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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平邑县水利局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平邑县通圣路15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539-4211907

邮政编码:273300

    县水利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县内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协调全县水文工作。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协助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协助查处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镇(街道、开发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助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协助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县生态环境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工作。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一般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城区内涝治理、城市防汛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6.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水利局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能力。要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县水利局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发现属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要按程序及时移送;对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文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县水利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县水利局处理;要主动加强与县水利局的配合,依法履行立案、现场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等职责,并将处理结果抄告县水利局。对查处过程中依法需要勘测、技术鉴定、认定评审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由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做出,并将勘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评审报告提供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关于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审管联动方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法履行划转后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行使划转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水利局应建立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时反馈、无缝衔接的互动配合机制。划转事项办理方面。对依法需现场勘查、审图和验收的划转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会同县水利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形成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县水利局提供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县水利局要积极予以配合;对依法需对上协调联系、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水利局联合行文上报,具体的请示报告及对上协调联系,以县水利局为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配合。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方面。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明确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县水利局提出承接落实意见,原则上适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许可权的由其承接;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办理相关审批业务,转由县水利局负责后续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培训、政策解读方面。县水利局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通知等,要同时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组织召开的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对相关政策文件、办理流程、改进措施、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的政策解读,对上级水利部门发起举办的行政审批业务会议、学习、培训等,要及时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人员一同参加。

    8.关于中介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效能和质量方面进行综合监管,负责对进驻实体“中介超市”和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县水利局负责在本行业领域内统一规范相关中介服务的技术标准,制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规范中介执业行为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标准,全面构建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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