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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平邑县发改局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平邑县政务服务中心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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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能源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究分析全县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建议,监测、预测预警全县宏观经济、能源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重要物资、商品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参与拟订全县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与人民银行平邑分行牵头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能源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以及措施,组织拟订全县能源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标准,负责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县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的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县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指导协调全县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照规定权限,承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县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承担县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县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县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县农村经济、工业、能源、综合交通运输、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判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并协调实施,协调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协调解决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研究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

    (七)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县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县区域经济协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加快镇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县镇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县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综合平衡全县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组织协调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十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全县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十二)研究提出全县城乡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拟订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综合指导重点区域规划的实施,协调解决重点区域规划实施、产业布局、发展资金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负责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协调解决建设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管理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协助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省、市级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四)组织研究全县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工作规划、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权限和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研究拟定全县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牵头组织对口支援协作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对口支援协作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我县对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和重点工程的对口支援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提出县对口支援协作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对口支援协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能源行业管理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贯彻执行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和物资储备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战略性问题研究,拟订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组织拟订县级粮棉等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研究提出全县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提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管理全县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商品储备,负责县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指导全县粮棉储备体系建设,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县级储备粮棉的规模、总体布局、动用建议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储备粮棉管理责任。

    负责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县级投资项目。

    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以及技术规范。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统计工作。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职责。保障城乡居民、灾区以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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