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平邑县平宁街中段(实验中学对过)
联系方式:0539-4217005
邮编:2733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第一条 根据平邑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平邑县检验检测中心、县计量检定测试所,组建平邑县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县检验检测中心)。县检验检测中心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检验检测中心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以及本单位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县检验检测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政府检验检测任务。承担国家、省、市、县下达的各类检验检测工作任务。承担县级质量监督抽查、质量风险监测和评价的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全县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商品及公共环境、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全县生产、流通、餐饮领域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全县部分化妆品、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全县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畜产品)质量及相关的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农业资源的质量检测工作,承担全县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检验检测。为政府制定质量政策、开展质量管理、化解质量风险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担全县计量检定技术工作。承担全县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研究、建立、维护工作。依法承担县级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承担量值传递溯源工作。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
(三)接受上级委托和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委托开展质量案件、计量案件有关的检验、检测、检定、测试工作,为执法、仲裁、鉴定等提供参数和依据。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证书和质检报告等质量证明。
(四)开展质量技术和质量基础的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开展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的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开展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和校准技术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开展质量管理、风险评价、危害分析等方法和技术的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开展工业产品、药品、食品、农产品、粮食及粮油产品等新标准、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承担全县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与考核工作。承担全县区域性、突发性事件处置所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专业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检验检测技术交流、研讨,更好发挥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全县检验检测机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六)参与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等工作。指导不良反应报告单位的检测技术工作。
(七)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