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2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建筑的范围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招标管理范围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必须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三、施工许可管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2.已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要招标的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
3.依法需规划审批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情形的,应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6.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装饰装修资金已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使用人不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结构、原外观设计和建筑面积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保持公共建筑物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粉饰、修缮的,可以不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四)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严格控制装修时间。在邻近居民区的工地施工,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六)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五、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行政审批局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发包工程。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各镇政府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街道办管理。
(三)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修,不予许可。
(四)在装修活动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禁止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管理的,应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登记。各镇政府(街道办)、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等相应部门。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对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记入诚信平台。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装修人)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应规定依法处罚。
(八)当本通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安办发〔2023〕60号
各镇街(开发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灭火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灭火救援工作,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发地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救援。
1.4.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实际,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平邑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后勤保障、新闻工作、预先调查评估、善后处置6个工作组。
总指挥一般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供电公司以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负责救援指挥、力量调集、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的人员。
2.1.3先指挥部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灭火救援专家组以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有关人员组成。
(2)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以及事发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供电公司。
(4)新闻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5)预先调查评估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组成。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适当调整或增减工作组设置。
2.1.4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设立县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火灾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的指挥部有关人员编入县级现场指挥部。
2.2工作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相关应急响应、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
(2)确定总体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调集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
2.2.3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灭火指挥组。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安全警戒组。组织设立现场警戒区域,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协助疏散转移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至安全场所。
(3)后勤保障组。组织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药剂、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开展伤员紧急医疗救护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监测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协调做好灭火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供油、供水、电力供应和切断、燃气切断、应急公网通信;为火灾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4)新闻工作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根据县指挥部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报道,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5)预先调查评估组。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救援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时间开展火灾调查。
(6)善后处置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以及事故现场恢复等善后工作。
2.2.4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战出发,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信息引导管控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协调社会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县委网信办: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检索分析研判,适时回应关切,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3)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灾害事故报告后,及时主动调度、核实、研判,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做好县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的服务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妥善处置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5)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6)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服务。
(7)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组织对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运输装备支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协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普通国省道收费站对救援车辆免费快速放行。
(9)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10)县应急局:参与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灭火救援专家组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指导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洒水车为消防车辆供水,及时保障供水。
(12)县住建局:协调供水企业做好火灾扑救市政管网供水保障工作,协调燃气公司对事故地区燃气管道进行紧急处理,配合消防部门实施灭火,并就事故中涉及的燃气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组织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起成立市指挥部动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6)供电公司:负责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县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县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协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事发地政府、救援力量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和研判灾情发展,启动县级和本级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充足的人员、有效的装备进行处置,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优先抢救被困人员、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控制灾害事故规模;根据灾害情况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并请求增援。
3.2评估研判
事发地政府、救援力量接到突发火灾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救援风险评估,研判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复杂情况、衍生灾害规模等。事发地政府指挥部根据评估研判结果,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单位、企业、公众以及救援力量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火灾评估研判结果。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主体
事发街道、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接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3.3.2报告时限
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后,确认造成1人以上(以上含本数)死亡、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重伤或失联的,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火灾事故,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
3.3.3报告内容
信息首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续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未掌握的情况,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4启动响应
3.4.1 I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或者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属地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县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4.2 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一般火灾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4.3 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特别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向上级指挥部申请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国家、省级、市级成立指挥部或工作组到场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4应急处置
4.1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科学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有序展开救援行动。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听取事故先期处置情况,掌握现场态势,制定处置方案,部署救援任务,指挥各工作组开展救援行动,落实后勤保障。
(2)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部署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4.2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按程序负责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他一般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官方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3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他一般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的危害或相关威胁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权限终止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宣布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社会救助、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县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指导,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应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
5.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评估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5.3恢复重建
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火灾事故受灾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居(社区)、社会团体等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6.2装备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协调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油、供水、供电、燃气、救护等救援车辆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县区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3通信保障
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有关成员单位配合,保障各级指挥系统与救援现场通信联络紧密连接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车辆、装备、设施。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急力量应当建立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力量拉动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
7.2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施过程中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规律、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升应对火灾事故决策和处置能力。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对在处置一般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烈士。
8.2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政任字〔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华德雨同志不再担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 涛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政复字〔2023〕22号
柏林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柏林镇大洼村村庄规划的请示》(柏政发〔2023〕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柏林镇大洼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建筑的范围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招标管理范围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必须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三、施工许可管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2.已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要招标的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
3.依法需规划审批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情形的,应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6.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装饰装修资金已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使用人不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结构、原外观设计和建筑面积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保持公共建筑物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粉饰、修缮的,可以不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四)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严格控制装修时间。在邻近居民区的工地施工,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六)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五、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行政审批局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发包工程。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各镇政府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街道办管理。
(三)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修,不予许可。
(四)在装修活动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禁止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管理的,应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登记。各镇政府(街道办)、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等相应部门。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对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记入诚信平台。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装修人)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应规定依法处罚。
(八)当本通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平政字〔2023〕9 号
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健康管理水平,不断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多方协同、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全面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状况,提高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市民综合素质,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县城复审。
三、组织机构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平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各项工作。内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组、督导组3个工作组和卫生健康线、城市管理线、住房和城建线、公安线、市场监督管理线、自然资源和规划线、教育体育线、农业农村线、生态环境线9条线。其中指挥部办公室主要从3个工作组、9条工作线和平邑街道抽调部分人员进行集中办公。
四、复审方式
国家卫生县城评分主要包括线上评估、群众满意率调查和现场评估三个部分。线上评估(300分),由复审县城每年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数据评价指标和相关资料,全国爱卫办进行审核评分。群众满意率调查(100分),每年1季度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线上满意率调查,满意率80%以下得0分,80%及以上得分起始值60分,每增加1%,得分增加2分。现场评估(600分),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在建成区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评估,在暗访即将结束时报全国爱卫办,并按照全国爱卫办的来函开展明查,补充复核部分材料、查看部分场所,最终给出现场评估分值。
五、重点任务
(一)做好线上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线上评估资料包括复审县城申报资料和数据评价指标资料,县爱卫办负责2022-2024周期内的数据指标收集和填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季度报送数据指标。
(二)开展群众满意率调查工作。
平邑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国家卫生县城满意率调查内容,开展宣传、氛围营造、整改提升等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创卫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在建成区范围内,每年初开展1次群众满意率问卷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一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是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建成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日常卫生管理规范,清扫保洁及时。推行再生资源回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推行垃圾分类,强化环卫设施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流程,确保密闭运输、车容整洁、垃圾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三是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市场公厕、垃圾收集点日常管理,规范农残公示栏、健康教育宣传栏、管理制度栏等设置。实行划行归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货物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熟食摊点有“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确保市场卫生整洁、有序规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水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无地下水超采、乱排污水问题,无黑臭水体。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和省市要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严防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五是加强重点场所整治。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规范各类公共场所经营行为,确保内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六是加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防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强化水源保护,加大二次供水单位监管力度,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七是加强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推动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等涉医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医疗秩序。(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八是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积极推进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标准化建设和日常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消杀治理、预防控制活动,重点抓好社区、单位、公共场所卫生消杀措施的落实,切实从源头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孳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3年7月)。召开工作会议,印发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逐级宣传发动。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指标,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7月至8月)。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工作台账,逐一分析研究,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要求。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适时组织模拟检查,查漏补缺,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切实履职尽责、上下联动、全民共建、相互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相应健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科学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持之以恒巩固和拓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
(二)压实责任,确保实效。建立县领导包保责任制,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按照街道七大片区和社区划分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确定一个县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和若干包保单位,指导、协调街道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同时,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制度,落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每周一日”单位内部环境卫生清洁、周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确保市容市貌持续保持国家卫生县城水平。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重点建立双周暗访、月通报、季评比制度,采取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督查检查,并将相关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以监督考核促推动落实。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抓牢传统媒体宣传阵地,充分发挥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广泛宣传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营造广大群众知晓、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切实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曝光不文明、不卫生、不健康行为,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附件:1.县级领导帮包工作责任分工
2.平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平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职责分工表(2022-2024周期)
附件1
县级领导帮包工作责任分工
| 县级领导 | 联系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片区 | 片区责任人 | 包保单位 | 责任人 | 社区 | 社区责任人 |
| 张以刚 | 农业农村局 | 杨加亭 | 中南片区 | 时海波13583917768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赵 亮 | 莲花山社区 | 范新营13805397615 |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仇广庆 | 板桥社区 | 孟令强17861480333 | |||||
| 公安局 | 吴昌华 | 城中社区 | 牛凤霞13256539989 | |||||
|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张先奎 | 东苑社区 | 魏丕琛15020388000 | |||||
| 纪委监委 | 咸 伟 | 银花社区 | 张建强15554858287 | |||||
| 蓝恭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魏 成 | 东城片区 | 顾岂毓13853989135 | 科技局 | 徐常永 | 浚东社区 | 祝宏13082669699 |
| 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 宋云飞 | 保定社区 | 董相科18265995818 | |||||
| 水土保持中心 | 毛百华 | 滨河社区 | 任崇臣13864916556 | |||||
| 审计局 | 孙令海 | 政通社区 | 祝学成15020385876 | |||||
| 住房保障中心 | 牛克喜 | 祥云社区 | 利萍13325083785 | |||||
| 孙 峰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 伟 | 西南片区 | 赵明明18205391187 | 政法委 | 赵 勇 | 金城社区 | 卢加锋13173077951 |
| 法 院 | 孙峰松 | 新城社区 | 胡大平13455935177 | |||||
| 医保局 | 孔凡营 | 新建庄社区 | 张传永13705393651 | |||||
| 工 会 | 孟庆方 | 团结社区 | 华明星13581052813 | |||||
|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林本存 | 万家福社区 | 魏杭苇15762089285 | |||||
| 融媒体中心 | 王凤余 | 南苑社区 | 孙哲15715391317 | |||||
| 张东升 | 住建局 | 闫光成 | 东北片区 | 巩胜峰13969949036 | 林业发展中心 | 张 勇 | 汉阙社区 | 李学勇13054943058 |
| 司法局 | 季 君 | 宗圣社区 | 郑荣燕13280595838 | |||||
| 商务局 | 刘如冰 | 站前社区 | 李丽15153928958 | |||||
| 郭 鹏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国防 | 东南片区 | 于磊13954420857 | 检验检测中心 | 陈 刚 | 蒙阳社区 | 魏丕国18669946052 |
| 文化和旅游局 | 高丕军 | 大南泉社区 | 季成海15318503666 | |||||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孙昌伟 | 小南泉社区 | 魏洪松15265998580 | |||||
| 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 | 王 岩 | 河湾社区 | 季光永13869903674 | |||||
| 发改局 | 李奎昌 | 汇金湾社区 | 杨学海17852277678 | |||||
| 生态环境局 | 武传中 | 金花社区 | 李付晓15588182181 | |||||
| 王法强 | 交通运输局 | 闫学用 | 西城片区 | 杨西峰15269985697 | 财政局 | 曹卫清 | 西苑社区 | 侯成刚18369592777 |
| 民政局 | 谢惠斌 | 兴水社区 | 吴昌富15588155701 | |||||
| 信访局 | 公 正 | 明德社区 | 刘勇15265159518 | |||||
| 税务局 | 刘存国 | 兴水湾社区 | 赵娟13105393528 | |||||
|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高恩斗 | 学苑社区 | 李建利13853910247 | |||||
| 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 姚 冬 | 仲里社区 | 范学智18265187587 | |||||
| 许春娜 | 应急管理局 | 刘永恒 | 西北片区 | 能恒能15020983486 | 县直机关工委 | 卢念香 | 西城社区 | 能恒能15020983486 |
| 工信局 | 王志峰 | 北苑社区 | 邢军会15563299555 | |||||
| 教体局 | 曹兆清 | 八埠社区 | 孙伟17562931007 | |||||
| 残 联 | 范增现 | 莲西社区 | 胡如文15953999968 | |||||
| 水利局 | 孙 勇 | 通圣社区 | 徐瑞国13013548153 | |||||
| 检察院 | 薛庆民 | 厚德社区 | 郭相防15762036878 | |||||
| 交警大队 | 高庆凡 | 孝德社区 | 马艳娟18660953898 |
附件2
平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张晓华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
孟凡民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副主任: 华明秀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任曙光 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 任曙光 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 孔 磊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联络员: 杨 永 县卫生健康局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对外联络;负责会议材料、综合汇报材料、工作信息的起草、印发、呈报;负责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会务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2.宣传组
组 长: 常存伟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 谢洪东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县计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麻 颖 县融媒体中心副总编辑
联络员: 刘文杰 县卫生健康局科宣科科长
张西荣 县融媒体中心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融媒体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辟专栏,加强宣传和新闻报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负责重大活动时联系新闻媒体派记者报道;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更新、维护和规范管理情况指导检查;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3.督导组
组 长: 管金丽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改革办副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 廉 飞 县委办督查考核室主任
高璐璐 县府办督查室负责人
联络员: 曹亮杰 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服务中心科员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督导考核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4.卫生健康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组 长: 华明秀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高振乾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副书记、县疾控中心主任
孔 磊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联络员: 杨 永 县卫生健康局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全民控烟工作规划,及时发布科学规范的健康教育宣传内容;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培训;负责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督导检查和考评;负责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厅等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负责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厅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毒产品配备及其他各项迎查任务落实;负责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和密度监测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工作相关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技术报告的起草等;负责传染病防控、免疫规划、辖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存储和处理;负责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慢病防控措施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探索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负责医疗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的摸底调查和督导检查;负责依法加强从医人员管理;负责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负责基层医疗服务站(点)各项迎查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5.城市管理线(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 长: 赵 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张 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 苏 然 城市精细化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督导组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对建成区广场、游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及绿化带环境卫生;负责园林绿化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负责建成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规范管理;负责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建成区内湖泊、河道水体岸坡环境卫生整治;负责城中村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制度的落实、环卫设施设置;负责城中村卫生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建成区墙体立面粉刷、广告牌匾、经营秩序、十乱等市容市貌整治;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6.住房和城建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组 长: 闫光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曹传振 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 邵常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科科长
主要职责:负责建成区道路、井(箱)盖、排水、照明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类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管理达标;负责建筑工地等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小区和单位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卫设施设置以及卫生保洁队伍管理;负责小区和单位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小区做好其他创卫工作任务的落实;负责小区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督导检查;负责城区城市道路排水管网设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维护;负责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7.公安线(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组 长:吴昌华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一级警长
副组长:班乃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联络员:林本永 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大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建成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车辆无序停放的治理;负责载客三轮车秩序的管理;负责规范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秩序;负责集贸市场、临时便民市场周边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持;负责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8.市场监督管理线(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 长:林国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康传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二级主办
联络员:刘相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负责农贸市场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摊点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摊点其他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复审迎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内无非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9.自然资源和规划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 长: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副组长:崔 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宋国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中队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私搭乱建现象的巡查及监管;负责社区、单位等场所私搭乱建的检查整治;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10.教育体育线(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组 长:曹兆清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宋云飞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牛克勤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
王 勇 县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金亚林 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高 振 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白育昊 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室科员
主要职责:负责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宿舍和生活环境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负责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负责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社区运动会、全民健身日等主题活动;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负责体育健康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11.农业农村线(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组 长:杨加亭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副组长:姚 冬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联络员:王 飞 县农业农村局农促科科长
公静静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业务科副科长
主要职责:负责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管理;负责城乡结合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负责农业农村复审迎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12.生态环境线(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组 长: 武传中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婷婷 平邑县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高 飞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党建工作科科长
主要职责:负责大气污染治理,空气环境质量改善;负责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附件3
平邑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职责分工表(2022-2024周期)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及工作任务 | 现场评估分值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 明查分值 | 暗访分值 |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10分) | 1.印发贯彻《意见》《规划纲要》文件,落实相关工作。 | 2 | - | 健康平邑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
| (1)印发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相关文件。 | 县政府办县爱卫办 | |||||
| (2)党委、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健康中国”及爱国卫生(创卫)工作。 | 县委办县政府办 | |||||
| (3)县政府制定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考核检查与奖惩等制度(可结合实际创新开展)。 | 县政府办 | |||||
| (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国家卫生县城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深入一线调研,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县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县委办县政府办 | |||||
| (5)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创卫)工作任务。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
| 2.近三年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县城创建等工作内容;且内容完整、层次清晰、任务明确(查看政府网站)。 | 2 | - | 县政府办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10分) | 3.爱国卫生法规或规章体系健全完善。(1)有立法权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爱国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且各级政府宣传动员充分,群众知晓率高,执行效果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起到积极作用。 (2)其他地方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且执行效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起到积极向好作用。 | 2 | -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爱卫办 | 县爱卫办、县司法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4.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四五”规划,应有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内容,结构完整、层次清晰、任务明确。 | 2 | - | 县发改局 | |||
| 5.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年度评价。 | 2 | - | 县爱卫办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
|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12分) | 6.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1)辖区内各级政府应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机制。——政府文件。(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文件。(3)各级爱卫会应有工作规则,并落实规则,如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 (4)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随机抽查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很好,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 6 | - | 县政府办县爱卫办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12分) | 7.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等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县级爱卫会要明确承担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 (2)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经费能满足辖区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 2 | - | 县爱卫办县财政局 |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平邑街道办事处 |
| 8.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与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机制,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统一爱国卫生工作。 | 2 | - | 县爱卫办 | 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9.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统筹做好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 2 | -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8分) | 10.爱国卫生和创建(复审)卫生县城(乡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1)各级政府将爱国卫生和创建(复审)卫生县城(乡镇)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督办工作进展,各项工作能按时、高质量落实。(2)各级爱卫会制订本地区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部署、检查、总结。(3)计划与总结应包括预期目标、工作内容、具体措施、成效评估等,内容详实、数据清晰。 | 2 | - | 县政府办县爱卫办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11.国家卫生县(乡镇)及其他基层卫生创建活动。 (1)国家卫生县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国家卫生乡镇。 (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县爱卫会制定并印发卫生街道、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等卫生创建《管理办法》和《标准》,或落实省级爱卫会制定的相应卫生创建《管理办法》和《标准》。 (3)各级爱卫会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各项创建活动规范、有序、有效,不断推动卫生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 4 | - | ||||
| 12.积极推进全域创建。要充分发挥卫生县城对乡镇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推进以城镇带乡村、以建成区带全域的全方位创建。 |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8分) | 13.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如爱国卫生月、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爱国卫生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多措并举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 - | 2 | 县政府办县爱卫办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10分) | 14.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1)当地政府初步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及所属部门职责,明确评估范围和机制,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和办事流程,建立专家委员会。 (2)对当地政府及所属部门名义拟下发的公共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提出修改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采纳或部分采纳后正式下发。 (3)对当地拟建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了健康影响评价,提出修改建议,工程项目负责部门采纳或部分采纳。 | 6 | - | 健康平邑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县爱卫办 | 健康平邑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
| 15.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容,并有相关预案。 (1)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预防为先、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组织层级,科学划分单元,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服务设施,落实差异化、精准化的应急管控措施,实现预防控制、医疗救治、运行保障和指挥应急处置能力的整体提升。 (2)县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3)大型公共建筑应急设施转换预案,公共建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依法可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场所。 (4)新建的体育场馆、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兼顾应急救治和隔离转换等需求。 | 4 |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10分) | 16.爱国卫生投诉流程规范,受理、反馈及时。 (1)渠道畅通。群众来电应及时接听,来信应及时登记,群众诉求应及时回应,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2)流程规范。群众建议和投诉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办理,受理范围的建议和投诉接诉即办,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投诉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3)反馈及时。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和投诉,坚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反馈”,严格执行办理时限和反馈时限的规定。 (4)档案完整。原始资料注意保存,及时归档。 | 2 | - | 县爱卫办县热线办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7.群众满意率调查。由第三方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度,群众对本地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 | - | 4 | 县爱卫办 | |||
| 18.营造浓厚的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宣传氛围,群众知晓度高。醒目位置设立国家卫生县城标识。 | - | 4 | 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爱卫办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19.政府及行业部门、单位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健全,组织开展健康科普活动。(1)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2)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3)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和各级各类单位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制订和发布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开发和制作健康传播材料,总结推广典型经验。(4)加强对媒体健康教育内容的指导和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科学理性应对健康风险因素。对于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要组织专家及时澄清和纠正。 | 4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健康平邑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20.定期组织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1)监测范围包括县城和农村。(2)监测要科学,要按国家统一的中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方案,使用国家统一问卷和抽样、调查方法,样本具有城市、县代表性。(3)监测周期是三年内,如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低于23%,需开展连续三次监测,反映持续提升。(4)监测结果发布在政府官方媒体。 | 2 | - | 健康平邑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 健康平邑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 21.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健康教育。(1)辖区行业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2)行业部门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3)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包括知识传播(如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三减三健、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环境干预(如健康环境的改善、健康餐厅、健康步道)和开展多种形式健康促进活动。注:此项是抽取卫生系统以外的行业部门机关进行检查。 | 2 | - | 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22.学校健康教育。(1)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2)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重要内容。 | 县教体局 | 县卫健局 | ||||
| 23.企业健康教育。(1)企业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2)改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卫生环境,完善体育锻炼设施。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3)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 县卫健局 | 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 24.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要以家庭为对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提高家庭成员健康意识,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志愿者作用,注重培育和发展根植于民间的、自下而上的健康促进力量。 | - | 4 | 县卫健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24分) | 25.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患者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3)医务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主动提供健康指导。(4)逐步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 - | 4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26.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普及活动。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有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技术的计划,落实良好。 | 2 | - | ||||
| 27.媒体健康教育宣传。(1)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2)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主要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3)结合创卫、健康素养提升、疫情防控、热点健康问题等,制作、播放健康公益节目,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 | 2 | - | 县委宣传部 | 县卫健局、县融媒体中心、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28.车站、广场和公园等窗口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车站、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辖区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 - | 4 | 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卫健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七)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14分) | 29.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健康细胞建设。(1)加快推进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细胞等建设,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效果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提升全社会参与健康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打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环境。(2)健康乡镇建设比例达30%以上,各类健康细胞建设的比例逐年增加。 | 10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30.加强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可及的活动场所。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减盐、减油、减糖行动以餐饮从业人员、儿童青少年、家庭主厨为主,健康口腔行动以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为主,健康体重行动以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为主,健康骨骼行动以中青年和老年人为主。要传播核心信息,提高群众对少盐少油低糖饮食与健康关系的认知,帮助群众掌握口腔健康知识与保健技能,倡导科学运动、维持能量平衡、保持健康体重的生活理念,增强群众对骨质疏松的警惕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 - | 4 | 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园林环卫保障中心 | |||
| (八)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10分) | 31.15分钟健身圈。(1)构建多层级健身设施网络和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2)每个社区、行政村应设置一种及以上能够满足青少年和老年人等各类人群需要、可免费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 - | 4 | 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32.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 | 2 | ||||
| 33.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传统新兴并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社区运动会、全民健身日等主题活动,引导居民提高身体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3)了解和掌握全民健身相关知识,将健身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掌握运动技能,少静多动,减少久坐,保持健康体重。 | - | 4 | ||||
| 34.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系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形成自觉锻炼、主动健身、追求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 县工会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22分) | 35.媒体及社会各单位控烟宣传。(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烟草(含传统卷烟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下同)危害和控烟技能宣传,增强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提高公众保护自己免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的能力。(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3)积极开展无烟环境建设,推动全面建成无烟党政机关,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无烟学校建成比例≥90%,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低于20%。 | 6 | - |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妇联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 |
| 36.辖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 | 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烟草公司、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37.辖区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提示语。禁止吸烟标识张贴正确、规范(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和字样、监督举报电话、健康危害警示语以及部门落款等)。 | - | 4 | 县爱卫办 |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22分) | 38.禁烟场所无吸烟现象(无吸烟现象指无烟味、无烟头、无烟具、无人吸烟或吸烟有人劝阻)。 | - | 4 | 县爱卫办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 |
| 39.定期开展烟草流行监测。(1)监测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2)要按照国家成人烟草调查方案或中国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和质控,样本具有城市、县代表性。(3)监测周期3年内。(4)监测结果发布政府官方媒体。 | 2 | - | 县爱卫办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0.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整洁有序。(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没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符合标准要求。(2)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临时道路管理规范,有效控制扬尘,不得有生活垃圾堆积。(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 | - | 6 | 县住建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41.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排水箅等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窨井盖完好率≥98%。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推进易涝、积水点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 - | 4 | 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县水利局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网络)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2.照明设施设置规范。(1)照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2)功能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定期维护,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故障,确保正常运行,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3)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 - | 4 | 县住建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4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1)废物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并运转正常。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2)重点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3)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颜色设置规范。 | -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44.“十乱”整治达标。(1)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设施摆放整齐,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2)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盲道,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等得到及时清理。(3)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乱搭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建筑物屋顶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规范设置。(4)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帐篷、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符合标准规定。 | - | 4 | 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警大队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5.清扫保洁责任落实,着装及操作规范,无卫生死角。(1)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范围、等级划分、质量评价等要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2)清扫保洁作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清扫保洁等级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清扫保洁作业内容及频次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一致。(3)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4)加强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并根据气候条件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每日进行道路洒水作业。 | - | 4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46.河道、湖泊等水体及岸坡整洁,无污水直排现象。(1)水域保洁作业等级划分符合要求。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2)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堤岸立面无吊挂杂物。(3)水域保洁作业船只和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容貌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 | - | 3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住建局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6分) | 47.建筑工地(含在建、拆迁、待建等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整洁。(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卫生整洁。(2)工地有围墙、围栏遮挡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牢固、稳定。围墙外侧环境保持整洁,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3)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处、机动车清洗场站地面平整,无坑洼,周边干净,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4)主要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5)设置文明施工标语或宣传画,倡导文明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施工单位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保证场界处噪声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6)生活区、办公区卫生防疫及临时设施管理符合要求。(7)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 - | 8 | 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48.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 | - | 3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4分) | 49.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干净整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容貌等方面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 - | 4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二)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18分) | 50.绿地完成规划、布局合理。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 4 | -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园林环卫保障中心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51.绿地养护良好。绿化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 | - | 4 | ||||
| 52.公园、道路绿化及其他绿地建设规范。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 6 | - | ||||
| 53.绿地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带无停车现象。行道树整齐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无违章侵占绿地现象,无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等现象。 | - | 4 | ||||
| (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16分) | 54.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1)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并实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回收站面积在30m2以上,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统筹推进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废旧物资回收”、家电家具租赁等新模式。 | 4 | - | 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销联社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5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整洁规范。(1)生活垃圾收集符合相关标准,及时清运,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 全面推广分类收集。(2)生活垃圾运输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3)垃圾转运站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要求,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外部交通组织,满足分类转运要求。 | - | 4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16分) | 56.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消纳场管理规范。 | - | 6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57.塑料垃圾治理效果良好,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 2 | - | 县发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 (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0分) | 58.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配置、运行达标。(1)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2)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3)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4)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5)环卫设施的臭气控制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 6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0分) | 59.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1)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2)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3)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4)鼓励引导住宿、餐饮等服务型行业,优先采用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等。(5)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6)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清运,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和塑料垃圾专项整治,减少塑料垃圾填埋量和环境泄漏量。 | 4 | - |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销联社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60.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1)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做到各项管理台账、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处理厂运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餐饮业和单位要加强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清运和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渗沥液、臭气等处理设施,污染防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五)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28分) | 61.公厕规划设计做到规划合理、设计科学,公厕数量、间距、类别、功能、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免费开放。 | - | 6 | 各行业系统监管和产权部门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62.公厕服务质量达标。(1)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公厕日常保洁责任制度。(2)公厕的采光、通风、供排水、标志符合要求,日常管理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公厕附近设置标有公厕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厕标志符合规定。 | - | |||||
| 63.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厕达到二类标准,重要交通设施、主次干道、农贸市场等配套公厕达到二类以上。 | - | 4 | ||||
| 64.城区内公厕及户厕无旱厕。 | - | 4 | ||||
| 65.粪便规范收运处理,化粪池等粪便设施运行规范、安全。 | 4 | - | ||||
| 66.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要求。(1)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升。(2)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维护、安全、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 | 10 | - | 县住建局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29分) | 6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因地制宜推动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 | - | 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68.功能分区合理。(1)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分区标志清晰,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统一规范,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2)批发市场严格划分交易区、仓储区和综合服务区,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场内地面硬化、干净整洁,交易厅棚标识醒目,禁止出现住宿、交易和仓储不分现象。(3)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9.环境卫生干净整洁。(1)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2)室内道路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3)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内外整洁,无垃圾、杂物和污迹。(4)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在交易区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增加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处理设备。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 | ||||
| 70.市场消杀要求。(1)建立健全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2)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 | ||||
| 71.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农残检测及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示上墙,农残检测及时更新。 | - | 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72.场地、公厕、排水等硬件设施规范配建。(1)市场内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占道经营、乱堆放杂物等现象。(2)直接入口的食品、半成品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鲜活水产品交易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桶等设施。(3)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设置符合要求,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 - | 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29分) | 73.餐饮、散装食品等摊贩食品安全基本达标,不污染周边环境。(1)严格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入场经营者建档、市场巡查、信息公布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严禁票证不全、来源不明的食品入市,过期、变质食品及时清理。(3)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结合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不同品类的食品特点,建立完善溯源工作体系。(4)通过督促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向销售方供证供票,做到食品经营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 - | 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74.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1)依法规范专门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设置及管理,积极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鼓励科学布局屠宰、销售网点,不断扩大冷链仓储物流能力,健全家禽产品冰鲜流通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2)市场内的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功能分区合理,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3)排风、照明、供排水、消毒和宰杀加工等设施设备齐全,墙面铺设瓷砖,废弃物盛放桶加盖密闭。(4)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5)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 | 1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
| 75.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禁止委托生产、购买和在市场内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76.临时便民市场设置规范合理,管理制度齐全,定时定点定品种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流动商贩管理,食品摊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 - | 4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七)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4分) | 77.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相关规定,从事饲养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人工繁育许可。 | - | 2 | 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78.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宰杀行为有效管控。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及市场销售者禁止非法买卖和宰杀或代他人宰杀野生动物。城区内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无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无非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 | - | 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 | |||
| (十八、十九)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共29分) | 79.社区和单位结合地方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1)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员、指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收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标志统一、规范、清晰,干净整洁,便于居民投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2)公共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各类架设管线符合有关规定,不乱拉乱设。(3)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环境卫生整治达标,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和其他“十乱”现象,规范设置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促进城乡和谐发展。(4)配齐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道路做到每天清扫,专人保洁。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和路面废弃控制指标要求分别不低于三级道路标准。 | - | 8 | 县爱卫办平邑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 ||
| 80.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1)社区和单位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2)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设施位置相对固定,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住宅小区和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有给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及时清运。(3)城乡结合部公厕设置符合规划,数量满足要求,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全面使用卫生厕所。 | - | 8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十八、十九)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共29分) | 81.道路硬化平整,照明设施全覆盖。(1)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乱停乱放,无乱扔垃圾、乱倒污水。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2)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停车规范有序,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主要道路配备路灯等照明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 - | 4 | 平邑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 82.绿化管护良好,庭院美化绿化。 | - | 3 | ||||
| 8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置完善、管理规范。 | - | 2 | 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供销联社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84.无违规饲养和散养畜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规范,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及时清除。 | - | 4 | 平邑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二十)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4分) | 85.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保障有力。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定期开展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垃圾渣土等违法行为,确保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无安全隐患。 | - | 4 | 县交通运输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86.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控,防尘网、塑料薄膜、彩钢瓦、简易房等轻硬质建(构)筑物安装牢固,无违法、废弃、破损严重的经营、办公、居住等轻硬质建(构)筑物。 | - | |||||
| 四、生态环境 | (二十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7分) | 87.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除外)。 | 4 | -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 8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3 | - | ||||
| 四、生态环境 | (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11分) | 89.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各类污染源废气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名录》规定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 3 | -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发改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90.秸秆禁烧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烟囱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无排放黑烟现象。 | - | 4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9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 | 4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 (二十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7分) | 92.无噪声扰民。(1)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2)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控制达到较好及以上水平。 | - | 4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县住建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93.禁鸣措施落实情况 | - | 3 | 县公安局 | |||
| (二十四)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5分) | 94.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对应的要求。(1)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并经政府按权限批准实施。(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的水体水质不低于五类,无黑臭现象,黑臭水体分级评价指标符合要求。(暗访3分) | 2 | 3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住建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95.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无乱排污水现象。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四、生态环境 | (二十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5分) | 96.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跨省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2)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提高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 | 3 | - | 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县卫健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9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扣除环境本底影响后,水质达标率达到100%。(1)所有在用的并向城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II类水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达到III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III类水质(受环境本底影响导致水源超标除外,但经供水水厂处理后符合标准要求)。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 2 | - | 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县卫健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98.辖区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控制断面(考核断面和管理断面)生态流量达到国家保障目标要求。 | ||||||
| 四、生态环境 |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15分) | 99.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1)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 - | 4 | 县政府办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100.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 4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 10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求:(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 四、生态环境 |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15分) | 102.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4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 |
| 10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管理规范,标识明显。 | - | 3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6分) | 10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1)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档案资料齐全。(2)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工作。(3)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 4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05.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2)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3)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4)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5)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 4 | -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6分) | 106.公共场所达到基本卫生要求。(1)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2)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记录齐全。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满足经营需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4)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的配备与管理使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避免交叉污染。(5)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6)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7)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8)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 - | 4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0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规范。(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2年复训一次。(3)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 - | 4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二十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24分) | 108.“四小行业”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规范管理。 | - | 4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09.“四小行业”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符合要求(参照109-115项)。(暗访8分) | 2 | 18 | ||||
| 110.“四小行业”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充足,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参照131-134)。(暗访8分) | ||||||
| 111.“四小行业”卫生相关产品、公共用品用具、室内空气质量、水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参照131-134)。(明查2分) | ||||||
| 112.小浴室基本要求。(1)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沐浴区、更衣室、清洗消毒间、暖通空调、给排水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2)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暗访1分)(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4)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 ||||||
| 113.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1)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2)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暗访1分)(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 ||||||
| 114.小歌舞厅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及管理相关要求。 | ||||||
| 115.小旅店基本要求。(1)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2)客房卫生间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3)客房无卫生间的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4)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5分) | 116.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5 | - | 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7分) | 117.传染病、常见病(包括近视、肥胖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1)学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2)保障体育与健康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基本保障小学 1-2年级每周4节体育课,小学3年级以上至初中每周3节体育课,高中每周2节体育课的基础上,鼓励中小学各学段根据学校实际适当增加每周体育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可每天1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可每周3节体育课以上。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总课时中安排4个健康教育课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到100%。(3)中小学校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100%。(4)辖区内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总体近视率力争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 | 5 | - | 县教体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 | |
| 118.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 2 | -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8分) | 11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处理及时规范。(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事件。(2)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对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申报率>90%。 | 3 | - | 县卫健局 | 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2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 5 | - | ||||
| (三十二)旅客列车车厢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121.候车室、旅客列车车厢、商场、超市的基本卫生、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符合要求,公共用品定期更换,保持整洁。(与105、107项同考核) | - | -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卫健局、县商务局 | |
| 122.候车室、旅客列车车厢、商场、超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卫生学检测,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与106项同考核) | - | -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三)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6分) | 12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4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24.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具有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按流程进行处置。 | 2 | - | ||||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25.食品安全管理规范。(1)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彻底治理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的“脏、乱、差”等难点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网络平台,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逐步将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办者等纳入风险分级管理。 | 4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1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按风险分级管理,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批件等公示规范。 | 4 | |||||
| 127.从业人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 | 4 | ||||
| 128.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规范,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健全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部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 | 2 | - | ||||
| 129.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 - | 4 | ||||
| 130.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 | 2 | ||||
| 131.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制度落实。 | 3 | - | ||||
| 132.设备齐全,食品加工、转运流程等管理规范。 | 2 | -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33.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餐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标准要求,并贮存在消毒柜或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一次性餐饮具和集中消毒餐饮具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报告等安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 - | 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34.倡导公筷公勺。 | - | 2 | ||||
| 135.制止餐饮浪费。 | - | 2 | ||||
| 13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求。(1)依法取得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留存购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资质、检验(或检疫)合格证及购货票据等相关证明。(5)食品贮存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6)食品厂、大型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设施、品种、数量、时间及留样记录符合相关规定。(7)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126-135项同考核) | - | -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37.餐饮服务场所要求。(1)外部环境清洁,不选择对食品有污染风险,及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2)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天花板表面光洁,无污垢、防霉、易于清洁,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设置脚踏式垃圾桶。(3)卫生间设计符合标准要求,不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独立设置排风装置,不与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直接对接。(4)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品分开贮存,设有醒目标识,防止发生交叉污染。(5)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备,贮存场所设计符合要求,通风防潮、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6)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工作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7)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相关记录资料和文件完整真实。(与126-135项同考核) | -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38.食品加工要求。(1)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使用。(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未经事先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3)经过初加工的食品及时使用或者冷藏,防止污染。(4)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在专间内进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及相关物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5)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确有必要,并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原包装,避免受到污染。(6)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供餐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与126-133项同考核) | - | -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39.食品配送要求。(1)配送的食品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包装和容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2)配送前对配送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一次性除外)进行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与126-133项同考核) | -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40.“三小行业”公示、基本设施规范,有独立上下水。 | - | 4 | ||||
| 141.“三小行业”环境整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小”设施落实。 | - | 6 | ||||
| 142.小餐饮店要求。(1)经营规模、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2)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3)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4)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5)冷拼间密闭性好,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并有专用冰箱、空调。(6)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138、139项同考核) | - | - | ||||
| 143.小食品店要求。(1)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2)经营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确保食品处于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环境。(3)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与140、141项同考核) | - | -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46分) | 144.食品小作坊要求。(1)公示承诺。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2)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卫生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摆放整齐,无虫鼠、异味。生产区域(包括加工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与生活区域有墙壁等分隔设施。加工间和库房整洁,无渗水、发霉等现象。(3)结构布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区、食品生产加工区、成品贮存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有适当分离或分隔措施。(4)设备设施。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能正常使用。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时一致。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5)物料管理。有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货架、托盘、冷柜等贮存设备设施,保证原料、半成品、成品离墙、离地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存放,杀虫剂等专柜存放。(6)操作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生产食品。生产过程中,生熟分隔,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原料不对成品造成污染。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不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7)人员管理。生产加工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在生产区域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头发置于帽内;不佩戴饰物、手表,不留长指甲、染指甲、喷洒香水;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不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吐痰、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与140、141项同考核) | -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45.食品摊贩要求。(1)食品摊贩在有关部门划定或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2)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3)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法依规落实进货查验要求。(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或生熟混用。(5)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和集中消毒餐饮具。(6)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和发帽。(7)制售的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虫设施。 | - | 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五)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2分) | 146.积极推行明厨亮灶管理,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将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向社会公众展示,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 - | 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三十六)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147.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餐饮服务业分餐制、公筷制及“光盘行动”服务规范,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光盘行动”,引导广大消费者文明用餐。(1)餐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各类集体食堂、会议及大型活动就餐,实施分餐制或自助餐等就餐方式。(2)在公共用餐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标识公筷公勺和消毒日期的工作台,便于服务人员或就餐者取用。2人(含2人)以上聚餐时,可在每份菜品旁摆放一套公筷(公勺),或在每位就餐者自用筷(勺)边摆放一套颜色区分的公筷(公勺)。(3)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在传统菜单上增加部分菜品的半份(或小份)的明码标价。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剩餐打包服务,杜绝餐桌上的浪费。(与134、135项同考核) | - | - | 县委宣传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148.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各类畜禽及其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制度。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法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杜绝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与130、131项同考核) | - |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16分) | 149.卫生管理规范。根据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明确水质监测的采样点要求,检测项目和频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相关档案资料齐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装使用生活饮用水水质电子监管系统开展水质监测。供水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 2 | -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 |
| 150.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 | 4 | - | ||||
| 151.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2 | - | ||||
| 152.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要求。(1)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2)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5)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m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m范围内,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6)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标准执行,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标准。(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8)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9)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3 | -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16分) | 153.二次供水单位要求。(1)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急处置等符合卫生要求。(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无渗漏。(3)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没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80厘米,水箱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设有爬梯。(5)水箱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6)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7)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8)使用变频供水设备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否则应设置不承压水箱。 | 2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54.小区直饮水要求。(1)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设备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结果、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在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 | 3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三十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2分) | 155. 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 2 | - | 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三十九)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21分) | 156.建立重大突发新发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有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和演练落实。 | 2 | - | 县卫健局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157.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 2 | - | ||||
| 158.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要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把防控措施落到实处。(1)辖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高效有序的防控指挥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属地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2)辖区内各行政部门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技术指南,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3)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五有”要求,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 | 2 | - | ||||
| 159.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或疾病控制科(处)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 3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160.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传染病诊疗服务,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以及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 ||||||
| 161.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 - | 6 | ||||
| 162.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 2 | - | ||||
| 16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 4 | -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13分) | 164.全面落实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保障母婴安全;落实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促进儿童健康高质量发展,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多措并举预防减少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 3 | -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教体局 |
| 165.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 ||||||
| 166.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 | 2 | - | ||||
| 167.接种卡、簿、证记录及查漏补种等工作管理规范。 | ||||||
| 168.接种门诊制度上墙,程序清晰,设置、流程规范。 | - | 4 | ||||
| 169.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能力。 | 4 | - | ||||
| (四十一)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11分) | 170.慢性病防制规划、措施落实,基层慢性病服务建设到位。 | 6 | -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171.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分级建立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的专业队伍和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重大事件心理应急处置演练。 | 2 | - | ||||
| 17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精神专科医院开始心理门诊。 | 3 | -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8分) | 173.辖区内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初步形成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 | - | 4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174.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机构建设符合要求、管理规范。 | 4 | - | ||||
| (四十三)推动高铁站、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4分) | 175.积极探索将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根据辖区院外心脏骤停发生率、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高铁站、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包括数量、密度、点位、安装规范等。 | - | 2 | 县红十字会县卫健局 | 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办事处 | |
| 176.推进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配置充足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保障正常使用。 | 2 | - | ||||
| 177.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定期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 县卫健局县红十字会 | |||||
| 178.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13分) | 179.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 - | 2 | 县卫健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80.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落实物防、技防系统,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控制能力,以及为案发事件调查取证提供支撑。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81.近3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 4 | - | ||||
| 18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 - | 4 | ||||
| 183.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 ||||||
| 184.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行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惩处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 | ||||||
| 185.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 3 | -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186.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1)制定本级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文件,或对上级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方案。(2)能够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3)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并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居民能够通过服务热线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和防制咨询,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有回访。 | - | 3 | 县爱卫办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卫健局 |
| 187.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1)开展辖区蚊、蝇孳生地的调查,掌握辖区孳生地的本底情况,建立主要孳生地台帐,并根据孳生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2)开展蚊、蝇、鼠、蟑等重要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和密度水平。监测点覆盖所辖各区(县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监测时间和频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3)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的侵害调查,掌握辖区内社区、单位、公园、农贸市场、建筑工地、餐饮店、食品店、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垃圾中转站、机场、车站、通信机房等重点场所或重点行业病媒生物的侵害状况,为防制工作提供依据。 | 3 | -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188.生活垃圾、垃圾容器等苍蝇孳生地治理。 | - | 4 | ||||
| 189.灭鼠毒饵站布放合理,用药规范,方法科学。 | - | 4 | ||||
| 190.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方面要求。(1)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景观水体等大中型水体采取疏通、换水、养鱼等措施。(2)瓶瓶罐罐、轮胎、竹筒、坑洼等各类小型积水,采取翻瓶倒罐、清除、遮盖、填平等手段。(3)城市道路两侧、单位、社区、城中村等场所的雨水道口,采取疏通的方式,避免形成长期积水,必要时可投放环境友好的杀蚊幼剂。(4)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等管理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并定期对垃圾容器底部的陈旧性垃圾清理,避免蝇类孳生,楼栋垃圾通道封闭,厕所、垃圾运输车辆等管理良好。(5)社区、城中村、公共绿地等外环境散在的生活垃圾、宠物粪便等及时清理。 | - | 4 | ||||
| 191.小型积水、大中型水体等蚊虫孳生地治理。 | 县卫健局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192.开展病媒控制评估,每年统一防制活动不少于两次。 | 3 | - | 县爱卫办 | |
| 193.鼠类密度控制情况。 | - | 4 | ||||
| 194.蝇类密度控制情况。 | - | 4 | ||||
| 195.蚊虫类密度控制情况。 | - | 4 | ||||
| 196.蟑螂密度控制情况。 | - | 4 | ||||
| 197.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方面要求。(1)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全市或县统一的防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防制活动。(2)按照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对当地常用卫生杀虫剂的抗药性情况,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病媒生物、不同的处理场所,选用“安全、环保、有效”的防制方法。(3)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指导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辖区病媒生物的防制水平。对政府购买的市场化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保证防制成效。(4)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和评估,及时掌握达标情况。(5)通过综合施策、持续控制,蚊、蝇、鼠、蟑密度保持在控制水平C级标准范围之内。 | 3 | - | 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卫健局 | |||
| 198.重点行业及重点场所病媒生物侵害调查。 | 2 | - | 县卫健局 | |||
| 199.重点行业和单位防鼠设施。 | - | 4 | 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邑街道办事处、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 | |||
|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50分) | 200.食品行业和单位防鼠设施。 | - | 4 | 县爱卫办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 | 平邑街道办事处 |
| 201.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方面要求。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具体要求:(1)门、窗:餐饮、食堂等门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等设施,或使用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若使用纱门、纱窗,网纱密度≥16目。门缝隙<6mm,木门和门框的下端使用金属包被,高300mm。食品、粮食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600mm。门、窗无玻璃破损。(2)箅子和地漏:厨房操作间下水道出水口有金属竖箅子(栏栅),或排水沟有横箅子,箅子缝隙<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3)管线孔洞: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6mm。(4)排风扇:排风扇或通风口有金属网罩,网纱密度≥8目。(5)灭蝇灯: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电击式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区及就餐桌的上方。(6)防蝇柜(罩):农贸市场、超市(人流较大的场所)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点位,加装防蝇柜(防蝇罩)或使用冷藏柜,不得暴露销售。(与199、200项同考核) | - | - | ||||
平政办字〔2023〕3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3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一、深化信息公开
1.加强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聚焦支持住房改善、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加大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开。聚焦扩大有效投资,依法依规做好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加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公开。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执法结果。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威发布和全面解读。
2.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等信息公开。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信息公开,加大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推进办学资质等信息集中公开。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动态公开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管理和审批等信息公开。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公布监管结果。做好文体惠民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活动相关信息。
3.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纵向指导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教育、卫生健康、交通、水电气暖等领域公开目录,增强科学性和便利性。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对以汇总链接形式在平台进行集中展示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网站栏目设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栏目清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着力加强线下公开场所、电话咨询等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二、深化决策公开
4.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专题专栏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5.推动决策公众参与。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大决策事项意见。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要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一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深化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不少于8次,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三、深化解读公开
6.推进政策文件规范公开。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做好文件库动态更新,在县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文件,要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同步推送至省政府文件库。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以企业“点餐”、政府“配餐”的方式,打造政策文件包,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精准公开。
7.抓好政策高质量解读。认真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将政策解读作为文件审签的重要一环,政策文件不解读不运转、解读材料不达标不运转。深化解读内容,充分收集企业群众需求,针对政策中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事项,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创新解读形式,在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基础上,积极采用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形式开展解读。
8.持续深化社会关切回应。出台重大政策,要加强社会效果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进行文件及政策解读。提高政策咨询类留言的答复质量,定期梳理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库,对集中反映的问题,通过二次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
四、巩固工作基础
9.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最新变化,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10.提升公开平台建管水平。完善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提升网站搜索精准度。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等平台的网民留言。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完善信息发布转载审核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积极发掘优秀账号,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政务新媒体。
11.加强工作培训。加大政务公开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以实效、实用、实操为导向,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灵活组织线上线下业务讲堂,培养一批既懂公开业务又懂网站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跟班学习、轮岗培训机制,实施以干带训,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平政复字〔2023〕20号
平邑街道、柏林镇: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平邑街道利国村、民居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张里庄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富泉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平邑街道利国村、民居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张里庄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富泉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3个村庄规划,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平政任字〔2023〕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赵 亮 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公 正 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中民 同志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薛 伟 同志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孔 磊 同志任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李翔宇 同志挂职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时间1年);
王浩锦 同志挂职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时间1年);
杜 鹏 同志挂职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间1年);
甘信东 同志不再担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高丕军 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裴振波 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职务;
王加军 同志不再担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职务;
卢念香 同志不再担任县商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邢志阳 同志不再担任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燕 杰 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政发〔202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计划的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各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5件)
1.《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平邑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单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平邑县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商务局)
5.《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总体规划(2023-203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9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3.《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4.《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5.《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6.《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7.《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8.《平邑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审计局)
9.《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财政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计划的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各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5件)
1.《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平邑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单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平邑县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商务局)
5.《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总体规划(2023-203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9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3.《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4.《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5.《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6.《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7.《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8.《平邑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审计局)
9.《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财政局)
办字〔2023〕13号
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营造尊商重企氛围
1.强化企业家荣誉激励。按有关规定每年对进入全国民
企500强、山东民企100强的企业进行表彰表扬,评选表扬一批优秀企业家,在政治安排和各类表彰表扬中优先考虑。各级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等活动中,适当增加优秀企业家比例。(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提高企业家待遇。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家在市内机场、火车站和市政务服务大厅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就诊、专家诊疗绿色通道服务,当年安排一次免费查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3.加强企业家培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和民企接班人培养工程,以领航型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瞪羚和单项冠军企业负责人为重点,组织参加商学院EMBA培训、沂蒙商学堂等学习培训活动,每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每年选拔5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接受省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培养1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总部锻炼。(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4.强化助企帮包服务。深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帮包企业和选派助企服务员制度,市级领导同志每季度至少到联系企业现场调研1次,各县区确保每户规模以上企业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包,选派党政干部到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省市实施类重点项目担任助企服务员,为企业解难纾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5.讲好企业家故事。在重点媒体开设专栏,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鲜明导向。(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亲清驿站”、“亲清会客厅”制度,搭建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连心桥”,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每两月至少一次、各产业链链长每月至少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和企业面对面交流,实现政企互动“零距离”。(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7.破除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方面设立的隐形壁垒。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8.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精准提报省级用权需求,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向基层放权,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9.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全面推广应用电子保函(保险),将金融机构保函费率降低至0.15%,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0.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每年滚动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逐步实现新出台政策全覆盖。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惠企政策服务入口迁移整合至“沂i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申报统一入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策咨询服务专区,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精准推送、一口申报、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1.提升涉企审批服务效能。围绕企业高频办事需求,年内实现企业开办等40项事项全城通办、就近领证,3年内实现148项。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40项依托市级业务系统办理的事项,实行智能审批。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0539-2032100)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2.提供“全产业一链通办”服务。围绕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各产业审批链条涉及的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分阶段制定全产业“一链通办”事项清单,在产业发展集中的开发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3.推行建设项目智审快办。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全面实行“云踏勘”、“云评审”,提供远程勘验、视频会商、线上评审服务。全面推行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4.便利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改革,实现市域范围内业务通办。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5.完善风险补偿体系。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单户500万元以下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300万元以下涉农信用贷款等风险补偿,建立长期性、动态性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敢贷”、“愿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6.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推行企业融资信用白名单制度,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7.完善引导奖补机制。设立重大工业和科技项目引导资金,资金总规模20亿元、首期10亿元,重点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按照不低于1:4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修订完善企业上市奖励细则,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奖补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8.强化担保增信赋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和规模,通过财政注资、吸收合并、收益转增等方式,壮大市县融资担保平台,推动担保能力逐年提升,2年内市融资担保集团资本金力争达到20亿元,2023年全市新增担保额2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9.实施汇率避险政策。全额补贴全市上一年度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担保服务担保费,免除质优诚信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保证金,实现“零成本”汇率避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0.优化用地保障方式。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下调弹性年期修正系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用地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1.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用好市“1+N”人才政策,每年引进带资金、技术、项目的高端人才团队40个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需求,推广职业教育“企业+专业”培养模式,实施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订单培养和联合培养,力争每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新增高技能人才1万人以上,遴选并入库重点培育100名优秀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缓解企业用工难等矛盾。(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2.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期间,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需要即时检查的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打造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所有入企执法检查,均通过平台备案,实行“扫码入企”全过程监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3.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深化“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做到有事必到、无事不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4.实行“有温度的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动态调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不罚”等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行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5.强化“接诉即办”闭环解决。依托“12345·临沂首发”,完善企业诉求平台,建立逐级限时办结机制,全链条闭环解决企业诉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6.建立涉企案件审慎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依法必须强制执行的,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7.优化网络舆情环境。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负面信息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速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8.开展护航行动。建立“纪企”直通机制,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通过定期组织“企业评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作风整顿“夺旗打榜”、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营商环境专项察访等活动,集中整治影响项目落地、制约企业发展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平政办字〔2023〕2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12345·平邑首发”为民办事水平,加强矛盾纠纷联动化解能力建设,深化诉源治理,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建立热线首发与调解集成联动解决矛盾纠纷工作机制,采取线上线下调解模式,推行简单事项即时调、一般事项专业调、复杂问题多元调,构建一体化集成联动大调解格局,着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对“12345·平邑首发”群众反映矛盾纠纷类问题,由县12345热线受理中心按照职责、属地、行业管理原则,转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负责诉求的具体办理,包括措施制定、调解力量配备、调解事项确认、结果反馈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督导配齐人民调解员,指导县直行政单位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相关行业服务部门负责诉求的调解指导服务工作,包括选派行业调解专家、参与协调联动等。各基层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身处一线、术业专攻的优势,积极主动为纠纷化解提供前端性、专业性的法律解答和调解服务。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作用,靠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建立常态化联系和综合性处置机制,对复杂问题、难点问题、苗头性问题,加强协同跟踪研判,把问题化早化小化了。
(二)联动调处。一是压实行政机关调解责任。立足部门职责范围,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围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领域,依托行政调解组织,及时化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二是强化专业行业调解。科学划分矛盾纠纷类别,准确适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三是推进多方联动调处。针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纠纷诉求,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机制,由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专业人员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引入律师专业服务团队,多方“会诊”研判,专题专案解决,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共享信息。加快推进“12345·平邑首发”诉求办理系统与平邑县矛盾纠纷化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业务信息共享、数据实时推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多维度强化数据研判分析,为调解组织化解纠纷提供数据支撑。
(四)规范服务。各镇街、各部门在进行矛盾纠纷调解时,要派出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的调解人员提供服务。调解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落实调解档案制度,形成一案一档,依档评定案件补贴标准。
三、工作流程
根据诉求的行业类型、化解难易程度,建立矛盾纠纷全过程一体化调解机制,形成职责明确、运转顺畅、合力联动、化解有力的工作格局。
(一)前期线上视频调。发挥好县、镇、村三级“雪亮工程”平台(已建设)及县“一站式”智慧调解平台(近期建设)作用,在矛盾纠纷类群众诉求受理初期,镇街协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诉求当事方“三方”联动实时进行线上视频调解,即接即调,强化工单办理时效和“一次办好”。
(二)中期线下多元调。线上调解不佳或不适用线上调解的诉求,按照流程转交有关镇街、部门、社会组织介入,联动会办、综合调处。
1.对于能够调解的简单诉求,承办单位要及时制作调解卷宗,录入山东省智慧调解平台。
2.对于调解有困难的诉求,由承办单位牵头,对照问题,借助县“一站式”调解中心的集聚优势,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非诉讼纠纷化解资源,多方面、齐发力化解纠纷。
3.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调解完成的诉求,按“12345·平邑首发”办理流程跟踪办理,承办单位及时反馈阶段性办理结果,办理过程中各方调解力量提供专业保障,进行“会诊”服务。化解完成后,“12345·平邑首发”予以回访办结。
(三)后期服务保障好。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对符合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及时指导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对经“12345·平邑首发”办理和调解程序未能调解化解的诉求,及时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使群众合法诉求得到法律保障,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务求工作实效。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工作,是深化诉源治理的主渠道,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检阅台”,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镇街、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实此项工作,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以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为落脚点,积极为群众解忧纾难。要切实加强本单位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发放案件补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确保工作有序、长效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服务。各镇街、各部门要做好对调解员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让调解员熟练掌握服务范围、对接方式、处置流程、处置期限等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参与调解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化解,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任务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好“12345·平邑首发”服务群众的主渠道作用,加大“三调对接”有机融合力度,扎实做好群众工作。
平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要求,为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力打造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区”),服务地方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提高“平邑金银花”品牌效应,推动“平邑金银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平邑金银花”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平邑金银花”产业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
(一)经济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促进“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加快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延伸,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每年新增产值3亿元以上,户均增收1500元以上,综合产值年增5%以上。
(二)社会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业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栽培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农业劳动强度大大减轻。新增4000个就业岗位,带动金银花种植户增收致富。加强金银花市场规范化建设,提升2处规范化的金银花交易市场,新增金银花购销经营户100家以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动国家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全覆盖。
(三)生态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金银花产业规模不断增大,促进土壤改良、水土保持、环境绿化、空气净化。推广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的低温干燥技术,仓储气调养护以及生物防控技术,提高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中清洁能源的使用量,降低生产成本。
(四)示范效应。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带动全县其他潜在地理标志资源申请保护。全县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件,新增金银花注册商标10件以上,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件。定期开展质量、标准、技术、地理标志等知识培训,提升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的保护、维权意识,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
1.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将“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纳入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整体规划。突出推进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保证“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各职能部门立足职责,切实抓好金银花各个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形成全链条保护格局。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违法行为惩戒机制,有效查处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违法行为。出台《“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执法信息定期统计报送制度。(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2.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出台国家示范区建设配套文件,明确国家示范区建设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有序推进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地方金融中心、县检验检测中心、县人民银行、平邑银保监组)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
1.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在现有的“平邑金银花”标准体系基础上,制定不少于6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平邑金银花”标准化基地建设规范和验收标准,建成20个以上“平邑金银花”标准化种植基地,在“平邑金银花”标准化种植、生产、管理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定期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定期对全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组织专题培训,培训次数不少于6次,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2.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市中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邑中心和“平邑金银花”产品质量检验平台建设。加强“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检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诚信+抽检”的监管模式,每年按检测规范要求实施产品抽样检测。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根据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财政局)
3.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平邑金银花”质量安全和追溯管理,建立并落实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实现各个环节精准把控,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和追溯。深化金银花中药材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制度及追溯系统,推进“互联网+监管”产品追溯系统应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可追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
1.强化地理标志使用监管。建立完善“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管理台账,指导企业依法申请、规范使用,切实履行地理标志保护职责。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信息档案。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依法退出,情节严重的,依法严惩。(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2.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产地外维权活动,形成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销售地、流通地联动查处产品侵权行为机制,维护“平邑金银花”品牌形象。组织开展“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工作通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3.探索建立全链条保护机制。推动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平邑金银花”主产区、集散地和加工企业所在镇街政府建立协同保护与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违法惩戒机制、数据统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推动企业自我保护、行业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向联动发力,形成以政府主导、监管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全链条保护机制,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
1.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大力开展“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展销、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通过电视、网络、平面媒体等全方位宣传,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开设“平邑金银花”文化宣传栏、完善金银花博物馆,挖掘特色历史文化。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资源,将其纳入文化旅游宣传总体规划,推进基地建设与生态乡村、健康养生及文化旅游相结合,提升综合效益。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2.搭建品牌推介平台。分阶段、分步骤打造“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平邑金银花”品牌进机关、进宾馆酒店、进景区等活动。鼓励金银花行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社走出平邑县,开设“平邑金银花”品牌形象店,搭建“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营销网络。继续深入开展中国金银花节(论坛、产业发展峰会)等大型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大型展览交易博览会,宣传“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浙大山东农研院平邑金银花产业研究院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产业研究,助力金银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平邑县德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开设金银花制茶、金银花市场营销、金银花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建设“平邑金银花”职业(培训)教育基地。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通过聘请专家顾问、派员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整合资源力量等方式,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金银花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能力提升人才培训。(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科技局)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
1.助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关金融服务产品,继续加大力度推广“鲁担惠农贷”“中药材供应链振兴贷”等系列金融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集中监管、抵(质)押、增加授信额度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条件,解决企业与农户资金周转难题。(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中心;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平邑银保监组)
2.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经营模式,建设一批特色企业、特色乡镇、特色基地等产业联合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从传统农业生产向加工、流通、销售、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力带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将金银花产业打造成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交流合作,与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开展沟通交流活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调度、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国家示范区创建知识宣贯、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档案、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档案,并做好相应创建工作。
(二)示范创建阶段(2024年1月-2024年12月)
制定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保障政策,制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计划。开展各类培训,进一步提高种植、加工、仓储、包装等环节的标准化水平,从细节上做好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保护工作,发挥好龙头企业主体、主导作用,保障产品品质优良。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三大体系”建设,保证“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2025年12月)
完善“三大体系”建设,完成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抓好技术创新,加强关键点控制,提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水平。重点抓好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效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引领金银花行业创新发展。抓品牌建设,实行“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形象店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产品文化品位、品牌形象。加强国际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平邑金银花”市场占有份额。通过建设,将示范区打造成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仓储物流、会展服务、信息集散、乡村旅游、文化体验、品鉴购物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繁荣旅游、文化、经贸等产业。
(四)验收准备阶段(2026年1月-2026年7月)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要求进行自查。认真梳理筹建工作情况与经验成果,准备项目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开展项目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示范区建设机制,形成全县“上下一盘棋”发展格局,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措施落地执行。
(二)强化政策资金保障。积极借鉴先进省、市、县的经验做法,结合金银花产业发展现状,加大“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相关政策支持,统筹整合各级各类资金,多渠道投入扶持金银花产业发展。每年统筹安排“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扶持资金,为国家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检测、质量体系建设,专用标志推广、使用、保护以及国家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培训、宣传、技术推广、验收、融资等提供有力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导检查。为进一步抓好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专项任务定期反馈报告制度。请各部门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闻静,联系电话2103151,邮箱pyxzscqbh@163.com)。
平政字〔202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障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住房套数以贷款为认定标准,对无住房或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为20%。
2.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3.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商转公”贷款和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平邑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在平邑工作并在县内购买首套房的博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居民以缴存公积金证明为依据,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低利率、最高额度30万元的信用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
4.实行购房补贴。
(1)根据临沂市“1+N”人才新政,对新到平邑“两新”组织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我县首次购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根据《平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9%的购房补贴。
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7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75%的购房补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补贴按先办理住房确权办证手续后核实发放的原则兑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涉及的小区,享受同样的补贴政策。按照合同约定2023年6月19日前存在逾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补贴政策。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5.强化助企纾困。定期组织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银企对接。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企业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有效缓解企业资金链运行压力。
6.鼓励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开发企业资信和项目情况,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政府管控的监管资金等,监管期间不列收入纳税,随着拨付节点计税。
7.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8.进一步放宽竞买人资格要求,原则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投,并且可联合竞投。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实施开发建设。
9.实行商住用地预申请制度,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价款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有意向的竞买人可按照预出让公告提交申请并缴纳预申请保证金成为预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对于预申请的,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公告报名期内按竞买保证金数额补齐差价。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未竞得的,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的资金,不计利息。预申请人不参与竞买的,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参加预申请的,对出让起始价不超过4亿元的宗地,按照出让起始价确定竞买保证金;对出让起始价超过4亿元的宗地,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超出部分的20%上浮确定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
10.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最高可替换不超过10%的重点监管资金。
三、整治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
11.客观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建立网信、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炒作房价涨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为我县房地产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大力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3.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社会问题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对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各相关部门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切实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1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及时更新、公开信用信息,保障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全县联合惩戒网络,提升职能部门联合监管能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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