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任字〔2025〕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赵珍妮同志任县计划生育协会会长;
扈伟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不再担任平邑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张雯雯同志任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臣臣同志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宗泽同志任平邑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波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毛百华同志任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水土保持中心主任职务;
孙京永同志任县水土保持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乔元伟同志任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康伟同志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程玉波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王伟同志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于国强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宋士涛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唐涛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丁成洋同志任县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胡逊之同志任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牛和付同志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军干所所长职务;
孙宝良同志任县基层财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欢、顾同国同志任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郭强同志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于文顿同志任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杰同志任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县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飞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晓磊同志任县防震减灾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信访事项复查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曾庆勇同志任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蒋海友同志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姜斌同志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巩延花同志任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乔立军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明同志任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朱勤亮同志挂职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时间一年);
张超同志任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马慧同志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利同志不再担任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闫学用同志不再担任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职务;
马勇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薛伟同志不再担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廉政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郑仕亮同志不再担任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高振乾同志不再担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健康管理指导中心)主任职务;
李兴玉同志不再担任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郭道毅同志不再担任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副场长职务;
张文庆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张明泓同志不再担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曹云涛同志不再担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王京臣同志不再担任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唐沂臣同志不再担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刘占喜同志不再担任县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职务;
刘波同志不再担任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县教师进修中心、县招生考试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珂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军同志不再担任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宪东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吴伟军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平政字〔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县政府对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评估,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二、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对《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平政办字〔2023〕47号)作以下修改:废止《平邑县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具体明细表根据上级规定,以每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为准。以上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1 | 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政办发〔2021〕14号 | PYDR-2021-002003 | 2025年02月06日 |
2 |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平政办发〔2022〕12号 | PYDR-2022-002004 | 2024年11月30日 |
3 |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 行政审批局 | 平政发〔2023〕6号 | PYDR-2023-001002 | 2025年06月17日 |
附件2
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1 |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 烟草专卖局 | 平政办字〔2023〕47号 | PYDR-2023-002001 | 2029年01月14日 |
附件3
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施行日期 |
1 | 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发展中心 | 平政办发〔2021〕5号 | PYDR-2021-002001 | 2026年08月20日 | |
2 | 平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12号 | PYDR-2021-001002 | 2026年12月01日 | |
3 |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教体局 | 平政办发〔2022〕14号 | PYDR-2022-002001 | 2027年10月28日 | |
4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 | 园林绿化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发〔2022〕15号 | PYDR-2022-001001 | 2028年01月30日 | |
5 |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2〕16号 | PYDR-2022-001002 | 2028年01月14日 | |
6 |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3〕2号 | PYDR-2023-001001 | 2028年04月05日 | |
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3〕4号 | PYDR-2023-001003 | 2026年08月31日 | |
8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3号 | PYDR-2024-0020002 | 2029年03月31日 | |
9 |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4号 | PYDR-2024-0020001 | 2029年03月31日 | |
10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24〕6号 | PYDR-2024-0020003 | 2029年05月27日 | |
11 |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4〕6号 | PYDR-2024-0010001 | 2024年11月20日 |
附件4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八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九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二条 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烧烤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平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平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2021年11月9日施行的《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平政办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平邑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一、测量规则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三)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的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核查人员须同时在场。
(四)申请点与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不视为障碍物。
二、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上述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教职工通道等。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测量起始点。
(三)常见零售点间距测量类型: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无隔离带和斑马线情形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有隔离带但无斑马线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断口开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上有隔离带且有斑马线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7.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7所示)
(图7)
8.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8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8)
9.各类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0.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通道口的柜台中间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11.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平政发〔20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涉及教育提升发展、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项目、公共住房租赁、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遗体运输等5个方面,经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已拟定成文,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高质量按时完成。各承办、起草单位若无法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需向县政府呈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县司法局要强化合法性审查,监督各承办、起草单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平邑县人民政府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平邑县人民政府202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
附件1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决定形式 | 完成时限 |
1 | 平邑县教育提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常务会议 | 2025年12月前 |
2 | 平邑县“燕归蒙山”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实施规划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常务会议 | 2025年12月前 |
附件2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决定形式 | 完成时限 |
1 | 平邑县公共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 平邑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政府常务会议 | 2025年12月前 |
2 | 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 | 县政府常务会议 | 2025年12月前 |
3 | 平邑县遗体运输管理办法 | 平邑县民政局 | 县政府常务会议 | 2025年12月前 |
平政办字〔2025〕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 6月 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清单
一、实施低收入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和救助,适龄女孩二价HPV疫苗免费接种。为全县3.8万名适龄妇女提供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服务。争取各级救助资金,开展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救助,减轻患病妇女家庭经济负担。适龄女孩HPV疫苗全年免费接种数量不少于2500人次。(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500余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指导科学健身,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
三、开展巾帼电商实用人才培训,实施巾帼直播电商“38”领跑、助跑项目。根据基层妇女群众实际需求,依托电商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巾帼直播电商“38”领跑、助跑培训,培训妇女100名,帮助妇女“指尖”创业就业、增收致富。(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各镇街商务办、各镇街妇联)
四、加强孤困儿童关爱帮扶。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规范开展助医助学项目,兜牢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网。关注孤困儿童心理、生理、健康及教育问题,组织冬夏令营等活动,邀请司法工作人员、心理辅导老师及传统文化讲师等,针对孩子成长阶段的各种问题进行专业疏导。(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慈善联合总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400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六、落实“两令”制度,推进青少年普法全域化开展。在审理离婚、抚养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贯彻实施“青柠计划”普法志愿者项目,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培树“沂法守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镇街法庭)
七、建设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建设1处县级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面向全县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政策咨询解答、心理情绪疏导等综合维权关爱服务,用心用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办实事解难事。(牵头单位:县妇联)
八、实施“一起云支教,携手创未来”暑期大学生实践项目。利用假期,通过线上“云陪伴”的形式,对3.8074万名农村学校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开展“一对一”学业辅导、心理交流等活动,助力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团县委,责任单位:各镇街团委)
九、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涉农权益中的保障工作,重点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农村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提升“工会妈妈小屋”规范化水平。做优“工会妈妈小屋”一屋多用的运行模式,培树一批全县女职工服务阵地精品,推动形成品牌效应。持续做精做强“工助未来”职工子女托管服务品牌,广泛开展女职工关心关爱行动,切实增强女职工的归属感、安全感、获得感。(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单位工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平政办字〔2025〕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提振消费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施策促消费,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中央、省、市提振消费工作部署,以建设市域消费副中心为引领,以促消费惠民生为重点,升级商品消费,提质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消费场景,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多维度优化消费环境,丰富消费体验,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商务、文旅、体育、民政等领域推出一批标志性促消费主题活动,打造一批多元化消费新场景,创新一批营销优惠措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的增速目标,不断满足居民消费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邑起嗨购”消费品牌。组织举办“春惠平邑”“缤纷夏日”“乐享金秋”“暖冬消费”四季系列专题活动16场次,做到“季季有主题”。紧盯仲秋、国庆等重点节假日,分行业开展“车辆展销嘉年华”“邑城食宿享生活”等促消费活动50场次,实现“月月有活动”。聚焦商超、家居、家电等重点领域,组织大润民超市、三联家电、远通汽贸等企业,推出减免、折扣、补贴等多种促销优惠措施,做到“周周有场景”。(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扩围落实“换新购新”。扩大消费品以旧换新品种和规模,继续实施汽车、家电、家装、电动自行车等换新政策,实施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教育、医疗机构等,开展家电、汽车、手机、电脑等群团购活动,借助“两新”政策促进消费。(县商务局、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旅消费提质升级。全力激活蒙山旅游,以“蒙童胜境”为引爆点,同步推进建设进度和宣传营销;统筹抓好点亮蒙山、水润蒙山、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成势。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民宿经济,力争新增民宿40家以上、创建省级以上旅游民宿10家。实施龟蒙、天宇自然博物馆、九间棚、水浥田园等景区联合促销活动,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不少于10万元,力争年内接待游客数、旅游总收入分别突破1000万人次和80亿元。重点发展生态康养、红色研学、踏青赏花、乡村旅游、文化旅游、休闲度假等消费项目,策划举办蒙山长寿文化节、曾子文化节等节会活动。重点打造2-3个乡村旅游示范片区和3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以线带面促进乡村旅游组团扩容。(县文旅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沂蒙大集”系列活动。将平邑优品积极融入“产自临沂”“好品山东”等品牌宣传推介,推动特色农产品入住“齐鲁农超”农副产品交易平台,提升农村消费水平。集中展示民俗节庆、山东手造等好品好物,通过“线下大集+线上带货+宣传推介”的方式,打造既具有沂蒙特色又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年货大集”“好品大集”“文化大集”,开展全民阅读系列活动,刺激居民消费、助力乡村振兴。(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释放餐饮住宿消费潜能。举办“平邑美食节”“啤酒音乐节”等重点活动,评选“平邑十大名吃”,鼓励住宿餐饮企业线上利用“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营销,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养老托幼产品供给。聚焦激活蒙山、中医药资源等优势,持续开发推广注重老年人体验的康养打卡地,促进银发经济项目跨界融合发展;探索“银发”经济,年内医养结合机构达到6家,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康复+养老”优质服务;发展托育消费,用好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力争年内实现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4.6个。(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数智消费应用场景。依托路宽电商产业园区共配中心,建设年分拣量为3500万件的快递用自动分拣设备和配套设施,拓宽无人机(车)物流递送、无人接驳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场景。(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挖掘健康消费潜力。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打造一批特色产品和亮点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增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护理人才供给;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护士培训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接受度、知晓率。推动安宁疗护多元化服务,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提振体育消费。依托轮滑等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开展“轮转冰”、滑雪培训等活动,不断培植壮大冰雪健身群体,带动冰雪消费。积极申请承办省市级体育品牌赛事,积极推动品牌体育赛事进商圈、进景区、进街区,激活蒙山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的“步道经济”,促进我县赛事经济发展。同时,办好县内体育赛事活动,全年举办县级以上赛事活动50项次,镇村级赛事活动300项次以上。强化新型消费培育。(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抓好电商消费带动。实体化运行电子商务专班,持续完善罐头、手套、金银花、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带+直播基地”“地产品+电商”供应链,结合“金银花节”“农民丰收节”等特色农业节会,开展直播带货、公益助农等线上促消费活动,年内孵化电商企业30家,培育电商龙头企业10家,新增网络店铺500家,确保网络零售额实现16.5亿元、增长10%。依托农创港、沙特龙城平邑馆等平台,引导特色产业抢占海外市场,力争跨境电商出口额实现23.2亿元、增长20%。(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消费环境优化提升。优化拓展放心消费行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围绕放心商店、放心市场、放心景区、放心高速服务区等消费单元,大力推行实体店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组织更多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市场主体,主动参与放心消费行动。2025年,完善线下无理由退货100家,开通ODR企业50家。培育放心商店、放心市场、放心网店等60家以上。打造放心消费直播间2家以上。开展放心消费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庄活动。(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招聘活动,统筹用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1+N”技能培训体系,联合企业开设“岗位直通班”,提升技能促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激发住房市场活力。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更大力度落实“房票”政策,全面启动兴水河片区安置房复工、县城部分老旧小区征收安置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举办群(团)房展会、春季购房节等活动,进一步消化库存房源。围绕“好住、好料、好省、好看、好值”,加快书香华府小区等高品质住宅建设,同步完善周边功能配套,更好地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广泛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社区设施设备智能管理水平。(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十四)健全提振消费体制。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坚持供需两侧协同发力,围绕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消费、文化旅游消费、农业农村消费、健康消费、住房消费、体育消费、养老消费、稳产优供、消费环境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创造性抓好贯彻落实。
(十五)营造消费提振氛围。以“邑起嗨购”为统揽,广泛宣传促消费政策、活动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支持消费、参与消费的浓厚氛围。
(十六)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定期对重点消费任务进行督促落实,及时梳理解决消费领域堵点卡点问题,及时回应消费者意见诉求,推动形成供需良性互动、消费潜力持续释放的生动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平政办发〔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5〕2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推动形成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企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数、行政复议数明显降低的“三升两降”工作格局,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概念。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公告涉企检查主体。落实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制度,2025年5月上旬前,县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并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以下简称“专栏”)向社会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形进行自查清理,对未纳入行政检查主体范围的一律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上旬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四)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于2025年5月上旬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梳理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事项、依据、指标和技术要求等,于2025年7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同部门、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六)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根据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编制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探索跨部门、跨领域检查的“集成表单”,逐步推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七)实行分级分类监管。2025年5月上旬前,我市出台了《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构建全市统一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县司法局要于2025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落实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制定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细则,结合企业信用、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精准分级,确定不同等级企业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2025年6月底前将分级分类结果导入平台,并实时动态调整。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指导。(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八)科学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本部门组织、联合其他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企业分级分类结果等,按照“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检查计划,不予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九)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深化“综合查一次”,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全县行政检查统筹办法,指导全县层面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统筹,明确1个牵头科室,负责本系统不同层级之间、科室之间涉企检查的工作统筹,每月制定本部门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平台,每月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统筹整合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进行整合归并,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避免多头、多次检查,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实现“计划之外无检查”。对联合检查情况及时报同级政府督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严控专项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要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一)严管个案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要提前通过平台提报入企检查计划信息,线上备案后方可入企开展检查。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进行检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说明情况后方可入企,平台即时记录。个案检查与行政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实施。(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二)强化平台推广应用。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使用管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行政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将所有执法检查、非执法入企行为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实现“事前备案、计划联合、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不断提升联合检查率,确保入企报备率、扫码率、企业监督评价率达到100%。推进平台使用培训全覆盖,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本县区所有部门的教育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抓好本系统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率达到100%。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强化平台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部门严格依托平台开展行政检查,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三)遵守现场检查规定。入企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也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要扫码入企,按照检查表单规定的事项、标准进行检查,并通过平台上传检查信息。检查对象可以扫描执法证件上的二维码查验执法人员身份,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四)依法处置检查结果。入企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提醒、劝阻,并督促其纠正;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六)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七)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县域范围内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八)打造“检查+服务”新模式。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于2025年6月底前,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通过“线上公开、线下入企”等方式对接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合规内容和违法表现,减少非主观违规现象;要探索“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通过“企业申请、部门上门”方式开展体检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更新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4张清单,全面推行“说理式”“敬告式”执法模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谁执法、谁服务”“谁执法、谁修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风险防控告知书“三书同达”制度,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修复信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九)抓牢“第三方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全县涉企“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拓宽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临沂首发”、企业接诉即办等平台的协作机制,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象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者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提升企业获得感。(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2025年5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分行业建立专家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类培训讲座;要围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发等重点,制作一批“微视频”“微课程”,为基层提供直观式、沉浸式操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完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热点舆情、典型案例,强化以案示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尽职免责管理机制,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执法检查一线倾斜,营造鼓励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约束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确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均应通过“山东通”依托平台扫码入企,坚决杜绝不扫码入企,避免重复、扎堆、目的不明的入企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突出问题和措施办法,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上请示汇报和对下指导监督力度,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县司法局要强化跟踪督促和协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
平政办字〔2025〕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安排,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临沂市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类型及分布特征
我县地处鲁西构造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存,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据《临沂市地质灾害排查报告》查证,我县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及采空塌陷等。全县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80处,其中崩塌50处、滑坡3处、泥石流2处、岩溶塌陷3处、采空塌陷2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有中型1处、小型79处。崩塌、采空塌陷比较发育,分别占隐患点总数的64%和27%。
(二)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区分布
1.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石膏矿采空区:分布于保太镇、温水镇、卞桥镇、柏林镇石膏矿采空区;
(2)煤矿采空区:分布于仲村镇武岩村、岐山村、峡矸村、梅家沟村等已闭坑的各煤矿遗留采空区;
(3)金矿采空区:分布于铜石镇西皋村等已闭坑的各遗留金矿采空区;
(4)岩溶塌陷区:主要分布于平邑—温水岩溶地下水主径流带及铜石镇北部岩溶发育区。重点在县城城区、温水水源地采水区。
2.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蒙山山区:分布于卞桥镇田家寨、东庄社区,柏林镇大洼景区、李家石屋、东山神庙、狠虎崖、大楼、池家寨等重点村庄;
(2)四海山山区:分布于地方镇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两城庄、金圣堂;临涧镇山头村、和尚山、生胜庄;白彦镇里山蒋村、余家沟;平邑街道白龙泉;郑城镇油篓村、王家安子等重点村庄;
(3)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石渣分布区: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铜石等镇的花岗石、石灰石、角闪岩、粘土等闭坑矿山的开采区、边坡弃土、废渣堆放区,由于边坡倾角大、临空面高,汛期降雨极易使边坡发生崩塌、泥石流、渣石流。
二、202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致灾因素活跃程度预测
1.降雨趋势预测。
降雨是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最主要的诱发因素。根据县气象部门预测,预计2025年降水较常年偏多1~2成,台风北上可能性较大,拉尼娜事件导致气候不确定性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灾害规模多为小型。预计雨季于6月底开始,8月下旬结束,较常年略偏早;全县汛期平均温度在25.5℃左右,接近常年。多单点暴雨天气,是一年中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时期。
2.人类工程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活动已成为诱发地质灾害的最活跃因素之一,我县近年来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工程活动有公路、工厂、城建的工程建设及矿山开采等。
(二)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2024年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和危害特征及2024年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预测,预测2025年我县地质灾害具有如下特征:
1.地质灾害类型。
地质灾害类型以采空地面塌陷、小型规模崩塌和滑坡为主,其次为岩溶塌陷灾害。
2.地质灾害防范期。
根据对以往矿山地面塌陷的调查,采空区塌陷全年任何时间均可发生,因此全年都应是采空区塌陷防范期;岩溶塌陷的发生受地下水开采的影响,在7-8月份雨季和4-6月份春夏之交多易发生。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地质灾害多发生在7—8月份的主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及防治措施
(一)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
1.石膏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在保太镇、温水镇、卞桥镇、柏林镇,采空区面积约305万m2,受采空塌陷影响范围主要包括富饶庄、南孝义、前贯庄、万庄村、前后崖村、德埠庄村、潭上寨、东埠阴、卜家崖村、左庄村、东卞桥村以及粮所幼儿园、商铺等位置。
防治措施:(1)由保太镇、卞桥镇、温水镇、柏林镇政府封闭石膏矿采空区及影响区范围,在其周边设立围挡及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2)当地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及影响区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采空区或其影响区进行封闭;(3)及时搬迁受采空区威胁的人员及拆除受采空区影响的地表建筑物以安全避让;(4)加强采空塌陷区水位及断层水的巡查监测,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5)进行工程建设和村庄规划编制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6)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仲村煤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于北仲村、新合庄、岐山庄、梅家沟、武岩庄、峡矸等村庄,现形成采空区234万m2。虽然所有煤矿已关闭,但遗留的采空区发生过多次塌陷,曾造成原岐山中学、中心校、武岩庄、梅家沟村80余间房屋开裂而成危房,并在中心校西侧农田产生过塌陷坑。
防治措施:(1)煤矿已全部闭坑,因各矿原采矿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准确确定采空区的位置和范围,属地政府及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地表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危险区进行封闭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2)教体、住建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及时拆除已开裂的危房;(3)今后如进行工程建设和村庄规划,必须先对项目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塌陷区专项勘查工作;(4)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金矿采空区。
分布于铜石镇西皋村。
防治措施:(1)铜石镇政府及西皋村村委要封闭井口,在采空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2)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渣弃土区
主要分布于临涧镇、白彦镇、郑城镇花岗石矿山及铜石镇、地方镇石灰石、粘土矿山,流峪镇、白彦镇、丰阳镇、仲村镇、武台镇角闪岩矿山,各矿经多年开采,尾矿堆积过高影响了地表水体流通,山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山坡上堆积了大量废石渣、弃土,汛期强降雨极易诱发滑坡和渣石流、泥石流,威胁山坡下的农田、植被和地形低洼处的居民安全。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组织将废石渣、弃土区垦植林木、草皮;(2)弃渣、弃土区下游设立警戒缓冲区,汛期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遇强降雨要发出警报,及时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3)对临空较高的采矿场进行削坡,对废石渣、弃土、尾矿堆积区加固好地基和坝堰,疏通地表水体流径通道;(4)搬迁弃渣、弃土区下游所威胁的民房进行安全避让。
(三)山地地质灾害易发区
1.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
卞桥镇田家寨村北:村北山顶有两块大石头堆叠,球形风化严重,且向坡外倾斜,坡面上乱石堆积,威胁山下村民安全;
郑城镇油篓村:村东山为一灰岩陡崖,高30-35米,风化裂隙及节理十分发育。危岩体向外突出,半悬于空中,下方即是民房,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除了上述2处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性最大的隐患点外,卞桥镇的田家寨、东庄社区,地方镇的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的两城庄,临涧镇的合源村、生胜庄;白彦镇的余家沟等村庄都背靠大山,山体陡峭,植被稀少,分布大量孤立岩体,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防治措施:由属地镇政府负责:(1)汛期前组织清理威胁群众的危岩体及不稳定滚石;(2)搬迁受威胁居民进行安全避让,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制度;(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
柏林镇唐家庄东山、明光寺林场等岩土边坡长期受雨水冲刷,造成山体不稳定,汛期强降雨极易发生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及村委组织人员对滑坡体削坡卸载;(2)对斜坡砌垒挡石墙或锚喷加固;(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
3.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区。
位于柏林镇狠虎崖、池家寨阴家沟等村庄,这些村庄背靠山体,上游分布有大量松散堆积物,而村庄又都处在箕形低洼处,汛期强降雨易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及村委组织村民加强对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将村民撤到安全地带,进行有效安全避让;(2)向受威胁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每户一卡;(3)加强宣传,做到群测群防。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镇、街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地勘支撑、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工作,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持续做好地质灾害“三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齐心协力做好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三定”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中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乡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排查、治理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治理工作;教育、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周边、公路、铁路沿线施工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排查、监测预警、治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演练、及时开展应急救援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排查并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及时处理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及尾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林业、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旅游民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合作地勘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资料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治理等工作。
(三)坚持群专结合,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完善“人防+技防”体系,落实“隐患点+风险区”双管控要求,全面构建县、镇、村、监测责任人“四级联防联控”责任体系,健全以村干部和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能力。不断巩固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管理、专业技术支撑、防治措施落实和规避灾害风险等能力。用好自动化监测网、发挥地勘队伍专业优势,动态掌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及时做好专业调查、应急处置,落实防范措施。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提升相关人员防灾责任意识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识灾避险能力,提高防治水平。
(四)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汛期地灾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引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处置期间,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上传下达,确保及时接收、核实、上报、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五)加强会商联动,全面提升地灾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水平。各镇、街道要继续深化与气象等部门合作,在已建成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的基础上,优化数据支撑,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精准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及时提供有效的预报预警信息。要保持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确保及时向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当地镇、街道、村、单位以及受威胁人民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提早采取防范措施。
(六)落实防治经费,加快推进地灾隐患点搬迁及治理。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巡查、值班、宣传、地灾防治知识培训、群测群防补助、搬迁避让和治理工程等。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作。前期项目未完成治理的要倒排工期,加快推进,确保在2025年汛期前全部完成;对已完成的项目要逐个核查造册、建立档案。对危险性较大、一时不能完成搬迁避让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要时采取预先临时避让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防灾意识。各镇、街和相关县直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扎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全国土地日等重要纪念日认真开展宣传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开展科普教育,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板报标语、专栏、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地质灾害防范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力争做到点对点宣传、面对面宣传,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切实提高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五、预期效果
(一)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人民群众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防治知识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积极踊跃,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社会意识全面提升。
(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进一步完善,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有效治理,全县地质灾害明显减轻,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底实现减灾30%。
(三)有计划地搬迁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住户,基本消除部分地质灾害点的灾害隐患,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新隐患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通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除安全隐患,使地灾安全和生态环境有明显好转。
(五)新建城镇、居民点、公路及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均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大限度避免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
六、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地方镇九间棚崩塌。
(二)地方镇王家庄后山崩塌。
(三)保太镇万庄村石膏矿采空塌陷。
(四)卞桥镇石膏矿采空区塌陷。
(五)卞桥镇田家寨村东北崩塌。
(六)卞桥镇左庄石膏矿采空区塌陷。
(七)仲村镇梅家沟村采空塌陷。
(八)保太镇前崖村采空塌陷。
(九)柏林镇狠虎崖泥石流。
临政办字〔202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2025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2025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将政务公开与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相结合,与政务服务相结合,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执行和结果更加透明,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全方位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提质
(一)健全完善主动公开机制。持续完善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逐项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渠道、责任等要素,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形成较为完备的市县乡三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体系。探索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固化到现有业务流程,促进公开与业务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开展已公开信息管理规范化试点,探索制定已公开信息管理规范。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持续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适合基层特点的公开渠道,实现与村(居)务公开衔接协同。(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有效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全流程办理,完善配套制度,畅通受理渠道,制定答复文书模版,提升答复质量。强化服务理念,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提升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加强多级协同联动,实质解决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在申请受理、审核、答复、送达、归档等各环节,要明确具体责任及工作要求,着力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依申请公开联合会商,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复杂申请件的办理工作。推动申请较为集中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转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务实推进、规范升级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优化提升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件咨询答复等功能,积极开展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咨询等活动,实现公开与服务深度融合。探索推动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向大型商超、客运枢纽、旅游景区、综合医院等公共场所延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全流程加强政策制发和解读管理
(四)有序推进政策制定公众参与。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布和动态调整,提高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水平,完善意见征集、采纳、反馈等工作机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落实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持续完善政策文件库建设。在集中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增加历次修订文本,实现现行有效文件和历次修订文本的关联展示,全面展现历史沿革。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开展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试点,开通网络版政府公报订阅渠道,合理减少纸质版政府公报印发数量。依托政策文件库,统筹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实现各级政府公报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六)着力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坚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谋划、同步安排并同步录入政策文件库,做好关联展示。健全政策全周期解读工作机制,政策出台前,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文件同步开展草案解读,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提出意见建议;政策出台时,积极采用召开政策吹风会或者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专家学者解读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解读,传递政策内涵,精准释放政策信号;政策实施后,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起草部门要开展二次解读、跟踪解读。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政策咨询作用。按照“谁主管谁回应、谁处置谁回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回应处置主体责任,推动出台具体措施解决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立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公众政策评价机制,通过政府开放活动、征求意见、座谈交流等方式,围绕政策落实情况、效益满意度、可持续性等,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加强跟踪问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全环节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
(八)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信息发布精准化、解读回应高效化、信息管理精细化、公开平台智能化的新型政务公开模式,加快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融媒体中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业务咨询问答知识库。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政务数据分析和研判,精准把握企业群众需求,开发智能问答、精确查找、办事咨询等政策服务场景,以数字化赋能政务公开,辅助政府提高决策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九)优化升级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引入新技术,优化升级网站功能,不断提高用户体验。持续整治数字形式主义,深化政务新媒体“瘦身提质”,做大做强主账号,培育优质精品账号。强化日常监管和季度检查,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办理、重要信息转发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及时调整完善政府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有关栏目。建立健全已公开信息安全巡查机制,每季度集中清理一次不当公开的各类信息。探索建设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性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各领域信息跨层级统一查询和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快建设全市一体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建设市级依申请公开平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与全省一体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依申请公开事项全程网办、跟踪和监督。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平台功能,探索构建档案库和案例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供答复辅助和决策支持,确保依申请公开办理有据可查、有例可循。(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
四、全领域发挥政务公开功能作用
(十一)以公开促进政策落实。围绕实施提振消费行动,打造“乐购商城”消费品牌,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文旅消费、汽车消费、家居消费、养老消费、体育消费、消费环境等方面配套措施的宣传推广,及时公开落实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公积金贷款、城市更新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发布和解读,持续做好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信息公开,助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创业沂蒙”、社区微就业、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等行动宣传,分类归集发布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加大就业帮扶、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待遇等政策解读和信息推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信息公开。加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和养老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做好示范性社区养老机构建设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沂蒙四季—活力临沂”群众文化活动、第三届“沂河之夜”小戏小剧展巡演活动以及第十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第十四届中国沂河体育节等赛事活动信息,丰富群众文体生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以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规范发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优化用户体验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式、一站式公开。密切跟踪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动态调整情况做好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信息的更新发布。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公开,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政策措施。开展政府开放日、“我为营商环境建言献策”等活动,广泛听取各类经营主体、商(协)会、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十三)以公开强化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权责清单依法公开和动态更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开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规范招投标信息公开,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要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目录,加强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设。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集中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活动,形成规模效应。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方式,确定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和场次,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政府开放活动要通过现场参观、互动体验、政策解读、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升公众参与实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全要素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学习政务公开有关行政法规,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加强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鼓励“走出去”“请进来”,充分学习借鉴市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围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平台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专项工作,开展专题培训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强化工作引领。各级、各部门要聚焦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政策专题应用场景建设等重点工作,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开展交流分享,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品牌建设,丰富和延伸品牌内涵,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效。做强“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国家和省、市主流媒体平台宣传推广本地区、本领域政务公开亮点工作和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印发
平政任字〔2025〕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卜凡欣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田付余同志任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董锡娉同志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巩元振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杨洪岩同志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陈浩同志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王路同志任县防震减灾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陈刚同志任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副场长,不再担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裴桂良同志任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管正秀同志任县人民医院院长,不再担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职务;
梁瑞国同志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任曙光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班乃强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东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振中同志任县土地应用保护调研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仲建、鲍克飞同志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绵保、巩相锋同志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芳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满艳艳同志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邱倩倩同志任县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海英、唐博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徐新鲁同志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吴文元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胡永柱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灌区管理站站长职务;
董浩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水事管理服务室主任职务;
巩晓乐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明同志不再担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李中民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职务;
杨其文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李德文同志不再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臣同志不再担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常开锋同志不再担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谢洪东同志不再担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张晰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赵吉杰同志不再担任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职务;
姬鸣宇同志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孙红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平政办发〔2025〕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做好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健全和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5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标*的为重点督办件,办理时,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面对面沟通,邀请代表深度参与办理工作,探索开展询问、专项调研等方式进行督办,确保取得实效。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决不能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7月10日前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寄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2.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3.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6.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编号 |
建议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1 |
薛文慧 |
关于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2 |
邱欣欣 |
关于督促各小区物业做好严禁电动车楼内充电工作的建议 |
消防大队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3 |
库婷婷,薛文慧、 孙娇蕊等3名 |
*关于规范全县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 |
4 |
胡仕亮 |
*关于加快推进平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张现莉 |
关于优化整合公交车资源,开通城乡免费公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6 |
曾祥豹,许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管理维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平邑街道 |
7 |
陈斌斌,王光耀等2名 |
*关于切实推进居民普法宣传工作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陈桂苗 |
关于规范研学旅游健康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 |
9 |
从 瑜 |
*关于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
10 |
韩 梅 |
关于加强托幼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姜运生 |
*关于提升我县水利设施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平邑街道、卞桥镇 |
12 |
金晓燕 |
关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3 |
孙维刚,陈桂苗、 从 瑜、孙学义、 孙冠军、孙相记等6名 |
关于疏通和拓展平邑街道教师晋级通道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平邑街道 |
14 |
孙学义 |
关于解决我县道路积水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5 |
吴小苗 |
关于提升改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质量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6 |
朱宁增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7 |
祝 宏 |
关于扩建浚东社区南沿街临时小型摊点场所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园林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 |
曾祥豹 |
关于继续修建鲁南高铁蒙山站南侧省道241连接线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19 |
韩 梅,金 琳、 吴小苗等3名 |
关于在主城区增设农贸市场,保障居民菜篮子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继续建设滨河北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21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新增宗圣路中段公交线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22 |
苏长春 |
关于增加我县石材行业活力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 |
孙学义 |
关于平邑街道老旧小区住房危房改造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王连峰,王 芳、牛凤霞、牛锡东、孙学义、 曾祥豹等6名 |
关于进行农村电线、网线合理规划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展和改革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电信公司 |
25 |
魏丕凯 |
关于降低涉及兴水河沿岸回迁小区公共区域电费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供电公司 |
26 |
周 雷,高怀珠、 杨美存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27 |
周 雷,张新芳、 崔秀瑞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管网支管网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28 |
周 雷,乔 奇等2名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仲村镇 |
|
29 |
周 雷,高怀珠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30 |
周 雷,高怀珠、 李士吉等3名 |
关于对岐山驻地到峡玕村基础道路进行修建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31 |
王海桦,郭宗林等2名 |
关于建设边远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32 |
胡海洋,杜艳艳等2名 |
关于鲁埠河武台至保太段河坝修缮的建议 |
水利局 |
|
33 |
咸西峰,范 英等2名 |
关于在武台镇驻地集场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武台镇 |
34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建设西王村桥梁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35 |
冯 磊,常 军等2名 |
*关于建设金银花实验学校北临休闲娱乐广场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6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37 |
赵怀华,田大柱、刘琳、李君涛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北部山区村农业土地规划调整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保太镇 |
38 |
华 会,华 健、 魏一锋、华德清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大夫宁水库灌溉渠翻建的建议 |
水利局 |
|
39 |
徐凯华,张 珂、 王立凤、刘军民等4名 |
关于继续提升保太镇万庄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太镇 |
40 |
盛 梅,孙学萍、吴晓英、丁健等4名 |
关于实施蒙西线保太段修复工程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保太镇 |
41 |
曾祥龙,刘积伟、 李传登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42 |
康 健,时富云、 杨 娜等3名 |
*关于加大对防火能力提升投入力度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应急管理局 |
43 |
李传登,程娜娜、 陈 苹等3名 |
关于优化康养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局 |
44 |
康 健,郭增安、 卜凡亮等3名 |
关于金线河流域、大洼流域污水管道提升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柏林镇 |
45 |
康 健,杨向阳、 华明梅等3名 |
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管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6 |
唐守强,公绪芳、 马敬丽、颜景媛等4名 |
关于加大对镇村公办幼儿园改扩建支持力度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卞桥镇 |
47 |
唐守强,公绪芳、 平士国、赵启福、 刘 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水毁修复项目支持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
48 |
唐守强,公绪芳、 平士国、赵启福、刘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建议 |
水利局 |
|
49 |
赵启福,王召兵、 高铭泽、孙焕亮等4名 |
*关于资红路、文泗路铺设沥青罩面和资兴路铺设沥青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财政局、卞桥镇 |
50 |
王召兵,刘 燕、马敬丽、孙焕亮、赵启福等5名 |
关于实施卞桥镇资邱片区驻地城镇提升的建议 |
卞桥镇 |
交通运输局 |
51 |
孟祥山 |
*关于推动平邑罐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2 |
彭京考,魏 芳等2名 |
关于建设地方镇中心幼儿园,提升幼儿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地方镇 |
53 |
王路路,杨艳刚等2名 |
关于加快建设地方镇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议 |
地方镇 |
|
54 |
王开兰,王立敏等2名 |
*关于盘活启用地方镇中心敬老院的建议 |
地方镇 |
|
55 |
陈凡莉,王少香等2名 |
关于建设九间棚—天宝片区乡村振兴旅游公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56 |
王开兰 |
关于资红路提质增效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地方镇、卞桥镇 |
57 |
周彦彦,于 瑞、 吴英芳等3名 |
关于加强对企业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展和改革局 |
58 |
宋晓燕,魏运民、 刘家呈等3名 |
关于设立绿色再生金属装备科技产业园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铜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9 |
王丽君,李 宏、 吕 艳等3名 |
关于铜石镇四好公路修建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铜石镇 |
60 |
李得珍 |
关于提高农村幼儿园教育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61 |
闫 晗,刘 浩等2名 |
关于加大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62 |
魏运民,李 正、 曹庆明、巩胜建等4名 |
*关于加快我县文化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63 |
邵常军 |
关于加快滨河路道路修复的建议 |
水利局 |
|
64 |
孙明亮,徐 斌、 宋学东等3名 |
关于加强七里江河道水毁工程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65 |
宋学东,李 锋等2名 |
关于将南林项目聚集区列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6 |
马俊强,薛玉梅、 张 娇、刘兆宝等4名 |
关于拓展“激活蒙山”规划,推动温水镇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温水镇 |
67 |
孙二芝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规划,进一步保障农村用房需求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 |
68 |
李中文,陈 浩、 李 东、陈敬刚等4名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9 |
赵吉伟,赵连廷、 赵月萍、刘 艳等4名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70 |
乔 红,郭凤远、 朱运彩等3名 |
关于加强对幼儿园自聘幼师专业化培训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71 |
袁振国,绪广德、 李广英、唐广金等4名 |
关于解决乡镇卫生院困境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财政局 |
72 |
杨自瑞,李京岳、吴 涛 等3名 |
关于加强曾子山文旅开发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73 |
邱 振,彭向银等2名 |
关于沂蒙道地药材市场(金银花物流港)数智化改造提升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
74 |
燕如成,彭蓉蓉等2名 |
关于支持郑城镇红色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75 |
曾现青,王加付、 贾兆民等3名 |
关于高水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白彦镇 |
76 |
王士学,高启红、 李忠海等3名 |
关于加大温凉河治理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77 |
崔 伟,刘志超、 周广胜等3名 |
*关于加强S319线白彦镇路段安全设施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白彦镇 |
78 |
崔 伟,刘志超、 曾现青等3名 |
关于探索文旅融合,加大太皇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白彦镇 |
79 |
崔 伟,贾兆民、 王加付等3名 |
关于完善工业园区配套化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服务功能的建议 |
白彦镇 |
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0 |
乔志正,张 力、 刘 慧等3名 |
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监管工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 |
81 |
刘 慧,尹海龙、 张荣俊等3名 |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资金保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
82 |
许文贵,张 力、 张其英等3名 |
关于开展临涧河沿线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83 |
孙兆芹,张元启、 武传英等3名 |
关于连通五龙湖环湖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84 |
周 静,李玉腾等2名 |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镇域经济发展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85 |
韩文庆,段瑞明等2名 |
关于推动木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丰阳镇 |
86 |
张召海,赵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丰阳镇 |
|
87 |
姚均花,岳振兴等2名 |
关于扶持丰阳镇孙家岭片区文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丰阳镇 |
88 |
张召海,闫芳等2名 |
关于加快丰林路提升改造项目实施的建议 |
丰阳镇 |
|
89 |
林 茜 |
关于减轻教师负担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90 |
能 丽,杨娜、刘慧、徐善英、许云雷、程艳、许丽、管芳、徐娟、何莉、袁振国等11名 |
关于基层乡镇卫生院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备注:标*的为重点督办建议
附件2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编号 |
提案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1 |
扈伟 |
关于进一步优化县镇消费品以旧换新渠道的建议 |
商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王方武 |
关于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协商及规范管理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供销社、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刘健 |
关于推动农业品牌化战略升级,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建议——以平邑金银花为例 |
农业农村局 |
|
4 |
吴都金 |
关于宗圣路交通及城市面貌改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5 |
廉伟 |
关于我县振兴乡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6 |
蒋传云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发展和改革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孙景宇 |
关于加强平邑县外贸建设的建议 |
商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人社局 |
8 |
肖利元 |
关于当前土地政策与未来中药材产业发展方向提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 |
郭瑞雪 |
关于进一步提升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丰阳镇、财政局 |
10 |
徐吉卫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11 |
高弘扬 |
关于促进预制菜小微产业园与乡村产业振兴融合发展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
12 |
王玉朋 |
关于学校作业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3 |
王玉朋 |
关于小学生学校用餐安全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王基业 |
关于在兴水河岸新建标准跑道和规范足球场的建议 |
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蔺峰 |
关于唤醒武城建设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重要发祥地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16 |
王玉朋 |
关于加强小学生体育课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7 |
吴忠慧 |
关于做全县高品质民宿集群发展规划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18 |
陈韬 |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9 |
祝玉丽 |
关于改扩建宗圣广场的意见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财金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 |
20 |
陈稳 |
关于充分挖掘乡镇文旅资源,打造特色产业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2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和蒙阳实验小学两校之间东西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23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北墙外道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24 |
米昕 |
加强乡村传统文化再建设,助力乡村多方位高效发展的提案 |
文化和旅游局 |
农业农村局 |
28 |
张金秀 |
关于以新质生产力为导向全面优化我县职业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 |
李超 |
关于推动中医药大健康传承发展的意见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
31 |
高弘扬 |
关于加强铜石镇吴王崮景区旅游道路建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32 |
岳立红 |
关于我县高中学生作息时间制度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33 |
周建华 |
关于扩大高中招生比例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34 |
吴忠慧 |
关于"蒙山老寿星"形象打造提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35 |
徐明 |
关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建标的建议 |
财政局 |
检验检测中心 |
36 |
蒋传云 |
关于解决流峪镇南申庄至北申庄桥梁重建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流峪镇 |
37 |
孟庆军 |
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开展矮小症调查及规范诊治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38 |
刘玲 |
关于切实做好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39 |
刘玲 |
关于做好儿童保健,促进儿童健康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40 |
张军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41 |
孙全宝 |
关于缓解兴水路平邑赛博中学交通拥堵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 |
42 |
魏丕琛 |
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3 |
廉伟 |
关于加大我县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
水利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44 |
廉伟 |
关于加强我县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45 |
赵亮 |
关于对莲花山路西首(祥和家园北门至宜家经典北门)路段路两边改造提升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警大队、教育和体育局 |
46 |
孙艳 |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47 |
梁瑞国 |
关于加强精神障碍供养人员医保经费保障和精神卫生经费拨付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
48 |
唐静 |
关于优化与提升12345服务热线效能的建议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49 |
陈涛 |
关于加强乙肝病人筛查,减少乙肝公共危害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50 |
孙付礼 |
关于对西城菜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51 |
陈星 |
关于平邑县第五实验小学门口规划人行横道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
52 |
蒋传云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53 |
杨自民 |
关于平九路交通堵塞问题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 |
54 |
侯玉峰 |
关于加快推进适老化电梯安装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5 |
侯玉峰 |
关于规范菜市场周边停车车位方便居民生活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56 |
郭瑞雪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57 |
梁克山等2人 |
关于在平邑县推行“网格+健康”服务模式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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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侯玉峰 |
关于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
60 |
刘庆林 |
关于残疾人有工作也可领补助的建议 |
残联 |
|
61 |
李涛等3人 |
关于亟需规范无牌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
62 |
孙伟等5人 |
关于加快平邑县第八实验学校周边城市化建设的提案 |
园林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63 |
李超等2人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丰阳镇 |
64 |
李峰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应急管理局 |
65 |
李芳 |
关于规范教师学生行为及家校共育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
66 |
李京兰等2人 |
关于规范新老县城街道门牌标识的建议 |
公安局 |
民政局、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7 |
李峰 |
关于“对仲村镇原岐山驻地到峡玕基础道路进行修建提升”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68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我县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
民政局 |
卫生健康局 |
69 |
米昕等2人 |
关于加快县城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县域经济全面发展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0 |
张亚男 |
关于武台镇建设边缘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71 |
杨涛 |
关于建设婚庆广场(佳和广场)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 |
72 |
扈伟 |
关于土地“非粮化”整治后尽快投入复耕复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3 |
彭庆栋 |
关于加强我县公园及路边垃圾桶管理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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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廉伟 |
关于我县乡村道路随意打场晒粮堆放秸秆治理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邑街道 |
75 |
侯玉峰 |
关于加强水环境监管,维护水质安全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6 |
梁广勤 |
关于建材行业在绿色低碳发展中对经济社会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7 |
徐吉卫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78 |
刘庆林 |
关于合理的退林还耕保护水土流失的提案 |
林业发展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9 |
刘庆林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力项目-打造生态家庭农场的提案 |
农业农村局 |
|
80 |
徐 艳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附件3
单 位 文 件头
平XX字〔2025〕 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单 位 文 件 头
平XX字〔2025〕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XXX(等)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建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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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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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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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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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代表签名”、“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代表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代表分别征求意见。 |
附件6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提案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委员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委员签名”、“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委员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委员分别征求意见。 |
平政办字〔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3〕4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地县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发展中心、唐村水库管委会、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接收准备;通知有关镇街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镇街按照上级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及镇街组织、协调和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铁路、广电、体育、气象、水文、林业、渔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镇街接到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 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每日15时之前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市应急局。
4.1.8 对于干旱灾害,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 县政府、镇街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镇街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委宣传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储备局支援。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淹没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急救援队、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镇街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镇街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提升。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镇街通报,所涉及镇街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二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受灾地区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区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街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镇街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2.3 根据镇街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于每年10月底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县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镇街组织接收、调拨和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
6.3.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镇街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局收到镇街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县政府、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县政府、镇街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县政府、镇街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县政府、镇街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7.1.6 县政府、镇街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受灾地区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政府、镇街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镇街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工信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县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 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地区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镇街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政府、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煤、电、油、气等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及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县政府、镇街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政府、镇街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镇街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 县政府、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应急抢险队伍、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水文、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级、镇街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4 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 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 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 宣传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及以上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任字〔20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李振华同志挂职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间1年);
杨光同志挂职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时间1年);
石秋荣同志不再担任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0日
平政发〔2024〕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我县完成了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该成果广泛征求了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听证。2024年4月12日通过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22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商住混合、工业用途,分别确定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的土地权利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平政发〔2022〕2号)文件中标定地价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平邑县城区标定地价成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
附件
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成果
一、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范围
以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范围为主,包含经济开发区,总面积53.6809平方公里(其中,商服用地公示范围11.2648平方公里,住宅用地公示范围11.5509平方公里,商住混合用地公示范围15.6305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示范围15.2347平方公里)。
二、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内涵
(一)估价期日:2022年1月1日。
(二)权利特征:完整的土地权利价格,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现状:按证载或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依据。
(四)土地用途:证载或经批准的合法用途。
(五)容积率:合法现状容积率或规划容积率(地上)。
(六)使用年期的设定:出让土地设定为商业用途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七)价格表现形式:
对于容积率高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
对于容积率低于或等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时以及其他用途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
(八)价格类型:正常市场价格。
(九)市场假设:市场特征为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
(十)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三、标定地价内涵更新表
项目 |
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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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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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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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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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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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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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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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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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工矿仓储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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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商住混合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对应用途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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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信息表
序号 | 标准宗地编码 | 位置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面积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设定使用年期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楼面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楼面地价 | 标定地价 | 楼面地价 |
1 | 371326G6100101 | 银花路以南,建设路以东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60000.7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42 | / |
2 | 371326G6100201 | 东城项目聚集区,平泰路以北,泰山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9647.0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7 | / |
3 | 371326G6100301 | 石材城片区,舜帝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152714.0 | 1.2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8 | / |
4 | 371326G6100401 | 平邑街道石崮庄村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7081.0 | 1.1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5 | / |
5 | 371326S5400701 | 东阳路以南,祊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方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51181.7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096 | 731 |
6 | 371326S5400901 | 石材城,舜帝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6054.3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944 | 472 |
7 | 371326S5400601 | 石都大道以北,仲子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996.8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13 | 906 |
8 | 371326S5400501 | 舜帝路以东,银花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31606.1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68 | 934 |
9 | 371326S5400301 | 浚东路以南,温凉河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1686.5 | 2.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2449 | 1113 |
10 | 371326S5400801 | 东部颛臾一村,浚河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4656.9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885 | 590 |
11 | 371326S5400401 | 银花路以南,金邑首府以北,同承检测线以东,天泰种业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4333.4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501 | 1001 |
12 | 371326S5400101 | 北苑居委道路以南,浚河北路以北,北苑居委沿街楼以东,北苑居委土地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6117.9 | 3.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3853 | 1204 |
13 | 371326S5200201 | 城区东部,滨河东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2462.6 | 1.4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632 | 1165 |
14 | 371326H0000501 | 城莲花山路以南,财源路以东 | 商住(40%、60%) | 出让 | 20674.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15693 | 5812 | 8020 | 2970 | 11088 | 4107 |
15 | 371326H0001001 | 大南泉社区,银花路以北 | 商住(29%、71%) | 出让 | 40161.3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691 | 2769 | 6515 | 2413 | 6533 | 2539 |
16 | 371326H0000801 | 银花路以南平安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40%、60%) | 出让 | 44063.4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6853 | 2636 | 7098 | 2730 | 6996 | 2691 |
17 | 371326H0000301 | 温凉河路以南,平吉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43807.6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248 | 2385 | 6441 | 2928 | 6199 | 2818 |
18 | 371326H0000701 | 银花路以南,金花路以北,板桥路以东,汉阙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58492.0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076 | 2307 | 4605 | 2093 | 4697 | 2135 |
19 | 371326H0000201 | 兴水路以北,孝德路以西 | 商住(25%、75%) | 出让 | 21553.6 | 1.4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3541 | 2529 | 3519 | 2514 | 3524 | 2517 |
20 | 371326H0000601 | 莲花山东路以东 | 商住(15%、85%) | 出让 | 13473.0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4300 | 1720 | 3929 | 1572 | 3982 | 1810 |
21 | 371326H0000401 | 浚河路以北,文化路以东 | 商住(50%、50%) | 出让 | 19582.6 | 3.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712 | 2625 | 7718 | 2086 | 8712 | 2355 |
22 | 371326H0000101 | 万平线与新枣路交叉口 | 商住(20%、80%) | 出让 | 31310.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7117 | 2636 | 6515 | 2413 | 6634 | 2457 |
23 | 371326Z7100101 | 淮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1882.3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9 | 2552 |
24 | 371326Z7100301 | 温凉河路以北,仲子路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1802.2 | 2.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5942 | 2377 |
25 | 371326Z7100401 | 莲花山路以北,天宇博物馆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8567.2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384 | 2256 |
26 | 371326Z7100501 | 金花路以北齐鲁医院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7664.7 | 1.8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4 | 2124 |
27 | 371326Z7100201 | 黄金路以北,香山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38269.5 | 2.0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4922 | 2461 |
28 | 371326Z7100601 | 明德路以东,平成路以南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8358.8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032 | 2021 |
填表说明:表中填写单位分别为:面积,平方米;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图
平政发〔2024〕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我县完成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定级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期条件下的各级别范围土地平均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2.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3.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4.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
5.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一级、二级地“六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燃气、通讯和土地平整);三级、四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讯和土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1.5,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2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一)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二)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一级 | 2134 | 142 | 2123 | 142 | 406 | 27 | 660 | 44 | 378 | 25 |
二级 | 1665 | 111 | 1592 | 106 | 325 | 22 | 525 | 35 | 300 | 20 |
三级 | 1165 | 78 | 870 | 58 | 247 | 16 | 423 | 28 | 225 | 15 |
四级 | 734 | 49 | / | / | / | / | 300 | 20 | / | / |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项目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项目用地。
附件3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四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3,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4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表
乡镇名称 | 级别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仲村镇、保太镇、卞桥镇、地方镇、铜石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245 | 16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20 | 15 | |
流峪镇、白彦镇、武台镇、临涧镇、丰阳镇、郑城镇 | 一级地 | 490 | 33 | 530 | 35 | 220 | 15 |
二级地 | 400 | 27 | 430 | 29 | 200 | 13 | |
温水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300 | 20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40 | 16 | |
柏林镇 | 一级地 | 610 | 41 | 610 | 41 | 300 | 20 |
二级地 | 530 | 35 | 530 | 35 | 240 | 16 | |
蒙山旅游区 | 一级地 | 800 | 53 | 800 | 53 | / | / |
二级地 | 725 | 48 | 730 | 49 | / | / |
附件5
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政办字〔2024〕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0〕41号)同时停止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气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和国网平邑县供电公司等。
(二)机构职责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发布我县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解除和调整我县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排污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严格审核,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至少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采取禁限行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采取禁限行措施。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令,可在县城区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一)组织保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按照各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消息。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附件: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分工 |
1 | 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协调县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县委网信办 |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县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县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工信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交警大队、住建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县乡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县公路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县卫健局 | 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县体育发展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县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国网平邑供电公司 |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共423条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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