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司发〔2023〕4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
现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司法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
第二章任职和选聘
第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市级首席人民调解员可适当延长),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三)人民调解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还应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任期1至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原则上人民调解员超过70周岁的不再续聘)。人民调解员在任期内,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应予以解聘。空缺由原选聘单位及时补选、补聘。
第六条 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选聘人民调解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选产生;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及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担任。
其他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的指导,基层司法所应当全程参与辖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对不适合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其颁发由省司法厅监制的《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将人民调解员分为首席和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届中评定一次,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人民调解员证》。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十四条 岗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初任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集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证》年检注册和人民调解员年度评优的主要依据,未参加培训或未完成培训的,暂缓注册《人民调解员证》并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第十六条 年度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培训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第十七条 培训形式应丰富多样,注重培训效果。可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和法庭旁听等方式。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章补贴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可采取固定方式发放,也可采取以案定补方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调解质量、履约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备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动态电子台账,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年度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职务、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县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应当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调解员罢免、解聘或续聘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二)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数量和质量;
(三)预防、制止纠纷激化情况;
(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五)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六)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效果突出,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的;
(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创新性工作的;
(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95%以上,对制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贡献的;
(四)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贡献的;
(五)年度考核优秀的;
(六)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表彰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三个等次;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还可授予“人民调解能手”等称号。
第三十一条 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一般应受到过下一级的表彰。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可随时申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严重偏袒一方当事人引起后果的;
(二)侮辱当事人引起后果的;
(三)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引起后果的;
(五)任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工作失误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七)无故不履行职责的,不遵守主管单位管理制度的;
(八)其他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依法维护其权益。
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平政发〔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平邑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平邑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邑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作相应标记;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第八条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作出的除名或注销决定的告知、听证及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23年6月18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上位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平综执发〔2023〕8号
季度 | 普法内容 | 普法对象 | 工作措施 | 责任科室 |
第一季度 | 《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 | 全体执法人员 | 集中学习 | 法制科 |
第二季度 | 《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 | 全体执法人员 | 1.结合“五送”活动;2.法律讲堂;3.法治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册等 | 法制科、宣传科 |
第三季度 | 城市管理、扫黑除恶、电信诈骗等相关法律法规。 | 全体执法人员及村居、社区群众 | 发放宣传页、悬挂条幅等 | 法制科、宣传科、办公室 |
第四季度 | 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宪法》、《民法典》、习近平法治思想等。 | 全体执法人员及村居、社区群众 | 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条幅等 | 法制科、宣传科、办公室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字〔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目 录
总 则
一、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三)上轮规划实施取得主要成效
(四)面临形势
二、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要发展区域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三)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四)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二)矿区生态保护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实施监督评估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提高信息化建设
总 则
“十四五”时期,是平邑县创造人民幸福美好生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关键时期;是平邑县加快市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构筑科学发展新格局,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时期。为不断增强平邑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持续转变,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业绿色发展,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助力推动建成“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4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要求,编制《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平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2020年,规划期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规划》适用范围为平邑县行政所辖区域。
一、现状与形势
平邑县地处蒙山西南部,是临沂市域副中心城市。坐标为东经117°25′~117°56′,北纬 35°07′~35°43′,面积182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89.2万人。行政区划隶属临沂市,下辖13个镇、1 个街道办事处。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十三五”期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2020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44.9亿元、增长5.2%,固定资产投资127亿元、增长2.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7亿元、增长3.5%,居民可支配收入27887元、增长7.7%。
据2020年统计年鉴,全县矿山采选业营业收入8.5亿元,与矿产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营业收入25.2亿元,二者为33.7亿元,占全县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139.6亿元的24.15%。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1.矿产资源概况
平邑县是临沂市矿产资源大县,矿种较多,资源储量大。截至目前境内已发现32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6种,非金属矿产22种,水气矿产2种。
截至2020年底,全县查明资源储量并已纳入储量表的矿产有11种,矿产地32处。
矿产资源特点:矿产资源区域分布明显,非金属建材矿产丰富,金属矿产种类较少,能源矿产匮乏。
—矿产资源分布集中
平邑县境内矿产资源具有成群成带集中分布的特点,其中金矿集中分布于铜石南部地区,石膏呈北西向集中分布于平邑断陷盆地卞桥-保太一带,饰面用花岗岩分布于四海山凸起地区,石灰岩分布于白彦镇-铜石镇-平邑街道等地。矿产资源的集中分布利于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非金属建材矿产资源量大质优
拥有石膏、饰面用花岗石、石灰岩、粘土、建筑用砂等多种建材矿产,其中石膏、饰面用花岗石、石灰岩三种矿产资源量大,分布较集中,属平邑县优势矿种。
—金矿资源量较大
全县累计查明金金属量50吨,其中归来庄金矿是鲁西地区最大的金矿,深部及外围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在成矿方式上有隐爆角砾岩型、构造-中低温热液型、层控型等多种成因类型。
2.基础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基础性地质调查研究现状:全县域1:25万、1:20万和1:5万区域地质调查,1:100万~1:2.5万航空物探调查、1:20万区域重力调查已完成;1:5万高精度磁测、1:5万综合物探部分完成,完成《沂蒙山区平邑县幅、泗水县幅、放城幅1:5万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探矿权设置:截至2020年底,共有探矿权6个,勘查面积30.6平方千米。按勘查矿种分:金矿2个、铁矿1个、石膏3个;按勘探程度分:勘探3个,详查3个。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开发利用现状:2020年度,全县有各类矿山15个,其中大型8个,中型7个,大中型占100%;正开发利用矿产4种,年开采矿石量766.2万吨,年工业总产值5.7亿元。
—采矿权设置现状:截至2020年底,共有采矿权15个,面积3.8平方千米。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7个,占采矿权总数量的46.67%,饰面用花岗岩和砖瓦用页岩各2个,金矿、石膏、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各1个。
4.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县各类关闭及生矿矿山185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土地任务880公顷,完成793公顷,剩余87公顷。其中2020年生产矿山当年固废弃物处理量31.5万吨,占当年固废弃物产生量的100%;井下矿山采选废水复用量10万吨,利用率100%。
(三)上轮规划实施取得主要成效
上轮规划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一定进展,矿业结构持续优化,资源利用水平不断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效显著,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成效显著,规划的主要指标基本完成。
提高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准入门槛,探矿权由2015年底的12个压减至2020年底的7个,压减比42%;采矿权矿山数量由2015年底的38个压减至15个,压减比61%,大、中型矿山占总矿山数量比例由26%提高至100%,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友好、安全生产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
1.资源利用水平不断提升
鼓励矿山企业对尾矿尾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加大机制砂石的研发应用,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丰富砂石资源市场供给。
2020年,金矿开采回采率92%,选矿回收率为87.65%,废石、采选废水当年综合利用率均达到100%。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废石均得到充分利用。
2.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较大进展
2016-2020年,全县新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完成矿山100个,共完成治理面积8062公顷。
累计投入治理资金1.45亿元,其中中央资金7368.6万元,省级资金3158.0万元,县乡级及社会资金3953.4万元。
3.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
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至2020年底,全县已建成10家绿色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为67%。
4.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取得进一步发展
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积极探索践行“净矿”出让制度,完成山东省“净矿”出让试点工作。
5.存在问题
重要矿区勘查工作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金矿综合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围绕“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这一目标,高标准配套基础设施,构筑综合交通体系,重点推进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和快速通道建设,将平邑打造成为全市交通一体化综合枢纽副中心;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系统治理国土空间、修复生态环境,争创全国生态园林县城。
在新形势、新常态、新发展大背景下,转变开发利用方式难度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服务民生责任重大,继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任务艰巨,为全县矿产资源工作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1.助推经济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为满足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方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需要更详细、更全面的基础地质研究;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等矿产品的需求仍将刚性增长。
2.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进一步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十四五”时期,力争建成全国生态园林县城,生态环境约束不断趋严趋紧,对矿业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促进矿业转型升级,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当前,信息化、数字化与矿业交叉融合,使矿业发展新动能日益强劲,为矿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开辟了新领域,矿产资源的粗放型利用有待向精细型利用转变。
二、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认真落实上级规划部署,围绕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目标定位,以推进全县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改革,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构建平邑县矿产资源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突出优势、彰显特色
提升优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引导矿业权合理设置,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建成产业基地,形成特色品牌,加强市场竞争力,提升非金属建材供应基地影响力和资源优势。
2.生态优先、绿色开发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坚持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矿业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推动资源利用高质量发展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引入和推广矿业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以创新为驱动,推动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开发与产业升级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1.规划目标
到2025年,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资源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新局面,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重塑矿业发展新格局。
—矿产资源勘查
落实市级规划,完成金矿资源勘查评价,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完成“归来庄金矿采矿权深部(-300m标高以深)及外围空白区详查”,预测新增金金属量3吨;全县探矿权数量控制在5个以内(专栏一)。
| 专栏一 “十四五”期间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指标 |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
| 矿产资源勘查 | 探矿权总数 | 个 | 5 | 预期性 | |
| 预新增查明资源储量 | 金 | 金属量吨 | 3 | 预期性 | |
| 主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采矿权数量 | 个 | 17 | 预期性 | |
| 年矿产开采总量 | 矿石万吨 | 780 | 预期性 | ||
| 金 | 矿石万吨 | 21 | 预期性 | ||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200 | 预期性 | ||
| 饰面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 | 4 | 预期性 | ||
| 建筑用石料 | 万吨 | 520 | 预期性 | ||
| 砖瓦用页岩 | 万吨 | 30 | 预期性 |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100 | 预期性 | ||
| 重要矿产“三率”水平达标率 | % | ≥98 | 预期性 | ||
| 绿色矿业发展和矿区生态保护 | 矿区生态修复 | % | 100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到2025年,全县矿产年开发总量预期控制在780万吨,其中水泥用灰岩200万吨、建筑用石料520万吨,砖瓦用页岩30万吨,其他矿产30万吨。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7个。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解决。
—绿色矿业发展:
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2.展望目标
到2035年,矿业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地质服务支撑更有力,资源结构布局更合理,矿业开发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矿业质量进一步提高,矿业经济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作用更加突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平台更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全部完成,智能矿山建设初具规模,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更加成熟。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绿色、安全、创新、协调的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按照平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结合全县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调控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推进绿色勘查,加强深部找矿工作,重点加强金矿深部及外围勘查找矿工作,扩大资源量。重点调控限制水泥用灰岩、石膏开发,据需求合理调整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砖瓦用页岩的开发。
落实市规划部署,结合全县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重点勘查矿种:金。
重点开采矿种:金、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
围绕重点勘查矿种,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优先投入探矿权,力争实现找矿新突破,提高矿产勘查程度,提供更多基础地质信息。围绕重点开采矿种,优先投放采矿权,提高准入条件和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2.限制勘查开采矿种
限制勘查矿种:水泥用灰岩、石膏。
限制开采矿种:水泥用灰岩、石膏。
围绕限制勘查开采矿种,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除严格矿业权人准入条件外,依据矿业政策及资源供需形势,对其开采总量进行调控,同时严格日常监管。
3.禁止开采矿种
禁止开采矿种: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要发展区域
根据平邑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相关产业空间布局,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重点打造西南临涧镇饰面用花岗岩、中南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产业重要发展区域。
1.西南部临涧镇饰面用花岗石材区
落实市规划,以饰面用花岗岩勘查开发为主。主要品种有“将军红”“中华白麻”“中华银钻”,均为优质的饰面石材。以石材城聚集区为重点,加快建设石材新动能双创园专业园区,坚持利用环保、装备技术等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快符合规划的石材企业入园,培育专业突出、附加值高的专业石材园区。
2.中南部平邑街道、白彦镇、铜石镇等建筑用石料区
依法加强对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管理,合理布局,规模开采。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1.重点开采区
落实市规划,根据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环境保护和运输半径,在砂石资源比较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划定重点开采区2个,涉及矿种6种,总面积182.9平方千米。
—管理措施
重点开采区内,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规模控制。重点开采区内明确投放数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促进规模开采、整体修复。
2.开采规划区块
—区块设置
落实市开采规划区块3个,面积3.0平方千米,涉及矿种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
设置县级审批发证矿种开采规划区块13个,面积5.4平方千米。涉及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砖瓦用页岩。
—管理措施
开采规划区块投放要考虑矿种开发总量调控、采矿权总数控制、重点开采矿种及下一步开发利用布局等要素,有计划投放采矿权。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基本一致,不得变更开采矿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砂石资源开发管理
实行砂石采矿权总量、规模控制。依据环境保护和运输半径合理规划砂石开采布局,严格管理。
新建砂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
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开采规范、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山企业,推进砂石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生产。
加大机制砂研发与应用,支持矿山尾矿尾渣、废石、石粉、泥粉及露天矿山剥离物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推动砂石矿山企业与下游深加工企业合作,大力推广相关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促进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协同和政策协同,推进砂石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新设砂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落实市规划重点调查评价区1个。
重点调查评价区内开展基础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和服务商业性矿产勘查,为寻找国家急需的重要矿产和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资料依据。
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地质矿产勘查,在划定的2个重点开采区内,对符合县级勘查出让的三类砂石矿产,根据需求情况由县级财政出资勘查,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出让。
推进归来庄深部及外围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根据平邑县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矿业权投放计划,确定开采总量及矿山数量。
1.开采总量
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发强度,稳定主要矿产资源供给,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加强砂石资源总量调控,合理规划,有序投放,维持供需平衡;限制石膏矿的开发。到2025年,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预期控制在780万吨。
2.矿山数量
规划期内,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水平,有序投放大型矿山。至202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17个。
(三)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矿山规模结构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全县资源分布情况和开采现状,切实提高新设采矿权准入标准。坚持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划定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专栏二)。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利用,至2025年,全县固体矿产大型矿山比例达100%。
| 专栏二 “十四五”平邑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年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 1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 | / | / | |
| 2 | 饰面石材 | 矿石万立方米 | 2 | / | / | |
| 3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吨 | 100 | / | / | |
| 4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30 | / | / | |
| 注: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是指新建(含整合)矿山需要达到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 ||||||
2.矿业产品与技术结构
支持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增强精深加工矿产品生产能力。推动产业链从低端向高端延伸,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促进矿业产业链现代化,矿山采坑排水100%得到综合利用。
金矿及其他多金属矿:不断提高机械化自动采掘水平、选矿技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更新先进选洗设备,提高伴生矿回收率,加强尾矿及废石综合利用。
3.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升级矿山采选及加工设备,促进矿业产业链现代化。引导、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实现合理采、集中选的开发模式,促进全县采、选结构配套更趋合理。
(四)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1.绿色勘查
落实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及《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各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经济、技术、环境”四要素及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断探索总结和推广应用绿色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严格服从各类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2.开采规模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建设必须符合规模开采要求、集约利用的原则,必须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
3.开发利用水平
新建矿山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加工工艺及相关设备必须符合规划限定要求,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平。
4.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要全部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矿山的动态监督管理。
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强化源头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生态保护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步实施,对水环境背及土壤环境背景进行监测、社会公示制度。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1.总体思路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抓手。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努力打造绿色矿山“平邑样板”。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统筹矿山与山水林田湖草关系,注重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等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赢,助力构建“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
2.目标任务
以“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科学评估、社会监督”工作程序,推动全县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建矿山要求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态修复,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到2025年,全县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
3.保障措施
建立市、县、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指导,加强考核及监督,倒排工期,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4.加强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实行自主建设、达标入库。纳入全国或者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剔除,公开曝光。引导绿色矿山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将失信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联合惩戒范围。
(二)矿区生态保护
1.总体思路目标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坚持源头预防;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与义务。
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管控要求,切实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管,加强监督机制。
2.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新建矿山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按规定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基金管理账户,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生产矿山
压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使用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坚持源头控制、强化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生产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开采边治理。
—废弃矿山
开展新一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查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底数,科学制定修复计划。规划期内落实完成《临沂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关于全县境内“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治理8处,24公顷;落实完成2013年以来关闭矿山的治理9处,18公顷;落实完成矿山复绿行动2处,11公顷。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划》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平邑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二)实施监督评估
加强对重点规划指标和任务的实施管理,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监测、统计和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工作,研究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新形势。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因形势变化,本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别、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组织修改。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提高信息化建设
建立《规划》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提升矿产资源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水平,探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协调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等监测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规划实施监测信息,与其他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范围尤其是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为各项管理业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平政复字﹝2023﹞17号
平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你单位《关于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的申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平邑县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承储县级储备油300吨,分别储存在山东绿地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各150吨,均于2021年5月19日入库。两个储存厂家采取动态管理,现已到轮换期。为保证我县地方储备植物油安全、食用植物油品质稳定,满足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根据《关于落实县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的实施方案》(平发改农字﹝2014﹞15号)规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的申请》。
二、请你单位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平邑支行,按照《平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平发改农字﹝2014﹞13号)确定的轮换方式,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并在轮换完成后组织验收。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平政字〔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22〕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2〕10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高质量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气象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95%,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超过90%,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92%,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超过95%,气象预警信息实现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全覆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夯实,气象综合实力位居全市前列。到2035年,全面建成满足需求、特色鲜明、人民满意、保障有力、技术先进、更有活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气象服务平邑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气象综合实力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气象高质量发展基础能力
1.建设精密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统筹优化和健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形成融合互补、点线面结合、布局科学的现代综合气象观测网。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将两要素区域自动气象站、运行时间超过8年的区域自动气象站全部升级为六要素自动气象站;在蒙山区域推进负氧离子观测站建设。面向现代农业、交通、旅游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脆弱区、敏感区等需求,科学加密建设各类气象探测设施,优化全县区域观测站网布局。健全智能化综合气象装备保障和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鼓励和规范社会气象观测活动。(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气象预报系统应用
加强突发灾害预报预警以及气象影响和风险预报能力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业务一体化平台应用。做好省、市级气候预测产品解释应用,强化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极端性天气短时临近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卫星、雷达等多源资料在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中的应用研究,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冰雹、雷雨大风以及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分区域、分时段、分强度预警能力。努力构建无缝隙、智能化现代预报业务体系,不断提高预报精准度。强化智能网格预报技术应用,预报精细化水平显著提高,空间分辨率达到公里级、时间分辨率达到逐小时。(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精细气象服务系统
充分依托数字政府系统建设资源,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丰富气象服务产品供给,增强公众气象服务供给能力。加强重要天气“递进式”预报服务预警能力建设,实现气象预警、气象预报、气象实况、生活气象指数等精准高效主动推送,提升气象服务融入公众智慧生活的能力。加强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业数据双向共享,全面推进气象数据业务建设和跨部门融合应用。加大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的综合应用,增强气象数据资源支撑能力。推进气象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提升气象数据资源、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大数据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文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1.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将气象灾害防御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及时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落实极端天气约束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等防灾避险制度和气象灾害风险转移制度。开展面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直通式报告,强化直达基层责任人的红色预警信号“叫应”机制。(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形成数字化、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开展基于网格预报和致灾阈值的风险预警业务。对城市规划、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化气象科普供给能力,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中小河流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森林火灾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加强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开展分灾种、分区域、智能化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分部门管理、上下贯通、区域协同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开展气象灾害鉴定评估工作。(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能力
1.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服务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高效、畅通的数据共享、会商研判、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气象保障。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重污染天气数据共享、联合会商和预警信息联合发布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报预警信息服务。针对重污染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要生态系统气象保障服务
开展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源协同观测,完善城市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气象观测网,实现资源汇集共享。应用气象卫星遥感和气象条件影响评估技术,开展城市热岛和蒙山等生态系统气象监测评估。推动气象旅游资源保护与应用,发挥沂蒙山区生态、红色、山水、温泉、乡村、田园综合体等旅游资源优势,推动中国天然氧吧、生态宜居等特色气候品牌创建,助力全域旅游,促进康养产业发展。(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质量
加快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优化地面作业点布局,在重点山区布设智能遥控地面催化剂发生器,在粮食、果蔬等主产区和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区开展常态化生态修复型人工增雨(雪)作业。提升作业指挥水平,推进地面、卫星等多源数据融合分析、云降水数值模拟、智能网格预报等技术应用,提升作业条件识别预报、决策指挥、效果评估等业务能力。推进作业装备升级改造,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抗旱、生态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防治、森林防火等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气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
1.实施“气象+”赋能行动
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深挖服务潜能,加强全县高危行业、旅游、交通航运等行业信息直通气象服务,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基于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精细区划,开展气象条件对交通、生态、大气环境、城市内涝、地质灾害及公众生活、生产的影响研究,开展多灾种精细化、针对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细化主要粮食作物不同生育期气象服务指标,开展病虫害防治、干热风等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为粮食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气象保障。建立气象对不同行业影响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为城市运行提供精准靶向的气象保障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乡村振兴”气象保障行动
加强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开展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粮食产量定量预报,强化“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安全气象服务保障。发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探索“气象+农业+保险”新模式。加强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联合创建生态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点。开展平邑“金银花”等特色农产品“气候好产品”认证,持续扩大“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气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实现精细化、定制化、直通式农业气象信息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城市气象保障行动
加强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落实平邑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开展城市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数字化、精细化城市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发展基于影响的城市气象灾害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气象保障,面向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领域,开展分行业、分部门的气象影响预报预警服务,共同提升城市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气象科技创新与人才支撑能力
聚焦气象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将相关气象业务技术研发纳入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加大气象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推进气象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交通等行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协调发展,鼓励在防灾减灾、农业、生态、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实施科研攻关。将气象人才培养统筹纳入平邑县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深入落实省市气象创新人才计划,依托科技创新团队、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培养高素质气象科技人才队伍,争创发展优势。(县气象局牵头,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相关规划,落实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建立县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实施保障机制。(县气象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治保障
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气象法规规章贯彻落实。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规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和各类市场主体传播气象预报的行为,有效保护气象数据安全,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加强防雷安全、升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搭建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的气象标准体系,强化气象标准化应用。(县气象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政保障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把支持气象高质量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气象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气象高质量发展,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平司发〔2023〕5号
各镇、平邑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司法局
平邑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放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行政事业人员)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条 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案件补贴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由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兑现的补贴。
第五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并得到完全履行。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生活补贴标准
第七条 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所在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案件补贴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三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九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三个等级,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一般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30元;
(二)较为复杂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200元;
(三)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1000元。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5-10万元的矛盾纠纷;
2、市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4、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对案情特别复杂、调解周期长、耗费精力大的案件,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案件补贴。
第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然未能调解成功,但未发生过激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相关材料证明,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案卷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制作卷宗,并在调处成功后1个月内及时归档。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三条 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四条 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第十五条 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格式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卷宗不完备的,应不予补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五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案件补贴由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街、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矛盾纠纷中,违反法律和政策的;
(四)显失公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宣布无效的;
(六)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平政办字〔2023〕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23号)文件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和规范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开展排污口存量整治、增量审核、日常监管工作,搭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监管体系,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美丽平邑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排查要求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持续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目标。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确保县域重点河流全覆盖。2025年底前,完成全县流域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常态化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在前期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地毯式、无遗漏”的排查原则,以全县48条河流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落实)
2.明确责任主体。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污水来源,确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化专项整治
1.科学实施分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23号)要求,我县入河排污口共有420个,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组织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
2.持续开展整治。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环委办字〔2021〕31号)和《平邑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环委办发〔2021〕4号)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纳入规范整治管理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依据《平邑县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附件1),实施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和规范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细化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自查,抓重点、补短板。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对照《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2),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政府将以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和设置单位要建立档案资料,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的批复或决定文件、监督管理单位的备案统计、定期水质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到“一口一档”。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环境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核查监测数据和人工取样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
6.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各镇街、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有序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加快完成排污口核查、整治任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
(二)落实资金保障。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实施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以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实践探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动态核查、协调联动、监督监测、问题通报等全过程管理监督,形成一套完备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平邑县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2.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附件1
附件2
平政发〔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平邑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平邑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邑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作相应标记;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第八条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作出的除名或注销决定的告知、听证及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23年6月18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上位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平政办字〔2023〕2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通过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孤独症致残、减轻致残程度,促进儿童健康发展。2023年,筛查4.13万人,筛查率达6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县4.29万名35岁—64岁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50人,切实减轻患病妇女家庭经济负担。(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四、扩增基础教育学位资源。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5处,新增学位540个。(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
五、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发放助学金每人每年1万元,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慈善总会)
六、开展巾帼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举办“春风行动”人才招聘会,发布适合女性就业岗位。开展家政技能、电商直播、种植技术等巾帼创富培训,培训女致富带头人200名,培训高素质女农民10名,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县农业农村局)
七、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涉农信访案件,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八、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410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集中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九、落实“两令”制度。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安全,填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状况。(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各人民法庭)
十、实施“一起云支教,携手创未来”暑期大学生实践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少先队员开展“一对一”学业辅导、视野拓展等活动,帮助他们在暑期进步与成长。2023年暑假,为500名农村地区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责任单位:团县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平政复字〔2023〕15号
白彦镇、平邑街道、柏林镇: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石洞口村、山阴社区、民安村、后河村、石崮社区、同太庄村、洪河村等7个村庄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白彦镇石洞口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白彦镇山阴社区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白彦镇后河、民安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平邑街道石崮社区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平邑街道同太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洪河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平政发〔2023〕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平邑县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平邑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一)评选范围和标准
本县范围内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均可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其标准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无违法违纪等问题,在全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主要工作业绩居县以上同行业(工种)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沂蒙精神,崇尚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攻坚克难、勇于创新,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纵深突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战略,培育壮大产业,发展壮大企业,推动创新发展、集群发展、数字赋能,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强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统筹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力抓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新时代平邑美德建设,传承沂蒙文脉,弘扬沂蒙文化,深化文明交流互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增加居民收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健康平邑建设,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化“四减四增”行动,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化环境污染防治,扎实推进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1.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创新组织协调机制、源头治理机制、资源力量整合机制、精细化为民服务机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2.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3.在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4.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运事业发展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推荐方法和程序
评选县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和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注重实际,优中选优的办法。以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为主,兼顾各行各业;以地方为主,地方与行业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逐级推荐,层层把关。
评选推荐的具体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者,由所在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名,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两委提名,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附有会议的原始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评议结果、领导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报主管部门或行业评选办公室(工会),对候选者的先进事迹进行认真审查,然后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
2.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审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对上报人选审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人员名单,征求意见,然后报县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每次评选一般不超过50人。
3.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县劳动模范人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召开劳模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三)表彰奖励
县劳动模范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表彰奖励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全县每三年一次组织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不再单独进行评选表彰。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平邑县劳动模范一般应从“市五一劳动奖章(振兴沂蒙劳动奖章)”和“县五一劳动奖章(振兴平邑劳动奖章)”获得者或相应称号的人选中推荐。个别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推荐。已获县以上劳模称号的,不再参选。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不低于总数的50%,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不超过20%,非公有制单位人选不少于30%;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0%,其中,科研人员不少于25%,教育教学人员不超过25%;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村“两委”班子成员、规模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规模以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分别不超过20%,农民工不少于25%。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3.所有推荐对象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统战人士征求统战部门意见;企业负责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征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工商联意见;农民工征求工作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意见。
4.严格评选纪律。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推荐、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均不得评为县劳动模范。
5.被推荐的人选如发生争议(包括上告信),推荐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根据事实确定是否为推荐人选。
二、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对改革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时代精神。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一)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要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和基层以上单位以基层管理为主,地方和行业以地方管理为主。基层工会要掌握本单位劳动模范的基本情况,经常调查了解,定期分析研究。要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培养教育和使用建议。对劳模的重大情况变化(提干、调动、退休、处分、死亡),应及时报告县总工会。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劳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劳动模范多办实事。县总工会负责做好县劳动模范的各项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县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命名表彰和劳模政策的制定、劳模待遇的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劳模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检查制度
基层单位要结合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分别报告本单位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组织。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档案应包括登记表、先进事迹、重大情况变更,如提干、退休、死亡、取消荣誉称号等。劳动模范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劳模有关材料移交至新单位。各级工会要设专人或指定人员兼管劳动模范的工作。
(三)加强劳模队伍建设
劳动模范应该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带头人,做到自重、自强、自警、自励,要认清肩负的重任,加强自身的学习,廉洁自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
县总工会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劳模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要积极探索劳模动态管理的新途径,经常分析他们的思想状况,考察其政治表现、工作实际,及时反馈组织对他们的要求,保障劳模队伍健康稳定发展;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劳模的伤、残、病、亡、困难要妥善处理,解决劳模的后顾之忧;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模范要实行认真管理。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推荐单位有责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
2.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3.伪造先进事迹的。
取消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审核,由县委、县政府批准。
三、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的待遇
县劳动模范一直保持荣誉的,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其中,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其原工资渠道支付。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收购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支付。农业劳模中,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自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次月起发放荣誉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荣誉津贴由所在乡镇和村居或所在单位解决。
县劳动模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市五一劳动奖章(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县劳模待遇。
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时,劳动模范应优先安置。
四、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问题
由县总工会协助上级工会负责我县县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推荐评选、荣誉称号的取消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平邑县模范集体评选问题
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与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同步进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工段、车间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其评选标准、程序参照县劳动模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由县政府决定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匾、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平政办字〔2023〕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为规范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临环发〔2022〕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整体运维,污水处理站与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智慧平台联网,确保日常进出水水质得到有效监控,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1.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
2.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主体、格栅、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理疏通、养护维修;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的日常检查、维修更换。
3.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道路、设备房等配套设施进行的管理。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
1.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管道(暗渠)完好通畅,无损坏、堵塞、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问题;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井盖、暗渠暗盖板完好,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2.污水处理终端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池底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无漫溢;无违章搭建、占压;有累计流量计;调节池有水;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污口无损坏、堵塞、违章占压,设置永久排污标志,具备正常采样、监测条件;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
二、具体要求
(一)运维单位管理要求
1.运维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情况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用电记录;检修、测试记录。
2.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应每月向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上报一次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1)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2)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3)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异常、水质监测等情况;
(4)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5)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收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3.运维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4.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属地镇街、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同时向镇街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报告报备,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相关镇街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接到报告后,均应及时核查处理。
5.运维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对日设计处理水量大于20吨的污水处理站,每季度对出水监测不少于1次,对日设计处理水量小于20吨(含20吨)的污水处理站,每年出水监测不少于1次。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平邑县分局报告有关情况。
6.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对处理设施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7.运维单位应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要求,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二)运维资金管理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
2.运维经费主要用于智慧监管平台开发维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终端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费、电费、服务费、水质监测等管理费。污水收集设施后期管护费用由属地镇街负责。
3.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负责制定运维管护考核标准。各镇街按考核标准每月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情况考核1次,考核成绩于次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每季度联合镇街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情况开展1次县级考核。
4.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机构运维服务考核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获得当月全部经费,90分以下的按实际分值核算当月运维费用。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监测首次超标扣减当月该站30%运维费用,原则上在10天内组织复测,复测不合格,扣减当月该站全部运维费。污水抽运车辆未将污水运送至指定场所进行倾倒的,每发现1次扣减当月该行政村30%运维费用。付费考核标准中规定的运维服务存在问题被省级通报的,扣减通报涉及村或站当季度20%运维费用;被市级通报的,扣减通报涉及村或站当季度10%运维费用。
5.县财政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级农村污水治理运维管护资金。
6.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财政局根据监督检查、监测及考评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三)安全与应急管理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对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设备,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生物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做好停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影响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
(四)设施更新、改造、处置管理要求
1.对已建成的污水收集池加装液位计,对未配备截流井的设施进行改造;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的污水处理站同步改造提升,对污水处理站改装电控板、加装视频监控等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等无法正常使用的,确需改建、拆迁、拆除的,在确保设施无各级资金方面重大问题、设施原覆盖村庄生活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评估,由设施所在镇街提出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审查确认,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
(五)农村污水收集系统管理要求
各镇街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管护,收到运维单位上报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报告后,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三、责任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运维服务付费考核标准,对第三方运维机构服务进行考核;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和水质监测等服务型资金保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指导;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三)县审计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县住建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农村延伸,对城镇污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接收排放点设置进行指导。
(五)县农业农村局: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巡查、看护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监督专业运维单位工作并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巡查;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村民新建房屋雨污分流、污水接入收集处理系统;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协助运维单位做好设施的防盗、防破坏,负责对污水收集系统维修、管护。
(七)村(居):在镇街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及出户井,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督促村民新建房屋雨污分流、污水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维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附件:平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付费考核评价表
附件
平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付费考核评价表
行政村(设施): 考核人员签字: 成绩: 年 月 日
评价指标 |
项目类型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案 |
是否满足 |
赋分 |
得分 |
备注 |
管网设施标准化巡查评价指标(17分) |
评分项 |
1.管网通畅,无破损、淤积、堵塞。共3分,每发现1处未报备异常扣1分。 |
现场勘查 |
/ |
5 |
问题已向镇街、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报备不扣分 |
|
1.井盖、井圈、井口无破损、塌陷。共4分,每发现1处未报备异常扣0.5分。 |
现场勘查 |
/ |
8 |
问题已向镇街、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报备不扣分 |
|||
提升泵站运维操作规范,且有效实施。 |
现场勘查 |
/ |
2 |
||||
管网清理产生的废弃物妥善处理。共2分,每发现1处异常扣1分。 |
现场勘查 |
/ |
2 |
||||
终端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38分) |
评分项 |
1.污水处理站和预处理设施运维操作规范,且有效实施。 |
|
/ |
23 |
1.未建污水处理站的村,本项不评价; |
|
2.污水集中收集站和预处理设施运维操作规范,且有效实施。 |
现场勘查 |
/ |
23 |
1.未建污水收集站的村,本项不评价; |
|||
3.生态处理设施运维操作规范,且有效实施。 |
现场勘查 |
/ |
2 |
||||
4.附属设施运行操作规范,且有效实施。 |
|
/ |
9 |
||||
5.污泥、废弃物处置合理。 |
现场勘查 |
/ |
4 |
||||
运维记录评价指标(26分) |
评分项 |
设施代码、建设信息、移交信息、地理位置、设施外观、设备组成、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验收报告等处理设施身份证信息记录实时、完整。共2分,不及时更新扣2分,内容缺少1项扣0.2分。 |
查阅资料 |
/ |
2 |
||
巡查、养护、维修记录符合以下要求: |
查阅资料 |
/ |
16 |
||||
信访交办反馈记录落实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
查阅资料 |
/ |
2 |
||||
异常情况报送登记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
查阅资料 |
/ |
3 |
||||
运维人员行为规范评价指标(4分) |
评分项 |
运维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
查阅资料 |
/ |
2 |
||
运维人员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 |
查阅资料 |
/ |
2 |
||||
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评价指标(11分) |
评分项 |
内部管理体系符合以下要求: |
查阅资料 |
/ |
4 |
||
运维队伍符合以下要求: |
现场勘查 |
/ |
5 |
||||
运维车辆和工具符合以下要求: |
现场勘查 |
/ |
2 |
||||
安全评价指标(4分) |
评分项 |
运维作业范围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共1分。 |
现场勘查 |
/ |
|||
下井作业至少两人一组,且配备安全、照明及检测工具。共1分。 |
人员征询 |
/ |
|||||
运维现场严禁吸烟、随意动用明火。共0.5分。 |
人员征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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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定岗定人安全监护责任。共0.5分。 |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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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有下井作业检测仪器。共1分。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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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评价指标 |
扣分项 |
1.出水水质超标1次,每次扣10分。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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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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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评价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
2.当评分项中某项内容因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固有原因或设计原因不存在时,该项内容得满分。
3.当评分项中某项内容存在以下情况,且运维服务机构已向委托方递交异常情况报告的,则该项不扣分:
(1)处理设施建设时存在先天缺陷;
(2)运维过程中不可抗力作用;
(3)镇街、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村组织不配合解决或解决不及时导致的。
4.评价可结合现场查勘、查阅资料、人员征询等方法实施。
5.对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考核时,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少于3人。考核成员宜包括运维人员、行业专家、村民代表、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业务人员、财政局业务人员、镇街业务人员等。
平政办发〔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秸秆禁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秸秆禁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2023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临环委〔2023〕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综合利用、全面管控”的原则,统筹安排,明确部门职责和沟通协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夏收、秋收禁烧期间,做到不见火、不见黑斑,实现全县“零火点”。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
1.林缘500米范围内;
2.空气自动监测省控站点周边3公里和市控站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
3.高速、高铁、国省道和铁路沿线。
(二)重点时段
“三夏”、“三秋”和重大活动期间。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行四级网格化管理。把每个镇街作为一级网格,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一级网格长;每个工作管理区作为二级网格,由工作区书记任二级网格长,并明确该镇街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包保;每个村居、社区作为三级网格,由该村居、社区支部书记任三级网格长,并明确一名镇街工作人员包保;每一片小麦、玉米种植区域为四级网格,由村两委成员按分工任四级网格长。
(二)加强监控能力建设
完善全县秸秆禁烧视频监控智慧平台,在原有平邑街道8处高空瞭望点基础上,按照科学布局、全面覆盖的原则,新增高空瞭望监测点位,结合日常监管、巡查形成“人防+技防”监控体系,对全县农田范围实现空天地、无死角、全方位实时监控。将系统监测发现的着火点,第一时间推送至相关镇街,相关镇街要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和应急处置,1小时内上报核查和处置情况。
(三)强化日常动态巡查监管
各镇街对辖区内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逻巡护,在田间地头设立指挥部,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派出督导组对平邑街道、仲村镇、武台镇、保太镇、卞桥镇、柏林镇、地方镇、温水镇、铜石镇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流峪镇、白彦镇、郑城镇、临涧镇、丰阳镇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中心、县交通运输局等负责做好高速、高铁、国省道和铁路沿线宣传及巡查工作,确保沿线不冒烟、不点火,安全畅通;对雾霾气候下的交通安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消除秸秆焚烧造成的火灾隐患。县公安局对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气象局做好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的预报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为全县秸秆禁烧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县秸秆禁烧工作。
(四)做好秸秆综合高效利用
各镇街要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秸秆“四离一集中”(离田、离河、离林、离路,集中处理),搞好田间秸秆收储,动员农户清运田间剩余秸秆。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各镇街对铁路沿线重要区域的秸秆落实“四离一集中”措施,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要做好秸秆沤制有机肥、切碎还田、固化压块、青贮氨化等技术的研究试点和应用推广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加强对各镇街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的督导巡查工作,真正从源头上消除秸秆焚烧行为,县发改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的立项、争取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管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中旬前)。建立健全全县秸秆禁烧领导组织体系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制定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和督导巡查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指导各镇街、各单位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层层动员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做到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落实”,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禁烧阶段(5月中旬至7月中下旬、9月底至11月中下旬)。县政府建立完善督导巡查机制,“三夏”、“三秋”全面禁烧阶段,原则上与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导包保方案一致,成立14个督导组,每组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明确1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和联络员,分赴14个镇街督导包保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督导组同步开展日常督导巡查。各镇街、村居落实领导带班制,开展24小时昼夜巡查,各村居在小麦、玉米集中种植区至少要建立1处秸秆禁烧监测点,安排专人进行火点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焚烧火点,消除工作盲区和死角,做到每个地块有人盯、有人守、有人管,确保问题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各督导组、各镇街要于每日下午16时前,将巡查工作情况报县生态委办公室。
(三)考核总结阶段(12月底前)。7月底前,县生态委办公室对各镇街夏季禁烧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并通报;12月底前,总结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通报各镇街年度考核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平邑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县生态委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县秸秆禁烧日常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加强工作调度。县生态委办公室要建立全县秸秆禁烧工作通报、简报制度,每月通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秸秆焚烧火点及处置情况等,通报同步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秸秆禁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三夏”和“三秋”等重要时段实施“日通报”制度。
(三)严格考核问效。将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和生态环境安全专线“一排底线”考核,对发生焚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平邑县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对宣传不到位、组织不严密、工作落实不力的,严格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生全县“第一把火”,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发生火点,被省、市级督办等情形的,坚决从快从严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作用,在“三夏”和“三秋”期间开辟专栏、专版,对全县及各镇街、各职能部门秸秆禁烧工作进行跟踪报道;要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及时曝光反面事例,不断强化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露天焚烧秸秆可耻、综合利用秸秆光荣的良好氛围。县文明办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在全县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志愿活动。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悬挂标语、大喇叭、宣传车、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露天焚烧的法律责任及综合利用方法技术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有义务举报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县生态委办公室举报电话:0539-2060306)。建立宣传责任倒查机制,对宣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开展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平邑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督导包保分组表(日常督导阶段)
3.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督导包保分组表(全面禁烧阶段)
4.平邑县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平邑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玉东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许春娜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魏 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咸 伟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常存伟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姬 锋 县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赵 勇 县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周 通 县人武部副部长
纪凡理 县委编办主任
王凤余 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主任(台长)
孟庆方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奎昌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曹兆清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徐常永 县科技局党组书记
班乃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谢惠斌 县民政局局长
季 君 县司法局局长
曹卫清 县财政局局长,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魏 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闫光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闫学用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 勇 县水利局局长
杨加亭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张先奎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
高丕军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刘永恒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华明秀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林国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 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
孔凡营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武传中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局长
高恩斗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主任
高庆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大队长
曹兴锋 县气象局局长
卜凡欣 县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
扈 伟 平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徐吉卫 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孙 勇 武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刘国成 保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 军 柏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巩传刚 卞桥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齐 兵 地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刘 根 铜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曾祥龙 温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朱先胜 流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冠林 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陈 稳 白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齐宜栋 临涧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陈启飞 丰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武传中同志、卜凡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邵健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督导包保分组表(日常督导阶段)
督导单位 |
督导镇街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平邑街道 仲村镇 武台镇 保太镇 卞桥镇 柏林镇 地方镇 铜石镇 温水镇 |
县农业农村局 |
流峪镇 临涧镇 丰阳镇 白彦镇 郑城镇 |
附件3
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督导包保分组表(全面禁烧阶段)
镇街 |
县领导 |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平邑街道 |
王法强 乔 建 |
闫光成、班乃强 |
曹传振 |
陈运龙、郭绪民、柏刚、刘希静 |
仲村镇 |
张东升 吴庆民 |
闫学用 |
张华伟 |
蒋高凯、袁 硕 |
武台镇 |
王安存 李 腾 |
赵 亮 |
魏 涛 |
王传宝、于志江 |
保太镇 |
孙 峰 陈玉伟 |
赵 勇、季 君 |
李佳斌 |
郑嘉威、王玉森、梁雪峰、胡昌隆 |
柏林镇 |
张晓华 张 浩 |
孙 伟、魏 成 |
郑祖东 |
王 锋、张雨飞、柳 建、华 康 |
卞桥镇 |
任大鹏 程学文 |
孟庆方、孙 勇 |
吕桂峰 |
岳茂文、高召立、姚 飞、尹加彬 |
地方镇 |
王 忠 郭 鹏 |
华明秀 |
陈 伟 |
孙昌伟、岳 强 |
铜石镇 |
邱春力 郑舒展 |
高丕军 |
刘西彪 |
卢阔星、刘桂忠 |
温水镇 |
王 霞 邹春雷 |
林国防 |
曹云涛 |
葛 峰、李 斌 |
流峪镇 |
许春娜 王秀冬 |
杨加亭 |
周家龙 |
唐成婷、陈东升、王振宝 |
郑城镇 |
冯占国 张庆伟 |
曹兆清 |
刘兴民 |
刘加强、孙德超 |
白彦镇 |
张以刚 高 庆 |
常存伟、孔凡营 |
马振华 |
薛啸洋、王胜喆、李永明、张 金 |
临涧镇 |
荣 伟 孟凡民 |
周 通、徐常永 |
肖长华 |
崔玉明、程 聪、王 振、张 亭 |
丰阳镇 |
蓝恭彦 宋汉卿 |
谢惠斌 |
左 军 |
刘 峰、王庆伟 |
附件4
平邑县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做好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方式
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县秸秆禁烧工作进行考核,主要以各级通过技术手段及巡查发现的火点和黑斑为依据,实施严惩“第一把火”制度。考核实施扣分制,考核结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和生态环境安全专线“一排底线”考核。三、计分标准以下扣分情况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
(一)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悬挂标语、大喇叭、宣传车等宣传措施不到位,氛围不浓厚,宣传有死角,存在村民对政策不知晓、认识不到位等情形的,扣镇街1分。
(二)依法依规严惩“第一把火”,对我县发现的第1个火点,扣所在镇街0.5分;属于我市第1个火点的,扣所在镇街1分;火点属于全省“第一把火”的,扣所在镇街2分;火点面积超过15亩的,加倍扣分并启动问责程序。
(三)县级常态化督导发现火点的,扣所在镇街0.1分,被市级每发现1处火点,过火面积超过15亩的扣1分,其他扣0.25分,被省级每发现1处火点,过火面积超过15亩的扣2分,其他扣0.5分,同时,在重点地段(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污染天气预警、重大活动等期间)加倍扣分。 (四)被省、市扣分的火点,按照上级考核情况加倍扣分。四、问效问责对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县工作领导小组对镇街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属于全县“第一把火”的镇街;(二)我县被市级以上扣分的第1个火点的镇街;(三)被省、市级督办,涉及督办火点的镇街;(四)火点累计扣分达4分的镇街;(五)对出现重大焚烧秸秆事件造成重大舆情的镇街。
对于符合问责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移交移送,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符合省、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相关规定中应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平政办字〔2023〕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临政字〔2023〕25号)精神,按照“谋划从早、推动从紧、落实从严”的工作原则,详细部署,积极做好全县“五经普”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全县“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1. 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选聘培训、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2. 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和总结表彰等工作。3. 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分析研究、资料编辑和数据库完善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创新手段,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成立平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全县统一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办公场所等“四落实”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县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地图资料方面的事项;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协同县统计局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或者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国家、省、市、县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电子证照信息等,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确定的“两员”报酬标准和负担比例分级承担,不得拖欠。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五)强化成果运用。全县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要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要及时总结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在县级层面适时推广应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共173条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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