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1〕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继续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确保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擅自抬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项目顺利落地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充分取得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组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共分五级九片(详见附件: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执行。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要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能因项目土地用途不同而改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施征地补偿。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1年9月22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国土、财政、人社、农业、物价、民政、公安、信访、法制、广电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统一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通畅的工作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宣传学习,充分利用镇村基层党组织的力量,由党员到一般群众,以点带面、深入开展,务求将区片价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到被征地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拓宽安置途径,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全社会和被征地对象在区片价实施后的反映情况,发现不稳定苗头问题要及时化解,对扰乱正常征地秩序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平政办发〔2011〕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全县“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的不法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临政办发[2011] 68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县“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解决“地沟油”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托清全县食用油经营企业底数,查找生产、销售“地沟油”黑窝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违法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一批购买、使用“地沟油”和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大案要案。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责任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地沟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整治浓厚氛围;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搞好专项整治,并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二)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整治。要认真查处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要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严把原材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和出厂检验关,严查企业进货台账。
(三)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营的食用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违法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整治。要以县城、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地区,以旅游景区农家乐、小餐馆、固定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品的行为。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情况,严查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督促餐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严禁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流通部门负责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
(七)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承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环保部门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
(九)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十)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集中整治进行宣传动员,进行调查摸底,并于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食安协委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认真进行自查,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各环节食用油、“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规范餐厨废弃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查处一批非法生产加工“地沟油”的黑窝点,规范餐厨废弃物存放、清理、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加工利用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标识、不能辨别油品质量的散装食用油、“地沟油”等不法行为。
(三)规范提升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集中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将于11月30日前对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措施
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是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权重身体健康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组织,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要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辨别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能力,引导群众科学消费。要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等方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整治活动,支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地沟油”和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整治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及时发布消费预警信息,引导群众健康消费。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是要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政府将不定期对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供应链条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切断“地沟油”的供应渠道。要健全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从源头上解决滋生“地沟油”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在集中整治阶段,要于10月25日前向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联系人:马欣然,联系电话:15069960033
平政办发〔2011〕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切实把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推动全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了近期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几项重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工作
1、以产业聚集为目标,完善功能分区。将开发区规划五园二区,即:石材加工产业园(国际石材城)、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园、新医药产业园、食品加工产业园、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和商贸区、居住区。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住建局
责 任 人:管 建 卜凡刚
完成时限:2011年9月
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投资500万元,完成北方石材城3条次干道的铺筑并通车使用。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北方石材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责 任 人:闫光成 英昌来 贺永乐
完成时限:2011年9月
3、投资200万元,完成西环一路南延配套工程;投资680万元完成金花路中段工程并通车;投资160万元完成汉阙路南段主路面工程,适时启动西环一路北延工程。
责任单位:财政局、住建局、经济开发区
责 任 人:英昌来 管 建 卜凡刚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
4、完成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供气、弱电等管网工程方案制定及前期论证工作,逐步取缔区内企业小锅炉。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环保局、易达热电公司、奥德燃气公司
责 任 人:管 建 英昌来 曹庆东 李兴霖 李庆春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
5、加快新建庄旧村改造步伐,投资7000万元,完成10栋368户还建楼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开发楼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启动建设。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责 任 人:管 建 卜凡刚 姚忠涛 英昌来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
6、启动经济开发区投资创业服务中心大楼相应规划和前期手续工作。
责任单位:发改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
责 任 人:谢光华 闫光成 姚忠涛 卜凡刚 孙昌伟 曹卫清
完成时限:2011年10月
7、做好经济开发区标识建设,对现有道路名称进行提升规范,设立企标(每条路段标识企业名称)。通过论证在开发区设立标志。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
责 任 人:刘 敏
完成时限:2011年10月
三、项目建设工作
8、加强招商引资领导,建立省内、北方、南方、国外4个专业招商小组。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
责 任 人:孙 骥
完成时限:2011年9月
9、新引进4个过亿元的项目,其中过5亿元的项目1个。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
责 任 人:孙 骥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
10、完成投资2.4亿元的北方石材一期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加快平邑商贸城、九间棚药业等13个在建项目加快建设速度;完成易达热电、浙江海宁都彭服饰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尽快启动建设。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平邑街道、相关企业
责 任 人:孙 骥 姚忠涛 卜凡刚 李景忠
完成时限:2011年11月
11、加强内生企业调研,督促巨皇太阳能、澳联玻璃等10个骨干企业扩大规模,延伸产业链条,壮大企业规模,增加财税贡献率。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
责 任 人:孙 骥
完成时限:2011年10月
12、对开发区内低效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县里统一部署,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
责 任 人:姚忠涛 管 建
完成时限:2011年11月
四、产业整合提升工作
13、出台国际石材城管理办法、北方石材城管理细则和石材企业自律书,建立石材城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石材产业新形象。开展石材产业规范化整治集中活动,推动石材城、开发区石材加工区内石材企业提档升级,引导规划区外石材企业转产或向石材城聚集。
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平邑街道、相关企业
责 任 人:王士吉 孙昌伟 裴振波 闫光成 孙 强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
14、开展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学习培训,邀请各个行业中的专家进行授课,提高企业管理、经营水平,适时组织有关企业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行业协会
责 任 人:刘 敏
完成时限:2011年11月
五、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15、经济开发区内所有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由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方可报县住建局进行审批,否则,县住建局不予审批。其中单体工程、工业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 规划(即两证一书),县住建局须在接到初审意见后十五日内审批完毕。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
责 任 人:管 建 卜凡刚 孙光远
完成时限:2011年9月
16、全面做好一级财政的运行,强化财税征收管理,确保运行效果良好。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
责 任 人:曹卫清 葛振萍 李学民 孙 骥
完成时限:2011年9月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平政办发〔2011〕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临政办发〔2011〕10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完善节能预警调控常态机制
进一步完善月分析调控和通报制度。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和电力等部门,加强对节能形势的科学分析、判断和预警,结合我县用能增量和电力消费目标控制情况,按月分析能耗(电耗)变化,并通报我县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系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月度总结分析报告,于下个月8日前报县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监测体系。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和产品月度运行、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和新上项目能耗指标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高耗能行业、企业和产品能耗过度增长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查找原因,分析影响。住建、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电力等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领域能耗(电耗)指标的监测工作。
二、实行能耗总量控制
新上项目必须经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严把项目用能关。原则上今年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高耗能项目。将电力消费作为遏制“两高”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继续落实用电报批制度,新上项目“八项必要条件”手续不齐全、未经经信部门审批的不得供电扩容。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充分利用预警调控形成的倒逼机制,对高耗能、低效益的“土小”企业和设备,实施限产或关闭。
三、强化节能执法监督
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建立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察,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50户重点用能企业专项节能执法监察。认真组织好能源审计,依法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使用或生产国家、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企业,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相关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未按要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新上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以及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罚。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平政办发〔2011〕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并根据全县节能节水工作开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为加快推进全县节能工作,加强节能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各镇(街道)、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节能节水工作合力。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使用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
1、三类节能工程。即:重点支持推广使用重大节能技术、重大节能装备、重大节能示范项目。
2、节水项目。
3、重大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试点项目。
4、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5、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在政府规定期限前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2、节能奖励。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五条 实施以上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电达10%以上,节煤或节油5%以上。
2、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单位产品耗水降低10%以上。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同行业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4、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按照省、市、县有关淘汰落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2、节能奖励。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的要求,对评选出的年度县节能突出贡献单位(企业)、重大节能成果、优秀节能成果,给予奖励。
3、能源审计。按照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节能办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县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六条 对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县里根据省、市的《项目指南》制定《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县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县节能办、县财政局。
第八条 对列入省、市、县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完成淘汰任务后向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申报核查验收。
第九条 县节能办、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县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 凡列入当年县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节水目标责任书,报县节能办备案。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并定期向县节能办、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县节能办、财政局将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县里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县节能办、县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节能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1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平邑县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临沂市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和工作要求,为扎实整改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大力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全面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临沂市例行督察反馈的意见和整改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到位,确保一次性通过检查验收。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土地管理利用各环节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一并整改。通过整改,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责任意识,加快建立健全和推动落实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整改内容和要求
(一)土地执法方面
1、关于未批先用和政府主导违法用地问题。各镇(街道、管委会)要结合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力推进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查处工作,按照从严从重原则,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凡涉及政府违法占地的,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用地,要在处罚到位的基础上抓紧时间补办手续。要以例行督察为契机,坚决杜绝未供即用和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行为。
2、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规范问题。对农村宅基违法用地,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特别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镇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要分清责任,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甚至刑事责任。对养殖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完善备案审批手续;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整改查处。
3、关于共同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问题。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与公安、监察、法院等机关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大违法违规用地对事、对人的处理落实力度。罚款未完全收缴到位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在8月底以前全部收缴到位;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尚未执行的,要限期执行;对责任人的处理偏轻偏软的,要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对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尚未落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到位。
(二)建设用地审批方面
对在农用地转用、征收过程中未批先占、边报边用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查处,在对事、对人处理到位前,不得供地。对违法用地未予处罚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否则要收回批准文件。对报批土地中现状图、规划图等图件不一致的,要查清原因,说明情况,否则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土地供应利用方面
1、关于执行供地法规政策不够严密问题。对在招拍挂过程中提前确定用地单位的,必须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毛地出让等限制供地类项目占用耕地、住宅超面积供地等问题,要立即全面整改纠正。对欠缴出让金的,要限期追缴,8月底前全部追缴到位。对未按期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加快土地供应速度,8月底前,2008年、2009 年的供地率要达到90%以上,2010年的要达到80%以上。
2、关于农转用和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供地问题。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8月底前依法处理到位。
3、关于建设用地置换实施中违反规定问题。要依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立即整改纠正。
(四)土地登记方面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开展一次税费收缴专项检查。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出让金缴纳税凭证未按照要求提供专用票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契税及土地增值税未提供专用凭证的,8 月底前要补齐。对登记表格不标准、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的登记卷宗,国土资源部门要在8月底前整理齐全。
三、工作步骤
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4日至25日)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召开动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迅速汇总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土地管理与利用各环节工作。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连同排查出来的其它问题,一并分类提出整改意见,专题向县政府报告。
(二)集中整改阶段(8月26日至28日)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改要求和时限,配合有关部门、单位逐项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查找原因,落实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在整改具体问题的同时,要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利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健全推动落实共同责任、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征、供地协调机制,对工业用地征供实行部门联动,提高供地效率;要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立存量土地利用奖惩机制,加快推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国土、建设部门及各镇(街道、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规范农村宅基、养殖用地管理。板材加工用地较多的镇要制定加强旋皮厂、板皮厂用地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案件,要重点调查处理。期间,县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29日至31日)
各镇(街道、管委会)提交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报告。县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镇(街道、管委会)整改情况逐项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直接启动行政问责,并暂停用地审批。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拟于9月份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主要有三条:一是党委政府重视程度,看党委政府是否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实施整改工作;二是具体问题整改查处情况,看是否按照要求逐一认真整改查处,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一并整改;三是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看是否围绕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能否在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重视程度不够、整改查处不到位、长效机制未建立的,将暂缓通过检查验收,停止用地审批,并实施行政问责。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这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检查验收,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进一步强化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尤其要规范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做到先审批后建设,避免违法用地的发生。特别是要坚决防止政府默许、纵容违法用地,甚至政府本身违法用地问题。要牢固树立在约束中发展的理念,彻底改变按需用地的理念,自觉做到在规划计划的约束下谋发展、做决策、上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用地的整改查处力度。例行督察所发现的违法用地,要坚决查纠整改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公安、监察、法院等机关要积极跟进,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要依据各自职责抓好处罚处理措施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进一步严格依法征地,确保补偿到位,严肃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四)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要认真执行招拍挂的各项规定,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秩序。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严控“两高一资”项目,认真执行各项控制指标,特别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定,实行净地出让,加强批后监管。要进一步规范税费收缴使用管理,严把费税收缴关口,保证出让金、契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足额及时收缴入库。
(五)进一步健全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各镇(街道、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监管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建立党政同责、政府主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起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土地执法监管体系。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财政、人社、农业、建设、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形成执法监察的工作合力,建立齐抓共管的执法监察工作新格局。
平政办发〔201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规范石材城企业经营秩序,打造石材城新形象、新面貌、新亮点,发展壮大我县石材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发[2009]40号文)、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提升全县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10]12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1]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国际石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石材城(以下简称“石材城”),是指2006年县委、县政府规划的7平方公里石材城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区域界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材城内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石材城外但在城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一致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石材城作为我县石材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在规划布局中要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石材城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材城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
(二)特色优势原则。石材城建设应立足和提升现有石材产业为基础,形成优势行业或产品。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石材城建设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扶优扶强、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原则。抓好石材企业整合提升,推进石材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石材城以“政府管理、统一规划、企业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石材城主管部门,平邑经济开发区石材产业管理局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石材城的规划、发展、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材产业管理局,对石材城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进行统一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金融、工商、国土、住建、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石材城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石材城的开发与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石材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条 石材城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办理相关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取得石材城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投资强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工建设;严禁擅自闲置、分割、转让项目用地。
第十条 石材城内项目建设前需向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企业平面设计图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厂房与车间一律按标准厂房设计建设,蓝顶白墙。
第十一条 石材城的户外环境建设由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规划和实施。企业厂棚标识一律由4个字组成(如:**石材),并在标识前附有商标,字体为红色黑体,必要时使用发光字体;大门门牌设置格式为:“企业商标+**石材有限公司”。企业厂棚标识和大门门牌字体大小相对统一,材质一致,外形美观。严禁在企业标识后设置电话号码和在多个厂棚重复设置标识。企业厂区院墙一律使用花墙,实墙和花墙尺寸大小要根据地势高度相对统一,颜色必须一致。所有企业在石材城规划建设标准未出台前,一律不准擅自对厂区外实施绿化、硬化和在厂区内建设。
第十二条 对手续不全、不符合石材城规划和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第五章 鼓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 入驻石材城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和金融部门为石材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采取政府投资、市场化运作方式,在石材城南部和北部各设置1块大型户外广告牌。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调整技术、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改造。入驻石材城的项目投资额不能低于5000万元,石材城内不准新上单片锯设备,现有的单片锯设备一年之内淘汰,推广使用多片组合锯。积极引导石材企业由开采加工本地板材向营销外地与进口板材转变,加快石材产业的战略转型,把石材城打造成为江北最大进口板材营销基地。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石材城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治理污染,保护石材城环境的义务。石材城内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厂区外摆放毛板和成品板材;
(二)不准在厂区外堆放石材废料和下脚料;
(三)不准向厂区外两侧沟渠倾倒石材废渣;
(四)不准向厂区外两侧沟渠内排放锯泥;
(五)不准直接排放废水;
(六)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石材城内道路及公共设施;
(七)不得在主要道路和厂区门口摆放、吊挂影响城容城貌的石材制品和其他物品;
(八)不得在道路绿化带和厂区院墙外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九)不得占用石材城道路和在厂区外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十)不得在石材城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第十七条 石材城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和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石材城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石材加工废水零排放,锯泥、废渣集中清运、集中处置、综合利用。
(一)对废水的治理,有大锯设备的企业,必须配套建设三级沉淀池、循环池和干化池;有切机、磨机设备的,必须配套建设两级沉淀池和循环池,具体标准如下:
每台大锯一二三级沉淀池:长
大锯循环池:长
大锯干化池:深
每台切机、磨机一二级沉淀池:长
切机、磨机循环池:长
沉淀池、循环池、干化池内壁需水泥抹面,砂浆石铺地,做好防冻、防渗处理,池子要高出地面
(二)对废渣和锯泥的治理。由清运公司统一收集,定点处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上马锯泥压滤、干化处理设施。
(三)对噪声的治理。各石材企业必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隔音处理,严禁超标排放噪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石材城内企业,凡存在占道经营行为的,在事先通知的前提下,一律扣押板材;凡是在厂区外乱堆乱放废渣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凡是沉淀池等环保措施不完善的、特别是向河道、沟渠直排废水的事先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达标;凡是没有环评、土地、准建等相关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随意倾倒锯泥、废渣的,一旦发现,扣押车辆,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
(一)违章建筑逾期拒不拆除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门牌和企业标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处理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北方石材城内入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平邑北方石材城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赵仁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史志办主任
闫光成 经济开发区纪委书记
成 员:孙昌伟 县环保局副局长
卜凡刚 县住建局副局长
裴振波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姚忠涛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少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曹卫清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邱长城 县经信局副局长
张东升 县工商局副局长
邓 强 县人民银行行长
裴桂良 经济开发区石材产业管理局局长
韩 峰 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
林清禄 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所长
杨秀宝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平政办发〔2011〕104号
平邑街道办事处,保太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城区石材企业规模小、布局散乱、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区石材企业向石材集中区集聚,做大做强石材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发[2009]40号)、县政府《关于规范提升全县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10]12号)、县政府办公室《城区石材企业环境整治集中活动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0]30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石材企业的污染现状,做大做强石材产业为目标,按照“一控二治三提升”的原则,坚持“分类整治、先易后难、堵疏结合、多措并举、全面推开”,规范提升石材集中区内企业,逐步淘汰取缔集中区以外或处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石材企业,努力实现石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时限
(一)整治范围:城区范围内及城郊主要干道两侧所有从事石材行业生产加工及购销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整治重点:对“一城两区”(石材城、开发区石材集中区、平邑街道石材集中区)和平保路保太路段范围内的石材企业开展以淘汰落后设备、治理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和废渣乱堆乱放为主的集中整治活动;“一城两区”以外不再审批新上石材项目,对现有企业停止办理有关环评及各种证件年审手续,提高税费征收标准,限制其生产规模,分期分批转型或转产。特别是县城的主要出入口,平滕路、平保路、朝阳路、蒙阳路、滨河路、浚河路、327国道城区段及位于浚河两岸、学校周边和居民区,凡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分期分批予以转产。
(三)整治时限:石材企业占道集中整治1个月内完成,沉淀池等环保治理措施2个月内完成,淘汰单片大锯等改造提升任务力争1年内完成;“一城两区”外列入首批转产的企业在2012年2月底前转产完毕。
三、整治方式和标准
采取集中检查与重点整治同时进行的方式,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石材整治工作组。要在原有基础上对城区内所有石材企业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底,进一步掌握每个石材企业的所在位置、生产规模、设备情况、土地权属和性质、有无沉淀池等环保治理措施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等。加快“一城两区”内石材企业改造提升步伐,加快建设进口荒料基地,引导石材企业到县外开采石材、引进进口荒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单片粗锯,向具备加工进口荒料能力的多片组合锯转变,由过去加工县内荒料为主向加工县外和进口荒料为主转变,加快我县石材产业的战略转型,做大做强国际石材城。集中整治占道经营和锯泥废渣乱排乱放。凡存在占道经营行为的,经通知不予清理的,一律由执法部门扣押板材;凡是在厂区外乱堆乱放废渣的,一律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凡是沉淀池等环保措施不完善的,特别是向河道、沟渠直排废水的,由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期限为2个月,逾期未治理完毕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达标;凡是没有环评手续的,限1个月内补办环评文件,并报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凡是锯泥和废渣清运单位不按规定到县里确定的固废处置场所(温水镇西纯庄固废处置点)倾倒的,一旦发现,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对位于“一城两区”以外的企业,环保部门停止办理环评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国税、地税、环保等税费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税费上限征收,并追查自2010年1月1日起的税费缴纳情况,对偷、逃、骗税企业,一律清查补缴到位。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8月中旬制定实施方案,印发县政府通告,抽调工作人员,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对整治范围内的石材经营户逐一通知。
(二)集中整治占道经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石材整治工作组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根据确定的整治内容和检查范围、区域实施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按照边检查、边治理的要求,集中查处石材占道行为。
(三)环境污染治理阶段(10月1日—12月1日)
对没按环保规定配套建设大锯沉淀池、蓄水池、循环池、干化池,切机、磨机的沉淀池、循环池,不能实现废水零排放的石材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加强污染治理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实行治理达标“销号”制度,达标一个,验收一个,逾期完不成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产关闭。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废渣和锯泥的管理,每个企业都要与石材整治办签订清理清运协议,建立清运台账,否则不予验收。
(四)石材集中区外企业转产治理阶段(9月1日—2012年2月28日)
落实2010年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政策,对所有位于“一城两区”以外石材企业下达转产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经营所需手续。土地手续为国有出让性质的企业,在县里土地指标允许的情况下,以置换的形式优先考虑其到县石材集中区内选址。到石材城新上项目,必须采用组合锯,投资额不能低于5000万元;其他土地手续为集体或租赁性质的企业,凡不符合现在规划的,分期分批予以取缔,土地收归集体,并提高税费征收标准,直至企业取缔为止。对列入停业转产企业,不按时限要求停止生产加工的,予以断电。鼓励“一城两区”外现有石材企业到北方石材城租赁加工经营。凡租赁厂房使用组合锯(含红外线自动切机、多头树脂自动磨机)从事加工的,不再单个办理可研、环评、防雷、防震、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不需重复建设治污设施,实行锯泥污水集中处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给予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留成等额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照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对2011年12月底前进入北方石材城使用组合锯加工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石材企业综合整治活动,有利于解决县城石材围城、围河、围路和脏、乱、差现象,规范石材产业从业行为,提升城市环境水平和质量,做大做强石材产业。这次石材集中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班子,全力以赴,认真落实,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城区石材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石材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综合整治、集中清理检查工作。平邑街道办事处、保太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集中治理工作。
(三)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区石材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县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办理新上石材生产项目的企业进行审核,批准立项前要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国税、地税部门要对“一城两区”以外企业按照上限征收税款。经信、供电部门负责石材业户的用电管理,凡需要断电处理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立即实施断电。工商部门要停止对“一城两区”以外企业的工商年检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维护正常整治秩序。环保部门负责石材行业环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采取相应措施;对位于“一城两区”以外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环评或相关环保手续的变更等。国土部门搞好石材矿产资源整合提升,逐步取缔采用爆破等粗放方式开采矿山的矿点;负责检查“一城两区”以外石材企业用地性质的监督检查,掌握石材业户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地址、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凡土地信息和手续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存在严重违法的,一律收回,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城管部门负责“一城两区”以外石材企业建设情况巡查,对不符合规划、无准建手续、私搭乱建的石材企业,由石材企业所在地政府组织,城管执法局配合,一律予以拆除;加大“一城两区”内石材企业经营秩序巡查,及时查处占道经营、石材废渣、废料乱堆乱倒现象,制止石材集中区车辆乱停乱放行为。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负责石材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对向县内运输荒料和进口板材及向县外运输成品板材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涉及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及时,严禁长时间扣押车辆;根据职责要求,搞好“一城两区”内石材运输车辆秩序整顿。石材协会要全面了解市场行情,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会员单位要带头改造提升现有落后的生产、加工和营销模式。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相关事宜的协调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严肃纪律。各部门、单位及石材经营企业和经营户要积极支持配合石材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整治工作的开展。工作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向石材业户提出不正当要求、接受吃请等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和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平政办发〔2011〕108号
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计、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农业、人民银行、林业等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已确定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姜大明省长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电视会议上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是没有条件可讲的硬任务,也就是完不成任务就摘乌纱帽的指标”。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2011年6月23日,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联合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搞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各项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继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之后的第四项建设领域统计工作任务,涉及部门多,协调组织工作复杂,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各项工作。
(一)明确职责,合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为:
统计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并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统计。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统计。农业局负责国有农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
(二)严格审核,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质量。数据质量是检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成败的关键,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审核项目数据,通过基层项目与部门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指标和数据要及时修正,确保数据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市统计局上报前,要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部门数据进行汇审,互相沟通信息,确保部门数据衔接匹配,确保全面反映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三)严格报表程序和报表时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于8月18日前向县统计局报送2011年上半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Z401表)和《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Z402表)(表式见附件)。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将施行季报制度,季度数据要于季后8日前报送县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向统计局报送的数据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再行报送,全县的汇总数据在上报前要向分管县领导进行汇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顺利推进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资料收集渠道复杂,组织实施难度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的统计负责人员,在今后的日常统计工作中要分别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和统计人员组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日常工作联络小组,由两个小组具体承担起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平政办发〔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平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平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 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居住建筑 |
低层 |
1.0 |
35% |
多层 |
1.5 |
28% |
|
高层 |
3.0 |
25% |
|
一般办公 建筑 |
多层 |
1.5 |
25% |
高层 |
3.0 |
25% |
|
商业服务 建筑 |
多层 |
2.5 |
45% |
高层 |
3.5 |
40% |
|
综合建筑 |
多层 |
2.2 |
40% |
高层 |
5.0 |
35% |
注:规划新区建设单位绿地率平均不低于35%
2.2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35%。
2.4 对未列入表1的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 主要朝向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住宅楼、托儿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 次要朝向
3.2.1 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多层居住建筑之间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底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4.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 主要朝向
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 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 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 次要朝向
4.1.2.1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
4.1.2.2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 多层建筑 南北长多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多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4.2.1 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 的城市道路。
4.2.2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4.2.2.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 高度 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 行政办公、科教卫生、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 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 居住建筑
4.2.3.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4.2.3.1.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4.2.3.2.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5米。
4.2.3.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4.2.3.3.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3.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3.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4 工业、仓储建筑:
4.2.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5 其它规定:
4.2.5.1 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2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3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4 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5 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6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工业项目,设置沿用地范围的环形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
4.2.5.7 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4.3.1 建筑后退浚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4.3.1.1 西岸不小于50米。
4.3.1.2 东岸不小于50米。
4.3.1.3 北岸(蒙阳路以西)不小于 30米。
4.3.2 建筑后退兴水河河道蓝线(已建成水渠、自然沟边沿)两侧不小于50米。
4.3.3 建筑后退二干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3.1 每侧不小于40米。
4.3.3.2 西侧(朝阳路—石都大道段),二干渠与327之间,全部为城市绿地。
4.3.4 建筑后退府前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4.1 府前渠每侧不小于20米。
4.4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后退兖石铁路干线不小于100米;高层建筑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确保发生灾害时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 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4.5.1 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6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要求中确定。
5.建筑高度
5.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2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层高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住宅标准层高度不低于2.8米;住宅底层储藏室不低于2.2米。
5.5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内进行夹层建设或改造。
5.6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 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5.6.2 非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5.6.3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5.6.3.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房顶评定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5.6.3.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建、花架、通信设施;
5.6.3.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建筑绿地
6.1 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6.2 商业(含批发市场)绿地率不得小于25%。
6.3 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高于15%,且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7.管线工程
7.1 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尽量减少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的交叉。
7.2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7.3 各城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7.4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7.5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中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8.城市停车场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8.1.2 城市停车场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8.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8.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置
8.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种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控制。
8.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停车场,路内公共停车场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8.2.3 城市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8.2.4 城市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8.2.5 滨河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规模以25个停车位为宜,最少不应小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8.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8.3.1 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平邑县实际情况,配建停车场标准。
8.3.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准执行《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8.3.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8.3.3.1 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住宅和停车场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米。
8.3.3.2 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8.3.4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地面停车位控制在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8.3.5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1.5米)要求。
8.3.6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8.3.7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8.3.8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处应在鲜明位置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9.人防工程
9.1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9.2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9.3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9.4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9.5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10.其它规定
10.1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10.2 国家对城市规划管理有明确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10.3 平邑县辖区内的乡、镇驻地参照执行。
10.4 本控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政办发〔2011〕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市以上有关直属单位:
《平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平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省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按照《临沂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意义
我县河砂资源丰富,境内10公里以上河流30条,其他大小支流120余条,在这些河流中均具有可采性砂源。多年来,通过科学合理、有序可控地开采河砂资源,为我县加快城乡建设提供了可靠保障。但近年来,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等非法违规采砂行为较为普遍,不仅造成国有资源大量流失,还严重威胁到水利、交通、铁路等基础设施和防洪安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因采砂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形成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我县有些河段的河砂资源已处于严重输采失衡状态,形势非常严峻。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同时涉及河库岸线的综合利用。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河道采砂管理是确保防洪安全和河湖健康的重要内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管理力度,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河道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市1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临沂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形成统一管理、规范有序、责权利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河道内的采砂活动。
四、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全县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及今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县里统一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做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今后的管理工作。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公安、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和县黄沙管理办公室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强力推进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不断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确保全县河道采砂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科学编制采砂规划。迅速组织开展全县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严格划定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划管理和实施,凡是不符合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得设置采砂场。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以乡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对全县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全县区域的采砂船、运砂船进行重新登记造册,明确数量、规格型号和主要停靠点。从现在起,停止一切河道水库内的采砂活动。主汛期后,也不再审批新的沙场,确需建立新的沙场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加强沿岸滩地砂场管理。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场为重点,对采砂场砂的来源、数量、规模、分布进行全面托底,彻底清查采砂场是否经过河道管理部门审批,是否存在超深、超范围、超期、超量开采,以及乱堆乱弃等违规采砂行为,并重点解决好采砂场影响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防汛抢险问题。
(七)强化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装备配置。
五、实施步骤
全县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用4个月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28日-7月31日)。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计划;部署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设立宣传专栏、电视滚动播出、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和完善提高(8月1日-8月10日)。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和集中整治;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中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切实加以整改。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制定采砂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审批许可、管理费征收、砂场船只管理、现场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8月11日-11月10日)。以这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为契机,在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重点研究治本之策,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县水利部门、黄沙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相关检查、迎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切实组织好本次整治行动。
(三)边查边改,突出实效。要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认真总结,建立机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行为的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坚持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健全完善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县黄沙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的采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肃执法,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
平政办发〔201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将试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上报县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县城市违法停放机动车(以下简称违法停车)的执法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城市交通通行质量和市容环境,促进平安平邑、文明平邑建设。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城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市车辆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由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联合对城市违法停车实行联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停车执法依据
违法停车执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违法停车的范围、原则和目标
(一)范围: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停车是指机动车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设有禁停标志的城市道路及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和不按规定到停车泊位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行为。本意见所称的城市道路主要是指浚河路(蒙山大道至蒙阳路段)、莲花山路(汉阙路至银座路口段)、板桥路(莲花山路至兴水路段);所称的公园、游园、广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对外开放的公园、游园、广场。
(二)原则: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行在城市已设置禁停标志的主干道,规划区内已建成对外开放的公园、游园、广场违法停放机动车实行违停抓拍、联合处理,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主干道和次干道延伸。
(三)目标:城区主要道路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明显减少,尤其是城区主干道、交通枢纽、公园、游园、广场、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周边的违法占道停车得到明显整治,违法停车现象明显减少,真正解决影响城市容貌、妨碍居民出行的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三、违法停车执法工作职责分工
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对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县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协助,并建立例会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力争取得最佳执法管理效果。
四、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程序
(一)处理程序
1、机动车违法停放,当事人在现场的,由城管执法人员告之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管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采用拍照方式固定其违法证据;当事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采用录像和拍照方式固定其违法证据,确认违法事实存在。
(2)在机动车前正面挡风玻璃、摩托车座位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告知违法停车当事人在2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案件输入城管执法网络办公系统,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录入。
(3)对违法事实采用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据时,每一起违法案件应分别拍摄违停车辆近景侧面照片和远景正面照片,照片应体现出《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清晰的车牌号码和明显的参照物。
(4)当事人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山东省非稅收入缴款书,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城管执法和交警执法工作配合
1、被拍照或录像固定相关证据的违停车辆当事人,在2个工作日内不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的,案件将统一移送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2、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总情况后,2日内将《违法停车明细表》及相关案件材料(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移送县交警大队。县公安交警部门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后,在1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并扣分。
(三)违法停车案件期间解释
本程序期间从违法行为发生日次日起计算。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五、其他事宜
(一)县政府办公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分别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时召开协调例会,保持经常联系,及时通报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
(二)通过电视、广播、电子屏、报纸等平面媒体和发放《致广大驾驶员朋友的一封信》等方式先行告知,明确车辆停放的注意事项。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启动停车场规划建设,堵疏结合,进一步缓解城区停车困难的现状。
(三)逐步开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交警部门互联网,建立违法停车信息传递、处理系统,建立健全违法停车联合处理机制。在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因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引发的复议、诉讼以及其他执法争议,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因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引发的复议、诉讼以及其他执法争议,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四)执法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五)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部门要求,该执法权限需由交警部门执行的,从新规定。
(六)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1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平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邑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附图及附件。
第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建设用地原权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审批、核准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镇、乡人民政府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需要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开工建设。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需要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全面停止使用,不得再发放。剩余的存量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要在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使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正规标准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和使用假证书,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备案制度,各乡镇每个季度要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权限行使职权,严禁越权审批发证。对越权审批发证的,证件无效,由发证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证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做好防汛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确保全县安全度汛,现就我县二○一一年防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目标
防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和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我国极端天气事件明显增多,局部地区强暴雨、极端高温干旱事件呈突发、多发、并发的趋势,对防汛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防范难度日益加大,防汛保安全任务日益繁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以防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洪水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狠抓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确保发生标准内洪水河道不决口、水库不跨坝、城市村庄不受淹、内涝少成灾,主要交通干线通畅,确保安全度汛;遇超标准洪水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全力减少灾害损失,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死亡。
二、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完善防洪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防洪工程等级和重要程度,对县内的水库、塘坝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即大型水库由市、县级领导分工负责;重点中型水库和河道由县级领导和有关乡镇领导负责;小型水库和塘坝由乡镇、村领导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所有防汛工程,要明确防汛的目标和要求,层层签定防汛安全责任状。全县各级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调查研究,对工程隐患、薄弱环节、工程汛期控制运用方案、防洪应急预案等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大中小型水库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职责,在认真抓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防汛工作的同时,搞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完善防洪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防汛工作;各乡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赋予的各项防汛权力和义务,严明纪律,果断决策,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三、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全力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1、抓好防汛检查。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地,对影响度汛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现场办公,现场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宣传,动员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熟悉抗洪抢险措施和安全转移路线、地点,进一步增强防汛意识。
3、搞好三线队伍建设。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工程情况,在抓好防汛常备队建设的同时,认真做好抢险队和后备队组织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防汛队伍的技能培训和实战演习,提高防汛队伍的抢险技能和水平,确保队伍拉得出,抢险救援迅速有效。
4、搞好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按照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要求和防洪工程防汛物资储备标准,备足备齐防汛料物。并做好群众性号料工作,做到定点存放,定人管护,登记造册,确保抢险时运得出、用得上。
5、加快水毁、应急和在建工程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时间、抢速度,千方百计加快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力争大汛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要认真制定施工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预案和方案逐条逐项、扎扎实实地将各项度汛措施落到实处。对水毁工程,要抓紧修复;对重点部位、险工险段要搞好抢修和维护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6、加强通讯保障。各单位和通信部门要尽快对防汛通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安全试运行,确保联络畅通。对小型防洪工程的通讯问题,各乡镇要明确一种或几种联络手段,与下游乡镇、村(队)建立预警系统,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信息能发得出,联得上,群众能安全转移。同时,要加强防汛信息管理,严格信息发布,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7、搞好河道清障。浚河、温凉河及大中型水库下游乡镇,要根据县防汛办公室划定的清障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加大力度,责任到人,限期完成,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对各支流河道由所在地乡镇根据行洪断面要求,自行划定清障范围,并组织人员清障。
8、强化城市防洪排涝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社会管理,统筹考虑城市外洪内涝问题,杜绝城市建设侵占河道或截断排水管网等现象。建立健全城市洪涝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城市洪涝风险图编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防汛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和管理水平。
9、积极做好抗旱工作。要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要把确保群众生活用水放在首位,统筹各方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饮水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27号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有力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机制,做好供水水源的科学调度,优化供水调度方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雨洪资源。要坚持大中小结合、蓄引提并举的原则,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及应急调水方案。
四、加强预报预测,科学调度洪水
县气象部门、各乡镇雨量站、各水库水文测报和工程监测要加强预报预测,强化管理,认真搞好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的监测、分析和传递,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依据。
科学调度洪水是做好防汛工作的关键,水库的洪水调度要在保证水库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下游河道的防洪安全,做到拦洪、削峰与兴利相结合,发挥水利工程的最佳效益。
各级各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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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平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精神,以及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求,确保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全面落实《纲要》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划定林地边界范围,进行保护利用区划,将分类、分级管理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优化林地利用配置,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通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遏止乱垦滥占林地,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为县域内林地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任务。落实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要求,将县域内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他土地,分解到乡镇、林场,并落实到山头地块,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明确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县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县域林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指导县域林地保护利用的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体制机制。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前期准备、专题调研、制定规划框架、成果编制与论证协调、规划成果审批、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六个阶段。时间安排:外业调查7月底前完成,内业汇总12月底结束。
(一)前期准备
1、成立相应机构。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林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工作组,具体实施规划编制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局相关林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部署规划编制工作。
3、收集基础资料。根据编制技术方案内容,收集有关自然和经济条件资料、林地利用现状和历史资料、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各项规划等,同时拟定专题调研内容。
4、备好技术资料。准备地形图、卫星影像图、二类调查小班区划图等规划工作用图和森林资源小班数据库,以及其他部门相关技术资料等。
5、落实规划基数。以2009年森林资源数据为底数,落实规划基数。
(二)外业调查
1、小班勾绘。
林地小班线勾绘:调查人员在当地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下,到现地利用叠加图进行小班调绘。采用对坡或现地勾绘方法,实地勾绘小班界线。同时,各地类小班要按规定要求设置GPS点,特别是航片拍摄后的新造林地更要注意GPS点的测设。
农田林网小班的区划方法:现有林网按照不同地形区规定的林网规格、林带结构和树种等因子划分不同的小班;对适宜林网的农田,亦应划分小班;然后利用万分之一叠加图或行政区划图,在现地对照地形地物,将林网分不同类型勾绘于图上,并以“已”“善”“未”注明林网类型和小班编号。农林间作小班的区划方法:按照间作树种、间作类型划分小班,并以沟渠路等明显地物在图上勾绘其范围界线;适宜间作的农田,也应根据划分小班的条件区划小班。小班内以“已”“善”“未”注明间作类型。也可以用航片直接判读,方法同林地小班航片勾绘。小班编号采用乡镇统一编号。
地堰绿化小班的区划方法:山丘地区,对梯田堰边已栽植树木和集中连片的宜地堰植树的梯田,根据地堰绿化类型、树种划分小班,并利用航拍影像图采取对坡勾绘或实测的方法将边界落实到图上。各类小班要在图上以“已”“善”“未”字注明。也可以用航片直接判读,方法同林地小班航片勾绘。小班编号采用乡镇统一编号。
2、小班调查。小班调查应充分利用近期调查成果和小班经营档案,以提高小班调查精度和效率,保持调查的连续性。调查计算林木平均高、冠幅等以m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平均胸径以cm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标准地活立木蓄积以m3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小班蓄积保留整数。
(1)土壤调查:按《县级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成林小班调查:成林系指林分平均胸径≥5cm,生长正常的天然林和人工林。成林以及平均胸径小于5cm的“老头树”均按成林调查表的内容进行调查记载。调查内容包括设置标准地进行蓄积量调查、平均木调查等。
(3)幼林小班调查:幼林系指林分平均胸径在5cm以下生长正常的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用林。幼林调查,在小班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m×10m或20×20m方形标准地,调查相关内容,按调查表要求进行调查记载。
(4)未成林地小班和灌木林地小班调查: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亦按幼林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5)疏林地小班调查:疏林地小班之中多数林木可以检尺,其蓄积及平均木调查同成林小班;否则,与幼林小班调查方法相同。
(6)经济林、竹林小班调查:经济林、竹林除调查小班自然条件及散生木情况外,还要设置边长为25.82m的方形标准地,调查经济林、竹林的种类、密度、产量等。其它调查内容参照成林小班。
(7)苗圃地小班调查:苗圃地小班调查借用幼林调查记录表,查清苗木的种类、出苗等级、平均高、平均根径、产苗量及苗木的管理措施及病虫害情况等。
(8)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小班调查:主要调查小班的自然条件、立地质量及散生木情况。参照幼林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裸岩地调查:外业调查中对林地内连续面积≥0.067hm2的裸岩地,要勾绘到图上,并予扣除。
(9)农田林网小班调查:指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农田林网,可先参考航片进行区划,后逐条林带实地全部调查,按照调查表的要求填写记载。林网蓄积量采用标准段法调查,每个小班要分别树种、年龄等设置标准段,段长20m。林带长度500m以下的小班设2个标准段,500m以上的小班设置4个标准段。在标准段内对胸径≥5cm的立木进行每木检尺,查当地新编材积表,计算小班蓄积。要求在标准段中心抽取距中心点最近的2株立木(如果有两个树种,应每个树种抽2株),量测其冠幅,记于调查表。根据检尺结果算出标准段平均胸径,用平均木法测出平均冠幅。对宜林网的农田及网格面积大于标准的农田,或网格面积虽够标准但保存株数低于原栽植株数50%的农田,也进行相应调查。
(10)农林间作小班调查:指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林间作,可先参考航片进行区划,后逐块实地全部调查。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50m长的标准段,对标准段内胸径≥5cm的树木进行每木检尺(胸径5cm以下的树木只记株数),计算标准段蓄积,进一步推算小班蓄积。在标准段中心,量测一株距中心点最近立木的冠幅。
10hm2以下的间作小班设置一个标准段,≥10hm2的小班设置2个标准段。经济树间作小班调查方法与用材树相同,只是在标准段内不搞测树,只调查株数、单株产量和冠幅。对宜搞间作而没间作或达不到标准的农田,在外业调查中,也进行相应调查。
(11)地堰绿化小班调查:指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地堰绿化,可先参考航片进行区划,后逐块实地全部调查。小班内选三块有代表性的地块(包括梯田与梯田下方及右方的隙地),分别量测其面积,调查标准地块上的树种、株距、株数,选三棵平均木调查其胸径、冠幅,并进行记载。对宜绿化而没有绿化的梯田及已绿化但达不到标准的梯田,也进行相应调查。
(12)村镇树和城建区林木资源调查
村镇树调查:以乡镇为单位按村镇树数量多、中、少划分三个类型,每个类型机械抽取2个行政村(小班),每村均匀布设典型样户5户进行村镇树调查。
城建区林木资源调查:城建区林木资源调查方法采用普查与抽样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成片分布的森林,参照有林地的调查方法进行,并纳入林地保护规划范围;对于带状分布的有林地,参照林带的调查方法;对于零星分布的树木采用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按村木数量多、中、少划分三个类型,每个类型机械抽取1个居委会,抽中的居委会查清所有的树木资源,调查内容参照村镇树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迅速启动外业调查。由于我县已10年没有全面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源本底不清。这次规划数据要从每一个小班做起,工作量大,时间十分紧迫,内容非常复杂。同时,规划工作不仅要对林地逐一落界,逐块分别在小班卡片及电子地图上填写立地因子和测树因子,还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录入、大量的图形拼接。而从现在开始,离省市规定的外业完成时间还不到1个月。因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抓紧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二)积极筹措资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费工费时,任务艰巨,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各乡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最近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在资金上要给予支持,切实保障调查工作所需经费。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抓好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规划调查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各项任务落实到人。要定期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编制工作进度与质量。每乡镇要指定一名联络员,每周定期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平政办发〔201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平邑县新建页岩砖厂选址建设标准条件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平邑县新建页岩砖厂选址建设标准条件规定
为保证我县新型墙材产业布局合理,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新的产能过剩,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页岩砖厂选址建设标准条件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并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划选址
新建砖厂必须严格执行《临沂市实心粘土砖厂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0】134号)规定,不得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选址;不得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5公里以内选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页岩砖厂要有严格的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采矿许可、安全监督、工商税务等有关经营手续,窑体施工、设备安装必须在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严格执行新型墙材认定及现场考查标准
新建砖厂生产机械、焙烧窑、原材料、生产规模等必须符合《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考察标准(第一批)》中关于烧结制品的有关现场标准:
(一)砖机应选用450型以上普通挤砖机或4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
(二)焙烧窑应是18门(窑长54m)以上的有顶轮窑,鼓励选用隧道窑
(三)原材料制备设备:
1、搅拌机应选用SJ1580-3000以上型号的双轴搅拌机,破碎机应选用SQP400500-700500以上型号的双辊破碎机;
2、煤矸石、页岩制品需有二次破碎设备,破碎粒径小于2mm,掺加炉渣的可一次破碎,破碎粒径不大于2mm;
3、混合料必须使用箱式给料机;
4、煤矸石砖、页岩砖应有维持三天用量的陈化仓,仓容积应满足10万标砖/天(200m3,总容积600m3)的要求。
(四)生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标砖/年,生产应在厂房或简易厂房内进行,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严禁露天作业;采用自然干燥的企业,坯场不应小于30亩,鼓励利用余热进行人工干燥。
(五)掺加工业废渣的制品,废渣掺加量应大于50%(利用河湖淤泥的企业可少于50%)。
(六)应尽量压缩粘土比例,逐步向无粘土制品过渡。
(七)必备检测设备:量热仪、套筛。
四、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一)国土部门要严格控制砖厂占地、采矿许可手续,加大对非法取土、非法占地的处罚力度。
(二)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市场违规使用粘土砖和烧结页岩普通砖的检查处罚力度。
(三)环保部门要严格环评手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环评手续。
(四)发改部门要严格审查相关手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没办理完手续建设的页岩砖厂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1日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4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5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6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和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改、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农业局、卫生、供电、教育、安监、旅游、气象、地震、财保、人保、网通、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其中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王相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传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实现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监测情况、变化情况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资料收集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看、收听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或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下开展。
5.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5.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以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县人民政府于12小时内向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直接速报省主管部门,同时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贸局、建设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地震局负责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乡镇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收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保险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村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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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
平邑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商务、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来信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其它途径。
第五条 奖励举报范围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及其制品;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私屠滥宰的行为;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行为;
(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受理
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的举报由县农业局负责受理;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县质监局负责受理;
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由县工商局负责受理;
餐饮消毒环节的举报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受理;
生猪屠宰环节的举报由县流通业发展局负责受理;
水产品养殖环节的举报由县水利局负责受理;
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转办(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见附件)。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货值的5%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4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确定举报人身份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案件办结5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同时从事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者相互之间进行的举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所需奖励资金从罚没收入中解决,由县财政审核拨付,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室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对于举报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恶意串通、套取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举报人领奖资格,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书面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附件:
县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0539-4211219
县农业局 0539-4239565
县质监局 0539-2093365
县工商局 0539-4236591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0539-4221650
县畜牧兽医局 0539-4227627
县流通业发展局 0539-7187125
县水利局 0539-4211068
平政办发〔201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1年度飞机防控美国白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
平邑县2011年度飞机防控美国白蛾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控美国白蛾疫情,保障我县农林业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防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优化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县”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的防治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治” 和“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强化监测、检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行飞防和人防相结合,建立美国白蛾防治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美国白蛾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安全保障。
二、防治目标
压缩发生面积,控制发生范围,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确保第一代平均有虫株率控制在1%以下,叶片保存率95%以上,其它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内。
三、飞防的区域及面积
(一)飞防作业区域面积
平邑县境内,除郑城镇、武台镇和县城城区以外所有发生美国白蛾的片林、防护林、河岸护堤林、行道树、村庄等林木,大约在30万亩左右。
(二)县城城区防控区
县城区域因楼房、烟筒、高压电线等高大建筑物较密集不易实施飞防,由县园林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用人工无公害药剂喷雾防治和人工剪网幕、捆草把、捕捉老熟幼虫、挖蛹、灯光诱杀成虫等物理综合防治。
四、飞防作业的具体事项
(一)飞防面积的确定
每次飞防填写飞行作业面积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派一人记录每架次喷防亩数,并经双方签字认可,作为结算面积依据。
(二)飞防作业时间
根据虫情测报情况,适时开展飞防。确定在
(三)飞防的飞机机型、药物
1、机型。飞防采用运5机型,载药量1000公斤/架次,每架次防治作业面积4000亩左右。
2、使用药剂。此次飞防所用农药均为符合国家飞防标准的生物制剂和美国白蛾病毒。所用药物对人、畜、禽类无毒无害。
(四)飞防各项技术指标
1、飞防时飞机飞行高度。飞机离树梢高度一般在5
2、超低容量喷雾。
3、风速超过
4、专人记录飞防架次,对飞防的大致区域等进行现场记录。
(五)飞防的注意事项
1、飞防作业时,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宣传到位,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飞防的意义和作用,要教育沿线群众不得从事放风筝、放气球、燃放礼炮及烟花爆竹、放飞鸽子、扔石头等活动,切实配合好飞防,避免造成责任事故。
2、有关乡镇、村、农户及单位要保护好饮用水区、虾养殖区、蚕桑区、养蜂区等特殊区域,要在其周围4公里处插标志旗。特别是对养殖虾、蚕、蜂等特殊养殖户要书面通知,告诉他们飞防时间,说明利害关系,并帮助他们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因飞防造成桑蚕、蜜蜂、虾等死亡,以免给养殖户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实施飞防的各乡镇要提前向县政府写出《飞防保证书》,否则不予飞防。
3、与外市县交界的有关乡镇要做好地面边界鉴别,飞防时在我县与外市县的边界关键部位设立一面红旗,避免飞机越界喷药。
五、飞防配套措施
(一)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要全力以赴协助搞好飞防,并根据《飞防方案》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人工补防:对飞防死角(林网、片林),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专业队和群众进行人工防治,确保防治效果。
六、飞防效果检查
(一)飞防效果检查方法
1、飞机喷洒药液密度检查。飞防前,在每个作业区根据不同林分类型,设置10块标准地,在每块标准地下部设置载玻片10个。飞防后,取回载玻片检查,按既定标准检查单位面积着药滴情况。
2、网幕幼虫死亡检查。飞防前,在飞防区域内的片林、林网、村庄四旁设立标准地,每个标准地调查100株以上的树木,并设立标准株调查,记载网幕数及虫株率。在飞防后第3天、7天、15天,分3次分别调查标准树上的网幕幼虫的死亡情况,填入调查表,统计虫口死亡率。
(二)飞防效果检查结果统计
根据每次调查情况,认真填写记录,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汇总,报县美国白蛾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记录必须据实填写,严禁编造数据。
七、保障措施
(一) 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县长任副总指挥,林业、农业、水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美国白蛾飞防工作。各乡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到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美国白蛾飞防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由政府镇长为总指挥,分管乡镇长为副总指挥的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按照县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内的美国白蛾飞防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控质量。目前,美国白蛾防控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美国白蛾第一代幼虫期孵化盛期实施飞防,是做好全年防控的关键。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能因为资金投入不足影响美国白蛾的飞防工作。今年我县飞防面积30万亩,每亩需要防控资金8元,这部分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原则上是县级财政每亩承担5元,乡镇财政每亩承担3元,希望各乡镇积极筹措资金,按要求将防控资金及时上交县财政局。同时也要拿出专项经费,用于地面服务人员的生活、交通补助,保障飞防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是防控美国白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要认真研究制定做好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将防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亲自调度指挥,深入一线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县林业局要认真搞好疫情预测预报,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加强技术指导,搞好督导检查,及时汇报督导检查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县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按合同执行进度及时兑付资金。县广播电视台要做好飞防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全面做好美国白蛾防控工作。
附件1:平邑县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2:防治效果检查表
附件1:
平邑县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 马祥营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刘玉山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崔传友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唐少清 大洼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场长、县林业局局长
卓勤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朱茂臣 县公安局局长
王江华 县财政局局长
刘玉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朱洪岭 县公路局局长
杜纪奇 县农业局局长
甄德生 唐村水库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县水利局局长
朱安忠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任庆才 县气象局局长
陈慧民 县丝绸公司经理
郭增杰 县移动公司副经理
李宏伟 县联通公司经理
郭希海 县电信公司经理
李景忠 平邑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力伟 仲村镇政府镇长
华明秀 武台镇政府镇长
池召伟 保太镇政府镇长
裴中军 柏林镇政府镇长
张林森 卞桥镇政府镇长
杨 波 资邱镇政府镇长
孙 峰 地方镇政府镇长
高 庆 铜石镇政府镇长
聂海涛 温水镇政府镇长
秦冠宇 流峪镇政府镇长
宋汉银 郑城镇政府镇长
杨明亮 魏庄乡政府乡长
陈成才 白彦镇政府镇长
华 营 临涧镇政府镇长
邱 咏 丰阳镇政府镇长
胡时宪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宋 健 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主任
指挥部下设三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县美国白蛾飞机防治各项事宜。
一、联络协调组:
组 长:崔传友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副组长:唐少清 大洼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场长、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县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并解决飞防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技术指导组
组 长:唐少清 大洼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场长、县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孙满芝 县林业局工会主任
成 员:张 永 县林业局森保站站长
张西秀 县林业局森保站副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各乡镇综合分析美国白蛾监测预报、气象资料、地形地貌等各种因素,确定飞防作业时间、飞机用药、药液浓度、飞机起落点,检查药液喷洒质量和调查防治效果等工作。
三、宣传报道组
组 长:卓勤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副组长:安学生 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
成 员:艾进传 县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田成玉 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飞防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并指导各乡镇在飞防之前和飞防期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飞机防治美国白蛾的意义,并告知飞防相关事项,如飞防时间、飞防区域、飞防用药、注意事项等。
附件2:
防治效果检查表
地点: 县 乡(镇) 村,
林分面积 hm2,林分组成 ,
郁闭度 ,平均树高 (m);
防治前:有虫株率________%,平均虫口密度 ,为害程度________;
防治后:有虫株率_____%,平均虫口密度______,平均死亡_____%。
标准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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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前虫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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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后情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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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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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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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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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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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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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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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平政办发〔201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近日,市公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物价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通知》(临路政〔201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于6月10日前将本单位需要办理鲁通卡的车辆信息汇总后送县公路局办公室。
附:办理鲁通卡车辆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推广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简称ETC)的推广应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726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实施意见》(鲁交财[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的推广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ETC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取得较快发展,高速公路网络逐步形成,我市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330.6公里,位居全省第5位,畅通的高速公路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进步和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公路网交通流量急剧增加,部分路段尤其是重要城市入口因停车收费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2010年7月1日省交通运输厅建成了全省高速公路ETC一期工程并投入使用,目前已开通17地市的64个收费站、134条ETC车道,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电子收费。临沂市境内在京沪路临沂站(义堂站)、临沂南站(罗庄)、苍山站、青莱路杨庄站4个收费站设置了8条ETC专用车道,省交通运输厅正抓紧实施ETC二期工程。实践证明,实施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交通节能减排、节约用地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节约成本、强化公务车通行支付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实施要求
按照《关于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全市高速公路ETC的推广应用,扩大ETC用户规模,充分发挥高速公路ETC应用的规模效益,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单位的小轿车和其他经常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均要应用电子收费业务。各有关单位应汇总本单位的车辆信息,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行车证复印件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电子收费业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在6月底前向办理电子收费业务的单位免费提供ETC车载装置(鲁通卡及专用电子标签),并提供上门安全服务。
各大型企业参照财政拨款单位执行。
三、优惠政策
现在办理电子收费业务的优惠政策:
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鲁通卡免收卡工本费(30元/张);
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鲁通A卡(记账卡)的客车用户,可免费安装OBU(360元/部);2011年6月30日前,首次办理鲁通B卡(预付费卡)并一次充值2000元及以上的,可免费在一部客车上安装OBU。
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使用鲁通B卡(预付费卡)在收费车到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享受九五折。
电子不停车收费办理点:兰山区陶然路与沂州路交汇东三百米路南,临沂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服分中心(咨询电话:8122307)。
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政府要求,已把促进高速公路应用ETC作为提升公路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抓好落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通过上门安装、定期回访等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确保按照省七厅、局、委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完成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常通行高速公路车辆应用电子收费业务工作。自2011年9月1日起,对规定安装ETC车载装置,但仍使用现金缴纳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附件:
办理鲁通卡车辆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车号 |
车型 |
鲁通卡类别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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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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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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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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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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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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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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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填表说明:1、县级各党政机关及其它财政拨款单位填报此表;
2、报送本表须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3、ETC类别如为“鲁通A卡”或“鲁通B卡”。
平政办发〔201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
为全面推动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确保交通干线畅通,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临政办发[201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推动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与秸秆禁烧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巡查相结合,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推广秸秆切碎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和乱堆乱放,提高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率,改善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切碎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确保全县8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切碎还田。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秸秆禁烧,特别是县城周围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和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及早制定实施方案,将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和秸秆禁烧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分片包干,层层落实。农机部门负责对作业机械安装秸秆切碎装置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所有进田作业的机械全部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技术指导,积极引导农民应用秸秆切碎还田与玉米免耕播种等作业模式,推进农机农艺有效融合。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检测,及时制止秸秆焚烧行为,严肃查处因焚烧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安监部门要把秸秆禁烧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对焚烧秸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焚烧秸秆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加大对国省道、县乡道路沿线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制止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予以查处,杜绝因秸秆焚烧引发的交通事故。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石油部门要加大柴、汽油调配力度,保障农机作业用油供应。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准确发布气象服务信息。新闻部门要加强对好典型、好做法的宣传,对焚烧秸秆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群策群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将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好处、秸秆焚烧的危害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情况宣传到户,使广大农民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实施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的好处和随意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切实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为推广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和秸秆禁烧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严格执法,加大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力度。各乡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不带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的收获机械进田作业和焚烧秸秆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秸秆焚烧相对严重的地方,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集中力量确保居民稠密居住区周边、交通干线、车站周围不出现秸秆焚烧行为。
(三)“疏”“堵”结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秸秆资源分布和利用现状,合理布局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大力推进种植业、养殖业综合利用秸秆,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要把秸秆切碎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与秸秆禁烧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抓好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的推广,不断扩大直接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推广面积。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逐步建立政策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取得实效。为了加强对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的督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乡镇督导工作制度(具体分工见附件)。督导组要加大检查力度和密度,对重点区域,在重点时段进行重点检查,对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导乡镇工作分工表
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玉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崔传友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王士吉 县环保局局长
刘文锋 县农机局局长
成 员:高恩斗 县公路局副局长
王少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刚 县安监局副局长
葛宪法 县财政局副局长
肖长华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主任
孙光远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京祯 县农业局副局长
郭道义 县林业局副局长
孙昌伟 县环保局副局长
刘学忠 县农机局副局长
韩苏蔚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孙宗义 县气象局副局长
吴 刚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孟庆勇 平邑街道办副主任
孙令松 仲村镇政府副镇长
蒋自贤 武台镇政府副镇长
彭庆国 保太镇人大主席
李 杰 柏林镇政府副镇长
吴 访 卞桥镇政府副镇长
张 勋 资邱镇政府副镇长
杜京义 地方镇政府副镇长
廉德海 铜石镇纪委书记
孙逢吉 温水镇政府副镇长
赵林福 流峪镇政府副镇长
邱继霞 郑城镇政府副镇长
周 波 魏庄乡武装部长
王 健 白彦镇政府副镇长
崔宝丰 临涧镇政府副镇长
于恩富 丰阳镇政府副镇长
孙乃刚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利平 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刘文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导乡镇工作分工表
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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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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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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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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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
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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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街道 温水镇
流峪镇 郑城镇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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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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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林业局
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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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村镇 武台镇
保太镇 柏林镇
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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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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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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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桥镇 资邱镇
地方镇 铜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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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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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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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庄乡 白彦镇
临涧镇 丰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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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发育状况
我县地处鲁西构造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存,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据《平邑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查证,蒙山、四海山地区均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也时有发生。我县井下开采石膏矿山共形成采空区面积136.
二、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区分布
(一)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石膏矿采空区:分布于保太、柏林、卞桥三镇各石膏矿采空区;
2、煤矿采空区:分布于仲村镇已闭坑的各煤矿遗留采空区;
3、重晶石矿采空区:分布于平邑县先行重晶石矿、平邑县先启重晶石矿采空区及郑城镇已闭坑的各重晶石矿遗留采空区;
4、萤石矿采空区:分布于丰阳镇西河村已闭坑的萤石矿遗留采空区;
5、石英矿采空区:分布于柏林镇塔峪村北石英矿采空区;
6、金矿采空区:分布于铜石镇东大湾、西皋及南张里等村金矿采空区;
7、铁矿采空区:分布于平邑县鲁连金刚石有限公司铜石铁矿采空区;
8、岩溶塌陷区:主要分布于平邑—温水岩溶地下水主径流带。重点在县城城区、温水水源地采水区。
(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蒙山山区:分布于柏林镇蒙阳、麻峪、大沟峪;卞桥镇红庙、广固尧、东山神庙、西山神庙、东洼店、崔家庄、李家石屋、可乐等重点村庄。
2、露天矿山边坡、废石渣分布区: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资邱、铜石等乡镇的花岗石、石灰石、角山岩、粘土等矿山的开采区、边坡弃土、废渣堆放区,由于边坡倾角大、临空面高,汛期降雨极易使边坡发生崩塌、泥石流、渣石流。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对以往矿山地面塌陷的调查,采空区塌陷全年任何时间均可发生,因此全年都应是矿山地面塌陷防范期。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地质灾害多发生在6—9月份的主汛期,因而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及防治措施
(一)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
1、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采空区面积40.
防治措施:⑴交通、公路路权部门要在未塌陷采空区的上部汶泗路两端设立警示牌;⑵矿山要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安装预警设备,采空区发生异常时要先撤出井下生产工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路权单位及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封闭交通线路,避免更大的损失;⑶卞桥镇政府、矿山及时拆除采空区上部的4处果园房避让;⑷加强本矿及周边塌陷区水监测,做好防水、探水和排水等工作。
2、平邑县安泰石膏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采空区面积10.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的周边埋设采空区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及主副井之间形成的空区;⑶在开采过程中留足与地表相对应建筑物的隔离带;⑷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重点加强对斜井东翼的各水平空区的监测,做好空区监测记录,增加报警器的数量,设置安全出口标示牌。如遇异常及时撤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平邑县万枣膏业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现有采空区面积已达17.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井下如发生异常,立即撤出井下工作人员,并封闭矿区公路;⑷加大对矿办公室、仓库、工业广场及
4、平邑玉荣商贸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现有采空区面积10.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维护并增加安全报警器的数量,确保仪器正常运行;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⑷指派专职安全员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对无法进行正常监测的空区,必须开拓其他线路通道对该区域实施人为监测,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⑸增加井下空区警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示牌数量;⑹加强地下水的变化监测预报,做好地下水的探水、堵水、防水、排水等工作。
5、保太镇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井下开采至第六水平结束,现已停产。
防治措施:⑴保太镇政府、万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采空区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⑵交通部门、镇政府及万庄村委在未塌陷采空区对应地面公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⑶万庄矿要在矿区生产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⑷建设部门及保太镇政府立即拆除采空区上部的新建房屋以避让;⑸专职安全员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
6、平邑玉荣商贸有限公司(原德达)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采空区面积为1.
防治措施:⑴设置齐全采空区相对应的地面危险区警示标志;⑵加强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遇异常,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⑶增加备水水泵设施,以备汛期加大排水能力。
7、平邑县宝元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自建矿以来,采空区面积6.10万米2,且形成时间较长,至今未发生塌陷,该矿主斜井下部有部分采矿工程形成的空区,该矿安全通道有一部分从采空区穿过。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对应的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特别是老空区、斜井下部被采空的空区及安全通道穿过的空区,加大对该区域空区的监测次数与频率,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如遇异常,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⑷增加报警器和安全出口标示牌的数量。
8、平邑县达玉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与原柏林镇富绕庄第三石膏矿整合,共有采空区面积8.71万米2,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在老空区设置齐全安全报警器;⑷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采空区及塌陷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重点加强对六、七、八路东西两翼冒顶空区的监测,如有异常,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⑸达玉石膏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提交塌陷区治理方案,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治理完毕后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治理验收;(6)加强地下水特别是矿房冒落区水的变化监测预报,做好地下水的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9、平邑县银星石膏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由柏林村矿与太平石膏矿整合而成,共有采空区面积8.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及报警装置,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充分利用好电子监控设施,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控;⑷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重点加强东矿区(原太平矿)塌陷区及出现异常的一路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如发生异常,立即撤出井下工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⑸加强地下水变化监测预报,做好地下水的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10、星通石膏矿采空区
现该矿处于停产状态,已形成采空区面积0.62万米2,至今未发生塌陷。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指定专职安全员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特别是地下水水量、水质和红土层顶板的变化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⑷安装齐全安全报警器和安全出口标志牌。
11、富饶庄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共有采空区面积5.53万米2,已塌陷2.
防治措施:⑴富绕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重点加强对出现异常的空区监测,对已无法实施人为监测空区,必须开拓其他线路通道对该区域实施人为监测,由专职安全员全天候对采空区加强巡查监测,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如遇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⑷加强原塌陷区水及断层水的监测预报,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
12、富饶庄第二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采空区面积3.54万米2,已塌陷1.088万米2。现该矿处于停产状态。
防治措施:⑴富绕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⑷加强原塌陷区水及断层水的监测预报,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
13、山东美银膏业有限公司三号矿采空区
该矿现已形成6.14万米2的采空区,自建矿以来未发生塌陷,其东部与安靖水库相邻,受地表水体威胁较大。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的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并及时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斜井东翼各水平迎头与安靖水库之间留好隔离带;⑷加强采空区监测巡查,加强对安靖水库水体及地下水变化的监测,如发生异常,立即撤出井下工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⑸加强地下水变化监测预报,在今后的开采过程中,做好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14、山东美银膏业有限公司左庄矿采空区
该矿现已形成采空区5.34万米2,已塌陷面积约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的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增加报警器及安全出口标示牌的数量;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并及时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⑷矿山、卞桥镇政府及左庄村委及时搬迁拆除空区西北部的建筑物以避让;⑸在开采过程中留足与地表相对应建筑物的隔离带。
15、卞桥镇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目前已停产,共有采空区面积6.22万米2,2001年8月和2006年4月两次发生塌陷,共塌陷采空区面积
防治措施:⑴卞桥镇政府及有关村委要在地面沿采空区外边缘埋设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里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⑵井下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增加报警器的数量,发现采空区异常变化时,告知石膏粉厂停止生产,撤出车间生产人员;⑶卞桥镇政府抓紧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塌陷区进行恢复治理,治理完毕后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治理验收;⑷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空区及地下水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⑸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在开采过程中加强对本矿地下水的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16、仲村煤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于北仲村、新合庄、岐山庄、梅家沟、武岩庄、峡矸等村庄。虽然所有煤矿已关闭,但遗留的采空区发生过多次塌陷,曾造成原岐山中学、中心校、武岩庄、梅家沟村20余间房屋开裂而成危房,并在中心校西侧农田产生过塌陷坑。目前,已申请资金并与省地环监测总站联合对该地部分区域进行了恢复治理。
防治措施:⑴煤矿已全部闭坑,各矿采矿资料不详,无法准确确定采空区的位置和范围,当地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地表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危险区进行封闭;⑵教育、建设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及时拆除原岐山中学、中心校已开裂的危房;⑶今后如再搞工程建设和进行村庄规划,必须先对项目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⑷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全面恢复治理。
17、萤石矿采空区
位于丰阳镇西河村东北
防治措施:⑴由丰阳镇政府、西河村委封闭采空区范围,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误入该范围;⑵及时搬迁拆除空区相对应地表建筑物以避让;⑶丰阳镇政府、西河村委固定专人加强监测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18、重晶石矿采空区
分布于郑城镇松林、汪家沟、范家洼等村。
防治措施:⑴郑城镇政府、各有关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郑城镇乡建等部门严格把关,在采空区范围内不规划建房;⑶加强对采空区的群测群防,做好巡查监测,如遇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19、石英矿采空区
分布于柏林镇塔峪村(北部山体)。
防治措施:⑴柏林镇政府、塔峪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0、金矿采空区
分布于铜石镇东大湾(西北山体)等村。
防治措施:⑴铜石镇政府、东大湾、西皋及南张里等村等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1、铁矿采空区
分布于平邑县鲁连金刚石有限公司铜石铁矿区。
防治措施:⑴平邑县鲁连金刚石有限公司及相关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露天矿山边坡、废渣弃土区
主要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资邱等乡镇花岗石矿山,丰阳、平邑、铜石、地方等乡镇石灰石、粘土矿山,流峪、白彦、丰阳、仲村、武台等乡镇角闪岩矿山,各矿经多年的开采,尾矿堆积过高影响了地表水体流通,山体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山坡上堆积了大量废石渣、弃土,汛期强降雨容易诱发滑坡和渣石流、泥石流,威胁山坡下的农田、植被和地形低洼处的居民安全;若临空较高的采矿场处理不当,将威胁采矿场内作业工人的安全。
防治措施:⑴由当地政府组织矿山企业和群众将废石渣、弃土区垦植林木、草皮;⑵弃渣弃土区下游设立警戒区,各矿山汛期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遇强降雨要发出警报;⑶对临空较高的采矿场进行削坡,对废石渣、弃土、尾矿堆积区加固好地基和坝堰,疏通地表水体流径通道;⑷搬迁弃渣、弃土区下游所威胁的民房进行避让。
(三)山地地质灾害易发区
1、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
①柏林镇红庙村东:路边山坡有一孤立岩体,约
②卞桥镇东山神庙村:村庄地处峡谷中,山体陡峭,村庄两侧山坡上矗立较多危岩体和活动滚石,威胁村民安全;
③卞桥镇崔家庄、李家石屋、西山神庙等村,以上村庄都背靠大山,山体陡峭,植被稀少,分布大量孤立岩体,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防治措施:⑴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在汛前清理完危岩体及活动滚石;⑵搬迁受威胁居民避让,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制度;⑶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
明温路明光寺路段南侧。修筑公路时,对右侧山体削坡不够,且未对山体进行支护、加固或修建引流槽,使岩土边坡长期处于冲刷之中,汛期强降雨易发生滑坡,威胁行人安全。
防治措施:①由当地政府组织路权单位和当地群众对滑坡体削坡卸载;②对斜坡砌垒石质挡墙或锚喷加固。③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
3、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区
位于柏林镇麻峪、蒙阳、大沟峪、卞桥镇广固尧、东洼店、可乐、李家石屋等村庄,这些村庄三面环山,上游分布有大量松散堆积物,而村庄又都处在箕形低洼处,汛期强降雨易受泥石流的袭击。
防治措施:⑴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加强对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将村民撤到安全地带,进行有效避让;⑵向当地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每户一卡;⑶加强宣传,做到群测群防。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因采矿活动形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区,采矿权人为监测、预防责任人;闭坑矿山遗留的采空区、弃渣弃土分布区,其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为监测、预防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对易发区、隐患区进行巡查监测、预报。地下开采矿山还要指定2—3名专职安全巡查员,24小时全天候对采空区进行全面巡查,做好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二)自然灾害,原则上是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组织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巡查监测,指定责任心强的监测人,传授其一些基本的监测知识,建立群测群防网络。
六、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委和矿山企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齐抓共管,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防治结合,常抓不懈,并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防患与未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努力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县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要逐个明确监测、预防责任人,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万无一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和防治工程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矿山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协调有关乡镇、村和矿山搞好采空区及地面的监测。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矿山采空区、弃渣弃土区的巡查监测、预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要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矿山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矿山企业还要负责本矿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旅游部门在确定旅游线路时,应充分考虑汛期降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对游客构成的潜在威胁。水利部门汛期要注意降雨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对下游居民的侵害,做出较确切的预报。气象部门要作好气象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防灾减灾。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
(三)加强汛前检查、落实防灾方案和各项制度
汛前各乡镇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层层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专人值班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公开值班电话,一旦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及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防治和避让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系统,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严禁乡镇、村及矿山企业隐匿灾害情况。
汛后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对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
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
县国土资源局:4292800、4292890(白天)
4292837、4292800(夜间)
平政办发〔20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提升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地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拟落户我县境内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商贸流通、旅游类招商项目。
二、评审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建设规划、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2、项目建筑设计、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要求。
3、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的投入产出及预计产生的税收是否达到相应要求。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包括土地价款、基建投入、设备投入。
6、确定项目的选址、用地面积,拟进行一事一议的事项。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项目评审实行初审和综合评审。
项目引进单位在每月5日、15日、25日提报拟评审项目进行初审。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报经济开发区,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初审把关并汇总提报;落户经济开发区外的项目报县重点项目办公室,由县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初审把关并汇总上报。
根据项目初审及提报情况,县里不定期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综合评审材料的申报
通过初审的项目在进行综合评审时,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25份提报评审委员会。具体包括:
1、投资商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净资产、销售收入、利税等反映投资商实力的简介)
2、拟上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性、节能环保措施、市场前景、生产规模及经济效益分析、需要的配套条件等);
3、项目节点计划。
五、项目评审意见的落实
凡通过评审会评审的项目,评审会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准予落户及给予的政策等内容,将出具体书面评审意见,并作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凡通过评审准予落户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在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审核把关,县里成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落户我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实际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举行。会议以无计名投票方式对每个参评项目进行打分,综合汇总后依据项目评审得分高低,依次予以批准项目落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为同意。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提报项目评审材料,确保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更加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平政办发〔201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今年5 月12 日是全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结合“5.12”防灾减灾日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灾应急疏散演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灾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防灾应急疏散演练,是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意识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各级防范处置能力,减轻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防灾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在我县逐步推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开展情况看,还存在演练开展不平衡、认识不到位、组织不规范等问题,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亟需加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灾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防灾应急疏散演练作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切实做好防灾应急疏散演练各项工作
(一)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区域特点、职能责任和工作实际,组织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结合演练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宣传教育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采取专题展览、网站专栏、报刊文章、海报标语、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地震、火灾、水灾等应急避险知识和成功案例,切实增强趣味性和互动性,提高社会公众学习掌握防灾应急避险知识的自觉性,使防灾应急疏散知识达到人人熟知、社会响应的效果。公安、安监、卫生、地震、人防办、林业、水利、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抓住“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利时机,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活动。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就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准备、预警手段、紧急疏散、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方面做出规范,力求预案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预案编制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学校、社区、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重点做好人员安全疏散,非煤矿山、化工企业等要安排好重要部位的人员疏散程序,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三)精心组织实施。对每次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单位都要结合应急疏散预案,成立演练指挥机构,制定演练方案,细化演练程序,力求避险方法科学合理、疏散路线清晰明确、处置措施具体得当。要加强对参演人员的培训,明确疏散程序、疏散信号、疏散路线、疏散顺序、疏散场地和时间要求等,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演练活动安全、有序、有效。要及时对演练活动暴露出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总结分析,对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四)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演练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积极参与防灾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的良好氛围,推动演练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医院、进企业、进大型活动场所等。
三、切实加强对防灾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把防灾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作为行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强对行业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指导。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开展防灾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办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演练常态化。自2011年起,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以“5.12”防灾减灾日为契机,每年在5月份“5.12”防灾减灾日前后集中组织开展防灾应急疏散演练活动。非煤矿山、化工企业、学校、医院和超市等易发灾害地区、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适时开展防灾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演练计划和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根据演练计划,积极开展防灾应急疏散演练的各项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业、各单位的演练活动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附: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指南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指南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广泛深入地开展应急疏散,提高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反应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范处置突发事件所有需要应急疏散的情形。
2 应急疏散组织机构
应急疏散工作在应急疏散组织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可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疏散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转为应急疏散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疏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疏散引导组、抢险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具体分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2.1 领导小组职责
做好应急疏散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抢险和人员疏散、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调查统计以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职责
(1)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应急疏散预案、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2)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人员快速、安全、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3)抢险救护组负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严防次生事故发生。(4)后勤保障组负责维护应急疏散秩序,调度应急物资和资金,妥善安排疏散人员生活等工作。(5)善后工作组负责调查、统计和报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3 应急疏散准备
3.1 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知识宣传、日常值班、应急疏散演练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应急疏散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不同时间和条件下的应急疏散程序。
3.2 加强宣传,熟知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阵地和载体宣传应急知识,使疏散人员熟悉应急疏散预案,掌握应急避险技能。
3.3 夯实基础,保障到位。加强对重点部位、设施、路线的安全检查。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避险场地示意图,设立疏散指示标识等。
4 应急疏散实施
4.1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疏散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指挥部部署、协调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进行应急疏散。(2)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区域。(3)抢险救护组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4)后勤保障组排除安全隐患,调度应急物资和资金,协助加强治安管理。(5)善后工作组调查、统计和报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处理善后。
4.2 应急疏散工作结束后,应急疏散指挥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 预案演练培训与管理
5.1 根据预案,制定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5.2 加强对应急疏散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3 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平政办发〔201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临沂市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精神,加快普及我县学前三年教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学前教育需求为宗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公办为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到2013年,建成公办标准化幼儿园158所, 16个乡镇(街道)全部建成独立或附设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中公办教师的配备比例达到50%;进一步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提高保教质量,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2%。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全县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5所,4处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新建社区配套幼儿园4所,新建和改扩建学校附设幼儿园30所,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到3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专业合格率达到75%以上,园长、幼儿教师专业培训率达到30%。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8%。
2012年,扩建县实验幼儿园,达到10个班以上的规模;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4所,全县乡镇中心幼儿园省级认定达标率达到50%;新建社区配套幼儿园10所,改扩建学校附设幼儿园32所,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到4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专业合格率达到80%,园长、幼儿教师专业培训率达到60%。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64%。
2013年,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6所,全县乡镇中心幼儿园省级认定达标率达到100%;新建社区配套幼儿园15所,改扩建34所学校附设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到6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专业合格率达到85%,园长、幼儿教师专业轮训一遍。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2%。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积极推进城区幼儿园建设。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加强城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多种形式发展城区公办幼儿园,支持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举办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财政投资及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城区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全部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立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3、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严格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建设幼儿园。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县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确保公办幼儿园公办教师达到50%以上。
2、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 2013年前,对所有园长和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加强名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培训,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积极开展幼儿园保育员、炊事员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3、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将在职在编的公办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三)强化学前教育管理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审核登记。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建立由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管。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情况。
2、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教体、综治、编制、发改、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公安、卫生、民政、物价、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筹、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需要及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对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园予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从2011年起,县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审核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学前教育纳入对乡镇(街道)科学发展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定期调度,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为学前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铜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山东金联矿业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中发现山东金联矿业有限公司南面尾矿库和承租的铜石选矿厂尾矿库渗滤液中氰化物严重超标,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
(一)尾矿场周边防洪排水道内存有大量渗滤液,经监测,氰化物浓度0.865mg/l,超标3.33倍;
(二)尾矿场及围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极易污染地下水;
(三)尾矿渣存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四)尾矿库附近无事故应急水池;
(五)该公司无氰化物检测能力;
(六)该公司承租的铜石选矿厂尾矿库未做防渗处理,渗滤液无收集设施,直接泄露场外。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山东金联矿业有限公司及承租的铜石选矿厂实施停产治理。
停产治理期间,山东金联矿业有限公司要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对南面尾矿库和承租的铜石选矿厂尾矿库进行彻底整改,清除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完毕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停产治理期间,若发现擅自开工生产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将实施停产关闭,并严格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平政办发〔201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平邑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清理县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总体目标是:继续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现行政许可(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清理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
(一)统一组织和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许可事项的清理摸底和初审工作,清理结果由县政府统一审定公布。
(二)全面清理。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同时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清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开展清理工作,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清理工作范围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名义实施,由各部门(单位)承办和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事项的认定和排除
(一)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认定和排除
1、列入清理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外部行政行为,许可形式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批准、登记等。
2、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等,不属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机动车登记、户籍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不属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不属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但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除外。
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告知性备案也不是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3、其他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应当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五、工作步骤
本次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工作采取自查和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行清理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原则,在《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平政发[2006]63号)公布的县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拟保留或取消、合并、新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意见,并分别列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涉及收费项目的,一并列明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表格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有关依据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局,上报表格时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
(二)审查审核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县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清理项目进行审查审核,对合法项目进行统一编码。
(三)反馈沟通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县政府法制局将审查审核后的县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情况反馈各部门(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四)审定公布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县政府法制局对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县政府部门(单位)实施,未经县政府文件编码确认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凡本次清理单位没有申报,或者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核没有合法依据不予公布的许可项目,各单位一律不得继续实施,否则按照滥用职权依法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届时县政府法制局将从各部门(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得力人员靠上,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
附: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类登记表
2、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内容明细表
(到邮箱lypyfzj@163.com下载,密码123456)
附表1: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类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机关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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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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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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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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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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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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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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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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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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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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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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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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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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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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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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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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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内容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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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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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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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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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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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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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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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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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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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平政办发〔2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集中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
平邑县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集中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管理工作,搞好水土保持,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临沂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建立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体系为目标,以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建立健全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增强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责任和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自觉性。
(二)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率、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率,有效遏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
(三)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集中检查活动的范围、内容
(一)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发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方案修改编报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使用情况。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检查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二)调查摸底阶段:(
(三)全面整改阶段:(
(四)总结阶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县里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集中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集中检查活动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研究问题,确定对策,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载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临沂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及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增强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责任和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自觉性,为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整改到位。对这次集中检查活动中排查出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加以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是
附:平邑县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集中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平邑县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管理集中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玉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崔传友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甄德生 县唐村水库管理处党总支书记、水利局局长
刘青松 县水利局副局长、水保局局长
成 员:赵 亮 县监察局副局长
宋庆亮 县发改局副局长
公维季 县经信局副局长、节能办主任
卜凡昌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
李 强 县科技局副局长
王少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宋继先 县司法局副局长、普法办主任
曹卫清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涛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 强 县交运运输局副局长
仇广庆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万成 县农业局纪检组长
刘德力 县水保局副局长
廉士增 县水保局副局长
郭道义 县林业局副局长
曹庆东 县环保局副局长
韩其琛 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同胜 县公路局副局长
高继业 县物价局副局长
陈登峰 县中小企业办公室副主任
艾进传 县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
杨芹书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宓大任 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保局,刘青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德力、廉士增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平政发〔2011〕19号
为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强县”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我县工业发展步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一步加快工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转方式、调结构作为重大任务和主攻方向,抢抓发展机遇,坚持“新型工业强县”战略,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实施“三四五”工业提升工程。围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做优做强优势产业、规范提升特色产业,努力实现骨干企业壮大、产业集群培植、工业项目建设、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园区开发、节能减排推进、融资矛盾缓解和企业改革改制八大突破。
二、主要目标
2011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7%以上,经济效益增长25%以上,工业技改投入增长33%以上,万元GDP能耗下降3.43%以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4家,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企业30家,利税过千万元的企业24家。(具体任务指标分解见附件1、2)。
三、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工业经济重点是通过大力实施“三四五”工业提升工程,实现工业发展的新突破。即培育壮大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做优做强机械、化工、造纸、黄金四大优势产业;规范提升石膏、石材、罐头、手套、金银花五大特色产业。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始终坚持“大抓项目、抓大项目”不动摇,以“大项目突破年”为契机,紧盯项目抓落实,使其快速成为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发改、经信等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抢抓政策机遇,选准选好项目,加强策划包装,争取更多的项目落户我县。要坚持和完善重点工业项目协调督办机制,跟踪工作进度,通报相关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解决时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今年重点实施投资过千万元的52个技术改造项目(名单见附件4),对平邑中联水泥、天宝化工、临工桥箱、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九间棚药业等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在建项目要尽早形成生产能力并发挥效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优质项目优先、超大项目优先、高新项目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促使早日开工建设、投产达效。
(二)壮大骨干企业发展规模。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着力提高重点骨干企业核心竞争力。把汇源果汁、中联水泥、山东黄金、北新建材、福田雷沃等上市公司在我县投资的5家企业和冠鲁集团、天宝化工等纳税过百万的骨干企业(名单见附件3)纳入扶持重点,优先核准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信贷、电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促使企业不断激发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形成快速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促其起到带产业、优结构、壮财政的龙头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证骨干企业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并购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的,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实现低成本扩张,做大、做强企业。对纳入全市“双50计划”企业,除按临政字[2011]51号文件兑现奖励外,县里还将追加奖励。
(三)全面提升整合五大产业集群。继续贯彻落实县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罐头、石膏、石材、棉纺手套、金银花五大产业发展的意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改造提升步伐,快速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罐头产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地方)国际罐头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打破传统的罐头消费理念,研究制定产品新型包装销售策略,打造绿色、安全、保健、功能高端品牌,提升附加值和知名度。石膏产业。进一步完善石膏工业带功能区划和基础设施配套,发挥平邑北新建材、拜尔建材等骨干优势企业的带动作用,整合全县的石膏资源,治理小散乱和无序竞争,形成竞争拳头和品牌优势,努力打造中国石膏生态环境示范区。石材产业。依托国际石材城,坚持扶优扶强、引大引强、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原则,狠抓石材企业整合提升,规范开采加工秩序,加强环境整治,公平税费负担,强化征收措施,推进石材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棉纺手套产业。在加快中国(仲村)棉纺手套城一期工程建设基础上,提高入园企业数量和质量,规范合线、手套生产经营秩序,通过重点项目引进与建设、技术改造,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棉纺手套产业集群的成长与壮大。金银花产业。大力发展GAP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广种植新品种,稳固并扩大全国第一的生产基地位置。着力培植金银花深加工企业,开发药食两用系列产品。加快金银花物流港建设步伐,迅速形成金银花种植、加工、营销网络基地。县政府将安排五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五大产业发展。2011年,力争五大产业实现产值过120亿元、利税过10亿元。
(四)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兴工”战略,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一是抓好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自主创新机制,加大企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力度,力争2011年再新增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家,市级3家。二是抓好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力争全年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4个。三是抓好品牌创建,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提高企业争创名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争取年内创建中国驰名商标1件,山东省著名商标8件,省名牌产品6个。四是抓技术创新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五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5年内把规模以上企业管理者培训一遍,今年计划首批外出培训50人,同时继续鼓励县内优秀企业家积极参加市经信委组织的清华大学第四期EMBA研修班。县财政将设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支持和鼓励创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五)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建设。继续按照布局合理、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创新机制,完善配套,切实提升产业聚集效应和承载辐射能力。各乡镇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预留好工业发展空间,规划建设工业项目聚集区。2011年度我县新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满足经济开发区、地方罐头城、石膏工业带、国际石材城、仲村手套城、金银花物流港等六大园区和各乡镇工业园区的发展需要;要把园区、企业的发展与物流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形成科学合理、流转顺畅、有利于园区和企业发展的物流体系;积极推进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引导相关企业集聚园区生产。
(六)稳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严格控制能耗增量,把节约能源作为新上项目的主要原则和前置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对落后产能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改,大力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进一步发挥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广应用节能、节材、节水、节地、节约矿产资源等成熟技术和工艺,大力推广废水零排放、污水回用等技术;用足用好各级节能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集中扶持一批节能技改重点项目;进一步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引进利用高科技资源节约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县企业资源节约技术含量和水平。重点抓好省、市调度的冠鲁集团、丰源公司、金信建材、山东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4户企业的节能工作。县财政将设立2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集中扶持一批节能技改重点项目。
(七)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矛盾。各金融机构要提高骨干企业的授权授信额度,运用多种信贷方式,加大支持力度,优先保证重点骨干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在抵押品评估和信贷偿还等方面可享受《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抵押品一次评估使用二年的意见》(平政办发[2009]113号)和《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过桥还贷基金的意见》(平政发[2008]59号)等文件制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金融主体的建设,力争年内新引进设立1-2家金融机构。不断健全农村金融网络,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二级支行,尽快形成与现代工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办、县人民银行要积极督促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和金融创新。2011年,全县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贷款余额要达到9亿元以上。县财源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要积极运作,扩大担保能力,支持企业融资,县财政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鼓励。同时,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八)深化企业改革改制。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27号文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主动地实施和参与改革。一是抓好重点企业的兼并联合,加快培育一批适应市场需要、拥有核心技术、重视创新、机制灵活、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外地大企业来我县兼并企业设立子公司,在我县缴纳的所得税留成部分,三年内同级财政按30%奖励该子公司。外地大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联合县内企业发展,所参股联合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拿出30%按股权比例分割奖励。二是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上市。争取天宝化工和康发食品上市工作年内有突破。三是继续推进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四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困难企业的遗留问题,促进和谐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搞好运行调度。强化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度分析和监测预警。进一步完善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和工业经济旬报、月报、季报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工业数据统计制度。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属规模企业要及时向县统计、经信部门报送工业发展指标。
(二)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倡导“工业强则财政强,工业兴则百业兴”的科学发展理念,在全县上下进一步形成加快工业发展提升的共识。把全力发展工业、自觉服务企业变成全县上下的共同行动,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工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开展“效能服务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因部门失职或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明确工作责任。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着力抓好工业企业的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发展、企业自主创新、工艺技术改造以及产品市场开拓工作,要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努力做好生产要素供给保障和工业运行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大项目实施的支持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支持工业大项目的实施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为工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科技部门要着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国土部门要在国家土地政策范围内,优先为工业企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建设、规划部门要为工业园区、企业搬迁改造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工商质检部门要强化企业服务职能,加强对企业产品商标申报、名牌创建、产业基地建设等工作的指导支持,帮促企业发展。
2011年
共423条 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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