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鲁政复办〔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参与调解和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本业务系统或下级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被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定期梳理并积极应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风险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深度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资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七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考核内容。
第二章应诉责任区分及程序要求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由其办公室或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条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复议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县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县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
(三)以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应诉事务。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二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出庭应诉负责人证明书等文书上加盖应诉机关印章,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应诉承办单位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就被诉行政行为开展败诉风险评估。存在败诉风险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提交答辩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报告,符合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积极组织调解和参与诉前和解工作。
第三章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证明书(附件1)。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应诉机关印章。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全覆盖制度。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第十八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能及时出庭应诉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其确定临时出庭应诉负责人或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求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讼的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
第二十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实现100%。对发现不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约谈问责,并于年底扣减单位相应考核分数。
第二十一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熟悉本机关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庭审过程中,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二十四条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按规定程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或赴现场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庭审结束后,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必要时,可以依法请求复印庭审笔录。
第二十六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推行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过程中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调解制度。人民法院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建议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调解的案件,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负责人的确定参照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涉案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了解案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解活动,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对和解调解过程中不能及时制作的具体方案计划或需要向本级机关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后才能确定的有关事宜,涉案行政机关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予以书面答复。
审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基础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上诉再审及裁判履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若有新的证据或者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上级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后,应当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意见书,监督其及时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予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报送应诉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其他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EMS等合法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人民法院认可的有效途径传递有关法律文书,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合法有效提交各类行政应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见学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有关制度,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各镇(街道办)至少每年组织两次旁听庭审活动,县政府各部门至少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人员参加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定期评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应诉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发挥行政应诉倒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附件2)协同报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本区域或本部门内截至上月底的行政应诉案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每半年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书面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等工作条件,防止法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
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化档案。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行政应诉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县法院、县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要注重协商解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理解适用不一致、程序流程不规范等具体问题;注重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非诉执行,履行生效裁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深化诉源治理等制度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管控,积极妥善化解舆情危机,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舆情处置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培树典型和激励后进有机结合,全面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5日。《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平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平邑县水利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对唐村等7座大中型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进行批复的请示》(平水字〔2023〕25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编制的《平邑县唐村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平邑县昌里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平邑县吴家庄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平邑县公家庄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平邑县大夫宁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平邑县安靖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平邑县杨庄水库2023年防御洪水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严格按照汛限水位控制运行,做好工程安全巡查监测,及时掌握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平邑县水利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对《平邑县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预案》等6个预案进行批复的请示(平水字〔2023〕26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编制的《平邑县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平邑县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平邑县2023年河道(祊河)超标洪水防御预案》《平邑县城市超标准洪水方案》《平邑县河道(祊河)防御洪水方案》《平邑县祊河8座拦河闸坝联合调度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掌握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度汛。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平人社发〔2023〕9号
县直有关部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
平邑县2022年“劳动之星”职业技能竞赛在各承办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圆满成功,全县1000多名技术人员参加了28个工种的竞赛,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技能人才和先进团体,为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竞赛中,各行业、单位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筹划,精心组织,为整个技能竞赛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奋勇拼搏,展示了我县企业职工精神饱满、技艺精湛、素质全面、追求卓越的良好形象,涌现出了大批优秀选手。为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广大一线职工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人才、争做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决定对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林刚等28名同志授予“平邑县2022年劳动之星”称号,对获得个人赛一等奖的林刚等28名同志、个人赛二等奖的刘夫英等56名同志、个人赛三等奖的陈嘉盟等84名同志,指导教师(教练)奖的鲍雪皎等99名同志和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等7个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个人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主动发挥传帮带的示范引领作用。希望广大劳动者向获奖选手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水平,争做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希望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平邑县2022年劳动之星”人员名单
2、平邑县第四届“劳动之星”职业技能竞赛优秀参赛选手、优秀教师名单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中共平邑县委组织部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邑县总工会共青团平邑县委
平邑县妇女联合会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住建局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平邑县融媒体中心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2022年劳动之星”人员名单
会计记账技能比赛项目:林刚
会计电算化技能比赛项目:张东娥
绘画、手工技能比赛项目:李丽
舞蹈、弹唱技能比赛项目:王玉
中式铺床技能比赛项目:曹丽霞
中式摆台技能比赛项目:宋旭芳
动画片制作技能比赛项目:张金秀
影视后期制作技能比赛项目:朱传军
PS图像处理技能比赛项目:张凡波
网站设计技能比赛项目:魏伟
焊工技能比赛项目:程泽
电子商务技能技能比赛项目:潘淑涵
速录员技能比赛项目:郭杜娟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比赛项目:赵金伟
电商技能比赛项目程:程玉清
汽修技能比赛项目:李同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技能比赛项目:马元
水泥生料制备工技能比赛项目:张金峰
水泥熟料煅烧工技能比赛项目程:程春胜
电工技能比赛项目:徐东浩
给水管焊接打压技能技能比赛项目:刘阳
普车技能比赛项目:胡永辉
数控车技能比赛项目:孙强
钳工技能比赛项目:毛可顺
电工(建筑类)技能比赛项目:王维
钢筋工技能比赛项目:李文博
农产品电商技能比赛项目:华鹏
林木种苗管技能比赛项目:孙加政
附件2:
平邑县第四届“劳动之星”职业技能竞赛
优秀参赛选手、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一、个人奖
1、一等奖(28名)
会计记账技能比赛项目:林刚
会计电算化技能比赛项目:张东娥
绘画、手工技能比赛项目:李丽
舞蹈、弹唱技能比赛项目:王玉
中式铺床技能比赛项目:曹丽霞
中式摆台技能比赛项目:宋旭芳
动画片制作技能比赛项目:张金秀
影视后期制作技能比赛项目:朱传军
PS图像处理技能比赛项目:张凡波
网站设计技能比赛项目:魏伟
焊工技能比赛项目:程泽
电子商务技能技能比赛项目:潘淑涵
速录员技能比赛项目:郭杜娟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比赛项目:赵金伟
电商技能比赛项目程:程玉清
汽修技能比赛项目:李同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技能比赛项目:马元
水泥生料制备工技能比赛项目:张金峰
水泥熟料煅烧工技能比赛项目程:程春胜
电工技能比赛项目:徐东浩
给水管焊接打压技能技能比赛项目:刘阳
普车技能比赛项目:胡永辉
数控车技能比赛项目:孙强
钳工技能比赛项目:毛可顺
电工(建筑类)技能比赛项目:王维
钢筋工技能比赛项目:李文博
农产品电商技能比赛项目:华鹏
林木种苗管技能比赛项目:孙加政
2、二等奖(56名)
会计记账技能比赛项目:刘夫英
会计记账技能比赛项目:张云超
会计电算化技能比赛项目:高兆霞
会计电算化技能比赛项目:郭增凤
绘画、手工技能比赛项目:张逍
绘画、手工技能比赛项目:田甜
舞蹈、弹唱技能比赛项目:高新乐
舞蹈、弹唱技能比赛项目:窦意萍
中式铺床技能比赛项目:潘奕玮
中式铺床技能比赛项目:韩芳
中式摆台技能比赛项目:刘蕊
中式摆台技能比赛项目:孙光亮
动画片制作技能比赛项目:董怀玉
动画片制作技能比赛项目:张洪军
影视后期制作技能比赛项目:张伟
影视后期制作技能比赛项目:苗祥鹏
PS图像处理技能比赛项目:张辉
PS图像处理技能比赛项目:能平
网站设计技能比赛项目:刘长超
网站设计技能比赛项目:张学历
焊工技能比赛项目:武俊杰
焊工技能比赛项目:许如恒
电子商务技能技能比赛项目:侯雪婷
电子商务技能技能比赛项目:刘晓宇
速录员技能比赛项目:魏瑶
速录员技能比赛项目:张洪军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比赛项目:周鲁东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比赛项目:高召柏
电商技能比赛项目:王洪臻
电商技能比赛项目:张颢竣
汽修技能比赛项目:裴洪震
汽修技能比赛项目:张美玉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技能比赛项目:武玉廷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技能比赛项目:赵波
水泥生料制备工技能比赛项目:王立章
水泥生料制备工技能比赛项目:王颖
水泥熟料煅烧工技能比赛项目:魏交统
水泥熟料煅烧工技能比赛项目:张永
电工技能比赛项目:梅现飞
电工技能比赛项目:王珂
给水管焊接打压技能技能比赛项目:贾俊中
给水管焊接打压技能技能比赛项目:李宁
普车技能比赛项目:张现征
普车技能比赛项目:刘庆波
数控车技能比赛项目:林存元
数控车技能比赛项目:翟培川
钳工技能比赛项目:郭仁文
钳工技能比赛项目:孟凡明
电工(建筑类)技能比赛项目:林存向
电工(建筑类)技能比赛项目:刘正营
钢筋工技能比赛项目:吴永强
钢筋工技能比赛项目:梁宏滨
农产品电商技能比赛项目:孔笠菡
农产品电商技能比赛项目:闫守英
林木种苗管技能比赛项目:李彦龙
林木种苗管技能比赛项目:李运金
3、三等奖(84名)
会计记账技能比赛项目:陈嘉盟
会计记账技能比赛项目:许芮萌
会计记账技能比赛项目:王金月
会计电算化技能比赛项目:刘思佳
会计电算化技能比赛项目:王梓荧
会计电算化技能比赛项目:杜海宏
绘画、手工技能比赛项目:吴开慧
绘画、手工技能比赛项目:李文文
绘画、手工技能比赛项目:郑雨晴
舞蹈、弹唱技能比赛项目:胡珂
舞蹈、弹唱技能比赛项目:汪殊涵
舞蹈、弹唱技能比赛项目:牛文婷
中式铺床技能比赛项目:马一鸣
中式铺床技能比赛项目:孟令云
中式铺床技能比赛项目:刘翼陈
中式摆台技能比赛项目:毛会杰
中式摆台技能比赛项目:马一鸣
中式摆台技能比赛项目:张文瑜
动画片制作技能比赛项目:金磊
动画片制作技能比赛项目:孟令云
动画片制作技能比赛项目:刘德超
影视后期制作技能比赛项目:刘长超
影视后期制作技能比赛项目:王浩然
影视后期制作技能比赛项目:王立盟
PS图像处理技能比赛项目:王征
PS图像处理技能比赛项目:张洪军
PS图像处理技能比赛项目:王加庆
网站设计技能比赛项目:刘倩
网站设计技能比赛项目:岳建
网站设计技能比赛项目:王立政
焊工技能比赛项目:周鲁东
焊工技能比赛项目:付强
焊工技能比赛项目:张帆
电子商务技能技能比赛项目:李新
电子商务技能技能比赛项目:徐兴
电子商务技能技能比赛项目:祝振翔
速录员技能比赛项目:朱传军
速录员技能比赛项目:孙光亮
速录员技能比赛项目:臧艳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比赛项目:李娟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比赛项目:韩芳
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比赛项目:沈维峰
电商技能比赛项目:马水菡
电商技能比赛项目:马浩宸
电商技能比赛项目:杨万里
汽修技能比赛项目:孙艳
汽修技能比赛项目:张媛媛
汽修技能比赛项目:武将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技能比赛项目:李厚军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技能比赛项目:张磊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技能比赛项目:张旭
水泥生料制备工技能比赛项目:郑祖超
水泥生料制备工技能比赛项目:华德建
水泥生料制备工技能比赛项目:吴国旭
水泥熟料煅烧工技能比赛项目:甘露
水泥熟料煅烧工技能比赛项目:阮永彬
水泥熟料煅烧工技能比赛项目:潘全东
电工技能比赛项目:何宗强
电工技能比赛项目:付华友
电工技能比赛项目:李永超
给水管焊接打压技能技能比赛项目:孙宽
给水管焊接打压技能技能比赛项目:王桂海
给水管焊接打压技能技能比赛项目:池召良
普车技能比赛项目:尹家宝
普车技能比赛项目:张德喜
普车技能比赛项目:杨华
数控车技能比赛项目:高金海
数控车技能比赛项目:于天钢
数控车技能比赛项目:刘明明
钳工技能比赛项目:白永强
钳工技能比赛项目:高建强
钳工技能比赛项目:徐彬
电工(建筑类)技能比赛项目:王永华
电工(建筑类)技能比赛项目:孟强
电工(建筑类)技能比赛项目:朱建成
钢筋工技能比赛项目:王庆华
钢筋工技能比赛项目:牛士伟
钢筋工技能比赛项目:牛俊华
农产品电商技能比赛项目:王宁
农产品电商技能比赛项目:李宁
农产品电商技能比赛项目:肖培卫
林木种苗管技能比赛项目:张少菊
林木种苗管技能比赛项目:张兴来
林木种苗管技能比赛项目:宋金涛
二、优秀指导教师(99名)
鲍雪皎、卜晓燕、曹琳、陈燕飞、陈艺丹、程斌、池景存、崔波、崔启永、狄茂盛、窦志强、杜忠才、付峰、付强、高建国、高召柏、高兆霞、葛宏坤、郭杜娟、郭文、韩芳、贺敬军、蒋纪美、蒋珊、金锋、金磊、孔敬袆、李艾玲、李传鹏、李付新、李刚、李娟、李丽、李强、李珊珊、李同、李伟、李霞、李小华、李运科、梁广勤、林刚、蔺如月、刘坤、马亮、马宁、马希赛、毛汇杰、孟浩然、苗祥鹏、牛勇、潘奕玮、亓金帅、任庆香、任英、沈维峰、时明坤、宋敬强、宋强、孙亮、孙勇、田凯、王彬、王福宏、王光洲、王皓、王加庆、王丽、王正伟、魏伟、吴开存、吴瑞可、武传印、武将、徐珊珊、徐祥云、闫先龙、尹紫群、袁本学、岳建、臧艳、张兵、张春苗、张东娥、张帆、张洪军、张辉、张金镯、张令果、张圣鑫、张献花、张晓雷、张艳、张云超、郑新月、周娇、周鲁东、朱光琳、卓琳
三、优秀组织奖
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
临沂万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平邑县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德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平邑县沂蒙山果林协会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行业竞赛)
平政办字〔2023〕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全县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学把握,切实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部分省份先后报告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且非洲猪瘟在调运环节发生疫情的比例仍然较高;同时随着气候逐渐回暖,野生候鸟开始迁徙,畜禽补栏调运日趋频繁,疫情传入我县的风险不断上升,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为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做好今年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县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开发区)要严格落实省非洲猪瘟防控部署和要求,开展“大清洗、大消毒、大宣传”活动,实行网格化防控工作机制,加大对重点区域(场、点)环境采样监测,加强生猪出栏检疫、屠宰环节风险管控、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消毒灭源等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疫情报告机制和健全疫情举报制度,规范疑似疫情和自检阳性处置程序,严肃查处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生猪、不主动报告疫情、不配合疫情处置、私自处置偷卖病死猪造成疫情传播、违规调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
(二)积极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分工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布病等畜间人兽共患病宣传活动方案,各镇街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布病等畜间人兽共患病宣传活动方案,分级分类开展一系列宣传培训教育主题活动。对动物防疫检疫检测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置”能力;对生产经营者,强化防治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确保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公众,强化防控政策宣传普及,倡导健康饮食和良好生活方式,提高防范意识。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规定,加强牛羊等产地检疫和调运监管,做好市场监管工作。要加强人畜共患病情况监测,组织村级防疫人员对全县畜禽养殖、交易等场所开展全覆盖排查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疫情预警动态。要不定期开展进场入户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封闭饲养、日常消毒、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三)坚持不懈地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要深化强制免疫机制改革,继续推进“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落实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物安全管理,提升动物疫病安全防护能力。要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我县今年春季集中免疫工作从3月中旬开始,5月中旬全面完成;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中旬开始,10月下旬全面完成。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春防和秋防资金,做好免疫队伍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免疫注射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四)强化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畜牧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集中监测、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工作,开展专项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关注辖区内动物疫病发展趋势和动向,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发现的苗头性、突发性动物疫病,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五)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严防外疫传入。畜牧部门要不断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管理,规范检疫监督行为,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做好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快提升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密切关注省外疫情流行态势和高风险地区畜禽调出情况,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和生猪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联合交通、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积极做好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活禽交易场点的消毒灭源工作,保障调入畜禽的安全,严防外疫传入。
(六)做好无疫区维持运行工作,推动重点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要按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求,落实好无疫区维持工作。以规模场、牛羊种畜场为突破点,加快布病、结核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逐个摸清辖区内规模场和牛羊种畜场底数,按照市级防治规划和布病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合理制定辖区内布病、结核病净化无疫工作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总结推广不同规模养殖场户先进防控经验、做法、模式,加快建设净化场和无疫小区,逐步实现从场点到场群的控制净化目标。要充分发挥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牵头总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共同推进无疫区维持运行管理,确保我县的无疫区各项工作顺利运转,持续提升我县的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能力。
(七)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做好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健全快速反应程序,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要强化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确保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一)严格落实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建立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防控责任制,切实将资金落实、畜禽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报告、应急处置等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切实构筑科学防控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镇街政府、畜牧部门、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有关单位和养殖加工企业“六位一体”的工作责任体系。推行在政府领导、畜牧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养殖场防疫员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
(二)健全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机制。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保障动物防疫经费及时拨付是各级政府应有的责任。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疫苗经费、疫情监测、应急物资储备、扑杀及补助、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由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负责;各镇街要按照免疫技术规范、辖区畜禽实际饲养数量、免疫程序及覆盖面积等实际情况,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主要用于辖区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鸡新城疫等疫苗经费、动物疫情调查、强制消毒、培训、耗材、车辆、人工、应急物资储备等),以确保强制免疫、消毒灭源、疫情监测、扑杀及补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部门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共同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将开展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评估,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查评估通报制度,对防控措施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及时通报防控信息,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和先进典型。
附件:平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交警大队、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平政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临沂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聘夏洪文等100名同志为平邑县人民政府第三届督学。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夏洪文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
平邑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张开军 平邑县总督学
唐 龙 平邑县总督学
高中东 平邑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核算中心主任
季媛媛 平邑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副主任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成科科长
刘 波 平邑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副主任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研室主任
岳茂超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督导科科长
林存才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科长
高 峰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党建办主任
梁运博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信访科科长
张成功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教师教育办主任
魏有桢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仪器站站长
胡金波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幼教办主任
赵 侠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幼教办副主任
刘加强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安全办主任
高 振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基教科科长
许树国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基教科副科长
朱 环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少工办主任
陈文阳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电教站副站长
廉开波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祝福胜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郭庆申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张 蕾 平邑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科员
胡 楠 平邑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科员
王丹阳 平邑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科员
仇成果 赛博中学朝阳路校区督学
王 彪 平邑县仲里中学副校长
汪 涛 平邑县武台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常 涛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徐田增 平邑县柏林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付德东 平邑县卞桥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乔 磊 平邑县地方镇第一初级中学副校长
张志超 平邑县地方镇第二初级中学副校长
王林清 平邑县铜石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许士合 平邑县流峪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曾兆松 平邑县郑城镇第一初级中学副校长
张士营 平邑县郑城镇第二初级中学副校长
孔 伟 平邑县白彦镇第一初级中学副校长
董秀良 平邑县白彦镇第二初级中学副校长
付朋金 平邑县临涧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胡向前 平邑县丰阳镇初级中学副校长
胡金敬 平邑街道第一中心校副校长
魏 东 平邑街道第二中心校副校长
仇富强 平邑县仲村镇中心校副校长
孙 振 平邑县武台镇中心校副校长
孙友富 平邑县保太镇中心校副校长
高 伟 平邑县柏林镇中心校工会主席
蒋纪伟 平邑县卞桥镇中心校副校长
李允祥 平邑县地方镇中心校副校长
东 靓 平邑县铜石镇中心校副校长
李 源 平邑县温水镇中心校副校长
庄伟伟 平邑县流峪镇中心校副校长
何成印 平邑县郑城镇第一中心校副校长
褚夫刚 平邑县郑城镇第二中心校副校长
党 刚 平邑县白彦镇中心校副校长
林 建 平邑县临涧镇中心校副校长
肖 圣 平邑县丰阳镇中心校副校长
沈洪涛 平邑街道第一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张 丽 平邑街道第二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吴艳艳 平邑县仲村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李淑娟 平邑县武台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牛和玲 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类 雯 平邑县柏林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尹亚利 平邑县卞桥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杨丙刚 平邑县地方镇第一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王 静 平邑县地方镇第二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杨庆龄 平邑县铜石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王玉霞 平邑县温水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王贵芝 平邑县流峪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武林玉 平邑县郑城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杨天立 平邑县郑城镇第二中心园副园长
刘晓燕 平邑县白彦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王 鑫 平邑县临涧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宋 伟 平邑县丰阳镇中心幼儿园副园长
华 丽 平邑一中副校长
李景元 平邑一中副校长
裴洪伟 赛博高中工会主席
刘元亮 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创建办主任
咸宏永 实验小学副校长
孔祥友 兴蒙学校副校长
林清涛 平邑县第二实验小学工会主席
王晓丽 平邑县第四实验小学副校长
张 翠 平邑县第五实验小学副校长
蒋晓明 平邑县第七实验小学副书记
乔志良 平邑县蒙阳实验小学副校长
张现合 平邑县蒙阳实验初级中学副校长
能继军 平邑县赛博中学副校长
陈 建 实验中学副校长
张建强 平邑县东城赛博初级中学副校长
徐 彪 平邑县文化路初级中学副校长
孙有利 平邑县思源实验学校工会主席
魏开华 平邑县金银花实验学校副校长
邱 冰 平邑县实验幼儿园副园长
庞俊青 平邑县特殊教育学校副校长
于守义 平邑县西城实验小学副校长
林晓明 赛博附小工会主席
巩庆凯 曾子学校副校长
王 涛 蒙阳新星学校初中部校长
崔 波 平邑县德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党支部书记
吴 峰 平邑县阳光中学校长
县级督学在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平邑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本届县级督学聘期为三年,自2023年4月1日—2026年3月31日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政办发〔202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大十九届二次会议和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会议确定的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重点举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尤其是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部门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而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提案,其中县政府承办的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69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93件。为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给代表、委员和群众一个满意答复,现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分析研究,带头分解任务,带头督促落实,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限定时限抓办理,确保建议和提案项项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3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需联合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协办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搭建会办平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办理效率,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6月10日前办理完毕。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寄送。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二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3〕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步发展保障性住房。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为出发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促进实现全县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采取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增加供应,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坚持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等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结合我县“十四五”时期实际情况,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中土地支持政策的(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应逐级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享受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三、工作机制
(一)明确保障对象范围。重点保障在城区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所在的各工业园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居住问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
(二)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三)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报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确定,报县政府备案。
(四)严格项目审核认定。成立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和认定机制,按照《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的要求规范项目审核认定。申请单位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组织住建、住房保障中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按政策退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收回项目认定书。
(五)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每年8月底前,县住建、住房保障中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需求拟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有关部门。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并将建设质量安全作为监督重点,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加强运营管理。县政府(或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提升服务。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政策。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权属管理,科学利用存量资源,严格落实相关土地支持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有关规定,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四)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共享信息等事项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部门研究确定的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加强价格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有关单位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单位提出申请,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住房保障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金融、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完善工作措施,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工作调度、检查和通报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上级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的有关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保障群体和建设运营主体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附件:1.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
2.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
一、认定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拟开工建设、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均可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5.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上的房屋改建。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①申请书;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④房屋安全检测报告;⑤项目改建方案(包含设计方案、改建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⑥运营方案;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报县政府申请联合审查。
(二)审查。县政府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组织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认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
四、效力和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暖、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享受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五、其它
经省政府同意,对可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中土地支持政策(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新建的项目,参照《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东升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孙 刚 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闫光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牛克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康庆修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全超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 菊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敬臣 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
孙丹丹 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妙玉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邑县分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程玉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乔元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魏夫政 县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黄宇飞 市住房公积金平邑分中心
井 波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陆现清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副行长
李 梅 临沂银保监分局平邑监管组副主任
唐栓栓 县消防救援大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牛克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丹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平政办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规程》(平减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2.3部门职责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2灾情险情报送
4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6.2指挥平台
6.3应急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6.5应急避难场所
6.6通信电力
6.7交通运输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预案管理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应对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平邑武装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台、平邑银保监组、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平邑火车站、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应急管理厅和县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镇(街)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市、县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灾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和相关责任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平邑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及灾区镇(街)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灾区镇(街)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部门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舆情监测、舆论引导、舆情处置。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水利供水设施抢修;负责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县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县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武警平邑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银保监组: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平邑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工作。
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指导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1.1各镇(街)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
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逐点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1.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镇(街)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3.2灾情险情报送
3.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报送流程
(1)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应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险情灾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3.2.3报送时限
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向市级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可能出现的轻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反响的,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镇(街)和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
各地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速报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4.先期处置
4.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导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害险情或灾情。
4.2镇(街)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4.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带。
5.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能。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1.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开发区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2)县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安排部署。
(4)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抢修基础设施、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6)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并与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8)县政府领导或县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9)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3)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6)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7)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下拨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0)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做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1)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视情请求市应急局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3.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4.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4.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镇(街)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5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县应急局,县委、县政府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指挥平台
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应急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对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给予适当支持。
6.5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6通信电力
县发展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融媒体要协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6.7交通运输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要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7.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预案不尽事宜,根据相关单位“三定方案”职责开展工作。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规程》(平减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人力资源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科技保障
7.10宣传教育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培训
8.3考核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平邑县县减灾委员会
平邑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物资保障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启动预警响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报告及向镇(街),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级应急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直接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受灾镇街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镇(街)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县应急管理局。
4.1.3对干旱灾害,镇(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5日内核报。
4.1.4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2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参加,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开发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7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百间以上,1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百人以上,1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百间以上,1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健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县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相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灾区镇(街)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灾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中央、省、市、县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国务院、省或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7.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各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镇(街)、村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加快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关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镇(街)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及有关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镇(街)要和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镇(街),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建设。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镇(街),县减灾委成员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培训
各镇(街),相关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镇(街)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镇(街)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平政字〔2023〕4号
2021年10月以来,省委选派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兼战训大队大队长、四级高级警长张来春同志,省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助理经济师杨朝龙同志到我县挂职县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专班成员,同时市委组织部从部分市直部门选派了其他11名优秀机关干部分别到帮扶村担任驻村工作队队长、队员。
省、市派队员自派驻以来累计指导帮助11个村发展党员8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60名,储备村级后备人才47名,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提升;累计新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1个,发展产业增收项目3个,新增村集体经营性收入10余万元,带动10多名农村群众就近就业,强村富民进程明显加快;累计新建改建村级办公场所3个、农村综合服务设施2处,新修道路9.01公里,硬化绿化道路1.16万平方米,安装路灯560盏,村庄整体面貌明显改善;累计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0.2万人次,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个,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群众1.14万户,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增强。
为弘扬他们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创新实干的精神,表彰他们在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决定,给予张来春等13名同志记三等功、嘉奖一次,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到村任职工作的好作风,继续为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人员名单
2.给予嘉奖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张来春 省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平邑县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专班成员
张卫华 市地震台办公室主任,郑城镇响水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张素斌 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卞桥镇北安靖社区驻村工作队队员
韩新华 市信访局工作人员,郑城镇新富庄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附件2
给予嘉奖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杨朝龙 省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助理经济师,平邑县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专班成员
邹桂良 临沂职业学院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主任,武台镇董家庄村驻村工作队队长
陈 建 临沂职业学院正科级干部,武台镇武台村驻村工作队队长
王洪福 临沂职业学院副教授,平邑街道大井四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李光源 临沂职业学院教务处督导专员,平邑街道赵庄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韩明亮 临沂职业学院讲师,武台镇西武沟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袁 斌 市防震减灾中心副主任,郑城镇福安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杨 洋 市无线电技术保障中心副主任,地方镇东固社区驻村工作队队员
单宝奎 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职工,柏林镇兴蒙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平政复字〔2023〕5号
铜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华盛村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呈〔2022〕7号)《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盛丘村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发〔2023〕2号)《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泰和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发〔2023〕3号)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铜石镇华盛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铜石镇盛丘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铜石镇泰和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3〕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和疫情形势,全县工业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深入开展产业转型、标杆培育、技改提升、创新驱动等工作,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为鼓励先进、推动工作,根据《中共平邑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平发〔2019〕6号)文件精神,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2021年以来涌现出的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聚焦工业率先突破,推动产业做强做优,加速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为奋力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平邑县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个人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个人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
姓名 |
单位和职务 |
1 |
孔祥亚 |
平邑县委办公室县委机关政务保障中心主任 |
2 |
高璐璐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人 |
3 |
李 笑 |
平邑县发改局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服务业室副主任 |
4 |
司玉慧 |
平邑县发改局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室副主任 |
5 |
李国庆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建科负责人 |
6 |
刘 娟 |
平邑县科学技术局科员 |
7 |
马义军 |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税政二股股长四级主办 |
8 |
宋守霞 |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调配科副科长 |
9 |
管 晴 |
平邑县商务局办公室科员 |
10 |
张建军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 |
11 |
刘洪祥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科长 |
12 |
郭 强 |
平邑县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 |
13 |
王 莉 |
平邑县财政局工贸科科员 |
14 |
崔传玉 |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 |
15 |
马金凤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环境应急科科长 |
16 |
王 伟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工商贸科科员 |
17 |
乔元新 |
平邑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
18 |
咸会洋 |
平邑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规划发展室科员 |
19 |
李 永 |
平邑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
20 |
宋西海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 |
21 |
李现伟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科科员 |
22 |
陈晓云 |
平邑县统计局工业科科长 |
23 |
韩 峰 |
平邑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服务部副部长 |
24 |
张万强 |
平邑经济开发区财审部副部长 |
25 |
沙 伟 |
平邑街道经贸办副主任 |
26 |
管国宁 |
平邑街道统计站副站长 |
27 |
李 英 |
仲村镇人民政府科员 |
28 |
齐可永 |
仲村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29 |
高彩云 |
保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
30 |
赵 欣 |
保太镇人民政府经贸办主任 |
31 |
徐惠芳 |
卞桥镇人民政府经贸统计员 |
32 |
李雪梅 |
卞桥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33 |
仇 霞 |
地方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科员 |
34 |
闫 锋 |
地方镇人民政府经贸办科员 |
35 |
王 丽 |
铜石镇人大副主席 |
36 |
窦成晶 |
铜石镇人民政府统计站副站长 |
37 |
公绪平 |
温水镇人民政府经贸招商办主任 |
38 |
米 丹 |
郑城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39 |
张 峰 |
郑城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站长 |
40 |
孟庆丽 |
白彦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站长 |
41 |
盛刚伟 |
白彦镇人民政府经贸办科员 |
42 |
李姗姗 |
临涧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43 |
刘付栋 |
临涧镇人民政府统计站副站长 |
44 |
李 震 |
丰阳镇人民政府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统计站长 |
45 |
岳振涛 |
丰阳镇人民政府经贸办主任 |
46 |
相启军 |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郑城税务分局局长 |
47 |
卢 民 |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仲村税务分局四级主办 |
48 |
李 臻 |
柏林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
49 |
金 梅 |
柏林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部门负责人 |
50 |
徐 锋 |
温水镇人民政府财经服务中心审计所副所长 |
平政字〔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表彰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权利人,激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创新,根据《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县政府确定授予“一种抗裂石膏板”等2项专利平邑县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带有不镀膜面撒玻璃微珠加热装置的热熔釜”等4项专利平邑县专利奖二等奖、授予“一种α+β混合型半水石膏粉制备工艺及设备”等6项专利平邑县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努力取得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加快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不断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1-2022年度平邑县专利奖获奖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2022年度平邑县专利奖获奖名单
| 一等奖(2项) | ||||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发明人 |
| 1 | ZL201910545673.8 | 一种抗裂石膏板 |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 | 刘法亭;徐通;蔡素真 |
| 2 | ZL201510154491.X | 一种能随机响应的运动防护设备 |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叶大可 |
| 二等奖(4项) | ||||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发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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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鲁政复办〔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参与调解和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本业务系统或下级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被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定期梳理并积极应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风险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深度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资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七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考核内容。
第二章应诉责任区分及程序要求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由其办公室或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条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复议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县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县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
(三)以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应诉事务。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二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出庭应诉负责人证明书等文书上加盖应诉机关印章,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应诉承办单位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就被诉行政行为开展败诉风险评估。存在败诉风险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提交答辩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报告,符合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积极组织调解和参与诉前和解工作。
第三章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证明书(附件1)。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应诉机关印章。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全覆盖制度。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第十八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能及时出庭应诉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其确定临时出庭应诉负责人或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求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讼的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
第二十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实现100%。对发现不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约谈问责,并于年底扣减单位相应考核分数。
第二十一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熟悉本机关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庭审过程中,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二十四条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按规定程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或赴现场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庭审结束后,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必要时,可以依法请求复印庭审笔录。
第二十六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推行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过程中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调解制度。人民法院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建议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调解的案件,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负责人的确定参照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涉案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了解案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解活动,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对和解调解过程中不能及时制作的具体方案计划或需要向本级机关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后才能确定的有关事宜,涉案行政机关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予以书面答复。
审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基础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上诉再审及裁判履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若有新的证据或者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上级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后,应当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意见书,监督其及时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予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报送应诉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其他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EMS等合法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人民法院认可的有效途径传递有关法律文书,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合法有效提交各类行政应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见学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有关制度,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各镇(街道办)至少每年组织两次旁听庭审活动,县政府各部门至少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人员参加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定期评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应诉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发挥行政应诉倒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附件2)协同报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本区域或本部门内截至上月底的行政应诉案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每半年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书面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等工作条件,防止法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
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化档案。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行政应诉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县法院、县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要注重协商解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理解适用不一致、程序流程不规范等具体问题;注重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非诉执行,履行生效裁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深化诉源治理等制度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管控,积极妥善化解舆情危机,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舆情处置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培树典型和激励后进有机结合,全面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5日。《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平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平政复字〔2023〕2号
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城东片区B-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平规字〔2023〕2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邑县城东片区B-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控规要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突出地块规划管控的适用性、灵活性和精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控制要求。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原则,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按照片区控规确定的“一心两轴三区”的空间布局结构,有序实施规划建设,将片区打造为城东片区教育中心、集办公、生活居住于一体的高品质生态宜居示范区。
三、加快编制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真谋划中心城区的发展和保护空间,将批复的片区控规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控规批复后,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临沂市市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审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根据本批复意见及时将控规成果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 共173条 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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