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2〕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和《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平发〔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体局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体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体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体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县教体局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提出,由县教体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体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7日实施的《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平政办发〔2022〕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和《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平发〔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体局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体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体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体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县教体局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提出,由县教体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体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7日实施的《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平政字〔202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
王玉东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
高 强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统计、林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大数据、政务公开、市民服务热线、政府职能转变、电业、重点项目建设、粮食和物资储备、消防、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王玉东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地震台、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张晓华同志负责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医疗保障、新闻出版、档案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县档案馆、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计生协会、县新华书店、县广电网络公司。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顾召萍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电子商务)、金融、双招双引、民营经济、通信、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县贸促会、县盐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平邑办事处、中国石化平邑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平邑办事处,驻平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机构。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郭 鹏同志负责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乡村振兴、供销、畜牧、生态环境、气象、减轻农民负担、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联社、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土保持中心、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
联系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气象局。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王法强同志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司法、退役军人、信访、交警、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军民关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交警支队平邑大队。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张东升同志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房产管理、公路、园林绿化、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铁路、邮政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高强同志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
分管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县邮政公司。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李 腾同志负责检验检测、残疾人事业、烟草、保密、外事、打私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高强同志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顾召萍同志分管双招双引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检验检测中心、外事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县残联、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刘金文同志协助郭鹏同志负责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工作。
刘 涛同志协助高强同志负责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城乡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2022 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县4.29万名35-64 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部分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100人。(牵头单位:县妇联、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
二、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三、建设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示范社区,推进社区家长学校规范化建设。打造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示范社区,组建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伍,提供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妇女儿童综合素养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等服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责任单位:县妇联)
四、实施政府购买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各镇(街道)大力发展儿童关爱类服务组织,加大向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购买儿童关爱服务力度,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更多监护指导、精神关怀、心理慰藉和资源链接等服务支持。(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设希望小屋60处。针对无独立居住和学习环境的8 至 14 岁困境儿童,通过装修原有房屋,为孩子规划、设计、建造一间“希望小屋”,配备必要家具用品,改善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小屋建成后,配套志愿者跟踪帮扶,向孩子持续提供关心关爱服务,帮助孩子从“小屋焕新”到“精神焕彩”的转变。(责任单位:团县委)
六、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持续推进“沂蒙关爱行动”,继续开展“爱心助学 圆梦行动”救助、友芳公益基金会百万图书捐赠、送西部大学生回家过年等活动。深化孤困儿童志愿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资源力量,形成整体合力,重点解决“问题儿童”“精神疾病患者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帮扶等问题。强化县手牵手孤困儿童心理辅导志愿服务团组织建设,加强志愿者培训,着力提升志愿服务精准化、专业化、常态化、便利化水平,提升孤困儿童志愿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县关工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慈善总会)
七、康复救助残疾儿童415人。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集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415名,为接受康复的视力、智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八、严打拐卖儿童犯罪,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侦破拐卖儿童案件、缉捕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查找失踪被拐儿童,努力让更多离散家庭实现团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好与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十、实施“书香平邑”建设项目。年内在景区景点建造2个示范性旅游书吧;培育20个示范农家书屋;进一步加大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在图书馆开设亲子阅读专区。通过开展“读书朗诵大赛” “亲子阅读”“创建书香家庭”等活动,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舒适便捷的阅读环境和丰盛的思想文化盛宴,培养妇女儿童阅读习惯,切实提升妇女儿童整体文化素养。(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牵头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平政复字〔2022〕34号
柏林镇人民政府、流峪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批复柏林镇蒙阳峪村、流峪镇新晟村村庄规划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柏林镇蒙阳峪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流峪镇新晟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平政发〔2022〕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阳名师名校长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平政办字〔2019〕4号)要求,通过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评审、结果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确定付常青等20人为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校长,尹亚利等30人为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师。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实施名师名校长培育工程是推动“教育兴县”战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入选的蒙阳名师名校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持续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切实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希望各单位要持续重视名师名校长培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使用、考核,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发展提供平台,督促他们为建设高质量教师队伍再立新功,为推动我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平邑县2021度年蒙阳名校长名单
2.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师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平政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县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构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认领好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形成《县行政许可清单》,由县政府公开发布。
(二)制定完善实施规范。10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办事指南。11 月底前,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事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行政收费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变相许可清查、纠正、整治,确保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才可从事特定活动。
(三)坚决守牢监管底线。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要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要动态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确保审批监管紧密衔接。对承接上级下放或委托实施的事项,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机关要认真研究相关事项业务,确保放得下、用得顺、管得好。对取消或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县级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问效。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平邑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2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 4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5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县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7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8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2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 22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 2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2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2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 28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2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34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35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38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39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1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43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44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 45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46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47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4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 49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1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5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4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部分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5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5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5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5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 63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4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7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 7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7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7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5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7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0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1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4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9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9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9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9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98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9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6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1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7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 1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12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 126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2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9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1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3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3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13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1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4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植物检疫条例》《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4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植物检疫条例》《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现同权”改革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8号) |
| 14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 15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5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8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 160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6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6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6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 1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28号修正) |
| 17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7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8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8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8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8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8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9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 19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5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9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6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9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11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2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3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21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 2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 2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1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关于做好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委托实施)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临应急发〔2021〕56号) |
| 218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21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 220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1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2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22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2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9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3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 23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40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2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2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 24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2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 2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4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 249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251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2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55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6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7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8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9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0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1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2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3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4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65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6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7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8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9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27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7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7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
| 2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平政办字〔202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临政办字〔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要求,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到2022年底全县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依托全民参保数据库,以2021年全县97.8万参保人口为参考,核准应参保人数,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全面掌握未参保人员年龄、性别、职业及未参保原因,分类建立台账,做好精准扩面参保计划。
(二)分类施策,精准扩面。
1.持续推动职工参保扩面。将2021年参保2022年未参保的职工、新注册企业单位职工为重点,上门核实在职职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等医保政策,动员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保,确保职工应保尽保、全员参保。
2.持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将本辖区内劳务派遣人员、电商、快递等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群体,以及餐饮、住宿、文娱等行业就业群体为重点,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实地入户,注重从投入与产出、安全与保障等方面宣传医保政策的优势,动员其主动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已参加职工医保但长期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等方式解释政策、动员续缴。缴纳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其意愿及时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帮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3.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参保扩面。将未参保城乡居民为重点,依托乡镇(街道,下同)各社区和村委,逐一联系,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对难以联系的,要通过电话找人、以房找人、以人找人的方式,确保联系到人,宣传动员及时参保。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优势,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4.持续推动在校学生参保扩面。对未参保的学生群体、家长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学生群体应保尽保。
5.持续推动新生儿群体参保扩面。印制新生儿参保缴费宣传材料,督促有接生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家长一对一发放宣传单,新生儿家属可就近由该机构医保服务点代为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对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应上门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不漏一人。
6.持续推动生活困难群体参保扩面。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政策原因不再享受贫困人口财政代缴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由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动员参保,杜绝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1.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广播、网格管理等渠道,开展医保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四进”活动,做到线上宣传“点对点”、线下动员“面对面”。针对未参保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讲清医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医保政策,讲清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讲清未参保可能导致因病致贫、生活质量下降等严重危害,动员群众依法参保、自愿主动参保,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
2.畅通参保登记渠道。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对未参保职工,依托用人单位网厅开通线上增员申请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网上缴费;对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专柜,优先办理参保登记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便民窗口,提供预约办理、节假日办理、帮办代办等系列服务;对城乡居民不设户口和地域限制,只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中一种证件,即可到常住地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对在校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参保单位,加强宣传动员,可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信息,上报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医保经办窗口录入参保系统。
3.拓展参保缴费方式。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在银行、服务大厅参保缴费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多样化网上缴费服务,对未缴费人员进行跟踪催缴,现场指导参保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沂医保APP、爱山东APP等进行缴纳。
4.实施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8月1日-10日)。加大对参保扩面工作的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开展数据比对,分辖区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做好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底)。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政策寻人”活动。对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企业或单位,讲清法律规定和参保政策,督促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和义务;对未参保群众,要走村入户、走访到人,讲清参保权益和参保政策,动员个人积极参保,力争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三)验收达标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乡镇要对参保扩面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保扩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乡镇,将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要将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全民参保实施方案,将参保任务细化到村居(社区),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有计划推进、分类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农业农村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群体的参保扩面工作;教育部门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填写参保登记相关信息;卫健部门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宣传动员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医保收缴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保费用拨付工作;大数据部门配合筛查未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医保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计划,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三)加强督导通报。各乡镇要根据本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快速高效地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县里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镇街,现场督导参保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参保率低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附件:各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各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平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树立“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加快动能转换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县对2021年度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2.2021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附件2
2021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批复平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请示》(平农字〔2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平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首要目标,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和建成质量并重、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并重,强化规划引导,突出产业发展,坚持成片建设,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30年完成31万亩以上高标准农田,其中新建高标准农田17万亩,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14万亩,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田型规范、田块平整,具有一定的灌溉保证和完善的田间基础设施及耕作条件,良好的土壤水肥条件和较高的农业生产管理水平、农机作业和农业科技推广能力,耕地地力得到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得到加强。
四、纳入规划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区域布局和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严格项目管理和建后管护,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五、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支持配合,形成建设合力。《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平政办字〔202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决策和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计划(5件)
1、平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2、平邑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平邑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平邑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起草单位:平邑县司法局)
5、平邑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起草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8件)
1、平邑县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民政局)
2、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4、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平邑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7、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8、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平政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县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平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树立“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加快动能转换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我县对2021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docx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平政任字〔2022〕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宋利同志挂职任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时间2年);
李中珍同志不再担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县级规范性文件及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
附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县级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决定继续有效的县级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生效时间 | 有效期 |
| 1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3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2 |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4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3 |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5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4 |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6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5 | 平邑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19〕6号 | 2019年05月04日 | 2024年05月03日 |
| 6 |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人社局 | 平政办发〔2019〕12号 | 2019年09月09日 | 2022年09月08日 |
| 7 | 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19〕14号 | 2019年11月09日 | 2024年11月08日 |
| 8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20〕3号 | 2020年03月22日 | 2024年03月21日 |
| 9 |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5号 | 2021年04月25日 | 2026年04月24日 |
| 10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教育和体育局 | 平教发〔2021〕10号 | 2021年03月22日 | 2024年03月21日 |
| 11 |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司法局 | 平司发〔2021〕12号 | 2021年05月02日 | 2023年05月01日 |
| 12 |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 司法局 | 平司发〔2021〕11号 | 2021年05月02日 | 2023年05月01日 |
| 13 |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 司法局 | 平司发〔2021〕13号 | 2021年05月02日 | 2023年05月01日 |
| 14 | 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发展中心 | 平政办发〔2021〕5号 | 2021年08月21日 | 2026年08月20日 |
| 15 |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烟草专卖局 | 平政办字〔2021〕32号 | 2021年11月09日 | 2026年11月08日 |
| 16 | 平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12号 | 2021年12月09日 | 2026年12月01日 |
| 17 | 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政办发〔2021〕14号 | 2022年2月07日 | 2025年02月06日 |
| 共173条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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