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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70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0-12-30
文号 平政办发〔2010〕16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0〕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平邑县2011-2015年商标培育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不断增强全县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品牌强县建设,现就全县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大力培育驰、著名商标群体,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充分发挥商标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类型全面,层次清晰

针对全县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的现状,示范工作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不同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形成不同层次、类型的商标战略创建工作梯队,推进全县商标战略深入实施,切实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

(二)突出特点,分类指导

围绕全县优势资源、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结合各乡镇、企业商标注册情况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情况,将乡镇和企业划分为A(符合创建条件)、B(基本符合创建条件)、C(不符合创建条件)三类,实施分类指导,做到对A类予以重点指导,对B类予以重点培育,对C类予以重点帮扶。通过实施创建工作,形成以商标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培育一批驰、著名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广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做好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评比工作,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好中选优,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商标战略实施新局面。

三、组织领导

依据《平邑县2011-2015年商标培育发展规划》的要求,全县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初审推荐示范乡镇和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示范经验、撰写示范工作报告、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筹备有关表彰事宜等具体工作。各乡镇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确保本乡镇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商标战略示范乡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乡镇政府重视商标工作,并将其纳入乡镇工作议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有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措施、保障制度等。

(2)设有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3)近三年拥有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以上,或拥有著名商标3件以上。

(4)近三年新注册商标不少于45件(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

(5)近三年年均商标注册量位居全县乡镇前列。

2.申请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平邑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比较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商标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商标管理人员。

(3)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其中拥有1件以上驰著名商标。

(4)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县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5)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记录。

(二)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具体工作。

2.自愿申报。凡申报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平邑县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申请表》、《平邑县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情况报告(3000字以内)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初审推荐。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全县申报情况,对申报的乡镇、企业进行考察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4.审核确定。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商标战略示范乡镇、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颁发证书、奖牌。

五、总体要求

(一)对示范乡镇商标工作的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平邑县2011-2015年商标培育发展规划》。示范乡镇要按照《平邑县2011-2015年商标培育发展规划》的要求,大力推进本乡镇商标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商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培育地区特色经济的作用

2.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应根据当地产业特色,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指导和帮助,支持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加大对驰、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以驰、著名商标企业为龙头,实现产业整体水平的飞跃。

3.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示范乡镇应支持工商部门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为权利人及消费者建立便捷、有效的侵权投诉渠道。

4.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在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示范乡镇应加强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宣传,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意识。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基地(农户、合作社或协会)”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切实发挥商标在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

5.加大商标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示范乡镇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法律宣传工作体系。大力弘扬 “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积极倡导消费者树立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意识。

(二)对示范企业商标工作的要求

1.积极探索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新举措、新做法,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典型作用,宣传先进经验;

2.积极参与商标战略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商标战略实施的调研工作;

4.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交政策性建议;

5.企业商标权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实施与管理

(一)示范评定

每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发布通知。

(二)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

(三)扶持措施

(1)对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2)开展面对示范乡镇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

(3)利用平邑综合门户网站、平邑县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平邑新闻、沂蒙晚报今日平邑为示范乡镇进行宣传;

(4)为示范乡镇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统计服务,为其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参考

(5)指导和支持示范乡镇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引导示范乡镇有关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及时指导、协调商标注册工作;

(6)加大对示范乡镇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

(7)支持和帮助示范乡镇外向型企业运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进行海外商标注册,协助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

(8)对示范乡镇申请争创的驰、著名商标重点推荐、申报;

2.对被确定为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开展面对示范企业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定期定人上门服务,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

(2)为示范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并针对示范企业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优先组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4)为示范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5)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实现企业商标价值。

(四)工作检查和总结

1.工作检查。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示范乡镇、示范企业进行考评,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1)对示范乡镇的检查内容包括: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情况;加强商标管理与服务队伍建设的情况;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情况,企业商标海外注册及维权情况;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有效商标注册数、驰著名商标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等增长情况;商标行政执法情况;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情况;商标宣传情况等。

(2)对示范企业的检查内容包括:探索企业商标战略实施新举措的情况;参与商标战略实施宣传和培训工作的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商标战略实施调研以及对商标战略政策征求意见做出回复的情况;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政策性建议的情况;企业商标申请注册数、国际注册数的变化情况;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和维权情况;企业商标在国内遭受侵权和维权情况;企业商标开发利用情况等。
经检查,对不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的示范乡镇、示范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2.工作总结。县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示范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经验。对成绩突出的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及所在乡镇进行表扬;针对有代表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对示范工作形成指导性意见,向全县推广。

(五)对示范单位的监督

1.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1)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3)其他不符合示范乡镇、示范企业要求的。

2. 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示范期届满未再申请的,其示范资格自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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