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1〕104号
平邑街道办事处,保太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城区石材企业规模小、布局散乱、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区石材企业向石材集中区集聚,做大做强石材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发[2009]40号)、县政府《关于规范提升全县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10]12号)、县政府办公室《城区石材企业环境整治集中活动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0]30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石材企业的污染现状,做大做强石材产业为目标,按照“一控二治三提升”的原则,坚持“分类整治、先易后难、堵疏结合、多措并举、全面推开”,规范提升石材集中区内企业,逐步淘汰取缔集中区以外或处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石材企业,努力实现石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时限
(一)整治范围:城区范围内及城郊主要干道两侧所有从事石材行业生产加工及购销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整治重点:对“一城两区”(石材城、开发区石材集中区、平邑街道石材集中区)和平保路保太路段范围内的石材企业开展以淘汰落后设备、治理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和废渣乱堆乱放为主的集中整治活动;“一城两区”以外不再审批新上石材项目,对现有企业停止办理有关环评及各种证件年审手续,提高税费征收标准,限制其生产规模,分期分批转型或转产。特别是县城的主要出入口,平滕路、平保路、朝阳路、蒙阳路、滨河路、浚河路、327国道城区段及位于浚河两岸、学校周边和居民区,凡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分期分批予以转产。
(三)整治时限:石材企业占道集中整治1个月内完成,沉淀池等环保治理措施2个月内完成,淘汰单片大锯等改造提升任务力争1年内完成;“一城两区”外列入首批转产的企业在2012年2月底前转产完毕。
三、整治方式和标准
采取集中检查与重点整治同时进行的方式,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石材整治工作组。要在原有基础上对城区内所有石材企业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底,进一步掌握每个石材企业的所在位置、生产规模、设备情况、土地权属和性质、有无沉淀池等环保治理措施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等。加快“一城两区”内石材企业改造提升步伐,加快建设进口荒料基地,引导石材企业到县外开采石材、引进进口荒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单片粗锯,向具备加工进口荒料能力的多片组合锯转变,由过去加工县内荒料为主向加工县外和进口荒料为主转变,加快我县石材产业的战略转型,做大做强国际石材城。集中整治占道经营和锯泥废渣乱排乱放。凡存在占道经营行为的,经通知不予清理的,一律由执法部门扣押板材;凡是在厂区外乱堆乱放废渣的,一律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凡是沉淀池等环保措施不完善的,特别是向河道、沟渠直排废水的,由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期限为2个月,逾期未治理完毕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达标;凡是没有环评手续的,限1个月内补办环评文件,并报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凡是锯泥和废渣清运单位不按规定到县里确定的固废处置场所(温水镇西纯庄固废处置点)倾倒的,一旦发现,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对位于“一城两区”以外的企业,环保部门停止办理环评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国税、地税、环保等税费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税费上限征收,并追查自2010年1月1日起的税费缴纳情况,对偷、逃、骗税企业,一律清查补缴到位。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8月中旬制定实施方案,印发县政府通告,抽调工作人员,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对整治范围内的石材经营户逐一通知。
(二)集中整治占道经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石材整治工作组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根据确定的整治内容和检查范围、区域实施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按照边检查、边治理的要求,集中查处石材占道行为。
(三)环境污染治理阶段(10月1日—12月1日)
对没按环保规定配套建设大锯沉淀池、蓄水池、循环池、干化池,切机、磨机的沉淀池、循环池,不能实现废水零排放的石材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加强污染治理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实行治理达标“销号”制度,达标一个,验收一个,逾期完不成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产关闭。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废渣和锯泥的管理,每个企业都要与石材整治办签订清理清运协议,建立清运台账,否则不予验收。
(四)石材集中区外企业转产治理阶段(9月1日—2012年2月28日)
落实2010年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政策,对所有位于“一城两区”以外石材企业下达转产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经营所需手续。土地手续为国有出让性质的企业,在县里土地指标允许的情况下,以置换的形式优先考虑其到县石材集中区内选址。到石材城新上项目,必须采用组合锯,投资额不能低于5000万元;其他土地手续为集体或租赁性质的企业,凡不符合现在规划的,分期分批予以取缔,土地收归集体,并提高税费征收标准,直至企业取缔为止。对列入停业转产企业,不按时限要求停止生产加工的,予以断电。鼓励“一城两区”外现有石材企业到北方石材城租赁加工经营。凡租赁厂房使用组合锯(含红外线自动切机、多头树脂自动磨机)从事加工的,不再单个办理可研、环评、防雷、防震、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不需重复建设治污设施,实行锯泥污水集中处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给予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留成等额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照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对2011年12月底前进入北方石材城使用组合锯加工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石材企业综合整治活动,有利于解决县城石材围城、围河、围路和脏、乱、差现象,规范石材产业从业行为,提升城市环境水平和质量,做大做强石材产业。这次石材集中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班子,全力以赴,认真落实,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城区石材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石材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综合整治、集中清理检查工作。平邑街道办事处、保太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集中治理工作。
(三)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区石材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县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办理新上石材生产项目的企业进行审核,批准立项前要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国税、地税部门要对“一城两区”以外企业按照上限征收税款。经信、供电部门负责石材业户的用电管理,凡需要断电处理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立即实施断电。工商部门要停止对“一城两区”以外企业的工商年检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维护正常整治秩序。环保部门负责石材行业环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采取相应措施;对位于“一城两区”以外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环评或相关环保手续的变更等。国土部门搞好石材矿产资源整合提升,逐步取缔采用爆破等粗放方式开采矿山的矿点;负责检查“一城两区”以外石材企业用地性质的监督检查,掌握石材业户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地址、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凡土地信息和手续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存在严重违法的,一律收回,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城管部门负责“一城两区”以外石材企业建设情况巡查,对不符合规划、无准建手续、私搭乱建的石材企业,由石材企业所在地政府组织,城管执法局配合,一律予以拆除;加大“一城两区”内石材企业经营秩序巡查,及时查处占道经营、石材废渣、废料乱堆乱倒现象,制止石材集中区车辆乱停乱放行为。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负责石材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对向县内运输荒料和进口板材及向县外运输成品板材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涉及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及时,严禁长时间扣押车辆;根据职责要求,搞好“一城两区”内石材运输车辆秩序整顿。石材协会要全面了解市场行情,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会员单位要带头改造提升现有落后的生产、加工和营销模式。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相关事宜的协调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严肃纪律。各部门、单位及石材经营企业和经营户要积极支持配合石材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整治工作的开展。工作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向石材业户提出不正当要求、接受吃请等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和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平政办发〔2011〕108号
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计、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农业、人民银行、林业等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已确定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姜大明省长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电视会议上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是没有条件可讲的硬任务,也就是完不成任务就摘乌纱帽的指标”。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2011年6月23日,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联合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搞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各项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继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之后的第四项建设领域统计工作任务,涉及部门多,协调组织工作复杂,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各项工作。
(一)明确职责,合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为:
统计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并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统计。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统计。农业局负责国有农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
(二)严格审核,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质量。数据质量是检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成败的关键,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审核项目数据,通过基层项目与部门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指标和数据要及时修正,确保数据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市统计局上报前,要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部门数据进行汇审,互相沟通信息,确保部门数据衔接匹配,确保全面反映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三)严格报表程序和报表时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于8月18日前向县统计局报送2011年上半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Z401表)和《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Z402表)(表式见附件)。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将施行季报制度,季度数据要于季后8日前报送县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向统计局报送的数据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再行报送,全县的汇总数据在上报前要向分管县领导进行汇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顺利推进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资料收集渠道复杂,组织实施难度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的统计负责人员,在今后的日常统计工作中要分别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和统计人员组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日常工作联络小组,由两个小组具体承担起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平政办发〔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平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平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 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居住建筑 |
低层 |
1.0 |
35% |
多层 |
1.5 |
28% |
|
高层 |
3.0 |
25% |
|
一般办公 建筑 |
多层 |
1.5 |
25% |
高层 |
3.0 |
25% |
|
商业服务 建筑 |
多层 |
2.5 |
45% |
高层 |
3.5 |
40% |
|
综合建筑 |
多层 |
2.2 |
40% |
高层 |
5.0 |
35% |
|
注:规划新区建设单位绿地率平均不低于35%
2.2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35%。
2.4 对未列入表1的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 主要朝向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住宅楼、托儿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 次要朝向
3.2.1 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多层居住建筑之间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底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4.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 主要朝向
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 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 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 次要朝向
4.1.2.1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
4.1.2.2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 多层建筑 南北长多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多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4.2.1 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 的城市道路。
4.2.2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4.2.2.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 高度 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 行政办公、科教卫生、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 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 居住建筑
4.2.3.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4.2.3.1.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4.2.3.2.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5米。
4.2.3.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4.2.3.3.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3.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3.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4 工业、仓储建筑:
4.2.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5 其它规定:
4.2.5.1 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2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3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4 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5 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6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工业项目,设置沿用地范围的环形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
4.2.5.7 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4.3.1 建筑后退浚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4.3.1.1 西岸不小于50米。
4.3.1.2 东岸不小于50米。
4.3.1.3 北岸(蒙阳路以西)不小于 30米。
4.3.2 建筑后退兴水河河道蓝线(已建成水渠、自然沟边沿)两侧不小于50米。
4.3.3 建筑后退二干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3.1 每侧不小于40米。
4.3.3.2 西侧(朝阳路—石都大道段),二干渠与327之间,全部为城市绿地。
4.3.4 建筑后退府前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4.1 府前渠每侧不小于20米。
4.4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后退兖石铁路干线不小于100米;高层建筑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确保发生灾害时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 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4.5.1 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6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要求中确定。
5.建筑高度
5.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2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层高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住宅标准层高度不低于2.8米;住宅底层储藏室不低于2.2米。
5.5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内进行夹层建设或改造。
5.6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 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5.6.2 非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5.6.3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5.6.3.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房顶评定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5.6.3.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建、花架、通信设施;
5.6.3.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建筑绿地
6.1 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6.2 商业(含批发市场)绿地率不得小于25%。
6.3 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高于15%,且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7.管线工程
7.1 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尽量减少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的交叉。
7.2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7.3 各城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7.4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7.5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中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8.城市停车场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8.1.2 城市停车场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8.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8.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置
8.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种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控制。
8.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停车场,路内公共停车场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8.2.3 城市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8.2.4 城市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8.2.5 滨河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规模以25个停车位为宜,最少不应小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8.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8.3.1 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平邑县实际情况,配建停车场标准。
8.3.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准执行《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8.3.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8.3.3.1 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住宅和停车场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米。
8.3.3.2 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8.3.4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地面停车位控制在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8.3.5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1.5米)要求。
8.3.6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8.3.7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8.3.8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处应在鲜明位置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9.人防工程
9.1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9.2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9.3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9.4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9.5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10.其它规定
10.1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10.2 国家对城市规划管理有明确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10.3 平邑县辖区内的乡、镇驻地参照执行。
10.4 本控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政办发〔2011〕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市以上有关直属单位:
《平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平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省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按照《临沂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意义
我县河砂资源丰富,境内10公里以上河流30条,其他大小支流120余条,在这些河流中均具有可采性砂源。多年来,通过科学合理、有序可控地开采河砂资源,为我县加快城乡建设提供了可靠保障。但近年来,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等非法违规采砂行为较为普遍,不仅造成国有资源大量流失,还严重威胁到水利、交通、铁路等基础设施和防洪安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因采砂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形成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我县有些河段的河砂资源已处于严重输采失衡状态,形势非常严峻。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同时涉及河库岸线的综合利用。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河道采砂管理是确保防洪安全和河湖健康的重要内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管理力度,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河道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市1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临沂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形成统一管理、规范有序、责权利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河道内的采砂活动。
四、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全县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及今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县里统一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做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今后的管理工作。
(二)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公安、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和县黄沙管理办公室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强力推进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不断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确保全县河道采砂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科学编制采砂规划。迅速组织开展全县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严格划定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划管理和实施,凡是不符合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得设置采砂场。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以乡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对全县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全县区域的采砂船、运砂船进行重新登记造册,明确数量、规格型号和主要停靠点。从现在起,停止一切河道水库内的采砂活动。主汛期后,也不再审批新的沙场,确需建立新的沙场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加强沿岸滩地砂场管理。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场为重点,对采砂场砂的来源、数量、规模、分布进行全面托底,彻底清查采砂场是否经过河道管理部门审批,是否存在超深、超范围、超期、超量开采,以及乱堆乱弃等违规采砂行为,并重点解决好采砂场影响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防汛抢险问题。
(七)强化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装备配置。
五、实施步骤
全县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用4个月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28日-7月31日)。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计划;部署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设立宣传专栏、电视滚动播出、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和完善提高(8月1日-8月10日)。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和集中整治;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中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切实加以整改。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制定采砂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审批许可、管理费征收、砂场船只管理、现场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8月11日-11月10日)。以这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为契机,在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重点研究治本之策,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县水利部门、黄沙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相关检查、迎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切实组织好本次整治行动。
(三)边查边改,突出实效。要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认真总结,建立机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行为的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坚持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健全完善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县黄沙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的采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肃执法,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
平政办发〔201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将试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上报县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县城市违法停放机动车(以下简称违法停车)的执法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城市交通通行质量和市容环境,促进平安平邑、文明平邑建设。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城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市车辆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由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联合对城市违法停车实行联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停车执法依据
违法停车执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违法停车的范围、原则和目标
(一)范围: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停车是指机动车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设有禁停标志的城市道路及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和不按规定到停车泊位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行为。本意见所称的城市道路主要是指浚河路(蒙山大道至蒙阳路段)、莲花山路(汉阙路至银座路口段)、板桥路(莲花山路至兴水路段);所称的公园、游园、广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对外开放的公园、游园、广场。
(二)原则: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行在城市已设置禁停标志的主干道,规划区内已建成对外开放的公园、游园、广场违法停放机动车实行违停抓拍、联合处理,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主干道和次干道延伸。
(三)目标:城区主要道路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明显减少,尤其是城区主干道、交通枢纽、公园、游园、广场、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周边的违法占道停车得到明显整治,违法停车现象明显减少,真正解决影响城市容貌、妨碍居民出行的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三、违法停车执法工作职责分工
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对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县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协助,并建立例会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力争取得最佳执法管理效果。
四、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程序
(一)处理程序
1、机动车违法停放,当事人在现场的,由城管执法人员告之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管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采用拍照方式固定其违法证据;当事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采用录像和拍照方式固定其违法证据,确认违法事实存在。
(2)在机动车前正面挡风玻璃、摩托车座位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告知违法停车当事人在2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案件输入城管执法网络办公系统,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录入。
(3)对违法事实采用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据时,每一起违法案件应分别拍摄违停车辆近景侧面照片和远景正面照片,照片应体现出《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清晰的车牌号码和明显的参照物。
(4)当事人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山东省非稅收入缴款书,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城管执法和交警执法工作配合
1、被拍照或录像固定相关证据的违停车辆当事人,在2个工作日内不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的,案件将统一移送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2、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总情况后,2日内将《违法停车明细表》及相关案件材料(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移送县交警大队。县公安交警部门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后,在1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并扣分。
(三)违法停车案件期间解释
本程序期间从违法行为发生日次日起计算。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五、其他事宜
(一)县政府办公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分别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时召开协调例会,保持经常联系,及时通报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
(二)通过电视、广播、电子屏、报纸等平面媒体和发放《致广大驾驶员朋友的一封信》等方式先行告知,明确车辆停放的注意事项。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启动停车场规划建设,堵疏结合,进一步缓解城区停车困难的现状。
(三)逐步开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交警部门互联网,建立违法停车信息传递、处理系统,建立健全违法停车联合处理机制。在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因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引发的复议、诉讼以及其他执法争议,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因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引发的复议、诉讼以及其他执法争议,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四)执法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五)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部门要求,该执法权限需由交警部门执行的,从新规定。
(六)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1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平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邑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附图及附件。
第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建设用地原权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审批、核准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镇、乡人民政府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需要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开工建设。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需要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全面停止使用,不得再发放。剩余的存量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要在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使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正规标准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和使用假证书,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备案制度,各乡镇每个季度要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权限行使职权,严禁越权审批发证。对越权审批发证的,证件无效,由发证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证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平政办发〔201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平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精神,以及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求,确保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全面落实《纲要》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划定林地边界范围,进行保护利用区划,将分类、分级管理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优化林地利用配置,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通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遏止乱垦滥占林地,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为县域内林地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任务。落实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要求,将县域内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他土地,分解到乡镇、林场,并落实到山头地块,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明确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县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县域林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指导县域林地保护利用的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体制机制。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前期准备、专题调研、制定规划框架、成果编制与论证协调、规划成果审批、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六个阶段。时间安排:外业调查7月底前完成,内业汇总12月底结束。
(一)前期准备
1、成立相应机构。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林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工作组,具体实施规划编制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局相关林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制定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部署规划编制工作。
3、收集基础资料。根据编制技术方案内容,收集有关自然和经济条件资料、林地利用现状和历史资料、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各项规划等,同时拟定专题调研内容。
4、备好技术资料。准备地形图、卫星影像图、二类调查小班区划图等规划工作用图和森林资源小班数据库,以及其他部门相关技术资料等。
5、落实规划基数。以2009年森林资源数据为底数,落实规划基数。
(二)外业调查
1、小班勾绘。
林地小班线勾绘:调查人员在当地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下,到现地利用叠加图进行小班调绘。采用对坡或现地勾绘方法,实地勾绘小班界线。同时,各地类小班要按规定要求设置GPS点,特别是航片拍摄后的新造林地更要注意GPS点的测设。
农田林网小班的区划方法:现有林网按照不同地形区规定的林网规格、林带结构和树种等因子划分不同的小班;对适宜林网的农田,亦应划分小班;然后利用万分之一叠加图或行政区划图,在现地对照地形地物,将林网分不同类型勾绘于图上,并以“已”“善”“未”注明林网类型和小班编号。农林间作小班的区划方法:按照间作树种、间作类型划分小班,并以沟渠路等明显地物在图上勾绘其范围界线;适宜间作的农田,也应根据划分小班的条件区划小班。小班内以“已”“善”“未”注明间作类型。也可以用航片直接判读,方法同林地小班航片勾绘。小班编号采用乡镇统一编号。
地堰绿化小班的区划方法:山丘地区,对梯田堰边已栽植树木和集中连片的宜地堰植树的梯田,根据地堰绿化类型、树种划分小班,并利用航拍影像图采取对坡勾绘或实测的方法将边界落实到图上。各类小班要在图上以“已”“善”“未”字注明。也可以用航片直接判读,方法同林地小班航片勾绘。小班编号采用乡镇统一编号。
2、小班调查。小班调查应充分利用近期调查成果和小班经营档案,以提高小班调查精度和效率,保持调查的连续性。调查计算林木平均高、冠幅等以m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平均胸径以cm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标准地活立木蓄积以m3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小班蓄积保留整数。
(1)土壤调查:按《县级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成林小班调查:成林系指林分平均胸径≥5cm,生长正常的天然林和人工林。成林以及平均胸径小于5cm的“老头树”均按成林调查表的内容进行调查记载。调查内容包括设置标准地进行蓄积量调查、平均木调查等。
(3)幼林小班调查:幼林系指林分平均胸径在5cm以下生长正常的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用林。幼林调查,在小班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m×10m或20×20m方形标准地,调查相关内容,按调查表要求进行调查记载。
(4)未成林地小班和灌木林地小班调查: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亦按幼林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5)疏林地小班调查:疏林地小班之中多数林木可以检尺,其蓄积及平均木调查同成林小班;否则,与幼林小班调查方法相同。
(6)经济林、竹林小班调查:经济林、竹林除调查小班自然条件及散生木情况外,还要设置边长为25.82m的方形标准地,调查经济林、竹林的种类、密度、产量等。其它调查内容参照成林小班。
(7)苗圃地小班调查:苗圃地小班调查借用幼林调查记录表,查清苗木的种类、出苗等级、平均高、平均根径、产苗量及苗木的管理措施及病虫害情况等。
(8)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小班调查:主要调查小班的自然条件、立地质量及散生木情况。参照幼林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裸岩地调查:外业调查中对林地内连续面积≥0.067hm2的裸岩地,要勾绘到图上,并予扣除。
(9)农田林网小班调查:指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农田林网,可先参考航片进行区划,后逐条林带实地全部调查,按照调查表的要求填写记载。林网蓄积量采用标准段法调查,每个小班要分别树种、年龄等设置标准段,段长20m。林带长度500m以下的小班设2个标准段,500m以上的小班设置4个标准段。在标准段内对胸径≥5cm的立木进行每木检尺,查当地新编材积表,计算小班蓄积。要求在标准段中心抽取距中心点最近的2株立木(如果有两个树种,应每个树种抽2株),量测其冠幅,记于调查表。根据检尺结果算出标准段平均胸径,用平均木法测出平均冠幅。对宜林网的农田及网格面积大于标准的农田,或网格面积虽够标准但保存株数低于原栽植株数50%的农田,也进行相应调查。
(10)农林间作小班调查:指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林间作,可先参考航片进行区划,后逐块实地全部调查。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50m长的标准段,对标准段内胸径≥5cm的树木进行每木检尺(胸径5cm以下的树木只记株数),计算标准段蓄积,进一步推算小班蓄积。在标准段中心,量测一株距中心点最近立木的冠幅。
10hm2以下的间作小班设置一个标准段,≥10hm2的小班设置2个标准段。经济树间作小班调查方法与用材树相同,只是在标准段内不搞测树,只调查株数、单株产量和冠幅。对宜搞间作而没间作或达不到标准的农田,在外业调查中,也进行相应调查。
(11)地堰绿化小班调查:指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地堰绿化,可先参考航片进行区划,后逐块实地全部调查。小班内选三块有代表性的地块(包括梯田与梯田下方及右方的隙地),分别量测其面积,调查标准地块上的树种、株距、株数,选三棵平均木调查其胸径、冠幅,并进行记载。对宜绿化而没有绿化的梯田及已绿化但达不到标准的梯田,也进行相应调查。
(12)村镇树和城建区林木资源调查
村镇树调查:以乡镇为单位按村镇树数量多、中、少划分三个类型,每个类型机械抽取2个行政村(小班),每村均匀布设典型样户5户进行村镇树调查。
城建区林木资源调查:城建区林木资源调查方法采用普查与抽样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成片分布的森林,参照有林地的调查方法进行,并纳入林地保护规划范围;对于带状分布的有林地,参照林带的调查方法;对于零星分布的树木采用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按村木数量多、中、少划分三个类型,每个类型机械抽取1个居委会,抽中的居委会查清所有的树木资源,调查内容参照村镇树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迅速启动外业调查。由于我县已10年没有全面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源本底不清。这次规划数据要从每一个小班做起,工作量大,时间十分紧迫,内容非常复杂。同时,规划工作不仅要对林地逐一落界,逐块分别在小班卡片及电子地图上填写立地因子和测树因子,还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录入、大量的图形拼接。而从现在开始,离省市规定的外业完成时间还不到1个月。因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抓紧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二)积极筹措资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费工费时,任务艰巨,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各乡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最近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在资金上要给予支持,切实保障调查工作所需经费。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抓好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规划调查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各项任务落实到人。要定期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编制工作进度与质量。每乡镇要指定一名联络员,每周定期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平政办发〔201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平邑县新建页岩砖厂选址建设标准条件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平邑县新建页岩砖厂选址建设标准条件规定
为保证我县新型墙材产业布局合理,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新的产能过剩,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页岩砖厂选址建设标准条件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并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划选址
新建砖厂必须严格执行《临沂市实心粘土砖厂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0】134号)规定,不得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选址;不得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5公里以内选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页岩砖厂要有严格的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采矿许可、安全监督、工商税务等有关经营手续,窑体施工、设备安装必须在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严格执行新型墙材认定及现场考查标准
新建砖厂生产机械、焙烧窑、原材料、生产规模等必须符合《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现场考察标准(第一批)》中关于烧结制品的有关现场标准:
(一)砖机应选用450型以上普通挤砖机或400型及以上真空挤砖机。
(二)焙烧窑应是18门(窑长54m)以上的有顶轮窑,鼓励选用隧道窑
(三)原材料制备设备:
1、搅拌机应选用SJ1580-3000以上型号的双轴搅拌机,破碎机应选用SQP400500-700500以上型号的双辊破碎机;
2、煤矸石、页岩制品需有二次破碎设备,破碎粒径小于2mm,掺加炉渣的可一次破碎,破碎粒径不大于2mm;
3、混合料必须使用箱式给料机;
4、煤矸石砖、页岩砖应有维持三天用量的陈化仓,仓容积应满足10万标砖/天(200m3,总容积600m3)的要求。
(四)生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标砖/年,生产应在厂房或简易厂房内进行,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严禁露天作业;采用自然干燥的企业,坯场不应小于30亩,鼓励利用余热进行人工干燥。
(五)掺加工业废渣的制品,废渣掺加量应大于50%(利用河湖淤泥的企业可少于50%)。
(六)应尽量压缩粘土比例,逐步向无粘土制品过渡。
(七)必备检测设备:量热仪、套筛。
四、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一)国土部门要严格控制砖厂占地、采矿许可手续,加大对非法取土、非法占地的处罚力度。
(二)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市场违规使用粘土砖和烧结页岩普通砖的检查处罚力度。
(三)环保部门要严格环评手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环评手续。
(四)发改部门要严格审查相关手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没办理完手续建设的页岩砖厂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1日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4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5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6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和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改、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农业局、卫生、供电、教育、安监、旅游、气象、地震、财保、人保、网通、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其中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王相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季传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实现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监测情况、变化情况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资料收集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看、收听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或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下开展。
5.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5.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以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县人民政府于12小时内向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直接速报省主管部门,同时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贸局、建设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地震局负责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乡镇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收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保险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村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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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
平邑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商务、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来信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其它途径。
第五条 奖励举报范围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及其制品;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私屠滥宰的行为;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行为;
(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受理
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的举报由县农业局负责受理;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县质监局负责受理;
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由县工商局负责受理;
餐饮消毒环节的举报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受理;
生猪屠宰环节的举报由县流通业发展局负责受理;
水产品养殖环节的举报由县水利局负责受理;
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转办(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见附件)。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货值的5%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4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确定举报人身份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案件办结5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同时从事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者相互之间进行的举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所需奖励资金从罚没收入中解决,由县财政审核拨付,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室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对于举报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恶意串通、套取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举报人领奖资格,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书面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附件:
县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0539-4211219
县农业局 0539-4239565
县质监局 0539-2093365
县工商局 0539-4236591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0539-4221650
县畜牧兽医局 0539-4227627
县流通业发展局 0539-7187125
县水利局 0539-4211068
平政办发〔201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1年度飞机防控美国白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
平邑县2011年度飞机防控美国白蛾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控美国白蛾疫情,保障我县农林业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防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优化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县”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的防治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治” 和“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强化监测、检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行飞防和人防相结合,建立美国白蛾防治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美国白蛾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安全保障。
二、防治目标
压缩发生面积,控制发生范围,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确保第一代平均有虫株率控制在1%以下,叶片保存率95%以上,其它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内。
三、飞防的区域及面积
(一)飞防作业区域面积
平邑县境内,除郑城镇、武台镇和县城城区以外所有发生美国白蛾的片林、防护林、河岸护堤林、行道树、村庄等林木,大约在30万亩左右。
(二)县城城区防控区
县城区域因楼房、烟筒、高压电线等高大建筑物较密集不易实施飞防,由县园林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用人工无公害药剂喷雾防治和人工剪网幕、捆草把、捕捉老熟幼虫、挖蛹、灯光诱杀成虫等物理综合防治。
四、飞防作业的具体事项
(一)飞防面积的确定
每次飞防填写飞行作业面积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派一人记录每架次喷防亩数,并经双方签字认可,作为结算面积依据。
(二)飞防作业时间
根据虫情测报情况,适时开展飞防。确定在
(三)飞防的飞机机型、药物
1、机型。飞防采用运5机型,载药量1000公斤/架次,每架次防治作业面积4000亩左右。
2、使用药剂。此次飞防所用农药均为符合国家飞防标准的生物制剂和美国白蛾病毒。所用药物对人、畜、禽类无毒无害。
(四)飞防各项技术指标
1、飞防时飞机飞行高度。飞机离树梢高度一般在5
2、超低容量喷雾。
3、风速超过
4、专人记录飞防架次,对飞防的大致区域等进行现场记录。
(五)飞防的注意事项
1、飞防作业时,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宣传到位,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飞防的意义和作用,要教育沿线群众不得从事放风筝、放气球、燃放礼炮及烟花爆竹、放飞鸽子、扔石头等活动,切实配合好飞防,避免造成责任事故。
2、有关乡镇、村、农户及单位要保护好饮用水区、虾养殖区、蚕桑区、养蜂区等特殊区域,要在其周围4公里处插标志旗。特别是对养殖虾、蚕、蜂等特殊养殖户要书面通知,告诉他们飞防时间,说明利害关系,并帮助他们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因飞防造成桑蚕、蜜蜂、虾等死亡,以免给养殖户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实施飞防的各乡镇要提前向县政府写出《飞防保证书》,否则不予飞防。
3、与外市县交界的有关乡镇要做好地面边界鉴别,飞防时在我县与外市县的边界关键部位设立一面红旗,避免飞机越界喷药。
五、飞防配套措施
(一)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要全力以赴协助搞好飞防,并根据《飞防方案》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人工补防:对飞防死角(林网、片林),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专业队和群众进行人工防治,确保防治效果。
六、飞防效果检查
(一)飞防效果检查方法
1、飞机喷洒药液密度检查。飞防前,在每个作业区根据不同林分类型,设置10块标准地,在每块标准地下部设置载玻片10个。飞防后,取回载玻片检查,按既定标准检查单位面积着药滴情况。
2、网幕幼虫死亡检查。飞防前,在飞防区域内的片林、林网、村庄四旁设立标准地,每个标准地调查100株以上的树木,并设立标准株调查,记载网幕数及虫株率。在飞防后第3天、7天、15天,分3次分别调查标准树上的网幕幼虫的死亡情况,填入调查表,统计虫口死亡率。
(二)飞防效果检查结果统计
根据每次调查情况,认真填写记录,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汇总,报县美国白蛾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记录必须据实填写,严禁编造数据。
七、保障措施
(一) 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县长任副总指挥,林业、农业、水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美国白蛾飞防工作。各乡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到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美国白蛾飞防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由政府镇长为总指挥,分管乡镇长为副总指挥的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按照县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内的美国白蛾飞防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控质量。目前,美国白蛾防控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美国白蛾第一代幼虫期孵化盛期实施飞防,是做好全年防控的关键。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能因为资金投入不足影响美国白蛾的飞防工作。今年我县飞防面积30万亩,每亩需要防控资金8元,这部分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原则上是县级财政每亩承担5元,乡镇财政每亩承担3元,希望各乡镇积极筹措资金,按要求将防控资金及时上交县财政局。同时也要拿出专项经费,用于地面服务人员的生活、交通补助,保障飞防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是防控美国白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要认真研究制定做好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将防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亲自调度指挥,深入一线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县林业局要认真搞好疫情预测预报,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加强技术指导,搞好督导检查,及时汇报督导检查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县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按合同执行进度及时兑付资金。县广播电视台要做好飞防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全面做好美国白蛾防控工作。
附件1:平邑县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2:防治效果检查表
附件1:
平邑县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 马祥营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刘玉山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崔传友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唐少清 大洼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场长、县林业局局长
卓勤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朱茂臣 县公安局局长
王江华 县财政局局长
刘玉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朱洪岭 县公路局局长
杜纪奇 县农业局局长
甄德生 唐村水库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县水利局局长
朱安忠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任庆才 县气象局局长
陈慧民 县丝绸公司经理
郭增杰 县移动公司副经理
李宏伟 县联通公司经理
郭希海 县电信公司经理
李景忠 平邑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力伟 仲村镇政府镇长
华明秀 武台镇政府镇长
池召伟 保太镇政府镇长
裴中军 柏林镇政府镇长
张林森 卞桥镇政府镇长
杨 波 资邱镇政府镇长
孙 峰 地方镇政府镇长
高 庆 铜石镇政府镇长
聂海涛 温水镇政府镇长
秦冠宇 流峪镇政府镇长
宋汉银 郑城镇政府镇长
杨明亮 魏庄乡政府乡长
陈成才 白彦镇政府镇长
华 营 临涧镇政府镇长
邱 咏 丰阳镇政府镇长
胡时宪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宋 健 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主任
指挥部下设三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县美国白蛾飞机防治各项事宜。
一、联络协调组:
组 长:崔传友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副组长:唐少清 大洼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场长、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县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并解决飞防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技术指导组
组 长:唐少清 大洼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场长、县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孙满芝 县林业局工会主任
成 员:张 永 县林业局森保站站长
张西秀 县林业局森保站副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各乡镇综合分析美国白蛾监测预报、气象资料、地形地貌等各种因素,确定飞防作业时间、飞机用药、药液浓度、飞机起落点,检查药液喷洒质量和调查防治效果等工作。
三、宣传报道组
组 长:卓勤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副组长:安学生 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
成 员:艾进传 县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田成玉 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飞防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并指导各乡镇在飞防之前和飞防期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飞机防治美国白蛾的意义,并告知飞防相关事项,如飞防时间、飞防区域、飞防用药、注意事项等。
附件2:
防治效果检查表
地点: 县 乡(镇) 村,
林分面积 hm2,林分组成 ,
郁闭度 ,平均树高 (m);
防治前:有虫株率________%,平均虫口密度 ,为害程度________;
防治后:有虫株率_____%,平均虫口密度______,平均死亡_____%。
标准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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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前虫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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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后情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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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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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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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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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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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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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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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平政办发〔201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近日,市公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物价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通知》(临路政〔201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于6月10日前将本单位需要办理鲁通卡的车辆信息汇总后送县公路局办公室。
附:办理鲁通卡车辆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推广使用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简称ETC)的推广应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726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实施意见》(鲁交财[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的推广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ETC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取得较快发展,高速公路网络逐步形成,我市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330.6公里,位居全省第5位,畅通的高速公路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进步和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公路网交通流量急剧增加,部分路段尤其是重要城市入口因停车收费造成交通拥堵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2010年7月1日省交通运输厅建成了全省高速公路ETC一期工程并投入使用,目前已开通17地市的64个收费站、134条ETC车道,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电子收费。临沂市境内在京沪路临沂站(义堂站)、临沂南站(罗庄)、苍山站、青莱路杨庄站4个收费站设置了8条ETC专用车道,省交通运输厅正抓紧实施ETC二期工程。实践证明,实施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交通节能减排、节约用地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节约成本、强化公务车通行支付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实施要求
按照《关于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全市高速公路ETC的推广应用,扩大ETC用户规模,充分发挥高速公路ETC应用的规模效益,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单位的小轿车和其他经常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均要应用电子收费业务。各有关单位应汇总本单位的车辆信息,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行车证复印件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电子收费业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在6月底前向办理电子收费业务的单位免费提供ETC车载装置(鲁通卡及专用电子标签),并提供上门安全服务。
各大型企业参照财政拨款单位执行。
三、优惠政策
现在办理电子收费业务的优惠政策:
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鲁通卡免收卡工本费(30元/张);
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鲁通A卡(记账卡)的客车用户,可免费安装OBU(360元/部);2011年6月30日前,首次办理鲁通B卡(预付费卡)并一次充值2000元及以上的,可免费在一部客车上安装OBU。
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使用鲁通B卡(预付费卡)在收费车到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享受九五折。
电子不停车收费办理点:兰山区陶然路与沂州路交汇东三百米路南,临沂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服分中心(咨询电话:8122307)。
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政府要求,已把促进高速公路应用ETC作为提升公路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抓好落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通过上门安装、定期回访等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确保按照省七厅、局、委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完成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常通行高速公路车辆应用电子收费业务工作。自2011年9月1日起,对规定安装ETC车载装置,但仍使用现金缴纳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附件:
办理鲁通卡车辆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车号 |
车型 |
鲁通卡类别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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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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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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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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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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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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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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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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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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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填表说明:1、县级各党政机关及其它财政拨款单位填报此表;
2、报送本表须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3、ETC类别如为“鲁通A卡”或“鲁通B卡”。
平政办发〔201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
为全面推动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确保交通干线畅通,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临政办发[201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推动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与秸秆禁烧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巡查相结合,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面推广秸秆切碎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和乱堆乱放,提高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率,改善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切碎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确保全县8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切碎还田。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秸秆禁烧,特别是县城周围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和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及早制定实施方案,将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和秸秆禁烧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分片包干,层层落实。农机部门负责对作业机械安装秸秆切碎装置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所有进田作业的机械全部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技术指导,积极引导农民应用秸秆切碎还田与玉米免耕播种等作业模式,推进农机农艺有效融合。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检测,及时制止秸秆焚烧行为,严肃查处因焚烧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安监部门要把秸秆禁烧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对焚烧秸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焚烧秸秆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加大对国省道、县乡道路沿线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制止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予以查处,杜绝因秸秆焚烧引发的交通事故。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石油部门要加大柴、汽油调配力度,保障农机作业用油供应。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准确发布气象服务信息。新闻部门要加强对好典型、好做法的宣传,对焚烧秸秆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群策群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将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好处、秸秆焚烧的危害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情况宣传到户,使广大农民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实施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的好处和随意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切实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为推广秸秆切碎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和秸秆禁烧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严格执法,加大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力度。各乡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不带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的收获机械进田作业和焚烧秸秆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秸秆焚烧相对严重的地方,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集中力量确保居民稠密居住区周边、交通干线、车站周围不出现秸秆焚烧行为。
(三)“疏”“堵”结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秸秆资源分布和利用现状,合理布局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大力推进种植业、养殖业综合利用秸秆,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要把秸秆切碎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与秸秆禁烧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抓好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的推广,不断扩大直接还田和保护性耕作推广面积。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逐步建立政策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取得实效。为了加强对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的督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乡镇督导工作制度(具体分工见附件)。督导组要加大检查力度和密度,对重点区域,在重点时段进行重点检查,对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导乡镇工作分工表
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玉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崔传友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王士吉 县环保局局长
刘文锋 县农机局局长
成 员:高恩斗 县公路局副局长
王少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刚 县安监局副局长
葛宪法 县财政局副局长
肖长华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主任
孙光远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京祯 县农业局副局长
郭道义 县林业局副局长
孙昌伟 县环保局副局长
刘学忠 县农机局副局长
韩苏蔚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孙宗义 县气象局副局长
吴 刚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孟庆勇 平邑街道办副主任
孙令松 仲村镇政府副镇长
蒋自贤 武台镇政府副镇长
彭庆国 保太镇人大主席
李 杰 柏林镇政府副镇长
吴 访 卞桥镇政府副镇长
张 勋 资邱镇政府副镇长
杜京义 地方镇政府副镇长
廉德海 铜石镇纪委书记
孙逢吉 温水镇政府副镇长
赵林福 流峪镇政府副镇长
邱继霞 郑城镇政府副镇长
周 波 魏庄乡武装部长
王 健 白彦镇政府副镇长
崔宝丰 临涧镇政府副镇长
于恩富 丰阳镇政府副镇长
孙乃刚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利平 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刘文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平邑县秸秆切碎还田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导乡镇工作分工表
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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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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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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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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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
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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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街道 温水镇
流峪镇 郑城镇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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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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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林业局
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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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村镇 武台镇
保太镇 柏林镇
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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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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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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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桥镇 资邱镇
地方镇 铜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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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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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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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庄乡 白彦镇
临涧镇 丰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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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发育状况
我县地处鲁西构造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存,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据《平邑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查证,蒙山、四海山地区均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也时有发生。我县井下开采石膏矿山共形成采空区面积136.
二、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区分布
(一)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石膏矿采空区:分布于保太、柏林、卞桥三镇各石膏矿采空区;
2、煤矿采空区:分布于仲村镇已闭坑的各煤矿遗留采空区;
3、重晶石矿采空区:分布于平邑县先行重晶石矿、平邑县先启重晶石矿采空区及郑城镇已闭坑的各重晶石矿遗留采空区;
4、萤石矿采空区:分布于丰阳镇西河村已闭坑的萤石矿遗留采空区;
5、石英矿采空区:分布于柏林镇塔峪村北石英矿采空区;
6、金矿采空区:分布于铜石镇东大湾、西皋及南张里等村金矿采空区;
7、铁矿采空区:分布于平邑县鲁连金刚石有限公司铜石铁矿采空区;
8、岩溶塌陷区:主要分布于平邑—温水岩溶地下水主径流带。重点在县城城区、温水水源地采水区。
(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蒙山山区:分布于柏林镇蒙阳、麻峪、大沟峪;卞桥镇红庙、广固尧、东山神庙、西山神庙、东洼店、崔家庄、李家石屋、可乐等重点村庄。
2、露天矿山边坡、废石渣分布区: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资邱、铜石等乡镇的花岗石、石灰石、角山岩、粘土等矿山的开采区、边坡弃土、废渣堆放区,由于边坡倾角大、临空面高,汛期降雨极易使边坡发生崩塌、泥石流、渣石流。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对以往矿山地面塌陷的调查,采空区塌陷全年任何时间均可发生,因此全年都应是矿山地面塌陷防范期。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地质灾害多发生在6—9月份的主汛期,因而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及防治措施
(一)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
1、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采空区面积40.
防治措施:⑴交通、公路路权部门要在未塌陷采空区的上部汶泗路两端设立警示牌;⑵矿山要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安装预警设备,采空区发生异常时要先撤出井下生产工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路权单位及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封闭交通线路,避免更大的损失;⑶卞桥镇政府、矿山及时拆除采空区上部的4处果园房避让;⑷加强本矿及周边塌陷区水监测,做好防水、探水和排水等工作。
2、平邑县安泰石膏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采空区面积10.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的周边埋设采空区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及主副井之间形成的空区;⑶在开采过程中留足与地表相对应建筑物的隔离带;⑷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重点加强对斜井东翼的各水平空区的监测,做好空区监测记录,增加报警器的数量,设置安全出口标示牌。如遇异常及时撤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平邑县万枣膏业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现有采空区面积已达17.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井下如发生异常,立即撤出井下工作人员,并封闭矿区公路;⑷加大对矿办公室、仓库、工业广场及
4、平邑玉荣商贸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现有采空区面积10.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维护并增加安全报警器的数量,确保仪器正常运行;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⑷指派专职安全员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对无法进行正常监测的空区,必须开拓其他线路通道对该区域实施人为监测,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⑸增加井下空区警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示牌数量;⑹加强地下水的变化监测预报,做好地下水的探水、堵水、防水、排水等工作。
5、保太镇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井下开采至第六水平结束,现已停产。
防治措施:⑴保太镇政府、万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采空区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⑵交通部门、镇政府及万庄村委在未塌陷采空区对应地面公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⑶万庄矿要在矿区生产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⑷建设部门及保太镇政府立即拆除采空区上部的新建房屋以避让;⑸专职安全员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
6、平邑玉荣商贸有限公司(原德达)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采空区面积为1.
防治措施:⑴设置齐全采空区相对应的地面危险区警示标志;⑵加强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遇异常,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⑶增加备水水泵设施,以备汛期加大排水能力。
7、平邑县宝元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自建矿以来,采空区面积6.10万米2,且形成时间较长,至今未发生塌陷,该矿主斜井下部有部分采矿工程形成的空区,该矿安全通道有一部分从采空区穿过。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对应的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特别是老空区、斜井下部被采空的空区及安全通道穿过的空区,加大对该区域空区的监测次数与频率,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如遇异常,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⑷增加报警器和安全出口标示牌的数量。
8、平邑县达玉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与原柏林镇富绕庄第三石膏矿整合,共有采空区面积8.71万米2,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在老空区设置齐全安全报警器;⑷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采空区及塌陷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重点加强对六、七、八路东西两翼冒顶空区的监测,如有异常,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⑸达玉石膏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提交塌陷区治理方案,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治理完毕后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治理验收;(6)加强地下水特别是矿房冒落区水的变化监测预报,做好地下水的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9、平邑县银星石膏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由柏林村矿与太平石膏矿整合而成,共有采空区面积8.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及报警装置,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充分利用好电子监控设施,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控;⑷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重点加强东矿区(原太平矿)塌陷区及出现异常的一路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如发生异常,立即撤出井下工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⑸加强地下水变化监测预报,做好地下水的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10、星通石膏矿采空区
现该矿处于停产状态,已形成采空区面积0.62万米2,至今未发生塌陷。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指定专职安全员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特别是地下水水量、水质和红土层顶板的变化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⑷安装齐全安全报警器和安全出口标志牌。
11、富饶庄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共有采空区面积5.53万米2,已塌陷2.
防治措施:⑴富绕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重点加强对出现异常的空区监测,对已无法实施人为监测空区,必须开拓其他线路通道对该区域实施人为监测,由专职安全员全天候对采空区加强巡查监测,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如遇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⑷加强原塌陷区水及断层水的监测预报,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
12、富饶庄第二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采空区面积3.54万米2,已塌陷1.088万米2。现该矿处于停产状态。
防治措施:⑴富绕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⑷加强原塌陷区水及断层水的监测预报,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
13、山东美银膏业有限公司三号矿采空区
该矿现已形成6.14万米2的采空区,自建矿以来未发生塌陷,其东部与安靖水库相邻,受地表水体威胁较大。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的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并及时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⑶斜井东翼各水平迎头与安靖水库之间留好隔离带;⑷加强采空区监测巡查,加强对安靖水库水体及地下水变化的监测,如发生异常,立即撤出井下工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⑸加强地下水变化监测预报,在今后的开采过程中,做好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14、山东美银膏业有限公司左庄矿采空区
该矿现已形成采空区5.34万米2,已塌陷面积约
防治措施:⑴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的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⑵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增加报警器及安全出口标示牌的数量;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并及时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⑷矿山、卞桥镇政府及左庄村委及时搬迁拆除空区西北部的建筑物以避让;⑸在开采过程中留足与地表相对应建筑物的隔离带。
15、卞桥镇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目前已停产,共有采空区面积6.22万米2,2001年8月和2006年4月两次发生塌陷,共塌陷采空区面积
防治措施:⑴卞桥镇政府及有关村委要在地面沿采空区外边缘埋设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里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⑵井下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增加报警器的数量,发现采空区异常变化时,告知石膏粉厂停止生产,撤出车间生产人员;⑶卞桥镇政府抓紧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塌陷区进行恢复治理,治理完毕后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治理验收;⑷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空区及地下水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⑸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在开采过程中加强对本矿地下水的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16、仲村煤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于北仲村、新合庄、岐山庄、梅家沟、武岩庄、峡矸等村庄。虽然所有煤矿已关闭,但遗留的采空区发生过多次塌陷,曾造成原岐山中学、中心校、武岩庄、梅家沟村20余间房屋开裂而成危房,并在中心校西侧农田产生过塌陷坑。目前,已申请资金并与省地环监测总站联合对该地部分区域进行了恢复治理。
防治措施:⑴煤矿已全部闭坑,各矿采矿资料不详,无法准确确定采空区的位置和范围,当地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地表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危险区进行封闭;⑵教育、建设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及时拆除原岐山中学、中心校已开裂的危房;⑶今后如再搞工程建设和进行村庄规划,必须先对项目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⑷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全面恢复治理。
17、萤石矿采空区
位于丰阳镇西河村东北
防治措施:⑴由丰阳镇政府、西河村委封闭采空区范围,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误入该范围;⑵及时搬迁拆除空区相对应地表建筑物以避让;⑶丰阳镇政府、西河村委固定专人加强监测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18、重晶石矿采空区
分布于郑城镇松林、汪家沟、范家洼等村。
防治措施:⑴郑城镇政府、各有关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郑城镇乡建等部门严格把关,在采空区范围内不规划建房;⑶加强对采空区的群测群防,做好巡查监测,如遇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19、石英矿采空区
分布于柏林镇塔峪村(北部山体)。
防治措施:⑴柏林镇政府、塔峪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0、金矿采空区
分布于铜石镇东大湾(西北山体)等村。
防治措施:⑴铜石镇政府、东大湾、西皋及南张里等村等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1、铁矿采空区
分布于平邑县鲁连金刚石有限公司铜石铁矿区。
防治措施:⑴平邑县鲁连金刚石有限公司及相关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⑵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露天矿山边坡、废渣弃土区
主要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资邱等乡镇花岗石矿山,丰阳、平邑、铜石、地方等乡镇石灰石、粘土矿山,流峪、白彦、丰阳、仲村、武台等乡镇角闪岩矿山,各矿经多年的开采,尾矿堆积过高影响了地表水体流通,山体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山坡上堆积了大量废石渣、弃土,汛期强降雨容易诱发滑坡和渣石流、泥石流,威胁山坡下的农田、植被和地形低洼处的居民安全;若临空较高的采矿场处理不当,将威胁采矿场内作业工人的安全。
防治措施:⑴由当地政府组织矿山企业和群众将废石渣、弃土区垦植林木、草皮;⑵弃渣弃土区下游设立警戒区,各矿山汛期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遇强降雨要发出警报;⑶对临空较高的采矿场进行削坡,对废石渣、弃土、尾矿堆积区加固好地基和坝堰,疏通地表水体流径通道;⑷搬迁弃渣、弃土区下游所威胁的民房进行避让。
(三)山地地质灾害易发区
1、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
①柏林镇红庙村东:路边山坡有一孤立岩体,约
②卞桥镇东山神庙村:村庄地处峡谷中,山体陡峭,村庄两侧山坡上矗立较多危岩体和活动滚石,威胁村民安全;
③卞桥镇崔家庄、李家石屋、西山神庙等村,以上村庄都背靠大山,山体陡峭,植被稀少,分布大量孤立岩体,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防治措施:⑴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在汛前清理完危岩体及活动滚石;⑵搬迁受威胁居民避让,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制度;⑶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
明温路明光寺路段南侧。修筑公路时,对右侧山体削坡不够,且未对山体进行支护、加固或修建引流槽,使岩土边坡长期处于冲刷之中,汛期强降雨易发生滑坡,威胁行人安全。
防治措施:①由当地政府组织路权单位和当地群众对滑坡体削坡卸载;②对斜坡砌垒石质挡墙或锚喷加固。③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
3、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区
位于柏林镇麻峪、蒙阳、大沟峪、卞桥镇广固尧、东洼店、可乐、李家石屋等村庄,这些村庄三面环山,上游分布有大量松散堆积物,而村庄又都处在箕形低洼处,汛期强降雨易受泥石流的袭击。
防治措施:⑴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加强对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将村民撤到安全地带,进行有效避让;⑵向当地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每户一卡;⑶加强宣传,做到群测群防。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因采矿活动形成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区,采矿权人为监测、预防责任人;闭坑矿山遗留的采空区、弃渣弃土分布区,其所在乡镇、村民委员会为监测、预防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对易发区、隐患区进行巡查监测、预报。地下开采矿山还要指定2—3名专职安全巡查员,24小时全天候对采空区进行全面巡查,做好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二)自然灾害,原则上是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组织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巡查监测,指定责任心强的监测人,传授其一些基本的监测知识,建立群测群防网络。
六、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委和矿山企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齐抓共管,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防治结合,常抓不懈,并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防患与未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努力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县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要逐个明确监测、预防责任人,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万无一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和防治工程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矿山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协调有关乡镇、村和矿山搞好采空区及地面的监测。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矿山采空区、弃渣弃土区的巡查监测、预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要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矿山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矿山企业还要负责本矿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旅游部门在确定旅游线路时,应充分考虑汛期降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对游客构成的潜在威胁。水利部门汛期要注意降雨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对下游居民的侵害,做出较确切的预报。气象部门要作好气象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防灾减灾。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
(三)加强汛前检查、落实防灾方案和各项制度
汛前各乡镇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层层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专人值班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公开值班电话,一旦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及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防治和避让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系统,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严禁乡镇、村及矿山企业隐匿灾害情况。
汛后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对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
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
县国土资源局:4292800、4292890(白天)
4292837、4292800(夜间)
平政办发〔20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提升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落地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拟落户我县境内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商贸流通、旅游类招商项目。
二、评审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建设规划、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2、项目建筑设计、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要求。
3、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的投入产出及预计产生的税收是否达到相应要求。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包括土地价款、基建投入、设备投入。
6、确定项目的选址、用地面积,拟进行一事一议的事项。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项目评审实行初审和综合评审。
项目引进单位在每月5日、15日、25日提报拟评审项目进行初审。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报经济开发区,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初审把关并汇总提报;落户经济开发区外的项目报县重点项目办公室,由县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初审把关并汇总上报。
根据项目初审及提报情况,县里不定期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综合评审材料的申报
通过初审的项目在进行综合评审时,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25份提报评审委员会。具体包括:
1、投资商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净资产、销售收入、利税等反映投资商实力的简介)
2、拟上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性、节能环保措施、市场前景、生产规模及经济效益分析、需要的配套条件等);
3、项目节点计划。
五、项目评审意见的落实
凡通过评审会评审的项目,评审会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准予落户及给予的政策等内容,将出具体书面评审意见,并作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凡通过评审准予落户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在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审核把关,县里成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落户我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实际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举行。会议以无计名投票方式对每个参评项目进行打分,综合汇总后依据项目评审得分高低,依次予以批准项目落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为同意。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提报项目评审材料,确保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更加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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