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3〕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自然灾害信息,准确把握灾情发展趋势,有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商方式
灾情会商分为例行会商和临时会商,特殊情况下可用通讯方式进行沟通会商。例行会商每两个月一次,汛期(6月-9月)内,每个月会商一次;有重特大灾情或紧急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会商。会商具体时间由县民政局确定并负责通知。
二、参与会商部门
例行会商由县民政局根据灾害实际情况牵头召集,县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和联络员参加。重特大灾情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临时会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会商主要内容
研究确定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综合各方面灾害灾情信息,确定灾害损失,分析灾害形势,研究救灾对策,通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情会商工作,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联络员具体负责会商的联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灾情会商制度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认真执行会商做出的决定。今后,凡灾情的核定和上报一律以会商结果为准,各相关部门未经会商不得擅自上报灾情。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平政办发〔2013〕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平邑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确保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及时、充足供应,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4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救灾物资储备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1〕6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成立全县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协调及物资调拨等工作。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和影响,由县、镇(街道、开发区)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工作。
(二)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组织做好救灾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县经信局、住建局:负责燃气、发电机等商品数据库的建立,协调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协调供电部门保障应急商品重点生产企业的应急用电。
县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协调和物资调拨;负责重大生活用品类,即帐篷、毛毯、毛巾被、蚊帐、净水器、棉服、棉鞋、雨衣、雨鞋、棉被等商品数据库的建立;负责县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中心的管理和运行,确保需要时能迅速调拨或购买到上述商品。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救灾物资发放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县食安办、卫生局、安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救生器材类,即救生衣、对讲机、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手套、口罩、灭火器、消毒喷雾器、火药、雷管等商品数据库的建立,确保需要时能迅速调拨或购买到上述商品。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车辆的协调和调度。
县流通业发展局、粮食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类,即肉及肉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食盐、方便面、矿泉水、奶粉、净水剂、取暖器、手电筒、干电池、清洁用品、应急灯、大米、面粉等商品数据库的建立,确保需要时能迅速调拨或购买到上述商品。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县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类,即铁丝、铁锹、绳索、钉子、编织袋、塑料布(彩条布)等商品数据库的建立,确保需要时能迅速调拨或购买到上述商品。
县工商局:负责救灾特殊时期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灾区市场经济秩序。
县质监局:负责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及程序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的同时,同步启动本预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接到指令后,同步启动本地应急方案,并及时向县减灾委通报。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信息收集和报送。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告有关部门。
2、信息处理。启动应急程序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协调小组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开发区)、社会公众等通报或公布。
三、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由县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运输保障。建立应急储备物资铁路、公路等“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三)物资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四、应急终止
应急储备物资事件处置完毕,由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协调小组办公室撰写总结报告,通报有关单位。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镇(街道、开发区)的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平政办发〔2013〕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临政字〔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平政办发〔2013〕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严肃组织纪律,提高政府工作的集中度和执行力,现就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对象和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范围包括:因公外出者(开会、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处理单位紧急事务、出国出境、争取项目或资金等);因私外出者(出国出境、探亲、访友等);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和外出治疗者等。
二、请销假程序
1.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病、因事请假的,应提前2天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写明请假起止日期、请假事由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值班接待科办理请销假事宜。
2.县政府办公室值班接待科要及时将收到的《请销假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的,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2天以上的,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3.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要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三、有关要求
1.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2.领导干部在节假日和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平政办发〔2013〕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将《全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全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及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书面报告县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县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及相关部门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10日前,为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下发各级各部门。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邓立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情况调度、督导考评等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相关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各相关单位要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20日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相关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10月5日前,县政府将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行业、系统、部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领导,实行部门联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住建、民政、工商、文化、教体、卫生、商务、安监、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部门,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各村居(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村(居)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村(居)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积极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演练,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
(四)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县政府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平政办发〔2013〕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平邑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营造更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按照市县服务企业“四比四看”和“政策措施落实年”活动的部署安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职权法授、程序正当、幅度具体、监督有效”的要求,通过细化标准、审核确认、规范程序、强化监督,促进全县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裁量幅度。
(二)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在处罚决定书中还应当就从轻、减轻或从重等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三) 合理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行政处罚执法实践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把握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
(四)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优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或者标准从低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五) 强化监督原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要通过开展案卷评查和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强化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使。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前期上报的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出所有具有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编制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目录。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具体把握的裁量原则。要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权衡每一个裁量幅度的划分,使处罚标准合乎科学性和可行性。(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确定的处罚裁量标准不应高于一般标准;可以减轻处罚的,确定的处罚裁量标准不应高于最低值。(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确定的处罚裁量标准不应低于一般标准。(4)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确定的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为最高值;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确定的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为最低值;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确定处罚裁量标准。(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实施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6)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选取一部法律规范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确定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行政执法实践,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五档或五档以上划分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分档一般以该违法行为的本质性要素或重要性要素为标准,同时结合其他的考量因素。对达不到五档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批。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情节比较模糊的,要结合执法实践,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使每个档次都有对应明确的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裁量标准。
(三)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程序,结合本部门行政处罚的实践和特点,优化、固化行政处罚运行流程,编制本部门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同时,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审核确认
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负责本部门具体裁量标准的制定和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的编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法制局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公布行政处罚程序和裁量标准
各行政执法部门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制定的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核确认后,要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要求,以部门正式文件发布,并通过山东平邑综合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全面公开,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6月28日至7月5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并于7月10日前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局。
第二阶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月11日至8月31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把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实践经验,逐项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并绘制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部门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行政处罚流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8月31日前将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包括一般流程和简易流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见附件2、3)
第三阶段:审核确认公布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县政府法制局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经审核确认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公布执行。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的需要,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市政府对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建立并公布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保证工作任务落实。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推进。要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科学确定违法行为档次和细化、量化的处罚裁量标准,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 加强协作,强化督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需要集中力量、通力合作。县政府法制局要强化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调度,定期督促各部门按照时限和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对推进不力、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 监督落实,确保实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依据。县政府法制局在每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要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落实情况纳入案卷评查质量标准。要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对调整变化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开。对审核确认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及执法流程要进行全程固化,确保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实施行政处罚权。
平政办发〔2013〕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企业:
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至9月底,在全县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根据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严格事故查处,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县所有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等行业领域。突出近年来发生事故的重点镇,突出消防、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化工、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要求,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是否达标。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非煤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16号)情况;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查处以下非法违法行为: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施工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省、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且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基建矿山“未批先建”或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规排放尾矿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的。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的监控、监测情况;对无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治理情况;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治理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情况。
3.消防。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为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4.道路交通。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推进情况。以客车、接送学生车辆、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农村面包车等“五类车”为重点,全面排查长期逃避监管、逾期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全关键部件陈旧老化、制动性能下降、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等不安全的车辆;以高速公路、农村道路、山区道路以及通行班线客车的道路为重点,全面排查因道路线型不良、不符合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不达标导致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特别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易发生坠车事故的隐患路段;以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制和制度不健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24小时GPS专人值守的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等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以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排查高速公路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重点,集中整治强行超车、强行会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抢占道路霸道行驶、驾驶无牌无证、报废及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危险驾驶行为。
5.建筑施工。检查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以及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检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6.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7.民爆器材。检查生产工艺和流程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通过行业验收时的材料、配方、结构、标准、工艺参数、工艺流程组织生产,是否存在私自改变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落实工房库房定员定量定置管理,是否制定并落实不合格品和废品管理制度。检查生产设备情况:在用专用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行业规定,设备管理是否执行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设备维修记录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是否实施有效管理。检查监控设备情况:危险作业场所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设备选型是否符合标准,监控信息储存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防爆设施情况:关键工序的防殉爆防传爆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安全联锁装置、防殉爆防传爆装置是否进行验证,防护土堤、防护装甲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特种设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冶金有色。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及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行为情况。
10.文化活动场所。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场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等各类文化活动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踩踏等措施情况;进入文化场所各类人员安检制度执行情况;专业演出、群众文化活动中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文艺场馆建设、改造工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严格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要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大检查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同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省、市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县政府安委会督查组,将于7月份开展2至3次督导检查,确保全县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强化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
(四)创新检查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专家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工作实、措施严、效果好。对重大隐患,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及县政府安委会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于每月2日前将大检查情况上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做到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明确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村居、企业,责任落实到村居、企业,监督检查到村居、企业。县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28日前一并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通过“4211431”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县有关部门举报电话见附件),完善接报和查处机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予以公开曝光。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这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县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县直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8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县直各部门将总结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附件: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附件
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安监局:4211431
经信局:4212015
教体局:4231676
公安局:4883822
卫生局:4228162
国土资源局:4292890
交通运输局:4211008
住建局:2097808
水利局:4211907
林业局:4211085
食药监局:4221650
旅游局:4211611
质监局:2093315
公路局:4291105
消防大队:4234119
交警大队:428912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防汛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全县安全度汛,粮食丰产丰收。现就做好我县二〇一三年防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目标
防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我国极端天气事件明显增多,局部地区强暴雨、极端高温干旱事件呈突发、多发、并发趋势,对防汛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防范难度日益加大,防汛保安全任务日益繁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以防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洪水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狠抓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确保发生标准内洪水河道不决口、水库不跨坝、城市村庄不受淹、内涝少成灾,主要交通干线通畅,确保安全度汛;遇超标准洪水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全力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不出现人员死亡。
二、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完善防洪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防洪工程等级和重要程度,对县内的水库、塘坝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即大型水库由市、县级领导分工负责;重点中型水库和河道由县级领导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领导负责;小型水库和塘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村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所有防汛工程,明确防汛的目标和要求,层层签定防汛安全责任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调查研究,对工程隐患、薄弱环节、工程汛期控制运用方案、防洪应急预案等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大中小型水库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职责,在认真抓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防汛工作的同时,搞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完善防洪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防汛工作;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赋予的各项防汛权力和义务,严明纪律,果断决策,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三、落实措施,全力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一)抓好防汛检查。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地,对影响度汛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现场办公,现场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等宣传资料的方式,广泛宣传防汛防洪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让广大群众更多的掌握了解防灾减灾知识,提高识灾、辨灾及避灾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达到防汛防洪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目的。
(三)做好三线队伍建设。按照专业队伍和群众队伍相结合的原则,在抓好防汛常备队建设的同时,认真做好抢险队和后备队组织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防汛队伍的技能培训和实战演习,提高防汛队伍的抢险技能和水平,确保队伍拉得出,抢险救援迅速有效。
(四)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按照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要求和防洪工程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备足备齐防汛料物。并做好群众性号料工作,做到定点存放,定人管护,登记造册,确保抢险时运得出、用得上。
(五)加快水毁、应急和在建工程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时间、抢速度,千方百计加快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力争主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需要跨汛期作业的,要认真制定施工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预案和方案逐条逐项、扎扎实实地将各项度汛措施落到实处。对水毁工程,要抓紧修复;对重点部位、险工险段要搞好抢修和维护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六)强化通讯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对防汛通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安全运行,确保联络畅通。对小型防洪工程的通讯问题,要明确一种或几种联络手段,与下游镇、村(队)建立预警系统,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信息能发得出,联得上,群众能安全转移。
(七)做好河道清障与采砂管理工作。浚河、温凉河及大中型水库下游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根据划定的清障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任到人,限期完成,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各支流河道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根据行洪断面要求,自行划定清障范围,并组织人员清障。对于河道采砂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强化管理和规费收缴,杜绝无序开采,严禁汛期采砂。
(八)强化城市防洪排涝安全管理。统筹考虑城市外洪内涝问题,杜绝城市建设侵占河道或截断排水管网等现象。建立健全城市洪涝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城市洪涝风险图编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防汛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和管理水平。
(九)积极做好抗旱工作。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把确保群众生活用水放在首位,统筹各方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饮水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27号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调度供水水源,优化供水调度方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雨洪资源。坚持大中小结合、蓄引提并举的原则,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及应急调水方案。
四、加强监测联系,强化预警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防汛防洪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水利部门要密切监视雨情、汛情的变化情况,及时将灾害信息发送至各防灾单位、责任单位,各防汛部门要根据重要灾害天气预报,强化监测手段,加大监测密度,跟踪检查有关部门防汛抢险预案的执行情况,防汛抢险人员的组织到位情况,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落实情况,及时调整防汛工作部署,确保一旦出现险情、灾情能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紧急处置。对山洪灾害多发区、地质灾害影响区,要根据防汛抗灾工作职责,强化巡逻检查、防范值班、预警预报及群防联防等责任制,确保防汛抗灾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事情有人办,责任有人负。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必须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监测站、点,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在城镇规划区建立以专业监测为主、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网络,在农村地区建立以群测群防为主的监测网络。认真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其发育和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对所有灾害危险点要逐一制定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切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应急值守,严格信息报送
加强值班巡查,确保通讯畅通,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保持在位,做到有领导带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确保值班电话随时保持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确保早发现、早预警、早预防。如发生险情和灾情,以最快的速度赶赴险情和灾情现场,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和规范突发性洪涝和地质灾害信息的报送工作,在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保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信息和救灾信息,特别是重特大灾害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息,12小时内上报抗灾救灾情况。工作中严禁出现漏报、瞒报、虚报等现象的发生。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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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3〕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定于 6月 17日至 27日举行。近日,国务院食安办会同13个中央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 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市也制定了方案。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邑县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平邑县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进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营造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
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工作目标和重大举措,推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着力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者,形成主体责任和道德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从业风气;推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促进食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综合
治理转变。
二、活动主题: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
三、活动时间:2013年6月17日至27日。
四、宣传形式
活动期间,各监管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开展宣传的同时,要动员、指导各类食品经营单位、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等开展至少1次集中活动。
(一)是现场宣传咨询。采取现场专家咨询、板块展示宣传、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整顿成效,介绍本部门的法律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认真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
(二)是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在报刊平面、广电时段、网络电信、公交等都市类载体和新媒体领域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专题、手机有信息、户外有广告”的全覆盖格局。
五、具体安排
(一)启动仪式。6月17日上午9点,在县莲花山广场举行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部分企业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二)各监管部门具体活动安排。
在宣传周活动期间,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5家监管部门,在举行宣传活动的同一天,各安排至少2家监管企业在自己宣传点一起参加宣传活动。
6月17日工商局、卫生局举行宣传活动。工商局:在莲花山广场、银河路口和万家福超市门口分别设置宣传点,宣传的重点是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教育,制作条幅、展板,印刷宣传资料,全面展示全县工商系统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成效;突出对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卫生局:在莲花山广场和人民商场分别设置宣传点。制作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展板,印制食品安全、食品营养知识宣传材料;通过专家互动形式现场答疑,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6月18日食药监局和科协举行宣传活动。食药监局:在泰沂超市路口、小润民超市门口。制作条幅、展板,印发宣传资料,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科普教育;并发布预防夏季食物中毒餐饮食品安全预警,确保公众饮食安全;联合新闻媒体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五进”活动,突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进农村活动,讲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减盐防控高血压和科普知识;科协:组织科普志愿者在百货大楼前设立宣传点,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利用科普大蓬车、食品安全知识展览、食品药品科普知识进社区、沂蒙科普大舞台等形式,向市民发放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资料,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6月19日农业局举行宣传活动。在大润民超市门口,发放宣传手册、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媒体宣传报道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媒体深入基地采访报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下乡活动;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基地)、田间地头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现场指导和咨询服务活动。
6月20日粮食局举行宣传活动。在县城一粮店、二粮店门口设立宣传站,通过产品展示、专家咨询、现场服务、发放资料、消费指导等多种形式,直接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粮油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6月21日质监局举行宣传活动。在联华超市路口设立展板宣传质量安全知识。由质检所具体组织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消费者代表参观检验现场;上报全县食品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移动电话,通过市局短信平台对法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召开罐头企业培训会,计划分两期对全县罐头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召开一期问题食品企业法人履责报告会;对全县各级抽检不合格的11家企业进行约谈并由法人进行履责。
6月22日水利局举行宣传活动。在东苑居大众商场和板桥居金牛商场设立宣传点。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主题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点,组织专家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热点解读、科普培训和消费指导;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场咨询活动。
6月23日畜牧局举行宣传活动。在蒙山食品厂和县城主要街道放心肉销售点设立宣传点,开展畜产品安全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向广大市民发放畜产品质量安全明白纸,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解答群众咨询,消除群众对“速生鸡”、“H7N9禽流感”的误解,坚定群众的畜产品消费信心,引导科学消费;利用媒体宣传畜产品安全相关法规和知识,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向企业及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普及畜产品安全法律知识,及时发布畜产品安全信息,增强全社会的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举办“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公众开放日”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有奖竞答”活动;邀请主流媒体宣传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
6月24日流通局举行宣传活动。在平邑酒厂和万家福超市门口设立宣传点,开展“肉品安全生产与消费”宣传活动。组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展示保障肉品安全生产、促进肉类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成果;开展企业诚信宣言、“放心肉”生产与消费科普宣传资料发放等活动;开展“酒类专业知识培训宣传活动”;指导酒类经销商、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防骗能力。
6月17日--6月27日:县教体局:在宣传周活动期间,在有关监管部门的配合下,在学校内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群体特点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通过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参与热情,
带动家庭成员和全社会树立共同责任意识与科学观念。
6月17日--6月27日: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尚未按照《2013年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月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培训教育的,与这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有机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以悬挂宣传条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展板,安排宣传车、发放明白纸、宣传材料的形式,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逐项抓好落实。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主题、内容和要求,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联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围绕宣传主题,营造社会氛围。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新闻工作者、学生群体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发挥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以及志愿者团体的作用,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做好宣传报道。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到农村、学校、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基层薄弱区域,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做好宣传周期间宣传报道工作,广播电视台要每天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进行跟踪拍摄,并在新闻广播中设立专栏宣传报道各地、各单位宣传活动;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将各自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文字、图像资料及时报送平邑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以扩大食品安全宣传周社会影响,务求取得实效。
请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各有关单位将本地、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4977966
电子邮箱:pyxzfsab@163.com
平政办发〔2013〕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73号)要求,县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期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将评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纲要》,是“十二五”时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务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客观评价《纲要》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富美和谐、生态宜居”的新平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内容
中期评估实行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以及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全方位系统性评估;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主题、主线、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政府转变职能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评估。中期评估的内容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题主线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分析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的成效,对实施情况不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政策建议。
(二)主要目标实现情况。对《纲要》提出的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环境资源、人民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规划指标及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完成情况和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对未按时序完成的指标进行说明。
(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两个同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产业布局和县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文化繁荣和文明平邑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点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客观评价完成的进度和质量,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
(四)政策制定和效应评估。对《纲要》提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或加快制定的各类政策,评估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实施效果。
(五)规划调整和对策建议。结合评估结果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措施和调整修订的建议。
三、组织分工
《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
(一)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43号)要求,对各自负责的专题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负责指标进行单项监测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报县发改局。
(二)县发改局负责起草《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在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提请县政府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
中期评估采用数据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编制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按照时间节点,精心组织,深入调研,认真分析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数据,科学预计2015年底有关数据,积极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于6月15日前报县发改局(附电子版)。
请各有关部门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随同评估报告报县发改局。联系人:李振刚;联系电话:4211709;电子信箱:pyxfgj@163.com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平政办发〔2013〕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平邑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邑县审计局是本县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房管、环保、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他部门、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之外、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上的或被县政府列为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赠建设的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或外商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的公益性项目;
(六)与本条第(一)至(五)项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县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对与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条 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过程。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可以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对成立指挥部的项目,审计机关实行派驻审计,独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以采取直接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必要时也可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其审计方案由审计机关制定。
第四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分项预(概)算是指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招投标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预(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二)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百分之五或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并在十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二)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后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连同合同一起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单项工程结算(分项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必须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并在合同中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进行审计的,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成本的归集;
(二)待摊投资的核算;
(三)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六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七章 绩效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项目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审批文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定标文件;
(三)建筑设计合同、施工图、建设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第八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实施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根据需要,可追加项目有关单位为被审计单位。追加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决算和财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有关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参加重要的工程建设三方例会,有计划的进入现场,了解、熟悉或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好记录、拍照、录像等基础性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跟踪审计人员巡视现场发现项目单位违规、违约时,应及时口头制止,随后应视情况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并下达审计建议书或按照公文程序下达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一)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
(二)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三)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
(五)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六)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收缴其收益,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
(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
(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和会计中介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第四十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原《平邑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平政发〔2003〕45 号)同时废止。
平政办发〔2013〕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力打造信用平邑,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平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是统筹规划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三是积极培育征信市场。四是加强信用宣传,建立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五是加强与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的协调沟通,指导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计生局、广电台、教体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房管局、农业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办组成。牵头单位为人行平邑县支行。经县政府批准,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变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召集人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和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行长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为便于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形式
定期组织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同志主持的联席会议,通报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工作措施,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抄报县政府。
定期交流各成员单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成果,并以简报形式下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派会议成员或联络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县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建立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狠抓落实,确保辖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走过场,抓出实效。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平政办发〔201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13 年全县政府系统重大调研课题》已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县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精神,围绕建设“富美和谐、生态宜居”新平邑的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新思路和新举措。承担调研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调研课题责任制,主要领导带头开展调研。牵头单位要精心组织,结合调研课题确定调研内容和任务分工,加强与参与单位的协调沟通。参与单位要根据课题调研计划的总体安排,积极为课题的完成提供各种帮助,配合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好调研活动。
二、调研课题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将调研成果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调研科(联系电话:4212246)。县政府办公室在认真审核后,分别呈报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优秀调研成果将在《参阅件》上予以刊载。同时要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调研成果在指导实践、促进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各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重大调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附件:2013年全县政府系统重大调研课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附件
2013年全县政府系统重大调研课题
1.关于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发展状况的分析
牵头单位:县统计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2.关于如何提高我县公共财政收入水平的研究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与单位: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流通业发展局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3.关于我县重点纳税企业税收结构比例的分析报告
牵头单位:县统计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完成时限:2013年5月31日前
4.关于我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研究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与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5.对全县骨干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参与单位:县中小企业办、县重点项目办、县商务局、县流通业发展局
完成时限:2013年5月31日前
6.平邑县主导产业发展研究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参与单位: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办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7.关于提升我县石膏产业发展水平的研究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8.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参与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9.关于如何发挥我县招商引资优势的调查与思考
牵头单位:县招商局
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办、县重点项目办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10.关于我县石材产业整治提升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石材办
参与单位: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经信局、临涧镇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11.关于我县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题研究
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办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12.关于用好用足沂蒙革命老区享受国家中部地区政策的研究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与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
完成时限:2013年5月31日前
13.关于加快我县服务业发展的研究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与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 县招商局、县统计局
完成时限:2013年11月30日前
14.关于我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调研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15.关于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生存认证的办法、状况的探索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16.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现状分析
牵头单位:县政府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17.全县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牵头单位:县文广新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18.我县关于开展教育基础设施突破年、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调查与思考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19.我县发展学前教育专题调研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参与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20.关于我县城市管理发展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参与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平邑街道、县经济开发区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21.关于我县城镇一体化现状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参与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22.关于我县农村公路发展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23.关于我县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24.关于我县农业科技创新和新型农民培训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25.关于我县促进农民增收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26.关于我县果蔬罐头行业外贸出口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3年6月30日前
27.关于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物价局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28.关于金银花价格变化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物价局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29.关于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战略与旅游管理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30.关于发展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助推美丽乡村建设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联社
完成时限:2013年7月31日前
31.关于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残联
完成时限:2013年9月30日前
32.我县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牵头单位:县流通业发展局
完成时限:2013年10月31日前
33.关于我县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3年8月31日前
平政办发〔2013〕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平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平政发〔201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1.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向县国资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证。
2.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制度,是否成立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和设置专职人员,是否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是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3.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
4.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是否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是否存在不经集体决策程序,暗箱操作,低价招租等违规行为;出租、出借收入是否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出让、出售、捐赠、报废、报损国有资产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6.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是否存在不经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资产的行为,对上述行为处置资产形成的收入是否上缴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用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三个步骤:
1.单位自查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为单位自查阶段,按平政发〔2013〕3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表》,报县国资办(财政局403室)。
2.重点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县政府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到各单位实地检查。比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并整理检查底稿,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县国资办。
3.整改阶段。县国资办对各检查组上报的各项检查资料进一步汇总整理,上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县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提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擅自占用、处置国有资产,擅自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对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违规操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从建章立制着手,规范日常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切实按规定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努力做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平政办发〔201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既是一项严肃和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人民政府尊重代表、委员权利,自觉接受监督,践行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进一步明确办理工作责任,真正做到“四个落实”(即:领导责任落实、具体承办人落实、承办措施落实、办理质量落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办理,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县政府办公室将继续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督查落实,及时调度,推动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要规范办理程序,做到登记、调研、答复、落实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同时着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一)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有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请于3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得擅自拖压和转交。
(二)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列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办理措施,明确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的名单及联系电话于4月23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建议、提案中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解释说明。
(三)积极建立同代表、委员的联系。严格落实见面制,要与领衔代表或委员见面,并通过走访、座谈、通讯联系等方式,了解各位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内涵,征求代表、委员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由代表、委员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初步办理意见反馈表》,并把代表和委员反馈意见同改进政府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努力做到解决一个重点问题,促进一个方面的工作。
(四)承办单位之间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和委员。
(五)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何建议和要求,要及时与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联系电话:4211828)、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4990189)、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4212521)联系,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六)各承办单位要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结束后,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初步办理意见反馈表》与相关建议、提案答复件一并报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县政协提案委办公室。
三、规范答复格式,提高办复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对答复函件的内容和格式严格把关,按照建议、提案答复的规范格式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重办,保证办理质量。
(一)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和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所有书面答复文稿在加盖单位公章前须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5月 20日前县政府办公室要完成对书面答复文稿的集中审核。审核合格后,承办单位方可加盖公章按规定范围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要于6月15日前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并申请延期。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及县“两会”后收到的建议、提案,办理期限按交办单位要求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给代表或委员的书面答复,统一使用A4纸张,按规定格式(附后)书写,落款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电话。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要加盖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的公章,并逐个注明联系电话。
(三)办理情况要按以下分类标明(标题右上角)(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四)对县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要直接答复到代表个人,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直接答复到各位代表,不要只答复第一名领衔代表,代表建议的答复件要同时抄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县政府办公室各2份。对县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不再直接答复给各提案委员,直接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县政府办公室2份。
(五)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有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重答复轻落实或无故拖延办理时间现象的,县政府办公室将实施个案督查并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对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平政办发〔201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平邑县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类型及分布特征
我县地处鲁西构造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存,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据《平邑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查证,我县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等。全县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47处,其中崩塌32处、泥石流1处、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14处,均以小型为主。崩塌比较发育,占灾害总数的72%。
(二)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区分布
1.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石膏矿采空区:分布于保太、温水、卞桥三镇各石膏矿采空区;
(2)煤矿采空区:分布于仲村镇武岩村、岐山村、峡矸村、梅家沟村等已闭坑的各煤矿遗留采空区;
(3)重晶石矿采空区:分布于郑城镇松林村已闭坑的各重晶石矿遗留采空区;
(4)萤石矿采空区:分布于丰阳镇西河村已闭坑的萤石矿遗留采空区;
(5)金矿采空区:分布于铜石镇东大湾、西皋及南张里等村金矿采空区;
(6)岩溶塌陷区:主要分布于平邑—温水岩溶地下水主径流带。重点在县城城区、温水水源地采水区。
2.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蒙山山区:分布于卞桥镇田家寨、东庄社区等重点村庄。
(2)四海山山区:分布于地方镇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两城庄、龙泉庄;临涧镇付家沟、山头村、合源村、生胜庄;白彦镇里山蒋村、余家沟等重点村庄。
(3)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石渣分布区: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铜石等镇的花岗石、石灰石、角山岩、粘土等闭坑矿山的开采区、边坡弃土、废渣堆放区,由于边坡倾角大、临空面高,汛期降雨极易使边坡发生崩塌、泥石流、渣石流。
二、2013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致灾因素活跃程度预测
1.降雨趋势预测
降雨是平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最主要的诱发因素。根据平邑县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预计2013年降水总量正常,年平均气温与多年平均值相比为正常,较2012年偏高。今年平邑县的雨季在5月中旬前后开始,10月中旬前后结束。主汛期6—9月,降雨正常,多单点暴雨天气,是一年中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时期。
2.人类工程活动
随着为人类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活动已成为诱发地质灾害的最活跃因素之一,平邑县近年来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工程活动有公路、工厂、城建的工程建设及矿山开采等。
(二)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2012年平邑县地质灾害现状和危害特征及2013年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预测,预测2013年平邑县地质灾害具有如下特征:
1.地质灾害类型
地质灾害类型仍以小型规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为主,其次为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灾害。
2.地质灾害高发期
根据对以往矿山地面塌陷的调查,采空区塌陷全年任何时间均可发生,因此全年都应是地面塌陷防范期。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地质灾害多发生在6—9月份的主汛期,因而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3.地质灾害水平
2013年地质灾害的活动和危害仍保持较高水平,与2012年相当或偏高。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及防治措施
(一)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
1.保太镇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井下开采至第六水平结束,现已停产。2000年1月22日和3月11日,斜井东翼一、二、三水平的部分采空区塌陷,面积约0.35万m2,目前尚有6.71万m2采空区未塌陷。矿区公路通过采空区195m,危及万庄矿至该矿生产路及新建的房屋。
防治措施:(1)保太镇政府、万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采空区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2)交通部门、镇政府及万庄村委在未塌陷采空区对应地面公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3)万庄矿要在矿区生产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4)建设部门及保太镇政府立即拆除采空区上部的新建房屋以避让;(5)专职安全员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
2.平邑县达玉石膏有限公司采空区
该矿与原柏林镇富绕庄第三石膏矿整合,共有采空区面积8.71万m2,2000年10月1日斜井西翼塌陷采空区面积3.6万m2,2008年4月22日该矿东井发生透水,井下被淹,5月4日发生采空区塌陷,地表出现了裂缝和小范围下沉,塌陷约2万m2 ,2009年7月26日塌陷约1万m2,现尚有5.11万m2采空区未塌陷。现该矿处于停产状态。
防治措施:(1)该矿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2)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封堵井下各水平空区;(3)在老空区设置齐全安全报警器;(4)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采空区及塌陷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重点加强对六、七、八路东西两翼冒顶空区的监测,如有异常,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5)达玉石膏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提交塌陷区治理方案,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实施治理,治理完毕后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治理验收;(6)加强地下水特别是矿房冒落区水的变化监测预测。
3.卞桥镇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目前已停产,共有采空区面积6.22万m2,2001年8月和2006年4月两次发生塌陷,共塌陷采空区面积2万m2,尚有4.22万m2未塌陷。该矿斜井东翼采空区上部有本矿的石膏粉厂房,2011年2月7日发生塌陷,共塌陷采空区面积1430 m2,斜井西翼北部采空区对应上部有尚未搬迁完毕的建筑物。
防治措施:(1)卞桥镇政府及有关村委要在地面沿采空区外边缘埋设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里生产劳动时注意安全;(2)井下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增加报警器的数量,发现采空区异常变化时,告知石膏粉厂停止生产,撤出车间生产人员;(3)卞桥镇政府抓紧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塌陷区进行恢复治理,治理完毕后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治理验收;(4)专职安全员要加强对空区及地下水的巡查、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5)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在开采过程中加强对本矿地下水的探水、防水、排水、堵水等工作。
4.温水石膏矿采空区
①富饶庄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共有采空区面积5.53万m2,已塌陷2.8万m2,尚有2.73万m2未塌陷,该矿目前井下已透水,处于停产状态。
防治措施:(1)富绕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2)重点加强对出现异常的空区监测,对已无法实施人为监测空区,必须开拓其他线路通道对该区域实施人为监测,由专职安全员全天候对采空区加强巡查监测,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如遇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3)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4)加强原塌陷区水及断层水的监测预报,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
②富饶庄第二石膏矿采空区
该矿采空区面积3.54万m2,已塌陷1.088万m2。现该矿处于停产状态。
防治措施:(1)富绕庄村委应在地面沿采空区周边埋设专用界桩,提醒村民在农田劳动时注意安全;(2)加强对采空区的巡查监测,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和交接班;(3)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置齐全井上下空区标志及报警装置;(4)加强原塌陷区水及断层水的监测预报,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
5.仲村煤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于北仲村、新合庄、岐山庄、梅家沟、武岩庄、峡矸等村庄。虽然所有煤矿已关闭,但遗留的采空区发生过多次塌陷,曾造成原岐山中学、中心校、武岩庄、梅家沟村20余间房屋开裂而成危房,并在中心校西侧农田产生过塌陷坑。
防治措施:(1)煤矿已全部闭坑,各矿采矿资料不详,无法准确确定采空区的位置和范围,当地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地表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危险区进行封闭;(2)教育、建设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及时拆除原岐山中学、中心校已开裂的危房;(3)今后如再搞工程建设和进行村庄规划,必须先对项目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4)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全面恢复治理。
6.萤石矿采空区
位于丰阳镇西河村东北100m,采空区长约150m,宽约15m,地下采空高度约70m,多层采空区未支护。
防治措施:(1)由丰阳镇政府、西河村委封闭采空区范围,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误入该范围;(2)及时搬迁拆除空区相对应地表建筑物以避让;(3)丰阳镇政府、西河村委固定专人加强监测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7.重晶石矿采空区
分布于郑城镇松林、汪家沟、范家洼等村。
防治措施:(1)郑城镇政府、各有关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2)郑城镇乡建等部门严格把关,在采空区范围内不规划建房;(3)加强对采空区的群测群防,做好巡查监测,如遇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8.金矿采空区
分布于铜石镇东大湾(西北山体)等村。
防治措施:(1)铜石镇政府、东大湾、西皋及南张里等村委在其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2)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渣弃土区
主要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等镇花岗石矿山,丰阳、平邑、铜石、地方等镇石灰石、粘土矿山,流峪、白彦、丰阳、仲村、武台等镇角闪岩矿山,各矿经多年的开采,尾矿堆积过高影响了地表水体流通,山体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山坡上堆积了大量废石渣、弃土,汛期强降雨容易诱发滑坡和渣石流、泥石流,威胁山坡下的农田、植被和地形低洼处的居民安全。
防治措施:(1)由当地政府组织将废石渣、弃土区垦植林木、草皮;(2)弃渣弃土区下游设立警戒区,汛期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遇强降雨要发出警报;(3)对临空较高的采矿场进行削坡,对废石渣、弃土、尾矿堆积区加固好地基和坝堰,疏通地表水体流径通道;(4)搬迁弃渣、弃土区下游所威胁的民房进行避让。
(三)山地地质灾害易发区
1.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
①卞桥镇田家寨村北:村北山顶有两块大石头堆叠,球形风化严重,且向坡外倾斜,坡面上乱石堆积,威胁山下村民安全;
②铜石镇铜昌路北侧:该坡为修建公路时所切,岩性为第四系粘土层,坡后缘有一水渠。2010年汛期发生过一次塌方,约有200m3,阻塞了道路。目前坡长150余m,坡度约有80°,稳定性差,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③铜石镇龙泉村二组北山:村北山为一灰岩陡崖,高10-15m,风化裂隙及节理十分发育。顶部有七八处危岩体向外突出,半悬于空中,下方即是民房,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④临涧镇山头村北:村北山呈东西向长条状,基岩裸露,有人工挖石的痕迹,山顶矗立较多危岩体和活动滚石,危险山下村民安全。
⑤白彦镇里山蒋村:村北小山顶有一堆危岩体堆积成群,原为一整体,经风化等外力作用分裂成几小块,最前沿的一块大半外倾出坡外,仅后下方有少许支撑。2010年,镇政府派人用钢索将其与后侧的石头绑成一大块拽住,但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目前,该危岩体群稳定性差,随时有崩塌的可能。
除了上述5处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性最大的隐患点外,卞桥镇的田家寨、东庄社区,地方镇的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的两城庄,临涧镇的付家沟、合源村、生胜庄;白彦镇的余家沟等村庄都背靠大山,山体陡峭,植被稀少,分布大量孤立岩体,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防治措施:(1)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在汛前清理完危岩体及活动滚石;(2)搬迁受威胁居民避让,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制度;(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如发生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
明温路明光寺路段南侧。修筑公路时,对右侧山体削坡不够,且未对山体进行支护、加固或修建引流槽,使岩土边坡长期处于冲刷之中,汛期强降雨易发生滑坡,威胁行人安全。
防治措施:(1)由当地政府组织路权单位和当地群众对滑坡体削坡卸载;(2)对斜坡砌垒石质挡墙或锚喷加固;(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
3.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区
位于卞桥镇田家寨、东庄社区等村庄,这些村庄背靠蒙山,上游分布有大量松散堆积物,而村庄又都处在箕形低洼处,汛期强降雨易受泥石流的袭击。
防治措施:(1)由镇政府组织村民加强对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将村民撤到安全地带,进行有效避让;(2)向当地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每户一卡;(3)加强宣传,做到群测群防。
四、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行政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根据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出本辖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督促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制定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科普手册、标语、宣传单等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及防灾减灾措施,增强广大民众对地质灾害危害的认识,强化减灾意识,为防灾减灾工作建立深厚的群众基础。聘请有关专家对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及有关人员进行短期的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业务素质。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成员单位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矿业权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地质灾害的法制观念,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增强隐患区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常识,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征兆和险情,不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3.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实行县、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村、组责任制,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按照已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组织隐患点所在的村、组逐层签订责任书,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监测、预防责任到人。要把村、组级监测人员纳入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管理,保持监测人员相对稳定,保证监测网络建设经费和通讯畅通,提高监测人员工作积极性。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确定专门人员,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完善预警预报系统。
4.对区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地进行地质灾害勘察,对危害特别严重的灾点优先治理,对规模大难以治理或投资太大的灾点应采取避让原则 。
5.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和预算,建立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勘察及治理工程。同时,建立起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捐助,努力争取国家援助。
6.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 防灾抗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巡查组,分别在汛期前、汛期中、汛期后三次对辖区内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村级防灾抗灾领导小组,对本村境内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不定期巡查。
7.实行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制,逐级签订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责任书。
(二)预防减灾措施
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是预防地质灾害发生或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而群测群防系统的建设,涉及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民政、住建、国土资源、工程勘察施工等各部门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多种防灾减灾措施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子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要建设好群测群防系统,社会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关系,统一行动,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行政力度,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群测群防系统见图1。
图1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图
1.监测
建立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为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提供科学依据。将全县47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其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分为重点监测、一般监测二个等级,明确具体责任人进行监测。
(1)重点监测
重点监测是指对危害程度较大级以上,或少量稳定性差,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或重要工程设施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的监测。全县选定15个重要灾害隐患点作为重点监测点,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经专业培训的监测人员进行监测,监测周期为5—10天/次。一般采用皮尺、简易固定标尺或水泥砂浆等普通测量工具在灾点敏感变化部位(如滑坡前缘或后缘裂缝中)进行简易观测,少数采用目视巡查监测。
(2)一般监测
一般监测是指对全县15个重要隐患点以外的一般地质灾害点进行的监测。全县有一般监测点32个,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安排专人按一定线路定期目视检查灾害体变形位移情况,10—15天定期巡视检查一次。
各类监测如发现灾点有异常变化或在暴雨天气时,特别是12小时内降雨达50mm以上时,应加密观测次数,为每天一次,甚至一天几次。
(3)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为灾害体裂缝的位移(垂直、水平位移)量,地表水流量、降雨量等。
(4)监测成果上报
每个监测点的监测记录,均应按统一的表格形式填写,定期上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并协同有关部门分析,为灾害预报和防灾提供科学依据。
2.预测预报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地质灾害监测结果、自然因素的变化情况等信息提出防治措施,并适时作出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预报可分为年度预报、汛期预报和临灾预报。临灾预报是指几天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当连续降雨量较多(一般达大于100mm),灾害体上有多处裂缝产生,灾害体前缘及两侧出现拉裂、剪切、挤压变形等现象,地面建筑物产生变形,主要井泉出现多种异常,表明灾害即将发生时,各村居(社区)监测负责人或监测人应立即上报当地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主管部门经现场落实后,立即上报至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分析、确定落实后,向县政府汇报,并编制临灾预报,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电话、电视、广播和文件形式向灾区发出临灾预报。
3.防灾抗灾
对地质灾害采取避让预防性措施,避免灾害发生或减少经济损失。一是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尽量避开易造成地质灾害的地段进行建设;二是在地质灾害来临之前,县政府发布临灾预报,宣布灾区进入临灾应急期,除了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外,县防灾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并开展工作。立即制定人员撤离安置计划,有组织地把灾区居民、财产撤离险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采取制止灾情进一步发展的措施。
4.抢险救灾
抢险救灾是灾情开始或遭灾之后最紧迫的减灾措施,当发生地质灾害后,县防灾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进入灾区,了解灾情,向上级主管部门速报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同时抢救受灾群众,救助伤病人员,把危险区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作好灾民的安置工作。抢修被破坏的供水、供电和通讯系统、公路和桥梁及水利设施,保证生命线工程尽快恢复使用。提出灾情趋势研究意见和防灾救灾工作建议,筹措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
5.援建
援建即灾后重建,包括灾区生产和生活的恢复。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出谋、出资、出力,妥善安置受灾居民,开展互助自救,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五、预期效果
1.地方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防治知识普遍提高,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逐步走向社会化。
2.进一步完善县、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村居(社区)三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有效治理,全县地质灾害明显减轻,以2012年为基数,2013年底实现减灾30%。
3.有计划地搬迁受地质灾害体严重威胁的农户,基本消除47个地质灾害点的灾害隐患,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新的隐患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有计划地关停对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采石场、采矿场等矿山,使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有明显好转。
5.新建城镇、新搬居民点、公路及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均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避免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
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4292800(白天) 4292890(夜间)
平政办发〔2013〕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4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5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6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指挥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建议,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和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安监、水利、民政、农业、卫生、教体、旅游、气象、地震、供电、财保、人保、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其中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王相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姫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可以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实现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监测情况、变化情况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资料收集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发放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村居(社区)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主任)、村居(社区)主任以及受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看、收听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或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下开展。
5.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5.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于12小时内向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直接速报省主管部门,同时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地震局负责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收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保险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和村居(社区)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办发〔201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6日
平邑县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成立平邑县城乡规划局,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
(三)将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方面的职责划入县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水资源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乡体系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负责村乡规划及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参与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乡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参与县域内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前期工作,并负责规划选址;参与城乡规划区内河道流域规划。
(六)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和建筑工程、城乡道路、桥梁、各类管线、城市雕塑、建筑小品、临时建筑等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负责对城乡各类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检查,依法认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负责有关规划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定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科学研究、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负责承办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乡规划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息、信访、督办、会务、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后勤服务和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规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及提供档案利用服务;负责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规划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参与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规划编制管理科
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及调整、变更等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参与县域内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界限,提供出让(划拨)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办理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设计与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等行业管理工作;承办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用建筑、对外交通站场建筑、仓储建筑、市政设施建筑、特殊建筑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筑立面装饰、装修、建筑小品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大型建设工程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建设单位申请,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受理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办理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和批后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县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四)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电信、人防、消防、抗震、防洪等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审核市政建设工程和市容工程等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管线规划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测量及测量成果的应用管理,承担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市政设施用地黄线、地下管网黑线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和监管;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城乡规划局机关财政拨款事业编制 1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各科室配主任(科长)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平政发〔201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 2013 年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 2013 年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防止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消除环境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我县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3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主线,针对当前突出环境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维护环境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范涉水、气、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污染事件发生,遏制局部水环境质量反弹趋势,巩固提高水污染治理成果,深入实施浚河水质保障、城区空气质量改善、石材行业整治提升三项攻坚战,努力改善全县环境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 2012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全国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验收要求,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砷以及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查清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大对涉水、气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的污泥处置。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对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 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进行整治,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直排、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取缔土小企业。坚决取缔拆除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洗棉、小化工、小骨碳、小淀粉、小塑料等土小企业,达到“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并运离现场”的要求,防止其污染反弹。
(四)深入解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县环保局要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五)集中治理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加强城区空气质量治理改善工作,逐步拆除和取缔城区内的燃煤锅炉。强化对脱硫工程和脱硫设施的监管,确保锅炉正常运行达标。高度重视和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坚决杜绝秸秆焚烧行为,继续开展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环保专项行动。
(六)加强石材行业整治提升。以改善石材行业的污染现状,规范、提升石材企业档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以分类整治、先易后难、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全面推开为原则,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于石材规划区以外的石材企业全部搬迁至长山生态保护区,对其他聚集区内的石材企业实施提升改造,使其达到国家石材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七)妥善处理各类环境信访。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集中对辖区内涉及的环境信访案件,特别是集体访、重复访和上级环保部门转交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化解活动,确保对这些案件摸排巡查到位、行政调解到位、依法处理到位,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减少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问题的发生,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要综合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发改局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县经信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县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县司法局要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县工商局要严肃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县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县供电公司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重点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3月20日)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实施方案于 2013 年 3月2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3月20日-3月31)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情况于 2013年 3月31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3月31日-4月1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各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4月20日前)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长效管理的措施,撰写工作总结,于 4月20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政办发〔2012〕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冬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相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重点行动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辖区内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学校、森林防火、旅游、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结合安全发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和“打非治违”回头看,扎实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一)道路交通领域。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农机等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公安交警、公路部门要加大对集贸市场占道经营以及其他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全天候、全方位巡逻管控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县乡公路及农村道路的巡查,对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违规接送学生和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管、严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运输企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挂靠车辆及道路运输货物的源头管理,发现重大违规行为,要坚决吊销相应许可及资质。公安、交通运输、气象部门要紧密协作,及时发布天气、路况有关信息,确保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道路交通安全。遇有大雾天气,要及时关闭高速公路。交通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船舶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和渔业安全。
(二)特种设备领域。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突出抓好气瓶充装单位、“五小锅炉”使用单位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气瓶充装行业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行为,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或报废气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充装行为,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完善充装记录,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加大对城区采暖锅炉、浴室锅炉和食品厂、胶合板厂等小作坊的工业锅炉以及中小学校送温暖工程用锅炉等“五小锅炉”、各类恒温库和其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规定,向社会做出安全服务公开承诺,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领域。安监、经信、流通业发展局等单位要重点抓好“两整治五加强”,对化工企业现场动火作业和密闭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化工生产41条禁令,严格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和《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制度,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对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装置进行安全整治,组织专家逐个企业进行检查,凡是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要围绕提升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凡是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严格处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不产生新的隐患;加强对生产、储存液氯和液化石油气等企业的检查,凡是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要对化工现场逐个业户、逐个柜台进行检查,凡是没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停业整顿;要加强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试车规定》及《十个严禁》的要求,确保试生产期间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安全管理,强化对储罐区特别是消防设施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管道、储罐等设施的阀门系统,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关闭
(四)非煤矿山领域。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针对矿种和开采方式的特点,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严防突击生产、违规生产、设备带病生产。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要对罐笼等所有井下人员乘坐装置及时进行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发生隐患立即停止运行。严把复工验收标准,停产整顿的地下矿山须经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复工生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查未复工矿山私存或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制定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井下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改造工作计划,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五)烟花爆竹领域。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行动。重点加强零售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且必须进店经营的规定,把好零售许可证审查核发安全条件关。要加强对节日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零售点进集市经营或连片经营、超量存储和违法违规经营,严防不合格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查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打非”力度,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有效利用摩尔探测仪等先进仪器和手段,对重点区域、村庄进行全面排查,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行为。
(六)消防及供用电领域。要针对冬春火灾易发、高发特点,以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特别要对使用煤气罐的火锅店等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逐一落实整改计划、措施和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对人员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自动消防设施不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要坚决责令停业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对高层建筑改建、装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电焊及动火作业管理。要确保供用电安全。经信局、住建局、工商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改造老化线路,严查用电违章违规行为。特别是批发市场的用电安全,要将市场内经营性用电线路和消防应急用电线路分开铺设,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实行统一管理
(七)建筑施工领域。住建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防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加强对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吊塔等大型起重运输设备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加强检测维修,确保各种安全装置有效可靠。要认真落实保暖、防冻、防滑措施,保障冬季施工安全。严格管理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加强对施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八)森林防火领域。各旅游景区和重点林区要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宣传标志,在防火关键时期,对旅游点、风景区和火灾多发区等重点区域以及进山入林路口等关键部位,要增强防火力量,实行重点防范,死看死守。各级防火机构特别是森林公安要加强野外巡查,对重点地区进行盯防,确保万无一失
(九)学校安全领域。教体、公安、建设、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要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接送学生车辆、学生托管场所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为整治重点,加大学校周边治安、交通、游戏厅、网吧、餐饮、流动摊点整治力度,改善校园周边环境;持续严厉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接送学生及超员、超载接送学生行为;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防止拥挤踩踏、食物中毒及校舍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十)旅游安全领域。旅游、文化、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各类风景区、公园、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对汽车、过山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蹦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设备维护和日常监管,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
(十一)食品卫生安全领域。制定完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以学校、医院、小诊所、职工食堂和宾馆、饭店为重点,严把饮食卫生关,严防中毒事件的发生,严禁伪劣食品、药品在市场上流通,确保人民群众食品、用药安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冬季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导检查,迅速开展行动,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重点突出,确保实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调度,督导大检查开展情况。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组织好大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增强大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落实整改责任。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制定防范措施,制定专人盯守、跟踪落实;对存有严重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安全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排查隐患不全、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员委员会要加强对大检查开展情况的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县安全发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督导组,要结合安全发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和“打非治违”回头看活动,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大检查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每十天要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大检查开展情况,2013年1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平政办发〔2012〕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平邑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平邑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为2012—2020年。
一、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我县是暴雨(雪)、雷暴、大风、干旱、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频发区域。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衍生灾害,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随着气象卫星和数值天气预报资料的广泛分析应用,我县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展,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日益显着。但是当前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不能完全相适应。如何科学防灾、依法防灾,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大程度地减轻防灾的经济成本和社会负担,成为气象灾害防御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增加,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危害也日益彰显,在全球气候变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暴雨、洪涝、大风、严重干旱、高温热浪、极端低温、特大雪灾、冰冻等灾害出现的可能性增大,气象灾害对农业、林业、水利、化工、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高敏感行业的影响力越来越重,对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更为严重威胁。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着力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服务、应对准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1.坚持以人为本,趋利避害。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必须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气象灾害防御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实现综合防御。
3.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气象灾害防御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的要求,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完善灾害防御体系。
4.坚持依法防灾,科学应对。气象灾害防御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利用先进技术对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测,尊重科学,合理制定灾害防御方案,加以组织实施。
(二)目标。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及信息发布能力,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减轻各种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气象灾害防御布局
(一)城区
随着我县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区内涝、高温、冰雹、暴雪等造成的灾害日趋严重。
防御城区气象灾害,要大力开展城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科学编制城区规划以及制定相关基础设施防御标准提供依据,提高城区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建设,加强城区气象灾害检测预警系统建设,增强早期预警、提前防范的能力。
(二)农村
农村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区域,雷电、冰雹、干旱、大风、洪涝、低温、霜冻等灾害对粮食、经济作物、林业、畜牧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但农村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畅,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抗灾能力薄弱,农民群众防灾意识不强,防灾避灾技能不高,农村减灾工作亟待加强。
防御农村气象灾害,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能力建设,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保障气象灾害信息能够到村入户;加强农村防灾科普宣传和农民防灾避灾技能培训,建设农村防灾科普宣传与技术培训基地;增加气象科技的贡献率,保障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稳产高效;开展新农村建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开展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修订完善农村建筑物和农业生产设施防灾标准;科学规划农业生产布局和新农村建设布局,加固和改造现有的农业与农村防灾基础设施和民宅等建筑物。
(三)重要河流流域
在地理分布上,我县境内有浚河、温凉河两大河流,流域面积较大。近年来,极端强降水和干旱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流域洪涝灾害重现期缩短,流域大面积干旱也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流域内人民生产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
主要河流流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要把防御暴雨和持续性强降水引发的流域性洪涝,以及流域大面积干旱、严重的季节性干旱放在首位,实现工程性与非工程性防御措施有机结合,构成完善的流域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立跨部门的流域洪涝干旱联防工作机制,合理布设流域气象、水文监测网,确保及时获取流域面雨量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流域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开展流域降水过程预报;建立洪涝、干旱灾害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预案;编制和更新流域洪涝、干旱风险区划,调整流域防洪标准,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四)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
交通运输和电力工业是县域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同时也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低温、冰冻、暴雪、大雾等对公路和输变电线沿线的影响尤为显着,容易造成道路结冰、交通瘫痪、电力供应中断等严重后果。随着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生产部门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一个行业受灾后,不利影响会迅速连锁传递到其他行业,灾害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会明显放大。
交通干线与输变电沿线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是建立交通气象观测、电力气象观测等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发展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和预警服务,实现部门间、行业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以及灾害协同防御;开展公路和输变电沿线精细化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设计标准;建立公路和输变电沿线工程设计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合理规划和布局,科学防灾避灾。
(五)主要林区
我县是典型山区林业大县,有林地面积86.7万亩,拥有5处国有林场和1个生态保护区,森林覆盖率36%。近年来,高温、干旱等极端天气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林区高火险天气明显增多,防火形势日趋严峻,严重威胁着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安全。
主要林业生产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要统筹规划林区气象观测体系,加强林区干旱、高森林火险监测能力;建立精细化的干旱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测业务,开展相应的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
四、主要任务
根据我县气象灾害特点和防御重点,统筹制定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构建气象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发展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和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显着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1.提高气象灾害综合探测能力。提升灾害性天气监测水平,完善区域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充实观测项目,加密观测站点,提高地面和高空自动化观测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天气雷达资料,实现对气象灾害的全天候、综合立体性连续监测,并在现有的基础上,在每个镇(街道、开发区)均建设一处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
2.完善气象灾害信息网络体系。统筹发挥公共信息网络和专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加快推进气象通信网络的升级换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间气象灾害信息实时快速交换网络和共享平台,实现全县气象灾害信息的高度共享。
3.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监测和预警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测,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预报的精细度、预警时效和准确率。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业务系统,建设各类专业气象服务平台,加强精细化预报能力建设,大力提高对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
4.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实完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发布频次,实现预警信息的滚动发布。建立和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通信工具和通信资源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机制或平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递给公众。加强覆盖城乡的立体化信息发布体系,扩大预警信息公众覆盖面。
(二)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各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开展重大工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气象灾害风险因素,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1.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县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气象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风险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分灾种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完善气象灾害风险信息上报系统和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风险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和应用。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普查,编制承灾体脆弱性区划;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查找气象灾害防御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为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奠定基础。
2.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重大工程建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及相关的建设标准,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确保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工程立项中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评估,为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三)提高气象灾害综合方防范能力
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普及,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
1.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要依据气象灾害特点及其风险区划,针对各类气象灾害组织编制防御方案,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实施,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综合效益评估机制,及时分析总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新问题,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2.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气象科普知识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科普活动,加强对全民特别是农民、中小学生等防灾减灾知识和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险防灾能力。
(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各类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明确气象灾害的等级划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应急救援的启动和终止规程、紧急避难场所和转移路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部门职责和联动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等事项,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2.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紧密协同联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跨部门共享和协作联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提高对干旱、冰雹、大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应急作业水平。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气象减灾志愿者队伍。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
3.提高基层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充分发挥村居(社区)、镇(街道、开发区)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面的基础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对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进行评估,促进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规范化和社会化。在综合减灾示范村居(社区)的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强化基层村居(社区)、镇(街道、开发区)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围绕“消除(村居)社区安全隐患、提高居民减灾意识”,着力提高城乡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切实增强基层居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技能。建立镇(街道、开发区)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站,发展镇(街道、开发区)、村气象服务信息员,确保及时接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责任区内的群众传递,按照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正确防御气象灾害。面向镇(街道、开发区)、村开展气象灾害集中培训和应急演练相结合的综合培训。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加强城区、农村、农业、林业、交通等高影响区域和行业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强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到2020年,依托已有现代化建设成果,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专业机构已有资源和建设紧密衔接,实施以下工程建设。
(一)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开展农村气象及相关灾害普查,建立综合观测系统,全县所有镇(街道、开发区)至少建设一个区域自动气象站。发展农村精细化气象预报预测系统,提高农村易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健全完善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发展镇(街道、开发区)气象服务站和镇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建设快速、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全县所有的镇(街道、开发区)配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村入户的步伐,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建设成果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到农村的瓶颈问题。
(二)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应用现有天气雷达资料、气象卫星广播系统以及闪电定位系统和区域气象观测站资料,建设集指挥、作业、信息收集等为一体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指挥系统,填补我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代化作业指挥、信息收集分发系统的空白。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对全县所有作业点进行改造升级,争取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高影响领域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评估工程。多部门联合建设水利水电设施、公路、架空输电线、通信设施、优势农产品主产区、重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集中区等的气象灾害防御综合监测系统。发展交通运输、农业、地质灾害、林业、水文、环境、电力等气象灾害预警和评估系统。
(四)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全县雷电监测网,实现雷电实时监测信息共享。完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应用开发,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完善雷击风险评估系统建设,做好雷击风险区划。充分利用雷电监测资料,对雷电灾害进行分析鉴定。推进农村及中小学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分期、分批在雷暴频发区、雷电事故重灾区开展防雷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气象防灾科普教育工程。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建立完善气象科普馆和气象科普展览室。制作气象减灾公益广告,开发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产品,编制系列防灾减灾科普读物、挂图和音像制品,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案例教材。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走进中、小学和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防御重点,组织编制本地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重大项目建设。层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责任制,把气象灾害防御任务切实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建立灾害性天气信息通报与协调机制。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依法防灾减灾的水平。开展有关气象防灾减灾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防灾减灾工作深入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制。切实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及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和企业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不断深化合作领域和层次。合理配置各种防灾减灾资源,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组织实施相关重大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切实加强气象灾害成灾规律、成灾条件、发生机理、预报预测、风险评估、防御对策和各种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的科学研究。加快科技成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应用,大力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深入开展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及能源、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实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新突破。
(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专业人才培训,优化队伍结构,建立良好的人才引进、培养、流动和评价机制,多渠道发展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队伍建设,为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决策咨询。同时还要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不同层次的减灾专业教育,提高灾害管理人员水平。加强防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和各部门(行业)抢险队伍,形成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基层防灾志愿者队伍和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在镇、村分别设立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及时接收和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灾害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和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的投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资金的募集,多渠道筹集气象防灾减灾资金。
(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大力推动气象科普创新,不断完善和规范气象科普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和人群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公众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演练。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气象灾害的信心。
平政办发〔201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住宿设施暨旅游区接待统计体系建设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平邑县住宿设施暨旅游区接待统计体系建设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县住宿设施和旅游区基本情况,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全县具有住宿接待能力的全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全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家庭旅馆、干休所、农家乐、军队、学校、寺庙以及具有留宿能力会所、洗浴等场所。
(二)全县辖区内2011年全年或2012年以来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旅游区。
二、调查时间全县旅游住宿接待统计体系调查的时点为2012年9月1日零时,各镇(街道、开发区)的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2日。
三、调查的主要内容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联系方式、单位类别、客房数、床位数、从业人员、接待人数(详见附表 2:调查基层表式)。
调查登记和报送原则调查登记和报送采用属地原则填报调查表。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原则调查工作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有关组织、协调、指导、质量检查、数据评估等工作。
五、调查方法采取全面调查方式,以统计、公安、旅游、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对调查区域内全部可提供住宿、游览接待服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核实和调查。
调查登记工作可采取现场、电话等多种访问方式开展,其中对以下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可采用电话调查核实:①统计部门现有的限额以上单位;②公安机关纳管的旅馆业;③星级饭店;④A级景区;⑤省级及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⑥星级农家乐;⑦旅游部门评定或参与评定的其他住宿、游览接待场所。
对上述7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本次调查的上报表,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填写,并加盖组织实施单位公章。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严格制定专项调查方案,对上述7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现场调查方式开展调查。现场调查的上报表应由被调查的住宿、游览接待单位盖章(没有公章的个体经营户应有业主签名),同时应提供1-2张门牌号码清晰的照片,并粘贴于相应的调查表后。
对现场调查,由县领导小组培训县级调查员,联合制作调查员现场调查证,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部分调查员组织进行培训。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17日前)。县旅游局、县统计局联合制定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协调工作开展。同时,深入宣传发动,印制调查表,召开调查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做好调查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查阶段(10月17日至21日)。各镇(街道、开发区)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全面开展调查,核实有关资料,调查人员逐户登门调查。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搞好对镇(街道、开发区)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数据汇总、审核、上报阶段(10月22日至25日)。10月22日前,各镇(街道、开发区)将调查表及时报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23日至24日,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全县住宿设施和旅游区调查表的汇总、审核、整理。10月25日前,及时报送市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调查表式
(一)调查基层表式(见附表2)
(二)调查汇总表式(见附表3)
(三)部分指标解释
1、客房数。指具有住宿接待能力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包括正在进行装修和临时维修的客房数。
2、床位数。指具有住宿接待能力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供应顾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但包括正在进行装修和临时维修的床位数。
八、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
(一)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各镇(街道、开发区)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二)调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包括指导和检查控制工作。
(三)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调查质量控制应贯穿工作全过程,重点抓好以下阶段的审核工作:
1、调查单位清查阶段要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
2、调查表的登记、审核阶段要建立调查数据“两查”、“两核对”的机制,提高基层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1)“两查”是对初步收集的调查表进行“自查”、“复查”
①自查:由各镇(街道、开发区)领导小组安排特定时间、特定人员,对照填报说明和注意事项,对填报指标进行逐项审查。
②复查:组织调查员按不同区域分为若干组,根据审核要点进行专项检查、核实或统一组织再次核对,并据实更正。
(2)“两核对”:一是将已填报的调查单位与清查底册进行核对;二是关联指标之间的核对。对变化较大的数据要查明原因,有错误的要及时更正。
现场调查收回和自行整理的调查表应按法人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分类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调查过程中和调查上报工作结束后,县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并抽取部分重点镇(街道、开发区)进行抽查,确保本次调查数据全面、真实。
平政办发〔2012〕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县、镇两级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平邑县关于县、镇两级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市残工委《关于县、乡两级残联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实施意见》(临残工委〔2012〕9号)的要求,县、乡(镇)两级残联要在2012年11月底前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完成换届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09〕21号),全面总结五年来全县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残联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实现全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一) 听取和审议第五届主席团工作报告,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目标、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 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各专门协会。
(三) 提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修改意见。
(四) 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上一级主席团委员人选。
(五) 通过其他重要事项。
三、时间安排具体时间安排:镇(街道、开发区)残联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换届任务;县残联要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换届任务。
四、会议代表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必须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部门代表协商产生),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一)代表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敬业实干,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3、热爱残疾人事业,密切联系残疾人,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能充分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
4、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
5、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原则上在 65周岁以下(含 65周岁)。
(二)代表名额及比例1、代表名额可以根据当地残疾人总数及分布状况,照顾到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本着既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又要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参照上届代表的人数,确定出席县级会议的代表77名,出席镇(街道、开发区)代表会议的代表30—50名。
2、代表大会中五类残疾人都要有代表,代表总数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应占60%以上。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亲友代表,应为残疾人直旁系亲属或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有关部门领导、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妇女和少数民族残疾人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三)代表产生办法出席市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经过民主程序,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出席县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镇(街道、开发区)残联代表大会经过民主程序,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出席镇(街道、开发区)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镇(街道、开发区)残联根据各村(社区)的残疾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代表名额,由村全体残疾人会议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残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特邀和列席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由残联理事会确定。
五、主席团(一)委员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业绩突出。
3、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密切关系,倾听和反映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得到广大残疾人的拥护。
4、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强。
5、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二)委员名额及比例1、按照“规模适当、提高效率、切实履行职责”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模和人员构成上进行适当精简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数;2、主席团委员一般由政府领导、与残疾人事业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代表,各类优秀残疾人(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亲友)、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助残人士组成。原则上主席团中残疾人委员(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亲友)的比例要在60%以上。
(三)委员产生办法1、上一级残联的新一届主席团委员人选,由上一级残联与下一级残联协商产生。
2、下一级残联应根据上一级残联确定的人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委员人选,其中残疾人委员(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亲友)人选原则上从本级新一届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和残疾人群众代表中推荐。
3、镇(街道、开发区)残联的主席团委员人选,由残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名额,由有关单位和村残协在代表中推举产生。
(四)主席团机构人选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党委、政府领导担任;主席由同级政府主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席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残联理事长和有威望、有领导才能的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担任;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主席、副主席一般为兼职。主席团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残联党组提名,商请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主席团聘任。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残联党组提名,商请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
(五)主席团会议第六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要召开第五届主席团全体会议,第五届主席团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残联执行理事会作关于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和代表产生情况的说明;通过关于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第五届主席团提请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通过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通过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推举产生大会执行委员会。
代表大会结束后,召开第六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通过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名单;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宣布副理事长、理事名单。
六、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由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
换届时,理事长要提交主席团会议推举,报同级政府任命,理事长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兼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按程序审批后,由政府任命;理事由残联理事长提名,同级残联决定。
要保持残联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镇(街道、开发区)残联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一名,有条件的可设副理事长一名。
七、专门协会县级残联设肢体残疾人协会、盲人协会、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各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残联党组提名,商请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征求上一级残联和本类别残疾人意见,按程序备案后,作为候选人提交各专门协会选举产生,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任职。执行理事会成员中的残疾人,可兼任本残疾类别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专门协会按照各类别协会章程,召开专门协会会议。
八、工作要求(一)各级残联一定要高度重视换届工作,制定好本地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圆满完成换届工作。
(二)要认真制定本级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代表大会要开得隆重热烈,厉行节约,务求实效。
(三)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严肃换届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换届氛围,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营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召开代表大会,进一步增强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同创美好生活的信心,激发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斗志,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镇(街道、开发区)残联对换届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县残联。
平政办发〔2012〕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平邑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县政府决定于8月至12月在全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分析把握当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总的目标是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三、重点内容
(一)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
1、检查农作物特别是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检查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重点检查县城、温水、保太等3地的蔬菜种植,武台、地方、天宝等5个镇(社区)的黄桃、苹果、山楂等水果。主要检查是否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用农药,包括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督促搞好整改。(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2、检查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环节。养殖环节:加强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区、户养殖档案建立情况、兽药使用记录、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内容进行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人用药品、原料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收购贩运环节: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管,检查所收购运输动禽的各种证明检查材料和贩运信息记录等,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户)的信息,严格查验过往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屠宰环节:会同流通局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检查生猪屠宰点的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建立情况和“瘦肉精”自检情况,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会同流通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流通局、公安局、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3、检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继续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许可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严厉查处违规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完善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分片驻站、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生鲜乳收购站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检测手段、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进行现场检查,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生产与检测技术培训。组织实施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5项制度。结合奶牛良种补贴、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乳》国标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者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4、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以水产苗种、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化肥等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为重点内容;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福尔马林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对象;以我县内的大中型水库网箱养殖和铜石、温水鲟鱼养殖使用饲料和渔药量较大的生产区域为重点区域,重点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福尔马林、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药品和饲料库是否存有违禁药品和饲料。(牵头单位: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
1、开展兽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兽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对无兽药GSP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进行彻底清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用抗菌药物流入兽药市场,不断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全县兽药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开展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开展拉网式大检查,着重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种畜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2、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督促饲料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牵头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3、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农药。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重点对乡、村农药经营门店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开展市场巡查。在依法查处五种高毒农药的同时,及时追根溯源,彻底查明源头和流向,确保五种高毒农药退出流通领域;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查。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抽查工作,依法公开抽检结果。对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使用的农药产品,开展农药非标明成份抽查;开展农业投入品标签抽查。重点抽查毒性标志、毒性等级标注、使用范围扩大到非适宜作物、有效成份中文通用名等。(牵头单位:农业局;责任单位:工商局、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三)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执法检查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检查的重点:一是市场准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是有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没有设立的,有无委托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三是有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农产品销售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有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否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农业局、工商局)
(四)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
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的品牌形象。(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
(五)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针对靶标病虫推荐替代技术和农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建立农业生产档案,增强法律意识。使用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
(六)强化市场准入和检验检测工作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继续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工商局)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
(二)实施阶段(8月20日至10月31日)。各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大检查和集中整治,期间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级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抽调专门人员靠上集中做好整治。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整治任务。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整治重点,针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多发和易反复的突出问题,开展区域性集中治理整顿,严打恶意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加大对种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培训,规范他们正确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各级各单位要主动提供新闻采访线索,对工作措施和成效、典型案例,集中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县农业、畜牧、渔业等部门分别于
平政办发〔2012〕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城乡居民收入和支出数据,是反映民生的重要指标,在客观反映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消费支出的发展趋势、收入分配的构成变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这一数据也是测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地区GDP核算、研究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制定调整各种惠民政策的重要基础资料。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安排部署,我县将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户调查体系,实现城乡住户调查统一指标、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为此,需要对我县原有调查点进行样本轮换。这是实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为确保这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
城乡住户一体化抽样调查,是通过抽选调查网点开展住户记账,获取城乡居民收入等主要统计数据的法定渠道。周期性的样本轮换工作是保持抽样调查样本代表性,提高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基础。前期的农村住户调查样本已运行5年,代表性逐步下降。开展本次样本轮换,是适应我县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更好地满足各级领导决策需要的重要举措;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县城乡收入数据一体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支持样本轮换工作。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样本轮换方案
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样本轮换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抽中村(居)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制定的《平邑县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样本轮换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样本轮换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样本抽选的现象发生,以抽选工作的科学性保证调查网点的代表性,真实反映我县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
三、切实做好新调查网点的运行工作
新一轮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网点运行周期为5年,要切实加强城乡住户抽样调查网点的维护。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要认真做好对辅助调查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住户记账的督促检查以及记账数据的审核工作。为保证调查数据质量,对聘用的辅助调查员及抽取的记账户要给予一定的补贴;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抽中村的村委会(居委会)要积极配合,也要对辅助调查员和抽中户给予适当补贴,负责解决辅助调查员工作中遇到的交通费等实际问题,保证调查网点正常运行。
四、加强对样本轮换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样本轮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落实好经费等保障措施;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要全力以赴,抽调得力人员,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通力配合,协助解决样本抽选中遇到的困难,确保我县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样本轮换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平政办发〔2012〕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根据省、市政府和公安部总体部署,县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党的十八大闭幕,在全县集中开展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党的十八大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全县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迅速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7月25日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在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开展消防安全普查,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7月底前,完成省政府部署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消防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10月1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石化企业等易燃易爆单位、场所专项治理;国庆节期间,以旅游、公共娱乐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检查。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落实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组织实施拉网式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结合深化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各警种力量,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火灾高危单位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九小场所”等进行全面检查。要明确相关警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任务,确保在十八大召开前将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及“九小场所”全部检查一遍。10月1日前,要组织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专项治理。十八大召开前,组织开展一次由多警种参与的“保卫十八大消防平安夜查行动”,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集中检查。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执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在十八大开幕前整改销案,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采取关停、“死盯死守”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着力加强对消防安全形势的动态监控。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巡逻力量职责,在实施治安巡逻时一并开展消防安全巡查。要按照“防消联勤”警务模式的要求,组建并充分发挥消防巡查服务队的作用,白天、夜间开展“错时”消防巡查服务。特别是十八大召开和国庆节期间,要加大对营业性场所的工作力度,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服务,进一步扩大消防监管“覆盖面”,掌握火灾防控主动权。
(四)全面落实街道、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镇(街道)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7月份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划分。要建立健全街道、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发动综治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排查档案。
(五)大力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县消防大队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档案。要向社会发布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的通告,制定印发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标准和报告备案表,召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部署开展自查,7月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县消防大队备案;8月份开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和“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情况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六)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县消防大队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落实专门运行机构,健全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曝光、奖励等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答复、及时按标准奖励。7月底前,集中公布一批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的火灾隐患案例,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发动消防志愿者和社会群众进一步查找、举报火灾隐患。同时,针对群众举报投诉集中的地区或行业,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切实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七)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攻势。要广泛开展媒体消防宣传,及时报道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动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高频次播出消防公益广告,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保持强大的舆论声势。要结合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组织公安、宣传、教体、民政、文化等部门,以消防宣传“五进”为载体,实施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社会单位“五大消防宣传专项行动”;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品广泛向社会发放,在车站、歌舞厅、影剧院、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面落实消防宣传“三提示”,7月底前集中举行十八大消防安保宣传启动仪式;持续组织开展全民疏散演练,举办消防知识技能竞赛和消防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大队、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消防安全教育场所面向社会开放,发动社会群众参观、体验和学习。充分利用楼宇电视、街头电子显示屏、灯箱广告、手机短信等进行消防常识宣传,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
(八)切实抓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培训。要分批组织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岗位专业能力培训,重点是熟悉和操作消防设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十八大召开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县消防大队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体员工开展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指导单位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要充分发挥社会培训机构作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提高自主消防管理的能力;组织对保安人员进行全员消防技能培训,重点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强化特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十八大召开前,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9月底前,完成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7月18日至7月25日)。各镇、街道、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签订责任书,全面动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
(二)实施阶段(7月26日至9月30日)。党的十八大消防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调度会,适时部署开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各镇、街道、单位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攻坚阶段(10月1日至党的十八大闭幕)。十八大召开前,各镇、街道、单位要专题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漏补缺,开展攻坚行动,确保各项火灾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县消防大队要强化重点保卫目标现场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四)总结阶段(党的十八大闭幕后5日内)。各镇、街道、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重大部署上来,把党的十八大消防安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好消防安保工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党的十八大消防安保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消防大队设立办公室,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邓立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消防安全保卫战的组织协调、情况调度、督导考评等工作。各镇、街道、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建立健全十八大消防安保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充分发挥消防安保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切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警种协作机制,严格落实消防行政执法刚性措施,严打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访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期间,对火灾多发、高发地区和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跟踪督导验收。
(三)强化考评,严格奖惩。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制定考评办法,每月对各镇、街道、单位进行考核排名,7月底、8月底、9月底、十八大闭幕后分别进行阶段性和综合评比,表扬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镇、街道、单位要组织对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评排名,考评方案和情况报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发生重特大火灾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平政办发〔2012〕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粮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准确的粮食产量数据是各级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于促进粮食稳产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家面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市)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性、指向性越来越强,迫切需要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作为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依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12年开始在平邑县建立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开展粮食产量抽样调查,获得粮食产量数据。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后的粮食产量数据,为各级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依据。按照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的安排,本次调查采取由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牵头,会同县统计局组织有关的统计站和抽中村(居)开展调查的工作机制。主要任务是确定以县为总体的抽样框,按照规定的方法抽取调查小区,认真进行粮食作物的预产和实产调查,用于推算全县的粮食产量数据。为确保这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我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粮食生产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开展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真实掌握我县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为各级制定有利于粮食生产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翔实的依据,对促进我县粮食生产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对粮食产品的需求,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开展抽样调查是一种科学的统计方法,是提高粮食产量统计数据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各级要充分认识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调查方案
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方法科学、操作规范。上级统计部门给我县抽选的调查点是以上一次农业普查资料作为抽样框,直接抽选行政村。通过对这些行政村粮食生产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推算出全县粮食生产的总体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抽中村(居)要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能随便调换调查村、小区或调查户。严禁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调查数据的现象发生,以保证调查网点的代表性,从而真实反映我县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
三、全力以赴做好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我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涉及调查点、调查户较多,入户调查、实割实测、报表审核、录入等工作量较大,需要各级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作为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县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从政策、市场、生产、科技、气象、自然灾害等方面分析粮食生产形势,切实搞准粮食数据。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要认真做好对抽中村(居)调查员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及主要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为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对辅助调查员要给予一定的务工补贴;各有关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安排统计站人员经常到调查点进行指导并给予调查员适当补贴;抽中村(居)委会要负责解决调查员的交通费等实际困难,并且给调查员安排一定的时间入户调查、上报调查表;辅助调查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规定时间内深入农户调查种植面积,实割实测阶段要按照《样本草图》到指定的地块、指定的地点收取粮食样本,按照要求单独保管、单打单晒,取得第一手资料,填写登记好台账,按时到调查队报送调查表。
四、加强对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
这次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样本量大、调查时间相对集中、涉及面广、调查任务十分繁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落实好经费等保障措施;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要全力以赴,抽调得力人员,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通力配合,协调解决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确保我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平政办发〔2012〕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县水土保持局、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平水保字〔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县水土保持局行使《意见》规定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PYDR-2012-035001
平邑县水土保持局 平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
平水保字[2012] 6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鲁水政〔2012〕7号)以及临沂市水利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临水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平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土石方挖填量在1万立方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项目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类别在相应阶段完成。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七、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以及存在的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十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搞好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十三、本意见自2012年6月30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平政办发〔2012〕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全县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临政发〔2012〕13号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 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污染减排与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环境治理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推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执法监管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全县的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 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和未批 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就会受到区域限批,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的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环境保护职责要求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环境保护局: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和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三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会同县监察部门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四是自发现环保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五是查实环境违法事实后,按本意见职责所定,及时告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六是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 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县监察部门。七是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县公安部门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八是主动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2、县监察局:一是建立向县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县环境保护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县环境保护部门,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3、县公安局:一是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对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部门。二是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
4、县发改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 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5、县经信局:制定并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会同各镇(街道、管委会)对列入淘汰名录的企业及时淘汰关停到位。
6、县财政局:负责对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7、县国土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土地指标、矿山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和矿山开采批准手续。
8、县住建局:一是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维护,在不影响城市排洪、排涝的前提下,严禁管网内污水排入河道。二是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三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四是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设有环保篇章。五是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 续。六是建立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 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9、县工商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手续。对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的, 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10、县城管执法局:一是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辆违章抛洒。二是制止和 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立噪声污染查处沟通配合机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对边界噪声进行检测的,县环保部门应及时给予测定,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三是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11、县水利局:一是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二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三是做好河流水质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和环保部门沟通;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 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12、县农业局:一是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 农药、农用薄膜,监督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减少面源污染。二是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 污染事故中农作物损失的鉴定工作。
13、县卫生局: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督促涉源单位按期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防止辐射事故发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14、县安监局:一是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安评批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吊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三是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15、县畜牧局:一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二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完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循环利用。三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 设施的养殖场,不命名相关称号,不下达扶助资金。
16、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
17、县公路局: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 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
18、县银监局: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19、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 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违规项目供电、供水。
(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责任
1、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并及时报县环保部门。
2、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及时组织力量对土小企业予以拆除。
3、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信访调查工作, 建立环境保护群防群治网络。
(三)环境监管工作流程
1、县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⑴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按照权限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下达停建、停产通知书。属县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项目,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县以上环保部门下达的停产、停建决定,相关镇(办事处、管委会)、部门按本意见有关程序落实到位。⑵对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2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情节较重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县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告县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未停产停建的,县环保部门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同时报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编号归档。
2、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在接到县环保部门的函告后,根据具体情况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拆除决定。⑴对未按要求停建停产和停产治理、关闭拆除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力量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关闭拆除到位; ⑵对停产、关闭拆除企业,在接到县政府通知后,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停电停水;对关闭拆除企业,工商部门、 安监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发改、住建部门接到县政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撤销相关审批、核准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对不按要求吊销、撤销手续和不按要求停电停水的,县政府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县政府3个工作日内下达停产治理通知书,并按以上程序停产到位。⑶县环保局负责对有关企业停产停建、停产治理和关闭拆除等工作的督察,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环保局2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督办函(编号归档),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按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县环保局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督查科2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督办通知,县政府同时转交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追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协作联动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县政府建立环境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别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县环保、监察、公安、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城管、水利、农业、卫生、安监、畜牧、公路、交通运输、银监、供电、供水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工作情况,研究环保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执法监管中遇到 的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二)信息通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通报相关情况, 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要定期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监察部门要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对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向公安、监察、 财政、环保部门通报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建设 规划许可、工商登记、土地审批、银行信贷、水利许可等情况。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对辖区内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保工作滞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环保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因监管不力,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环境应急防控体制不健全,发生污染事故的。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理不到位的。
发改、住建、经信、规划、工商、安监、卫生、国土、水利、畜牧等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安全、卫生、用地、开采许可、企业注册登记或其他许可手续的。
供电、供水部门在接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后, 应予以停电停水而在限期内未履行停电、停水职责,或擅自恢复供电、供水的。
银监部门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而未通知的。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而未责令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性,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为切入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切实提高环境质量。
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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