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1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5〕26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6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县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提交居住证明)。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410元,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落户后,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直各部门、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保,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须到县人社局基金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5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村居(社区)。缴费期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托清特殊人群名单,并下发到各单位、村居(社区),由各单位、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交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力争2016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2015年,实现辖区居民“应保尽保”。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平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县财政局委托平邑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固定收益和非固定收益的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二十条 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 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平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
第三条 各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是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履行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纳入监管范围,要突出以下几个监管重点: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2、高度在1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3、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4、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5、镇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各镇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实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全覆盖。同时,属于交通、水利、供电、安监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各镇整合辖区内各村居现有建筑施工队伍,建议注册成立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1名有资格证书的技术员、安全员,对村居施工队实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村居施工队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六条 各施工队伍从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鼓励各施工队伍要给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镇负责每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县住建局负责对培训进行指导和师资支持,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从业人员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参与建筑施工。
第七条 在各村居、企业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员。村居安全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由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监督员必须在村居、企业建设行为开工前报告,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在接到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村居、企业监督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第九条 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会议、图片、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引导自建房农民主动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管,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县住建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0539—4215377),鼓励群众参与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凡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员处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涵盖的镇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本办法涉及的内容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政办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主体
(一)本通知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和村庄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正常的建设程序,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三)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主要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主动将限额以上工程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监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和指导,对限额以上工程特别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做到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要加大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要严把图审、材料、验收、备案等重要关口,在项目选址、地质勘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组织、建材选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三)各镇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监督镇域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纳入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六)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人民政府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七)镇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八)限额以上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要依法界定监管职责,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工作经费,切实解决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大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及时整改。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农民自建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向建房农民无偿提供。要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指导,与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为农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通过发放挂图、建房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
(二)加强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要充实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县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配备2-3名以上专职人员,镇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要加快推进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其办理质量安全审查、施工许可初审等业务,形成与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国家重点镇要发挥好带头作用。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及时将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传达培训到一线干部职工,切实提高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加强村镇施工队伍建设和建筑工匠从业培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对建筑工匠按照协会管理,定期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普及行业操作规程,提高建筑专业技术。
(四)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指定专人担任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一)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管理要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转文件。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申请建房建房时,应与所在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动工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基本情况。
(三)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
五、附则
该《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该《意见》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已于2016年1月12日颁布,这是我省校车安全管理总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对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和严格的规定,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为抓好《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全面依法依规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交通安全,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我县依法依规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将《办法》落实到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坚决杜绝和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深刻领会《办法》各项规定的精髓内涵
《办法》共九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重点对本《办法》制定的目的、适应范围、校车概念和校车管理的原则做了说明;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重点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的职责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做了规定;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明确规定了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实行定路线、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必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重点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和教育、交通、交警部门的办结时限做了规定;第五章校车驾驶人重点对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证明材料做了规定;第六章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重点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安全标准、行驶安全措施、停靠站点设置、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做了规定;第七章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学生监护人、学校不得租赁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不得使用七座以下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第八章法律责任重点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职能部门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做了规定;第九章附则重点对入园幼儿接送做了规定,明确了本《办法》开始施行时间。
三、迅速开展《办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教育部门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认真学习,切实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的管理责任。交警、交通部门要组织相关科室、站所对《办法》进行集中学习,进一步明确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学校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办法》的热潮,通过集体学习、一封信、校园广播、条幅、橱窗、展板、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集中开展以学习《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宣传学习,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安全没有保障的车辆;要求家长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要求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四、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办法》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办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对现行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要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现有管理措施与《办法》有效衔接。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民办幼儿园的布局,严格规划各幼儿园的招生范围,坚决制止揽生源、抢生源等无序行为。对幼儿园的入园幼儿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此要严格审批。交警部门要严格校车准入制度,严厉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规违法行为。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重罚非法接送学生的运营车辆,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车辆安全状况、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查找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对不具备校车条件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到实处。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15〕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2015年全县融资工作指导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2015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指导计划
2. 2015年全县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新增贷款(融资)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3日
附件1
2015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指导计划
单位:万元
金融机构 |
新增贷款 |
新增表外融资 |
信贷总量 |
农发行 |
5000 |
|
5000 |
工商银行 |
22000 |
20000 |
42000 |
农业银行 |
20000 |
26000 |
46000 |
中国银行 |
10000 |
20000 |
30000 |
建设银行 |
20000 |
28000 |
48000 |
农信社 |
70000 |
20000 |
90000 |
邮储银行 |
10000 |
20000 |
30000 |
临商银行 |
30000 |
35000 |
65000 |
莱商银行 |
10000 |
10000 |
20000 |
村镇银行 |
10000 |
|
10000 |
合计 |
207000 |
179000 |
386000 |
2015年全县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新增贷款(融资)计划
单位:万元
单位 |
新增贷款(融资) |
平邑县冠鲁小额贷款公司 |
3000 |
平邑县融信小额贷款公司 |
2000 |
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2000 |
平邑县永诚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500 |
平邑县金翔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1000 |
平邑县金联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1000 |
合计 |
9500 |
平政办字〔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平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正确、有效、快速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应对和处置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各类事件引起的,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在《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沂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指导下编制,规定了平邑县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事件分级根据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编制。
平邑县各电力企业应在本预案的原则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在体系结构上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开展停电紧急救援和紧急处置演练,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统一指挥。在县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电网企业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订、完善电网应急处置和恢复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发电企业完善电厂用电保障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电力用户根据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安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
(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置和控制中,将保证电网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区域、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供电秩序。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平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服务的副主任、县经信局局长、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组成人员: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石化平邑分公司、易达科技、巨皇科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研究决定保证平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煤供给和电力供应秩序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镇(街)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和解除电网停电应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事故抢险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综合信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工作组,组织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救援、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为社会救援提供应急供电保障;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市经信委和国家电网临沂供电公司提出援助请求;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牵头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工作;组织修订本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制订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对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1.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县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和因电网大面积停电引发的次生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并上报。
(2)县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3)县经信局: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指挥、协调电力企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办公室成员会议;为指定的新闻部门提供事故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发、供、用电力资源的紧急调配工作。
(4)县公安局:协助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置由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5)武警平邑中队:负责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担负因大面积停电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重大应急救援任务。
(6)县消防大队:负责因大面积停电导致的人员被困等应急救援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电力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9)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重点指导医疗机构启动停电应急响应,并为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并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职能组织或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调查处理。
(11)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2)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13)县供电公司: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及时通过电力短信平台向用户发布停电信息,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建议;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救援、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4)各发电企业:组织协调企业及所属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时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启动发电机组为电网提供启动电源。
2.2 镇(街)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设立相应的大面积停电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在县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
2.3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
电力调度机构: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负责全县供电主网、所辖供电区域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处置工作,并健全完善全县重点供电用户自备发电设备配置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各电力企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工矿企业等单位,在紧急停电状态下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制定紧急停电状态下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应配备应急和保安电源,并完善各种保障措施,定期检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 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停电事件等4个等级。
3.1 Ⅰ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3.1.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1.2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2 Ⅱ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3.2.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2.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2.3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3 Ⅲ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Ⅲ级停电事件状态:
3.3.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3.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3.3造成临沂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减供负荷60%、70%以上用户停电。
3.3.4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4 Ⅳ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Ⅳ级停电事件状态:
3.4.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4.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4.3造成平邑县减供负荷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3.4.4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3.4.5下列事件构不成一般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发生特级或一级重要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全部中断。
(2)平邑县城区减供负荷40%以上。
4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导致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预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进入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应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应急准备程序,落实预警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警发布
县供电公司收集电网信息及时向县经信局汇报,县经信局负责汇总电网信息,并发布大面积停电预警通知。
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用户根据预警通知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5.2 预警措施
5.2.1县经信局做好电力供应平衡工作,制定电网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和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
5.2.2县供电公司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完善电网事故处理预案及电网黑启动方案,保证电网事故后尽快恢复供电。
5.2.3各发电企业完善电厂用电保障措施,完善本企业全厂停电应急预案,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并做好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和协调下,恢复机组并网运行和调整发电出力的准备工作。
5.2.4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必要的保安用电设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出现人身伤害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2.5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用户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5.3 预警结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由县经信局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县经信局负责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原发布机构解除预警;
(2)应急指挥部根据天气状况和电网实际情况做出解除预警的决定;如果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则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无需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6 应急响应
6.1 事件报告
6.1.1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停电事件时,县供电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临沂供电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县应急指挥部。
6.1.2发生Ⅳ级停电事件时,县供电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当于半小时内报县应急指挥部。
6.2 事件通告
6.2.1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停电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进行通报,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Ⅰ级、Ⅱ级、Ⅲ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短信等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进行通报。
6.2.2发生Ⅳ级停电事件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
6.2.3因大面积停电事故可能发生造成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进行报告。
6.2.4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化解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6.3 响应程序及措施
6.3.1启动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报告,同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6.3.2电网与供电恢复响应: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要将保证平邑电网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扩大、系统崩溃和瓦解。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必要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要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6.3.3社会应急响应:发生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设施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车站、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人身安全。公安、武警等单位在发生停电的区域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要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适时开辟应急救援通道,保障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卫生部门要准备好抢救、治疗的药品和物资,保证事故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停电地区的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电力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因发电燃料短缺造成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县经信局协调解决。
6.4 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停电事件状态:
6.4.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限额之内;
6.4.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城区负荷恢复90%以上;
6.4.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危险因素。
7 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县供电公司应认真分析和研究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大面积停电应急技术保障体系。各发电企业和电力重要用户应当加强涉网技术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
7.2 装备保障
电力企业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掌握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随时可正常使用。
7.3 人员保障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8 后期处置
8.1 事故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经信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要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调查应急救援情况和事故现场,开展技术分析,判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8.2 改进措施
8.2.1大面积停电后,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公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
8.2.2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8.2.3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8.2.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对隐瞒电力安全事故或阻碍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大面积停电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要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应急办。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
县经信局组织电力生产经营企业、重要电力用户面向全社会宣传大面积停电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9.2 培训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通过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
9.3 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由县经信局牵头,适时组织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应急联动单位之间的应急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经信局应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办发〔201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4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5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6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由县政府指挥处置地质灾害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其中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宋汉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应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实现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监测情况、变化情况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资料收集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发放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村居(社区)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主任)、村居(社区)主任以及受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看、收听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或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下开展。
5.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5.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5.5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于12小时内向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直接速报省主管部门,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地震局负责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收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保险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和村居(社区)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办字〔20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12年以来,全县各条战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扎实苦干,开拓创新,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富美和谐、生态宜居新平邑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推荐评选全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活动。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是:2012年以来,全县各行各业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集体主要工作业绩居县以上同行业(岗位)先进水平,劳动模范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等现象。
1.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保障社会供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企业发明创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科技、教体、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出版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和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外经外贸、招商引资、城市建设、旅游发展等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名额分配
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的分配,主要依据各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结合各单位、各行业的特点确定,同时考虑社会各行各业及社会覆盖面。本次推荐评选县劳动模范集体20个,劳动模范个人60人。
四、评选的原则、程序及要求
(一)评选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
2.注重重点产业、兼顾各行各业;
3.坚持民主、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选程序
1.基层推荐。4月3日前,各单位组织实施推荐评选工作,履行民主程序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推荐集体和个人名单,上报推荐报告,并将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汇总表、简要事迹(1500字左右)、企业负责人人选所在企业情况统计表、平邑县劳动模范推荐人选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模范集体、劳动模范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或党委(党工委、党组)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文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确定候选人。4月10日前,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查汇总后,提交县劳模评委会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名单及其简要事迹在网站公示并进行网上投票,投票时间从4月11日早8:30开始至4月15日下午5:30止。网上投票结束后,经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计名投票,并按网上投票40%,委员投票60%的比例进行综合打分,确定正式候选人。
3.公示。4月17日至4月22日,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在《临沂日报?平邑新闻》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劳模评委会确定最终表彰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同时向获奖单位反馈结果。
(三)评选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工作,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名额比例、评选程序等进行综合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并经党委(党工委、党组)审定后,及时上报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评选出具有典型意义和榜样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被推荐对象,由所在各单位按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村候选人应经村两委提名,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将会议的原始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
3.拟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任现职两年以上方可参选。同时,要经工会、人社、卫计、环保、安监、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需由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欠缴税款和工会经费、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作为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推荐对象。
4.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须经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5.各单位上报劳模推荐候选人人选,参照县政府统一分配数额,按照1:1.5的比例上报。要严肃评选纪律,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推荐、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说明事项
1.一线职工指企业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含)以下干部(非领导职务)和工勤人员(含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职称人员,如工程师、技术员、教师、医护人员、财会、农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等)。
2.农民指具有农村户口,在农村从事农、林、牧、畜、渔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以及非国家机关编制的农村干部。
3.农民工指进城就业的农民,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不含镇街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所在单位应认真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后推荐。
4.其他领导干部指行政、事业单位科级正、副职。
5.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厂长。
6.已获得过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经县政府批准,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平政办发〔2014〕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5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60元,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5年2月28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超过2015年2月28日一律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事宜。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须到县财政局预算外征收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专用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4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和村居(社区)。缴费期间,由各单位、各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各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的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级各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保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于 2015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应参保人员总数、实际参保人员总数、个人缴费以及特殊群体代缴情况等书面报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平政办发〔2014〕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 2013年10月10日,县政府印发了《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府决定和决策公开、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则》施行一年来,各级各部门执行的情况很不理想,大部分部门仍然按照原来的思维定势和办事程序决策相关事项,对《规则》规定的程序和必要的工作环节执行不到位。为切实规范政府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确保《规则》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执行《规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向县政府提请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严格执行《规则》。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县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三)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由县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要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通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
八、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提交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九、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
十、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违反《规则》规定,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决策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违反《规则》规定,导致县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执行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平政办发〔2014〕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稳增长转调创的五年规划,是充分把握战略机遇期、政策叠加期实现科学跨越发展的五年规划。编制实施这一规划,对“与全省同步比全国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在西部经济隆起带中实现率先隆起”,加快建设“富美和谐、生态宜居”新平邑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紧密配合,统筹推进,确保“十三五”规划如期顺利完成,努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发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一、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的总体安排
(一)纲要起草。6-7月,组织开展前期重大课题研究;6-8 月,组织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思路研究;8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完成本区域、本部门的“十三五”规划,书面报送县发改局汇总;9 月中旬前,提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形成“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待与市、省和国家衔接后,年底前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待县委提出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后,对《基本思路》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基本思路》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起草形成“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按程序向县政府汇报后,再向县委、县人大专题汇报,并征求县政协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最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二)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环保、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点专项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规划发展思路,编制进度要适度超前,于
(三)重大事项对上争取。按照省发改委要求,市发改委于今年初汇总上报了第一批争取纳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纲要重大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本区域、本行业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事项,精心筛选、科学论证,于
二、切实抓好“十三五”规划重大课题研究
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和探索创新、切实管用的原则,重点围绕“十三五”规划总体思路、指标体系、发展目标;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现代产业集群构建、产业转型升级、生态建设与保护、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围绕实现任务目标的方式方法、保障措施和支撑因素等开展研究,加大调研谋划力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十三五”规划编制提供科学参考。
1.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问题研究。(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公路局、县铁路办)
2.城区治理交通拥堵问题研究。(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
3.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及生态县建设问题研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
4.金融高效保障“十三五”发展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5.土地高效保障“十三五”发展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6.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多元化资金投入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旅游产业跨区域融合发展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8.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对上述重大课题,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形成初步研究报告,
三、认真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
“十三五”规划编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环节多、头绪多、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有序推进,确保把规划编制工作抓好抓紧抓实。
(一)全面抓好规划编制起草。县里成立“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十三五”规划各项编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编制“十三五”规划作为今明两年一项重大紧迫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明确一位领导专门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起草班子,通过集中办公等方式,按步骤开展课题研究、事项提报、意见征集、文稿撰写等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要按照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加强调度督促,搞好上下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财政部门要预先设立“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课题研究补助和成果评审、咨询机构委托等事项支出。编制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力求以最少支出换取最大效益。
(二)明确任务目标。一是搞好科学预测。“十三五”规划主要研究提出我县2016-2020年间的战略目标、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对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区域、本部门“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研究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确保数据科学,措施有力。二是突出规划重点。“十三五”规划针对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产品,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比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竞争性领域主要依靠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规划内容中侧重于分析预测。三是加强重大项目研究。重大项目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大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三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四是注重现代产业推进。要将“十三五”规划编制与现代产业推进工作结合起来,以规划带产业,以产业促规划。各产业推进办、产业培植(招商)组责任部门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时,要对产业推进工作进行专题表述,要做到有目标数据、有项目支撑、有保障措施。
(三)注重改革创新。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对我县“三规合一”和“多规合一”工作给予支持指导。要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的其他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搞好对上衔接,凡可纳入总体规划的,一律纳入总体规划;确需另行编制专项规划的,要于
(四)广泛征集意见。要把公众参与贯穿“十三五”规划编制全过程,通过开辟网站专栏、刊登公开信、设立公开电话等方式,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力争最大限度地倾听各方声音、反映各方意愿。发改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话一把手”专题活动,抽调精干力量赴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深入征求意见建议;县经信局等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赴骨干企业专题问计活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深入企业、医院、学校、市场、社区、农村等,开展“对话劳动者”专题活动,多角度倾听声音诉求,形成切实管用的对策措施。起草过程中,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可专题征求意见建议。要注重引进知名咨询机构,对思路和框架进行提升,力求规划纲要充分体现顶层设计理念和要求。《纲要(草案)》形成后,要根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部署要求,开展全民意见建议大征求活动,确保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一份“全民参与编制、全面反映县情、引领五年发展”的规划《纲要(审议稿)》。
各级各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注明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李振刚 联系电话:13792935278
邮 箱:pyxfgj@163.com
平政办发〔2014〕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平邑县2014年度飞机防控美国白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7日
平邑县2014年度飞机防控美国白蛾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控美国白蛾疫情,保障农林业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防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属地负责,联防联治” 和“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强化监测、检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行飞防和人防相结合,建立美国白蛾防治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美国白蛾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趋势,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安全保障。
二、防治目标
防控区防治效果达到95%以上,平均有虫株率控制在0.5%以下,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主要风景区、交通要道两侧及重大活动场所周边等关键部位林木有虫株率控制在0.1%以下,叶片保存率95%以上。
三、飞防区域及面积
(一)飞防作业区域、面积
平邑县境内县城主城区以外的片林、防护林、用材林、河岸护堤林、行道树、镇村等林木,面积约50万亩。
(二)其他区域防控
县城主城区:主城区因楼房、烟筒、高压电线等高大建筑物较为密集不易飞防,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防治;国道、省道、县乡道两侧飞防未覆盖区域树木由县公路局和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治;住宅小区飞防未覆盖区域树木由县住建局和房管局负责防治。防治采用人工无公害药剂喷雾防治和人工剪网幕、捆草把、捕捉老熟幼虫、挖蛹、灯光诱杀成虫等物理综合防治。
四、飞防作业的具体事项
(一)飞防面积的确定
每次飞防填写飞行作业面积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派一人记录每架次喷防亩数,并经双方签字认可,作为结算面积依据。
(二)飞防作业时间
根据虫情测报情况,适时开展飞防。确定在5月27日开始实施,6月25日结束。
(三)飞防的飞机机型、药物
飞机机型为小松鼠直升飞机,载药量700公斤/架次,每亩药液200克,每架次可飞防作业面积3000亩。所用药剂均为符合国家飞防标准的生物制剂,选用的沉降剂为工业用盐和尿素,对人、畜、禽类安全,不污染环境,但对虾、蟹等甲壳动物和蚕、蜂、蚂蚱、蝎子等有不良影响。
(四)飞防各项技术指标
1.飞防时飞机飞行高度。飞机离树梢高度一般在5-10米左右。
2.超低容量喷雾,每平方厘米雾滴数不少于2-5滴。
3.风速超过5米/秒(4级风)和雨天停止作业。
4.专人记录飞防架次,对飞防的大致区域等进行现场记录。
(五)飞防的注意事项
1.飞防作业时,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宣传到位,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飞防的目的意义,教育沿线群众不得从事放风筝、放气球、燃放礼炮及烟花爆竹、放飞鸽子、扔石头等活动,切实配合好飞防,避免造成责任事故。
2.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村、养殖户及单位要保护好饮用水区、虾养殖区、蚕桑区、养蜂区等特殊区域,要在其周围4公里处插标志旗。特别是对养殖鱼虾、蚕、蜂等特殊养殖户要书面通知,告诉他们飞防时间,说明利害关系,并协助他们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因飞防造成桑蚕、蜜蜂、鱼虾等死亡,以免给养殖户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实施飞防的镇(街道、开发区)要提前向县政府写出《飞防保证书》,否则不予飞防。
3.与外市县交界的有关镇要做好地面边界鉴别,飞防时在我县与外市县的边界关键部位设立红旗,避免飞机越界喷药。
五、飞防配套措施
(一)县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成员要全力以赴协助搞好飞防,并根据《飞防方案》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人工补防:对飞防死角(边界部位林网、片林),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专业队和群众进行人工防治,确保防治效果。
六、飞防效果检查
(一)飞防效果检查方法
1.飞机喷洒药液密度检查。飞防前,在每个作业区根据不同林分类型,设置10块标准地,在每块标准地下部设置载玻片10个。飞防后,取回载玻片检查,按既定标准检查单位面积着药滴数。
2.网幕幼虫死亡检查。飞防前,在飞防区域内的片林、林网、村镇四旁设立标准地,每个标准地调查100株以上的树木,并设立标准株调查,记载网幕数及虫株率。在飞防后第3天、7天、15天,分3次分别调查标准树上的网幕幼虫的死亡情况,填入调查表,统计虫口死亡率。
(二)飞防效果检查结果统计
根据每次调查情况,认真填写记录,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汇总,报县美国白蛾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记录必须据实填写,严禁编造数据。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林业、农业、水利、财政、住建、房管、园林绿化、卫生、教体、交通运输、公路、公安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负责全县美国白蛾飞防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认识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重要性,把美国白蛾飞防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的美国白蛾飞防指挥部,按照县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好本辖区内的美国白蛾飞防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控质量。今年的飞防资金,按照县、镇(街道、开发区)1:1的比例筹集。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同时,拿出专项经费,用于地面服务人员的生活、交通补助,保障飞防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是防控美国白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要认真研究制定做好美国白蛾飞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将防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亲自调度指挥,深入一线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县林业部门要认真搞好疫情预测预报,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加强技术指导,搞好督导检查,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按合同执行进度及时兑付资金。县广播电视台要做好飞防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全面做好美国白蛾防控工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7日
平政办发〔2014〕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整治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平邑县整治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优化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食品药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监管机制建设。通过集中整治规范,逐步使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合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查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基本满意,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工作重点
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生产,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经营专项行动,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坚持服务与整治并重,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优化,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
2.突出整治重点,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中型以上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生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行为。
3.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食用明胶、使用明胶加工的产品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认真落实2014年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肉皮冻、含食用明胶的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超越使用范围和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规范药品生产行为
1.打击中药饮片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打击行为:(1)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2)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3)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包装标签销售。
重点检查环节:(1)生产过程中是否染色增重和掺杂掺假;(2)是否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3)是否存在不按炮制规范或超出核准范围炮制,是否存在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包装标签销售;(4)是否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能力,是否按规定检验的。
2.打击医疗机构制剂室违法配制行为。
重点打击行为:(1)从非法渠道购进原辅料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2)违法销售医疗机构制剂。
重点检查环节:(1)是否严格按照GPP组织配制,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和处方配制;(2)是否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配制制剂;(3)原辅料供应商是否合法,供应商档案是否健全;(4)是否有未经批准委托配制制剂和擅自接受委托配制行为。
(三)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1.打击药品批发企业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行为:(1)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企业资质或接受挂靠经营,冒开、虚开发票和使用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2)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买药品行为;(3)将药品销售给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环节:(1)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走票”、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2)购销方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药品是否可溯源;(3)是否存在购销药品不验收、不入库,药品是否可追踪;(4)是否存在购销票据、记录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存在“票、账、货”不符的行为;(5)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麻复方制剂药品,是否流入非法渠道;(6)是否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2.整治无证“药业”违法经营行为。
重点打击行为:(1)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材;(2)严禁超范围经营中药材;(3)严禁非法生产中药饮片;(4)严禁非法挂靠行为;(5)严禁挂靠、走票、染色增重、掺杂掺假、硫磺熏蒸、以次充好、以外地金银花冒充平邑金银花等违法行为。
重点检查环节:(1)所经营的中药材是否是地产中药材;(2)经营的中药材是否以药品形式流向制药企业;(3)仓储条件是否能够保障中药材的质量;(4)仓储面积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3.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重点打击行为:(1)无证无照行为; (2)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3)出租出借证照行为;(4)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重点检查环节:(1)购进药品票据;(2)资质索取、留存情况;(3)药品购进验收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县政府成立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安排;通过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造整治氛围。
(二)集中排查、严厉查处阶段(5月1日-6月10日)
坚持边规范边整治原则,实施全时化日常监管,推行标准化执法服务,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依法依规查处一批案件。要做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等有效行动,使市场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幅提高。
(三)总结提高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紧紧围绕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注重打击和规范并重,短期目标和长效机制并重,围绕监管对象突出抓好“建规范”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围绕监管部门突出抓好“建机制”工作,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顺畅,减少形式,注重现场检查、注重实际效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
(二)严格纪律,展示良好作风。在整治行动中,要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干扰,敢于秉公执法办案,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无论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能袒护和放纵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廉政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参加与监管工作无关、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吃请。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信息。整治过程中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6月10日前,各单位要汇总整治工作情况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政办发〔2014〕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服务,推动全县科学跨越发展,县政府确定了22项重大调研课题,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重大课题调研的重要意义。2014年,全县上下将紧紧围绕“加快发展、改善民生”这一主题,继续实施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突出抓好现代产业培育、新型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共建、民生持续改善“四项重点”,着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使平邑经济发展更加繁荣、生活环境更加宜居、社会秩序更加和谐。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情况反映上来,有针对性的提出推动这些决策部署落实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努力营造重调研、勤思考的良好风气,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尽早推出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二、要明确调研任务。承担调研任务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课题调研责任制,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调研;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靠上,统筹协调安排好调研工作,并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搞好调研指导。
三、要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调研课题完成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将调研成果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科(联系电话:4212246)。县政府办公室在认真审核后,分别呈报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优秀调研成果将在《参阅件》上予以刊发,并积极向市级以上内参推荐。要把调研成果作为指导工作、制定政策和规划的依据,充分发挥调研工作在指导实践、促进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2014年全县政府系统重大调研课题
1.关于突出特色优势做大做强罐头产业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完成时限:2014年6月30日前
2.我县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完成时限:2014年6月30日前
3.关于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4年7月31日前
4.关于健全应急供应体系推进粮安工程建设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粮食局
完成时限:2014年7月31日前
5.关于推进城乡道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4年7月31日前
6.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完成时限:2014年6月30日前
7.关于规范农贸市场布局深化农贸市场发展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流通业发展局
完成时限:2014年7月31日前
8.我县在新版GMP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完成时限:2014年7月31日前
9.关于我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及生活垃圾处理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4年8月31日前
10.我县纺织手套产业优与思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4年9月30日前
11.关于创新监管方式确保生产安全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完成时限:2014年9月30日前
12.关于我县基础水利队伍能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31日前
13.关于加强县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房产局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30日前
14.关于县城建成区地下管线的调查研究
责任单位:县城乡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4年8月31日前
15.关于我县美丽乡村规划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城乡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4年7月31日前
16.关于探讨提高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残联
完成时限:2014年8月31日前
17.关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4年8月31日前
18.关于石膏产业外贸出口的调研报告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4年9月30日前
19.关于医疗资源整合和区域卫生规划的思考与研究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完成时限:2014年7月31日前
20.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31日前
21.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30日前22.关于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生产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
完成时限:2014年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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