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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42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2-11
文号 平政办发〔2014〕8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执行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4〕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 2013年10月10日,县政府印发了《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府决定和决策公开、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则》施行一年来,各级各部门执行的情况很不理想,大部分部门仍然按照原来的思维定势和办事程序决策相关事项,对《规则》规定的程序和必要的工作环节执行不到位。为切实规范政府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确保《规则》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执行《规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向县政府提请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严格执行《规则》。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县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三)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由县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要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通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

八、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提交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九、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

十、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违反《规则》规定,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决策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违反《规则》规定,导致县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执行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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