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4〕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5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360元,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5年2月28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超过2015年2月28日一律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事宜。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须到县财政局预算外征收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专用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4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和村居(社区)。缴费期间,由各单位、各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各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的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级各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保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于 2015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应参保人员总数、实际参保人员总数、个人缴费以及特殊群体代缴情况等书面报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