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抄送执收部门,负责开具《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款。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 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及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平政办发〔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办发〔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县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县有关规定或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办字〔2024〕1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2024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管作用。
一、围绕中心工作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以公开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聚焦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锚定“加力奋进、智勇争先,加快推动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信息公开和解读。围绕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加大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立足“为民建城、建城惠民”,加大城市更新建设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关切,全面引导公众参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聚焦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关键领域,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等事项,持续做好重要政策宣传发布和解读工作。加大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以及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河流水质、供水厂出水安全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状况,厚植高质量发展生态底色。
(二)以公开助推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围绕稳就业促增收,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不同群体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围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以“卫生提质增效年”行动为契机,加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控、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围绕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房票”“认房不认贷”“带押过户”“降低首付”“租赁型人才公寓”等政策措施的宣传普及。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强“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有关政策推送,重点推送老年助餐、银发经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等支持政策和措施。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标准及办理指南,并持续动态更新。
(三)以公开助推监管效能提升。加强行政机关权力配置信息公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和机构职能信息的调整和公开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及招投标、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对照梳理《2024年山东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指标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整改完善,确保工作成效。
二、围绕政策实施强化政策发布和政策解读
(四)提升政策集中发布质效。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做好各类政府文件分级分类展示工作,确保入库公文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并同步推送至省级政府文件库。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打通惠企政策通道,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选取部分企业群众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的领域,提升政策公开质量和效率。以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加强已公开政策的信息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动态更新,以公开的准确性保障执行的准确性。
(五)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准确把握政策解读工作重点,聚焦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发展、扩大有效需求、重点领域改革、高水平开放、高质量招商引资、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政策,开展深入解读,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涉及办事服务的政策性文件,要确保政策解读内容与实际办事要求一致。充分发挥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策参与制定者的作用,综合运用现场集中宣讲、撰写评论文章、制作轻松易懂的政策短视频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解读。
三、围绕服务质效提升持续推进政民互动
(六)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做好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水平,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围绕征地拆迁、国土空间规划、社会保障等企业群众高度关注领域,深入研究分析,推动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向主动公开转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规范格式和内容,保证用词准确严谨,按时高质出具答复告知书。
(七)深化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继续推进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企业法人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深入落实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进一步完善意见征集、采纳、反馈等工作机制。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制定涉企政策要主动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常态化开展政策评价,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
(八)增强政民互动交流实效。各镇街、各部门要集中组织本级政府部门开展政府开放活动,精心设置议题,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让公众体验政府工作,通过现场座谈、问卷调查等收集意见建议。加强对收集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在作出公开决策时予以考虑,并将吸收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领导信箱、在线访谈、网友留言、意见征集、建言献策等互动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及时公开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四、围绕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九)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以前期编制完成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为基础,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确定法定公开事项,年底前形成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渠道、责任等要素,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目录事项内容,做到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其他事项审慎主动公开。
(十)切实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健全完善备案管理、开设关停、检查通报等全链条工作制度。不断优化政府网站功能建设,有序推进政府网站IPv6改造任务,持续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留言办理工作。加强政务新媒体“瘦身提质”,突出做大做强主账号,积极培育优质精品账号,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保障政务数据开放安全。
(十一)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特色化建设。加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以提升为民服务效能为目的,对全县现有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进行规范升级,做强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强化县乡两级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探索在社区和部门建设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政务公开专区专区。积极拓展政务公开专区功能,有序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咨询、办事流程场景展示等活动,推动公开与服务深度融合。
五、围绕工作提质增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对需要多部门、多机构配合的公开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积极配合、高效落实,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三)强化培训监督。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灵活采取集中授课、点对点指导、视频会议、线上答疑等方式组织培训活动,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组织1次政务公开集中培训,细化学习政务公开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年度任务,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政务公开业务人员的公开意识和公开能力。加大典型案例学习力度,提升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
(十四)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紧密联系工作实践,推进理论创新,科学合理进行政务公开品牌规划。鼓励“走出去”,到先进地区调查研究,找差距知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促进整体水平提升。
平政办字〔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38号)部署要求,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坚持问题、目标、需求和效果导向,推动模式创新、流程重构、数字赋能,做好重点场景集中攻关和创新示范工作,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2024年内,全面贯彻落实13个国家部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改革攻坚,打造升级省市部署的108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高标准推进省市7个示范“一件事”典型打造,优化1个县级地域特色“林草种子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场景“一件事一次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将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次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和民生领域事项拓面延链,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二)坚持系统集成。按照不同应用场景、业务情形,将更多办理流程涉及多个部门信息共享的单一事项或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的“一揽子事”整合为“一件事”,科学设计办理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三)坚持协同高效。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应用和数据共享,围绕业务流程、办理要素、申报方式、受理方式、联办机制、出件方式等进行优化,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多个事项“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窗受理”。
三、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1.信用修复“一件事”。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设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的协同服务机制,信用赋能助力企业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负责)
2.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统筹核查企业在“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科技、交通运输、纳税、知识产权、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电信监管”等1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推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窗受理、一网申请、协同办理、一次办好”。(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负责)
3.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对企业“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医保缴存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等10项信息进行数据协同、统一核查,避免企业多头跑、往返跑。(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4.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将“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等4个事项整合优化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深化数据赋能,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不同领域的有效应用。(县人社局牵头,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负责)
5.企业信息变更、新生儿出生等9个“一件事”。对已推出的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残疾人服务、退休等9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根据国家部署安排,进行优化提升,拓展事项范围,优化办理环节,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推动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打造升级省市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6.诊所备案“一件事”。将“诊所备案、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以及店招牌匾备案服务”6个事项整合优化为诊所备案“一件事”,上线“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电子证照系统、“无证明城市”系统,共享调用人员身份证明、资格信息等证件数据,实现诊所备案“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卫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将“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背景核查事项以及驾驶员考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事项整合优化为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跨部门联审联办,协同完成申请人背景信息核查,并提供考试电话预约服务。申请人考试通过后,可通过“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小程序下载电子证照,实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站办理。(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8.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整合优化为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打通民政、教育、公安、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实行数据比对、线上辅助核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申报渠道,实现全程网办。(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9.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合踏勘、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证书”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统一申报入口,依托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综合利用公安户籍、自然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数据,实现农村宅基地审批线上“一次申请、全程无纸化”办理。(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0.幼儿园入学“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上线幼儿园入学“一件事”,接入常住人口、不动产登记、交易网签合同、居住证、出生证明、预防接种等基本信息数据,实行一网申报、一表确认、辅助核验、结果反馈,全程在线办理。(县教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1.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涉税变更、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8个事项整合优化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复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环节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并行完成注销登记、设立登记与后续事项办理。(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负责)
12.用地用林“一件事”。整合土地报批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实行一套申请材料、多部门联合现场查验、集中公告公示、统一缴费流程和统一申报入口,推动部门间材料共享、数据互认、信息互通,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节约审批时间,变“企业跑腿申办”为“政府内部联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县林业局负责)
13.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分布式电源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整合为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由部门间进行数据共享、协同办理。(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负责)
14.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将“公共充电桩报装申请”“提供证照信息”整合为一个办事场景,申请人通过“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一次性上传申请资料,可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调用证照信息的,无需提供实体证照材料,实现“线上申请、预约服务、上门办理”。(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牵头,县大数据局负责)
15.军人退役、扶残助困等83个“一件事”。对军人退役、扶残助困、公民婚育、新车上牌照等83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按照省市级部署安排,进行打造升级,分批编制修订工作规程,统一规范办事材料、申报流程、办理环节、承诺时限等要素,加快办事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动更深层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减费用”,有序推动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高标准推进省市7个示范“一件事”典型打造
16.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将“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加装电梯补贴申领”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将事项全部纳入系统“一张网”申报和审批。通过部门内部流转,并联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确定施工方后,继续发起并完成全流程事项办理,实现一次申请、并联审评、联合验收。(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7.养老“一件事”。将《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高龄津贴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服务事项整合优化为养老“一件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打通卫健、民政、社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实行数据比对、线上辅助核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申报渠道,实现全程网办。(县民政局牵头,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残联负责)
18.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将企业开办、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等事项整合为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为从事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并自行印刷的食品包装材料行业提供“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并审批”。(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19.粮油店“一件事”。将企业设立、食品经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等事项整合,实施粮油店一件事主题场景集成服务。(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0.书店“一件事”。将企业注册登记、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等事项进行整合,通过流程再造、部门协同,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证照同发”。(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文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1.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将企业设立登记、食品生产许可、取水许可、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事项进行整合优化,推出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一件事集成服务,实行“一表申请、并联审批、联合踏勘”,提供“套餐式”“点单式”集成服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22.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将土地成交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合并为土地成交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提升建设项目公示效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四)优化县域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23.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一件事”。围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这一高频、面广的地域特色事项,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我县苗木产业发展内生动力为目标,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首次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以及证照变更、注销等事项,通过联办、联变、联销的方式进行集成,从而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县行政审批局牵头)
(五)强化“一件事”支撑保障
24.推行线上“爱山东”平台“一网通办”。实行线上“一口申报”、“网上可办”,线下“一窗受理”,政务服务数据有效汇聚共享、业务协同。规范各级站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自动填写”和“免提交”,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条件预检、材料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办”水平。加强各级“网上办事区”规范管理,主动引导企业群众优先选择网上、掌上办事服务。依托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推动“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高效协同办理。全面优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智能化水平,解决在线操作、材料上传等业务办理问题。(县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等县直部门单位,各镇街负责)
25.实行线下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一门办理”。除特殊情形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综合受理和“一站式”办理。强化惠企政策归集、分类、标签化处理和“电子营业执照+惠企政策”融合应用,推动政策高效查阅和精准直达。围绕项目、企业和个人,深入开展帮办代办和“保姆式”服务,细化线下帮办代办工作流程,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陪同办、帮代办、优先办等服务。 (县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等县直部门单位,各镇街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推进方案。聚焦《“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附件1),由“一件事”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建工作小组,逐项梳理明确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制定形成每个“一件事”的具体推进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路径,集中开展攻坚,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完成时限:2024年7月10日前)
(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一件事”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在制定推进方案基础上,对联办事项、申请材料、业务表单等,进行优化、调整、整合,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窗受理”的原则,编制“一件事”服务场景办事指南。依托临沂市一链办理审批系统,配置“一件事”事项集成服务场景,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业务协同、信息流转、数据共享和全阶段网上运行。加强“无证明城市”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一件事”服务专窗,将“一件事”纳入专窗(或者综窗)规范运行。(完成时限:2024年8月10日前)。
(三)做好总结提炼宣传。按照“成熟一批、宣传一批”的思路,及时进行总结提炼,打造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积极向上对接推广。9月20日前,各“一件事”牵头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和经验做法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11月底前,做好上级部门对“一件事”任务落实成效的验收评比。(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和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协调、督办,全力抓好抓实,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一件事”牵头和责任部门要按照市县一体化推进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汇报请示,扎实做好“一件事”服务场景业务梳理、流程再造、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定期梳理常见业务问题,征集企业群众办事操作体验,强化总结分析,持续优化各场景集成服务。县大数据局要做好数字化支撑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三)加强督导调度。县营转办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纳入营商环境重点建设督办内容,建立推进落实闭环管理机制,适时召开推进会议,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方案制定、指南编制、联办表单整合、案例宣传等方面进行督导调度,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附件
“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联办事项名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备注 |
一、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 |
信用修复“一件事”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
新增 打造 |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 |
||||
2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城市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新增 打造 |
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 |
县人社局 |
||||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生态环境局 |
||||
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卫生和人员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卫健局 |
||||
企业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文旅局 |
||||
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应急局 |
||||
企业住房、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住建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科技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科技局 |
||||
企业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
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税务局 |
||||
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水利局 |
||||
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电信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信息核查 |
县工信局 |
||||
3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公安局 |
新增 打造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县人社、县税务局 |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县住建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县税务局 |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
临沂海关 |
||||
4 |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 |
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新增 打造 |
就医购药 |
县医保局 |
||||
交通出行 |
县交通运输局 |
||||
文化体验 |
县文旅局 |
||||
5 |
开办道路运输企业“一件事” |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
6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企业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企业印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基本账户变更 |
县人民银行 |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
县税务局 |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用电账户信息变更 |
县供电公司 |
||||
7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办理水电气暖信联合报装 |
供水报装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供电报装 |
县供电公司 |
||||
燃气报装 |
县住建局 |
||||
热力报装 |
县住建局 |
||||
通信报装 |
铁塔公司 |
||||
排水报装 |
县行政审批局 |
||||
9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临沂海关 |
||||
银行账户注销 |
县人民银行 |
||||
企业印章注销 |
县公安局 |
||||
10 |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 |
县公安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县人社局 |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县医保局 |
||||
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县卫健局 |
||||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
县卫健局 |
||||
11 |
教育入学“一件事” |
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核验 |
县教体局 |
县公安局 |
优化 提升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 |
县人社局 |
||||
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县行政审批局 |
||||
不动产信息核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出生医学证明核验 |
县卫健局 |
||||
婚姻信息核验 |
县民政局 |
||||
12 |
残疾人服务“一件事” |
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县残联 |
县残联 |
优化 提升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县民政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残疾人就业帮扶 |
县人社局、县残联 |
||||
13 |
退休“一件事”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县人社局 |
||||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减员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县卫健局 |
||||
户籍信息确认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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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市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序号5-13 为国家和省共同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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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诊所备案“一件事” |
诊所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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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牌牌匾事前服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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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宿“一件事” |
营业执照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6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 |
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警大队、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无吸毒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无酒后驾驶记录 |
县交警大队、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考试 |
县交通运输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县交通运输局 |
||||
17 |
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 |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
18 |
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联合踏勘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竣工验收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 |
幼儿园入学“一件事” |
常住人口信息 |
县教体局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大数据局 |
||||
交易网签合同信息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居住证信息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县卫健局、县大数据局 |
||||
预防接种证明 |
县卫健局、县大数据局 |
||||
20 |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企业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涉税变更 |
县税务局 |
||||
社保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缴存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预约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21 |
农机“一件事” |
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重点 推广 |
农机行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初次申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申领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增加准驾机型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注销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转入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转出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农机购置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
22 |
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人社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就业创业证 |
县人社局 |
||||
身份信息 |
县公安局 |
||||
婚姻信息 |
县民政局 |
||||
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审核 |
县人社局 |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审核 |
县人社局 |
||||
23 |
露营产业“一件事”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人社局 |
重点 推广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公司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县医保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商业演出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24 |
涉水检测“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25 |
军人退役“一件事” |
退役报到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县公安局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县公安局 |
||||
预备役登记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人社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县医保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医保局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6 |
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件事” |
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县人社局 |
||||
27 |
灵活就业“一件事” |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县人社局 |
||||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社保费缴纳 |
县人社局 |
||||
28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住建局 |
优化 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税务局 |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电表过户 |
县供电公司 |
||||
水表过户 |
自来水公司 |
||||
天然气表过户 |
奥德燃气公司 |
||||
29 |
办理新房不动产登记证(交房即办证)“一件事” |
婚姻登记信息核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核验 |
县公安局 |
||||
缴税 |
县税务局 |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0 |
居民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爱山东”APP申报渠道建设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居民充电桩报装申请 |
县供电公司 |
||||
31 |
新车上牌照“一件事”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县交警大队 |
县交警大队 |
优化 提升 |
办理临时号牌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县交警大队 |
||||
32 |
公民婚育“一件事”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县公安局 |
||||
户口迁移 |
县公安局 |
||||
生育登记 |
县卫健局 |
||||
33 |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一件事”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县医保局 |
优化 提升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
生育津贴支付 |
县医保局 |
||||
34 |
申请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县民政局 |
||||
临时救助给付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县民政局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县人社局 |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县医保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35 |
公积金贷款“一件事” |
公积金贷款申请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优化 提升 |
签订借款合同 |
银行 |
||||
申请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含预转现/解押)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房屋抵押权登记或存量房抵押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贷款)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签约按月还贷提取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房产抵押 |
银行 |
||||
发放公积金贷款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房产解押 |
银行 |
||||
36 |
公民身后“一件事”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 |
优化 提升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县公安局 |
||||
出具火化证明 |
县民政局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 |
县医保局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 |
县人社局 |
||||
遗属待遇申领 |
县人社局 |
||||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
县公安局 |
||||
注销驾驶证 |
县交警大队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37 |
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一件事” |
公司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38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件事” |
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单位参保登记(医保) |
县医保局 |
||||
39 |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40 |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一件事”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除外) |
县行政审批局 |
||||
41 |
烘焙店(面包店)“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2 |
药店“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药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43 |
便利店(超市)“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4 |
旅馆“一件事”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公安局 |
优化 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5 |
母婴用品店“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经营优生、优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婴幼儿用医用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46 |
健身馆“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47 |
上网服务“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
涉税办理 |
县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48 |
饮料生产“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涉税办理 |
县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49 |
驾校“一件事”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50 |
饲料生产“一件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宠物饲料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51 |
养殖业“一件事”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时) |
县畜牧兽医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生鲜乳收购许可(适用时) |
县畜牧兽医局 |
||||
52 |
洗浴行业“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3 |
歌舞娱乐“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54 |
汽车加气“一件事” |
燃气经营许可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燃气供应许可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气瓶充装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适用于加油加气站) |
县商务局 |
||||
55 |
酿酒“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6 |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一件事”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57 |
人力资源服务“一件事”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58 |
建筑“一件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包、专包、劳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县住建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9 |
艺术品展览“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县行政审批局 |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0 |
眼镜验配“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眼保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网络经营医疗器械) |
县市场监管局 |
||||
61 |
美容美发“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优化 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仅涉及生活美容场所和美发场所)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从事医疗美容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2 |
康养中心“一件事” |
养老机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护理站时) |
县卫健局 |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3 |
月子中心“一件事”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4 |
宠物店(医院)“一件事”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畜牧兽医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65 |
面粉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6 |
民办营利性医院“一件事”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有候诊室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7 |
汽车加油“一件事”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商务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8 |
肥料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9 |
货运行业“一件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0 |
调味品生“一件事”产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1 |
检验检测“一件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限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气瓶、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 |
县市场监管局 |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
任务授权 |
县行政审批局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资质类许可,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饲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 资格认定等 |
县行政审批局 |
||||
72 |
特种设备生产“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公用管道、工业管道设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优化 提升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全阀或紧急切断阀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含 安装、修理、改造]) |
县市场监管局 |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公用或工业管道安装、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内专用机动 车辆修理) |
县市场监管局 |
||||
73 |
食用油生产“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4 |
开民办教育培训学校“一件事” |
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一件事” |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水泥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民币鉴别仪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化肥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 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6 |
农资“一件事”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7 |
电影放映“一件事”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8 |
医疗器械经营“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
79 |
水泥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80 |
游艺娱乐(游艺厅)“一件事”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81 |
休闲农庄“一件事”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生产许可或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生产加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设置游泳、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82 |
包装装潢印刷品“一件事”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83 |
桶装水“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84 |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制造“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县行政审批局 |
||||
85 |
员工录用“一件事” |
单位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县人社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成年人)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县人社局 |
||||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县医保局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86 |
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一件事”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优化 提升 |
印花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房产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土地增值税 |
县税务局 |
||||
资源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契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车船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烟叶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87 |
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优化 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县税务局 |
||||
88 |
办理市政设施建设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 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
89 |
开工建设申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90 |
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或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91 |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手续“一件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住建局 |
优化 提升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92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件事”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93 |
办理新建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发改局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县住建局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县住建局 |
||||
94 |
商品促销“一件事”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95 |
股权变更“一件事”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税务局 |
优化 提升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96 |
直播电商“一件事” |
银行开户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人民银行 |
优化 提升 |
市场主体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社保缴纳 |
县人社局 |
||||
公积金开户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税务登记 |
县税务局 |
||||
97 |
车检“一件事” |
安全技术检验 |
县交警 大队 |
县交警大队 |
优化 提升 |
环保定期检验 |
县生态环境局 |
||||
综合性能检测 |
县交警大队 |
||||
98 |
施工许可“一件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 权限)(新设) |
县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县发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 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99 |
用地用林“一件事”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批复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新增 打造 |
农用地转用手续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重点生态区域审查意见 |
县林业局 |
||||
100 |
跨境电商经营“一件事”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临沂海关 |
临沂海关 |
|
电子口岸制卡申办 |
临沂海关 |
||||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临沂海关 |
||||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企业报文传输编码(DXPID)申报 |
临沂海关 |
||||
101 |
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新增 打造 |
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 |
县发改局 |
||||
分布式电源并网 |
县供电公司 |
||||
102 |
企业冷链食品产运销“一件事” |
建设场景(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
新增 打造 |
生产场景(食品生产许可、动物检验检疫) |
县行政审批局、县畜牧兽医局 |
||||
运输场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绿色通道通行证) |
县行政审批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
||||
销售场景(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3 |
住宅专项维修“一件事”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新增 打造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4 |
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依托“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统筹推进申报渠道建设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新增 打造 |
充电桩报装申请 |
县供电公司 |
||||
提供证照信息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
105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一件事” |
学信网毕业年限和学历层次数据筛选确认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 |
新增 打造 |
青年人才津贴信息核对、审核 |
县人社局 |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 |
县人社局 |
||||
三、省市示范“一件事”主题集成场景 |
|||||
106 |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 |
施工图审查 |
县住建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示范 任务 重点 推广 |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开工告知 |
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 |
||||
加装电梯补贴申领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107 |
养老“一件事”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县民政局 |
||||
高龄津贴发放 |
县卫健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108 |
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9 |
粮油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10 |
书店“一件事”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11 |
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112 |
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 |
土地成交公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示范 任务 新增 打造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 |
县行政审批局 |
||||
四、县域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13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一件事” |
个体、企业注册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平政办字〔2024〕2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4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2024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家长孤独症科学知晓率,规范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服务,促进儿童健康发展。2024年,为全县0-6岁儿童开展孤独症筛查4.88万人,筛查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为提高全县适龄妇女健康意识,切实保护妇女身体健康,对全县4.1万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多方面争取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50人。(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提高妇女儿童体质和健康水平,为全县240余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牵头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
四、加强孤困儿童关爱帮扶,开展孤困儿童心理辅导志愿服务。为加强孤困儿童关爱帮扶,有效地解决孤困儿童的心理关怀和健康成长难题,2024年暑假,组织开展不少于15场次夏令营活动,为570余名受帮扶孤困童开展心理辅导志愿服务。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规范开展助医助学项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慈善联合总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依托全县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450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集中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六、实施“一起云支教,携手创未来”暑期大学生实践项目。为300名农村地区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通过线上“云陪伴”和线下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2024年寒假、暑假对农村少先队员开展“一对一”学业辅导、交流实践等活动,帮助孩子假期进步成长。(牵头单位:团县委,责任单位:各镇街)
七、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有关的涉农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八、建设儿童友好公园。建设提升3处儿童友好公园,在公园内建设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儿童活动区域,为儿童成长提供更多有趣有益的空间和服务。(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新建工会妈妈小屋。开展“工会妈妈小屋”建设及示范点选树工作,加强对小屋的动态管理,规范提升小屋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全县年底建成“工会妈妈小屋”3家。(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街、各基层工会)
十、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建设高品质城市书房1家,开展公益课堂、培训、展览、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演出等20场次,进一步丰富妇女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发展权利,全面提升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各牵头单位要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统筹协调,积极跟踪推进;各责任单位要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通力协作,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形成工作合力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平政办字〔2024〕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镇建设的部署要求,优化全县城镇化布局形态,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点镇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4〕20号),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因地制宜、高点定位、示范引领、分类施策,重点打造产业振兴的引领镇、公共服务的先行镇、乡村文明的样板镇、共同富裕的示范镇、宜居和美的生态镇,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任务目标
按照“产业发展、人口集聚、配套齐全、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的目标,我县选取卞桥镇和地方镇作为市级重点镇,重点培育、突破发展。到2026年底,重点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规上企业个数和工业增加值实现较大幅度增长,镇驻地人口集聚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就业人数逐年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稳步提升,镇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市政基础设施日益完善,镇建成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100%,亮化率达到9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天然气全覆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公共服务显著提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通信等设施不断完善,群众生产生活更加舒适便捷。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1.强化规划引领。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成果,指导重点镇有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原则上2024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镇区风貌设计,塑造特色景观风貌,提升空间环境设计水平。(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坚持以产兴镇,激发镇域内生动力
2.强化产业支撑。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发展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强化科技创新,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到重点镇创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3.优化产业结构。精准定位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着力拉长主导产业链条,加快形成错位发展、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城镇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大产业园区建设力度,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动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培育特色产业。扶持引导重点镇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对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我县统筹的重点项目优先进驻镇产业园区。(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功能配套,增强城镇承载能力
5.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交通体系,完善镇区路网,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加强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公共厕所改造提升。推广建设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局)
6.优化公共服务。加强文体设施建设,实现每个镇建有2处以上公共体育场所。加强重点镇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县镇村三级教研网络,到2025年镇中小学、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学办园标准,重点镇成为“强基筑基”试点镇。提升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打造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推动镇区便民服务中心集约化、数字化发展,引导建设舒适便捷、全域覆盖的镇“政务服务圈”。(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改善居住环境。规划建设贴近群众的社区公园、街头游园、滨河公园、口袋公园等,为群众创造更多休息休憩的空间,开展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做好镇驻地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店外经营、摆摊设点、户外广告等治理行动,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8.传承历史文脉。实施新时代重点镇文化强基铸魂工程,完善公共图书室、文化站、民俗博物馆等场馆功能。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与科学利用。(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建设青年社区。因地制宜发展青年社区,到2025年每个重点镇至少建成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青年社区,重点保障30岁以下青年人住房要求。(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增强商贸功能。优化商业布局,到2024年底重点镇商贸中心设置基本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有条件的可以打造文旅特色镇街,建设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现代化商业中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要素配置,健全重点镇扶持机制
11.强化财税扶持。2024-2026年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重点镇建设。进一步完善县镇财政体制,明确县镇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财政支出责任和重点镇特色,分类管理,科学划分县乡财政收入,适当下放资金管理权限,增加重点镇财政自主调控能力。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加大对重点镇支持力度。对重点镇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重点镇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及用于农业农村计提部分外,全部用于支持重点镇建设。重点镇范围内实现的非税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市级部分外,其他非税收入按规定用于重点镇相关支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税务局)
12.强化用地支持。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跟着项目走”原则,通过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来保障重点镇用地,对于确有新增用地需求的,通过增存挂钩政策,使用核补新增用地指标予以保障。支持重点镇规划建设产业园区,优先保障产业园区用地。保障好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用地。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镇域内整理出来的土地指标优先留作自用。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空闲土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3.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到重点镇增设服务网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为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农担机构优先为重点镇适度规模农业产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做到应担尽担、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14.强化人才支撑。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和事业编制,持续推进“减上补下”,优先保障重点镇镇级工作力量。(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全面落实现有的人才政策。聚焦重点镇建设需求,组织开展专家服务“一对一”扶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简政放权。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相称,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将部分县级事权和职能下放到镇,赋予重点镇部分县级审批职能。(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重点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推进重点镇建设。建立县领导联系重点镇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将政策、资金、项目等向重点镇倾斜。重点镇出台务实管用的实施方案,统筹资源和力量,全力推进重点镇发展。
(二)强化项目管理。建立重点镇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各类投资性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县承接的优质招商项目,凡重点镇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项目在重点镇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融媒体等宣传媒介,讲好平邑城镇建设故事,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面推动镇域经济突破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平邑县市级重点镇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市级重点镇名单
1.卞桥镇
2.地方镇
平政办字〔2024〕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水平,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规范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在权责清单范围以外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企业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企业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程序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入企进行走访调研等非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
第七条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包含以下业务事项范围。
(一)日常检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开展的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等检查任务进行专项管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
(四)突发事件应对;
(五)走访调研;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涉企联合执法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科室,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科室开展涉企联合执法检查。
第九条精准检查单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企检查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以及权责清单,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梳理本部门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清单梳理应该实现本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子项全覆盖,并实行动态更新。未纳入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条规范行政检查人员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监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外,涉企联合检查平台适用于全县负有行政检查权责的监管部门(包括承担属地责任的乡镇街道)及其参与行政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将所有需要入企人员纳入平台管理,并根据人员变动进行人员更新维护,确保入企必扫码。
第十一条实行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 月31日前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并于4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结合年度计划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次月具体到检查对象、检查日期的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重大舆情、上级部署等依法需要开展的执法检查外,每月1—20日原则上不实施入企检查,确需开展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列入检查计划。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完善涉企检查审批程序。各级监管部门实施检查计划以外的涉企检查,应当事先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绿色通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完成批准手续补办。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扫码入企”。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需要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扫码入企”功能扫描检查对象“企业码”,比对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扫码验证成功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要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证件出示、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通过平台保存上传,检查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
除行政执法检查外,投诉举报处理、走访调研等涉及的非执法检查类入企行为,需“山东通-移动监管”“调研走访扫码”模块直接扫码入企,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查封企业的财产和相关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复制、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严禁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规章制度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不具备涉企执法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未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涉企检查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月度检查计划或者编制了计划但未在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计划而进行执法检查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未进行扫码的;
(六)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24〕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和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县政府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82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08件。为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办理工作,现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分析研究,带头分解任务,带头督促落实,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限定时限抓办理,确保建议和提案项项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4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决不能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7月10日前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寄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2.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3.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6.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编号 |
建议人 |
事 由 |
承办单位 |
1 |
邱继超 |
关于规范有序推动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平邑街道、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薛文慧 |
关于行政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申请公车的建议 |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胡仕亮 |
关于持续推进平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实施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胡仕亮 |
关于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帐款问题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
5 |
高 翔等4名 |
关于金牛山公墓纳入国土空间整体规划,变更土地性质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民政局 |
6 |
张现莉等2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 |
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路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镇 |
7 |
廉 超等3名 |
关于发展全县民营经济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商务局 |
8 |
陈桂苗等3名 |
关于教育“双减”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9 |
孙维刚等3名 |
关于提升我县师资力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10 |
何 莉等5名 |
关于重视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 |
11 |
苏长春等4名 |
关于打通县城中心区域断头路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财金集团 |
12 |
徐长凤 |
关于促进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13 |
金晓燕等2名 |
关于全县提高营商环境的建议 |
营转办、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陈斌斌等3名 |
关于提升我县物业服务质量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朱宁增等2名 |
关于促进我县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金融发展中心、财金集团 |
16 |
祝 宏等4名 |
关于在村改居社区附近规划建设便民市场的建议 |
平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牛凤霞 |
关于汉阙路城中社区段规划停车位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18 |
姜运生等2名 |
关于加强治理劣质金银花,规范平邑金银花市场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周 雷等3名 |
关于倾斜用地指标推动棉纺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仲村镇 |
20 |
周 雷等2名 |
关于改善美丽乡村建设均衡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仲村镇 |
21 |
周 雷等4名 |
关于在原宪屯路段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公路中心、仲村镇 |
22 |
周 雷等2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泗水方向和新泰方向道路的建议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仲村镇 |
23 |
常 军等2名 |
关于进一步优化平邑县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建议 |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 |
24 |
胡海洋等2名 |
关于扩建水沟冷库,拉长武台镇水果产业链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武台镇 |
25 |
范 英等2名 |
关于武台镇北武台等4个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建议 |
武台镇 |
26 |
王海桦等2名 |
关于西近台村到万山村道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武台镇 |
27 |
常 军等2名 |
关于兴水河与浚河交汇处,环境治理的建议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水利局 |
28 |
徐凯华等4名 |
关于提升保太万庄工业园区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9 |
孙学萍等3名 |
关于对中小学教学设备更换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保太镇 |
30 |
郭朝峰等4名 |
关于县城北部旅游区加快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金集团、供电公司、保太镇 |
31 |
华 会等4名 |
关于提档花卉苗木产业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32 |
田大柱等4名 |
关于支持保太镇推进农业高质量和多元化发展的建议 |
保太镇、农业农村局 |
33 |
付 霄等4名 |
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34 |
王兆进等3名 |
关于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补贴解决老旧小区管理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财政局 |
35 |
杨 娜等3名 |
关于解决基层卫生系统困难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36 |
李传登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明温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7 |
刘积伟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蒙西线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8 |
姚 刚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李石屋—沂河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9 |
郭增安等3名 |
关于修建明广寺—广固尧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40 |
咸 伟等3名 |
关于改造现有绿化带弥补停车位不足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 |
41 |
刘 燕等5名 |
实施卞桥镇资邱片区驻地城镇建设提升的建议 |
卞桥镇、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42 |
赵启福等4名 |
关于扩宽资红路、文泗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卞桥镇 |
43 |
刘 燕等3名 |
关于扩宽资兴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卞桥镇 |
44 |
唐守强等3名 |
关于加强卞桥镇大崮山防火路建设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卞桥镇 |
45 |
王召兵等4名 |
关于加强卞桥镇木业园区热源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46 |
孟祥山等3名 |
关于推动平邑罐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地方镇、水利局 |
47 |
杨艳明等2名 |
关于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48 |
王路路等2名 |
关于建设休闲食品产业园区的意见建议 |
地方镇 |
49 |
王路路等2名 |
关于在将军路、爱华路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地方镇 |
50 |
陈凡莉等2名 |
关于支持九间棚农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51 |
陈凡莉等2名 |
关于打造地方镇红色文化旅游特色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52 |
周彦彦等3名 |
关于加强对企业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石镇 |
53 |
姜运红等3名 |
加大吴王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54 |
王丽君等3名 |
关于加强吴王崮旅游区道路建设力度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铜石镇 |
55 |
蒋自选等2名 |
关于修缮和气庄村至李家庄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铜石镇 |
56 |
蒋修军 |
关于整治维护老城区各种线杆固定斜拉线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广电网络 |
57 |
程 艳 |
关于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58 |
刘艳红 |
关于温水镇生源流失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交通运输局 |
59 |
马俊强等4名 |
关于沂河路、蒙山旅游专线两侧作为蒙山旅游功能外溢区域进行集中打造提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温水镇 |
60 |
徐 健等4名 |
关于对万平线道路交通安全全面提升整治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
61 |
李 锋等3名 |
关于设立温水镇南林工业园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温水镇 |
62 |
袁振国等2名 |
关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服务能力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63 |
乔 红等3名 |
关于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的建议 |
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 |
64 |
赵月萍等3名 |
关于完善农村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
65 |
孙令军等4名 |
关于促进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
66 |
燕如成等2名 |
关于推动金银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郑城镇 |
67 |
葛 峰等3名 |
对郑城镇温凉河沿线连片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郑城镇 |
68 |
管康宁等3名 |
关于打造山水田园生态康养旅游景点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69 |
崔 伟等3名 |
关于加快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彦镇 |
70 |
党 锋等3名 |
关于实施铜枣路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白彦镇 |
71 |
贾兆民等3名 |
关于建设白彦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议 |
白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
72 |
党 锋等3名 |
关于建设鲁南农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议 |
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73 |
张荣俊等3名 |
关于临涧镇木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4 |
乔志正等2名 |
关于合理调配医保资金,缓解县乡公立医院运营压力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75 |
许文贵等3名 |
关于开展临涧河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
76 |
张其英等4名 |
关于促进临涧镇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77 |
张元启等3名 |
关于将丰阳镇环湖路与临涧镇连通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78 |
周 静等2名 |
关于进一步提升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金集团、丰阳镇 |
79 |
韩文庆等2名 |
关于扶持建设小微工业园区壮大镇域经济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丰阳镇 |
80 |
张召海等2名 |
关于加大扶持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
81 |
姚均花等2名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82 |
闫 芳等2名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丰阳镇 |
附件2
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编号 |
提案人 |
事 由 |
承办单位 |
1 |
东 靓等2名 |
关于金银花公园至宗圣广场增设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建议 |
园林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周建华等2名 |
关于控制社会事务进校园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3 |
范增现等3名 |
关于对莲花山路西首路两边改造提升的建议 |
交警大队、教育和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廉 伟 |
关于发展“沂蒙乡愁”民宿,打造旅游民宿集聚区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5 |
廉 伟 |
关于正确引导知识产权补贴助推科技振兴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王海龙 |
关于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王如凯 |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王如凯 |
关于在“退林还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 |
9 |
朱艳宾等2名 |
关于加强乡村文艺建设工作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10 |
蔺 峰 |
关于建设“鲁南灯塔”暨 “鲁南红色综合体”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郑城镇 |
11 |
扈 伟 |
关于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12 |
陈 涛 |
关于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科学管理医保资金使用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
13 |
唐 静 |
关于严禁青少年改装电动摩托车的建议 |
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苗生伟 |
关于建立平邑县困境儿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
民政局、团县委、妇联 |
15 |
井守华 |
关于开展“农牧循环深化行动”的建议 |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农业农村局 |
16 |
金 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与蒙阳实验小学两校之间东西路,以及建设路南段配套到位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潘 辉 |
关于优化兴水河沿岸历史文化元素及空间呈现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 |
18 |
陈 稳 |
关于小微企业落地难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王方武 |
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县联社 |
20 |
苗生伟 |
关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做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建议 |
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文联、融媒体中心 |
21 |
陈翠翠 |
关于加强平邑金银花品牌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徐 艳 |
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灯时间设置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23 |
祝玉丽 |
关于推动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的意见建议 |
组织部、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和体育局 |
24 |
石少芳 |
关于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25 |
孙 艳 |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 |
26 |
姜晓彬等10名 |
关于对平邑第三小学保护提升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李 峰等7名 |
关于在原宪屯路段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8 |
林本永 |
关于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太镇、仲村镇 |
29 |
黄 宸 |
关于在县域内建立控辍保学机制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司法局 |
30 |
陈韬等2名 |
关于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延时放学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人社局 |
31 |
刘相峰等7名 |
关于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均衡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仲村镇 |
32 |
徐吉卫等8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泗水方向道路基础设施提升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仲村镇、财金集团 |
33 |
徐 艳等8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新泰方向道路基础设施提升的建议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交警大队、财政局、仲村镇 |
34 |
谢友彬等7名 |
关于倾斜用地指标推动棉纺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仲村镇、工业和信息化局 |
35 |
岳立红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助推食品安全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
36 |
王占民 |
关于提升农业机械传动系企业集群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37 |
祝玉丽 |
关于设立两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新机制的建议 |
司法局、纪委监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
38 |
林本永 |
关于加强医美行业管理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39 |
杨 滢等2名 |
关于平邑县标准化考点扩容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 |
40 |
彭令娟 |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店食品卫生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 |
41 |
张廷平 |
关于加强县级医院引进专业人才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42 |
吴都金等9名 |
提升石材品牌效应,出台石材企业相应扶持政策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街道、仲村镇 |
43 |
米尧峰 |
关于对地方镇亘古清真寺中国化方向修复竣工的建议 |
统战部、地方镇、财政局 |
44 |
杨德志 |
关于加大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扶持力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
45 |
郭瑞雪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46 |
刘 玲等3名 |
关于尽快完善本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
47 |
杨德志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48 |
曾志强等3名 |
关于推进流感疫苗和HPV疫苗免费接种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49 |
马玉欣 |
关于对赛博中学朝阳校区扩建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0 |
胡根维 |
关于修建明广寺—广固尧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51 |
张现才 |
关于增加体育设施的建议 |
体育运动中心、园林中心 |
52 |
郭东玉 |
关于对柏林镇蒙西线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53 |
苏 凤 |
关于加强对学校在职教师举办培训班监督管理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54 |
李 超等2名 |
关于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55 |
孙全宝 |
关于加大对城市社区建设投入的建议 |
平邑街道、司法局、社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6 |
牛和磊等2名 |
关于加快临涧镇木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涧镇、税务局 |
57 |
段瑞军 |
关于推动“办证服务群众不彻底”问题解决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街道、财政局 |
58 |
李超 |
关于推动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建设发展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阳镇、财金集团 |
59 |
苑 涛等3名 |
关于打响商贸流通示范县品牌,加强县域供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
县联社、商务局 |
60 |
张庆全等7名 |
关于壮大合作发展基金,提升我县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的建议 |
县联社、财政局 |
61 |
王冠男 |
关于强化企业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维护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的建议 |
人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62 |
林晓辉 |
关于高度重视烂尾楼整治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63 |
马玉欣等3名 |
关于促进高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提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64 |
张广玉 |
关于促进临涧镇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临涧镇 |
65 |
廉 伟 |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6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边远农村路灯工程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67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建议 |
民政局、人社局 |
68 |
蒋传云等3名 |
关于促进妇女再就业的若干建议 |
妇联、人社局 |
69 |
李洪波等2名 |
关于扶持建设小微工业园区壮大镇域经济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
70 |
李京兰 |
关于筹建党报党刊博物馆(展馆),发挥沂蒙老区红色资源优势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1 |
王海龙等2名 |
关于加强幸福食堂的运行及监管的建议 |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72 |
刘昌居 |
关于搭建异地平邑商会平台招引人才资金回乡的建议 |
工商联、统战部 |
73 |
赵 波 |
关于加强红色文化宣传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 |
74 |
刘 健等2名 |
关于亟需加强外卖骑手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 |
75 |
侯玉峰 |
关于执行最严格水资源保护条例,持续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建议 |
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
76 |
苏莹莹 |
关于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 |
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 |
77 |
刘 璐 |
关于预防未成年犯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建议 |
检察院、团县委、妇联、教育和体育局 |
78 |
孙付礼 |
关于对西城菜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议 |
平邑街道、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79 |
王加军等7名 |
关于全面提高“两癌”筛查覆盖面和筛查成效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80 |
侯玉峰 |
关于关爱孤独症患儿,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建议 |
老干局、卫生健康局、团县委 |
81 |
高洪扬 |
关于加强铜石镇吴王崮景区旅游道路建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铜石镇 |
82 |
吴电祥 |
关于打通卞桥镇初级中学校园门口断头路的建议 |
卞桥镇 |
83 |
高洪扬 |
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84 |
孟凡涛等2名 |
关于优化城区公共车位,方便居民驾车出行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5 |
崔 超等2名 |
关于在社区、学校全面开展家长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平邑街道 |
86 |
蒋传云等5名 |
关于完善农村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流峪镇 |
87 |
侯玉峰 |
关于强化物业监管力度,构建文明和谐小区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8 |
梁克山等8名 |
关于改善板桥路与银花路交界处南段交通安全的建议 |
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9 |
梁克山等8名 |
关于优化对医院处罚机制,实现医保、医院和患者三方共赢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
90 |
曾 涛 |
关于弘扬曾子文化,建设曾子文化园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91 |
王吉林 |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力度的建议 |
应急局、林业发展中心 |
92 |
李 涛 |
关于大力推广设施农业零碳循环产业园,推广蔬菜设施环境主动调控技术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
93 |
张庆全 |
关于社团组织举办赛事,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议 |
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94 |
张华楠等2名 |
加强未成年人财经教育培养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95 |
蒋传云等5名 |
关于促进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
96 |
牛元磊等6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97 |
孙 伟 |
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助力科技创新提升的建议 |
组织部、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 |
98 |
胡 霞 |
关于社区开展寒暑假特色服务的建议 |
平邑街道、教育和体育局 |
99 |
付 晓等18名 |
关于打造“平邑城市IP”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0 |
朱海兰等12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兴水河文化建设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 |
1001 |
王海龙等4名 |
关于平邑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 |
1002 |
郭东玉 |
关于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 |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
1003 |
李 芳 |
关于加大对孤寡老人和孤贫儿童帮扶力度的建议 |
民政局、老干局、团县委、妇联 |
101 |
吴忠慧 |
关于乡村旅游和罐头文化城建设方面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102 |
刘庆林 |
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杜绝铺张浪费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3 |
孙冠通 |
关于城市和乡镇道路安保工作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4 |
杨加亭等7名 |
关于县区加大新能源充电桩建设及布局规划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平邑街道 |
105 |
何志豪 |
关于加强新生代政协委员学习培训的建议 |
县政协、统战部 |
附件3
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单 位 文 件头
平XX字〔2024〕 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D)
对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4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附件5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建议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代表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代表签名”、“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代表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代表分别征求意见。 |
||||||
附件6
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提案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委员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委员签名”、“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委员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委员分别征求意见。 |
||||||
平政办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抄送执收部门,负责开具《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款。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 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及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平政任字〔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许春娜同志 任县红十字会会长(兼);
程学文同志 任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兼);
徐晓静同志 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邵泽坤同志 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彭 伟同志 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徐 艳同志 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蒋自东同志 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明昭同志 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沈 琦同志 任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伟军同志 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公 平同志 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常乐同志 任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全超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徐新鲁、岳 伟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仇广庆同志 任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新旧动能办主任职务;
陈金玲同志 任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贾西利同志 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光军同志 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乔元新同志 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 慧同志 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郑子超、刘德增同志 不再担任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刘德力同志 不再担任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石运忠同志 不再担任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明富同志 不再担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职务;
李运东同志 不再担任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副台长(副主任)职务;
吴 勇同志 不再担任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 燕同志 不再担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公 正同志 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主要是平邑县润泽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水厂及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二、供水价格的确定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指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纯净水加工业、洗浴和洗车业用水等。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水价按照1:1.2:1.5的比例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3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8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3.53元/立方米。
三、工作要求
(一)因农村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大,输配水成本高,为照顾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县财政给予供水企业一定补贴,补贴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测算核定。
(二)我县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构成。由于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规划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由县税务部门确定,年底供水企业缴纳,县财政给予返还。
(三)学校、农村卫生室、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每人每月1立方水费减免政策。
(四)农村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下一步制定和调整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各用水社区(村庄)公示栏内公示供水价标准,向群众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五)以上供水价格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试行期满后,按照程序重新调整完善供水价格。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办发〔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县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县有关规定或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字〔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展规划(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展规划(2023-2025年)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县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效能。
2.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全县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3.坚持统筹协调。全局谋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
4.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内外联动,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传播利用,深化对外合作交流,构建知识产权区域协作、互惠共享的新发展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县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总量进入全市先进行列,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新发展水平明显增强,保护严格、运用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1.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产生更多高价值专利。围绕我县优势产业,布局一批高质量创造主体,大力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满足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
2.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运营机制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更加有效,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
3.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更加有力,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烈,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4.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建设,搭建多元化、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规模大、结构优、层次高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5.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公共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服务主体更加多元。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展规划(2023-2025年)主要指标
指标 |
2022年基期值 |
2025年预期值 |
属性 |
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2.85 |
4 |
预期性 |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0.85 |
2 |
预期性 |
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
0 |
2 |
预期性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亿元) |
1.04 |
2 |
预期性 |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
— |
≥85 |
预期性 |
有效注册商标量(万件) |
1.28 |
1.9 |
预期性 |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1.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探索建立以高价值专利和品牌商标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重点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建立以高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激励机制。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监测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完善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围绕平邑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批对产业发展和国内、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持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引导企业探索构建高价值专利创造新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运营类专利导航,绘制专利地图、人才地图,引导企业进行专利挖掘与布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提升商标及地理标志创造培育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商标注册,增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引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运用商标权进行投资入股、许可质押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乡村振兴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加大海外同族专利布局。支持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深化与欧美、“一带一路”和日韩等国家科技产业合作,拓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助力平邑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1.增强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依托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强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托管等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评估、金融、转化对接等服务,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探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拓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供需渠道。依托省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优选高价值专利向相关企业推送。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体系,形成更多标准必要专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库,筛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入库。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推动开展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
1.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侵权假冒多发的商品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跨境侵权行为。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重点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专项治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提高侵权假冒识别、侵权判定专业能力。(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诉调对接、仲裁调解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对接及多部门会商协作机制。采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及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对侵权假冒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处理。重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指引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进出口贸易、涉外展会、企业境外参展等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机制,培育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探索构建海外维权专家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高端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修订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强县政策体系。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示范县。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县域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指导经济开发区、有条件的农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引导园区聚焦特色主导产业,探索培育专利密集型园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推进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完善产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决策机制,找准创新路径、提升研发能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监管。重点打击不以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结合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实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1.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建立完善全县知识产权大数据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要素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推送服务,及时发布与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推广应用各类线上业务办理系统,便捷高效服务社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专利代理机构贯彻实施国家服务规范标准,构建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体系。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培育品牌服务机构,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打造服务业新高地和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鼓励引导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力度。鼓励引导义务教育学校、各类职业教育学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和讲座,提升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和企业职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重点工程
(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工程。树立严保护政策导向,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突破快保护关键环节,完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工作机制。依托中国(临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县级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维权援助组织。在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中积极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强化行业自律和信息互通。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侵权风险防控,建立海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区域间高效协作,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资源共享。
(二)实施重点产业专利突破工程。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头雁”计划,推动有研发投入、无专利申请的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专利“零”的突破,壮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转让许可、投资入股、质押保险。聚焦高价值专利培育,组织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支撑产业集群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专利收购等模式,构建产业化导向专利组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三)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工程。依托山东省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根据评价标准和认定办法,配合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工作。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机制,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基础统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围绕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食品、木业等产业,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服务,推动战略新兴产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
(四)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工程。以“商标+”为抓手,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牌发展战略。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以及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加强新型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开展涉外商标注册,培育国际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鼓励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自主商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运用工程。加强地理标志发掘培育,盘活地理标志资源,推动地理标志服务乡村振兴。探索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全程可追溯和质量标识制度。依托淮河生态经济带地理标志品牌保护联盟,加强跨区域保护。组织开展全县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六)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制品、工艺美术等特色优势版权产业,培育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和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技术版权产业。拓宽版权作品国际合作与宣传渠道,推动我县优秀作品走出去。
(七)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活动,弘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创新文化、传统文化、诚信文化和法治文化深度融合,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多形式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推动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以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传播阵地,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规划实施工作推进机制。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配套政策,推动规划有效落实。
(二)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县级财政预算实施,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对规划实施予以合理保障。探索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成效。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三)加强监测评估。完善规划实施的第三方监测与定期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效果评估。广泛听取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的政策需求,建立规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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