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17〕8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号)、《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平政发〔2013〕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各承办单位按照《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起草相关决策草案,并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之前,县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三、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附件: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平政办发〔2017〕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税收秩序,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决定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税收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平邑县内的工业、商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等营改增及其他各行业的各类纳税人(主要检查建筑房地产行业,矿山石材行业,药品药材行业,金融保险行业,酒店超市行业等商贸流通业及纳税排行榜中前100名的纳税重点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是否及时确认收入实现,重点检查往来款项账户明细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二)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虚开虚抵、虚抵成本等情况。
(三)检查纳税人地方附加税费是否足额计提,比对国地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四)检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类项目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等。
(五)检查纳税人银行流水明细,与企业账务凭证进行核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问题。
(六)其他各类涉税问题。
三、检查期限
原则上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有重大偷逃税及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问题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分工
由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抽调税务人员并按程序选聘涉税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外围数据和资料的调取,县财政局负责检查活动的后勤保障。
五、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查出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在自查过程中能够主动申报、自觉补交税款的,不做罚款处理;对在自查阶段隐匿不报,经过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问题严重的将追溯至以前年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立案查处,以此全面规范我县税收日常管理和企业核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财政、国税、地税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国税、地税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此次检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协作,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源管理合力。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借助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规律,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放在首位,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合法,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对所查的问题要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四)强化责任意识。参与检查的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指挥,廉洁自律,文明执法。要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通过“查前宣传、查中约谈、查后反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构建和谐征纳环境。
(五)积极落实整改。要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改立纠,并对具体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征管建议。税源管理单位要针对查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行业纳税人进行一次普查,确保同样的问题不重复出现,并对今后的日常征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16〕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6〕9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7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县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提交居住证明)。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上级规定实行,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省人社厅、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做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7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扶贫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落户后,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直各部门、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保,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须到县人社局基金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6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村居(社区)。缴费期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托清特殊人群名单,并下发到各单位、村居(社区),由各单位、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交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力争2017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应保尽保”。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平政办字〔2016〕2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平邑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根据《山东省2016年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促进农业安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为核心,大力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目标
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计划在种植业方面(粮油、果树、蔬菜)遴选新型职业农民200人,其中从现有扶贫村中优先遴选60名贫困户学员,探索并形成适宜本地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扶持意见,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5月10日-6月30日)
(1)开展调查研究。在全县范围开展调查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及培训计划。
(2)遴选培育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年龄在18-55周岁,有一定种植规模(果园规模5亩、蔬菜大棚2个、粮油种植20亩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职业农民。遴选采取各镇(街道、开发区)农技站牵头、农户自愿报名、村委会推荐的形式组织开展。
(3)制定培育制度。探索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包括培养目标、教育培训层次、培训内容、认定管理办法、扶持政策等。
(4)确定实训基地。确定平邑县春华家庭农场、平邑县康太果品合作社、平邑县仲原新科家庭农场、平邑县利民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平邑县前东庄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平邑县讲理蔬菜种植合作社、天泰种业良种繁育基地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训基地。
(5)印发培训教材。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选编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
2.培训阶段(7月1日-12月15日)
充分了解农民需求,根据实际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田间课堂及外出参观学习等多种培训方式。
(1)经营管理培训。组织参训学员到市农广校培训基地进行。重点培训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知识,集中培训时间7天。
(2)专业技能培训。组织学员到实训基地以及其他本地或外地发展较好的农业产业基地及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实地考察学习,重点培训实际操作技能,采取集中授课、田间学校和实践实习的形式,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
(3)组织实施认定。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对培训学员进行考试考核,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人员进行职业农民认定。
3.总结考核阶段(12月15日-31日)
(1)项目总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
(2)信息档案管理。对培训学员信息进行采集管理,整理完善培育工作档案。
(3)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模式、认定办法、扶持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
(二)创新培育机制
1.建设规范化田间课堂。按照省、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班级设置标准和临沂市《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田间课堂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立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本着方便农民学习、实践的原则,按照“六个统一”标准建设规范化田间课堂5处。
2.建立指导员制度。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做到“一班一案”。根据培训需要,在全县设立3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班,每班配辅导员1名,保证培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严格资格认定。培训结束后,对参训学员进行考试考核。考核合格的学员经平邑县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专家组评审、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4.加强跟踪服务。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记录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加强认定后职业农民的管理和知识更新。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平邑县实际,制定平邑县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资金落实、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项目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基础建设。师资、教材、基地、田间课堂是做好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实训基地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础设施建设,认真选用和组编好精品教材,分产业分类型规范开展培训。要强化农民田间课堂建设,依托农业园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产业链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培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经费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要求使用项目资金,设立项目专账,专人负责,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相应工作手册及项目辅助账。严禁违规使用项目资金,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优先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的实施意见》要求,确保30%的项目资金用于贫困户的培训。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扶持政策,广泛宣传农民培育过程中取得的成效,为农民培训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推广农业科技、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事迹,积极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平政办字〔2016〕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16年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为深化依法行政,打造廉洁高效法治政府,努力为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新平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强化依法行政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推动
1.强化统筹谋划。制定《平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暨平邑县依法行政第六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完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规范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措施,为今后五年的工作提供科学指引和遵循。抓好《纲要》和依法行政“六五”规划的宣传贯彻。
2.完善组织推动机制。完善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导调度、年末检查考核的工作推动机制。围绕县委、县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要求,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督促作用。对开展的依法行政工作创新项目进行规范提升,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3.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组织开展全县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全面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深入人心。
二、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4.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坚持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5.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听取意见制度,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按要求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7.加强合法性审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有关部门会签后,将决策方案等相关材料,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8.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涉访事务、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社会事件的深度与广度。扩展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范围,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政府部门和镇街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和退出机制,做好政府法律顾问换届工作,遴选推荐第二届县政府法律顾问,实现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动态管理、有序更新。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9.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等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积极开展公开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听证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10.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管。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定期发布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及时公布已出台的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11.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预警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深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整合执法主体,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情况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1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力争上半年实现突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和动态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强化科技防腐行政处罚系统应用,逐步实现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记录规则和保存、查阅程序。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通过建议、提示、解释、告诫或制发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15.严把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关。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年内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网上考试和网上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并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依法化解行政矛盾纠纷
16.深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大案件受理力度,切实规范立案审查。严控案件审理流程节点管理,切实提升行政复议效能。开展案例研讨活动,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依托省市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平台,及时报送、录入行政复议信息及相关数据。加强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配备,保障行政复议职能有效发挥。
17.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把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有机结合,提高听证审理规范化水平。深化案件听证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公开透明度。通过多种方式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行政复议的权威和公信力。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求,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予以答复。
18.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出庭;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研究分析《行政诉讼法》修订后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主动应诉,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增强行政应诉专业人员配备,切实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19.有效推进行政调解。对行政复议案件,通过行政复议立案时的审前调解、和解和办案过程中的听证调解等多种方式,提高行政调解效率。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民商事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配合,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序对接。
六、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20.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宣传调研。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传播法律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法治精神,大力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围绕十八届五中全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针对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组织开展相关专题的调研和理论研究。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制信息采集、编辑、报送与应用工作,提高政府法制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府法制网站建设。
2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结合全县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系统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增强党员干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配置,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确保政府法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与当前承担的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全面提升法制业务水平,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推进镇街法制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法制队伍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规范镇街依法行政工作。
平政办字〔2017〕6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我县已梳理完成第一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按照清单服务承诺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理,推动政务服务提速增效。对近期难以实现“零跑腿”和“只跑一次”的事项,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快推进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网上运行、部门联办等工作,努力实现群众和企业办理不跑腿或最多跑一次。
附件:1.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2.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附件2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 序 号 |
单 位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 办理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 |
备注 | |
| 行政权力事项 (含编码) |
公共服务事项 | |||||
| 1 | 县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37132601057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 |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式样备案 |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式样备案(37132610057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 | 县档案局 | 档案的利用服务 | 档案的利用服务 | 个人 | ||
| 4 | 县发改局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7132601002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37132601002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37132601002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 | 县教体局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个人 | ||
| 8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 个人 | |||
| 9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个人 | |||
| 1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个人 | |||
| 11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个人 | |||
| 12 | 学前教育资助 | 学前教育资助 | 个人 | |||
| 13 |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 个人 | |||
| 14 | 县公安局 | 户籍登记 | 户籍登记 | 个人 | ||
| 15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个人 | |||
| 16 | 临时身份证明 | 临时身份证明 | 个人 | |||
| 17 | 县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713260101128) | 个人 | ||
| 18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3713260101129) | 个人 | |||
| 19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登记(371326010113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0 | 县消防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3713260101135)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1 | 县民政局 | 结婚证办理 | 国内婚姻登记(3713260701401) | 个人 | ||
| 22 | 离婚证办理 | 个人 | ||||
| 23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个人 | ||||
| 24 | 县老龄办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个人 | ||
| 25 | 县人社局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个人 | ||
| 26 | 人事代理 | 人事代理 | 个人 | |||
| 27 |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个人 | |||
| 28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7132601021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9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37132601021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0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37132601021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1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37132601021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2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05)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3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3713260102106)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4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371326010210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5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37132601021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6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09)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7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3713260102110)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8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371326010211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9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1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3713260102113)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371326010211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2 | 县住建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371326010211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3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3713260102116)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4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371326010211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5 | 县房管局 | 房产信息查询 | 房产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6 | 产权档案、已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 信息公开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7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3713260102118)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8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37132601023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9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3713260102409)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0 | 县农业局 | 农业植物检疫 | 农业植物检疫(37132601 02606)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1 | 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关材料备案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2 | 县农机局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37132601028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3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37132601028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4 | 领取农机跨区作业证 | 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5 | 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6 | 县畜牧兽医局 | 兽医师执业注册 | 兽医师执业注册(3713260102705) | 个人 | ||
| 57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371326010270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37132601027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9 | 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37132601030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运输证核发(37132601030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1 | 林业植物检疫 | 林业植物检疫(3713260103003)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2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371326010300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3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37132601030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4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3713260103009)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5 | 县卫计局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3713260103603) | 个人 | ||
| 66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3713260103604) | 个人 | |||
| 67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37132601036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8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3713260103606) | 个人 | |||
| 6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713260103611) | 个人 | |||
| 70 | 再生育审批 | 再生育审批 (3713260103613) |
个人 | |||
| 71 |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3713260703602) | 个人 | |||
| 7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个人 | |||
| 73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个人 | |||
| 74 |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 个人 | |||
| 75 | 县卫计局 | 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 | 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 | 个人 | ||
| 76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报告表、报告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7132601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7 | 排污费征收 | 排污费征收(37132604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8 | 加收滞纳金 | 加收滞纳金(37132604038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9 | 环境保护项目拨款补助的给付 | 环境保护项目拨款补助的给付(37132605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0 |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37132601038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1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3713260103806)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2 | 县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37132610045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3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7132610045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5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及变更登记预先核准 |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7132601043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7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371326100431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8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3713261004313-0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9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3713261004313-0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0 |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 |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3713261004313-0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1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3713261004313-0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2 | 股权质押登记 | 股权质押登记(37132607043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3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37132607043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4 | 标准信息查询 | 标准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5 | 县食药监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37132601046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6 | 健康证办理 |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3713260704604) | 个人 | |||
| 97 | 县食药监局 |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3713260704605) | 个人 | |||
| 98 | 团县委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个人 | ||
| 99 | 县妇联 | 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个人 | ||
| 100 | 县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办理 | 个人 | ||
| 101 | 县中小企业局 | 中小微企业认定 | 中小微企业认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2 |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 |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3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4 | 县旅发委 | 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初审 | 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初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5 | 山东省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初审 | 山东省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初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6 | 山东省精品采摘园初审 | 山东省精品采摘园初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7 | 县地震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37132601909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8 | 县盐务局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37132601056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平政办字〔2017〕6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整合政府职能部门服务力量和资源,推动非警务求助事项分流,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联动服务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110报警服务平台与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对接机制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110报警服务平台建设,会同12345热线管理机构明确非警务求助事项的受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各类接报警情的即时甄别,对非警务类报警电话,要主动对接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优化“接、转、办”等工作流程,规范工作模式,及时将群众非警务求助事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置。110报警服务平台可采取与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集中联席办公、平台对接和“三方通话”等形式,确保非警务求助事项及时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12345热线、110报警等服务平台的技术改造和提质升级,实现数据网上实时双向流转、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类处置的社会求助联动服务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全面构建“政府统一受理、分级分类交办、部门联动处置”的社会求助服务联动工作体系;以12345热线为主体,加快整合非警务类政务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群众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等事项,切实提高政府综合服务水平。110报警服务平台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非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求助,应及时转交12345热线,由12345热线按照职责分办、督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项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受理、处置群众求助。供水、供气、供电和医疗急救等涉及应急救援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12345热线的对接整合,搞好与110报警服务平台的协同联动,重点加强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和应急响应机制,做到有联动平台、有联动机制、有联动力量,确保人民群众求助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严格实行首接责任制和办理反馈制度,对12345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转交的求助服务事项,要第一时间落实并跟踪调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联动服务单位的职责任务
(一)县民政局。负责对接报或人民群众发现送达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向110报警求助并由公安机关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救助;对发现的弃婴,经公安机关确认无法查找其生父母并出具弃婴捡拾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安置。
(二)县人社局。负责受理、处置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纠纷。
(三)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求助事项或突发事件,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提供救助或服务措施。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处置有关出租、公交等方面的失物求助、举报投诉以及有关道路、桥梁损毁等抢险抢修、应急服务事项。
(五)县卫计局。县120急救分中心对接报的伤病患者等救助事项,及时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和转运。
(六)县食药监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方面的群众投诉。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处置计量、产品质量(生产领域)、标准化、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代码、絮棉制品和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缺斤少秤、掺假使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市场内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八)县环保局。负责受理、依法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及时处置、依法查处突发性环境事件。
(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投诉,及时查处违规建筑、违章占道、社会生活及建筑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县文广新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文物安全等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书报刊市场、音像市场、电子出版市场中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十二)县供电公司。对群众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供电问题和电力事故抢修等报警求助,要及时到达现场,迅速处置;非故障性问题,要给予明确答复。
(十三)其他部门。司法、税务、水利、物价、烟草、盐业等部门对12345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台通报的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群众求助,要及时提供救助或服务措施。
四、加强对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联动服务工作,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对非警务求助事项分流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定期通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杜绝有令不行、各行其是、联而不动、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各联动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担当意识,在联动服务机制、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保证人员、职责、措施、设备落实到位,确保各类求助事项分得清、接得住、办得好。
五、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12345热线、110报警服务平台及各类求助服务平台的受理范围、服务功能,引导人民群众正确使用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着力构建便民、利民的社会求助服务体系。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态度、服务品质和服务形象,提升政府服务群众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打造良好的服务品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1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开展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着力推进我县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事业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办函〔2015〕298号文做好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5〕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我县儿童福利保障事业,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为宗旨,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精神,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儿童基本生活、健康成长的迫切问题,积极探索构建新形势下符合我县实际的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在建立健全儿童生活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儿童关爱体系,通过开展关爱行动,把各类政策和服务有效递送到儿童和儿童家庭,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不断建立健全我县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解困优先的原则。把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权益放在优先地位,在制定政策、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组织,逐步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体系。
(三)坚持量力而行,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逐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和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促进普惠儿童福利制度可持续、可借鉴。
(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保障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统筹兼顾,分层推进,分类给予保障,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
四、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助养、助医、助学、助居、助业 “五位一体”保障体系
1、助养
县民政部门:①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为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②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针对本县实际,将全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再婚弃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离家出走弃养)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扩大困境儿童保障面,提高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③加强对毫无养育保障的儿童,短时间或长时间遇到困难的儿童(如弃婴、弃儿、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养育帮助。对事实无人抚养或暂时失去生存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由县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④负责对全县没有纳入孤儿、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的儿童进行排查,对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困境儿童通过慈善“朝阳助学”项目进行临时或阶段性经济救助;⑤把部分极端困难的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制作成救助专题,通过平邑慈善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寻求爱心企业或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救助。
县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好孤儿、困境儿童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公安部门:对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所需手续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婴儿、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2、助医
县民政部门按照人均150元的标准,全额资助孤儿、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县财政承担;对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大病医疗救助,并结合“明天计划”、“微笑列车”、“心动中国”等惠民活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困境儿童进行手术矫治康复。
3、助学
县教体部门:①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度、重度残疾适龄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全面加强儿童教育工作,确保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学;②对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困境儿童优先)进行救助。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分档对10%的3—5岁在园幼儿发放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的标准,对15%的在校中小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金;高中阶段,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档对10%以上的家庭困难高中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团县委:通过开展“希望工程”、“圆梦工程”,对全县困难中小学生和大学新生进行救助。
县妇联: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结合 “春蕾计划”、 “雨露计划”等活动规划,对全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助学活动。
4、助居
对农村孤儿及困境儿童居住的危房,住建部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生活在城市无住房的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房管部门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5、助业
县民政部门:①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②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按《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负责对其进行创业能力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探索建立城乡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依托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主要承担建立儿童信息数据库,各类儿童的补贴受理和审批,指导儿童福利工作站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社会反映的各类儿童福利问题,为有就业需求的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协调组织就业培训等职能。
2、依托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主要承担各类儿童津贴的申请、受理、上报,定期对儿童福利主任进行培训等职能。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由镇街民政办牵头抓总。
3、在村(居、社区)设立“儿童之家”和儿童福利主任。充分利用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等现有儿童福利服务政策和设施设备,整合有效资源,搞好村(居、社区)“儿童之家”建设。主要承担收集儿童基本信息、宣传政策、帮助儿童及其家庭申请有关福利补贴、家庭巡防和指导等职能;把村(居、社区)儿童福利主任和村民政助理员合二为一,落实相关待遇。各试点村(居、社区)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儿童之家”工作,使“儿童之家”试点单位建设规范化,使孤儿和困境儿童得到全面的关爱和照顾。
(三)逐步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机制
1、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民政、财政、教体、公安、卫计、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的人、财、物配置,将政府对儿童的各项福利保障和保护政策切实落实到每个儿童。
2、建立帮扶机制。对留守儿童、辍学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儿童群体,在全面落实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引导各方面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探索实施儿童家庭式亲情关爱活动,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关爱帮扶等。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对孤儿、困境儿童进行信息收集和建档管理,并坚持每半年及时更新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待遇,不断增强福利保障合理性。
4、建立儿童福利台账制度。为孤儿、困境儿童建立健全纵贯县、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横联民政、教体、卫计、人社、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的全县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数据,确保所有儿童都在动态监测范围内。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20日-11月30日)。研究制订《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30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7月1日-8月1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对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长效制度,巩固和扩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教体、公安、卫计、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积极争取支持。在摸清楚儿童基本情况和迫切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儿童福利项目,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级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慈善捐赠、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各镇(街道、开发区)加大对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儿童、奉献爱心,关爱儿童生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平政办发〔2016〕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协助做好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县监察、发改、财政、规划、住建、房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时限开工、竣工;
(二)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是否按照批准的容积率使用土地;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在宗地现场显着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宗地位置、面积、四至、用途、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设立宗地跟踪管理卡,建立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档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整改。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和履约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实行闲置土地信息公布和挂牌督办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建立台帐,按照《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定期将闲置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对典型的闲置土地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后,按以下标准计征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审批、登记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帐户,按往来资金核算。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履约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由出让土地的受让人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的5%缴纳,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未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后,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实行约定监管。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实施开发建设,在对其开、竣工核验合格后,分别返还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开、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分别将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为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开竣工或申请竣工验收的,向社会公示,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平政办发〔2016〕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
地方史志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必要职责和基础性文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和《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平邑县地方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工作基础与发展形势
平邑县的地方史志工作肇始于1982年,1997年出版第一部《平邑县志》,2005年获山东省新编地方志优秀成果二等奖。在第一部县志编纂过程中,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编纂或指导编纂了《平邑县概况》、政协文史资料等行业志、专业志、部门志37部,理论研究专着3部,发表了一批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学术论文。2002年山东省启动二轮修志后,县史志办除完成上报省市资料任务外,还承编了《宗圣曾子》《曾子志》等书;指导编纂了《平邑文物》《平邑旅游》等政协文史专辑和《计划生育志》《国土资源志》《人大志》《政协志》《中医院志》等专业志;指导编纂的《卫生志(续)》已完成评议稿,《工会志》《工商志》《军事志》《中小企业志》等部门志也正在筹备编纂中。2005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史志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二轮修志工作。平邑县由于各方面条件不具备,直到2014年才启动续修《平邑县志》工作。近年来,县史志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以筹备县志续修为中心,积极推进各项史志工作,特别是2014年11月续修《平邑县志(1989-2014)》方案下发后,第二轮修志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正在攥写初稿。年鉴编纂工作也取得进展,我县历史上的第一部综合年鉴《平邑年鉴2015》现已出版发行,为下一步”一年一鉴、当年出版”积累了经验。平邑县情网升级改版,省情资料库入库资料100万余字,县情网用户访问量8000人次。总体来看,全县史志事业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但也存在一些制约事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第二轮修志进度极不平衡,部分县志承编单位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有的单位志书编纂力量薄弱、保障不力,甚至有的尚未启动,按时完成修志任务难度较大;二是县史志办人员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三是启动部门志编修工作的单位很少,离每个部门都要有部门志的要求相距甚远,有的部门连第一轮部门志都没有;四是镇街村志还是空白,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方志文化的作用有待彰显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必须通过科学发展和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解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史志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李克强总理提出“修志问道,以启未来”,刘延东副总理提出“一纳入、八到位”,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史志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史志事业走上了有法可依、领导重视、依法修志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把史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以下统称“一纳入、八到位”)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依法推进全县史志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史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3.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史志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不断拓展史志工作领域,丰富史志成果表现形式。
5.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志书的生命,要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志鉴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优秀史志成果。
6.坚持修用并举。发挥史志资源优势,加快史志成果转化,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创新用志手段,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形成修用结合、良性互动机制。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8年,全面完成第二轮平邑县志编修任务,深入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经验和教训,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实现综合年鉴《平邑年鉴》编纂优质化,“一年一鉴、当年出版”。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达到省要求的县方志馆全面建成。加强对社会修志和编修地方史的指导与管理,基本形成修志编鉴、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五位一体”的史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确保我县史志工作迎头赶上,达到全省中上游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力争2018年完成第二轮平邑县志修志任务。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志、行业志工作,全县至少一半的部门启动部门志编修,2020年已出版的二轮部门志达20部以上,未出版部门志的单位全部出齐。贯彻实施齐鲁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力争出版2部名镇名村志并纳入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一半的镇街启动修志工作。健全完善志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志书质量不断提升,打造一批有影响的精品志书。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
2.大力推进年鉴编纂出版。史志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职责,努力做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加强对编纂年鉴的行业、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推动年鉴工作改革创新、提速增效,缩短出版周期,增强为现实服务能力。
3.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意见,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建成地方史志全文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升级完善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软硬件设施,建设新的载体平台,构建多界面、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4.加强方志馆建设。把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8年确保县方志馆挂牌,面积及硬件设施要达标。开展数字化方志馆建设,实现资料数字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共享化、使用便捷化,充分发挥“志类成果交换平台”的作用,提高资料管理利用水平。强化方志馆服务功能,工作日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地情服务。
5.深化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社会主义新方志和传统编史修志经验,用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充分发挥史志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活跃学术研讨,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理论创新,推出一批有分量的方志理论研究成果,造就有影响的方志理论专家。
6.强化史志资料建设。加大依法收(征)集史志资料力度,健全完善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按年度整理汇编地情基础资料。建立史志资料库,为修志编鉴和地情开发服务。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史志编纂、史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史志资料保障机制。
7.提高史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广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推动史志成果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建立为重大活动修志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对史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重大课题研究。加快修志成果转化。坚持开门修志,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图书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修志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史志事业健康发展。定期开展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和定期政务督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保障地方志工作法规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集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保障志鉴质量。
(三)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适应新时期地方史志工作要求,将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地方史志经费与地方史志业务发展相适应。逐步改善工作条件,配备符合地方史志工作需要的现代化设施设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确保地方史志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在全县地方史志信息化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队伍保障。重视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符合地方志工作需求的人才,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史志编修、研究工作队伍。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史志工作,利用购买服务、课题外包、建立志愿者队伍等形式,拓宽人才渠道,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强地方史志工作队伍培训,分期分批轮训全县地方史志修志编鉴业务骨干,鼓励和支持业务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地方史志队伍素质。建立史志专家库,充分发挥史志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史志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宣传保障。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史志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新举措、史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史志工作者投身经济文化强县建设的新贡献。挖掘史志资源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精品。
五、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即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工作机制。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方史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县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县史志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划纲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平政办字〔2016〕1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河道正常管理秩序,推进平安河流、生态河流建设,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共有河、溪、沟支流126条,占地11万亩,其中10公里以上河流30余条,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87亿立方米,为全县防洪、泄洪、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河道治理,河道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由于我县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设施、偷采盗采河沙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河道安全、正常行洪及沿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河道管理界限不清、职责不明、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对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河道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河道整治和水域保护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河道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由县水利局管理,保护范围由沿河镇(街道、开发区)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中把河道分成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为河道范围。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根据以上规定,县政府将河道管理范围确定如下。
1.浚河、唐村河、温凉河管理范围(具体见附件)。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划定。护堤地范围为堤脚外侧10米范围内。
2.其它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定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划定;护堤地范围为堤脚外侧5米范围内。
(三)河道保护范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根据以上规定,县政统一将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范围内划为河道保护范围。
三、依法依规加强河道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的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在审批前,管理范围内必须报县水利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保护范围内必须经县水利局确认不影响河道安全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河其他事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事下列活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利局。
1.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
3.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
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的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三)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水利局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2.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3.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水利局的意见。
(四)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局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县水利局的同意。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水利局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强行清除。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3.设置拦河渔具;
4.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5.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6.向河道排放不达标水体,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河水的物体;
7.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8.法律、法规禁止的涉河其他事项。
(七)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四、落实河道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和合理开发建设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防汛减灾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关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把依法管理河道、维护河势安全运行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一把手是本辖区河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河道的防汛、清障以及河道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的巡查、监督、执法等工作;住建、工商、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经信、公安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是河道管理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河道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河道管理责任人和区域、责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信息反馈、定期巡查、督促整改、清淤疏浚、倾倒石土、弃丢垃圾、开采砂石、行洪方案执行等日常监督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事前完善审查批准手续,事中按标准和要求建设,事后按规定完善验收手续。及时排查和报告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依法查处。
(三)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经信、国土资源、公安、住建、林业、环保、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规排放、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毁坏河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原因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平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县财政局委托平邑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固定收益和非固定收益的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二十条 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 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平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
第三条 各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是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履行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纳入监管范围,要突出以下几个监管重点: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2、高度在1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3、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4、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5、镇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各镇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实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全覆盖。同时,属于交通、水利、供电、安监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各镇整合辖区内各村居现有建筑施工队伍,建议注册成立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1名有资格证书的技术员、安全员,对村居施工队实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村居施工队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六条 各施工队伍从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鼓励各施工队伍要给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镇负责每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县住建局负责对培训进行指导和师资支持,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从业人员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参与建筑施工。
第七条 在各村居、企业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员。村居安全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由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监督员必须在村居、企业建设行为开工前报告,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在接到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村居、企业监督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第九条 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会议、图片、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引导自建房农民主动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管,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县住建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0539—4215377),鼓励群众参与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凡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员处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涵盖的镇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本办法涉及的内容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政办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主体
(一)本通知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和村庄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正常的建设程序,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三)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主要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主动将限额以上工程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监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和指导,对限额以上工程特别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做到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要加大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要严把图审、材料、验收、备案等重要关口,在项目选址、地质勘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组织、建材选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三)各镇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监督镇域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纳入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六)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人民政府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七)镇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八)限额以上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要依法界定监管职责,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工作经费,切实解决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大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及时整改。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农民自建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向建房农民无偿提供。要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指导,与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为农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通过发放挂图、建房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
(二)加强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要充实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县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配备2-3名以上专职人员,镇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要加快推进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其办理质量安全审查、施工许可初审等业务,形成与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国家重点镇要发挥好带头作用。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及时将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传达培训到一线干部职工,切实提高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加强村镇施工队伍建设和建筑工匠从业培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对建筑工匠按照协会管理,定期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普及行业操作规程,提高建筑专业技术。
(四)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指定专人担任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一)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管理要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转文件。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申请建房建房时,应与所在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动工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基本情况。
(三)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
五、附则
该《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该《意见》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已于2016年1月12日颁布,这是我省校车安全管理总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对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和严格的规定,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为抓好《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全面依法依规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交通安全,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我县依法依规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将《办法》落实到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坚决杜绝和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深刻领会《办法》各项规定的精髓内涵
《办法》共九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重点对本《办法》制定的目的、适应范围、校车概念和校车管理的原则做了说明;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重点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的职责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做了规定;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明确规定了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实行定路线、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必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重点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和教育、交通、交警部门的办结时限做了规定;第五章校车驾驶人重点对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证明材料做了规定;第六章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重点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安全标准、行驶安全措施、停靠站点设置、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做了规定;第七章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学生监护人、学校不得租赁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不得使用七座以下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第八章法律责任重点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职能部门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做了规定;第九章附则重点对入园幼儿接送做了规定,明确了本《办法》开始施行时间。
三、迅速开展《办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教育部门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认真学习,切实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的管理责任。交警、交通部门要组织相关科室、站所对《办法》进行集中学习,进一步明确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学校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办法》的热潮,通过集体学习、一封信、校园广播、条幅、橱窗、展板、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集中开展以学习《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宣传学习,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安全没有保障的车辆;要求家长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要求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四、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办法》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办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对现行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要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现有管理措施与《办法》有效衔接。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民办幼儿园的布局,严格规划各幼儿园的招生范围,坚决制止揽生源、抢生源等无序行为。对幼儿园的入园幼儿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此要严格审批。交警部门要严格校车准入制度,严厉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规违法行为。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重罚非法接送学生的运营车辆,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车辆安全状况、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查找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对不具备校车条件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到实处。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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