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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44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3-23
文号 平政办字〔2015〕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评选平邑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荐评选平邑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通知

平政办字〔20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12年以来,全县各条战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扎实苦干,开拓创新,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富美和谐、生态宜居新平邑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推荐评选全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活动。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是:2012年以来,全县各行各业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集体主要工作业绩居县以上同行业(岗位)先进水平,劳动模范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等现象。
  1.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保障社会供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企业发明创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科技、教体、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出版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和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外经外贸、招商引资、城市建设、旅游发展等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名额分配
  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的分配,主要依据各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结合各单位、各行业的特点确定,同时考虑社会各行各业及社会覆盖面。本次推荐评选县劳动模范集体20个,劳动模范个人60人。
  四、评选的原则、程序及要求
  (一)评选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
  2.注重重点产业、兼顾各行各业;
  3.坚持民主、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选程序
  1.基层推荐。4月3日前,各单位组织实施推荐评选工作,履行民主程序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推荐集体和个人名单,上报推荐报告,并将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汇总表、简要事迹(1500字左右)、企业负责人人选所在企业情况统计表、平邑县劳动模范推荐人选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模范集体、劳动模范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或党委(党工委、党组)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文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确定候选人。4月10日前,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查汇总后,提交县劳模评委会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名单及其简要事迹在网站公示并进行网上投票,投票时间从4月11日早8:30开始至4月15日下午5:30止。网上投票结束后,经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计名投票,并按网上投票40%,委员投票60%的比例进行综合打分,确定正式候选人。
  3.公示。4月17日至4月22日,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在《临沂日报?平邑新闻》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劳模评委会确定最终表彰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同时向获奖单位反馈结果。
  (三)评选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工作,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名额比例、评选程序等进行综合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并经党委(党工委、党组)审定后,及时上报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评选出具有典型意义和榜样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被推荐对象,由所在各单位按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村候选人应经村两委提名,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将会议的原始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
  3.拟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任现职两年以上方可参选。同时,要经工会、人社、卫计、环保、安监、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需由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欠缴税款和工会经费、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作为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推荐对象。
  4.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须经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5.各单位上报劳模推荐候选人人选,参照县政府统一分配数额,按照1:1.5的比例上报。要严肃评选纪律,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推荐、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说明事项
  1.一线职工指企业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含)以下干部(非领导职务)和工勤人员(含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职称人员,如工程师、技术员、教师、医护人员、财会、农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等)。
  2.农民指具有农村户口,在农村从事农、林、牧、畜、渔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以及非国家机关编制的农村干部。
  3.农民工指进城就业的农民,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不含镇街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所在单位应认真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后推荐。
  4.其他领导干部指行政、事业单位科级正、副职。
  5.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厂长。
  6.已获得过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经县政府批准,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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