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长者模式 >> 政策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15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8-24
文号 平政办发〔2011〕11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规范石材城企业经营秩序,打造石材城新形象、新面貌、新亮点,发展壮大我县石材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发[2009]40号文)、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提升全县石材产业发展的意见》(平政发[201012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深化城区石材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1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国际石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石材城(以下简称“石材城”),是指2006年县委、县政府规划的7平方公里石材城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区域界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材城内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石材城外但在城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一致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石材城作为我县石材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在规划布局中要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石材城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材城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

(二)特色优势原则。石材城建设应立足和提升现有石材产业为基础,形成优势行业或产品。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石材城建设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扶优扶强、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原则。抓好石材企业整合提升,推进石材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石材城以“政府管理、统一规划、企业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石材城主管部门,平邑经济开发区石材产业管理局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石材城的规划、发展、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材产业管理局,对石材城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进行统一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金融、工商、国土、住建、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石材城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石材城的开发与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石材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条 石材城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办理相关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取得石材城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投资强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工建设;严禁擅自闲置、分割、转让项目用地。

第十条 石材城内项目建设前需向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企业平面设计图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厂房与车间一律按标准厂房设计建设,蓝顶白墙。

第十一条 石材城的户外环境建设由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规划和实施。企业厂棚标识一律由4个字组成(如:**石材),并在标识前附有商标,字体为红色黑体,必要时使用发光字体;大门门牌设置格式为:“企业商标+**石材有限公司”。企业厂棚标识和大门门牌字体大小相对统一,材质一致,外形美观。严禁在企业标识后设置电话号码和在多个厂棚重复设置标识。企业厂区院墙一律使用花墙,实墙和花墙尺寸大小要根据地势高度相对统一,颜色必须一致。所有企业在石材城规划建设标准未出台前,一律不准擅自对厂区外实施绿化、硬化和在厂区内建设。

第十二条 对手续不全、不符合石材城规划和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第五章  鼓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 入驻石材城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和金融部门为石材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采取政府投资、市场化运作方式,在石材城南部和北部各设置1块大型户外广告牌。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调整技术、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改造。入驻石材城的项目投资额不能低于5000万元,石材城内不准新上单片锯设备,现有的单片锯设备一年之内淘汰,推广使用多片组合锯。积极引导石材企业由开采加工本地板材向营销外地与进口板材转变,加快石材产业的战略转型,把石材城打造成为江北最大进口板材营销基地。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石材城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治理污染,保护石材城环境的义务。石材城内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厂区外摆放毛板和成品板材;

(二)不准在厂区外堆放石材废料和下脚料;

(三)不准向厂区外两侧沟渠倾倒石材废渣;

(四)不准向厂区外两侧沟渠内排放锯泥;

(五)不准直接排放废水;

(六)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石材城内道路及公共设施;

(七)不得在主要道路和厂区门口摆放、吊挂影响城容城貌的石材制品和其他物品;

(八)不得在道路绿化带和厂区院墙外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九)不得占用石材城道路和在厂区外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十)不得在石材城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第十七条 石材城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和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石材城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石材加工废水零排放,锯泥、废渣集中清运、集中处置、综合利用。

(一)对废水的治理,有大锯设备的企业,必须配套建设三级沉淀池、循环池和干化池;有切机、磨机设备的,必须配套建设两级沉淀池和循环池,具体标准如下:

每台大锯一二三级沉淀池:长 4米 ,宽 3米 ,深 1.5米

大锯循环池:长 4米 ,宽 3米 ,深 2.5米

大锯干化池:深 0.5米 ,面积不少于 30平方米 ,池底外高里底,里低于外 0.3米

每台切机、磨机一二级沉淀池:长 3米 ,宽 2米 ,深 1.5米

切机、磨机循环池:长 3米 ,宽 2米 ,深 1.5米

沉淀池、循环池、干化池内壁需水泥抹面,砂浆石铺地,做好防冻、防渗处理,池子要高出地面 0.4米 。在厂棚外建设的必须有防雨措施。

(二)对废渣和锯泥的治理。由清运公司统一收集,定点处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上马锯泥压滤、干化处理设施。

(三)对噪声的治理。各石材企业必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隔音处理,严禁超标排放噪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石材城内企业,凡存在占道经营行为的,在事先通知的前提下,一律扣押板材;凡是在厂区外乱堆乱放废渣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凡是沉淀池等环保措施不完善的、特别是向河道、沟渠直排废水的事先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达标;凡是没有环评、土地、准建等相关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随意倾倒锯泥、废渣的,一旦发现,扣押车辆,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

(一)违章建筑逾期拒不拆除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门牌和企业标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处理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北方石材城内入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平邑北方石材城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国际石材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胡时宪    经济开发区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赵仁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史志办主任

             闫光成    经济开发区纪委书记

 成   员:孙昌伟    县环保局副局长

              卜凡刚  县住建局副局长

              裴振波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姚忠涛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少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曹卫清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邱长城    县经信局副局长

              张东升    县工商局副局长

              邓   强     县人民银行行长

              裴桂良     经济开发区石材产业管理局局长

              韩  峰      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

              林清禄     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所长

              杨秀宝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