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5〕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 6月 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清单
一、实施低收入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和救助,适龄女孩二价HPV疫苗免费接种。为全县3.8万名适龄妇女提供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服务。争取各级救助资金,开展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救助,减轻患病妇女家庭经济负担。适龄女孩HPV疫苗全年免费接种数量不少于2500人次。(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500余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指导科学健身,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
三、开展巾帼电商实用人才培训,实施巾帼直播电商“38”领跑、助跑项目。根据基层妇女群众实际需求,依托电商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巾帼直播电商“38”领跑、助跑培训,培训妇女100名,帮助妇女“指尖”创业就业、增收致富。(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各镇街商务办、各镇街妇联)
四、加强孤困儿童关爱帮扶。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规范开展助医助学项目,兜牢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网。关注孤困儿童心理、生理、健康及教育问题,组织冬夏令营等活动,邀请司法工作人员、心理辅导老师及传统文化讲师等,针对孩子成长阶段的各种问题进行专业疏导。(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慈善联合总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400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六、落实“两令”制度,推进青少年普法全域化开展。在审理离婚、抚养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贯彻实施“青柠计划”普法志愿者项目,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培树“沂法守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各镇街法庭)
七、建设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建设1处县级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面向全县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政策咨询解答、心理情绪疏导等综合维权关爱服务,用心用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办实事解难事。(牵头单位:县妇联)
八、实施“一起云支教,携手创未来”暑期大学生实践项目。利用假期,通过线上“云陪伴”的形式,对3.8074万名农村学校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开展“一对一”学业辅导、心理交流等活动,助力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团县委,责任单位:各镇街团委)
九、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涉农权益中的保障工作,重点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农村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提升“工会妈妈小屋”规范化水平。做优“工会妈妈小屋”一屋多用的运行模式,培树一批全县女职工服务阵地精品,推动形成品牌效应。持续做精做强“工助未来”职工子女托管服务品牌,广泛开展女职工关心关爱行动,切实增强女职工的归属感、安全感、获得感。(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单位工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平政办字〔2025〕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提振消费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施策促消费,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中央、省、市提振消费工作部署,以建设市域消费副中心为引领,以促消费惠民生为重点,升级商品消费,提质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消费场景,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多维度优化消费环境,丰富消费体验,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商务、文旅、体育、民政等领域推出一批标志性促消费主题活动,打造一批多元化消费新场景,创新一批营销优惠措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的增速目标,不断满足居民消费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邑起嗨购”消费品牌。组织举办“春惠平邑”“缤纷夏日”“乐享金秋”“暖冬消费”四季系列专题活动16场次,做到“季季有主题”。紧盯仲秋、国庆等重点节假日,分行业开展“车辆展销嘉年华”“邑城食宿享生活”等促消费活动50场次,实现“月月有活动”。聚焦商超、家居、家电等重点领域,组织大润民超市、三联家电、远通汽贸等企业,推出减免、折扣、补贴等多种促销优惠措施,做到“周周有场景”。(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扩围落实“换新购新”。扩大消费品以旧换新品种和规模,继续实施汽车、家电、家装、电动自行车等换新政策,实施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教育、医疗机构等,开展家电、汽车、手机、电脑等群团购活动,借助“两新”政策促进消费。(县商务局、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旅消费提质升级。全力激活蒙山旅游,以“蒙童胜境”为引爆点,同步推进建设进度和宣传营销;统筹抓好点亮蒙山、水润蒙山、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成势。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民宿经济,力争新增民宿40家以上、创建省级以上旅游民宿10家。实施龟蒙、天宇自然博物馆、九间棚、水浥田园等景区联合促销活动,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不少于10万元,力争年内接待游客数、旅游总收入分别突破1000万人次和80亿元。重点发展生态康养、红色研学、踏青赏花、乡村旅游、文化旅游、休闲度假等消费项目,策划举办蒙山长寿文化节、曾子文化节等节会活动。重点打造2-3个乡村旅游示范片区和3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以线带面促进乡村旅游组团扩容。(县文旅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沂蒙大集”系列活动。将平邑优品积极融入“产自临沂”“好品山东”等品牌宣传推介,推动特色农产品入住“齐鲁农超”农副产品交易平台,提升农村消费水平。集中展示民俗节庆、山东手造等好品好物,通过“线下大集+线上带货+宣传推介”的方式,打造既具有沂蒙特色又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年货大集”“好品大集”“文化大集”,开展全民阅读系列活动,刺激居民消费、助力乡村振兴。(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释放餐饮住宿消费潜能。举办“平邑美食节”“啤酒音乐节”等重点活动,评选“平邑十大名吃”,鼓励住宿餐饮企业线上利用“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营销,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养老托幼产品供给。聚焦激活蒙山、中医药资源等优势,持续开发推广注重老年人体验的康养打卡地,促进银发经济项目跨界融合发展;探索“银发”经济,年内医养结合机构达到6家,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康复+养老”优质服务;发展托育消费,用好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力争年内实现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4.6个。(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数智消费应用场景。依托路宽电商产业园区共配中心,建设年分拣量为3500万件的快递用自动分拣设备和配套设施,拓宽无人机(车)物流递送、无人接驳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场景。(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挖掘健康消费潜力。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打造一批特色产品和亮点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增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护理人才供给;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护士培训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接受度、知晓率。推动安宁疗护多元化服务,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提振体育消费。依托轮滑等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开展“轮转冰”、滑雪培训等活动,不断培植壮大冰雪健身群体,带动冰雪消费。积极申请承办省市级体育品牌赛事,积极推动品牌体育赛事进商圈、进景区、进街区,激活蒙山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的“步道经济”,促进我县赛事经济发展。同时,办好县内体育赛事活动,全年举办县级以上赛事活动50项次,镇村级赛事活动300项次以上。强化新型消费培育。(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抓好电商消费带动。实体化运行电子商务专班,持续完善罐头、手套、金银花、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带+直播基地”“地产品+电商”供应链,结合“金银花节”“农民丰收节”等特色农业节会,开展直播带货、公益助农等线上促消费活动,年内孵化电商企业30家,培育电商龙头企业10家,新增网络店铺500家,确保网络零售额实现16.5亿元、增长10%。依托农创港、沙特龙城平邑馆等平台,引导特色产业抢占海外市场,力争跨境电商出口额实现23.2亿元、增长20%。(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消费环境优化提升。优化拓展放心消费行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围绕放心商店、放心市场、放心景区、放心高速服务区等消费单元,大力推行实体店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组织更多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市场主体,主动参与放心消费行动。2025年,完善线下无理由退货100家,开通ODR企业50家。培育放心商店、放心市场、放心网店等60家以上。打造放心消费直播间2家以上。开展放心消费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庄活动。(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招聘活动,统筹用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1+N”技能培训体系,联合企业开设“岗位直通班”,提升技能促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激发住房市场活力。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更大力度落实“房票”政策,全面启动兴水河片区安置房复工、县城部分老旧小区征收安置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举办群(团)房展会、春季购房节等活动,进一步消化库存房源。围绕“好住、好料、好省、好看、好值”,加快书香华府小区等高品质住宅建设,同步完善周边功能配套,更好地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广泛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社区设施设备智能管理水平。(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十四)健全提振消费体制。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坚持供需两侧协同发力,围绕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消费、文化旅游消费、农业农村消费、健康消费、住房消费、体育消费、养老消费、稳产优供、消费环境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创造性抓好贯彻落实。
(十五)营造消费提振氛围。以“邑起嗨购”为统揽,广泛宣传促消费政策、活动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支持消费、参与消费的浓厚氛围。
(十六)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定期对重点消费任务进行督促落实,及时梳理解决消费领域堵点卡点问题,及时回应消费者意见诉求,推动形成供需良性互动、消费潜力持续释放的生动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平政办发〔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5〕2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推动形成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企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数、行政复议数明显降低的“三升两降”工作格局,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概念。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公告涉企检查主体。落实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制度,2025年5月上旬前,县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并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以下简称“专栏”)向社会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形进行自查清理,对未纳入行政检查主体范围的一律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上旬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四)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于2025年5月上旬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梳理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事项、依据、指标和技术要求等,于2025年7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同部门、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六)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根据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编制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探索跨部门、跨领域检查的“集成表单”,逐步推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七)实行分级分类监管。2025年5月上旬前,我市出台了《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构建全市统一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县司法局要于2025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落实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制定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细则,结合企业信用、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精准分级,确定不同等级企业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2025年6月底前将分级分类结果导入平台,并实时动态调整。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指导。(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八)科学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本部门组织、联合其他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企业分级分类结果等,按照“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检查计划,不予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九)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深化“综合查一次”,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全县行政检查统筹办法,指导全县层面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统筹,明确1个牵头科室,负责本系统不同层级之间、科室之间涉企检查的工作统筹,每月制定本部门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平台,每月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统筹整合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进行整合归并,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避免多头、多次检查,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实现“计划之外无检查”。对联合检查情况及时报同级政府督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严控专项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要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一)严管个案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要提前通过平台提报入企检查计划信息,线上备案后方可入企开展检查。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进行检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说明情况后方可入企,平台即时记录。个案检查与行政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实施。(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二)强化平台推广应用。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使用管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行政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将所有执法检查、非执法入企行为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实现“事前备案、计划联合、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不断提升联合检查率,确保入企报备率、扫码率、企业监督评价率达到100%。推进平台使用培训全覆盖,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本县区所有部门的教育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抓好本系统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率达到100%。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强化平台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部门严格依托平台开展行政检查,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三)遵守现场检查规定。入企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也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要扫码入企,按照检查表单规定的事项、标准进行检查,并通过平台上传检查信息。检查对象可以扫描执法证件上的二维码查验执法人员身份,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四)依法处置检查结果。入企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提醒、劝阻,并督促其纠正;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六)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七)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县域范围内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八)打造“检查+服务”新模式。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于2025年6月底前,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通过“线上公开、线下入企”等方式对接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合规内容和违法表现,减少非主观违规现象;要探索“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通过“企业申请、部门上门”方式开展体检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更新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4张清单,全面推行“说理式”“敬告式”执法模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谁执法、谁服务”“谁执法、谁修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风险防控告知书“三书同达”制度,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修复信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九)抓牢“第三方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全县涉企“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拓宽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临沂首发”、企业接诉即办等平台的协作机制,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象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者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提升企业获得感。(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2025年5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分行业建立专家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类培训讲座;要围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发等重点,制作一批“微视频”“微课程”,为基层提供直观式、沉浸式操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完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热点舆情、典型案例,强化以案示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尽职免责管理机制,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执法检查一线倾斜,营造鼓励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约束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确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均应通过“山东通”依托平台扫码入企,坚决杜绝不扫码入企,避免重复、扎堆、目的不明的入企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突出问题和措施办法,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上请示汇报和对下指导监督力度,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县司法局要强化跟踪督促和协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
平政办字〔2025〕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安排,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临沂市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类型及分布特征
我县地处鲁西构造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存,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据《临沂市地质灾害排查报告》查证,我县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及采空塌陷等。全县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80处,其中崩塌50处、滑坡3处、泥石流2处、岩溶塌陷3处、采空塌陷2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有中型1处、小型79处。崩塌、采空塌陷比较发育,分别占隐患点总数的64%和27%。
(二)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区分布
1.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石膏矿采空区:分布于保太镇、温水镇、卞桥镇、柏林镇石膏矿采空区;
(2)煤矿采空区:分布于仲村镇武岩村、岐山村、峡矸村、梅家沟村等已闭坑的各煤矿遗留采空区;
(3)金矿采空区:分布于铜石镇西皋村等已闭坑的各遗留金矿采空区;
(4)岩溶塌陷区:主要分布于平邑—温水岩溶地下水主径流带及铜石镇北部岩溶发育区。重点在县城城区、温水水源地采水区。
2.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蒙山山区:分布于卞桥镇田家寨、东庄社区,柏林镇大洼景区、李家石屋、东山神庙、狠虎崖、大楼、池家寨等重点村庄;
(2)四海山山区:分布于地方镇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两城庄、金圣堂;临涧镇山头村、和尚山、生胜庄;白彦镇里山蒋村、余家沟;平邑街道白龙泉;郑城镇油篓村、王家安子等重点村庄;
(3)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石渣分布区: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铜石等镇的花岗石、石灰石、角闪岩、粘土等闭坑矿山的开采区、边坡弃土、废渣堆放区,由于边坡倾角大、临空面高,汛期降雨极易使边坡发生崩塌、泥石流、渣石流。
二、202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致灾因素活跃程度预测
1.降雨趋势预测。
降雨是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最主要的诱发因素。根据县气象部门预测,预计2025年降水较常年偏多1~2成,台风北上可能性较大,拉尼娜事件导致气候不确定性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灾害规模多为小型。预计雨季于6月底开始,8月下旬结束,较常年略偏早;全县汛期平均温度在25.5℃左右,接近常年。多单点暴雨天气,是一年中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时期。
2.人类工程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活动已成为诱发地质灾害的最活跃因素之一,我县近年来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工程活动有公路、工厂、城建的工程建设及矿山开采等。
(二)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2024年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和危害特征及2024年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预测,预测2025年我县地质灾害具有如下特征:
1.地质灾害类型。
地质灾害类型以采空地面塌陷、小型规模崩塌和滑坡为主,其次为岩溶塌陷灾害。
2.地质灾害防范期。
根据对以往矿山地面塌陷的调查,采空区塌陷全年任何时间均可发生,因此全年都应是采空区塌陷防范期;岩溶塌陷的发生受地下水开采的影响,在7-8月份雨季和4-6月份春夏之交多易发生。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地质灾害多发生在7—8月份的主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及防治措施
(一)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
1.石膏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在保太镇、温水镇、卞桥镇、柏林镇,采空区面积约305万m2,受采空塌陷影响范围主要包括富饶庄、南孝义、前贯庄、万庄村、前后崖村、德埠庄村、潭上寨、东埠阴、卜家崖村、左庄村、东卞桥村以及粮所幼儿园、商铺等位置。
防治措施:(1)由保太镇、卞桥镇、温水镇、柏林镇政府封闭石膏矿采空区及影响区范围,在其周边设立围挡及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2)当地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及影响区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采空区或其影响区进行封闭;(3)及时搬迁受采空区威胁的人员及拆除受采空区影响的地表建筑物以安全避让;(4)加强采空塌陷区水位及断层水的巡查监测,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5)进行工程建设和村庄规划编制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6)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仲村煤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于北仲村、新合庄、岐山庄、梅家沟、武岩庄、峡矸等村庄,现形成采空区234万m2。虽然所有煤矿已关闭,但遗留的采空区发生过多次塌陷,曾造成原岐山中学、中心校、武岩庄、梅家沟村80余间房屋开裂而成危房,并在中心校西侧农田产生过塌陷坑。
防治措施:(1)煤矿已全部闭坑,因各矿原采矿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准确确定采空区的位置和范围,属地政府及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地表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危险区进行封闭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2)教体、住建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及时拆除已开裂的危房;(3)今后如进行工程建设和村庄规划,必须先对项目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塌陷区专项勘查工作;(4)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金矿采空区。
分布于铜石镇西皋村。
防治措施:(1)铜石镇政府及西皋村村委要封闭井口,在采空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2)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渣弃土区
主要分布于临涧镇、白彦镇、郑城镇花岗石矿山及铜石镇、地方镇石灰石、粘土矿山,流峪镇、白彦镇、丰阳镇、仲村镇、武台镇角闪岩矿山,各矿经多年开采,尾矿堆积过高影响了地表水体流通,山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山坡上堆积了大量废石渣、弃土,汛期强降雨极易诱发滑坡和渣石流、泥石流,威胁山坡下的农田、植被和地形低洼处的居民安全。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组织将废石渣、弃土区垦植林木、草皮;(2)弃渣、弃土区下游设立警戒缓冲区,汛期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遇强降雨要发出警报,及时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3)对临空较高的采矿场进行削坡,对废石渣、弃土、尾矿堆积区加固好地基和坝堰,疏通地表水体流径通道;(4)搬迁弃渣、弃土区下游所威胁的民房进行安全避让。
(三)山地地质灾害易发区
1.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
卞桥镇田家寨村北:村北山顶有两块大石头堆叠,球形风化严重,且向坡外倾斜,坡面上乱石堆积,威胁山下村民安全;
郑城镇油篓村:村东山为一灰岩陡崖,高30-35米,风化裂隙及节理十分发育。危岩体向外突出,半悬于空中,下方即是民房,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除了上述2处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性最大的隐患点外,卞桥镇的田家寨、东庄社区,地方镇的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的两城庄,临涧镇的合源村、生胜庄;白彦镇的余家沟等村庄都背靠大山,山体陡峭,植被稀少,分布大量孤立岩体,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防治措施:由属地镇政府负责:(1)汛期前组织清理威胁群众的危岩体及不稳定滚石;(2)搬迁受威胁居民进行安全避让,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制度;(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
柏林镇唐家庄东山、明光寺林场等岩土边坡长期受雨水冲刷,造成山体不稳定,汛期强降雨极易发生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及村委组织人员对滑坡体削坡卸载;(2)对斜坡砌垒挡石墙或锚喷加固;(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
3.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区。
位于柏林镇狠虎崖、池家寨阴家沟等村庄,这些村庄背靠山体,上游分布有大量松散堆积物,而村庄又都处在箕形低洼处,汛期强降雨易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及村委组织村民加强对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将村民撤到安全地带,进行有效安全避让;(2)向受威胁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每户一卡;(3)加强宣传,做到群测群防。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镇、街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地勘支撑、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工作,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持续做好地质灾害“三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齐心协力做好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三定”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中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乡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排查、治理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治理工作;教育、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周边、公路、铁路沿线施工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排查、监测预警、治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演练、及时开展应急救援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排查并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及时处理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及尾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林业、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旅游民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合作地勘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资料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治理等工作。
(三)坚持群专结合,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完善“人防+技防”体系,落实“隐患点+风险区”双管控要求,全面构建县、镇、村、监测责任人“四级联防联控”责任体系,健全以村干部和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能力。不断巩固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管理、专业技术支撑、防治措施落实和规避灾害风险等能力。用好自动化监测网、发挥地勘队伍专业优势,动态掌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及时做好专业调查、应急处置,落实防范措施。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提升相关人员防灾责任意识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识灾避险能力,提高防治水平。
(四)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汛期地灾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引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处置期间,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上传下达,确保及时接收、核实、上报、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五)加强会商联动,全面提升地灾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水平。各镇、街道要继续深化与气象等部门合作,在已建成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的基础上,优化数据支撑,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精准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及时提供有效的预报预警信息。要保持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确保及时向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当地镇、街道、村、单位以及受威胁人民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提早采取防范措施。
(六)落实防治经费,加快推进地灾隐患点搬迁及治理。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巡查、值班、宣传、地灾防治知识培训、群测群防补助、搬迁避让和治理工程等。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作。前期项目未完成治理的要倒排工期,加快推进,确保在2025年汛期前全部完成;对已完成的项目要逐个核查造册、建立档案。对危险性较大、一时不能完成搬迁避让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要时采取预先临时避让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防灾意识。各镇、街和相关县直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扎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全国土地日等重要纪念日认真开展宣传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开展科普教育,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板报标语、专栏、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地质灾害防范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力争做到点对点宣传、面对面宣传,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切实提高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五、预期效果
(一)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人民群众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防治知识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积极踊跃,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社会意识全面提升。
(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进一步完善,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有效治理,全县地质灾害明显减轻,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底实现减灾30%。
(三)有计划地搬迁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住户,基本消除部分地质灾害点的灾害隐患,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新隐患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通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除安全隐患,使地灾安全和生态环境有明显好转。
(五)新建城镇、居民点、公路及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均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大限度避免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
六、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地方镇九间棚崩塌。
(二)地方镇王家庄后山崩塌。
(三)保太镇万庄村石膏矿采空塌陷。
(四)卞桥镇石膏矿采空区塌陷。
(五)卞桥镇田家寨村东北崩塌。
(六)卞桥镇左庄石膏矿采空区塌陷。
(七)仲村镇梅家沟村采空塌陷。
(八)保太镇前崖村采空塌陷。
(九)柏林镇狠虎崖泥石流。
临政办字〔202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2025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2025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将政务公开与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相结合,与政务服务相结合,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执行和结果更加透明,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全方位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提质
(一)健全完善主动公开机制。持续完善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逐项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渠道、责任等要素,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形成较为完备的市县乡三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体系。探索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固化到现有业务流程,促进公开与业务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开展已公开信息管理规范化试点,探索制定已公开信息管理规范。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持续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适合基层特点的公开渠道,实现与村(居)务公开衔接协同。(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有效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全流程办理,完善配套制度,畅通受理渠道,制定答复文书模版,提升答复质量。强化服务理念,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提升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加强多级协同联动,实质解决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在申请受理、审核、答复、送达、归档等各环节,要明确具体责任及工作要求,着力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依申请公开联合会商,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复杂申请件的办理工作。推动申请较为集中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转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务实推进、规范升级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优化提升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件咨询答复等功能,积极开展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咨询等活动,实现公开与服务深度融合。探索推动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向大型商超、客运枢纽、旅游景区、综合医院等公共场所延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全流程加强政策制发和解读管理
(四)有序推进政策制定公众参与。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布和动态调整,提高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水平,完善意见征集、采纳、反馈等工作机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落实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持续完善政策文件库建设。在集中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增加历次修订文本,实现现行有效文件和历次修订文本的关联展示,全面展现历史沿革。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开展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试点,开通网络版政府公报订阅渠道,合理减少纸质版政府公报印发数量。依托政策文件库,统筹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实现各级政府公报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六)着力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坚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谋划、同步安排并同步录入政策文件库,做好关联展示。健全政策全周期解读工作机制,政策出台前,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文件同步开展草案解读,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提出意见建议;政策出台时,积极采用召开政策吹风会或者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专家学者解读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解读,传递政策内涵,精准释放政策信号;政策实施后,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起草部门要开展二次解读、跟踪解读。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政策咨询作用。按照“谁主管谁回应、谁处置谁回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回应处置主体责任,推动出台具体措施解决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立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公众政策评价机制,通过政府开放活动、征求意见、座谈交流等方式,围绕政策落实情况、效益满意度、可持续性等,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加强跟踪问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全环节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
(八)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信息发布精准化、解读回应高效化、信息管理精细化、公开平台智能化的新型政务公开模式,加快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融媒体中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业务咨询问答知识库。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政务数据分析和研判,精准把握企业群众需求,开发智能问答、精确查找、办事咨询等政策服务场景,以数字化赋能政务公开,辅助政府提高决策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九)优化升级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引入新技术,优化升级网站功能,不断提高用户体验。持续整治数字形式主义,深化政务新媒体“瘦身提质”,做大做强主账号,培育优质精品账号。强化日常监管和季度检查,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办理、重要信息转发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及时调整完善政府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有关栏目。建立健全已公开信息安全巡查机制,每季度集中清理一次不当公开的各类信息。探索建设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性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各领域信息跨层级统一查询和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快建设全市一体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建设市级依申请公开平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与全省一体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依申请公开事项全程网办、跟踪和监督。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平台功能,探索构建档案库和案例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供答复辅助和决策支持,确保依申请公开办理有据可查、有例可循。(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
四、全领域发挥政务公开功能作用
(十一)以公开促进政策落实。围绕实施提振消费行动,打造“乐购商城”消费品牌,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文旅消费、汽车消费、家居消费、养老消费、体育消费、消费环境等方面配套措施的宣传推广,及时公开落实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公积金贷款、城市更新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发布和解读,持续做好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信息公开,助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创业沂蒙”、社区微就业、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等行动宣传,分类归集发布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加大就业帮扶、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待遇等政策解读和信息推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信息公开。加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和养老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做好示范性社区养老机构建设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沂蒙四季—活力临沂”群众文化活动、第三届“沂河之夜”小戏小剧展巡演活动以及第十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第十四届中国沂河体育节等赛事活动信息,丰富群众文体生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以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规范发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优化用户体验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式、一站式公开。密切跟踪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动态调整情况做好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信息的更新发布。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公开,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政策措施。开展政府开放日、“我为营商环境建言献策”等活动,广泛听取各类经营主体、商(协)会、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十三)以公开强化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权责清单依法公开和动态更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开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规范招投标信息公开,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要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目录,加强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设。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集中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活动,形成规模效应。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方式,确定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和场次,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政府开放活动要通过现场参观、互动体验、政策解读、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升公众参与实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全要素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学习政务公开有关行政法规,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加强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鼓励“走出去”“请进来”,充分学习借鉴市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围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平台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专项工作,开展专题培训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强化工作引领。各级、各部门要聚焦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政策专题应用场景建设等重点工作,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开展交流分享,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品牌建设,丰富和延伸品牌内涵,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效。做强“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国家和省、市主流媒体平台宣传推广本地区、本领域政务公开亮点工作和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印发
平政任字〔2025〕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卜凡欣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田付余同志任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董锡娉同志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巩元振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杨洪岩同志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陈浩同志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王路同志任县防震减灾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陈刚同志任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副场长,不再担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裴桂良同志任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管正秀同志任县人民医院院长,不再担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职务;
梁瑞国同志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任曙光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班乃强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东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振中同志任县土地应用保护调研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仲建、鲍克飞同志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绵保、巩相锋同志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芳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满艳艳同志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邱倩倩同志任县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海英、唐博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徐新鲁同志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吴文元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胡永柱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灌区管理站站长职务;
董浩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水事管理服务室主任职务;
巩晓乐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明同志不再担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李中民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职务;
杨其文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李德文同志不再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臣同志不再担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常开锋同志不再担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谢洪东同志不再担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张晰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赵吉杰同志不再担任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职务;
姬鸣宇同志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孙红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平政办发〔2025〕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做好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健全和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5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标*的为重点督办件,办理时,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面对面沟通,邀请代表深度参与办理工作,探索开展询问、专项调研等方式进行督办,确保取得实效。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决不能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7月10日前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寄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2.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3.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6.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编号 |
建议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1 |
薛文慧 |
关于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2 |
邱欣欣 |
关于督促各小区物业做好严禁电动车楼内充电工作的建议 |
消防大队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3 |
库婷婷,薛文慧、 孙娇蕊等3名 |
*关于规范全县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 |
4 |
胡仕亮 |
*关于加快推进平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张现莉 |
关于优化整合公交车资源,开通城乡免费公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6 |
曾祥豹,许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管理维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平邑街道 |
7 |
陈斌斌,王光耀等2名 |
*关于切实推进居民普法宣传工作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陈桂苗 |
关于规范研学旅游健康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 |
9 |
从 瑜 |
*关于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
10 |
韩 梅 |
关于加强托幼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姜运生 |
*关于提升我县水利设施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平邑街道、卞桥镇 |
12 |
金晓燕 |
关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3 |
孙维刚,陈桂苗、 从 瑜、孙学义、 孙冠军、孙相记等6名 |
关于疏通和拓展平邑街道教师晋级通道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平邑街道 |
14 |
孙学义 |
关于解决我县道路积水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5 |
吴小苗 |
关于提升改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质量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6 |
朱宁增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7 |
祝 宏 |
关于扩建浚东社区南沿街临时小型摊点场所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园林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 |
曾祥豹 |
关于继续修建鲁南高铁蒙山站南侧省道241连接线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19 |
韩 梅,金 琳、 吴小苗等3名 |
关于在主城区增设农贸市场,保障居民菜篮子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继续建设滨河北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21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新增宗圣路中段公交线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22 |
苏长春 |
关于增加我县石材行业活力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 |
孙学义 |
关于平邑街道老旧小区住房危房改造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王连峰,王 芳、牛凤霞、牛锡东、孙学义、 曾祥豹等6名 |
关于进行农村电线、网线合理规划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展和改革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电信公司 |
25 |
魏丕凯 |
关于降低涉及兴水河沿岸回迁小区公共区域电费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供电公司 |
26 |
周 雷,高怀珠、 杨美存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27 |
周 雷,张新芳、 崔秀瑞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管网支管网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28 |
周 雷,乔 奇等2名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仲村镇 |
|
29 |
周 雷,高怀珠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30 |
周 雷,高怀珠、 李士吉等3名 |
关于对岐山驻地到峡玕村基础道路进行修建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31 |
王海桦,郭宗林等2名 |
关于建设边远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32 |
胡海洋,杜艳艳等2名 |
关于鲁埠河武台至保太段河坝修缮的建议 |
水利局 |
|
33 |
咸西峰,范 英等2名 |
关于在武台镇驻地集场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武台镇 |
34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建设西王村桥梁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35 |
冯 磊,常 军等2名 |
*关于建设金银花实验学校北临休闲娱乐广场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6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37 |
赵怀华,田大柱、刘琳、李君涛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北部山区村农业土地规划调整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保太镇 |
38 |
华 会,华 健、 魏一锋、华德清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大夫宁水库灌溉渠翻建的建议 |
水利局 |
|
39 |
徐凯华,张 珂、 王立凤、刘军民等4名 |
关于继续提升保太镇万庄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太镇 |
40 |
盛 梅,孙学萍、吴晓英、丁健等4名 |
关于实施蒙西线保太段修复工程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保太镇 |
41 |
曾祥龙,刘积伟、 李传登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42 |
康 健,时富云、 杨 娜等3名 |
*关于加大对防火能力提升投入力度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应急管理局 |
43 |
李传登,程娜娜、 陈 苹等3名 |
关于优化康养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局 |
44 |
康 健,郭增安、 卜凡亮等3名 |
关于金线河流域、大洼流域污水管道提升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柏林镇 |
45 |
康 健,杨向阳、 华明梅等3名 |
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管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6 |
唐守强,公绪芳、 马敬丽、颜景媛等4名 |
关于加大对镇村公办幼儿园改扩建支持力度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卞桥镇 |
47 |
唐守强,公绪芳、 平士国、赵启福、 刘 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水毁修复项目支持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
48 |
唐守强,公绪芳、 平士国、赵启福、刘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建议 |
水利局 |
|
49 |
赵启福,王召兵、 高铭泽、孙焕亮等4名 |
*关于资红路、文泗路铺设沥青罩面和资兴路铺设沥青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财政局、卞桥镇 |
50 |
王召兵,刘 燕、马敬丽、孙焕亮、赵启福等5名 |
关于实施卞桥镇资邱片区驻地城镇提升的建议 |
卞桥镇 |
交通运输局 |
51 |
孟祥山 |
*关于推动平邑罐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2 |
彭京考,魏 芳等2名 |
关于建设地方镇中心幼儿园,提升幼儿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地方镇 |
53 |
王路路,杨艳刚等2名 |
关于加快建设地方镇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议 |
地方镇 |
|
54 |
王开兰,王立敏等2名 |
*关于盘活启用地方镇中心敬老院的建议 |
地方镇 |
|
55 |
陈凡莉,王少香等2名 |
关于建设九间棚—天宝片区乡村振兴旅游公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56 |
王开兰 |
关于资红路提质增效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地方镇、卞桥镇 |
57 |
周彦彦,于 瑞、 吴英芳等3名 |
关于加强对企业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展和改革局 |
58 |
宋晓燕,魏运民、 刘家呈等3名 |
关于设立绿色再生金属装备科技产业园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铜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9 |
王丽君,李 宏、 吕 艳等3名 |
关于铜石镇四好公路修建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铜石镇 |
60 |
李得珍 |
关于提高农村幼儿园教育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61 |
闫 晗,刘 浩等2名 |
关于加大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62 |
魏运民,李 正、 曹庆明、巩胜建等4名 |
*关于加快我县文化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63 |
邵常军 |
关于加快滨河路道路修复的建议 |
水利局 |
|
64 |
孙明亮,徐 斌、 宋学东等3名 |
关于加强七里江河道水毁工程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65 |
宋学东,李 锋等2名 |
关于将南林项目聚集区列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6 |
马俊强,薛玉梅、 张 娇、刘兆宝等4名 |
关于拓展“激活蒙山”规划,推动温水镇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温水镇 |
67 |
孙二芝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规划,进一步保障农村用房需求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 |
68 |
李中文,陈 浩、 李 东、陈敬刚等4名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9 |
赵吉伟,赵连廷、 赵月萍、刘 艳等4名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70 |
乔 红,郭凤远、 朱运彩等3名 |
关于加强对幼儿园自聘幼师专业化培训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71 |
袁振国,绪广德、 李广英、唐广金等4名 |
关于解决乡镇卫生院困境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财政局 |
72 |
杨自瑞,李京岳、吴 涛 等3名 |
关于加强曾子山文旅开发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73 |
邱 振,彭向银等2名 |
关于沂蒙道地药材市场(金银花物流港)数智化改造提升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
74 |
燕如成,彭蓉蓉等2名 |
关于支持郑城镇红色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75 |
曾现青,王加付、 贾兆民等3名 |
关于高水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白彦镇 |
76 |
王士学,高启红、 李忠海等3名 |
关于加大温凉河治理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77 |
崔 伟,刘志超、 周广胜等3名 |
*关于加强S319线白彦镇路段安全设施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白彦镇 |
78 |
崔 伟,刘志超、 曾现青等3名 |
关于探索文旅融合,加大太皇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白彦镇 |
79 |
崔 伟,贾兆民、 王加付等3名 |
关于完善工业园区配套化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服务功能的建议 |
白彦镇 |
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0 |
乔志正,张 力、 刘 慧等3名 |
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监管工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 |
81 |
刘 慧,尹海龙、 张荣俊等3名 |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资金保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
82 |
许文贵,张 力、 张其英等3名 |
关于开展临涧河沿线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83 |
孙兆芹,张元启、 武传英等3名 |
关于连通五龙湖环湖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84 |
周 静,李玉腾等2名 |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镇域经济发展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85 |
韩文庆,段瑞明等2名 |
关于推动木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丰阳镇 |
86 |
张召海,赵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丰阳镇 |
|
87 |
姚均花,岳振兴等2名 |
关于扶持丰阳镇孙家岭片区文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丰阳镇 |
88 |
张召海,闫芳等2名 |
关于加快丰林路提升改造项目实施的建议 |
丰阳镇 |
|
89 |
林 茜 |
关于减轻教师负担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90 |
能 丽,杨娜、刘慧、徐善英、许云雷、程艳、许丽、管芳、徐娟、何莉、袁振国等11名 |
关于基层乡镇卫生院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备注:标*的为重点督办建议
附件2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编号 |
提案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1 |
扈伟 |
关于进一步优化县镇消费品以旧换新渠道的建议 |
商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王方武 |
关于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协商及规范管理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供销社、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刘健 |
关于推动农业品牌化战略升级,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建议——以平邑金银花为例 |
农业农村局 |
|
4 |
吴都金 |
关于宗圣路交通及城市面貌改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5 |
廉伟 |
关于我县振兴乡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6 |
蒋传云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发展和改革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孙景宇 |
关于加强平邑县外贸建设的建议 |
商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人社局 |
8 |
肖利元 |
关于当前土地政策与未来中药材产业发展方向提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 |
郭瑞雪 |
关于进一步提升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丰阳镇、财政局 |
10 |
徐吉卫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11 |
高弘扬 |
关于促进预制菜小微产业园与乡村产业振兴融合发展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
12 |
王玉朋 |
关于学校作业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3 |
王玉朋 |
关于小学生学校用餐安全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王基业 |
关于在兴水河岸新建标准跑道和规范足球场的建议 |
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蔺峰 |
关于唤醒武城建设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重要发祥地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16 |
王玉朋 |
关于加强小学生体育课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7 |
吴忠慧 |
关于做全县高品质民宿集群发展规划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18 |
陈韬 |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19 |
祝玉丽 |
关于改扩建宗圣广场的意见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财金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 |
20 |
陈稳 |
关于充分挖掘乡镇文旅资源,打造特色产业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2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和蒙阳实验小学两校之间东西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23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北墙外道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24 |
米昕 |
加强乡村传统文化再建设,助力乡村多方位高效发展的提案 |
文化和旅游局 |
农业农村局 |
28 |
张金秀 |
关于以新质生产力为导向全面优化我县职业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30 |
李超 |
关于推动中医药大健康传承发展的意见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
31 |
高弘扬 |
关于加强铜石镇吴王崮景区旅游道路建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32 |
岳立红 |
关于我县高中学生作息时间制度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33 |
周建华 |
关于扩大高中招生比例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34 |
吴忠慧 |
关于"蒙山老寿星"形象打造提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35 |
徐明 |
关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建标的建议 |
财政局 |
检验检测中心 |
36 |
蒋传云 |
关于解决流峪镇南申庄至北申庄桥梁重建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流峪镇 |
37 |
孟庆军 |
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开展矮小症调查及规范诊治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38 |
刘玲 |
关于切实做好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39 |
刘玲 |
关于做好儿童保健,促进儿童健康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40 |
张军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41 |
孙全宝 |
关于缓解兴水路平邑赛博中学交通拥堵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 |
42 |
魏丕琛 |
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3 |
廉伟 |
关于加大我县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
水利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44 |
廉伟 |
关于加强我县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45 |
赵亮 |
关于对莲花山路西首(祥和家园北门至宜家经典北门)路段路两边改造提升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警大队、教育和体育局 |
46 |
孙艳 |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47 |
梁瑞国 |
关于加强精神障碍供养人员医保经费保障和精神卫生经费拨付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
48 |
唐静 |
关于优化与提升12345服务热线效能的建议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49 |
陈涛 |
关于加强乙肝病人筛查,减少乙肝公共危害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50 |
孙付礼 |
关于对西城菜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51 |
陈星 |
关于平邑县第五实验小学门口规划人行横道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
52 |
蒋传云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53 |
杨自民 |
关于平九路交通堵塞问题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 |
54 |
侯玉峰 |
关于加快推进适老化电梯安装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5 |
侯玉峰 |
关于规范菜市场周边停车车位方便居民生活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56 |
郭瑞雪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57 |
梁克山等2人 |
关于在平邑县推行“网格+健康”服务模式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59 |
侯玉峰 |
关于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
60 |
刘庆林 |
关于残疾人有工作也可领补助的建议 |
残联 |
|
61 |
李涛等3人 |
关于亟需规范无牌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
62 |
孙伟等5人 |
关于加快平邑县第八实验学校周边城市化建设的提案 |
园林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63 |
李超等2人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丰阳镇 |
64 |
李峰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应急管理局 |
65 |
李芳 |
关于规范教师学生行为及家校共育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
66 |
李京兰等2人 |
关于规范新老县城街道门牌标识的建议 |
公安局 |
民政局、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7 |
李峰 |
关于“对仲村镇原岐山驻地到峡玕基础道路进行修建提升”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68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我县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
民政局 |
卫生健康局 |
69 |
米昕等2人 |
关于加快县城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县域经济全面发展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0 |
张亚男 |
关于武台镇建设边缘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71 |
杨涛 |
关于建设婚庆广场(佳和广场)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 |
72 |
扈伟 |
关于土地“非粮化”整治后尽快投入复耕复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3 |
彭庆栋 |
关于加强我县公园及路边垃圾桶管理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4 |
廉伟 |
关于我县乡村道路随意打场晒粮堆放秸秆治理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邑街道 |
75 |
侯玉峰 |
关于加强水环境监管,维护水质安全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6 |
梁广勤 |
关于建材行业在绿色低碳发展中对经济社会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7 |
徐吉卫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78 |
刘庆林 |
关于合理的退林还耕保护水土流失的提案 |
林业发展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9 |
刘庆林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力项目-打造生态家庭农场的提案 |
农业农村局 |
|
80 |
徐 艳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附件3
单 位 文 件头
平XX字〔2025〕 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单 位 文 件 头
平XX字〔2025〕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XXX(等)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建议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代表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代表签名”、“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代表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代表分别征求意见。 |
附件6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提案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委员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委员签名”、“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委员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委员分别征求意见。 |
平政办字〔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3〕4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地县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发展中心、唐村水库管委会、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接收准备;通知有关镇街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镇街按照上级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及镇街组织、协调和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铁路、广电、体育、气象、水文、林业、渔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镇街接到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 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每日15时之前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市应急局。
4.1.8 对于干旱灾害,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 县政府、镇街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镇街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委宣传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储备局支援。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淹没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急救援队、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镇街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镇街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提升。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镇街通报,所涉及镇街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二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受灾地区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区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街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镇街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2.3 根据镇街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于每年10月底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县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镇街组织接收、调拨和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
6.3.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镇街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局收到镇街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县政府、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县政府、镇街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县政府、镇街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县政府、镇街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7.1.6 县政府、镇街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受灾地区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政府、镇街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镇街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工信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县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 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地区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镇街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政府、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煤、电、油、气等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及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县政府、镇街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政府、镇街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镇街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 县政府、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应急抢险队伍、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水文、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级、镇街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4 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 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 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 宣传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及以上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任字〔20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李振华同志挂职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间1年);
杨光同志挂职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时间1年);
石秋荣同志不再担任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0日
平政发〔2024〕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我县完成了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该成果广泛征求了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听证。2024年4月12日通过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22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商住混合、工业用途,分别确定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的土地权利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平政发〔2022〕2号)文件中标定地价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平邑县城区标定地价成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
附件
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成果
一、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范围
以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范围为主,包含经济开发区,总面积53.6809平方公里(其中,商服用地公示范围11.2648平方公里,住宅用地公示范围11.5509平方公里,商住混合用地公示范围15.6305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示范围15.2347平方公里)。
二、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内涵
(一)估价期日:2022年1月1日。
(二)权利特征:完整的土地权利价格,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现状:按证载或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依据。
(四)土地用途:证载或经批准的合法用途。
(五)容积率:合法现状容积率或规划容积率(地上)。
(六)使用年期的设定:出让土地设定为商业用途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七)价格表现形式:
对于容积率高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
对于容积率低于或等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时以及其他用途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
(八)价格类型:正常市场价格。
(九)市场假设:市场特征为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
(十)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三、标定地价内涵更新表
项目 |
内涵 |
||
商服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4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7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工矿仓储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5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商住混合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对应用途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信息表
序号 | 标准宗地编码 | 位置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面积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设定使用年期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楼面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楼面地价 | 标定地价 | 楼面地价 |
1 | 371326G6100101 | 银花路以南,建设路以东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60000.7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42 | / |
2 | 371326G6100201 | 东城项目聚集区,平泰路以北,泰山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9647.0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7 | / |
3 | 371326G6100301 | 石材城片区,舜帝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152714.0 | 1.2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8 | / |
4 | 371326G6100401 | 平邑街道石崮庄村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7081.0 | 1.1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5 | / |
5 | 371326S5400701 | 东阳路以南,祊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方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51181.7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096 | 731 |
6 | 371326S5400901 | 石材城,舜帝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6054.3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944 | 472 |
7 | 371326S5400601 | 石都大道以北,仲子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996.8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13 | 906 |
8 | 371326S5400501 | 舜帝路以东,银花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31606.1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68 | 934 |
9 | 371326S5400301 | 浚东路以南,温凉河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1686.5 | 2.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2449 | 1113 |
10 | 371326S5400801 | 东部颛臾一村,浚河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4656.9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885 | 590 |
11 | 371326S5400401 | 银花路以南,金邑首府以北,同承检测线以东,天泰种业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4333.4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501 | 1001 |
12 | 371326S5400101 | 北苑居委道路以南,浚河北路以北,北苑居委沿街楼以东,北苑居委土地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6117.9 | 3.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3853 | 1204 |
13 | 371326S5200201 | 城区东部,滨河东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2462.6 | 1.4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632 | 1165 |
14 | 371326H0000501 | 城莲花山路以南,财源路以东 | 商住(40%、60%) | 出让 | 20674.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15693 | 5812 | 8020 | 2970 | 11088 | 4107 |
15 | 371326H0001001 | 大南泉社区,银花路以北 | 商住(29%、71%) | 出让 | 40161.3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691 | 2769 | 6515 | 2413 | 6533 | 2539 |
16 | 371326H0000801 | 银花路以南平安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40%、60%) | 出让 | 44063.4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6853 | 2636 | 7098 | 2730 | 6996 | 2691 |
17 | 371326H0000301 | 温凉河路以南,平吉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43807.6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248 | 2385 | 6441 | 2928 | 6199 | 2818 |
18 | 371326H0000701 | 银花路以南,金花路以北,板桥路以东,汉阙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58492.0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076 | 2307 | 4605 | 2093 | 4697 | 2135 |
19 | 371326H0000201 | 兴水路以北,孝德路以西 | 商住(25%、75%) | 出让 | 21553.6 | 1.4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3541 | 2529 | 3519 | 2514 | 3524 | 2517 |
20 | 371326H0000601 | 莲花山东路以东 | 商住(15%、85%) | 出让 | 13473.0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4300 | 1720 | 3929 | 1572 | 3982 | 1810 |
21 | 371326H0000401 | 浚河路以北,文化路以东 | 商住(50%、50%) | 出让 | 19582.6 | 3.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712 | 2625 | 7718 | 2086 | 8712 | 2355 |
22 | 371326H0000101 | 万平线与新枣路交叉口 | 商住(20%、80%) | 出让 | 31310.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7117 | 2636 | 6515 | 2413 | 6634 | 2457 |
23 | 371326Z7100101 | 淮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1882.3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9 | 2552 |
24 | 371326Z7100301 | 温凉河路以北,仲子路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1802.2 | 2.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5942 | 2377 |
25 | 371326Z7100401 | 莲花山路以北,天宇博物馆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8567.2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384 | 2256 |
26 | 371326Z7100501 | 金花路以北齐鲁医院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7664.7 | 1.8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4 | 2124 |
27 | 371326Z7100201 | 黄金路以北,香山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38269.5 | 2.0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4922 | 2461 |
28 | 371326Z7100601 | 明德路以东,平成路以南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8358.8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032 | 2021 |
填表说明:表中填写单位分别为:面积,平方米;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图
平政发〔2024〕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我县完成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定级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期条件下的各级别范围土地平均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2.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3.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4.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
5.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一级、二级地“六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燃气、通讯和土地平整);三级、四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讯和土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1.5,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2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一)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二)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一级 | 2134 | 142 | 2123 | 142 | 406 | 27 | 660 | 44 | 378 | 25 |
二级 | 1665 | 111 | 1592 | 106 | 325 | 22 | 525 | 35 | 300 | 20 |
三级 | 1165 | 78 | 870 | 58 | 247 | 16 | 423 | 28 | 225 | 15 |
四级 | 734 | 49 | / | / | / | / | 300 | 20 | / | / |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项目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项目用地。
附件3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四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3,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4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表
乡镇名称 | 级别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仲村镇、保太镇、卞桥镇、地方镇、铜石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245 | 16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20 | 15 | |
流峪镇、白彦镇、武台镇、临涧镇、丰阳镇、郑城镇 | 一级地 | 490 | 33 | 530 | 35 | 220 | 15 |
二级地 | 400 | 27 | 430 | 29 | 200 | 13 | |
温水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300 | 20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40 | 16 | |
柏林镇 | 一级地 | 610 | 41 | 610 | 41 | 300 | 20 |
二级地 | 530 | 35 | 530 | 35 | 240 | 16 | |
蒙山旅游区 | 一级地 | 800 | 53 | 800 | 53 | / | / |
二级地 | 725 | 48 | 730 | 49 | / | / |
附件5
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政办字〔2024〕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0〕41号)同时停止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气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和国网平邑县供电公司等。
(二)机构职责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发布我县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解除和调整我县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排污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严格审核,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至少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采取禁限行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采取禁限行措施。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令,可在县城区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一)组织保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按照各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消息。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附件: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分工 |
1 | 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协调县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县委网信办 |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县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县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工信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交警大队、住建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县乡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县公路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县卫健局 | 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县体育发展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县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国网平邑供电公司 |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平政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县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以及政府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评估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
(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六)向社会公布。
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经“三统一”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十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请制定机关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起草单位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条专家可以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四)出台时机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等具体问题的,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程序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三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再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审核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四)评估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六)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交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研究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
第三十四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审核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研究;
(二)要求起草单位当面说明情况;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合法的意见;
(二)应当事先请示同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并由主办机关进行“三统一”。
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PY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四十二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有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可以通过网站专栏统一公布。
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六章 备案
第四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
第四十九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政府办公室、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七章 实施后评估与清理
第五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首次评估应当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完成。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承担。
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制定机关负责;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备案。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一般不再继续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对拟继续执行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再标注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修改个别文字表述或者管理部门名称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的,可以公布修改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规范性文件以公布修改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同时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备案。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做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六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需要进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清理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具体承担。
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确认继续有效。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九条内容的;
(三)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五)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五)阶段性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六十六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等予以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十条制定机关发现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工作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制发规范性文件而未制发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
第七十三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平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县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以及政府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评估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
(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六)向社会公布。
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经“三统一”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十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请制定机关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起草单位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条专家可以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四)出台时机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等具体问题的,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程序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三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再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审核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四)评估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六)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交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研究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
第三十四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审核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研究;
(二)要求起草单位当面说明情况;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合法的意见;
(二)应当事先请示同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并由主办机关进行“三统一”。
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PY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四十二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有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可以通过网站专栏统一公布。
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六章 备案
第四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
第四十九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政府办公室、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七章 实施后评估与清理
第五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首次评估应当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完成。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承担。
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制定机关负责;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备案。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一般不再继续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对拟继续执行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再标注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修改个别文字表述或者管理部门名称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的,可以公布修改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规范性文件以公布修改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同时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备案。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做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六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需要进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清理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具体承担。
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确认继续有效。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九条内容的;
(三)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五)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五)阶段性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六十六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等予以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十条制定机关发现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工作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制发规范性文件而未制发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
第七十三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平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4〕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起草单位要具有担当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量完成目录、计划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要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各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
县司法局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对承办、起草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项)
1.《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承办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件)
1.《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财政局)
2.《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司法局)
平政任字〔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李翔宇同志 挂职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时间1年);
张 祥同志 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 娟同志 任县科技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刘 金同志 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郭朝峰同志 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
刘昌利同志 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徐 鹏同志 任县商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张建军同志 任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 伟同志 任县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立强同志 任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区域协同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金 菊同志 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杨秀梅同志 任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国栋同志 任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善宏同志 任县实验小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彭继红同志 不再担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光军同志 不再担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职务;
朱卫国同志 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副局长、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加伟同志 不再担任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县教师进修中心、县招生考试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和才同志 不再担任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吴纪永同志 不再担任县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职务;
乔志正同志 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平政字〔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渔业领域63项行政处罚权和3项行政强制权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至县农业农村局行使,请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对接、积极沟通,做好划转事项交接工作。
附件: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事项清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82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84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85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1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行为的行政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3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4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8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0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3 | 对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5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0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2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5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6 | 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行政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8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9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0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2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4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5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6 | 对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2 |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3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4 | 对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的行政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5 |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6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7 | 对使用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的行政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9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2 | 对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3 |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5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6 | 对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7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8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9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51 | 对违反规定,私增渔船功率的行政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55 | 对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56 | 对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行政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0 | 对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的行政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3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4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6 | 对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行政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8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9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0 | 对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1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2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行政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6 | 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娱乐性渔业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8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0 | 对渔业船舶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1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6 | 对擅自改变内陆水域渔业船舶主尺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8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91 | 对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出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93 |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96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506 | 对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508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511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64 | 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29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65 | 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1 |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66 | 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4 |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行政强制 |
平政办发〔2024〕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运〔2024〕8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县对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2.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2 |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3 |
山东潍柴雷沃传动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4 |
山东卫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 |
山东恒得力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6 |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7 |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8 |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 |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10 |
临沂众客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1 |
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 |
平邑县六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13 |
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4 |
平邑县锦程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15 |
临沂万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6 |
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7 |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8 |
平邑县中怡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9 |
平邑县畅优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20 |
平邑县德利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1 |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22 |
山东华格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23 |
平邑县桦茂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24 |
平邑县彬达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25 |
平邑金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6 |
平邑乐毅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A |
27 |
平邑富久木板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28 |
平邑县万兴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29 |
临沂圣蒙供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30 |
平邑县永强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1 |
平邑天翼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32 |
平邑县汇松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33 |
平邑盛金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4 |
平邑县顺源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35 |
平邑宇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6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李燕木材加工厂 |
柏林镇 |
A |
37 |
平邑维专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8 |
平邑县茂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9 |
平邑县大发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0 |
平邑县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大自然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2 |
平邑县政达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43 |
山东迈邦木制品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44 |
平邑县明顺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佳锐服装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46 |
平邑丰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47 |
平邑县圣宝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县正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9 |
平邑县银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0 |
平邑县达盛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1 |
平邑万木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2 |
平邑县永森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53 |
平邑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54 |
平邑县金瑞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55 |
平邑县金福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A |
56 |
平邑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57 |
平邑县大森林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58 |
平邑县财源板材厂 |
白彦镇 |
A |
59 |
平邑县会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0 |
山东国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1 |
平邑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62 |
临沂嘉泰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63 |
平邑众客康惠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64 |
山东鑫恒源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65 |
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66 |
平邑华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7 |
山东沃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8 |
平邑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69 |
临沂中慧联航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70 |
临沂慧航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71 |
山东润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72 |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73 |
临沂鼎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74 |
山东正沣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75 |
临沂市惠生饲料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A |
76 |
临沂英利伟塑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77 |
山东华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78 |
山东惠宁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79 |
山东省芙蓉堂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80 |
平邑县富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81 |
平邑广鑫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82 |
平邑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83 |
平邑大丰收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4 |
临沂祥宇骨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85 |
平邑县锦翔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6 |
平邑路宽木材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87 |
平邑鑫宇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88 |
平邑县亿万家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89 |
临沂金聚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90 |
平邑县俱进石膏板专用粘结粉厂 |
保太镇 |
B |
91 |
平邑兴顺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92 |
平邑县瑞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93 |
平邑县硕安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94 |
平邑佳信木制品厂 |
温水镇 |
B |
95 |
平邑中腾胶合板厂 |
临涧镇 |
B |
96 |
平邑县凯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97 |
平邑县俊义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98 |
平邑县鸿源木制品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99 |
山东珺程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00 |
山东沃牛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01 |
盈创(临沂)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02 |
平邑县富利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03 |
平邑国昊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04 |
山东广药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05 |
平邑县亿源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06 |
平邑三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7 |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08 |
平邑万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09 |
平邑县富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0 |
平邑德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1 |
平邑通盛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12 |
临沂远洋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13 |
山东联达工矿工程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14 |
平邑县汉东木板材厂 |
丰阳镇 |
B |
115 |
平邑金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6 |
平邑鸿辉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17 |
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118 |
平邑县银河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19 |
山东乐泓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20 |
平邑香山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121 |
平邑金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22 |
平邑县金航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23 |
平邑县鑫庆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24 |
临沂阜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25 |
平邑县冠隆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26 |
平邑县天之作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27 |
临沂正宏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28 |
平邑县赫嵘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29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0 |
平邑县顺洋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B |
131 |
平邑县联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32 |
平邑新程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33 |
临沂市恒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4 |
平邑福宽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35 |
纵横建材(平邑)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36 |
平邑县润锦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37 |
平邑县盛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38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庆华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9 |
平邑县大正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0 |
山东东震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41 |
平邑县鑫佰特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2 |
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43 |
平邑县华海进口石材厂 |
武台镇 |
B |
144 |
平邑致远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45 |
平邑县国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6 |
平邑县巨沣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47 |
平邑县玖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8 |
平邑县锦纺合线厂 |
保太镇 |
B |
149 |
平邑运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0 |
平邑德轩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1 |
平邑县意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2 |
平邑县聚浩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153 |
山东茂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4 |
临沂弘泰棉纺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55 |
平邑县政霖木制品厂 |
保太镇 |
B |
156 |
山东华星奥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57 |
临沂市夏天木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58 |
平邑秀中惠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9 |
平邑县磊丰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160 |
平邑宝杉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61 |
平邑县天顺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2 |
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3 |
平邑县鲁深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64 |
平邑富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165 |
山东万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6 |
临沂森佳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67 |
平邑昌丰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68 |
平邑恒升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169 |
平邑县德尔惠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70 |
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71 |
平邑优饰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72 |
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73 |
临沂市公正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4 |
平邑县金程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75 |
临沂艾维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6 |
临沂万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7 |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78 |
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9 |
平邑县康瑞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180 |
平邑金石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81 |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82 |
平邑向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83 |
梦牌新材料(平邑)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184 |
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5 |
平邑森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86 |
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87 |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8 |
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89 |
山东高瓴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0 |
山东康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1 |
平邑县鲁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92 |
平邑县润森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93 |
临沂利金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4 |
平邑县鸿德纺织厂 |
武台镇 |
B |
195 |
平邑三顺板材厂 |
温水镇 |
B |
196 |
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7 |
平邑县金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98 |
平邑华晨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99 |
临沂九间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0 |
平邑县辉润纺织厂 |
仲村镇 |
B |
201 |
平邑龙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202 |
平邑县宏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03 |
山东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204 |
平邑高盛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205 |
平邑县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06 |
临沂蓝江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07 |
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208 |
平邑县晔世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9 |
山东奥建矿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10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1 |
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12 |
山东好泰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3 |
平邑县圣福嘉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14 |
山东领汇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5 |
临沂平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216 |
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7 |
临沂市清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8 |
临沂毅泰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9 |
山东百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20 |
平邑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21 |
临沂锦桦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222 |
平邑县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23 |
平邑县科达纺织厂 |
仲村镇 |
B |
224 |
山东福千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25 |
平邑县锦森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226 |
平邑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27 |
临沂中庸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28 |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29 |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0 |
平邑盈瑞建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1 |
山东亿淳食品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32 |
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3 |
平邑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34 |
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35 |
山东鲁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6 |
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37 |
平邑钰盛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38 |
平邑县锦隆棉纺织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39 |
平邑恺隆新型材料厂 |
温水镇 |
C |
240 |
平邑昊森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41 |
平邑县凯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42 |
平邑永丰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43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厚泉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C |
244 |
山东刘宏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5 |
平邑县嘉晟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C |
246 |
平邑润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47 |
平邑县顺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48 |
平邑利友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49 |
山东汇联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0 |
平邑县旭腾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C |
251 |
平邑晨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52 |
平邑千洲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C |
253 |
平邑县润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4 |
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55 |
平邑莱嘉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56 |
山东兴奥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57 |
平邑能通木材加工厂 |
仲村镇 |
C |
258 |
临沂万事兴合线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59 |
山东恒源铝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60 |
山东中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1 |
平邑县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62 |
山东路美钙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263 |
山东广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64 |
山东东方柏利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65 |
临沂正新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66 |
中美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67 |
临沂市金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68 |
平邑县环球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69 |
平邑恒基伟业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保太镇 |
C |
270 |
临沂市宝联建材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271 |
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2 |
平邑金原矿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73 |
平邑县恒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74 |
平邑县顺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75 |
临沂金灿陶瓷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76 |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77 |
平邑县天宝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8 |
平邑县辉源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C |
279 |
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0 |
山东鼎力钙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1 |
平邑腾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82 |
平邑县实中纺织厂 |
开发区 |
C |
283 |
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84 |
平邑鲁电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85 |
平邑县荣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安晨板材厂 |
柏林镇 |
C |
287 |
临沂华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88 |
平邑县森硕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89 |
平邑鑫发板材厂 |
铜石镇 |
D |
290 |
平邑县骐嘉纺织厂 |
仲村镇 |
D |
291 |
临沂市聚合粘合剂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D |
292 |
平邑县瑞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93 |
平邑东顺纺织厂 |
武台镇 |
D |
294 |
平邑佳利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D |
295 |
山东万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296 |
平邑县昌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D |
29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晶茂木材厂 |
柏林镇 |
D |
298 |
临沂鑫亿顺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299 |
山东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300 |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301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森豹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D |
302 |
平邑县天意进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D |
303 |
平邑县中顺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04 |
山东万利水泥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D |
附件2
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平邑县鑫鑫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2 |
平邑县恒基合线厂 |
仲村镇 |
A |
3 |
平邑县世彩纺织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4 |
平邑硕木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 |
平邑金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 |
临沂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7 |
平邑临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8 |
平邑航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9 |
山东赛尼纸业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卞桥镇 |
A |
10 |
平邑鑫盛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1 |
平邑县鑫泰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12 |
平邑县瑞欣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A |
13 |
平邑县玖相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4 |
平邑县胜汇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5 |
平邑县宏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6 |
平邑县良华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17 |
平邑县宝成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18 |
平邑泰昌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9 |
平邑县瑞兴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0 |
山东山诺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A |
21 |
平邑鸿玉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22 |
平邑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23 |
平邑县荣达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4 |
平邑县森源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A |
25 |
平邑润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6 |
平邑鑫富禾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27 |
平邑县鑫博木制品加工厂 |
武台镇 |
A |
28 |
平邑利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9 |
平邑广进木制品加工厂 |
白彦镇 |
A |
30 |
临沂市兰山区硕金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1 |
平邑县展胜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32 |
平邑县三强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3 |
平邑县祥源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4 |
平邑逸凯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35 |
平邑县众成木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36 |
平邑久泰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7 |
平邑县海义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8 |
平邑县福兴木材加工厂 |
柏林镇 |
A |
39 |
平邑县佑森颗粒厂 |
温水镇 |
A |
40 |
平邑县福堂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县森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2 |
平邑县建诚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3 |
平邑县祥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4 |
平邑鑫明程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县福祥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6 |
平邑县信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7 |
平邑县正源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县增财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9 |
平邑成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0 |
平邑利材生物质燃料厂 |
卞桥镇 |
A |
51 |
平邑县鑫财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2 |
平邑县柒柒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3 |
平邑县展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4 |
平邑县晟多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55 |
平邑浩辉板材厂 |
平邑街道 |
A |
56 |
平邑金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7 |
平邑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8 |
平邑县恒昌服装厂 |
平邑街道 |
A |
59 |
平邑县晟泉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60 |
平邑云舟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61 |
平邑县晟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62 |
平邑宏远板材厂 |
地方镇 |
A |
63 |
华盈金石(山东)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4 |
平邑县浩霖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5 |
平邑县统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6 |
平邑县邦正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A |
67 |
山东尚优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68 |
平邑县德财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9 |
宇婕(平邑)木材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70 |
平邑县欣盛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71 |
平邑县筑邦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72 |
山东奥杰石管家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73 |
平邑县鼎顺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74 |
平邑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75 |
山东意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76 |
平邑县源通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77 |
平邑县京盛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78 |
平邑县承源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A |
79 |
平邑正能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80 |
平邑县利诺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81 |
平邑国兴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A |
82 |
平邑县华玉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83 |
平邑县正汇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84 |
平邑县瑞和工艺品厂 |
平邑街道 |
A |
85 |
平邑县润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86 |
平邑九弘木业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87 |
平邑县富鹏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88 |
平邑县旭一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89 |
山东祥平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90 |
冠之林(山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1 |
山东科美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92 |
平邑县宏信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93 |
临沂众邦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94 |
平邑县泰维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95 |
临沂亮丽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96 |
平邑县润东旋皮厂 |
铜石镇 |
A |
97 |
山东科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8 |
平邑县众兴水务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9 |
平邑县浩宇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00 |
平邑县石忆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A |
101 |
平邑县鸿涛旋皮厂 |
铜石镇 |
A |
102 |
平邑县京华旋皮厂 |
卞桥镇 |
A |
103 |
平邑宏盛木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104 |
平邑县机械制造工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05 |
平邑振兴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06 |
临沂市喜友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07 |
临沂金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08 |
平邑县诚递旋皮厂 |
卞桥镇 |
A |
109 |
山东和舜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0 |
平邑小石匠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1 |
平邑县庆华板皮厂 |
卞桥镇 |
A |
112 |
山东亿家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13 |
平邑县前永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4 |
平邑县宁泉矿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115 |
平邑得源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11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梓聪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117 |
平邑天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8 |
平邑韵蒙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119 |
临沂聚创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0 |
平邑鑫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21 |
平邑县旺发源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122 |
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3 |
平邑县祥涛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A |
124 |
平邑县京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5 |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冷藏厂 |
平邑街道 |
B |
126 |
临沂九州天润中药饮片产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27 |
平邑县鑫盛源门窗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128 |
平邑至杰塑料制品厂 |
仲村镇 |
B |
129 |
平邑恒鑫包装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30 |
山东润雪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31 |
番茄家居(山东)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32 |
临沂康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33 |
平邑县乐嘉木制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34 |
平邑县木名生物质颗粒厂 |
丰阳镇 |
B |
135 |
碧陆斯光电(山东)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6 |
平邑县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7 |
临沂市玉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38 |
平邑县宏拓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9 |
平邑县鹏润食品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140 |
平邑县超顺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41 |
平邑县明哲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2 |
平邑县宇研木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43 |
平邑县泽弘裕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4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颐康水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45 |
临沂嘉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6 |
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7 |
平邑锦运板材厂 |
铜石镇 |
B |
148 |
临沂利山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9 |
平邑县佳兴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0 |
平邑县晨丰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151 |
平邑润宇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52 |
平邑县鑫森木业板材厂 |
铜石镇 |
B |
153 |
平邑县凯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4 |
山东跃特管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55 |
平邑万邦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6 |
平邑县君森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57 |
平邑广仁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B |
158 |
平邑鸿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9 |
平邑县山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60 |
建厦石业(平邑)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1 |
平邑亿丰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2 |
临沂市华刚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3 |
平邑县旺山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64 |
平邑县白彦镇徐庆臣木材加工厂 |
白彦镇 |
B |
165 |
平邑县华源旋皮厂 |
铜石镇 |
B |
166 |
临沂信康达包装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67 |
平邑县时成月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68 |
平邑县丽之泉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69 |
平邑腾林生物能源厂 |
卞桥镇 |
B |
170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高胜旋皮厂 |
柏林镇 |
B |
171 |
山东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2 |
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3 |
平邑县红盛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4 |
盛文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75 |
平邑县庞大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76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77 |
平邑县健达食品厂 |
地方镇 |
B |
178 |
平邑县吉孝木制品加工厂 |
丰阳镇 |
B |
179 |
平邑县昱茂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80 |
平邑县恒泰生物质颗粒厂 |
温水镇 |
B |
181 |
临沂和美肉类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2 |
平邑恒森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83 |
平邑县一帆木板皮厂 |
临涧镇 |
B |
184 |
平邑源汇鑫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5 |
山东君鼎建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86 |
平邑胜凯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7 |
平邑县齐发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88 |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89 |
山东金联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90 |
平邑县心鑫面粉厂 |
平邑街道 |
B |
191 |
平邑县弘辉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92 |
平邑中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3 |
平邑县红星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4 |
平邑县盈润木材厂 |
地方镇 |
B |
195 |
平邑县祥硕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96 |
平邑泰瑞油脂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97 |
山东儒辰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8 |
平邑县冠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99 |
平邑鲁兴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200 |
平邑县泽贤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201 |
临沂中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2 |
临沂市福泰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3 |
山东富士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4 |
平邑县鑫宝板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B |
205 |
平邑县顺诚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206 |
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7 |
平邑县恒磊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8 |
平邑县闽玉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9 |
平邑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0 |
平邑县三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1 |
临沂益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212 |
平邑祥盛生物质颗粒厂 |
丰阳镇 |
B |
213 |
平邑森顺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14 |
山东金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215 |
平邑县福多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216 |
平邑县嘉城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217 |
平邑县有铭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18 |
平邑县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9 |
平邑县宝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220 |
平邑县凯凯服饰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221 |
山东东扬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22 |
平邑县宏欣工艺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23 |
平邑华屹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24 |
平邑县锦材生物质燃料厂 |
卞桥镇 |
B |
225 |
平邑县永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26 |
平邑县华旭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27 |
平邑县新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28 |
平邑县亿宸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229 |
平邑县庆奎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230 |
平邑县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231 |
临沂赛尔特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32 |
平邑县腾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33 |
山东英健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34 |
平邑县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35 |
平邑旭祥木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236 |
平邑鲁邦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37 |
平邑县浚源纺织厂 |
武台镇 |
B |
238 |
平邑县浩宇木材加工厂 |
开发区 |
B |
239 |
山东和鲁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0 |
临沂顺佳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41 |
平邑冠荣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42 |
平邑众康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43 |
平邑县晟家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244 |
平邑县龙之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5 |
临沂众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6 |
平邑县文志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247 |
临沂城山页岩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248 |
平邑立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9 |
山东联发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50 |
平邑县艺群木材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251 |
山东鸿蒙机械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252 |
平邑县金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53 |
山东佳盛锻造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54 |
山东盛鲁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55 |
山东宁鸣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56 |
平邑金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57 |
平邑县前马槽木材加工厂 |
临涧镇 |
B |
258 |
平邑金发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59 |
平邑县恒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60 |
平邑县联正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261 |
平邑县利红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262 |
平邑县天恩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63 |
临沂市鲁冠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64 |
平邑县荣云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65 |
平邑金利源纸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66 |
平邑县陈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67 |
平邑县伟胜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68 |
平邑县付新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269 |
山东祥峰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0 |
平邑建源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271 |
临沂华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2 |
平邑县盛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3 |
平邑奥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4 |
平邑县顺航木板皮厂 |
温水镇 |
B |
275 |
平邑县鲁盛衡器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76 |
平邑县华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77 |
平邑诚鑫聚劳保手套厂 |
平邑街道 |
B |
278 |
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9 |
平邑县国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0 |
平邑县华英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1 |
平邑县国明异型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82 |
平邑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3 |
平邑县森旭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284 |
临沂亿沣原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85 |
山东硕隆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6 |
平邑众鑫生物能源厂 |
卞桥镇 |
B |
287 |
平邑县奥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8 |
平邑县裕泰洁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89 |
临沂通顺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90 |
平邑金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91 |
平邑亨达花岗石厂 |
平邑街道 |
B |
292 |
平邑县兴玉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93 |
临沂润园山泉水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294 |
平邑县宝鑫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295 |
平邑县宽洋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296 |
平邑联拓木业板材厂 |
临涧镇 |
B |
297 |
临沂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98 |
平邑县联通泵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99 |
平邑县胜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0 |
临沂星宁手套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01 |
平邑县创新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02 |
临绍(平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303 |
临沂致付服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4 |
平邑县鑫顺航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5 |
平邑铭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306 |
平邑县钘升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307 |
平邑县金象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8 |
平邑仟顺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B |
309 |
平邑县成轩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310 |
平邑东瑞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11 |
平邑县新禾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12 |
平邑县家旗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313 |
平邑县立翔新型建材厂 |
仲村镇 |
B |
314 |
山东瑞蒙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15 |
平邑多尔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316 |
临沂瑞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317 |
山东威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18 |
平邑泰奉药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19 |
平邑县光通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20 |
临沂立林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21 |
平邑县众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22 |
平邑明亿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23 |
平邑县兴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24 |
临沂市旺之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25 |
山东乡村季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326 |
平邑县福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27 |
平邑县鑫蒙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328 |
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29 |
平邑尚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30 |
临沂果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31 |
平邑县玉翔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32 |
平邑县鲁旺生物质颗粒厂 |
平邑街道 |
B |
333 |
新洁源(平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34 |
平邑县资邱尹家村砖厂 |
卞桥镇 |
B |
335 |
平邑县兄弟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36 |
山东开磊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37 |
临沂市金亿祥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38 |
山东良创机械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39 |
平邑县卞桥镇王照国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40 |
山东澳邦木业板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41 |
平邑健桥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342 |
平邑鑫航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343 |
平邑县西蜀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44 |
平邑林德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45 |
平邑建森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346 |
临沂洛菲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47 |
平邑县鑫兴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48 |
平邑县源隆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349 |
平邑县鑫圆旋皮厂 |
温水镇 |
B |
350 |
临沂市鑫磊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51 |
平邑县媛林木材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52 |
平邑县永发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53 |
平邑县石都顺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54 |
平邑县华盛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55 |
平邑广源钙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356 |
平邑县高行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357 |
临沂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358 |
平邑县纪伟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59 |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60 |
平邑亨通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61 |
平邑县中恒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62 |
平邑县媛娜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63 |
平邑县中冠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64 |
平邑县万石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65 |
平邑县庆涛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66 |
平邑县广源木制品加工厂 |
柏林镇 |
B |
367 |
临沂盛瑞热处理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68 |
平邑县鑫志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69 |
平邑县鑫凯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70 |
平邑闽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1 |
平邑县和坤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2 |
平邑县德宝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3 |
平邑县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74 |
平邑县泰沂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75 |
平邑县盛鑫木板皮厂 |
温水镇 |
B |
376 |
平邑县宏源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77 |
山东银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8 |
平邑县慧玉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79 |
临沂旭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80 |
平邑县康之林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381 |
平邑县勇锋花岗石厂 |
平邑街道 |
B |
382 |
临沂市瑞丰电器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83 |
山东承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84 |
临沂市岳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85 |
临沂市蒙阳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86 |
临沂亿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87 |
临沂市金喜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88 |
平邑县华蒙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89 |
平邑弘玉新型材料厂 |
卞桥镇 |
B |
390 |
临沂市金泰沂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91 |
平邑县鑫磊页岩砖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92 |
平邑县兴丰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93 |
平邑县滔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94 |
平邑县邑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95 |
平邑利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96 |
平邑龙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97 |
平邑县润鑫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98 |
平邑涑城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99 |
山东申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400 |
平邑县佳顺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401 |
临沂市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402 |
平邑润和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03 |
平邑县亿德油脂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404 |
平邑县冠润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05 |
平邑县明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06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407 |
临沂市力士劳保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408 |
临沂市欣盛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409 |
山东伟俊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10 |
平邑县泉鑫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11 |
平邑东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412 |
平邑县金福利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413 |
山东龙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14 |
平邑县丽豪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15 |
临沂市香甜甜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416 |
平邑县大成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417 |
山东亿览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18 |
临沂熙林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419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兴成建筑材料加工厂 |
柏林镇 |
B |
420 |
平邑蓝硕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21 |
平邑远景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22 |
平邑县玉栋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423 |
平邑鑫炜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B |
424 |
平邑县八方水泥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425 |
山东宇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426 |
平邑中新饲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27 |
平邑广源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428 |
平邑久耀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29 |
临沂远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30 |
平邑县炳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431 |
山东闽祥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32 |
平邑县兴森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433 |
山东卡金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34 |
平邑县润丰门窗加工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435 |
临沂果正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436 |
平邑金领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437 |
平邑县腾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38 |
山东向尚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39 |
平邑县冠民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40 |
山东洪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41 |
平邑县君隆钢结构加工厂 |
武台镇 |
B |
442 |
临沂华锦包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43 |
平邑县松源木材加工厂 |
柏林镇 |
B |
444 |
平邑县红果果食品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445 |
平邑景鸿康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446 |
平邑县佳正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447 |
平邑县资邱镇歧古村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C |
448 |
临沂市口口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49 |
临沂市李氏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50 |
山东上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451 |
平邑县聚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452 |
平邑伟盈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C |
453 |
平邑县华磊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54 |
平邑润蒙机电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55 |
平邑县茂发进口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456 |
平邑县锦源塑编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57 |
临沂市绿之秋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58 |
平邑县异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59 |
山东宝石龙工具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460 |
平邑县亿翔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61 |
临沂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62 |
平邑县刘西洪板皮厂 |
郑城镇 |
C |
463 |
临沂根发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464 |
平邑县金石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65 |
平邑县龙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66 |
平邑县华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67 |
临沂美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468 |
平邑昌盛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469 |
山东东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470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大路建材厂 |
柏林镇 |
C |
471 |
平邑县润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72 |
平邑隆昌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73 |
平邑县亿兴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74 |
平邑县利朋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C |
475 |
平邑县顺利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C |
476 |
山东钜翔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77 |
临沂正为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78 |
平邑县晟兴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79 |
平邑县中富板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C |
480 |
平邑县顺发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C |
481 |
临沂市鸿岩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82 |
临沂市金顺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483 |
临沂市焕亮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484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栏马建材厂 |
柏林镇 |
C |
485 |
平邑县远大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86 |
临沂蒙恩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87 |
山东亿鑫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88 |
平邑县至盈木材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C |
489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兴成页岩砖厂 |
柏林镇 |
C |
490 |
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91 |
平邑县四杰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C |
492 |
平邑县金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93 |
临沂市家乐福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94 |
平邑县泓锦塑编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495 |
临沂市旭力工矿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96 |
临沂市亿茂建筑石料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C |
497 |
平邑德雅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498 |
平邑振平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499 |
山东恒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00 |
平邑县元林预制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01 |
平邑瑞材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C |
502 |
平邑县天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03 |
平邑县凡玉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C |
504 |
平邑盛和生物能源厂 |
温水镇 |
C |
505 |
临沂市佐佑门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506 |
临沂市双龙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07 |
临沂欧维美饲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508 |
山东弘石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09 |
平邑永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510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511 |
平邑鸿腾木材加工厂 |
温水镇 |
C |
512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13 |
平邑县资邱乡宋庆海板皮厂 |
卞桥镇 |
C |
514 |
平邑滕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515 |
平邑源利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516 |
平邑县隆润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17 |
平邑县佳誉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C |
518 |
临沂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19 |
临沂市玖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20 |
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21 |
平邑德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22 |
临沂市奥灵奇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23 |
临沂市臻德钙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24 |
山东晨坊时装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25 |
平邑县新发振平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26 |
平邑县龙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27 |
平邑县源丰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528 |
山东先达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29 |
平邑乐发石料厂 |
流峪镇 |
C |
530 |
山东红旺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31 |
山东仙屹药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32 |
平邑县勇登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33 |
平邑县永明异型石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534 |
平邑县宏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35 |
平邑富圣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536 |
平邑县兆发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37 |
平邑县蒙山自来水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538 |
山东金马传承石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539 |
山东田多旺生物菌肥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40 |
平邑县诚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1 |
平邑宏胜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542 |
平邑县山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3 |
平邑县惠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4 |
平邑吉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5 |
平邑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46 |
平邑县志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7 |
平邑县铭瑞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8 |
平邑县晟强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9 |
平邑县邑博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550 |
平邑军伟饲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51 |
平邑县瑜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52 |
平邑德林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C |
553 |
平邑县华曜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C |
554 |
平邑县泰昌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555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正鑫页岩砖厂 |
柏林镇 |
C |
556 |
山东旭利来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57 |
山东泽霖门窗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58 |
平邑县柏科生物质燃料厂 |
卞桥镇 |
C |
559 |
临沂兴蒙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60 |
平邑光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61 |
平邑县资邱平安板皮厂 |
卞桥镇 |
C |
562 |
平邑胜大机械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63 |
临沂文越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64 |
磊森石材(平邑县)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65 |
平邑县通发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66 |
山东拜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67 |
平邑县蔡松立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568 |
平邑县万方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C |
569 |
平邑县宝佳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70 |
临沂市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71 |
平邑县云蒙饲料添加剂厂 |
仲村镇 |
C |
572 |
平邑德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73 |
临沂尚禾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74 |
平邑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75 |
山东东弘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76 |
平邑县建刚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77 |
平邑源发纸箱厂 |
仲村镇 |
C |
578 |
平邑县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79 |
平邑县东起旋皮厂 |
丰阳镇 |
C |
580 |
山东华首木制品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81 |
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82 |
临沂神道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83 |
临沂市彦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84 |
平邑县鑫建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585 |
平邑县伟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586 |
平邑县辛明旋皮厂 |
丰阳镇 |
C |
587 |
平邑县利同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588 |
平邑县鲁玉雕刻厂 |
平邑街道 |
C |
589 |
平邑县铭林木材加工厂 |
流峪镇 |
C |
590 |
平邑泰正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591 |
平邑县同彬木制品厂 |
郑城镇 |
C |
592 |
平邑县润恒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C |
593 |
山东农夫罐头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94 |
山东和优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595 |
山东尹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96 |
山东冠兴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97 |
平邑县盛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98 |
临沂康路全谷物面粉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99 |
平邑县伟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0 |
临沂海发车辆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1 |
山东东澳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02 |
平邑县祥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3 |
平邑丫丫手套厂 |
仲村镇 |
C |
604 |
平邑县志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5 |
平邑县鑫特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6 |
平邑县兴军异型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07 |
山东懒宝家具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608 |
平邑县畅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609 |
平邑鸿晟旋皮厂 |
铜石镇 |
C |
610 |
临沂市达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11 |
临沂康牛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12 |
平邑县顺强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13 |
平邑万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14 |
平邑县佳木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615 |
平邑现义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16 |
山东天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17 |
临沂市聚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18 |
平邑县众成鑫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619 |
山东冠玉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620 |
山东平邑泰和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21 |
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22 |
平邑赵治龙劳保手套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23 |
山东邑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24 |
平邑尚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25 |
平邑大山沟豆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626 |
平邑县金木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C |
627 |
平邑县强冠水泥制管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28 |
平邑山亿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29 |
平邑如亿手套厂 |
平邑街道 |
C |
630 |
平邑浩涵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31 |
山东正然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32 |
山东德伦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633 |
平邑启航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34 |
山东正利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35 |
平邑世森旋皮厂 |
温水镇 |
C |
636 |
山东缦郜实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637 |
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638 |
山东昊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39 |
平邑县军利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40 |
平邑弘德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41 |
平邑丰辉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42 |
平邑县丰通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643 |
临沂蒙山菲沙酒庄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644 |
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45 |
平邑县恒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46 |
平邑县盛祥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C |
647 |
临沂市强豪石英石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48 |
平邑县鑫岭塑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49 |
临沂东启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650 |
平邑县宏顺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651 |
平邑县昌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52 |
平邑恒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653 |
山东康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654 |
临沂臻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55 |
临沂盛优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56 |
平邑县广力石材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657 |
山东锦源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58 |
临沂市蒙山一家人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59 |
临沂燕山钙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660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广协金属制品厂 |
柏林镇 |
C |
661 |
山东安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62 |
平邑品石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63 |
山东洪宽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664 |
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65 |
平邑县鑫正木材厂 |
柏林镇 |
C |
666 |
平邑县金博昊食品厂 |
地方镇 |
C |
667 |
平邑天宝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68 |
平邑聚成生物质颗粒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69 |
平邑荣信木业厂 |
温水镇 |
C |
670 |
平邑县成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71 |
平邑县明源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672 |
平邑县创磊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73 |
临沂市福乡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74 |
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75 |
平邑县永基钻石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676 |
山东蓝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77 |
山东亚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78 |
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679 |
山东绿源特种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白彦镇 |
C |
680 |
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681 |
平邑华邑木制品厂 |
仲村镇 |
D |
682 |
平邑县鑫鼎古瓦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D |
683 |
平邑诚意机械制造厂 |
地方镇 |
D |
684 |
平邑飞腾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D |
685 |
平邑县兵峰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D |
686 |
临沂淼林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687 |
平邑县万友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D |
688 |
临沂市蜜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689 |
临沂市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690 |
平邑金稞木制品厂 |
流峪镇 |
D |
691 |
平邑县浩尔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D |
692 |
临沂伟宸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D |
693 |
平邑厚娣木材加工厂 |
柏林镇 |
D |
694 |
平邑县福刚木材厂 |
柏林镇 |
D |
695 |
平邑县泽林木板材厂 |
柏林镇 |
D |
69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彦存旋皮厂 |
柏林镇 |
D |
69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日日茂金旋皮厂 |
柏林镇 |
D |
698 |
山东信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郑城镇 |
D |
699 |
平邑士强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D |
700 |
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D |
701 |
平邑县天蓝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702 |
平邑县祥伟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D |
703 |
平邑县鑫鸿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D |
704 |
平邑县永言板皮厂 |
卞桥镇 |
D |
705 |
平邑运升旋皮厂 |
卞桥镇 |
D |
706 |
平邑信燚旋皮厂 |
卞桥镇 |
D |
707 |
山东大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D |
708 |
平邑县金陆城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D |
709 |
平邑县华坤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0 |
平邑银磊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1 |
平邑兴利针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2 |
平邑兴荣开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D |
713 |
平邑恒达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4 |
平邑润恒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D |
715 |
平邑海天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平政办字〔2024〕2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省政府《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临沂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重点行业绿色转型需求和民生消费改善提升需求,提高先进产能、高效产品设备比重,有效扩大需求和提高供给能力,聚力回收体系建设、环保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工业技改提升、多领域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供给能力升级、高效循环利用、绿色低碳产业培育、行业技术标准提升等重点任务,推动全县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工业重点领域先进产能比重有效提升;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000辆以上,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淘汰;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00辆,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售比值达到0.9:1,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8%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工业技改提升
(一)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木业、建材、装备制造、手套纺织、罐头食品、金银花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落实《平邑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工业企业更新换代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积极参与省、市技术改造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设备更新改造服务商。(县工信局)
(二)推进数据赋能产业行动。通过标杆引领、样本示范、平台赋能,分类梯次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龙头企业聚焦全要素、全流程、全生态,开展多场景、多层次试点示范,有效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建设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数字领航”企业。积极参与“工赋临沂•智改数转”数字赋能深度行活动,以木业、食品等细分行业为突破,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本,以点带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加快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到2025年,力争培育“晨星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8家,上云工业企业100家。(县工信局)
(三)提高产业绿色低碳水平。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更新能耗排放不达标、安全风险隐患大的老旧装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设备。(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25年,命名或批准创建的生态工业园区不少于1个。(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到2025年,累计建成市级以上绿色工厂2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家。(县工信局)建设一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多领域设备更新
(一)推动建筑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县住建局)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县委政法委、县交警大队)
(二)加快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持续推进电动化替代,保持全县公交车电动化替代率5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邮政用车和出租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县交通运输局)
(三)引导老旧农业机械更新。继续实施农业机械购置及报废更新补贴,对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报废淘汰老旧农机给予补贴。探索建立农机报废回收利用网点,促进废旧农机装备再制造,提升农业装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县农业农村局)
(四)提高教育文旅设备水平。全面提升我县教育现代化水平,推动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德才技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装备,改善教科研条件。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持续做好全县中小学校教学装备和教学仪器配置及更新工作。(县教体局)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县文旅局)
(五)增强卫生领域设备配置。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支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各镇街卫生院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全县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实施村卫生室改造提升行动,全面优化硬件配备。(县卫健局)
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制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每年举办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2场以上,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县商务局)推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更新应用新能源汽车。(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引导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制定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落实“山东省家电消费节”活动部署,开展绿色智能家电进乡镇、进街道、进社区等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鼓励联动平台、家电生产销售企业,采取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方式积极开展“以旧换新”各类促销活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县商务局)
(三)推进家装消费品换新。支持家居卖场、购物中心等设置智能、品质家居体验馆等体验式消费场景,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组织家装生产、流通企业打造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开展家居焕新促销让利活动,引导居民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家居类专业展会。(县商务局)引导餐饮场所无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加装熄火保护装置或以旧换新。(县住建局、县商务局)
五、推动产品供给能力升级
(一)有效提升先进产能占比。聚焦工程机械、农机装备等优势产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增强高端产品供给能力。到2025年,力争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60亿元。(县工信局)
(二)有效提升优质产品产量。坚持突出比较优势、做强龙头企业,重点推动潍柴雷沃丘陵山地玉米收获机械核心零部件、卫禾传动年产50万台(套)高端智能装备传动系统建设、刘宏金刚石刀具金刚石锯片绳锯等项目,借势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条,招引强链、补链项目,营造特色产业生态。(县工信局)
(三)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聚焦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痛点、堵点,编制技术需求和项目清单,积极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高校院所及创新团队“揭榜挂帅”或“赛马”活动,充分吸收联合攻关的各类技术,让我县搭上传统产业装备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顺风车。(县科技局)
六、加快高效循环利用
(一)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型及专业型分拣中心,改造提升现有分拣中心。(县商务局)
(二)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效益。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提质增效,鼓励企业提升回收拆解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推进家电产业“以旧产新”,积极创建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典型企业。(县商务局)支持建设废钢铁、废塑料、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项目,支持家电生产企业、绿色循环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三)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鼓励“互联网+二手”发展模式,引导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水平。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繁荣二手车市场,引导鼓励龙头汽车流通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建立二手车集中整备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二手车品质及售后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资质,拓展海外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县商务局、县公安局)
(四)规范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持续推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落实工信部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培育更多企业入围工信部公告企业名单。(县工信局)
七、培育绿色低碳产业
(一)推动主导产业升级。以需求为导向,用好木业、建材、装备制造、手套纺织、罐头食品、金银花医药等传统主导产业设备更新替代需求大的优势,产业向规模、链条、品牌发力,招引头部企业建设一批建链、补链、强链、固链、融链项目,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向高而攀、向链布局,提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水平。(县工信局)
(二)推动战新产业起势。把新能源产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壮大新能源和储能优势产业,积极推进郑城抽水蓄能项目、平邑压缩空气储能项目、铜石镇1000兆瓦光伏复合地面项目及中节能5GW高效光伏组件智能制造项目落地,着力构建“风光荷储”多能互补的一体化格局。(县发改局)
八、提升行业技术标准
(一)强化标准引领。结合优势产业,引导企业参与能耗排放、产品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标准制修订,推动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在机械、物流、人造板等领域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1-2项。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标准比对分析,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国际标准,支持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县市场监管局)
(二)严格质量监管。结合产业分布、风险会商、投诉举报、时间节点等因素,按照《临沂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持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对发现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严肃查处,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县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认证认可。大力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高端品质认证等,持续推进商品售后服务认证改革国家级试点建设,逐步引导绿色消费,推动商贸服务业质量提升,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到2025年,力争培育高端品质认证企业3家,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达3家,获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达2家,售后服务认证获证企业达3家,“同线同标同质”企业5家。(县市场监管局)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更新换新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总揽的作用,统筹推进更新换新工作。专班各成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分领域细化配套方案,更好地推进各项政策落地。专班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各分领域工作进展、对上争取、配套政策等情况,确保将最好政策机遇转化为最大发展机遇。(县更新换新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班各成员单位)
(二)系统谋划储备项目。全面梳理政策,明确政策要求、项目储备标准、对上争取路径。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主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把政策解读到企业和居民群众。持续开展摸底调研,进一步完善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能力台账,建立消费品以旧换新清单,持续谋划储备一批大好项目,把握工作主动权,迅速把“机遇”变“项目”。(县更新换新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班各成员单位)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上争取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上级资金支持范围,并给予优先推荐。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县财政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用减税降费落实的抓力激发企业增收的活力,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分类型精准推送相关政策,分层次精准对接重点企业需求。积极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按3%简易征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县税务局)
(五)优化金融服务供给。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邑监管支局)
(六)提高要素保障水平。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项目,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通过运用增存挂钩政策,合理保障相关项目用地需求。(县资规局)用足用好省级收储能耗指标。(县发改局)
平政字〔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二、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
凡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1 | 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19〕14号 | PYDR-2019-001001 | 2024年11月08日 |
附件2
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1 | 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发展中心 | 平政办发〔2021〕5号 | PYDR-2021-002001 | 2026年08月20日 |
2 | 平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12号 | PYDR-2021-001002 | 2026年12月01日 |
3 | 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政办发〔2021〕14号 | PYDR-2021-002003 | 2025年02月06日 |
4 |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平政办发〔2022〕12号 | PYDR-2022-002004 | 2024年11月30日 |
5 |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教体局 | 平政办发〔2022〕14号 | PYDR-2022-002001 | 2027年10月28日 |
6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 | 园林绿化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发〔2022〕15号 | PYDR-2022-001001 | 2028年01月30日 |
7 |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2〕16号 | PYDR-2022-001002 | 2028年01月14日 |
8 |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3〕2号 | PYDR-2023-001001 | 2028年04月05日 |
9 |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 行政审批局 | 平政发〔2023〕6号 | PYDR-2023-001002 | 2025年06月17日 |
10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3〕4号 | PYDR-2023-001003 | 2026年08月31日 |
11 |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 烟草专卖局 | 平政办字〔2023〕47号 | PYDR-2023-002001 | 2029年01月14日 |
12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3号 | PYDR-2024-002002 | 2029年03月31日 |
13 |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4号 | PYDR-2024-002001 | 2029年03月31日 |
14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24〕6号 | PYDR-2024-002003 | 2029年05月27日 |
平政字〔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二、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
凡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1 | 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19〕14号 | PYDR-2019-001001 | 2024年11月08日 |
附件2
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1 | 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发展中心 | 平政办发〔2021〕5号 | PYDR-2021-002001 | 2026年08月20日 |
2 | 平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12号 | PYDR-2021-001002 | 2026年12月01日 |
3 | 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政办发〔2021〕14号 | PYDR-2021-002003 | 2025年02月06日 |
4 |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平政办发〔2022〕12号 | PYDR-2022-002004 | 2024年11月30日 |
5 |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教体局 | 平政办发〔2022〕14号 | PYDR-2022-002001 | 2027年10月28日 |
6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 | 园林绿化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发〔2022〕15号 | PYDR-2022-001001 | 2028年01月30日 |
7 |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2〕16号 | PYDR-2022-001002 | 2028年01月14日 |
8 |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3〕2号 | PYDR-2023-001001 | 2028年04月05日 |
9 |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 行政审批局 | 平政发〔2023〕6号 | PYDR-2023-001002 | 2025年06月17日 |
10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3〕4号 | PYDR-2023-001003 | 2026年08月31日 |
11 |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 烟草专卖局 | 平政办字〔2023〕47号 | PYDR-2023-002001 | 2029年01月14日 |
12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3号 | PYDR-2024-002002 | 2029年03月31日 |
13 |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4号 | PYDR-2024-002001 | 2029年03月31日 |
14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24〕6号 | PYDR-2024-002003 | 2029年05月27日 |
平政发〔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3年5月以来,青岛农业大学农学院副院长、教授张恩盈同志挂职任平邑县人民政府科技副县长。在此期间,该同志着眼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勤勉务实,主动作为,对我县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张恩盈同志在挂职期间,扎根平邑、担当奉献,牢固树立“搭平台、建机制、搞服务”的工作理念,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一是主动走访调研,掌握社情民意。到任两个月内主动深入到各镇街、企业开展走访调研50余次,先后撰写《平邑县农机装备产业报告》《平邑县金银花产业报告》等调研材料,为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敢于担当作为,主动攻坚克难。在卞桥镇时家村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党建服务活动,成立“青岛农业大学农学院第二党支部党建共建站”,通过建立党建共建工作站创建校地党建新模式,深化校地融合发展。三是发挥自身优势,助力产业发展。结合自身专业和青岛农业大学人才资源优势,针对我县传统优势农机传动产业发展瓶颈,先后3次带领县机械专班、卫禾传动、蒙沃机械主要负责人到青岛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考察对接;积极推动平邑卫禾传动公司与青岛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公司达成合作;先后对接邓兴旺院士、青岛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等高层次人才10余人,为全县金银花产业、葡萄产业、罐头产业发展把脉问诊;多次带队到省黄三角农高区、烟台农科院、青州花卉所等先进地区考察学习,为我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县提供新思路,注入新活力。
为弘扬张恩盈同志创新实干的精神,表彰该同志在深化科教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上作出的突出贡献,县政府决定,给予青岛农业大学农学院副院长、教授张恩盈同志记三等功,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任字〔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张勇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主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副场长职务;
姚刚同志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亮同志不再担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办字〔2024〕24号
各镇党委、政府,平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实施乡村振兴先行战略,持续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切实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齐升转变,根据省、市联农带农合作社规范提升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合作社运营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工作要求,把合作社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以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对合作社进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根据合作规模等级,实施“四个一批”,即扶持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及时预警一批、清理整顿一批,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激活合作社发展潜力,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着力提升合作社发展质效,构建指导体系化、运营规范化、项目清单化的扶优汰劣机制,加快培育规模大、联结紧、盈余足、带富强的“沂蒙强社”,打造共同富裕沂蒙好例。争取到2025年,实现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合作社四级联创体系基本完善,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达到10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20家,培育打造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镇域样板2个以上。
三、实施范围
在平邑县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工作措施
(一)分类分级设置
按照《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根据得分情况,将我县的合作社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类分级指导并实施动态管理。其中,当年得分高于90分(含)的为A级,80(含)-90分为B级,70(含)-80分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
合作社存在以下情况的,报告期内直接列入D级:
1.经镇街合作社主管部门排查甄别,被定为“一人社”“挂牌社”“僵尸社”的。
2.有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水灾、生产机械事故等),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合作社经营事项被刑事处罚的。
4.存在以合作社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
5.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评分标准
围绕“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生产经营、辐射带动”4个方面11条指标,制定《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见附件),每年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价,采取赋分制,基础分100分,另有加分项(最高加15分)、扣分项(最高扣15分)综合评定。
(三)组织方式
1.开展初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第三方机构,每年6月1日前按照评分标准对合作社实地开展分类评级工作,出具合作社分类分级报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2.县级联审。成立由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联审组,根据合作社分类评级认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评等方式,对分类分级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由联审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研判,确定等级。(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各镇街)
3.结果公示。经初评、县级联审后,由县合作社专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将分类分级结果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
(四)结果运用
1.对于评定为A级的合作社实行重点管理,组织当地金融机构选派“金融管家”进行跟踪服务,定期摸排需求,及时帮助协调“四雁振兴类”贷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申报市级“沂蒙强社”,承担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
2.对于评定为B级的合作社实行提档管理,优选配备“辅导员”,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技术指导和营销参谋,帮助提质升级。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示范社、县级示范社。
3.对于评定为C级的合作社实行警示管理,每半年动态监测一次,确保合作社正常运营不亏损,动态监测不合格降为D级处置。动态监测工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出具综合监测报告。
4.对于评定为D级的合作社,构成违法犯罪的,根据具体情节,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处置。
(五)职责分工
1.严把登记管理。在受理设立登记时,依法依规审核申报材料,指导规范申请材料,并提供全程免费帮代办服务。农业农村部门及镇街指导发起人结合产业规划等,对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经营辅导。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审管联动工作要求,登记业务办理24小时内将合作社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推送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纳入管理,同时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推送结果指导新成立的合作社要到注册地所属乡镇(街道)经管站备案。(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2.强化日常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登记行为的监督,因为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及时提醒年报;连续2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通过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纳税申报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各镇街)
3.防控监管风险。加强对合作社融资、安全生产等监督,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摸底排查,及时将非法集资的合作社名单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做到信息互通共享。被列入非法集资名单的合作社,农业农村部门禁止其申报各级示范社,行政审批部门不能对其撤销登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县应急管理局)
4.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接,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全力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各镇街、相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抽调业务骨干专门研究、科学记分,规范评级、差异管理,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切实发挥分类分级监管效能,促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督导。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纳入县对镇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指标体系,重点督导政策落实、任务推进、发展成效。分区域、分类别常态化开展专项督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发现和培育一批示范型合作社,充分发挥示范社、“沂蒙强社”等示范带动作用,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充分运用电视、网络等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大评先树优力度,每年评选表扬一批工作成效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人,营造抓增收、比发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1.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工作领导小组
2.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县级联审组成员
3.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
附件1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任大鹏 县委副书记,卞桥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许春娜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县红十字会会长
成 员:李中文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员教育中心主任
吴昌华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林国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闫学用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金玲 县财政局局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马 勇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局长(主任)
闫 永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局长
张默涵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光军 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
扈 伟 平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徐吉卫 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亚男 武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刘国成 保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 军 柏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巩传刚 卞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齐 兵 地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高洪扬 铜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曾祥龙 温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李明喜 流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冠林 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陈 稳 白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齐宜栋 临涧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陈启飞 丰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闫学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统筹工作推进。
附件2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县级联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
职务 |
李中文 |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员教育中心主任 |
杨其文 |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廉 政 |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投融资中心主任 |
高文珍 |
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
燕建营 |
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
陈成华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孙洪涛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乔元新 |
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副主任 |
李长青 |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附件3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备注 |
1 |
组织体系(26分) |
设立登记 (6分) |
依法登记并刻制公章、办理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按规定报镇街经管站备案。 |
6 |
登记存续1年以内直接定为C级 |
2 |
组织机构 |
社员入退合作社手续完备,依法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
4 |
||
3 |
有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章程。 |
2 |
|||
4 |
有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成员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
4 |
|||
5 |
社员花名册真实完整,并发放社员证,有交易额登记簿、出资额登记簿、公积金量化登记簿等台账。 |
6 |
|||
6 |
成员构成合理,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 |
4 |
|||
7 |
运行机制(40分) |
基地建设 (4分) |
有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必需的场所和设备。 |
4 |
|
8 |
内部运作 (6分) |
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一人一票。 |
2 |
||
9 |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运转有效。 |
4 |
|||
10 |
财务管理 |
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
2 |
||
11 |
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或会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规范准确,会计资料完整真实。 |
6 |
|||
12 |
分户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合作社与成员交易农副产品及购买生产资料、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平均量化财产及盈余返还等情况。 |
6 |
|||
13 |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家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 |
3 |
|||
14 |
按季或按月公开合作社财务情况。 |
3 |
|||
15 |
年终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
4 |
|||
16 |
档案管理 (3分) |
成员名册、成员账户、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各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
3 |
||
17 |
社务公开 (3分) |
合作社重大事务、财务会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社员交易量和亏损处理办法等情况向社员公开。 |
3 |
||
18 |
生产经营(24分) |
统购统销(12分) |
统一为社员采购和供应农资,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有统一的农产品生产(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 |
12 |
|
19 |
盈余分配 (12分) |
可分配盈余依法按照交易额和股金统筹分配,其中按照交易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 |
6 |
||
20 |
财政直接补助和捐赠资金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
3 |
|||
21 |
按合作社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
3 |
|||
22 |
辐射带动(10分) |
社员收入 |
村集体入股及社员是否按协议每年分红。 |
5 |
|
23 |
社会效益 |
带动周边群众务工情况,带动产业发展情况,促进村集体增收情况。 |
5 |
||
24 |
基础分合计 |
100 |
|||
25 |
加分项(最高加15分,同一事项按照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
品牌创建 |
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的,加2分;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加3分;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加5分;同一商标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
||
26 |
拥有一项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加1分;拥有两项以上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加3分。 |
||||
27 |
产品获得有机认证的,加3分;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加2分;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加1分。 |
||||
28 |
表彰奖励 |
合作社联农带农效果明显,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加5分。 |
|||
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加1分;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加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加5分。 |
||||
30 |
减分项(最高减15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
安全生产 |
有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包括火灾、水灾、生产机械事故)不良记录的,视情况进行减分,最高减15分。 |
||
31 |
经营情况 |
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视情况减分,最高减15分。 |
|||
32 |
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于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者属于敲诈消费者但未立案查处的,视情况进行减分。 |
平政办字〔2024〕2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委县政府设立平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平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下设四个分指挥部,分别是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利工程防指)、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城市防指)、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武警平邑中队、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县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地震台、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石油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平邑火车站、鲁南高铁蒙山站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 县防指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要求进驻县防指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2.1 综合协调组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件、材料,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2.2 预报预警组
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2.3 防洪调度组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县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流域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地防洪调度。
2.2.4 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人武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市应急局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2.5 救灾救助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洪涝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统计上报,申请、下拨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调度救灾物资,指导各地受灾群众安置和救助工作。
2.3 县防指专项指挥机构
专项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的统一调度下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防洪排涝等工作。
2.3.1 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水利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3.2 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主城区防汛抗洪排涝工作。城市防汛抗洪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平邑街道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3.3 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水利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3.4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4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武部负责人组成,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本级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村(社区)要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党委、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拦河闸坝、城市、重要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闸坝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村(居)委会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5 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发改、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商务、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8 技术准备
各级防指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水利、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教体、应急、气象、消防救援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和汛期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汛前,各级防指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利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指。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2 工程信息
水利、大中型水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风险特点,提出本系统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内的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防汛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调度研判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4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做好防台风工作。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区域要做好防汛和防台风工作。有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4.2.5 干旱预警
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6 县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发布
当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或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时。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综合研判台风、暴雨对我县影响,提出县防指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2)预警行动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县水利工程防指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统筹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和左右岸。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按照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住建、交通、人防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低洼地段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抗旱预警
(1)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可能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2)预警行动
抗旱预警发布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干旱区域党委、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
3.预警解除
当汛情平稳或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或抗旱预警解除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住建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Ⅰ、Ⅱ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1个镇(街道)启动Ⅲ级响应,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1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4)1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1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1个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镇或县城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视频连线有关部门、镇(街道)防指做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4)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7)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9)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
(10)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强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大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4)唐村水库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1座小(一)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镇(街道)或县城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视频连线有关部门、镇(街道)防指做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根据工作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消防救援、水利、住建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县防指根据汛情严重程度和工作需要,建议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部分工作组和前线指挥部,协同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6)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7)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8)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10)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11)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12)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3)视情请求上级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大部分区域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Ⅱ级或以上响应。
(3)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4)唐村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镇(街道)或县城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应急、消防救援、水利、住建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7)住建部门组织做好防洪排涝、应急处置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紧盯地下车库、商超、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必要时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8)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9)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开展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0)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移动、联动、电信等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11)县防指视情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
(12)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3)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4)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6 Ⅰ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特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唐村水库发生重大险情、2座以上中型水库、数座小(一)型水库或多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3)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5)2个以上镇(街道)或县城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5.6.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形势,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并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4)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6)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7)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8)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9)住建部门组织做好县城防洪排涝、应急处置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紧盯地下车库、商超、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必要时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10)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
(11)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戒严、警卫工作;交警大队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12)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开展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3)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移动、联动、电信等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14)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1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6)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17)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随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8)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暴雨或台风警报,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浚河、温凉河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1)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防指要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能源、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及时报告工程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2)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需要由市和县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上报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指办公室会同应急、水利、住建等部门审核上报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镇(街道)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镇(街道),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指办公室会同应急、水利、住建等部门审核和发布。
(1)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在紧急情况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应急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1)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2)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1)各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3)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7.6 能源保障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7.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7.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8 后期工作
8.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8.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道)负责制定本级汛抗旱应急预案、督导村居(社区)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11.1.1 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1.1.2 骨干河道:浚河、温凉河。
重要河道:唐村河、西河、柏林河、银线河、金线河、常庄河、公家庄河、尚河、丰阳河、固城河、东阳河、跃牛河。
11.1.3 大型水库:唐村水库
中型水库:昌里水库、吴家庄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大夫宁水库、安靖水库。
11.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1.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a=
式中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1.1.6 县级、镇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2≤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1.1.7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1.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2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各自主(监)管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武装部 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行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给予特别保护。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交警大队 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 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上报等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和上报工作,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各点位各场景紧急处置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以及各类地下商场、超市等易积水低洼区域、场所的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和因灾毁损房屋的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修订完善城市防汛各点位各场景紧急处置方案;制作城区防汛全景图,标明地势高低、泄滞洪区域等信息,便于指挥调度及应急处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做好城市防汛设施(橡胶坝)的安全运行管理;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道路、桥梁、漫水桥等)隐患排查、抢修等;承担汛期因灾造成的道路、桥梁、漫水桥等损毁情况的调度、统计上报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负责组织客运车辆运输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人员;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挥水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库及主要河道拦河闸坝的洪水调度及水库下游、河道两岸告知预警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小型水库的调度工作;承担各类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因灾损毁情况调度、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做好渔政监督管理、汛期渔业安全、水产养殖避风工作,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汛期渔船监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 协调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林业发展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武警平邑中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 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唐村水库管理中心 负责唐村水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唐村水库的防洪预案;负责唐村水库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唐村水库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唐村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唐村水库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县供销联社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地震台 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平邑县供电公司 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平邑县石油公司 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平邑分公司 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平邑分公司 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邑汽车站 负责组织客运车辆运输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人员。
临沂车务段平邑火车站 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的人员、物资和设备,负责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助地方做好就近区域的防汛抢险工作。
鲁南高铁蒙山站 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的人员、物资和设备,负责损毁高铁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高铁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助地方做好就近区域的防汛抢险工作。
平政发〔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2年,为提高我县国有企业服务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经商请市国资委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临沂新型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利同志挂职任平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时间2年。
挂职期间,宋利同志扎根平邑、勤勉务实,为我县国有企业服务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推动出台了《平邑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分类定位、改革方向和监管模式;畅通政银企沟通渠道,加快推动邑星装备制造高端电动桥项目、第二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项目、一头牛项目等重点项目融资落地;牵头组织致同双碳基金走进平邑暨国企投融资交流会,在基金投资、产业升级、项目合作等领域进一步加强了市城投集团与平邑县沟通交流,共同开创互利共赢新局面。
为弘扬宋利同志创新实干的精神,表彰该同志在促进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决定,给予临沂新型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利同志记功,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平政任字〔2024〕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曹卫清同志 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不再挂职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总公司董事长职务;
闫学用同志 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
孔祥飞同志 任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科技局副局长职务;
管康宁同志 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朱先胜同志 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台长(主任)职务;
汪 淼同志 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苗文文同志 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廉士增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岳立功同志 不再担任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区域协同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张加阳同志 不再担任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牛 凌同志 不再担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 东同志 不再担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先奎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职务;
姚 冬同志 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平政办字〔2024〕1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2024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管作用。
一、围绕中心工作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以公开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聚焦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锚定“加力奋进、智勇争先,加快推动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信息公开和解读。围绕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加大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立足“为民建城、建城惠民”,加大城市更新建设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关切,全面引导公众参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聚焦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关键领域,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等事项,持续做好重要政策宣传发布和解读工作。加大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以及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河流水质、供水厂出水安全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状况,厚植高质量发展生态底色。
(二)以公开助推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围绕稳就业促增收,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不同群体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围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以“卫生提质增效年”行动为契机,加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控、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围绕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房票”“认房不认贷”“带押过户”“降低首付”“租赁型人才公寓”等政策措施的宣传普及。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强“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有关政策推送,重点推送老年助餐、银发经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等支持政策和措施。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标准及办理指南,并持续动态更新。
(三)以公开助推监管效能提升。加强行政机关权力配置信息公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和机构职能信息的调整和公开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及招投标、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对照梳理《2024年山东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指标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整改完善,确保工作成效。
二、围绕政策实施强化政策发布和政策解读
(四)提升政策集中发布质效。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做好各类政府文件分级分类展示工作,确保入库公文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并同步推送至省级政府文件库。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打通惠企政策通道,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选取部分企业群众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的领域,提升政策公开质量和效率。以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加强已公开政策的信息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动态更新,以公开的准确性保障执行的准确性。
(五)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准确把握政策解读工作重点,聚焦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发展、扩大有效需求、重点领域改革、高水平开放、高质量招商引资、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政策,开展深入解读,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涉及办事服务的政策性文件,要确保政策解读内容与实际办事要求一致。充分发挥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策参与制定者的作用,综合运用现场集中宣讲、撰写评论文章、制作轻松易懂的政策短视频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解读。
三、围绕服务质效提升持续推进政民互动
(六)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做好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水平,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围绕征地拆迁、国土空间规划、社会保障等企业群众高度关注领域,深入研究分析,推动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向主动公开转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规范格式和内容,保证用词准确严谨,按时高质出具答复告知书。
(七)深化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继续推进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企业法人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深入落实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进一步完善意见征集、采纳、反馈等工作机制。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制定涉企政策要主动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常态化开展政策评价,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
(八)增强政民互动交流实效。各镇街、各部门要集中组织本级政府部门开展政府开放活动,精心设置议题,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让公众体验政府工作,通过现场座谈、问卷调查等收集意见建议。加强对收集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在作出公开决策时予以考虑,并将吸收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领导信箱、在线访谈、网友留言、意见征集、建言献策等互动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及时公开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四、围绕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九)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以前期编制完成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为基础,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确定法定公开事项,年底前形成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渠道、责任等要素,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目录事项内容,做到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其他事项审慎主动公开。
(十)切实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健全完善备案管理、开设关停、检查通报等全链条工作制度。不断优化政府网站功能建设,有序推进政府网站IPv6改造任务,持续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留言办理工作。加强政务新媒体“瘦身提质”,突出做大做强主账号,积极培育优质精品账号,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保障政务数据开放安全。
(十一)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特色化建设。加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以提升为民服务效能为目的,对全县现有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进行规范升级,做强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强化县乡两级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探索在社区和部门建设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政务公开专区专区。积极拓展政务公开专区功能,有序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咨询、办事流程场景展示等活动,推动公开与服务深度融合。
五、围绕工作提质增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对需要多部门、多机构配合的公开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积极配合、高效落实,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三)强化培训监督。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灵活采取集中授课、点对点指导、视频会议、线上答疑等方式组织培训活动,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组织1次政务公开集中培训,细化学习政务公开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年度任务,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政务公开业务人员的公开意识和公开能力。加大典型案例学习力度,提升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
(十四)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紧密联系工作实践,推进理论创新,科学合理进行政务公开品牌规划。鼓励“走出去”,到先进地区调查研究,找差距知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促进整体水平提升。
平政办字〔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38号)部署要求,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坚持问题、目标、需求和效果导向,推动模式创新、流程重构、数字赋能,做好重点场景集中攻关和创新示范工作,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2024年内,全面贯彻落实13个国家部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改革攻坚,打造升级省市部署的108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高标准推进省市7个示范“一件事”典型打造,优化1个县级地域特色“林草种子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场景“一件事一次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将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次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和民生领域事项拓面延链,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二)坚持系统集成。按照不同应用场景、业务情形,将更多办理流程涉及多个部门信息共享的单一事项或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的“一揽子事”整合为“一件事”,科学设计办理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三)坚持协同高效。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应用和数据共享,围绕业务流程、办理要素、申报方式、受理方式、联办机制、出件方式等进行优化,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多个事项“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窗受理”。
三、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1.信用修复“一件事”。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设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的协同服务机制,信用赋能助力企业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负责)
2.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统筹核查企业在“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科技、交通运输、纳税、知识产权、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电信监管”等1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推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窗受理、一网申请、协同办理、一次办好”。(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负责)
3.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对企业“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医保缴存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等10项信息进行数据协同、统一核查,避免企业多头跑、往返跑。(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4.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将“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等4个事项整合优化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深化数据赋能,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不同领域的有效应用。(县人社局牵头,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负责)
5.企业信息变更、新生儿出生等9个“一件事”。对已推出的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残疾人服务、退休等9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根据国家部署安排,进行优化提升,拓展事项范围,优化办理环节,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推动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打造升级省市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6.诊所备案“一件事”。将“诊所备案、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以及店招牌匾备案服务”6个事项整合优化为诊所备案“一件事”,上线“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电子证照系统、“无证明城市”系统,共享调用人员身份证明、资格信息等证件数据,实现诊所备案“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卫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将“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背景核查事项以及驾驶员考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事项整合优化为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跨部门联审联办,协同完成申请人背景信息核查,并提供考试电话预约服务。申请人考试通过后,可通过“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小程序下载电子证照,实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站办理。(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8.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整合优化为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打通民政、教育、公安、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实行数据比对、线上辅助核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申报渠道,实现全程网办。(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9.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合踏勘、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证书”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统一申报入口,依托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综合利用公安户籍、自然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数据,实现农村宅基地审批线上“一次申请、全程无纸化”办理。(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0.幼儿园入学“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上线幼儿园入学“一件事”,接入常住人口、不动产登记、交易网签合同、居住证、出生证明、预防接种等基本信息数据,实行一网申报、一表确认、辅助核验、结果反馈,全程在线办理。(县教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1.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涉税变更、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8个事项整合优化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复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环节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并行完成注销登记、设立登记与后续事项办理。(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负责)
12.用地用林“一件事”。整合土地报批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实行一套申请材料、多部门联合现场查验、集中公告公示、统一缴费流程和统一申报入口,推动部门间材料共享、数据互认、信息互通,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节约审批时间,变“企业跑腿申办”为“政府内部联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县林业局负责)
13.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分布式电源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整合为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由部门间进行数据共享、协同办理。(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负责)
14.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将“公共充电桩报装申请”“提供证照信息”整合为一个办事场景,申请人通过“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一次性上传申请资料,可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调用证照信息的,无需提供实体证照材料,实现“线上申请、预约服务、上门办理”。(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牵头,县大数据局负责)
15.军人退役、扶残助困等83个“一件事”。对军人退役、扶残助困、公民婚育、新车上牌照等83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按照省市级部署安排,进行打造升级,分批编制修订工作规程,统一规范办事材料、申报流程、办理环节、承诺时限等要素,加快办事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动更深层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减费用”,有序推动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高标准推进省市7个示范“一件事”典型打造
16.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将“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加装电梯补贴申领”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将事项全部纳入系统“一张网”申报和审批。通过部门内部流转,并联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确定施工方后,继续发起并完成全流程事项办理,实现一次申请、并联审评、联合验收。(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7.养老“一件事”。将《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高龄津贴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服务事项整合优化为养老“一件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打通卫健、民政、社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实行数据比对、线上辅助核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申报渠道,实现全程网办。(县民政局牵头,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残联负责)
18.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将企业开办、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等事项整合为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为从事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并自行印刷的食品包装材料行业提供“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并审批”。(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19.粮油店“一件事”。将企业设立、食品经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等事项整合,实施粮油店一件事主题场景集成服务。(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0.书店“一件事”。将企业注册登记、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等事项进行整合,通过流程再造、部门协同,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证照同发”。(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文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1.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将企业设立登记、食品生产许可、取水许可、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事项进行整合优化,推出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一件事集成服务,实行“一表申请、并联审批、联合踏勘”,提供“套餐式”“点单式”集成服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22.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将土地成交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合并为土地成交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提升建设项目公示效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四)优化县域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23.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一件事”。围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这一高频、面广的地域特色事项,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我县苗木产业发展内生动力为目标,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首次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以及证照变更、注销等事项,通过联办、联变、联销的方式进行集成,从而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县行政审批局牵头)
(五)强化“一件事”支撑保障
24.推行线上“爱山东”平台“一网通办”。实行线上“一口申报”、“网上可办”,线下“一窗受理”,政务服务数据有效汇聚共享、业务协同。规范各级站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自动填写”和“免提交”,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条件预检、材料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办”水平。加强各级“网上办事区”规范管理,主动引导企业群众优先选择网上、掌上办事服务。依托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推动“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高效协同办理。全面优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智能化水平,解决在线操作、材料上传等业务办理问题。(县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等县直部门单位,各镇街负责)
25.实行线下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一门办理”。除特殊情形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综合受理和“一站式”办理。强化惠企政策归集、分类、标签化处理和“电子营业执照+惠企政策”融合应用,推动政策高效查阅和精准直达。围绕项目、企业和个人,深入开展帮办代办和“保姆式”服务,细化线下帮办代办工作流程,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陪同办、帮代办、优先办等服务。 (县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等县直部门单位,各镇街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推进方案。聚焦《“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附件1),由“一件事”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建工作小组,逐项梳理明确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制定形成每个“一件事”的具体推进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路径,集中开展攻坚,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完成时限:2024年7月10日前)
(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一件事”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在制定推进方案基础上,对联办事项、申请材料、业务表单等,进行优化、调整、整合,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窗受理”的原则,编制“一件事”服务场景办事指南。依托临沂市一链办理审批系统,配置“一件事”事项集成服务场景,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业务协同、信息流转、数据共享和全阶段网上运行。加强“无证明城市”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一件事”服务专窗,将“一件事”纳入专窗(或者综窗)规范运行。(完成时限:2024年8月10日前)。
(三)做好总结提炼宣传。按照“成熟一批、宣传一批”的思路,及时进行总结提炼,打造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积极向上对接推广。9月20日前,各“一件事”牵头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和经验做法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11月底前,做好上级部门对“一件事”任务落实成效的验收评比。(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和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协调、督办,全力抓好抓实,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一件事”牵头和责任部门要按照市县一体化推进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汇报请示,扎实做好“一件事”服务场景业务梳理、流程再造、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定期梳理常见业务问题,征集企业群众办事操作体验,强化总结分析,持续优化各场景集成服务。县大数据局要做好数字化支撑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三)加强督导调度。县营转办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纳入营商环境重点建设督办内容,建立推进落实闭环管理机制,适时召开推进会议,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方案制定、指南编制、联办表单整合、案例宣传等方面进行督导调度,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附件
“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联办事项名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备注 |
一、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 |
信用修复“一件事”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
新增 打造 |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 |
||||
2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城市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新增 打造 |
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 |
县人社局 |
||||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生态环境局 |
||||
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卫生和人员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卫健局 |
||||
企业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文旅局 |
||||
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应急局 |
||||
企业住房、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住建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科技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科技局 |
||||
企业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
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税务局 |
||||
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水利局 |
||||
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电信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信息核查 |
县工信局 |
||||
3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公安局 |
新增 打造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县人社、县税务局 |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县住建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县税务局 |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
临沂海关 |
||||
4 |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 |
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新增 打造 |
就医购药 |
县医保局 |
||||
交通出行 |
县交通运输局 |
||||
文化体验 |
县文旅局 |
||||
5 |
开办道路运输企业“一件事” |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
6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企业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企业印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基本账户变更 |
县人民银行 |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
县税务局 |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用电账户信息变更 |
县供电公司 |
||||
7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办理水电气暖信联合报装 |
供水报装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供电报装 |
县供电公司 |
||||
燃气报装 |
县住建局 |
||||
热力报装 |
县住建局 |
||||
通信报装 |
铁塔公司 |
||||
排水报装 |
县行政审批局 |
||||
9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临沂海关 |
||||
银行账户注销 |
县人民银行 |
||||
企业印章注销 |
县公安局 |
||||
10 |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 |
县公安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县人社局 |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县医保局 |
||||
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县卫健局 |
||||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
县卫健局 |
||||
11 |
教育入学“一件事” |
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核验 |
县教体局 |
县公安局 |
优化 提升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 |
县人社局 |
||||
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县行政审批局 |
||||
不动产信息核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出生医学证明核验 |
县卫健局 |
||||
婚姻信息核验 |
县民政局 |
||||
12 |
残疾人服务“一件事” |
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县残联 |
县残联 |
优化 提升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县民政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残疾人就业帮扶 |
县人社局、县残联 |
||||
13 |
退休“一件事”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县人社局 |
||||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减员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县卫健局 |
||||
户籍信息确认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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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市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序号5-13 为国家和省共同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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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诊所备案“一件事” |
诊所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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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牌牌匾事前服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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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宿“一件事” |
营业执照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6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 |
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警大队、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无吸毒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无酒后驾驶记录 |
县交警大队、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考试 |
县交通运输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县交通运输局 |
||||
17 |
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 |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
18 |
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联合踏勘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竣工验收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 |
幼儿园入学“一件事” |
常住人口信息 |
县教体局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大数据局 |
||||
交易网签合同信息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居住证信息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县卫健局、县大数据局 |
||||
预防接种证明 |
县卫健局、县大数据局 |
||||
20 |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企业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涉税变更 |
县税务局 |
||||
社保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缴存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预约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21 |
农机“一件事” |
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重点 推广 |
农机行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初次申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申领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增加准驾机型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注销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转入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转出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农机购置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
22 |
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人社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就业创业证 |
县人社局 |
||||
身份信息 |
县公安局 |
||||
婚姻信息 |
县民政局 |
||||
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审核 |
县人社局 |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审核 |
县人社局 |
||||
23 |
露营产业“一件事”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人社局 |
重点 推广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公司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县医保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商业演出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24 |
涉水检测“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25 |
军人退役“一件事” |
退役报到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县公安局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县公安局 |
||||
预备役登记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人社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县医保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医保局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6 |
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件事” |
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县人社局 |
||||
27 |
灵活就业“一件事” |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县人社局 |
||||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社保费缴纳 |
县人社局 |
||||
28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住建局 |
优化 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税务局 |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电表过户 |
县供电公司 |
||||
水表过户 |
自来水公司 |
||||
天然气表过户 |
奥德燃气公司 |
||||
29 |
办理新房不动产登记证(交房即办证)“一件事” |
婚姻登记信息核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核验 |
县公安局 |
||||
缴税 |
县税务局 |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0 |
居民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爱山东”APP申报渠道建设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居民充电桩报装申请 |
县供电公司 |
||||
31 |
新车上牌照“一件事”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县交警大队 |
县交警大队 |
优化 提升 |
办理临时号牌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县交警大队 |
||||
32 |
公民婚育“一件事”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县公安局 |
||||
户口迁移 |
县公安局 |
||||
生育登记 |
县卫健局 |
||||
33 |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一件事”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县医保局 |
优化 提升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
生育津贴支付 |
县医保局 |
||||
34 |
申请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县民政局 |
||||
临时救助给付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县民政局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县人社局 |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县医保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35 |
公积金贷款“一件事” |
公积金贷款申请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优化 提升 |
签订借款合同 |
银行 |
||||
申请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含预转现/解押)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房屋抵押权登记或存量房抵押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贷款)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签约按月还贷提取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房产抵押 |
银行 |
||||
发放公积金贷款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房产解押 |
银行 |
||||
36 |
公民身后“一件事”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 |
优化 提升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县公安局 |
||||
出具火化证明 |
县民政局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 |
县医保局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 |
县人社局 |
||||
遗属待遇申领 |
县人社局 |
||||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
县公安局 |
||||
注销驾驶证 |
县交警大队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37 |
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一件事” |
公司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38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件事” |
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单位参保登记(医保) |
县医保局 |
||||
39 |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40 |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一件事”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除外) |
县行政审批局 |
||||
41 |
烘焙店(面包店)“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2 |
药店“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药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43 |
便利店(超市)“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4 |
旅馆“一件事”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公安局 |
优化 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5 |
母婴用品店“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经营优生、优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婴幼儿用医用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46 |
健身馆“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47 |
上网服务“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
涉税办理 |
县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48 |
饮料生产“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涉税办理 |
县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49 |
驾校“一件事”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50 |
饲料生产“一件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宠物饲料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51 |
养殖业“一件事”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时) |
县畜牧兽医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生鲜乳收购许可(适用时) |
县畜牧兽医局 |
||||
52 |
洗浴行业“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3 |
歌舞娱乐“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54 |
汽车加气“一件事” |
燃气经营许可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燃气供应许可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气瓶充装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适用于加油加气站) |
县商务局 |
||||
55 |
酿酒“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6 |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一件事”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57 |
人力资源服务“一件事”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58 |
建筑“一件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包、专包、劳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县住建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9 |
艺术品展览“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县行政审批局 |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0 |
眼镜验配“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眼保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网络经营医疗器械) |
县市场监管局 |
||||
61 |
美容美发“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优化 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仅涉及生活美容场所和美发场所)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从事医疗美容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2 |
康养中心“一件事” |
养老机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护理站时) |
县卫健局 |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3 |
月子中心“一件事”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4 |
宠物店(医院)“一件事”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畜牧兽医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65 |
面粉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6 |
民办营利性医院“一件事”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有候诊室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7 |
汽车加油“一件事”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商务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8 |
肥料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9 |
货运行业“一件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0 |
调味品生“一件事”产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1 |
检验检测“一件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限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气瓶、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 |
县市场监管局 |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
任务授权 |
县行政审批局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资质类许可,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饲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 资格认定等 |
县行政审批局 |
||||
72 |
特种设备生产“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公用管道、工业管道设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优化 提升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全阀或紧急切断阀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含 安装、修理、改造]) |
县市场监管局 |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公用或工业管道安装、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内专用机动 车辆修理) |
县市场监管局 |
||||
73 |
食用油生产“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4 |
开民办教育培训学校“一件事” |
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一件事” |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水泥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民币鉴别仪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化肥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 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6 |
农资“一件事”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7 |
电影放映“一件事”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8 |
医疗器械经营“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
79 |
水泥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80 |
游艺娱乐(游艺厅)“一件事”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81 |
休闲农庄“一件事”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生产许可或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生产加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设置游泳、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82 |
包装装潢印刷品“一件事”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83 |
桶装水“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84 |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制造“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县行政审批局 |
||||
85 |
员工录用“一件事” |
单位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县人社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成年人)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县人社局 |
||||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县医保局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86 |
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一件事”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优化 提升 |
印花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房产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土地增值税 |
县税务局 |
||||
资源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契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车船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烟叶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87 |
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优化 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县税务局 |
||||
88 |
办理市政设施建设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 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
89 |
开工建设申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90 |
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或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91 |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手续“一件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住建局 |
优化 提升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92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件事”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93 |
办理新建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发改局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县住建局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县住建局 |
||||
94 |
商品促销“一件事”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95 |
股权变更“一件事”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税务局 |
优化 提升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96 |
直播电商“一件事” |
银行开户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人民银行 |
优化 提升 |
市场主体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社保缴纳 |
县人社局 |
||||
公积金开户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税务登记 |
县税务局 |
||||
97 |
车检“一件事” |
安全技术检验 |
县交警 大队 |
县交警大队 |
优化 提升 |
环保定期检验 |
县生态环境局 |
||||
综合性能检测 |
县交警大队 |
||||
98 |
施工许可“一件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 权限)(新设) |
县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县发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 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99 |
用地用林“一件事”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批复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新增 打造 |
农用地转用手续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重点生态区域审查意见 |
县林业局 |
||||
100 |
跨境电商经营“一件事”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临沂海关 |
临沂海关 |
|
电子口岸制卡申办 |
临沂海关 |
||||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临沂海关 |
||||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企业报文传输编码(DXPID)申报 |
临沂海关 |
||||
101 |
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新增 打造 |
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 |
县发改局 |
||||
分布式电源并网 |
县供电公司 |
||||
102 |
企业冷链食品产运销“一件事” |
建设场景(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
新增 打造 |
生产场景(食品生产许可、动物检验检疫) |
县行政审批局、县畜牧兽医局 |
||||
运输场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绿色通道通行证) |
县行政审批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
||||
销售场景(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3 |
住宅专项维修“一件事”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新增 打造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4 |
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依托“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统筹推进申报渠道建设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新增 打造 |
充电桩报装申请 |
县供电公司 |
||||
提供证照信息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
105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一件事” |
学信网毕业年限和学历层次数据筛选确认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 |
新增 打造 |
青年人才津贴信息核对、审核 |
县人社局 |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 |
县人社局 |
||||
三、省市示范“一件事”主题集成场景 |
|||||
106 |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 |
施工图审查 |
县住建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示范 任务 重点 推广 |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开工告知 |
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 |
||||
加装电梯补贴申领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107 |
养老“一件事”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县民政局 |
||||
高龄津贴发放 |
县卫健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108 |
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9 |
粮油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10 |
书店“一件事”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11 |
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112 |
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 |
土地成交公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示范 任务 新增 打造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 |
县行政审批局 |
||||
四、县域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13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一件事” |
个体、企业注册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共423条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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