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5〕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做好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健全和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5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标*的为重点督办件,办理时,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面对面沟通,邀请代表深度参与办理工作,探索开展询问、专项调研等方式进行督办,确保取得实效。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决不能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7月10日前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寄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2.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3.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6.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 编号 | 建议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1 | 薛文慧 | 关于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2 | 邱欣欣 | 关于督促各小区物业做好严禁电动车楼内充电工作的建议 | 消防大队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 3 | 库婷婷,薛文慧、孙娇蕊等3名 | *关于规范全县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 |
| 4 | 胡仕亮 | *关于加快推进平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张现莉 | 关于优化整合公交车资源,开通城乡免费公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6 | 曾祥豹,许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管理维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平邑街道 |
| 7 | 陈斌斌,王光耀等2名 | *关于切实推进居民普法宣传工作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陈桂苗 | 关于规范研学旅游健康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 |
| 9 | 从 瑜 | *关于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
| 10 | 韩 梅 | 关于加强托幼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姜运生 | *关于提升我县水利设施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平邑街道、卞桥镇 |
| 12 | 金晓燕 | 关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3 | 孙维刚,陈桂苗、从 瑜、孙学义、孙冠军、孙相记等6名 | 关于疏通和拓展平邑街道教师晋级通道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平邑街道 |
| 14 | 孙学义 | 关于解决我县道路积水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5 | 吴小苗 | 关于提升改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质量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6 | 朱宁增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7 | 祝 宏 | 关于扩建浚东社区南沿街临时小型摊点场所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园林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曾祥豹 | 关于继续修建鲁南高铁蒙山站南侧省道241连接线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19 | 韩 梅,金 琳、吴小苗等3名 | 关于在主城区增设农贸市场,保障居民菜篮子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0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继续建设滨河北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21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新增宗圣路中段公交线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22 | 苏长春 | 关于增加我县石材行业活力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3 | 孙学义 | 关于平邑街道老旧小区住房危房改造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24 | 王连峰,王 芳、牛凤霞、牛锡东、孙学义、曾祥豹等6名 | 关于进行农村电线、网线合理规划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展和改革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电信公司 |
| 25 | 魏丕凯 | 关于降低涉及兴水河沿岸回迁小区公共区域电费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供电公司 |
| 26 | 周 雷,高怀珠、杨美存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 27 | 周 雷,张新芳、崔秀瑞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管网支管网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 28 | 周 雷,乔 奇等2名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仲村镇 | |
| 29 | 周 雷,高怀珠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 30 | 周 雷,高怀珠、李士吉等3名 | 关于对岐山驻地到峡玕村基础道路进行修建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 31 | 王海桦,郭宗林等2名 | 关于建设边远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32 | 胡海洋,杜艳艳等2名 | 关于鲁埠河武台至保太段河坝修缮的建议 | 水利局 | |
| 33 | 咸西峰,范 英等2名 | 关于在武台镇驻地集场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武台镇 |
| 34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建设西王村桥梁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 35 | 冯 磊,常 军等2名 | *关于建设金银花实验学校北临休闲娱乐广场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6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37 | 赵怀华,田大柱、刘琳、李君涛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北部山区村农业土地规划调整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保太镇 |
| 38 | 华 会,华 健、魏一锋、华德清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大夫宁水库灌溉渠翻建的建议 | 水利局 | |
| 39 | 徐凯华,张 珂、王立凤、刘军民等4名 | 关于继续提升保太镇万庄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太镇 |
| 40 | 盛 梅,孙学萍、吴晓英、丁健等4名 | 关于实施蒙西线保太段修复工程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保太镇 |
| 41 | 曾祥龙,刘积伟、李传登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 42 | 康 健,时富云、杨 娜等3名 | *关于加大对防火能力提升投入力度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应急管理局 |
| 43 | 李传登,程娜娜、陈 苹等3名 | 关于优化康养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局 |
| 44 | 康 健,郭增安、卜凡亮等3名 | 关于金线河流域、大洼流域污水管道提升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柏林镇 |
| 45 | 康 健,杨向阳、华明梅等3名 | 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管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6 | 唐守强,公绪芳、马敬丽、颜景媛等4名 | 关于加大对镇村公办幼儿园改扩建支持力度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卞桥镇 |
| 47 | 唐守强,公绪芳、平士国、赵启福、刘 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水毁修复项目支持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
| 48 | 唐守强,公绪芳、平士国、赵启福、刘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建议 | 水利局 | |
| 49 | 赵启福,王召兵、高铭泽、孙焕亮等4名 | *关于资红路、文泗路铺设沥青罩面和资兴路铺设沥青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财政局、卞桥镇 |
| 50 | 王召兵,刘 燕、马敬丽、孙焕亮、赵启福等5名 | 关于实施卞桥镇资邱片区驻地城镇提升的建议 | 卞桥镇 | 交通运输局 |
| 51 | 孟祥山 | *关于推动平邑罐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2 | 彭京考,魏 芳等2名 | 关于建设地方镇中心幼儿园,提升幼儿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地方镇 |
| 53 | 王路路,杨艳刚等2名 | 关于加快建设地方镇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议 | 地方镇 | |
| 54 | 王开兰,王立敏等2名 | *关于盘活启用地方镇中心敬老院的建议 | 地方镇 | |
| 55 | 陈凡莉,王少香等2名 | 关于建设九间棚—天宝片区乡村振兴旅游公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56 | 王开兰 | 关于资红路提质增效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地方镇、卞桥镇 |
| 57 | 周彦彦,于 瑞、吴英芳等3名 | 关于加强对企业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展和改革局 |
| 58 | 宋晓燕,魏运民、刘家呈等3名 | 关于设立绿色再生金属装备科技产业园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铜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9 | 王丽君,李 宏、吕 艳等3名 | 关于铜石镇四好公路修建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铜石镇 |
| 60 | 李得珍 | 关于提高农村幼儿园教育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61 | 闫 晗,刘 浩等2名 | 关于加大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 62 | 魏运民,李 正、曹庆明、巩胜建等4名 | *关于加快我县文化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 63 | 邵常军 | 关于加快滨河路道路修复的建议 | 水利局 | |
| 64 | 孙明亮,徐 斌、宋学东等3名 | 关于加强七里江河道水毁工程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 65 | 宋学东,李 锋等2名 | 关于将南林项目聚集区列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66 | 马俊强,薛玉梅、张 娇、刘兆宝等4名 | 关于拓展“激活蒙山”规划,推动温水镇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温水镇 |
| 67 | 孙二芝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规划,进一步保障农村用房需求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 |
| 68 | 李中文,陈 浩、李 东、陈敬刚等4名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9 | 赵吉伟,赵连廷、赵月萍、刘 艳等4名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 70 | 乔 红,郭凤远、朱运彩等3名 | 关于加强对幼儿园自聘幼师专业化培训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71 | 袁振国,绪广德、李广英、唐广金等4名 | 关于解决乡镇卫生院困境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财政局 |
| 72 | 杨自瑞,李京岳、吴 涛等3名 | 关于加强曾子山文旅开发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 73 | 邱 振,彭向银等2名 | 关于沂蒙道地药材市场(金银花物流港)数智化改造提升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
| 74 | 燕如成,彭蓉蓉等2名 | 关于支持郑城镇红色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 75 | 曾现青,王加付、贾兆民等3名 | 关于高水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白彦镇 |
| 76 | 王士学,高启红、李忠海等3名 | 关于加大温凉河治理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 77 | 崔 伟,刘志超、周广胜等3名 | *关于加强S319线白彦镇路段安全设施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白彦镇 |
| 78 | 崔 伟,刘志超、曾现青等3名 | 关于探索文旅融合,加大太皇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白彦镇 |
| 79 | 崔 伟,贾兆民、王加付等3名 | 关于完善工业园区配套化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服务功能的建议 | 白彦镇 | 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0 | 乔志正,张 力、刘 慧等3名 | 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监管工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 |
| 81 | 刘 慧,尹海龙、张荣俊等3名 |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资金保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
| 82 | 许文贵,张 力、张其英等3名 | 关于开展临涧河沿线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83 | 孙兆芹,张元启、武传英等3名 | 关于连通五龙湖环湖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84 | 周 静,李玉腾等2名 |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镇域经济发展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 85 | 韩文庆,段瑞明等2名 | 关于推动木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丰阳镇 |
| 86 | 张召海,赵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丰阳镇 | |
| 87 | 姚均花,岳振兴等2名 | 关于扶持丰阳镇孙家岭片区文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丰阳镇 |
| 88 | 张召海,闫芳等2名 | 关于加快丰林路提升改造项目实施的建议 | 丰阳镇 | |
| 89 | 林 茜 | 关于减轻教师负担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90 | 能 丽,杨娜、刘慧、徐善英、许云雷、程艳、许丽、管芳、徐娟、何莉、袁振国等11名 | 关于基层乡镇卫生院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备注:标*的为重点督办建议
附件2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 编号 | 提案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1 | 扈伟 | 关于进一步优化县镇消费品以旧换新渠道的建议 | 商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王方武 | 关于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协商及规范管理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供销社、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刘健 | 关于推动农业品牌化战略升级,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建议——以平邑金银花为例 | 农业农村局 | |
| 4 | 吴都金 | 关于宗圣路交通及城市面貌改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 5 | 廉伟 | 关于我县振兴乡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6 | 蒋传云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发展和改革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 | 孙景宇 | 关于加强平邑县外贸建设的建议 | 商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人社局 |
| 8 | 肖利元 | 关于当前土地政策与未来中药材产业发展方向提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 | 郭瑞雪 | 关于进一步提升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丰阳镇、财政局 |
| 10 | 徐吉卫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 11 | 高弘扬 | 关于促进预制菜小微产业园与乡村产业振兴融合发展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
| 12 | 王玉朋 | 关于学校作业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3 | 王玉朋 | 关于小学生学校用餐安全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王基业 | 关于在兴水河岸新建标准跑道和规范足球场的建议 | 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 | 蔺峰 | 关于唤醒武城建设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重要发祥地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 16 | 王玉朋 | 关于加强小学生体育课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7 | 吴忠慧 | 关于做全县高品质民宿集群发展规划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 18 | 陈韬 |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9 | 祝玉丽 | 关于改扩建宗圣广场的意见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财金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 |
| 20 | 陈稳 | 关于充分挖掘乡镇文旅资源,打造特色产业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和蒙阳实验小学两校之间东西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 23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北墙外道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 24 | 米昕 | 加强乡村传统文化再建设,助力乡村多方位高效发展的提案 | 文化和旅游局 | 农业农村局 |
| 28 | 张金秀 | 关于以新质生产力为导向全面优化我县职业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30 | 李超 | 关于推动中医药大健康传承发展的意见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
| 31 | 高弘扬 | 关于加强铜石镇吴王崮景区旅游道路建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32 | 岳立红 | 关于我县高中学生作息时间制度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 33 | 周建华 | 关于扩大高中招生比例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 34 | 吴忠慧 | 关于"蒙山老寿星"形象打造提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 35 | 徐明 | 关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建标的建议 | 财政局 | 检验检测中心 |
| 36 | 蒋传云 | 关于解决流峪镇南申庄至北申庄桥梁重建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流峪镇 |
| 37 | 孟庆军 | 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开展矮小症调查及规范诊治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 38 | 刘玲 | 关于切实做好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39 | 刘玲 | 关于做好儿童保健,促进儿童健康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40 | 张军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 41 | 孙全宝 | 关于缓解兴水路平邑赛博中学交通拥堵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2 | 魏丕琛 | 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43 | 廉伟 | 关于加大我县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 水利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 44 | 廉伟 | 关于加强我县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5 | 赵亮 | 关于对莲花山路西首(祥和家园北门至宜家经典北门)路段路两边改造提升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警大队、教育和体育局 |
| 46 | 孙艳 |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47 | 梁瑞国 | 关于加强精神障碍供养人员医保经费保障和精神卫生经费拨付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
| 48 | 唐静 | 关于优化与提升12345服务热线效能的建议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 49 | 陈涛 | 关于加强乙肝病人筛查,减少乙肝公共危害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 50 | 孙付礼 | 关于对西城菜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1 | 陈星 | 关于平邑县第五实验小学门口规划人行横道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
| 52 | 蒋传云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 53 | 杨自民 | 关于平九路交通堵塞问题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 |
| 54 | 侯玉峰 | 关于加快推进适老化电梯安装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5 | 侯玉峰 | 关于规范菜市场周边停车车位方便居民生活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6 | 郭瑞雪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 57 | 梁克山等2人 | 关于在平邑县推行“网格+健康”服务模式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 59 | 侯玉峰 | 关于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
| 60 | 刘庆林 | 关于残疾人有工作也可领补助的建议 | 残联 | |
| 61 | 李涛等3人 | 关于亟需规范无牌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
| 62 | 孙伟等5人 | 关于加快平邑县第八实验学校周边城市化建设的提案 | 园林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 63 | 李超等2人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丰阳镇 |
| 64 | 李峰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应急管理局 |
| 65 | 李芳 | 关于规范教师学生行为及家校共育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
| 66 | 李京兰等2人 | 关于规范新老县城街道门牌标识的建议 | 公安局 | 民政局、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7 | 李峰 | 关于“对仲村镇原岐山驻地到峡玕基础道路进行修建提升”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 68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我县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 民政局 | 卫生健康局 |
| 69 | 米昕等2人 | 关于加快县城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县域经济全面发展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0 | 张亚男 | 关于武台镇建设边缘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 71 | 杨涛 | 关于建设婚庆广场(佳和广场)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 |
| 72 | 扈伟 | 关于土地“非粮化”整治后尽快投入复耕复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3 | 彭庆栋 | 关于加强我县公园及路边垃圾桶管理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74 | 廉伟 | 关于我县乡村道路随意打场晒粮堆放秸秆治理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邑街道 |
| 75 | 侯玉峰 | 关于加强水环境监管,维护水质安全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6 | 梁广勤 | 关于建材行业在绿色低碳发展中对经济社会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7 | 徐吉卫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 78 | 刘庆林 | 关于合理的退林还耕保护水土流失的提案 | 林业发展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9 | 刘庆林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力项目-打造生态家庭农场的提案 | 农业农村局 | |
| 80 | 徐 艳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附件3
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单 位 文 件 头
平XX字〔2025〕 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单 位 文 件 头
平XX字〔2025〕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XXX(等)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建议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代表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代表签名”、“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代表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代表分别征求意见。 | ||||||
附件6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提案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委员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委员签名”、“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委员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委员分别征求意见。 | ||||||
平政办发〔2024〕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运〔2024〕8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县对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2.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2 |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3 | 山东潍柴雷沃传动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4 | 山东卫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 | 山东恒得力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6 |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7 |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8 |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 |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10 | 临沂众客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1 | 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 | 平邑县六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13 | 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4 | 平邑县锦程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15 | 临沂万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6 | 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7 |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8 | 平邑县中怡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9 | 平邑县畅优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20 | 平邑县德利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1 |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22 | 山东华格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23 | 平邑县桦茂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24 | 平邑县彬达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25 | 平邑金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6 | 平邑乐毅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A |
27 | 平邑富久木板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28 | 平邑县万兴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29 | 临沂圣蒙供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30 | 平邑县永强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1 | 平邑天翼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32 | 平邑县汇松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33 | 平邑盛金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4 | 平邑县顺源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35 | 平邑宇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6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李燕木材加工厂 | 柏林镇 | A |
37 | 平邑维专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8 | 平邑县茂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9 | 平邑县大发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0 | 平邑县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大自然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2 | 平邑县政达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43 | 山东迈邦木制品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44 | 平邑县明顺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佳锐服装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46 | 平邑丰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47 | 平邑县圣宝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县正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9 | 平邑县银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0 | 平邑县达盛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1 | 平邑万木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2 | 平邑县永森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53 | 平邑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54 | 平邑县金瑞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55 | 平邑县金福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A |
56 | 平邑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57 | 平邑县大森林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58 | 平邑县财源板材厂 | 白彦镇 | A |
59 | 平邑县会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0 | 山东国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1 | 平邑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62 | 临沂嘉泰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63 | 平邑众客康惠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64 | 山东鑫恒源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65 | 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66 | 平邑华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7 | 山东沃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8 | 平邑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69 | 临沂中慧联航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70 | 临沂慧航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71 | 山东润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72 |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73 | 临沂鼎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74 | 山东正沣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75 | 临沂市惠生饲料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A |
76 | 临沂英利伟塑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77 | 山东华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78 | 山东惠宁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79 | 山东省芙蓉堂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80 | 平邑县富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81 | 平邑广鑫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82 | 平邑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83 | 平邑大丰收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4 | 临沂祥宇骨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85 | 平邑县锦翔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6 | 平邑路宽木材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87 | 平邑鑫宇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88 | 平邑县亿万家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89 | 临沂金聚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90 | 平邑县俱进石膏板专用粘结粉厂 | 保太镇 | B |
91 | 平邑兴顺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92 | 平邑县瑞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93 | 平邑县硕安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94 | 平邑佳信木制品厂 | 温水镇 | B |
95 | 平邑中腾胶合板厂 | 临涧镇 | B |
96 | 平邑县凯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97 | 平邑县俊义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98 | 平邑县鸿源木制品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99 | 山东珺程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00 | 山东沃牛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01 | 盈创(临沂)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02 | 平邑县富利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03 | 平邑国昊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04 | 山东广药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05 | 平邑县亿源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06 | 平邑三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7 |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08 | 平邑万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09 | 平邑县富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0 | 平邑德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1 | 平邑通盛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12 | 临沂远洋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13 | 山东联达工矿工程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14 | 平邑县汉东木板材厂 | 丰阳镇 | B |
115 | 平邑金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6 | 平邑鸿辉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17 | 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118 | 平邑县银河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19 | 山东乐泓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20 | 平邑香山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121 | 平邑金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22 | 平邑县金航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23 | 平邑县鑫庆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24 | 临沂阜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25 | 平邑县冠隆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26 | 平邑县天之作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27 | 临沂正宏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28 | 平邑县赫嵘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29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0 | 平邑县顺洋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B |
131 | 平邑县联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32 | 平邑新程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33 | 临沂市恒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4 | 平邑福宽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35 | 纵横建材(平邑)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36 | 平邑县润锦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37 | 平邑县盛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38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庆华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9 | 平邑县大正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0 | 山东东震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41 | 平邑县鑫佰特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2 | 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43 | 平邑县华海进口石材厂 | 武台镇 | B |
144 | 平邑致远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45 | 平邑县国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6 | 平邑县巨沣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47 | 平邑县玖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8 | 平邑县锦纺合线厂 | 保太镇 | B |
149 | 平邑运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0 | 平邑德轩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1 | 平邑县意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2 | 平邑县聚浩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153 | 山东茂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4 | 临沂弘泰棉纺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55 | 平邑县政霖木制品厂 | 保太镇 | B |
156 | 山东华星奥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57 | 临沂市夏天木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58 | 平邑秀中惠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9 | 平邑县磊丰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160 | 平邑宝杉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61 | 平邑县天顺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2 | 临沂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3 | 平邑县鲁深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64 | 平邑富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165 | 山东万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6 | 临沂森佳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67 | 平邑昌丰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68 | 平邑恒升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169 | 平邑县德尔惠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70 | 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71 | 平邑优饰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72 | 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73 | 临沂市公正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4 | 平邑县金程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75 | 临沂艾维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6 | 临沂万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7 |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78 | 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9 | 平邑县康瑞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180 | 平邑金石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81 |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82 | 平邑向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83 | 梦牌新材料(平邑)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184 | 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5 | 平邑森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86 | 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87 |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8 | 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89 | 山东高瓴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0 | 山东康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1 | 平邑县鲁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92 | 平邑县润森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93 | 临沂利金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4 | 平邑县鸿德纺织厂 | 武台镇 | B |
195 | 平邑三顺板材厂 | 温水镇 | B |
196 | 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7 | 平邑县金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98 | 平邑华晨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99 | 临沂九间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0 | 平邑县辉润纺织厂 | 仲村镇 | B |
201 | 平邑龙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202 | 平邑县宏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03 | 山东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204 | 平邑高盛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205 | 平邑县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06 | 临沂蓝江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07 | 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208 | 平邑县晔世达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9 | 山东奥建矿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10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1 | 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12 | 山东好泰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3 | 平邑县圣福嘉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14 | 山东领汇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5 | 临沂平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216 | 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7 | 临沂市清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8 | 临沂毅泰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9 | 山东百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20 | 平邑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21 | 临沂锦桦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222 | 平邑县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23 | 平邑县科达纺织厂 | 仲村镇 | B |
224 | 山东福千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25 | 平邑县锦森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226 | 平邑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27 | 临沂中庸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28 |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29 |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0 | 平邑盈瑞建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1 | 山东亿淳食品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32 | 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3 | 平邑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34 | 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35 | 山东鲁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6 | 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37 | 平邑钰盛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38 | 平邑县锦隆棉纺织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39 | 平邑恺隆新型材料厂 | 温水镇 | C |
240 | 平邑昊森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41 | 平邑县凯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42 | 平邑永丰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43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厚泉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C |
244 | 山东刘宏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5 | 平邑县嘉晟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C |
246 | 平邑润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47 | 平邑县顺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48 | 平邑利友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49 | 山东汇联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0 | 平邑县旭腾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C |
251 | 平邑晨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52 | 平邑千洲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C |
253 | 平邑县润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4 | 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55 | 平邑莱嘉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56 | 山东兴奥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57 | 平邑能通木材加工厂 | 仲村镇 | C |
258 | 临沂万事兴合线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59 | 山东恒源铝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60 | 山东中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1 | 平邑县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62 | 山东路美钙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263 | 山东广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64 | 山东东方柏利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65 | 临沂正新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66 | 中美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67 | 临沂市金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68 | 平邑县环球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69 | 平邑恒基伟业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保太镇 | C |
270 | 临沂市宝联建材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271 | 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2 | 平邑金原矿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73 | 平邑县恒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74 | 平邑县顺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75 | 临沂金灿陶瓷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76 |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77 | 平邑县天宝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8 | 平邑县辉源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C |
279 | 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0 | 山东鼎力钙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1 | 平邑腾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82 | 平邑县实中纺织厂 | 开发区 | C |
283 | 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84 | 平邑鲁电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85 | 平邑县荣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安晨板材厂 | 柏林镇 | C |
287 | 临沂华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88 | 平邑县森硕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89 | 平邑鑫发板材厂 | 铜石镇 | D |
290 | 平邑县骐嘉纺织厂 | 仲村镇 | D |
291 | 临沂市聚合粘合剂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D |
292 | 平邑县瑞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93 | 平邑东顺纺织厂 | 武台镇 | D |
294 | 平邑佳利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D |
295 | 山东万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296 | 平邑县昌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D |
29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晶茂木材厂 | 柏林镇 | D |
298 | 临沂鑫亿顺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299 | 山东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300 |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301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森豹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D |
302 | 平邑县天意进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D |
303 | 平邑县中顺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04 | 山东万利水泥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D |
附件2
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3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平邑县鑫鑫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2 | 平邑县恒基合线厂 | 仲村镇 | A |
3 | 平邑县世彩纺织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4 | 平邑硕木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 | 平邑金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 | 临沂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7 | 平邑临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8 | 平邑航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9 | 山东赛尼纸业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卞桥镇 | A |
10 | 平邑鑫盛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1 | 平邑县鑫泰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12 | 平邑县瑞欣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A |
13 | 平邑县玖相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4 | 平邑县胜汇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5 | 平邑县宏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6 | 平邑县良华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17 | 平邑县宝成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18 | 平邑泰昌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9 | 平邑县瑞兴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0 | 山东山诺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A |
21 | 平邑鸿玉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22 | 平邑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23 | 平邑县荣达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4 | 平邑县森源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A |
25 | 平邑润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6 | 平邑鑫富禾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27 | 平邑县鑫博木制品加工厂 | 武台镇 | A |
28 | 平邑利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9 | 平邑广进木制品加工厂 | 白彦镇 | A |
30 | 临沂市兰山区硕金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1 | 平邑县展胜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32 | 平邑县三强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3 | 平邑县祥源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4 | 平邑逸凯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35 | 平邑县众成木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36 | 平邑久泰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7 | 平邑县海义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38 | 平邑县福兴木材加工厂 | 柏林镇 | A |
39 | 平邑县佑森颗粒厂 | 温水镇 | A |
40 | 平邑县福堂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县森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2 | 平邑县建诚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3 | 平邑县祥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4 | 平邑鑫明程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县福祥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6 | 平邑县信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7 | 平邑县正源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县增财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9 | 平邑成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0 | 平邑利材生物质燃料厂 | 卞桥镇 | A |
51 | 平邑县鑫财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2 | 平邑县柒柒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3 | 平邑县展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4 | 平邑县晟多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55 | 平邑浩辉板材厂 | 平邑街道 | A |
56 | 平邑金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7 | 平邑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8 | 平邑县恒昌服装厂 | 平邑街道 | A |
59 | 平邑县晟泉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60 | 平邑云舟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61 | 平邑县晟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62 | 平邑宏远板材厂 | 地方镇 | A |
63 | 华盈金石(山东)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4 | 平邑县浩霖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5 | 平邑县统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6 | 平邑县邦正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A |
67 | 山东尚优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68 | 平邑县德财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9 | 宇婕(平邑)木材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70 | 平邑县欣盛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71 | 平邑县筑邦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72 | 山东奥杰石管家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73 | 平邑县鼎顺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74 | 平邑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A |
75 | 山东意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76 | 平邑县源通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77 | 平邑县京盛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78 | 平邑县承源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A |
79 | 平邑正能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80 | 平邑县利诺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81 | 平邑国兴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A |
82 | 平邑县华玉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83 | 平邑县正汇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84 | 平邑县瑞和工艺品厂 | 平邑街道 | A |
85 | 平邑县润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86 | 平邑九弘木业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87 | 平邑县富鹏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88 | 平邑县旭一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89 | 山东祥平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90 | 冠之林(山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1 | 山东科美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92 | 平邑县宏信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93 | 临沂众邦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94 | 平邑县泰维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95 | 临沂亮丽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96 | 平邑县润东旋皮厂 | 铜石镇 | A |
97 | 山东科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8 | 平邑县众兴水务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99 | 平邑县浩宇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00 | 平邑县石忆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A |
101 | 平邑县鸿涛旋皮厂 | 铜石镇 | A |
102 | 平邑县京华旋皮厂 | 卞桥镇 | A |
103 | 平邑宏盛木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104 | 平邑县机械制造工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05 | 平邑振兴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06 | 临沂市喜友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07 | 临沂金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08 | 平邑县诚递旋皮厂 | 卞桥镇 | A |
109 | 山东和舜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0 | 平邑小石匠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1 | 平邑县庆华板皮厂 | 卞桥镇 | A |
112 | 山东亿家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13 | 平邑县前永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4 | 平邑县宁泉矿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115 | 平邑得源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11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梓聪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117 | 平邑天昊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18 | 平邑韵蒙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119 | 临沂聚创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0 | 平邑鑫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21 | 平邑县旺发源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122 | 平邑县瑞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3 | 平邑县祥涛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A |
124 | 平邑县京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25 |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冷藏厂 | 平邑街道 | B |
126 | 临沂九州天润中药饮片产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27 | 平邑县鑫盛源门窗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128 | 平邑至杰塑料制品厂 | 仲村镇 | B |
129 | 平邑恒鑫包装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30 | 山东润雪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31 | 番茄家居(山东)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32 | 临沂康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33 | 平邑县乐嘉木制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34 | 平邑县木名生物质颗粒厂 | 丰阳镇 | B |
135 | 碧陆斯光电(山东)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6 | 平邑县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7 | 临沂市玉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38 | 平邑县宏拓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9 | 平邑县鹏润食品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140 | 平邑县超顺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41 | 平邑县明哲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2 | 平邑县宇研木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43 | 平邑县泽弘裕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4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颐康水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45 | 临沂嘉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6 | 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7 | 平邑锦运板材厂 | 铜石镇 | B |
148 | 临沂利山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9 | 平邑县佳兴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0 | 平邑县晨丰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151 | 平邑润宇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52 | 平邑县鑫森木业板材厂 | 铜石镇 | B |
153 | 平邑县凯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4 | 山东跃特管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55 | 平邑万邦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6 | 平邑县君森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57 | 平邑广仁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B |
158 | 平邑鸿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9 | 平邑县山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60 | 建厦石业(平邑)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1 | 平邑亿丰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2 | 临沂市华刚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3 | 平邑县旺山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64 | 平邑县白彦镇徐庆臣木材加工厂 | 白彦镇 | B |
165 | 平邑县华源旋皮厂 | 铜石镇 | B |
166 | 临沂信康达包装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67 | 平邑县时成月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68 | 平邑县丽之泉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69 | 平邑腾林生物能源厂 | 卞桥镇 | B |
170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高胜旋皮厂 | 柏林镇 | B |
171 | 山东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2 | 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3 | 平邑县红盛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4 | 盛文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75 | 平邑县庞大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76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77 | 平邑县健达食品厂 | 地方镇 | B |
178 | 平邑县吉孝木制品加工厂 | 丰阳镇 | B |
179 | 平邑县昱茂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80 | 平邑县恒泰生物质颗粒厂 | 温水镇 | B |
181 | 临沂和美肉类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2 | 平邑恒森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83 | 平邑县一帆木板皮厂 | 临涧镇 | B |
184 | 平邑源汇鑫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5 | 山东君鼎建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86 | 平邑胜凯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7 | 平邑县齐发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88 |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89 | 山东金联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90 | 平邑县心鑫面粉厂 | 平邑街道 | B |
191 | 平邑县弘辉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92 | 平邑中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3 | 平邑县红星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94 | 平邑县盈润木材厂 | 地方镇 | B |
195 | 平邑县祥硕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96 | 平邑泰瑞油脂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97 | 山东儒辰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8 | 平邑县冠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99 | 平邑鲁兴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200 | 平邑县泽贤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201 | 临沂中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2 | 临沂市福泰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3 | 山东富士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4 | 平邑县鑫宝板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B |
205 | 平邑县顺诚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206 | 华憬(山东)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7 | 平邑县恒磊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8 | 平邑县闽玉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9 | 平邑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0 | 平邑县三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1 | 临沂益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212 | 平邑祥盛生物质颗粒厂 | 丰阳镇 | B |
213 | 平邑森顺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14 | 山东金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215 | 平邑县福多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216 | 平邑县嘉城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217 | 平邑县有铭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18 | 平邑县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9 | 平邑县宝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220 | 平邑县凯凯服饰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221 | 山东东扬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22 | 平邑县宏欣工艺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23 | 平邑华屹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24 | 平邑县锦材生物质燃料厂 | 卞桥镇 | B |
225 | 平邑县永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26 | 平邑县华旭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27 | 平邑县新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28 | 平邑县亿宸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229 | 平邑县庆奎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230 | 平邑县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231 | 临沂赛尔特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32 | 平邑县腾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33 | 山东英健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34 | 平邑县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35 | 平邑旭祥木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236 | 平邑鲁邦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37 | 平邑县浚源纺织厂 | 武台镇 | B |
238 | 平邑县浩宇木材加工厂 | 开发区 | B |
239 | 山东和鲁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0 | 临沂顺佳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41 | 平邑冠荣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42 | 平邑众康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43 | 平邑县晟家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244 | 平邑县龙之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5 | 临沂众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6 | 平邑县文志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247 | 临沂城山页岩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248 | 平邑立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49 | 山东联发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50 | 平邑县艺群木材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251 | 山东鸿蒙机械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252 | 平邑县金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53 | 山东佳盛锻造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54 | 山东盛鲁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55 | 山东宁鸣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56 | 平邑金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257 | 平邑县前马槽木材加工厂 | 临涧镇 | B |
258 | 平邑金发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59 | 平邑县恒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60 | 平邑县联正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261 | 平邑县利红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262 | 平邑县天恩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63 | 临沂市鲁冠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64 | 平邑县荣云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65 | 平邑金利源纸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66 | 平邑县陈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67 | 平邑县伟胜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68 | 平邑县付新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269 | 山东祥峰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0 | 平邑建源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271 | 临沂华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2 | 平邑县盛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3 | 平邑奥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4 | 平邑县顺航木板皮厂 | 温水镇 | B |
275 | 平邑县鲁盛衡器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76 | 平邑县华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77 | 平邑诚鑫聚劳保手套厂 | 平邑街道 | B |
278 | 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79 | 平邑县国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0 | 平邑县华英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1 | 平邑县国明异型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82 | 平邑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3 | 平邑县森旭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284 | 临沂亿沣原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85 | 山东硕隆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6 | 平邑众鑫生物能源厂 | 卞桥镇 | B |
287 | 平邑县奥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88 | 平邑县裕泰洁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89 | 临沂通顺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90 | 平邑金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91 | 平邑亨达花岗石厂 | 平邑街道 | B |
292 | 平邑县兴玉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93 | 临沂润园山泉水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294 | 平邑县宝鑫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295 | 平邑县宽洋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296 | 平邑联拓木业板材厂 | 临涧镇 | B |
297 | 临沂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98 | 平邑县联通泵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99 | 平邑县胜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0 | 临沂星宁手套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01 | 平邑县创新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02 | 临绍(平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303 | 临沂致付服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4 | 平邑县鑫顺航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5 | 平邑铭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306 | 平邑县钘升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307 | 平邑县金象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08 | 平邑仟顺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B |
309 | 平邑县成轩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310 | 平邑东瑞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11 | 平邑县新禾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12 | 平邑县家旗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313 | 平邑县立翔新型建材厂 | 仲村镇 | B |
314 | 山东瑞蒙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15 | 平邑多尔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316 | 临沂瑞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317 | 山东威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18 | 平邑泰奉药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19 | 平邑县光通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20 | 临沂立林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21 | 平邑县众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22 | 平邑明亿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23 | 平邑县兴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24 | 临沂市旺之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25 | 山东乡村季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326 | 平邑县福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27 | 平邑县鑫蒙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328 | 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29 | 平邑尚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30 | 临沂果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31 | 平邑县玉翔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32 | 平邑县鲁旺生物质颗粒厂 | 平邑街道 | B |
333 | 新洁源(平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34 | 平邑县资邱尹家村砖厂 | 卞桥镇 | B |
335 | 平邑县兄弟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36 | 山东开磊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37 | 临沂市金亿祥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38 | 山东良创机械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39 | 平邑县卞桥镇王照国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40 | 山东澳邦木业板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41 | 平邑健桥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342 | 平邑鑫航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343 | 平邑县西蜀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44 | 平邑林德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45 | 平邑建森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346 | 临沂洛菲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47 | 平邑县鑫兴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48 | 平邑县源隆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349 | 平邑县鑫圆旋皮厂 | 温水镇 | B |
350 | 临沂市鑫磊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51 | 平邑县媛林木材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52 | 平邑县永发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53 | 平邑县石都顺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54 | 平邑县华盛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55 | 平邑广源钙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356 | 平邑县高行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357 | 临沂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358 | 平邑县纪伟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59 |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60 | 平邑亨通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61 | 平邑县中恒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62 | 平邑县媛娜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363 | 平邑县中冠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64 | 平邑县万石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65 | 平邑县庆涛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66 | 平邑县广源木制品加工厂 | 柏林镇 | B |
367 | 临沂盛瑞热处理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68 | 平邑县鑫志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69 | 平邑县鑫凯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70 | 平邑闽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1 | 平邑县和坤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2 | 平邑县德宝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3 | 平邑县康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74 | 平邑县泰沂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75 | 平邑县盛鑫木板皮厂 | 温水镇 | B |
376 | 平邑县宏源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377 | 山东银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78 | 平邑县慧玉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79 | 临沂旭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80 | 平邑县康之林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381 | 平邑县勇锋花岗石厂 | 平邑街道 | B |
382 | 临沂市瑞丰电器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383 | 山东承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84 | 临沂市岳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85 | 临沂市蒙阳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86 | 临沂亿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387 | 临沂市金喜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88 | 平邑县华蒙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389 | 平邑弘玉新型材料厂 | 卞桥镇 | B |
390 | 临沂市金泰沂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391 | 平邑县鑫磊页岩砖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392 | 平邑县兴丰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393 | 平邑县滔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394 | 平邑县邑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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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平邑县润鑫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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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山东申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400 | 平邑县佳顺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401 | 临沂市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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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平邑远景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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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平邑中新饲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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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山东洪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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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临沂华锦包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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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临沂市口口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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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平邑县锦源塑编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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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平邑县顺利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C |
476 | 山东钜翔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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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平邑县顺发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C |
481 | 临沂市鸿岩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82 | 临沂市金顺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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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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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平邑县金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493 | 临沂市家乐福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494 | 平邑县泓锦塑编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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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平邑振平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499 | 山东恒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00 | 平邑县元林预制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01 | 平邑瑞材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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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平邑盛和生物能源厂 | 温水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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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平邑永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510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511 | 平邑鸿腾木材加工厂 | 温水镇 | C |
512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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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平邑滕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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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平邑县隆润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17 | 平邑县佳誉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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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平邑德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22 | 临沂市奥灵奇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23 | 临沂市臻德钙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24 | 山东晨坊时装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25 | 平邑县新发振平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26 | 平邑县龙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27 | 平邑县源丰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528 | 山东先达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29 | 平邑乐发石料厂 | 流峪镇 | C |
530 | 山东红旺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31 | 山东仙屹药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32 | 平邑县勇登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33 | 平邑县永明异型石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534 | 平邑县宏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35 | 平邑富圣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536 | 平邑县兆发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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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山东金马传承石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539 | 山东田多旺生物菌肥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40 | 平邑县诚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1 | 平邑宏胜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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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平邑吉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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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平邑县志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7 | 平邑县铭瑞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8 | 平邑县晟强石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49 | 平邑县邑博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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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正鑫页岩砖厂 | 柏林镇 | C |
556 | 山东旭利来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57 | 山东泽霖门窗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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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山东拜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67 | 平邑县蔡松立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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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平邑德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73 | 临沂尚禾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74 | 平邑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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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平邑县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579 | 平邑县东起旋皮厂 | 丰阳镇 | C |
580 | 山东华首木制品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81 | 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82 | 临沂神道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83 | 临沂市彦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84 | 平邑县鑫建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585 | 平邑县伟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586 | 平邑县辛明旋皮厂 | 丰阳镇 | C |
587 | 平邑县利同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588 | 平邑县鲁玉雕刻厂 | 平邑街道 | C |
589 | 平邑县铭林木材加工厂 | 流峪镇 | C |
590 | 平邑泰正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591 | 平邑县同彬木制品厂 | 郑城镇 | C |
592 | 平邑县润恒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C |
593 | 山东农夫罐头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94 | 山东和优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595 | 山东尹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596 | 山东冠兴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97 | 平邑县盛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598 | 临沂康路全谷物面粉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599 | 平邑县伟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0 | 临沂海发车辆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1 | 山东东澳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02 | 平邑县祥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3 | 平邑丫丫手套厂 | 仲村镇 | C |
604 | 平邑县志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5 | 平邑县鑫特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06 | 平邑县兴军异型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07 | 山东懒宝家具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608 | 平邑县畅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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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临沂市达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11 | 临沂康牛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12 | 平邑县顺强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13 | 平邑万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14 | 平邑县佳木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615 | 平邑现义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16 | 山东天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17 | 临沂市聚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18 | 平邑县众成鑫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619 | 山东冠玉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620 | 山东平邑泰和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21 | 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22 | 平邑赵治龙劳保手套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23 | 山东邑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24 | 平邑尚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25 | 平邑大山沟豆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626 | 平邑县金木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C |
627 | 平邑县强冠水泥制管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28 | 平邑山亿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29 | 平邑如亿手套厂 | 平邑街道 | C |
630 | 平邑浩涵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31 | 山东正然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32 | 山东德伦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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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 平邑县军利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40 | 平邑弘德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41 | 平邑丰辉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42 | 平邑县丰通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643 | 临沂蒙山菲沙酒庄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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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平邑县恒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646 | 平邑县盛祥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C |
647 | 临沂市强豪石英石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648 | 平邑县鑫岭塑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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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平邑县宏顺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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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平邑恒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653 | 山东康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654 | 临沂臻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55 | 临沂盛优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56 | 平邑县广力石材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657 | 山东锦源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58 | 临沂市蒙山一家人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59 | 临沂燕山钙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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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 山东安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62 | 平邑品石通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63 | 山东洪宽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664 | 平邑华兴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65 | 平邑县鑫正木材厂 | 柏林镇 | C |
666 | 平邑县金博昊食品厂 | 地方镇 | C |
667 | 平邑天宝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68 | 平邑聚成生物质颗粒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69 | 平邑荣信木业厂 | 温水镇 | C |
670 | 平邑县成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71 | 平邑县明源旋皮厂 | 卞桥镇 | C |
672 | 平邑县创磊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673 | 临沂市福乡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74 | 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675 | 平邑县永基钻石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676 | 山东蓝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77 | 山东亚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678 | 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679 | 山东绿源特种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白彦镇 | C |
680 | 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681 | 平邑华邑木制品厂 | 仲村镇 | D |
682 | 平邑县鑫鼎古瓦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D |
683 | 平邑诚意机械制造厂 | 地方镇 | D |
684 | 平邑飞腾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D |
685 | 平邑县兵峰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D |
686 | 临沂淼林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687 | 平邑县万友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D |
688 | 临沂市蜜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689 | 临沂市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690 | 平邑金稞木制品厂 | 流峪镇 | D |
691 | 平邑县浩尔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D |
692 | 临沂伟宸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D |
693 | 平邑厚娣木材加工厂 | 柏林镇 | D |
694 | 平邑县福刚木材厂 | 柏林镇 | D |
695 | 平邑县泽林木板材厂 | 柏林镇 | D |
69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彦存旋皮厂 | 柏林镇 | D |
69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日日茂金旋皮厂 | 柏林镇 | D |
698 | 山东信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郑城镇 | D |
699 | 平邑士强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D |
700 | 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D |
701 | 平邑县天蓝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702 | 平邑县祥伟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D |
703 | 平邑县鑫鸿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D |
704 | 平邑县永言板皮厂 | 卞桥镇 | D |
705 | 平邑运升旋皮厂 | 卞桥镇 | D |
706 | 平邑信燚旋皮厂 | 卞桥镇 | D |
707 | 山东大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D |
708 | 平邑县金陆城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D |
709 | 平邑县华坤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0 | 平邑银磊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1 | 平邑兴利针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2 | 平邑兴荣开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D |
713 | 平邑恒达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714 | 平邑润恒纺织厂 | 平邑街道 | D |
715 | 平邑海天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平政办发〔2025〕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26号)和关于加强“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工作任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种生态功能类型。我县属于水土保持型生态功能区,评价内容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监管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资金专门用于县域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根据上级要求,2025年我县县域生态自查报告务必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评价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的相关环境指标数据,认真按照《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见附件2)要求,及时组织填报。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监测数据报送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汇总上季度环境监测数据,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阶段:完成自查报告
11月27日前,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工作组汇总并编制《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自查报告》和资料汇编,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县政府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确保数据准确。各部门要按照指标解释核算数据,对上报数据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作出说明,对上报的评价数据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数据采集、材料报送、现场核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如实反映我县生态环境状况,确保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资金支付力度。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以本方案实施为契机,保持生态环境高压监管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推诿扯皮、工作敷衍、监管缺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各生态改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附件:1.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
附件1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尹传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姚 冬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苏文杰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成 员:陈金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永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如冰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仇广庆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李宗泽 县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局长
张 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先胜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
姚 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毛百华 县水土保持中心主任
张 磊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魏 凯 县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姚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
一、指标数据证明材料
序号 |
指 标 |
责任单位 |
1 |
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
|
3 |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
|
4 |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
5 |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
6 |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利局 |
7 |
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土保持中心 |
8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住建局 |
9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综合执法局 |
10 |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
县财政局 |
11 |
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统计局 |
12 |
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13 |
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
14 |
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 |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15 |
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统计局、县发改局 |
二、单项管理指标
1.生态保护修复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评分依据: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1.2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表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
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评分依据:①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②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1.3我县不涉及该项指标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水土保持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5分。根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最高5分。
评分依据: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2.环境污染防治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情况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计分方法:5分。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最终得分:①+②。
计分依据: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②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分。
2.2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
指标解释: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变化状况,综合体现县域污染治理成效;主要污染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计分方法:10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
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3分。
评分依据:①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评分方法:7分
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2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1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3.绿色协调发展
3.1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7分。
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
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
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1×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评分依据: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3.2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评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评分依据: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4.城乡人居环境
4.1农村环境整治情况、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综合执法局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或该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
评分依据:①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②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4.2污水收集处理情况
4.2.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总排放量的比例;污水管网覆盖率是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4.2.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情况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4.2.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4.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表、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②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4.4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按季度监测,4次/年;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次/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2)“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三、综合管理指标
(一)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简要概述
指标解释:简要概述评价年在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生态保护成效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等。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土保持中心、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指标解释: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相关数据(原则填报评价年,若评价年数据未出,填报上年度数据)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水土保持中心、县委社工部
(三)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
指标解释:填报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原则填报评价年,若评价年数据未出,填报上年度数据)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政办字〔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3〕4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地县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发展中心、唐村水库管委会、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接收准备;通知有关镇街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镇街按照上级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及镇街组织、协调和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铁路、广电、体育、气象、水文、林业、渔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镇街接到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 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每日15时之前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市应急局。
4.1.8 对于干旱灾害,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 县政府、镇街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镇街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委宣传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储备局支援。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淹没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急救援队、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镇街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镇街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提升。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镇街通报,所涉及镇街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二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受灾地区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区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街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镇街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2.3 根据镇街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于每年10月底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县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镇街组织接收、调拨和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
6.3.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镇街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局收到镇街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县政府、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县政府、镇街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县政府、镇街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县政府、镇街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7.1.6 县政府、镇街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受灾地区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政府、镇街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镇街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工信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县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 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地区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镇街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政府、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煤、电、油、气等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及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县政府、镇街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政府、镇街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镇街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 县政府、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应急抢险队伍、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水文、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级、镇街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4 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 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 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 宣传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及以上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任字〔20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李振华同志挂职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间1年);
杨光同志挂职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时间1年);
石秋荣同志不再担任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4〕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我县完成了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该成果广泛征求了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听证。2024年4月12日通过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22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商住混合、工业用途,分别确定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的土地权利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平政发〔2022〕2号)文件中标定地价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平邑县城区标定地价成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
附件
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成果
一、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范围
以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范围为主,包含经济开发区,总面积53.6809平方公里(其中,商服用地公示范围11.2648平方公里,住宅用地公示范围11.5509平方公里,商住混合用地公示范围15.6305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示范围15.2347平方公里)。
二、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内涵
(一)估价期日:2022年1月1日。
(二)权利特征:完整的土地权利价格,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现状:按证载或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依据。
(四)土地用途:证载或经批准的合法用途。
(五)容积率:合法现状容积率或规划容积率(地上)。
(六)使用年期的设定:出让土地设定为商业用途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七)价格表现形式:
对于容积率高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
对于容积率低于或等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时以及其他用途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
(八)价格类型:正常市场价格。
(九)市场假设:市场特征为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
(十)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三、标定地价内涵更新表
项目 |
内涵 |
||
商服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4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7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工矿仓储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5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商住混合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对应用途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信息表
| 序号 | 标准宗地编码 | 位置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面积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设定使用年期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楼面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楼面地价 | 标定地价 | 楼面地价 |
| 1 | 371326G6100101 | 银花路以南,建设路以东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60000.7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42 | / |
| 2 | 371326G6100201 | 东城项目聚集区,平泰路以北,泰山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9647.0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7 | / |
| 3 | 371326G6100301 | 石材城片区,舜帝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152714.0 | 1.2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8 | / |
| 4 | 371326G6100401 | 平邑街道石崮庄村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7081.0 | 1.1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5 | / |
| 5 | 371326S5400701 | 东阳路以南,祊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方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51181.7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096 | 731 |
| 6 | 371326S5400901 | 石材城,舜帝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6054.3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944 | 472 |
| 7 | 371326S5400601 | 石都大道以北,仲子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996.8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13 | 906 |
| 8 | 371326S5400501 | 舜帝路以东,银花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31606.1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68 | 934 |
| 9 | 371326S5400301 | 浚东路以南,温凉河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1686.5 | 2.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2449 | 1113 |
| 10 | 371326S5400801 | 东部颛臾一村,浚河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4656.9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885 | 590 |
| 11 | 371326S5400401 | 银花路以南,金邑首府以北,同承检测线以东,天泰种业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4333.4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501 | 1001 |
| 12 | 371326S5400101 | 北苑居委道路以南,浚河北路以北,北苑居委沿街楼以东,北苑居委土地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6117.9 | 3.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3853 | 1204 |
| 13 | 371326S5200201 | 城区东部,滨河东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2462.6 | 1.4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632 | 1165 |
| 14 | 371326H0000501 | 城莲花山路以南,财源路以东 | 商住(40%、60%) | 出让 | 20674.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15693 | 5812 | 8020 | 2970 | 11088 | 4107 |
| 15 | 371326H0001001 | 大南泉社区,银花路以北 | 商住(29%、71%) | 出让 | 40161.3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691 | 2769 | 6515 | 2413 | 6533 | 2539 |
| 16 | 371326H0000801 | 银花路以南平安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40%、60%) | 出让 | 44063.4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6853 | 2636 | 7098 | 2730 | 6996 | 2691 |
| 17 | 371326H0000301 | 温凉河路以南,平吉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43807.6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248 | 2385 | 6441 | 2928 | 6199 | 2818 |
| 18 | 371326H0000701 | 银花路以南,金花路以北,板桥路以东,汉阙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58492.0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076 | 2307 | 4605 | 2093 | 4697 | 2135 |
| 19 | 371326H0000201 | 兴水路以北,孝德路以西 | 商住(25%、75%) | 出让 | 21553.6 | 1.4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3541 | 2529 | 3519 | 2514 | 3524 | 2517 |
| 20 | 371326H0000601 | 莲花山东路以东 | 商住(15%、85%) | 出让 | 13473.0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4300 | 1720 | 3929 | 1572 | 3982 | 1810 |
| 21 | 371326H0000401 | 浚河路以北,文化路以东 | 商住(50%、50%) | 出让 | 19582.6 | 3.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712 | 2625 | 7718 | 2086 | 8712 | 2355 |
| 22 | 371326H0000101 | 万平线与新枣路交叉口 | 商住(20%、80%) | 出让 | 31310.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7117 | 2636 | 6515 | 2413 | 6634 | 2457 |
| 23 | 371326Z7100101 | 淮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1882.3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9 | 2552 |
| 24 | 371326Z7100301 | 温凉河路以北,仲子路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1802.2 | 2.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5942 | 2377 |
| 25 | 371326Z7100401 | 莲花山路以北,天宇博物馆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8567.2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384 | 2256 |
| 26 | 371326Z7100501 | 金花路以北齐鲁医院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7664.7 | 1.8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4 | 2124 |
| 27 | 371326Z7100201 | 黄金路以北,香山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38269.5 | 2.0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4922 | 2461 |
| 28 | 371326Z7100601 | 明德路以东,平成路以南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8358.8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032 | 2021 |
| 填表说明:表中填写单位分别为:面积,平方米;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图
平政发〔2024〕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我县完成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定级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期条件下的各级别范围土地平均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2.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3.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4.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
5.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一级、二级地“六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燃气、通讯和土地平整);三级、四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讯和土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1.5,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2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一)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二) |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 一级 | 2134 | 142 | 2123 | 142 | 406 | 27 | 660 | 44 | 378 | 25 |
| 二级 | 1665 | 111 | 1592 | 106 | 325 | 22 | 525 | 35 | 300 | 20 |
| 三级 | 1165 | 78 | 870 | 58 | 247 | 16 | 423 | 28 | 225 | 15 |
| 四级 | 734 | 49 | / | / | / | / | 300 | 20 | / | / |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项目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项目用地。
附件3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四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3,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4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表
| 乡镇名称 | 级别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 仲村镇、保太镇、卞桥镇、地方镇、铜石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245 | 16 |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20 | 15 | |
| 流峪镇、白彦镇、武台镇、临涧镇、丰阳镇、郑城镇 | 一级地 | 490 | 33 | 530 | 35 | 220 | 15 |
| 二级地 | 400 | 27 | 430 | 29 | 200 | 13 | |
| 温水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300 | 20 |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40 | 16 | |
| 柏林镇 | 一级地 | 610 | 41 | 610 | 41 | 300 | 20 |
| 二级地 | 530 | 35 | 530 | 35 | 240 | 16 | |
| 蒙山旅游区 | 一级地 | 800 | 53 | 800 | 53 | / | / |
| 二级地 | 725 | 48 | 730 | 49 | / | / | |
附件5
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政办字〔2024〕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0〕41号)同时停止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气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和国网平邑县供电公司等。
(二)机构职责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发布我县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解除和调整我县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排污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严格审核,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至少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采取禁限行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采取禁限行措施。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令,可在县城区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一)组织保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按照各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消息。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附件: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分工 |
| 1 | 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2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协调县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3 | 县委网信办 |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4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5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6 | 县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7 | 县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8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工信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0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交警大队、住建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县乡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2 | 县公路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3 | 县卫健局 | 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4 | 县体育发展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5 | 县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6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7 | 国网平邑供电公司 |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平政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县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以及政府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评估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
(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六)向社会公布。
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经“三统一”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十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请制定机关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起草单位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条专家可以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四)出台时机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等具体问题的,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程序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三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再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审核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四)评估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六)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交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研究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
第三十四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审核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研究;
(二)要求起草单位当面说明情况;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合法的意见;
(二)应当事先请示同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并由主办机关进行“三统一”。
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PY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四十二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有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可以通过网站专栏统一公布。
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六章 备案
第四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
第四十九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政府办公室、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七章 实施后评估与清理
第五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首次评估应当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完成。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承担。
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制定机关负责;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备案。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一般不再继续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对拟继续执行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再标注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修改个别文字表述或者管理部门名称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的,可以公布修改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规范性文件以公布修改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同时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备案。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做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六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需要进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清理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具体承担。
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确认继续有效。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九条内容的;
(三)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五)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五)阶段性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六十六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等予以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十条制定机关发现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工作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制发规范性文件而未制发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
第七十三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平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县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以及政府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评估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
(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六)向社会公布。
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经“三统一”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十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请制定机关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起草单位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条专家可以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四)出台时机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等具体问题的,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程序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三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再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审核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四)评估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六)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交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研究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
第三十四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审核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研究;
(二)要求起草单位当面说明情况;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合法的意见;
(二)应当事先请示同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并由主办机关进行“三统一”。
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PY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四十二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有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可以通过网站专栏统一公布。
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六章 备案
第四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
第四十九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政府办公室、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七章 实施后评估与清理
第五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首次评估应当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完成。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承担。
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制定机关负责;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备案。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一般不再继续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对拟继续执行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再标注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修改个别文字表述或者管理部门名称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的,可以公布修改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规范性文件以公布修改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同时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备案。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做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六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需要进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清理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具体承担。
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确认继续有效。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九条内容的;
(三)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五)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五)阶段性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六十六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等予以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十条制定机关发现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工作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制发规范性文件而未制发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
第七十三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平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4〕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起草单位要具有担当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量完成目录、计划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要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各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
县司法局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对承办、起草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项)
1.《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承办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2.《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实施方案》(承办单位: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件)
1.《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财政局)
2.《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司法局)
平政任字〔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李翔宇同志 挂职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时间1年);
张 祥同志 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 娟同志 任县科技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刘 金同志 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郭朝峰同志 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
刘昌利同志 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徐 鹏同志 任县商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张建军同志 任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 伟同志 任县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立强同志 任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区域协同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金 菊同志 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杨秀梅同志 任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国栋同志 任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善宏同志 任县实验小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彭继红同志 不再担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光军同志 不再担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职务;
朱卫国同志 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副局长、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加伟同志 不再担任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县教师进修中心、县招生考试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和才同志 不再担任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吴纪永同志 不再担任县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职务;
乔志正同志 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政字〔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渔业领域63项行政处罚权和3项行政强制权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至县农业农村局行使,请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对接、积极沟通,做好划转事项交接工作。
附件: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事项清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渔业领域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 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82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84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85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1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3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4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398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0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3 | 对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05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0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2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5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6 | 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行政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8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19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0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2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4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5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26 | 对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2 |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3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4 | 对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的行政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5 |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6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7 | 对使用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的行政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39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2 | 对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3 |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5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6 | 对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7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8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49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51 | 对违反规定,私增渔船功率的行政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55 | 对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56 | 对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行政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0 | 对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的行政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3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4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6 | 对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行政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8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69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0 | 对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1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2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行政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6 | 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娱乐性渔业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78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0 | 对渔业船舶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1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6 | 对擅自改变内陆水域渔业船舶主尺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88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91 | 对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出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93 |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496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506 | 对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508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3700000220511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4 | 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29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 65 | 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1 |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 66 | 行政强制 | 3700000320034 |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行政强制 |
平政办字〔2024〕2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省政府《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临沂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重点行业绿色转型需求和民生消费改善提升需求,提高先进产能、高效产品设备比重,有效扩大需求和提高供给能力,聚力回收体系建设、环保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工业技改提升、多领域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产品供给能力升级、高效循环利用、绿色低碳产业培育、行业技术标准提升等重点任务,推动全县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工业重点领域先进产能比重有效提升;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000辆以上,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淘汰;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00辆,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售比值达到0.9:1,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8%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工业技改提升
(一)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木业、建材、装备制造、手套纺织、罐头食品、金银花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落实《平邑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工业企业更新换代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积极参与省、市技术改造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设备更新改造服务商。(县工信局)
(二)推进数据赋能产业行动。通过标杆引领、样本示范、平台赋能,分类梯次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龙头企业聚焦全要素、全流程、全生态,开展多场景、多层次试点示范,有效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建设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数字领航”企业。积极参与“工赋临沂•智改数转”数字赋能深度行活动,以木业、食品等细分行业为突破,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本,以点带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加快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到2025年,力争培育“晨星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8家,上云工业企业100家。(县工信局)
(三)提高产业绿色低碳水平。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更新能耗排放不达标、安全风险隐患大的老旧装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设备。(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25年,命名或批准创建的生态工业园区不少于1个。(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到2025年,累计建成市级以上绿色工厂2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家。(县工信局)建设一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多领域设备更新
(一)推动建筑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县住建局)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县委政法委、县交警大队)
(二)加快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持续推进电动化替代,保持全县公交车电动化替代率5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邮政用车和出租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县交通运输局)
(三)引导老旧农业机械更新。继续实施农业机械购置及报废更新补贴,对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报废淘汰老旧农机给予补贴。探索建立农机报废回收利用网点,促进废旧农机装备再制造,提升农业装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县农业农村局)
(四)提高教育文旅设备水平。全面提升我县教育现代化水平,推动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德才技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装备,改善教科研条件。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持续做好全县中小学校教学装备和教学仪器配置及更新工作。(县教体局)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县文旅局)
(五)增强卫生领域设备配置。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支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各镇街卫生院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全县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实施村卫生室改造提升行动,全面优化硬件配备。(县卫健局)
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制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每年举办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2场以上,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县商务局)推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更新应用新能源汽车。(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引导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制定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落实“山东省家电消费节”活动部署,开展绿色智能家电进乡镇、进街道、进社区等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鼓励联动平台、家电生产销售企业,采取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方式积极开展“以旧换新”各类促销活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县商务局)
(三)推进家装消费品换新。支持家居卖场、购物中心等设置智能、品质家居体验馆等体验式消费场景,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组织家装生产、流通企业打造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开展家居焕新促销让利活动,引导居民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家居类专业展会。(县商务局)引导餐饮场所无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加装熄火保护装置或以旧换新。(县住建局、县商务局)
五、推动产品供给能力升级
(一)有效提升先进产能占比。聚焦工程机械、农机装备等优势产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增强高端产品供给能力。到2025年,力争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60亿元。(县工信局)
(二)有效提升优质产品产量。坚持突出比较优势、做强龙头企业,重点推动潍柴雷沃丘陵山地玉米收获机械核心零部件、卫禾传动年产50万台(套)高端智能装备传动系统建设、刘宏金刚石刀具金刚石锯片绳锯等项目,借势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条,招引强链、补链项目,营造特色产业生态。(县工信局)
(三)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聚焦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痛点、堵点,编制技术需求和项目清单,积极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高校院所及创新团队“揭榜挂帅”或“赛马”活动,充分吸收联合攻关的各类技术,让我县搭上传统产业装备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顺风车。(县科技局)
六、加快高效循环利用
(一)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型及专业型分拣中心,改造提升现有分拣中心。(县商务局)
(二)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效益。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提质增效,鼓励企业提升回收拆解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推进家电产业“以旧产新”,积极创建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典型企业。(县商务局)支持建设废钢铁、废塑料、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项目,支持家电生产企业、绿色循环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三)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鼓励“互联网+二手”发展模式,引导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水平。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繁荣二手车市场,引导鼓励龙头汽车流通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建立二手车集中整备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二手车品质及售后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资质,拓展海外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县商务局、县公安局)
(四)规范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持续推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落实工信部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培育更多企业入围工信部公告企业名单。(县工信局)
七、培育绿色低碳产业
(一)推动主导产业升级。以需求为导向,用好木业、建材、装备制造、手套纺织、罐头食品、金银花医药等传统主导产业设备更新替代需求大的优势,产业向规模、链条、品牌发力,招引头部企业建设一批建链、补链、强链、固链、融链项目,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向高而攀、向链布局,提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水平。(县工信局)
(二)推动战新产业起势。把新能源产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壮大新能源和储能优势产业,积极推进郑城抽水蓄能项目、平邑压缩空气储能项目、铜石镇1000兆瓦光伏复合地面项目及中节能5GW高效光伏组件智能制造项目落地,着力构建“风光荷储”多能互补的一体化格局。(县发改局)
八、提升行业技术标准
(一)强化标准引领。结合优势产业,引导企业参与能耗排放、产品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标准制修订,推动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在机械、物流、人造板等领域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1-2项。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标准比对分析,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国际标准,支持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县市场监管局)
(二)严格质量监管。结合产业分布、风险会商、投诉举报、时间节点等因素,按照《临沂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持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对发现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严肃查处,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县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认证认可。大力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高端品质认证等,持续推进商品售后服务认证改革国家级试点建设,逐步引导绿色消费,推动商贸服务业质量提升,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到2025年,力争培育高端品质认证企业3家,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达3家,获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达2家,售后服务认证获证企业达3家,“同线同标同质”企业5家。(县市场监管局)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更新换新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总揽的作用,统筹推进更新换新工作。专班各成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分领域细化配套方案,更好地推进各项政策落地。专班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各分领域工作进展、对上争取、配套政策等情况,确保将最好政策机遇转化为最大发展机遇。(县更新换新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班各成员单位)
(二)系统谋划储备项目。全面梳理政策,明确政策要求、项目储备标准、对上争取路径。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主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把政策解读到企业和居民群众。持续开展摸底调研,进一步完善设备更新需求和供给能力台账,建立消费品以旧换新清单,持续谋划储备一批大好项目,把握工作主动权,迅速把“机遇”变“项目”。(县更新换新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班各成员单位)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上争取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上级资金支持范围,并给予优先推荐。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县财政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用减税降费落实的抓力激发企业增收的活力,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分类型精准推送相关政策,分层次精准对接重点企业需求。积极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按3%简易征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县税务局)
(五)优化金融服务供给。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邑监管支局)
(六)提高要素保障水平。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项目,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通过运用增存挂钩政策,合理保障相关项目用地需求。(县资规局)用足用好省级收储能耗指标。(县发改局)
平政字〔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二、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
凡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 1 | 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19〕14号 | PYDR-2019-001001 | 2024年11月08日 |
附件2
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有效期截至日期 |
| 1 | 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发展中心 | 平政办发〔2021〕5号 | PYDR-2021-002001 | 2026年08月20日 |
| 2 | 平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12号 | PYDR-2021-001002 | 2026年12月01日 |
| 3 | 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政办发〔2021〕14号 | PYDR-2021-002003 | 2025年02月06日 |
| 4 |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平政办发〔2022〕12号 | PYDR-2022-002004 | 2024年11月30日 |
| 5 |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教体局 | 平政办发〔2022〕14号 | PYDR-2022-002001 | 2027年10月28日 |
| 6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 | 园林绿化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发〔2022〕15号 | PYDR-2022-001001 | 2028年01月30日 |
| 7 |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2〕16号 | PYDR-2022-001002 | 2028年01月14日 |
| 8 |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3〕2号 | PYDR-2023-001001 | 2028年04月05日 |
| 9 |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 行政审批局 | 平政发〔2023〕6号 | PYDR-2023-001002 | 2025年06月17日 |
| 10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 住建局 | 平政发〔2023〕4号 | PYDR-2023-001003 | 2026年08月31日 |
| 11 |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 烟草专卖局 | 平政办字〔2023〕47号 | PYDR-2023-002001 | 2029年01月14日 |
| 12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3号 | PYDR-2024-002002 | 2029年03月31日 |
| 13 |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 平政办发〔2024〕4号 | PYDR-2024-002001 | 2029年03月31日 |
| 14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24〕6号 | PYDR-2024-002003 | 2029年05月27日 |
| 共325条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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