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4〕1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2024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管作用。
一、围绕中心工作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以公开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聚焦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锚定“加力奋进、智勇争先,加快推动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信息公开和解读。围绕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加大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立足“为民建城、建城惠民”,加大城市更新建设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关切,全面引导公众参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聚焦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关键领域,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等事项,持续做好重要政策宣传发布和解读工作。加大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以及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河流水质、供水厂出水安全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状况,厚植高质量发展生态底色。
(二)以公开助推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围绕稳就业促增收,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不同群体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围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以“卫生提质增效年”行动为契机,加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控、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围绕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房票”“认房不认贷”“带押过户”“降低首付”“租赁型人才公寓”等政策措施的宣传普及。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强“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有关政策推送,重点推送老年助餐、银发经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等支持政策和措施。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标准及办理指南,并持续动态更新。
(三)以公开助推监管效能提升。加强行政机关权力配置信息公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和机构职能信息的调整和公开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及招投标、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对照梳理《2024年山东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指标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整改完善,确保工作成效。
二、围绕政策实施强化政策发布和政策解读
(四)提升政策集中发布质效。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做好各类政府文件分级分类展示工作,确保入库公文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并同步推送至省级政府文件库。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打通惠企政策通道,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选取部分企业群众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的领域,提升政策公开质量和效率。以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加强已公开政策的信息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动态更新,以公开的准确性保障执行的准确性。
(五)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准确把握政策解读工作重点,聚焦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发展、扩大有效需求、重点领域改革、高水平开放、高质量招商引资、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政策,开展深入解读,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涉及办事服务的政策性文件,要确保政策解读内容与实际办事要求一致。充分发挥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策参与制定者的作用,综合运用现场集中宣讲、撰写评论文章、制作轻松易懂的政策短视频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解读。
三、围绕服务质效提升持续推进政民互动
(六)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做好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水平,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围绕征地拆迁、国土空间规划、社会保障等企业群众高度关注领域,深入研究分析,推动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向主动公开转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规范格式和内容,保证用词准确严谨,按时高质出具答复告知书。
(七)深化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继续推进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企业法人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深入落实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进一步完善意见征集、采纳、反馈等工作机制。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制定涉企政策要主动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常态化开展政策评价,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
(八)增强政民互动交流实效。各镇街、各部门要集中组织本级政府部门开展政府开放活动,精心设置议题,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让公众体验政府工作,通过现场座谈、问卷调查等收集意见建议。加强对收集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在作出公开决策时予以考虑,并将吸收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领导信箱、在线访谈、网友留言、意见征集、建言献策等互动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及时公开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四、围绕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九)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以前期编制完成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为基础,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确定法定公开事项,年底前形成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渠道、责任等要素,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目录事项内容,做到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其他事项审慎主动公开。
(十)切实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健全完善备案管理、开设关停、检查通报等全链条工作制度。不断优化政府网站功能建设,有序推进政府网站IPv6改造任务,持续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留言办理工作。加强政务新媒体“瘦身提质”,突出做大做强主账号,积极培育优质精品账号,强化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保障政务数据开放安全。
(十一)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特色化建设。加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以提升为民服务效能为目的,对全县现有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进行规范升级,做强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强化县乡两级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探索在社区和部门建设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政务公开专区专区。积极拓展政务公开专区功能,有序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咨询、办事流程场景展示等活动,推动公开与服务深度融合。
五、围绕工作提质增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对需要多部门、多机构配合的公开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积极配合、高效落实,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三)强化培训监督。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灵活采取集中授课、点对点指导、视频会议、线上答疑等方式组织培训活动,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组织1次政务公开集中培训,细化学习政务公开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年度任务,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政务公开业务人员的公开意识和公开能力。加大典型案例学习力度,提升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
(十四)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紧密联系工作实践,推进理论创新,科学合理进行政务公开品牌规划。鼓励“走出去”,到先进地区调查研究,找差距知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促进整体水平提升。
平政办字〔2024〕2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4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2024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家长孤独症科学知晓率,规范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服务,促进儿童健康发展。2024年,为全县0-6岁儿童开展孤独症筛查4.88万人,筛查率达8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为提高全县适龄妇女健康意识,切实保护妇女身体健康,对全县4.1万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多方面争取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50人。(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提高妇女儿童体质和健康水平,为全县240余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牵头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
四、加强孤困儿童关爱帮扶,开展孤困儿童心理辅导志愿服务。为加强孤困儿童关爱帮扶,有效地解决孤困儿童的心理关怀和健康成长难题,2024年暑假,组织开展不少于15场次夏令营活动,为570余名受帮扶孤困儿童开展心理辅导志愿服务。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规范开展助医助学项目。(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慈善联合总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依托全县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450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集中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六、实施“一起云支教,携手创未来”暑期大学生实践项目。为300名农村地区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通过线上“云陪伴”和线下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2024年寒假、暑假对农村少先队员开展“一对一”学业辅导、交流实践等活动,帮助孩子假期进步成长。(牵头单位:团县委,责任单位:各镇街)
七、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有关的涉农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八、建设儿童友好公园。建设提升3处儿童友好公园,在公园内建设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儿童活动区域,为儿童成长提供更多有趣有益的空间和服务。(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新建工会妈妈小屋。开展“工会妈妈小屋”建设及示范点选树工作,加强对小屋的动态管理,规范提升小屋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全县年底建成“工会妈妈小屋”3家。(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街、各基层工会)
十、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建设高品质城市书房1家,开展公益课堂、培训、展览、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演出等20场次,进一步丰富妇女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发展权利,全面提升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各牵头单位要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统筹协调,积极跟踪推进;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通力协作,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形成工作合力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平政办发〔2024〕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和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县政府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82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08件。为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办理工作,现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分析研究,带头分解任务,带头督促落实,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限定时限抓办理,确保建议和提案项项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4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决不能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7月10日前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寄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2.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3.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6.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编号 | 建议人 | 事 由 | 承办单位 |
1 | 邱继超 | 关于规范有序推动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平邑街道、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薛文慧 | 关于行政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申请公车的建议 |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胡仕亮 | 关于持续推进平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实施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胡仕亮 | 关于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帐款问题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
5 | 高 翔等4名 | 关于金牛山公墓纳入国土空间整体规划,变更土地性质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民政局 |
6 | 张现莉等2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 | 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路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镇 |
7 | 廉 超等3名 | 关于发展全县民营经济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商务局 |
8 | 陈桂苗等3名 | 关于教育“双减”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9 | 孙维刚等3名 | 关于提升我县师资力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10 | 何 莉等5名 | 关于重视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 |
11 | 苏长春等4名 | 关于打通县城中心区域断头路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财金集团 |
12 | 徐长凤 | 关于促进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13 | 金晓燕等2名 | 关于全县提高营商环境的建议 | 营转办、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陈斌斌等3名 | 关于提升我县物业服务质量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朱宁增等2名 | 关于促进我县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金融发展中心、财金集团 |
16 | 祝 宏等4名 | 关于在村改居社区附近规划建设便民市场的建议 | 平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牛凤霞 | 关于汉阙路城中社区段规划停车位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18 | 姜运生等2名 | 关于加强治理劣质金银花,规范平邑金银花市场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周 雷等3名 | 关于倾斜用地指标推动棉纺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仲村镇 |
20 | 周 雷等2名 | 关于改善美丽乡村建设均衡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仲村镇 |
21 | 周 雷等4名 | 关于在原宪屯路段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公路中心、仲村镇 |
22 | 周 雷等2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泗水方向和新泰方向道路的建议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仲村镇 |
23 | 常 军等2名 | 关于进一步优化平邑县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建议 |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 |
24 | 胡海洋等2名 | 关于扩建水沟冷库,拉长武台镇水果产业链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武台镇 |
25 | 范 英等2名 | 关于武台镇北武台等4个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建议 | 武台镇 |
26 | 王海桦等2名 | 关于西近台村到万山村道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武台镇 |
27 | 常 军等2名 | 关于兴水河与浚河交汇处,环境治理的建议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水利局 |
28 | 徐凯华等4名 | 关于提升保太万庄工业园区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9 | 孙学萍等3名 | 关于对中小学教学设备更换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保太镇 |
30 | 郭朝峰等4名 | 关于县城北部旅游区加快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金集团、供电公司、保太镇 |
31 | 华 会等4名 | 关于提档花卉苗木产业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32 | 田大柱等4名 | 关于支持保太镇推进农业高质量和多元化发展的建议 | 保太镇、农业农村局 |
33 | 付 霄等4名 | 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34 | 王兆进等3名 | 关于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补贴解决老旧小区管理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财政局 |
35 | 杨 娜等3名 | 关于解决基层卫生系统困难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36 | 李传登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明温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7 | 刘积伟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蒙西线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8 | 姚 刚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李石屋—沂河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9 | 郭增安等3名 | 关于修建明广寺—广固尧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40 | 咸 伟等3名 | 关于改造现有绿化带弥补停车位不足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 |
41 | 刘 燕等5名 | 实施卞桥镇资邱片区驻地城镇建设提升的建议 | 卞桥镇、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42 | 赵启福等4名 | 关于扩宽资红路、文泗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卞桥镇 |
43 | 刘 燕等3名 | 关于扩宽资兴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卞桥镇 |
44 | 唐守强等3名 | 关于加强卞桥镇大崮山防火路建设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卞桥镇 |
45 | 王召兵等4名 | 关于加强卞桥镇木业园区热源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46 | 孟祥山等3名 | 关于推动平邑罐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地方镇、水利局 |
47 | 杨艳明等2名 | 关于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48 | 王路路等2名 | 关于建设休闲食品产业园区的意见建议 | 地方镇 |
49 | 王路路等2名 | 关于在将军路、爱华路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地方镇 |
50 | 陈凡莉等2名 | 关于支持九间棚农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51 | 陈凡莉等2名 | 关于打造地方镇红色文化旅游特色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52 | 周彦彦等3名 | 关于加强对企业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石镇 |
53 | 姜运红等3名 | 加大吴王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54 | 王丽君等3名 | 关于加强吴王崮旅游区道路建设力度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铜石镇 |
55 | 蒋自选等2名 | 关于修缮和气庄村至李家庄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铜石镇 |
56 | 蒋修军 | 关于整治维护老城区各种线杆固定斜拉线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广电网络 |
57 | 程 艳 | 关于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58 | 刘艳红 | 关于温水镇生源流失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交通运输局 |
59 | 马俊强等4名 | 关于沂河路、蒙山旅游专线两侧作为蒙山旅游功能外溢区域进行集中打造提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温水镇 |
60 | 徐 健等4名 | 关于对万平线道路交通安全全面提升整治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
61 | 李 锋等3名 | 关于设立温水镇南林工业园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温水镇 |
62 | 袁振国等2名 | 关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服务能力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63 | 乔 红等3名 | 关于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的建议 | 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 |
64 | 赵月萍等3名 | 关于完善农村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
65 | 孙令军等4名 | 关于促进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
66 | 燕如成等2名 | 关于推动金银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郑城镇 |
67 | 葛 峰等3名 | 对郑城镇温凉河沿线连片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郑城镇 |
68 | 管康宁等3名 | 关于打造山水田园生态康养旅游景点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69 | 崔 伟等3名 | 关于加快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彦镇 |
70 | 党 锋等3名 | 关于实施铜枣路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白彦镇 |
71 | 贾兆民等3名 | 关于建设白彦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议 | 白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
72 | 党 锋等3名 | 关于建设鲁南农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议 | 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73 | 张荣俊等3名 | 关于临涧镇木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4 | 乔志正等2名 | 关于合理调配医保资金,缓解县乡公立医院运营压力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75 | 许文贵等3名 | 关于开展临涧河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
76 | 张其英等4名 | 关于促进临涧镇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77 | 张元启等3名 | 关于将丰阳镇环湖路与临涧镇连通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78 | 周 静等2名 | 关于进一步提升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金集团、丰阳镇 |
79 | 韩文庆等2名 | 关于扶持建设小微工业园区壮大镇域经济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丰阳镇 |
80 | 张召海等2名 | 关于加大扶持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
81 | 姚均花等2名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82 | 闫 芳等2名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丰阳镇 |
附件2
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编号 | 提案人 | 事 由 | 承办单位 |
1 | 东 靓等2名 | 关于金银花公园至宗圣广场增设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建议 | 园林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周建华等2名 | 关于控制社会事务进校园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3 | 范增现等3名 | 关于对莲花山路西首路两边改造提升的建议 | 交警大队、教育和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廉 伟 | 关于发展“沂蒙乡愁”民宿,打造旅游民宿集聚区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5 | 廉 伟 | 关于正确引导知识产权补贴助推科技振兴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王海龙 | 关于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王如凯 |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王如凯 | 关于在“退林还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 |
9 | 朱艳宾等2名 | 关于加强乡村文艺建设工作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10 | 蔺 峰 | 关于建设“鲁南灯塔”暨 “鲁南红色综合体”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郑城镇 |
11 | 扈 伟 | 关于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12 | 陈 涛 | 关于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科学管理医保资金使用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
13 | 唐 静 | 关于严禁青少年改装电动摩托车的建议 | 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苗生伟 | 关于建立平邑县困境儿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 民政局、团县委、妇联 |
15 | 井守华 | 关于开展“农牧循环深化行动”的建议 |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农业农村局 |
16 | 金 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与蒙阳实验小学两校之间东西路,以及建设路南段配套到位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潘 辉 | 关于优化兴水河沿岸历史文化元素及空间呈现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 |
18 | 陈 稳 | 关于小微企业落地难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王方武 | 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县联社 |
20 | 苗生伟 | 关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做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建议 | 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文联、融媒体中心 |
21 | 陈翠翠 | 关于加强平邑金银花品牌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徐 艳 | 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灯时间设置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23 | 祝玉丽 | 关于推动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的意见建议 | 组织部、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和体育局 |
24 | 石少芳 | 关于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25 | 孙 艳 |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 |
26 | 姜晓彬等10名 | 关于对平邑第三小学保护提升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李 峰等7名 | 关于在原宪屯路段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8 | 林本永 | 关于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太镇、仲村镇 |
29 | 黄 宸 | 关于在县域内建立控辍保学机制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司法局 |
30 | 陈韬等2名 | 关于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延时放学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人社局 |
31 | 刘相峰等7名 | 关于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均衡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仲村镇 |
32 | 徐吉卫等8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泗水方向道路基础设施提升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仲村镇、财金集团 |
33 | 徐 艳等8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新泰方向道路基础设施提升的建议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交警大队、财政局、仲村镇 |
34 | 谢友彬等7名 | 关于倾斜用地指标推动棉纺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仲村镇、工业和信息化局 |
35 | 岳立红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助推食品安全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
36 | 王占民 | 关于提升农业机械传动系企业集群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37 | 祝玉丽 | 关于设立两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新机制的建议 | 司法局、纪委监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
38 | 林本永 | 关于加强医美行业管理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39 | 杨 滢等2名 | 关于平邑县标准化考点扩容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 |
40 | 彭令娟 |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店食品卫生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 |
41 | 张廷平 | 关于加强县级医院引进专业人才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42 | 吴都金等9名 | 提升石材品牌效应,出台石材企业相应扶持政策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街道、仲村镇 |
43 | 米尧峰 | 关于对地方镇亘古清真寺中国化方向修复竣工的建议 | 统战部、地方镇、财政局 |
44 | 杨德志 | 关于加大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扶持力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
45 | 郭瑞雪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46 | 刘 玲等3名 | 关于尽快完善本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
47 | 杨德志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48 | 曾志强等3名 | 关于推进流感疫苗和HPV疫苗免费接种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49 | 马玉欣 | 关于对赛博中学朝阳校区扩建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0 | 胡根维 | 关于修建明广寺—广固尧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51 | 张现才 | 关于增加体育设施的建议 | 体育运动中心、园林中心 |
52 | 郭东玉 | 关于对柏林镇蒙西线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53 | 苏 凤 | 关于加强对学校在职教师举办培训班监督管理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54 | 李 超等2名 | 关于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55 | 孙全宝 | 关于加大对城市社区建设投入的建议 | 平邑街道、司法局、社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6 | 牛和磊等2名 | 关于加快临涧镇木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涧镇、税务局 |
57 | 段瑞军 | 关于推动“办证服务群众不彻底”问题解决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街道、财政局 |
58 | 李超 | 关于推动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建设发展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阳镇、财金集团 |
59 | 苑 涛等3名 | 关于打响商贸流通示范县品牌,加强县域供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 县联社、商务局 |
60 | 张庆全等7名 | 关于壮大合作发展基金,提升我县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的建议 | 县联社、财政局 |
61 | 王冠男 | 关于强化企业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维护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的建议 | 人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62 | 林晓辉 | 关于高度重视烂尾楼整治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63 | 马玉欣等3名 | 关于促进高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提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64 | 张广玉 | 关于促进临涧镇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临涧镇 |
65 | 廉 伟 |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6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边远农村路灯工程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67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建议 | 民政局、人社局 |
68 | 蒋传云等3名 | 关于促进妇女再就业的若干建议 | 妇联、人社局 |
69 | 李洪波等2名 | 关于扶持建设小微工业园区壮大镇域经济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
70 | 李京兰 | 关于筹建党报党刊博物馆(展馆),发挥沂蒙老区红色资源优势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1 | 王海龙等2名 | 关于加强幸福食堂的运行及监管的建议 |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72 | 刘昌居 | 关于搭建异地平邑商会平台招引人才资金回乡的建议 | 工商联、统战部 |
73 | 赵 波 | 关于加强红色文化宣传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 |
74 | 刘 健等2名 | 关于亟需加强外卖骑手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 |
75 | 侯玉峰 | 关于执行最严格水资源保护条例,持续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建议 | 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
76 | 苏莹莹 | 关于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 | 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 |
77 | 刘 璐 | 关于预防未成年犯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建议 | 检察院、团县委、妇联、教育和体育局 |
78 | 孙付礼 | 关于对西城菜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议 | 平邑街道、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79 | 王加军等7名 | 关于全面提高“两癌”筛查覆盖面和筛查成效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80 | 侯玉峰 | 关于关爱孤独症患儿,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建议 | 老干局、卫生健康局、团县委 |
81 | 高洪扬 | 关于加强铜石镇吴王崮景区旅游道路建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铜石镇 |
82 | 吴电祥 | 关于打通卞桥镇初级中学校园门口断头路的建议 | 卞桥镇 |
83 | 高洪扬 | 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84 | 孟凡涛等2名 | 关于优化城区公共车位,方便居民驾车出行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5 | 崔 超等2名 | 关于在社区、学校全面开展家长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平邑街道 |
86 | 蒋传云等5名 | 关于完善农村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流峪镇 |
87 | 侯玉峰 | 关于强化物业监管力度,构建文明和谐小区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8 | 梁克山等8名 | 关于改善板桥路与银花路交界处南段交通安全的建议 | 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9 | 梁克山等8名 | 关于优化对医院处罚机制,实现医保、医院和患者三方共赢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
90 | 曾 涛 | 关于弘扬曾子文化,建设曾子文化园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91 | 王吉林 |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力度的建议 | 应急局、林业发展中心 |
92 | 李 涛 | 关于大力推广设施农业零碳循环产业园,推广蔬菜设施环境主动调控技术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
93 | 张庆全 | 关于社团组织举办赛事,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议 | 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94 | 张华楠等2名 | 加强未成年人财经教育培养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95 | 蒋传云等5名 | 关于促进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
96 | 牛元磊等6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97 | 孙 伟 | 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助力科技创新提升的建议 | 组织部、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 |
98 | 胡 霞 | 关于社区开展寒暑假特色服务的建议 | 平邑街道、教育和体育局 |
99 | 付 晓等18名 | 关于打造“平邑城市IP”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0 | 朱海兰等12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兴水河文化建设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 |
1001 | 王海龙等4名 | 关于平邑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 |
1002 | 郭东玉 | 关于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 |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
1003 | 李 芳 | 关于加大对孤寡老人和孤贫儿童帮扶力度的建议 | 民政局、老干局、团县委、妇联 |
101 | 吴忠慧 | 关于乡村旅游和罐头文化城建设方面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102 | 刘庆林 | 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杜绝铺张浪费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3 | 孙冠通 | 关于城市和乡镇道路安保工作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4 | 杨加亭等7名 | 关于县区加大新能源充电桩建设及布局规划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平邑街道 |
105 | 何志豪 | 关于加强新生代政协委员学习培训的建议 | 县政协、统战部 |
附件3
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单 位 文 件头
平XX字〔2024〕 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D)
对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4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附件5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建议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代表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代表签名”、“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代表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代表分别征求意见。 | ||||||
附件6
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提案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委员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委员签名”、“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委员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委员分别征求意见。 | ||||||
平政办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抄送执收部门,负责开具《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款。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 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及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平办字〔2024〕24号
各镇党委、政府,平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实施乡村振兴先行战略,持续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切实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齐升转变,根据省、市联农带农合作社规范提升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合作社运营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工作要求,把合作社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以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对合作社进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根据合作规模等级,实施“四个一批”,即扶持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及时预警一批、清理整顿一批,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激活合作社发展潜力,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着力提升合作社发展质效,构建指导体系化、运营规范化、项目清单化的扶优汰劣机制,加快培育规模大、联结紧、盈余足、带富强的“沂蒙强社”,打造共同富裕沂蒙好例。争取到2025年,实现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合作社四级联创体系基本完善,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达到10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20家,培育打造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镇域样板2个以上。
三、实施范围
在平邑县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工作措施
(一)分类分级设置
按照《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根据得分情况,将我县的合作社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类分级指导并实施动态管理。其中,当年得分高于90分(含)的为A级,80(含)-90分为B级,70(含)-80分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
合作社存在以下情况的,报告期内直接列入D级:
1.经镇街合作社主管部门排查甄别,被定为“一人社”“挂牌社”“僵尸社”的。
2.有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水灾、生产机械事故等),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合作社经营事项被刑事处罚的。
4.存在以合作社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
5.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评分标准
围绕“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生产经营、辐射带动”4个方面11条指标,制定《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见附件),每年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价,采取赋分制,基础分100分,另有加分项(最高加15分)、扣分项(最高扣15分)综合评定。
(三)组织方式
1.开展初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第三方机构,每年6月1日前按照评分标准对合作社实地开展分类评级工作,出具合作社分类分级报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2.县级联审。成立由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联审组,根据合作社分类评级认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评等方式,对分类分级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由联审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研判,确定等级。(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各镇街)
3.结果公示。经初评、县级联审后,由县合作社专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将分类分级结果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
(四)结果运用
1.对于评定为A级的合作社实行重点管理,组织当地金融机构选派“金融管家”进行跟踪服务,定期摸排需求,及时帮助协调“四雁振兴类”贷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申报市级“沂蒙强社”,承担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
2.对于评定为B级的合作社实行提档管理,优选配备“辅导员”,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技术指导和营销参谋,帮助提质升级。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示范社、县级示范社。
3.对于评定为C级的合作社实行警示管理,每半年动态监测一次,确保合作社正常运营不亏损,动态监测不合格降为D级处置。动态监测工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出具综合监测报告。
4.对于评定为D级的合作社,构成违法犯罪的,根据具体情节,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处置。
(五)职责分工
1.严把登记管理。在受理设立登记时,依法依规审核申报材料,指导规范申请材料,并提供全程免费帮代办服务。农业农村部门及镇街指导发起人结合产业规划等,对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经营辅导。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审管联动工作要求,登记业务办理24小时内将合作社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推送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纳入管理,同时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推送结果指导新成立的合作社要到注册地所属乡镇(街道)经管站备案。(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2.强化日常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登记行为的监督,因为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及时提醒年报;连续2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通过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纳税申报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各镇街)
3.防控监管风险。加强对合作社融资、安全生产等监督,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摸底排查,及时将非法集资的合作社名单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做到信息互通共享。被列入非法集资名单的合作社,农业农村部门禁止其申报各级示范社,行政审批部门不能对其撤销登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县应急管理局)
4.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接,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全力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各镇街、相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抽调业务骨干专门研究、科学记分,规范评级、差异管理,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切实发挥分类分级监管效能,促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督导。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纳入县对镇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指标体系,重点督导政策落实、任务推进、发展成效。分区域、分类别常态化开展专项督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发现和培育一批示范型合作社,充分发挥示范社、“沂蒙强社”等示范带动作用,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充分运用电视、网络等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大评先树优力度,每年评选表扬一批工作成效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人,营造抓增收、比发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1.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工作领导小组
2.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县级联审组成员
3.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
附件1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任大鹏 县委副书记,卞桥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许春娜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县红十字会会长
成 员:李中文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员教育中心主任
吴昌华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林国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闫学用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金玲 县财政局局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马 勇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局长(主任)
闫 永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局长
张默涵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光军 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
扈 伟 平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徐吉卫 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亚男 武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刘国成 保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 军 柏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巩传刚 卞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齐 兵 地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高洪扬 铜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曾祥龙 温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李明喜 流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张冠林 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陈 稳 白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齐宜栋 临涧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陈启飞 丰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闫学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统筹工作推进。
附件2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县级联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
职务 |
李中文 |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员教育中心主任 |
杨其文 |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廉 政 |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投融资中心主任 |
高文珍 |
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
燕建营 |
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
陈成华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孙洪涛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乔元新 |
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副主任 |
李长青 |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附件3
平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分级评价指标明细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备注 |
1 |
组织体系(26分) |
设立登记 (6分) |
依法登记并刻制公章、办理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按规定报镇街经管站备案。 |
6 |
登记存续1年以内直接定为C级 |
2 |
组织机构 |
社员入退合作社手续完备,依法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
4 |
||
3 |
有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章程。 |
2 |
|||
4 |
有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成员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
4 |
|||
5 |
社员花名册真实完整,并发放社员证,有交易额登记簿、出资额登记簿、公积金量化登记簿等台账。 |
6 |
|||
6 |
成员构成合理,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 |
4 |
|||
7 |
运行机制(40分) |
基地建设 (4分) |
有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必需的场所和设备。 |
4 |
|
8 |
内部运作 (6分) |
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一人一票。 |
2 |
||
9 |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运转有效。 |
4 |
|||
10 |
财务管理 |
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
2 |
||
11 |
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或会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规范准确,会计资料完整真实。 |
6 |
|||
12 |
分户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合作社与成员交易农副产品及购买生产资料、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平均量化财产及盈余返还等情况。 |
6 |
|||
13 |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家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 |
3 |
|||
14 |
按季或按月公开合作社财务情况。 |
3 |
|||
15 |
年终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
4 |
|||
16 |
档案管理 (3分) |
成员名册、成员账户、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各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
3 |
||
17 |
社务公开 (3分) |
合作社重大事务、财务会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社员交易量和亏损处理办法等情况向社员公开。 |
3 |
||
18 |
生产经营(24分) |
统购统销(12分) |
统一为社员采购和供应农资,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有统一的农产品生产(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 |
12 |
|
19 |
盈余分配 (12分) |
可分配盈余依法按照交易额和股金统筹分配,其中按照交易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 |
6 |
||
20 |
财政直接补助和捐赠资金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
3 |
|||
21 |
按合作社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
3 |
|||
22 |
辐射带动(10分) |
社员收入 |
村集体入股及社员是否按协议每年分红。 |
5 |
|
23 |
社会效益 |
带动周边群众务工情况,带动产业发展情况,促进村集体增收情况。 |
5 |
||
24 |
基础分合计 |
100 |
|||
25 |
加分项(最高加15分,同一事项按照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
品牌创建 |
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的,加2分;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加3分;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加5分;同一商标以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
||
26 |
拥有一项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加1分;拥有两项以上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加3分。 |
||||
27 |
产品获得有机认证的,加3分;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加2分;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加1分。 |
||||
28 |
表彰奖励 |
合作社联农带农效果明显,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加5分。 |
|||
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加1分;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加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加5分。 |
||||
30 |
减分项(最高减15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
安全生产 |
有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包括火灾、水灾、生产机械事故)不良记录的,视情况进行减分,最高减15分。 |
||
31 |
经营情况 |
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视情况减分,最高减15分。 |
|||
32 |
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于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者属于敲诈消费者但未立案查处的,视情况进行减分。 |
||||
平政办字〔2024〕2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委县政府设立平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平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下设四个分指挥部,分别是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利工程防指)、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城市防指)、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武警平邑中队、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县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地震台、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石油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平邑火车站、鲁南高铁蒙山站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 县防指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要求进驻县防指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2.1 综合协调组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件、材料,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2.2 预报预警组
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2.3 防洪调度组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县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流域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地防洪调度。
2.2.4 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人武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市应急局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2.5 救灾救助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洪涝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统计上报,申请、下拨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调度救灾物资,指导各地受灾群众安置和救助工作。
2.3 县防指专项指挥机构
专项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的统一调度下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防洪排涝等工作。
2.3.1 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水利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3.2 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主城区防汛抗洪排涝工作。城市防汛抗洪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平邑街道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3.3 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水利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3.4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4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武部负责人组成,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本级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村(社区)要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党委、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拦河闸坝、城市、重要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闸坝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村(居)委会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5 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发改、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商务、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8 技术准备
各级防指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水利、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教体、应急、气象、消防救援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和汛期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汛前,各级防指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利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指。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2 工程信息
水利、大中型水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统筹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结合行业风险特点,提出本系统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内的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防汛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调度研判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4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做好防台风工作。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区域要做好防汛和防台风工作。有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4.2.5 干旱预警
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6 县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发布
当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时,或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时。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综合研判台风、暴雨对我县影响,提出县防指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2)预警行动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县水利工程防指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统筹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和左右岸。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按照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住建、交通、人防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低洼地段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抗旱预警
(1)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可能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2)预警行动
抗旱预警发布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干旱区域党委、政府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
3.预警解除
当汛情平稳或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或抗旱预警解除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住建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Ⅰ、Ⅱ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1个镇(街道)启动Ⅲ级响应,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1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4)1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1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1个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镇或县城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视频连线有关部门、镇(街道)防指做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4)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7)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9)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
(10)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强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大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3)2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4)唐村水库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1座小(一)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镇(街道)或县城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视频连线有关部门、镇(街道)防指做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根据工作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消防救援、水利、住建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县防指根据汛情严重程度和工作需要,建议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部分工作组和前线指挥部,协同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6)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7)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8)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10)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11)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12)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3)视情请求上级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大部分区域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致灾性。
(2)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Ⅱ级或以上响应。
(3)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4)唐村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2个以上镇(街道)或县城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8)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应急、消防救援、水利、住建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7)住建部门组织做好防洪排涝、应急处置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紧盯地下车库、商超、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必要时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8)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9)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开展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0)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移动、联动、电信等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11)县防指视情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
(12)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3)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4)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6 Ⅰ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特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2个以上镇(街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唐村水库发生重大险情、2座以上中型水库、数座小(一)型水库或多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3)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
(5)2个以上镇(街道)或县城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5.6.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形势,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并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4)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6)县水利工程防指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防指。
(7)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8)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9)住建部门组织做好县城防洪排涝、应急处置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紧盯地下车库、商超、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必要时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10)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
(11)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戒严、警卫工作;交警大队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12)能源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开展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3)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移动、联动、电信等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14)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1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6)相关镇(街道)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17)气象、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随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县防指办公室加密信息调度分析,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动态掌握汛情发展。
(18)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暴雨或台风警报,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浚河、温凉河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1)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各级防指要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能源、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及时报告工程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2)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需要由市和县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上报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指办公室会同应急、水利、住建等部门审核上报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镇(街道)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镇(街道),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指办公室会同应急、水利、住建等部门审核和发布。
(1)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在紧急情况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应急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1)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2)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1)各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3)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7.6 能源保障
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7.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7.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8 后期工作
8.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8.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道)负责制定本级汛抗旱应急预案、督导村居(社区)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定义
11.1.1 水旱灾害包括:河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1.1.2 骨干河道:浚河、温凉河。
重要河道:唐村河、西河、柏林河、银线河、金线河、常庄河、公家庄河、尚河、丰阳河、固城河、东阳河、跃牛河。
11.1.3 大型水库:唐村水库
中型水库:昌里水库、吴家庄水库、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大夫宁水库、安靖水库。
11.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1.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a=
式中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1.1.6 县级、镇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2≤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1.1.7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1.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2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各自主(监)管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武装部 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行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给予特别保护。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交警大队 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 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上报等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和上报工作,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各点位各场景紧急处置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以及各类地下商场、超市等易积水低洼区域、场所的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和因灾毁损房屋的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修订完善城市防汛各点位各场景紧急处置方案;制作城区防汛全景图,标明地势高低、泄滞洪区域等信息,便于指挥调度及应急处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做好城市防汛设施(橡胶坝)的安全运行管理;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道路、桥梁、漫水桥等)隐患排查、抢修等;承担汛期因灾造成的道路、桥梁、漫水桥等损毁情况的调度、统计上报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负责组织客运车辆运输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人员;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挥水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库及主要河道拦河闸坝的洪水调度及水库下游、河道两岸告知预警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小型水库的调度工作;承担各类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因灾损毁情况调度、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做好渔政监督管理、汛期渔业安全、水产养殖避风工作,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汛期渔船监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 协调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林业发展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场、苗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武警平邑中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 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唐村水库管理中心 负责唐村水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唐村水库的防洪预案;负责唐村水库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唐村水库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唐村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组织开展唐村水库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县供销联社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地震台 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平邑县供电公司 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平邑县石油公司 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平邑分公司 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平邑分公司 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邑汽车站 负责组织客运车辆运输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人员。
临沂车务段平邑火车站 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的人员、物资和设备,负责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助地方做好就近区域的防汛抢险工作。
鲁南高铁蒙山站 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的人员、物资和设备,负责损毁高铁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高铁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助地方做好就近区域的防汛抢险工作。
平政发〔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2年,为提高我县国有企业服务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经商请市国资委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临沂新型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利同志挂职任平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时间2年。
挂职期间,宋利同志扎根平邑、勤勉务实,为我县国有企业服务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推动出台了《平邑县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分类定位、改革方向和监管模式;畅通政银企沟通渠道,加快推动邑星装备制造高端电动桥项目、第二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项目、一头牛项目等重点项目融资落地;牵头组织致同双碳基金走进平邑暨国企投融资交流会,在基金投资、产业升级、项目合作等领域进一步加强了市城投集团与平邑县沟通交流,共同开创互利共赢新局面。
为弘扬宋利同志创新实干的精神,表彰该同志在促进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决定,给予临沂新型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利同志记功,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政任字〔2024〕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曹卫清同志 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不再挂职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总公司董事长职务;
闫学用同志 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
孔祥飞同志 任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科技局副局长职务;
管康宁同志 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朱先胜同志 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台长(主任)职务;
汪 淼同志 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苗文文同志 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廉士增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岳立功同志 不再担任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区域协同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张加阳同志 不再担任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牛 凌同志 不再担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 东同志 不再担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先奎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职务;
姚 冬同志 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政复字〔2024〕13号
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单位《关于划定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平退役军人〔2024〕1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关于划定苏家崮抗日烈士陵园等九处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其中苏家崮抗日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31571.15㎡、温水镇贯庄烈士陵园18450.28㎡、平邑革命烈士陵园23903.35㎡、地方镇天宝山烈士陵园2195.06㎡、临涧烈士陵园3106.92㎡、武台革命烈士陵园2353.33㎡、卞桥革命烈士陵园5054.70㎡、流峪镇烈士陵园1811.62㎡、丰阳烈士陵园3929.05㎡,以划定的红线图为准。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烈士陵园规范管理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字〔2024〕7号)等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做好九处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38号)部署要求,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坚持问题、目标、需求和效果导向,推动模式创新、流程重构、数字赋能,做好重点场景集中攻关和创新示范工作,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服务工作机制。2024年内,全面贯彻落实13个国家部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改革攻坚,打造升级省市部署的108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高标准推进省市7个示范“一件事”典型打造,优化1个县级地域特色“林草种子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场景“一件事一次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将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次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和民生领域事项拓面延链,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二)坚持系统集成。按照不同应用场景、业务情形,将更多办理流程涉及多个部门信息共享的单一事项或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的“一揽子事”整合为“一件事”,科学设计办理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三)坚持协同高效。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应用和数据共享,围绕业务流程、办理要素、申报方式、受理方式、联办机制、出件方式等进行优化,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多个事项“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窗受理”。
三、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1.信用修复“一件事”。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设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的协同服务机制,信用赋能助力企业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负责)
2.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统筹核查企业在“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缴存、科技、交通运输、纳税、知识产权、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电信监管”等17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推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窗受理、一网申请、协同办理、一次办好”。(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负责)
3.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对企业“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医保缴存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等10项信息进行数据协同、统一核查,避免企业多头跑、往返跑。(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4.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将“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等4个事项整合优化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深化数据赋能,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不同领域的有效应用。(县人社局牵头,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负责)
5.企业信息变更、新生儿出生等9个“一件事”。对已推出的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残疾人服务、退休等9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根据国家部署安排,进行优化提升,拓展事项范围,优化办理环节,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推动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二)打造升级省市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6.诊所备案“一件事”。将“诊所备案、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以及店招牌匾备案服务”6个事项整合优化为诊所备案“一件事”,上线“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电子证照系统、“无证明城市”系统,共享调用人员身份证明、资格信息等证件数据,实现诊所备案“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卫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将“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背景核查事项以及驾驶员考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事项整合优化为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跨部门联审联办,协同完成申请人背景信息核查,并提供考试电话预约服务。申请人考试通过后,可通过“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小程序下载电子证照,实现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站办理。(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8.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整合优化为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打通民政、教育、公安、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实行数据比对、线上辅助核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申报渠道,实现全程网办。(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9.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合踏勘、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证书”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统一申报入口,依托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综合利用公安户籍、自然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数据,实现农村宅基地审批线上“一次申请、全程无纸化”办理。(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0.幼儿园入学“一件事”。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上线幼儿园入学“一件事”,接入常住人口、不动产登记、交易网签合同、居住证、出生证明、预防接种等基本信息数据,实行一网申报、一表确认、辅助核验、结果反馈,全程在线办理。(县教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1.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涉税变更、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8个事项整合优化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复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环节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并行完成注销登记、设立登记与后续事项办理。(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负责)
12.用地用林“一件事”。整合土地报批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实行一套申请材料、多部门联合现场查验、集中公告公示、统一缴费流程和统一申报入口,推动部门间材料共享、数据互认、信息互通,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节约审批时间,变“企业跑腿申办”为“政府内部联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县林业局负责)
13.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分布式电源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整合为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由部门间进行数据共享、协同办理。(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负责)
14.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将“公共充电桩报装申请”“提供证照信息”整合为一个办事场景,申请人通过“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一次性上传申请资料,可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调用证照信息的,无需提供实体证照材料,实现“线上申请、预约服务、上门办理”。(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牵头,县大数据局负责)
15.军人退役、扶残助困等83个“一件事”。对军人退役、扶残助困、公民婚育、新车上牌照等83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按照省市级部署安排,进行打造升级,分批编制修订工作规程,统一规范办事材料、申报流程、办理环节、承诺时限等要素,加快办事流程再造,强化数据共享,推动更深层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减费用”,有序推动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各“一件事”牵头部门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高标准推进省市7个示范“一件事”典型打造
16.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将“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加装电梯补贴申领”等5个事项整合优化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将事项全部纳入系统“一张网”申报和审批。通过部门内部流转,并联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确定施工方后,继续发起并完成全流程事项办理,实现一次申请、并联审评、联合验收。(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负责)
17.养老“一件事”。将《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高龄津贴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服务事项整合优化为养老“一件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打通卫健、民政、社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实行数据比对、线上辅助核验。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申报渠道,实现全程网办。(县民政局牵头,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残联负责)
18.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将企业开办、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等事项整合为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为从事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并自行印刷的食品包装材料行业提供“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并审批”。(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19.粮油店“一件事”。将企业设立、食品经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等事项整合,实施粮油店一件事主题场景集成服务。(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0.书店“一件事”。将企业注册登记、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等事项进行整合,通过流程再造、部门协同,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证照同发”。(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文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1.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将企业设立登记、食品生产许可、取水许可、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事项进行整合优化,推出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一件事集成服务,实行“一表申请、并联审批、联合踏勘”,提供“套餐式”“点单式”集成服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22.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将土地成交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合并为土地成交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提升建设项目公示效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四)优化县域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23.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一件事”。围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这一高频、面广的地域特色事项,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我县苗木产业发展内生动力为目标,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首次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以及证照变更、注销等事项,通过联办、联变、联销的方式进行集成,从而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县行政审批局牵头)
(五)强化“一件事”支撑保障
24.推行线上“爱山东”平台“一网通办”。实行线上“一口申报”、“网上可办”,线下“一窗受理”,政务服务数据有效汇聚共享、业务协同。规范各级站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自动填写”和“免提交”,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条件预检、材料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办”水平。加强各级“网上办事区”规范管理,主动引导企业群众优先选择网上、掌上办事服务。依托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推动“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高效协同办理。全面优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智能化水平,解决在线操作、材料上传等业务办理问题。(县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等县直部门单位,各镇街负责)
25.实行线下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一门办理”。除特殊情形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综合受理和“一站式”办理。强化惠企政策归集、分类、标签化处理和“电子营业执照+惠企政策”融合应用,推动政策高效查阅和精准直达。围绕项目、企业和个人,深入开展帮办代办和“保姆式”服务,细化线下帮办代办工作流程,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陪同办、帮代办、优先办等服务。 (县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医保局等县直部门单位,各镇街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推进方案。聚焦《“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附件1),由“一件事”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建工作小组,逐项梳理明确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制定形成每个“一件事”的具体推进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路径,集中开展攻坚,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完成时限:2024年7月10日前)
(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一件事”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在制定推进方案基础上,对联办事项、申请材料、业务表单等,进行优化、调整、整合,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窗受理”的原则,编制“一件事”服务场景办事指南。依托临沂市一链办理审批系统,配置“一件事”事项集成服务场景,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业务协同、信息流转、数据共享和全阶段网上运行。加强“无证明城市”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一件事”服务专窗,将“一件事”纳入专窗(或者综窗)规范运行。(完成时限:2024年8月10日前)。
(三)做好总结提炼宣传。按照“成熟一批、宣传一批”的思路,及时进行总结提炼,打造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积极向上对接推广。9月20日前,各“一件事”牵头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和经验做法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11月底前,做好上级部门对“一件事”任务落实成效的验收评比。(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和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协调、督办,全力抓好抓实,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一件事”牵头和责任部门要按照市县一体化推进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汇报请示,扎实做好“一件事”服务场景业务梳理、流程再造、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定期梳理常见业务问题,征集企业群众办事操作体验,强化总结分析,持续优化各场景集成服务。县大数据局要做好数字化支撑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三)加强督导调度。县营转办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纳入营商环境重点建设督办内容,建立推进落实闭环管理机制,适时召开推进会议,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方案制定、指南编制、联办表单整合、案例宣传等方面进行督导调度,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附件
“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任务清单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联办事项名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备注 |
一、国家部署的“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 |
信用修复“一件事” |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
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
新增 打造 |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县市场监管局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 |
||||
2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城市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新增 打造 |
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 |
县人社局 |
||||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生态环境局 |
||||
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卫生和人员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卫健局 |
||||
企业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文旅局 |
||||
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应急局 |
||||
企业住房、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住建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科技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科技局 |
||||
企业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
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税务局 |
||||
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水利局 |
||||
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电信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信息核查 |
县工信局 |
||||
3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公安局 |
新增 打造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县人社、县税务局 |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
||||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县住建局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县税务局 |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
临沂海关 |
||||
4 |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 |
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新增 打造 |
就医购药 |
县医保局 |
||||
交通出行 |
县交通运输局 |
||||
文化体验 |
县文旅局 |
||||
5 |
开办道路运输企业“一件事” |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
6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企业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企业印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基本账户变更 |
县人民银行 |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
县税务局 |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用电账户信息变更 |
县供电公司 |
||||
7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办理水电气暖信联合报装 |
供水报装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供电报装 |
县供电公司 |
||||
燃气报装 |
县住建局 |
||||
热力报装 |
县住建局 |
||||
通信报装 |
铁塔公司 |
||||
排水报装 |
县行政审批局 |
||||
9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临沂海关 |
||||
银行账户注销 |
县人民银行 |
||||
企业印章注销 |
县公安局 |
||||
10 |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 |
县公安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县人社局 |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县医保局 |
||||
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县卫健局 |
||||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
县卫健局 |
||||
11 |
教育入学“一件事” |
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核验 |
县教体局 |
县公安局 |
优化 提升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 |
县人社局 |
||||
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县行政审批局 |
||||
不动产信息核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出生医学证明核验 |
县卫健局 |
||||
婚姻信息核验 |
县民政局 |
||||
12 |
残疾人服务“一件事” |
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县残联 |
县残联 |
优化 提升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县民政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残疾人就业帮扶 |
县人社局、县残联 |
||||
13 |
退休“一件事”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县人社局 |
||||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减员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县卫健局 |
||||
户籍信息确认 |
县公安局 |
||||
二、省市重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序号5-13 为国家和省共同部署) |
|||||
14 |
诊所备案“一件事” |
诊所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县卫健局 |
||||
店招牌牌匾事前服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5 |
民宿“一件事” |
营业执照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6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一件事” |
无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警大队、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无吸毒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无酒后驾驶记录 |
县交警大队、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考试 |
县交通运输局 |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县交通运输局 |
||||
17 |
孤困儿童保障“一件事” |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大数据局 |
||||
18 |
农村宅基地审批“一件事”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联合踏勘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竣工验收 |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9 |
幼儿园入学“一件事” |
常住人口信息 |
县教体局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重点 推广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大数据局 |
||||
交易网签合同信息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居住证信息 |
县公安局、县大数据局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县卫健局、县大数据局 |
||||
预防接种证明 |
县卫健局、县大数据局 |
||||
20 |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企业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涉税变更 |
县税务局 |
||||
社保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缴存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预约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21 |
农机“一件事” |
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重点 推广 |
农机行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初次申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申领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增加准驾机型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注销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转入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转出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
农机购置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
22 |
创业担保贷款“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人社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就业创业证 |
县人社局 |
||||
身份信息 |
县公安局 |
||||
婚姻信息 |
县民政局 |
||||
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审核 |
县人社局 |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审核 |
县人社局 |
||||
23 |
露营产业“一件事”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资格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人社局 |
重点 推广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公司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县医保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商业演出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24 |
涉水检测“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重点 推广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25 |
军人退役“一件事” |
退役报到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县公安局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县公安局 |
||||
预备役登记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人社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县医保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县医保局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6 |
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件事” |
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县人社局 |
||||
27 |
灵活就业“一件事” |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县人社局 |
||||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社保费缴纳 |
县人社局 |
||||
28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住建局 |
优化 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税务局 |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电表过户 |
县供电公司 |
||||
水表过户 |
自来水公司 |
||||
天然气表过户 |
奥德燃气公司 |
||||
29 |
办理新房不动产登记证(交房即办证)“一件事” |
婚姻登记信息核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核验 |
县公安局 |
||||
缴税 |
县税务局 |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0 |
居民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爱山东”APP申报渠道建设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居民充电桩报装申请 |
县供电公司 |
||||
31 |
新车上牌照“一件事”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县交警大队 |
县交警大队 |
优化 提升 |
办理临时号牌 |
县交警大队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县交警大队 |
||||
32 |
公民婚育“一件事”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县公安局 |
||||
户口迁移 |
县公安局 |
||||
生育登记 |
县卫健局 |
||||
33 |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一件事”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县医保局 |
优化 提升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县医保局 |
||||
生育津贴支付 |
县医保局 |
||||
34 |
申请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县民政局 |
||||
临时救助给付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县民政局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县人社局 |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县医保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
35 |
公积金贷款“一件事” |
公积金贷款申请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优化 提升 |
签订借款合同 |
银行 |
||||
申请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含预转现/解押)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房屋抵押权登记或存量房抵押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贷款)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签约按月还贷提取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房产抵押 |
银行 |
||||
发放公积金贷款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房产解押 |
银行 |
||||
36 |
公民身后“一件事”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 |
优化 提升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县公安局 |
||||
出具火化证明 |
县民政局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 |
县医保局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 |
县人社局 |
||||
遗属待遇申领 |
县人社局 |
||||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
县公安局 |
||||
注销驾驶证 |
县交警大队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37 |
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一件事” |
公司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县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38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件事” |
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
单位参保登记(医保) |
县医保局 |
||||
39 |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件事”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申领发票信息确认 |
县税务局 |
||||
40 |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一件事”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除外) |
县行政审批局 |
||||
41 |
烘焙店(面包店)“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2 |
药店“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药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43 |
便利店(超市)“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4 |
旅馆“一件事”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公安局 |
优化 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45 |
母婴用品店“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经营优生、优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婴幼儿用医用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46 |
健身馆“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经营游泳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47 |
上网服务“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
涉税办理 |
县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48 |
饮料生产“一件事”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涉税办理 |
县税务局 |
||||
社保医保登记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
公积金登记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银行开户 |
县人民银行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49 |
驾校“一件事”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50 |
饲料生产“一件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宠物饲料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51 |
养殖业“一件事”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时) |
县畜牧兽医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生鲜乳收购许可(适用时) |
县畜牧兽医局 |
||||
52 |
洗浴行业“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3 |
歌舞娱乐“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54 |
汽车加气“一件事” |
燃气经营许可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燃气供应许可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气瓶充装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适用于加油加气站) |
县商务局 |
||||
55 |
酿酒“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6 |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一件事”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57 |
人力资源服务“一件事”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58 |
建筑“一件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总包、专包、劳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县住建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59 |
艺术品展览“一件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县行政审批局 |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0 |
眼镜验配“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眼保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网络经营医疗器械) |
县市场监管局 |
||||
61 |
美容美发“一件事”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优化 提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仅涉及生活美容场所和美发场所)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从事医疗美容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2 |
康养中心“一件事” |
养老机构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民政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护理站时) |
县卫健局 |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3 |
月子中心“一件事”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4 |
宠物店(医院)“一件事”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畜牧兽医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65 |
面粉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6 |
民办营利性医院“一件事”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有候诊室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许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7 |
汽车加油“一件事”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商务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68 |
肥料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69 |
货运行业“一件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0 |
调味品生“一件事”产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1 |
检验检测“一件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限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气瓶、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 |
县市场监管局 |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
任务授权 |
县行政审批局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资质类许可,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饲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 资格认定等 |
县行政审批局 |
||||
72 |
特种设备生产“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公用管道、工业管道设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优化 提升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全阀或紧急切断阀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含 安装、修理、改造]) |
县市场监管局 |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公用或工业管道安装、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内专用机动 车辆修理) |
县市场监管局 |
||||
73 |
食用油生产“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县发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4 |
开民办教育培训学校“一件事” |
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教体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一件事” |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水泥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民币鉴别仪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化肥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 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76 |
农资“一件事”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畜牧兽医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7 |
电影放映“一件事”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78 |
医疗器械经营“一件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
79 |
水泥生产“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80 |
游艺娱乐(游艺厅)“一件事”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81 |
休闲农庄“一件事”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生产许可或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生产加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设置游泳、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82 |
包装装潢印刷品“一件事” |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适用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83 |
桶装水“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84 |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制造“一件事”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改造、修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县行政审批局 |
||||
85 |
员工录用“一件事” |
单位就业登记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优化 提升 |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县人社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成年人) |
县人社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县人社局 |
||||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
县医保局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86 |
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一件事”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优化 提升 |
印花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房产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土地增值税 |
县税务局 |
||||
资源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契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车船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烟叶税申报 |
县税务局 |
||||
87 |
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优化 提升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县税务局 |
||||
88 |
办理市政设施建设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 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 |
||||
89 |
开工建设申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90 |
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手续“一件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或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91 |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手续“一件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住建局 |
优化 提升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92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件事”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
93 |
办理新建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一件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发改局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县住建局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县住建局 |
||||
94 |
商品促销“一件事”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95 |
股权变更“一件事”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税务局 |
优化 提升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96 |
直播电商“一件事” |
银行开户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人民银行 |
优化 提升 |
市场主体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章刻制 |
县公安局 |
||||
社保缴纳 |
县人社局 |
||||
公积金开户 |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税务登记 |
县税务局 |
||||
97 |
车检“一件事” |
安全技术检验 |
县交警 大队 |
县交警大队 |
优化 提升 |
环保定期检验 |
县生态环境局 |
||||
综合性能检测 |
县交警大队 |
||||
98 |
施工许可“一件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 权限)(新设) |
县行政审批局 |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县行政审批局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县发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县行政审批局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 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
99 |
用地用林“一件事”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批复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新增 打造 |
农用地转用手续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重点生态区域审查意见 |
县林业局 |
||||
100 |
跨境电商经营“一件事”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临沂海关 |
临沂海关 |
|
电子口岸制卡申办 |
临沂海关 |
||||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临沂海关 |
||||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企业报文传输编码(DXPID)申报 |
临沂海关 |
||||
101 |
光伏产业应用“一件事”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新增 打造 |
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意见 |
县发改局 |
||||
分布式电源并网 |
县供电公司 |
||||
102 |
企业冷链食品产运销“一件事” |
建设场景(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
新增 打造 |
生产场景(食品生产许可、动物检验检疫) |
县行政审批局、县畜牧兽医局 |
||||
运输场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绿色通道通行证) |
县行政审批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
||||
销售场景(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3 |
住宅专项维修“一件事”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新增 打造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4 |
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 |
依托“爱山东”“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统筹推进申报渠道建设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
新增 打造 |
充电桩报装申请 |
县供电公司 |
||||
提供证照信息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
105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一件事” |
学信网毕业年限和学历层次数据筛选确认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 |
新增 打造 |
青年人才津贴信息核对、审核 |
县人社局 |
||||
青年人才津贴发放 |
县人社局 |
||||
三、省市示范“一件事”主题集成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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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一件事” |
施工图审查 |
县住建局 |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局 |
示范 任务 重点 推广 |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开工告知 |
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 |
||||
加装电梯补贴申领 |
县住建局、县大数据局 |
||||
107 |
养老“一件事”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县民政局 |
县卫健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
县民政局 |
||||
高龄津贴发放 |
县卫健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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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食品包材印刷“一件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
109 |
粮油店“一件事”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10 |
书店“一件事”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时) |
县行政审批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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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肉制品加工厂“一件事”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示范 任务 优化 提升 |
营业执照 |
县行政审批局 |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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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用地规划公示“一件事” |
土地成交公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示范 任务 新增 打造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 |
县行政审批局 |
||||
四、县域特色“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 |
|||||
113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一件事” |
个体、企业注册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县行政审批局 |
优化 提升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
平政办字〔2024〕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镇建设的部署要求,优化全县城镇化布局形态,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点镇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4〕20号),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因地制宜、高点定位、示范引领、分类施策,重点打造产业振兴的引领镇、公共服务的先行镇、乡村文明的样板镇、共同富裕的示范镇、宜居和美的生态镇,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任务目标
按照“产业发展、人口集聚、配套齐全、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的目标,我县选取卞桥镇和地方镇作为市级重点镇,重点培育、突破发展。到2026年底,重点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规上企业个数和工业增加值实现较大幅度增长,镇驻地人口集聚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就业人数逐年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稳步提升,镇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市政基础设施日益完善,镇建成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100%,亮化率达到9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天然气全覆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公共服务显著提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通信等设施不断完善,群众生产生活更加舒适便捷。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1.强化规划引领。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成果,指导重点镇有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原则上2024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镇区风貌设计,塑造特色景观风貌,提升空间环境设计水平。(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坚持以产兴镇,激发镇域内生动力
2.强化产业支撑。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发展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强化科技创新,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到重点镇创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3.优化产业结构。精准定位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着力拉长主导产业链条,加快形成错位发展、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城镇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大产业园区建设力度,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动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培育特色产业。扶持引导重点镇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对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我县统筹的重点项目优先进驻镇产业园区。(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功能配套,增强城镇承载能力
5.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交通体系,完善镇区路网,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加强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公共厕所改造提升。推广建设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局)
6.优化公共服务。加强文体设施建设,实现每个镇建有2处以上公共体育场所。加强重点镇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县镇村三级教研网络,到2025年镇中小学、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学办园标准,重点镇成为“强基筑基”试点镇。提升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打造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推动镇区便民服务中心集约化、数字化发展,引导建设舒适便捷、全域覆盖的镇“政务服务圈”。(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改善居住环境。规划建设贴近群众的社区公园、街头游园、滨河公园、口袋公园等,为群众创造更多休息休憩的空间,开展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做好镇驻地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店外经营、摆摊设点、户外广告等治理行动,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8.传承历史文脉。实施新时代重点镇文化强基铸魂工程,完善公共图书室、文化站、民俗博物馆等场馆功能。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与科学利用。(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建设青年社区。因地制宜发展青年社区,到2025年每个重点镇至少建成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青年社区,重点保障30岁以下青年人住房要求。(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增强商贸功能。优化商业布局,到2024年底重点镇商贸中心设置基本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有条件的可以打造文旅特色镇街,建设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现代化商业中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要素配置,健全重点镇扶持机制
11.强化财税扶持。2024-2026年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重点镇建设。进一步完善县镇财政体制,明确县镇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财政支出责任和重点镇特色,分类管理,科学划分县乡财政收入,适当下放资金管理权限,增加重点镇财政自主调控能力。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加大对重点镇支持力度。对重点镇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重点镇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及用于农业农村计提部分外,全部用于支持重点镇建设。重点镇范围内实现的非税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市级部分外,其他非税收入按规定用于重点镇相关支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税务局)
12.强化用地支持。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跟着项目走”原则,通过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来保障重点镇用地,对于确有新增用地需求的,通过增存挂钩政策,使用核补新增用地指标予以保障。支持重点镇规划建设产业园区,优先保障产业园区用地。保障好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用地。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镇域内整理出来的土地指标优先留作自用。鼓励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空闲土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3.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到重点镇增设服务网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为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农担机构优先为重点镇适度规模农业产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做到应担尽担、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14.强化人才支撑。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和事业编制,持续推进“减上补下”,优先保障重点镇镇级工作力量。(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全面落实现有的人才政策。聚焦重点镇建设需求,组织开展专家服务“一对一”扶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简政放权。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相称,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将部分县级事权和职能下放到镇,赋予重点镇部分县级审批职能。(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重点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推进重点镇建设。建立县领导联系重点镇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将政策、资金、项目等向重点镇倾斜。重点镇出台务实管用的实施方案,统筹资源和力量,全力推进重点镇发展。
(二)强化项目管理。建立重点镇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各类投资性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县承接的优质招商项目,凡重点镇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项目在重点镇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融媒体等宣传媒介,讲好平邑城镇建设故事,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面推动镇域经济突破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平邑县市级重点镇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市级重点镇名单
1.卞桥镇
2.地方镇
平政办字〔2024〕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水平,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规范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在权责清单范围以外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企业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企业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程序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入企进行走访调研等非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
第七条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包含以下业务事项范围。
(一)日常检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开展的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等检查任务进行专项管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
(四)突发事件应对;
(五)走访调研;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涉企联合执法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科室,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科室开展涉企联合执法检查。
第九条精准检查单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企检查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以及权责清单,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梳理本部门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清单梳理应该实现本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子项全覆盖,并实行动态更新。未纳入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条规范行政检查人员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监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外,涉企联合检查平台适用于全县负有行政检查权责的监管部门(包括承担属地责任的乡镇街道)及其参与行政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将所有需要入企人员纳入平台管理,并根据人员变动进行人员更新维护,确保入企必扫码。
第十一条实行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 月31日前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并于4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结合年度计划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次月具体到检查对象、检查日期的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重大舆情、上级部署等依法需要开展的执法检查外,每月1—20日原则上不实施入企检查,确需开展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列入检查计划。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完善涉企检查审批程序。各级监管部门实施检查计划以外的涉企检查,应当事先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绿色通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完成批准手续补办。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扫码入企”。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需要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扫码入企”功能扫描检查对象“企业码”,比对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扫码验证成功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要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证件出示、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通过平台保存上传,检查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
除行政执法检查外,投诉举报处理、走访调研等涉及的非执法检查类入企行为,需“山东通-移动监管”“调研走访扫码”模块直接扫码入企,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查封企业的财产和相关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复制、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严禁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规章制度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不具备涉企执法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未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涉企检查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月度检查计划或者编制了计划但未在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计划而进行执法检查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未进行扫码的;
(六)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抄送执收部门,负责开具《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款。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 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及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平政任字〔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许春娜同志 任县红十字会会长(兼);
程学文同志 任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兼);
徐晓静同志 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邵泽坤同志 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彭 伟同志 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徐 艳同志 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蒋自东同志 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明昭同志 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沈 琦同志 任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伟军同志 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公 平同志 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常乐同志 任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全超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徐新鲁、岳 伟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仇广庆同志 任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新旧动能办主任职务;
陈金玲同志 任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贾西利同志 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光军同志 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乔元新同志 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 慧同志 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郑子超、刘德增同志 不再担任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刘德力同志 不再担任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石运忠同志 不再担任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明富同志 不再担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职务;
李运东同志 不再担任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副台长(副主任)职务;
吴 勇同志 不再担任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 燕同志 不再担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公 正同志 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主要是平邑县润泽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水厂及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二、供水价格的确定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指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纯净水加工业、洗浴和洗车业用水等。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水价按照1:1.2:1.5的比例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3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8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3.53元/立方米。
三、工作要求
(一)因农村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大,输配水成本高,为照顾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县财政给予供水企业一定补贴,补贴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测算核定。
(二)我县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构成。由于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规划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由县税务部门确定,年底供水企业缴纳,县财政给予返还。
(三)学校、农村卫生室、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每人每月1立方水费减免政策。
(四)农村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下一步制定和调整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各用水社区(村庄)公示栏内公示供水价标准,向群众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五)以上供水价格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试行期满后,按照程序重新调整完善供水价格。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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