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4〕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和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县政府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82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08件。为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办理工作,现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分析研究,带头分解任务,带头督促落实,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限定时限抓办理,确保建议和提案项项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4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决不能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7月10日前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寄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2.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3.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6.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编号 | 建议人 | 事 由 | 承办单位 |
1 | 邱继超 | 关于规范有序推动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平邑街道、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薛文慧 | 关于行政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申请公车的建议 |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胡仕亮 | 关于持续推进平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实施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胡仕亮 | 关于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帐款问题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
5 | 高 翔等4名 | 关于金牛山公墓纳入国土空间整体规划,变更土地性质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民政局 |
6 | 张现莉等2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 | 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路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镇 |
7 | 廉 超等3名 | 关于发展全县民营经济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商务局 |
8 | 陈桂苗等3名 | 关于教育“双减”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9 | 孙维刚等3名 | 关于提升我县师资力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10 | 何 莉等5名 | 关于重视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 |
11 | 苏长春等4名 | 关于打通县城中心区域断头路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财金集团 |
12 | 徐长凤 | 关于促进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13 | 金晓燕等2名 | 关于全县提高营商环境的建议 | 营转办、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陈斌斌等3名 | 关于提升我县物业服务质量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朱宁增等2名 | 关于促进我县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金融发展中心、财金集团 |
16 | 祝 宏等4名 | 关于在村改居社区附近规划建设便民市场的建议 | 平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牛凤霞 | 关于汉阙路城中社区段规划停车位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18 | 姜运生等2名 | 关于加强治理劣质金银花,规范平邑金银花市场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周 雷等3名 | 关于倾斜用地指标推动棉纺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仲村镇 |
20 | 周 雷等2名 | 关于改善美丽乡村建设均衡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仲村镇 |
21 | 周 雷等4名 | 关于在原宪屯路段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公路中心、仲村镇 |
22 | 周 雷等2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泗水方向和新泰方向道路的建议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仲村镇 |
23 | 常 军等2名 | 关于进一步优化平邑县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建议 |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 |
24 | 胡海洋等2名 | 关于扩建水沟冷库,拉长武台镇水果产业链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武台镇 |
25 | 范 英等2名 | 关于武台镇北武台等4个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建议 | 武台镇 |
26 | 王海桦等2名 | 关于西近台村到万山村道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武台镇 |
27 | 常 军等2名 | 关于兴水河与浚河交汇处,环境治理的建议 | 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水利局 |
28 | 徐凯华等4名 | 关于提升保太万庄工业园区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9 | 孙学萍等3名 | 关于对中小学教学设备更换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保太镇 |
30 | 郭朝峰等4名 | 关于县城北部旅游区加快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金集团、供电公司、保太镇 |
31 | 华 会等4名 | 关于提档花卉苗木产业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32 | 田大柱等4名 | 关于支持保太镇推进农业高质量和多元化发展的建议 | 保太镇、农业农村局 |
33 | 付 霄等4名 | 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34 | 王兆进等3名 | 关于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补贴解决老旧小区管理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财政局 |
35 | 杨 娜等3名 | 关于解决基层卫生系统困难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36 | 李传登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明温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7 | 刘积伟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蒙西线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8 | 姚 刚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李石屋—沂河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39 | 郭增安等3名 | 关于修建明广寺—广固尧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40 | 咸 伟等3名 | 关于改造现有绿化带弥补停车位不足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 |
41 | 刘 燕等5名 | 实施卞桥镇资邱片区驻地城镇建设提升的建议 | 卞桥镇、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42 | 赵启福等4名 | 关于扩宽资红路、文泗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卞桥镇 |
43 | 刘 燕等3名 | 关于扩宽资兴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卞桥镇 |
44 | 唐守强等3名 | 关于加强卞桥镇大崮山防火路建设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卞桥镇 |
45 | 王召兵等4名 | 关于加强卞桥镇木业园区热源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46 | 孟祥山等3名 | 关于推动平邑罐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地方镇、水利局 |
47 | 杨艳明等2名 | 关于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48 | 王路路等2名 | 关于建设休闲食品产业园区的意见建议 | 地方镇 |
49 | 王路路等2名 | 关于在将军路、爱华路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地方镇 |
50 | 陈凡莉等2名 | 关于支持九间棚农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51 | 陈凡莉等2名 | 关于打造地方镇红色文化旅游特色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52 | 周彦彦等3名 | 关于加强对企业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石镇 |
53 | 姜运红等3名 | 加大吴王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54 | 王丽君等3名 | 关于加强吴王崮旅游区道路建设力度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铜石镇 |
55 | 蒋自选等2名 | 关于修缮和气庄村至李家庄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铜石镇 |
56 | 蒋修军 | 关于整治维护老城区各种线杆固定斜拉线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广电网络 |
57 | 程 艳 | 关于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58 | 刘艳红 | 关于温水镇生源流失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交通运输局 |
59 | 马俊强等4名 | 关于沂河路、蒙山旅游专线两侧作为蒙山旅游功能外溢区域进行集中打造提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温水镇 |
60 | 徐 健等4名 | 关于对万平线道路交通安全全面提升整治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
61 | 李 锋等3名 | 关于设立温水镇南林工业园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温水镇 |
62 | 袁振国等2名 | 关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服务能力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63 | 乔 红等3名 | 关于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的建议 | 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 |
64 | 赵月萍等3名 | 关于完善农村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
65 | 孙令军等4名 | 关于促进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
66 | 燕如成等2名 | 关于推动金银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郑城镇 |
67 | 葛 峰等3名 | 对郑城镇温凉河沿线连片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郑城镇 |
68 | 管康宁等3名 | 关于打造山水田园生态康养旅游景点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69 | 崔 伟等3名 | 关于加快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彦镇 |
70 | 党 锋等3名 | 关于实施铜枣路绿化、亮化工程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白彦镇 |
71 | 贾兆民等3名 | 关于建设白彦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议 | 白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
72 | 党 锋等3名 | 关于建设鲁南农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议 | 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73 | 张荣俊等3名 | 关于临涧镇木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4 | 乔志正等2名 | 关于合理调配医保资金,缓解县乡公立医院运营压力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75 | 许文贵等3名 | 关于开展临涧河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
76 | 张其英等4名 | 关于促进临涧镇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77 | 张元启等3名 | 关于将丰阳镇环湖路与临涧镇连通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78 | 周 静等2名 | 关于进一步提升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金集团、丰阳镇 |
79 | 韩文庆等2名 | 关于扶持建设小微工业园区壮大镇域经济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丰阳镇 |
80 | 张召海等2名 | 关于加大扶持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
81 | 姚均花等2名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82 | 闫 芳等2名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丰阳镇 |
附件2
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编号 | 提案人 | 事 由 | 承办单位 |
1 | 东 靓等2名 | 关于金银花公园至宗圣广场增设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建议 | 园林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周建华等2名 | 关于控制社会事务进校园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3 | 范增现等3名 | 关于对莲花山路西首路两边改造提升的建议 | 交警大队、教育和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廉 伟 | 关于发展“沂蒙乡愁”民宿,打造旅游民宿集聚区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5 | 廉 伟 | 关于正确引导知识产权补贴助推科技振兴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王海龙 | 关于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王如凯 |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王如凯 | 关于在“退林还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 |
9 | 朱艳宾等2名 | 关于加强乡村文艺建设工作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10 | 蔺 峰 | 关于建设“鲁南灯塔”暨 “鲁南红色综合体”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郑城镇 |
11 | 扈 伟 | 关于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12 | 陈 涛 | 关于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科学管理医保资金使用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
13 | 唐 静 | 关于严禁青少年改装电动摩托车的建议 | 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苗生伟 | 关于建立平邑县困境儿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 民政局、团县委、妇联 |
15 | 井守华 | 关于开展“农牧循环深化行动”的建议 | 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农业农村局 |
16 | 金 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与蒙阳实验小学两校之间东西路,以及建设路南段配套到位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潘 辉 | 关于优化兴水河沿岸历史文化元素及空间呈现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 |
18 | 陈 稳 | 关于小微企业落地难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王方武 | 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县联社 |
20 | 苗生伟 | 关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做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建议 | 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文联、融媒体中心 |
21 | 陈翠翠 | 关于加强平邑金银花品牌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徐 艳 | 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灯时间设置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23 | 祝玉丽 | 关于推动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的意见建议 | 组织部、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和体育局 |
24 | 石少芳 | 关于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25 | 孙 艳 |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 |
26 | 姜晓彬等10名 | 关于对平邑第三小学保护提升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李 峰等7名 | 关于在原宪屯路段增设交通信号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8 | 林本永 | 关于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太镇、仲村镇 |
29 | 黄 宸 | 关于在县域内建立控辍保学机制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司法局 |
30 | 陈韬等2名 | 关于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延时放学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人社局 |
31 | 刘相峰等7名 | 关于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均衡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仲村镇 |
32 | 徐吉卫等8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泗水方向道路基础设施提升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仲村镇、财金集团 |
33 | 徐 艳等8名 | 关于完善仲村镇驻地至新泰方向道路基础设施提升的建议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园林中心、交警大队、财政局、仲村镇 |
34 | 谢友彬等7名 | 关于倾斜用地指标推动棉纺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仲村镇、工业和信息化局 |
35 | 岳立红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助推食品安全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
36 | 王占民 | 关于提升农业机械传动系企业集群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37 | 祝玉丽 | 关于设立两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新机制的建议 | 司法局、纪委监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
38 | 林本永 | 关于加强医美行业管理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39 | 杨 滢等2名 | 关于平邑县标准化考点扩容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 |
40 | 彭令娟 | 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店食品卫生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 |
41 | 张廷平 | 关于加强县级医院引进专业人才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42 | 吴都金等9名 | 提升石材品牌效应,出台石材企业相应扶持政策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街道、仲村镇 |
43 | 米尧峰 | 关于对地方镇亘古清真寺中国化方向修复竣工的建议 | 统战部、地方镇、财政局 |
44 | 杨德志 | 关于加大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扶持力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
45 | 郭瑞雪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46 | 刘 玲等3名 | 关于尽快完善本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
47 | 杨德志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48 | 曾志强等3名 | 关于推进流感疫苗和HPV疫苗免费接种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49 | 马玉欣 | 关于对赛博中学朝阳校区扩建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0 | 胡根维 | 关于修建明广寺—广固尧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51 | 张现才 | 关于增加体育设施的建议 | 体育运动中心、园林中心 |
52 | 郭东玉 | 关于对柏林镇蒙西线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柏林镇 |
53 | 苏 凤 | 关于加强对学校在职教师举办培训班监督管理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54 | 李 超等2名 | 关于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55 | 孙全宝 | 关于加大对城市社区建设投入的建议 | 平邑街道、司法局、社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6 | 牛和磊等2名 | 关于加快临涧镇木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涧镇、税务局 |
57 | 段瑞军 | 关于推动“办证服务群众不彻底”问题解决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街道、财政局 |
58 | 李超 | 关于推动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建设发展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阳镇、财金集团 |
59 | 苑 涛等3名 | 关于打响商贸流通示范县品牌,加强县域供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 县联社、商务局 |
60 | 张庆全等7名 | 关于壮大合作发展基金,提升我县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的建议 | 县联社、财政局 |
61 | 王冠男 | 关于强化企业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维护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的建议 | 人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62 | 林晓辉 | 关于高度重视烂尾楼整治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63 | 马玉欣等3名 | 关于促进高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提议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 |
64 | 张广玉 | 关于促进临涧镇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临涧镇 |
65 | 廉 伟 |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6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边远农村路灯工程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67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建议 | 民政局、人社局 |
68 | 蒋传云等3名 | 关于促进妇女再就业的若干建议 | 妇联、人社局 |
69 | 李洪波等2名 | 关于扶持建设小微工业园区壮大镇域经济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
70 | 李京兰 | 关于筹建党报党刊博物馆(展馆),发挥沂蒙老区红色资源优势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1 | 王海龙等2名 | 关于加强幸福食堂的运行及监管的建议 |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72 | 刘昌居 | 关于搭建异地平邑商会平台招引人才资金回乡的建议 | 工商联、统战部 |
73 | 赵 波 | 关于加强红色文化宣传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 |
74 | 刘 健等2名 | 关于亟需加强外卖骑手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 |
75 | 侯玉峰 | 关于执行最严格水资源保护条例,持续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建议 | 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
76 | 苏莹莹 | 关于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 | 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 |
77 | 刘 璐 | 关于预防未成年犯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建议 | 检察院、团县委、妇联、教育和体育局 |
78 | 孙付礼 | 关于对西城菜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议 | 平邑街道、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79 | 王加军等7名 | 关于全面提高“两癌”筛查覆盖面和筛查成效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80 | 侯玉峰 | 关于关爱孤独症患儿,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建议 | 老干局、卫生健康局、团县委 |
81 | 高洪扬 | 关于加强铜石镇吴王崮景区旅游道路建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铜石镇 |
82 | 吴电祥 | 关于打通卞桥镇初级中学校园门口断头路的建议 | 卞桥镇 |
83 | 高洪扬 | 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84 | 孟凡涛等2名 | 关于优化城区公共车位,方便居民驾车出行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5 | 崔 超等2名 | 关于在社区、学校全面开展家长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平邑街道 |
86 | 蒋传云等5名 | 关于完善农村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流峪镇 |
87 | 侯玉峰 | 关于强化物业监管力度,构建文明和谐小区的建议 | 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8 | 梁克山等8名 | 关于改善板桥路与银花路交界处南段交通安全的建议 | 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9 | 梁克山等8名 | 关于优化对医院处罚机制,实现医保、医院和患者三方共赢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
90 | 曾 涛 | 关于弘扬曾子文化,建设曾子文化园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91 | 王吉林 |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力度的建议 | 应急局、林业发展中心 |
92 | 李 涛 | 关于大力推广设施农业零碳循环产业园,推广蔬菜设施环境主动调控技术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
93 | 张庆全 | 关于社团组织举办赛事,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议 | 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94 | 张华楠等2名 | 加强未成年人财经教育培养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95 | 蒋传云等5名 | 关于促进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
96 | 牛元磊等6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97 | 孙 伟 | 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助力科技创新提升的建议 | 组织部、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 |
98 | 胡 霞 | 关于社区开展寒暑假特色服务的建议 | 平邑街道、教育和体育局 |
99 | 付 晓等18名 | 关于打造“平邑城市IP”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0 | 朱海兰等12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兴水河文化建设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平邑街道 |
1001 | 王海龙等4名 | 关于平邑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建议 | 组织部、文化和旅游局 |
1002 | 郭东玉 | 关于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 | 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
1003 | 李 芳 | 关于加大对孤寡老人和孤贫儿童帮扶力度的建议 | 民政局、老干局、团县委、妇联 |
101 | 吴忠慧 | 关于乡村旅游和罐头文化城建设方面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镇 |
102 | 刘庆林 | 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杜绝铺张浪费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3 | 孙冠通 | 关于城市和乡镇道路安保工作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4 | 杨加亭等7名 | 关于县区加大新能源充电桩建设及布局规划的建议 | 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平邑街道 |
105 | 何志豪 | 关于加强新生代政协委员学习培训的建议 | 县政协、统战部 |
附件3
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单 位 文 件头
平XX字〔2024〕 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D)
对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4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附件5
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建议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代表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代表签名”、“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代表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代表分别征求意见。 | ||||||
附件6
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提案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委员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委员签名”、“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委员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委员分别征求意见。 | ||||||
平政办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抄送执收部门,负责开具《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款。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 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及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平政办发〔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办发〔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县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县有关规定或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办字〔2024〕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水平,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规范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在权责清单范围以外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企业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企业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程序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入企进行走访调研等非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
第七条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包含以下业务事项范围。
(一)日常检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开展的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等检查任务进行专项管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
(四)突发事件应对;
(五)走访调研;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涉企联合执法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科室,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科室开展涉企联合执法检查。
第九条精准检查单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企检查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以及权责清单,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梳理本部门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清单梳理应该实现本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子项全覆盖,并实行动态更新。未纳入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条规范行政检查人员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监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外,涉企联合检查平台适用于全县负有行政检查权责的监管部门(包括承担属地责任的乡镇街道)及其参与行政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将所有需要入企人员纳入平台管理,并根据人员变动进行人员更新维护,确保入企必扫码。
第十一条实行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 月31日前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并于4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结合年度计划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次月具体到检查对象、检查日期的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重大舆情、上级部署等依法需要开展的执法检查外,每月1—20日原则上不实施入企检查,确需开展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列入检查计划。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完善涉企检查审批程序。各级监管部门实施检查计划以外的涉企检查,应当事先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绿色通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完成批准手续补办。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扫码入企”。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需要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扫码入企”功能扫描检查对象“企业码”,比对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扫码验证成功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要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证件出示、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通过平台保存上传,检查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
除行政执法检查外,投诉举报处理、走访调研等涉及的非执法检查类入企行为,需“山东通-移动监管”“调研走访扫码”模块直接扫码入企,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查封企业的财产和相关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复制、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严禁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规章制度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不具备涉企执法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未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涉企检查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月度检查计划或者编制了计划但未在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计划而进行执法检查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未进行扫码的;
(六)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 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抄送执收部门,负责开具《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款。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核,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 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及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平政任字〔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许春娜同志 任县红十字会会长(兼);
程学文同志 任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兼);
徐晓静同志 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邵泽坤同志 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彭 伟同志 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徐 艳同志 任县统计局副局长;
蒋自东同志 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明昭同志 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沈 琦同志 任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伟军同志 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公 平同志 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常乐同志 任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全超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徐新鲁、岳 伟同志 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仇广庆同志 任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新旧动能办主任职务;
陈金玲同志 任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贾西利同志 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光军同志 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乔元新同志 任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 慧同志 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郑子超、刘德增同志 不再担任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刘德力同志 不再担任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石运忠同志 不再担任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明富同志 不再担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职务;
李运东同志 不再担任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副台长(副主任)职务;
吴 勇同志 不再担任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 燕同志 不再担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公 正同志 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主要是平邑县润泽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水厂及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二、供水价格的确定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指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纯净水加工业、洗浴和洗车业用水等。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水价按照1:1.2:1.5的比例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3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8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3.53元/立方米。
三、工作要求
(一)因农村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大,输配水成本高,为照顾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县财政给予供水企业一定补贴,补贴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测算核定。
(二)我县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构成。由于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规划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由县税务部门确定,年底供水企业缴纳,县财政给予返还。
(三)学校、农村卫生室、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每人每月1立方水费减免政策。
(四)农村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下一步制定和调整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各用水社区(村庄)公示栏内公示供水价标准,向群众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五)以上供水价格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试行期满后,按照程序重新调整完善供水价格。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办发〔202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县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县有关规定或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平政字〔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展规划(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展规划(2023-2025年)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县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效能。
2.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全县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3.坚持统筹协调。全局谋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
4.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内外联动,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传播利用,深化对外合作交流,构建知识产权区域协作、互惠共享的新发展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县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总量进入全市先进行列,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新发展水平明显增强,保护严格、运用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1.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产生更多高价值专利。围绕我县优势产业,布局一批高质量创造主体,大力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满足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
2.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运营机制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更加有效,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
3.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更加有力,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烈,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4.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建设,搭建多元化、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规模大、结构优、层次高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5.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公共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服务主体更加多元。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展规划(2023-2025年)主要指标
指标 |
2022年基期值 |
2025年预期值 |
属性 |
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2.85 |
4 |
预期性 |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0.85 |
2 |
预期性 |
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
0 |
2 |
预期性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亿元) |
1.04 |
2 |
预期性 |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
— |
≥85 |
预期性 |
有效注册商标量(万件) |
1.28 |
1.9 |
预期性 |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1.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探索建立以高价值专利和品牌商标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重点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建立以高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激励机制。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监测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完善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围绕平邑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批对产业发展和国内、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持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引导企业探索构建高价值专利创造新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运营类专利导航,绘制专利地图、人才地图,引导企业进行专利挖掘与布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提升商标及地理标志创造培育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商标注册,增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引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运用商标权进行投资入股、许可质押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乡村振兴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加大海外同族专利布局。支持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深化与欧美、“一带一路”和日韩等国家科技产业合作,拓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助力平邑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1.增强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依托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强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托管等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评估、金融、转化对接等服务,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探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拓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供需渠道。依托省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优选高价值专利向相关企业推送。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体系,形成更多标准必要专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库,筛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入库。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推动开展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
1.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侵权假冒多发的商品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跨境侵权行为。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重点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专项治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提高侵权假冒识别、侵权判定专业能力。(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诉调对接、仲裁调解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对接及多部门会商协作机制。采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及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对侵权假冒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处理。重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指引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进出口贸易、涉外展会、企业境外参展等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机制,培育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探索构建海外维权专家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高端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修订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强县政策体系。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示范县。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县域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指导经济开发区、有条件的农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引导园区聚焦特色主导产业,探索培育专利密集型园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推进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完善产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决策机制,找准创新路径、提升研发能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监管。重点打击不以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结合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实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1.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建立完善全县知识产权大数据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要素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推送服务,及时发布与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推广应用各类线上业务办理系统,便捷高效服务社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专利代理机构贯彻实施国家服务规范标准,构建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体系。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培育品牌服务机构,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打造服务业新高地和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鼓励引导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力度。鼓励引导义务教育学校、各类职业教育学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和讲座,提升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和企业职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重点工程
(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工程。树立严保护政策导向,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突破快保护关键环节,完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工作机制。依托中国(临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县级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维权援助组织。在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中积极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强化行业自律和信息互通。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侵权风险防控,建立海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区域间高效协作,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资源共享。
(二)实施重点产业专利突破工程。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头雁”计划,推动有研发投入、无专利申请的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专利“零”的突破,壮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转让许可、投资入股、质押保险。聚焦高价值专利培育,组织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支撑产业集群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专利收购等模式,构建产业化导向专利组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三)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工程。依托山东省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根据评价标准和认定办法,配合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工作。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机制,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基础统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围绕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食品、木业等产业,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服务,推动战略新兴产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
(四)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工程。以“商标+”为抓手,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牌发展战略。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以及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加强新型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开展涉外商标注册,培育国际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鼓励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自主商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运用工程。加强地理标志发掘培育,盘活地理标志资源,推动地理标志服务乡村振兴。探索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全程可追溯和质量标识制度。依托淮河生态经济带地理标志品牌保护联盟,加强跨区域保护。组织开展全县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六)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制品、工艺美术等特色优势版权产业,培育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和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技术版权产业。拓宽版权作品国际合作与宣传渠道,推动我县优秀作品走出去。
(七)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活动,弘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创新文化、传统文化、诚信文化和法治文化深度融合,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多形式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推动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以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传播阵地,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规划实施工作推进机制。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配套政策,推动规划有效落实。
(二)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县级财政预算实施,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对规划实施予以合理保障。探索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成效。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三)加强监测评估。完善规划实施的第三方监测与定期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效果评估。广泛听取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的政策需求,建立规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平政办发〔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全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河南南阳“1·19”、济南长清“1·23”、江西新余“1·24”火灾等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严密防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底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主责、群防群治原则,紧密结合冬春消防安全防范、“除隐患、遏亡人、保平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筹推进商贸物流市场、校园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和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镇(街、开发区)要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作为稳定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的有力抓手,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和检查督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坚持部门协同。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断完善部门协同配合、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强化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坚决防止上下脱节和失控漏管。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托消安委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和调度推进,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培训,在行业部门检查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单位主责。社会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管理制度,全面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四)坚持群防群治。各镇(街、开发区)要加强属地管理,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积极发动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完善落实消防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单位内部员工和群众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共管共治占堵“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排查整治的对象为具有较大火灾风险、活动集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商超、商贸物流市场、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体育馆等。
2.敏感特殊场所。包括医疗机构、养老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
3.住宿场所。包括星级酒店、宾馆、民宿客栈等,突出校园周边快捷酒店、出租屋、青年旅社场所。
4.新兴业态场所。包括密室逃脱、电商网购、冰雪活动场所、剧本娱乐场所、月子中心、电竞酒店、私人影院等。
5.混合经营场所。包括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老旧商住楼等。
6.其他重点场所。包括物流仓储场所、建筑施工工地、九小场所、沿街商铺以及用于食品、肉类、水产、禽类、果蔬、饮料等半成品及成品低温贮藏的各类冷库,突出设置在地下的冷库场所。
(二)整治重点。聚焦致灾因素,按照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重点整治以下隐患问题。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动火作业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冷库内电气线路未采取穿金属管保护措施,直接穿越冷库保温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冷库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使用塑料绿植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冷库内金属面聚氨酯夹芯板芯材裸露的,未采取不燃材料完全包覆。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宾馆等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四、工作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各镇(街、开发区)各行业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单位场所主要负责人带队,立即开展“五个一”活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次灭火和疏散演练、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一次电气线路检测,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要将“五个一”活动作为每月“消防安全检查日”活动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着力从根本上斩断火灾发生的链条,切实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明察暗访、错时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确保查细查全,提升检查质效,“两节”“两会”期间,要提高检查的频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落实防范措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要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夜间营业场所以及医疗机构、养老福利机构,加大错时检查力度,每周至少开展1次集中夜查活动,督促单位强化夜间防火巡查和24小时值班值守。县消防救援大队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执法频率、执法力度,每日开展消防安全夜查活动,切实提升火灾防范一线“见消率”,让重点场所、社会群众经常看到消防监督人员的“大檐帽”。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以及历年冬春季节典型火灾案例,开展消防安全警示宣传,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各行业部门要推动本行业单位场所抓好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五类人员”培训,培养更多的消防安全“明白人”;要督促社会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电(气)焊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在从业人员日常培训特别是新入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中,着重突出岗位火灾危险性识别、消防器材使用、灭火救援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内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四个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工作部署上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坚持眼睛向下、重心下移,制定“一竿子插到底”落实到社会单位的精准防范措施,坚决堵塞安全漏洞,及时消除隐患风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二)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执法促整改的强力手段,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纳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一律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坚决落实行刑衔接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行动期间,特别是“两节”“两会”重要节点,县消安委办公室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督导组,深入镇街、基层、企业、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对自查不到位的社会单位,一律从严处罚。对检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各镇(街、开发区)、各行业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统计表、明细表,每周四17:00时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专项行动结束后5日内,报送工作总结。
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4239006,联系人:李娟,协同邮箱:平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电话:4883673,联系人:王超,协同邮箱: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1、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2、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明细表
附件1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各镇街(开发区)、行业系统 |
检查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宣传培训情况 |
|||||||||
出动检查组(个) |
出动检查人员(人) |
检查单位(个) |
发现火灾隐患(处) |
整改火灾隐患(处) |
重大隐患(家) |
警告(人次) |
罚款(万元) |
三停(家) |
依法取缔(家) |
指导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场次) |
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场次) |
|
附件2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明细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地址 |
单位负责人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责任人 |
属地责任人 |
行业责任人 |
平政发〔2024〕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选派14名工作队员,进驻平邑县11个村开展帮扶工作。任职以来,派驻单位和任职干部聚焦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真抓实干,履职尽责,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任职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农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在14名任职干部的持续奋斗和派驻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各任职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不断加强,党组织软弱涣散、信访矛盾等问题全部摘帽,7个村获评省市卫生村、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市人居环境整治先进集体等荣誉,5个村获评县“五星级党组织”。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圆满完成了任期工作目标。
为弘扬他们牢记宗旨、服务群众、扎根基层的精神,表彰他们在推动基层治理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万军等14名同志记三等功一次,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到村任职工作的好作风,继续为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为加快推动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2.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万 军 山东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四支队警务技术四级主任
李庆刚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部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乔友锋 临沂职业学院副教授
王君波 临沂职业学院培训中心(应急管理培训中心)副主任
韩明亮 临沂职业学院图书信息中心科员
宋 岩 蒙山平邑园区保护督查服务中心职员
王月欣 市地震台高级工
孙宗永 市信访局工作人员
颜庆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勤
附件2
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杨朝龙 省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中心经济师
张素斌 市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工勤人员
陈 建 临沂职业学院正科级干部
王洪福 临沂职业学院副教授
袁 斌 市地震台震害防御科副科级干部
平政办字〔2023〕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唐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2023年新增)》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唐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一、基本情况
平邑县唐村水库作为农村集中水源地,利用取水泵房取水,通过给水管道将水输送至水厂,设计供水规模为3.95万m3/d,服务唐村水库周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临环函〔2016〕189号)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文件,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启动了平邑县唐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并编制了本方案。
二、划分原则
(一)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航运资源和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二)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可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三)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为前提,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订,2018.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十九大政府工作报告》;
(9)《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10)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92号);
(1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临环函〔2016〕189号);
(12)《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
(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2015);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3月);
(1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发监〔2001〕第161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4)《关于印发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生字〔2001〕090号);
(15)《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16)《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三、划分成果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依据采用类比经验法和地形边界法确定唐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成果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保护范围:唐村水库取水口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水域,保护面积为0.30 km2。
陆域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0.30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0.26km2。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m范围内水域。
陆域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3000m范围内的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4.82km2,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10.75km2。
(三)准保护区
为便于保护区划分后的环境管理,准保护区定界为:北至铜红路,西至313省道,南至巩家村—姑山后村—城子村村村通道路,东至唐村水库大坝形成的闭合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面积为50.46km2。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
(一)水源地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禁止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②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③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
(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禁止修建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②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③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④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⑤禁止修建油库。
⑥禁止建立墓地。
⑦禁止畜禽养殖和渔业养殖。
(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禁止修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②禁止设立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③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四)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设施,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②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
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⑤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⑥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等。
⑦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排放水域的总量控制要求,禁止超标排放。
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2023年新增)
为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防止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县的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新时期治水新思路,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目标,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涵养、建设为核心,保障饮用水水质优良、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订,2018.1.1施行);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修订);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6)《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
(7)《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
(9)《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0)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
(1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92号);
(1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233号);
(13)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贫困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292号);
(14)临沂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临环函〔2016〕189号);
(1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
(8)《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
(9)《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9月);
(10)《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发监〔2001〕第161号);
(11)《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12)《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13)《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与投资技术指南》。
三、划分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饮用水资源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最为宝贵的资源。平邑县饮用水源地总体水质优良、开采条件好,出水量、开采年限保障程度较高,同时因缺乏有效的隔水层,易受污染,当水源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冲突时,必须优先保护水源地。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地下水源保护范围应根据平邑县地下水源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应防止水源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三)水质达标原则
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需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标准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需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的标准要求。若无水质净化处理的情况下,则需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
(四)突出重点,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为避免过大的保护范围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在确保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应以保护水源为主,统筹当地环境现状,水源保护范围应尽可能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范围尽可能小。
(五)因地制宜原则
地下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应根据本区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地形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周边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六)公众参与原则
加强水源环境防护方面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增强农民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的水源地环境保护机制。
四、划分方法
本次划分的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共11处,其中地下水型水源地8处,湖库型水源地2处,河流型水源地1处。8处地下水型水源地中,有6处水源地供水服务人口小于1000人,属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对此类水源地进行划分。此外,有2处水源地虽然为农村水源地,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以上,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此类水源地进行划分。结合各水源地实际建设情况,划定保护范围或水源防护区,引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防护工作。
公家庄水库、杨庄水库和温凉河魏庄段,供水人口范围均在1000人以上,虽然属于农村水源地,应该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分,本方案依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2处湖库型水源地和1处河流型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分。
(一)地下水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方法
1.基础方法
①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对于供水规模小于1000人的水井,依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划分方法如下:
(1)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
(2)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30米。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对于供水规模大于等于1000人的水井,依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进行水源地划分,划分方法如下:
A:一级保护区划分
R=α*K*I*T/n
式中:R—保护区半径,米;
α—安全系数,取 150%;
K—含水层渗透系数,根据岩石层结构为碳酸盐岩类,保守取0.5米/天;
I—水力坡度(为漏斗范围内的水力平均坡度),取4%;
T—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取100天;
n—有效孔隙度,取0.1。
计算R≈30米。
B:二级保护区划分
仅适用于供水规模大于等于1000人的水源井。
R=α*K*I*T/n
R—保护区半径,米;
α—安全系数,取150%;
K—含水层渗透系数,根据岩石层结构为碳酸盐岩类,保守取0.5米/天;
I—水力坡度(为漏斗范围内的水力平均坡度),取4%;
T—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取1000天;
n—有效孔隙度,取0.1。
计算R≈300米。
2.依据平邑县实际情况的调整
①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有8处地下水型水源地,其中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0人以上有2个,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一级保护区划分半径R=30米,二级保护区划分半径R=300米。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有6个水井,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在本次划定报告中,划定不小于30米保护范围。
②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如果有水井电房、村委会大院、主要交通道路的一部分,一般将保护范围边界扩至上述点(线)源的边界。
③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经过的主要交通道路的,建议在交通道路旁设围挡,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二)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方法
杨庄水库、公家庄水库均属于传统的山区型中型水库,水库周边的边界条件比较复杂,因此,本次划分工作中,首先,采用类比经验法对一级保护区进行划分,然后,采用数值模型计算法对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进行划分,从而最终确定二级保护区范围。
1.基础划分方法
(1)一级保护区划分方法
水域范围:中型水库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300m范围内的区域。
陆域范围:中小型水库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200m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2)二级保护区划分方法
水域范围:以一级保护区的边界为起点,针对不同宽深比的流域范围,采用一维、二维模型法分段式数值模型法相结合的思路,考察主要污染物从现状水质浓度衰减到GB3838中Ⅱ类水质要求所需要的距离,此距离作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的划分边界。
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依据流域内主要环境问题,结合地形条件分析或缓冲区法确定。对于有防洪堤坝的,可以防洪堤坝为边界;并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保护区内。
2.杨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情况
(1)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杨庄水库取水口周边半径300m范围内水域面积。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杨庄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汇水区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0.14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0.09km2。
(2)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入库口拦河坝沿为边界入库河流方向至一级保护区边界外所有的水域面积,划定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东边界:田家寨村东北侧山脊——田家寨村——磨子山村西村村通道路——水库大坝东端;
南边界:水库大坝东端——水库大坝——高家寨村西南;
西边界:高家寨村西南——高家寨村北侧山脊——龙虎寨村东山脊——富泉村南村村通道路;
北边界:富泉村南村村通道路——富泉村村东拦河坝——田家寨村东北侧山脊。
二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0.63km2,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1.65km2。
3.公家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情况
(1)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公家庄水库取水口周边半径300m范围内水域面积。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公家庄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汇水区域。具体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所在大坝—水库中间道路形成的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0.13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0.06km2。
(2)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大埠槐村北840m水库拦河坝为边界沿入库河流方向及齐家庄村北1000m水库拦河坝为边界沿入库河流方向至一级保护区外所有的水域面积,划定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东边界:北王庄村北山脊——埠阳村东山脊——金官庄村西北山脊——大夫宁村西南山脊;
南边界:大夫宁村西南山脊——福禄庄村北山脊——水库大坝——荆山庄村北;
西边界:荆山庄村北——黑山前村——黑山山脊——皮卞庄村西——柳家村村北山脊;
北边界:柳家村村北山脊——蒙山山脉南侧山脊——大顶子山南侧山脊——北王庄村北山脊。
二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1.67km2,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18.90km2。
(三)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方法
1.基础划分方法
(1)一级保护区划分方法
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的长度,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的宽度。
陆域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对于有防洪堤坝的,可以防洪堤坝为边界;并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划分方法
水域范围: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小于2000m,下游侧的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00m,作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将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作为级保护区水域宽度。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2.温凉河魏庄段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情况
(1)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温凉河魏庄段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具体为:魏庄大桥上游560米(涝坡村北)——魏庄大桥下游550米(小魏庄社区南)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距离50m的沿岸纵深,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0.15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0.11km2。
(2)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m,下游侧的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m的距离。具体为:魏庄大桥向上游方向延伸2300m(花峪庄村北)——魏庄大桥向下游方向延伸720m(小魏庄社区南)距离内的河道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与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距离1000m的沿岸纵深,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具体为:
东边界:朝阳岭——水泉沟村西200m——南武城水库北;
南边界:南武城水库北——涝坡村南——花峪庄村南;
西边界:花峪庄村南——张家庄东岭村南;
北边界:张家庄东岭村南——大魏庄村北250m——郑城镇二中——朝阳岭。
二级保护区水域保护面积为0.23km2,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面积为6.00km2。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一)水源地建设
水源地需要定期进行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以乡镇为单位,由配备的环保员或防疫员兼任化验员,或者专门购买第三方服务,定期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对水源地相关设施进行维护:警示牌、隔离措施一年检修一次;水库型水源地植被隔离防护带草皮每年收割五次。
(二)遵守保护范围管理要求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池塘),现有上述公共设施应进行防渗处理,取水口应尽量远离这些设施。
2.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3.水源保护范围内厕所达到国家卫生厕所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
4.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
5.禁止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
6.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开展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综合整治
各级政府要建立水质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污染防治联动体系,相邻地区或上下游地区应建立监测预警、信息沟通及联席会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重大水环境隐患,应立即通知相邻区域或上下游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水源地污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环境安全。
附件:1.平邑县唐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汇总表
2.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1
唐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汇总
保护区级别 |
保护范围与边界 |
保护面积(km2) |
水质目标 |
||
一级保护区 |
水域范围 |
唐村水库取水口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水域 |
0.30 |
0.56 |
地表水Ⅱ类 |
陆域范围 |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
0.26 |
|||
二级保护区 |
水域范围 |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m范围内水域 |
4.82 |
15.57 |
地表水Ⅲ类 |
陆域范围 |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3000m范围内的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
10.75 |
|||
准保护区 |
北至铜红路,西至313省道,南至巩家村—姑山后村—城子村村村通道路,东至唐村水库大坝形成的闭合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
50.46 |
地表水Ⅲ类 |
||
附件2
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名单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所在地 |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村 |
||
1 |
公家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平邑县 |
保太镇 |
公家庄 |
2 |
杨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平邑县 |
卞桥镇 |
杨庄 |
3 |
温凉河魏庄段饮用水水源地 |
平邑县 |
郑城镇 |
魏庄 |
4 |
刘家寨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柏林镇 |
刘家寨 |
5 |
刘家庄北岭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铜石镇 |
刘家庄北岭村 |
6 |
姚家庄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铜石镇 |
姚家庄 |
7 |
张家棚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铜石镇 |
牛角 |
8 |
王府庄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铜石镇 |
王府庄 |
9 |
梨芳沟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铜石镇 |
梨芳沟 |
10 |
大圣堂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铜石镇 |
大圣堂 |
11 |
黄天村集中供水井 |
平邑县 |
临涧镇 |
黄天村 |
平政办发〔2023〕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提供的租赁型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人才公寓建设年度计划,做好人才公寓房源建设筹集、分配、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资格人员名单。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立项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组织建设筹集人才公寓项目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规划选址、用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
县委组织部(人才)及科技、教育、卫健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列入重点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人才引进情况及住房需求,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应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与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同步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一)政府组织建设。政府统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结合实际确定人才公寓建设主体。
(二)存量住房改建。盘活国有企业持有的旧城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纳入人才公寓租赁房源。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按照一定比例划转为租赁型人才公寓,其装修费用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也可授权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改建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
(三)用人单位自建。由人才集中、住房需求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
(四)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租赁服务。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按照“户型合理、面积适中、适当装修”标准建设。各类户型、面积合理搭配,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租赁型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用品,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 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租金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 收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产权人按照“不高于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应保尽保、优先供应。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条件确需划拨的,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涉及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的上级有关政策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支持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人才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自筹资金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列入全县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县财政给予2%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后,人才公寓面向我县(2022年6月22日以后)企事业单位(含驻平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市属企业,下同)新引进的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一套。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已交纳社会保险;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县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分配程序为:
(一)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6.申请人以及配偶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三)复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组织、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中心、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选房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公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审查结果和选房人员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选房。
(五)选房。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综合排序等方式组织选房,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摇号或综合排序规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选房结束后,向申请人发放《平邑县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
(六) 签约。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确认书》、身份证件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房源有剩余的,可以向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具体申请程序、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为1年一签,租赁居住期限为6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退出住房。居住期限内,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居住期满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因特殊情况仍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筹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具备条件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企业等单位投资筹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单位自行运营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运营。
第二十四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
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通过定期核查、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普查等方式加强对人才公寓入住及使用情况、入住人员资格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清退。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公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公寓;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格复核、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安置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公寓保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平邑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2.平邑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平邑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
符合省《关于印发(引进顶级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优秀教师、国家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140 |
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药专家;其他省份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120 |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等。 |
100 |
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50 |
本科毕业生,取得技师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高职毕业生,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30 |
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
附件2
平邑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尹传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张继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 刚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大数据局局长
闫光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陈 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岳立功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区域协同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王全超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清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张建军 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
孙丹丹 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妙玉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邑县分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程玉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乔元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宇飞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平邑分中心
李 伟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陆现清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副行长
李 梅 县银监办副主任
闫 林 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陈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丹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 共327条 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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