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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xxgkb/2024-0000232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5-24
文号 平政办字〔2024〕1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4〕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水平,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规范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责清单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在权责清单范围以外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企业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企业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程序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入企进行走访调研等非执法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

第七条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包含以下业务事项范围。

(一)日常检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开展的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等检查任务进行专项管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

(四)突发事件应对;

(五)走访调研;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涉企联合执法检查平台应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科室,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科室开展涉企联合执法检查。

第九条精准检查单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企检查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以及权责清单,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梳理本部门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清单梳理应该实现本部门监管事项检查子项全覆盖,并实行动态更新。未纳入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条规范行政检查人员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监管部门及相关业务外,涉企联合检查平台适用于全县负有行政检查权责的监管部门(包括承担属地责任的乡镇街道)及其参与行政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将所有需要入企人员纳入平台管理,并根据人员变动进行人员更新维护,确保入企必扫码。

第十一条实行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 月31日前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并于4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结合年度计划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次月具体到检查对象、检查日期的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重大舆情、上级部署等依法需要开展的执法检查外,每月1—20日原则上不实施入企检查,确需开展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列入检查计划。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完善涉企检查审批程序。各级监管部门实施检查计划以外的涉企检查,应当事先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绿色通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完成批准手续补办。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扫码入企”。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需要通过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扫码入企”功能扫描检查对象“企业码”,比对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扫码验证成功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要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证件出示、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通过平台保存上传,检查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

除行政执法检查外,投诉举报处理、走访调研等涉及的非执法检查类入企行为,需“山东通-移动监管”“调研走访扫码”模块直接扫码入企,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查封企业的财产和相关资料,不得违法违规复制、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严禁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应用规章制度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不具备涉企执法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未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涉企检查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月度检查计划或者编制了计划但未在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计划而进行执法检查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未进行扫码的;

(六)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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