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3〕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提供的租赁型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人才公寓建设年度计划,做好人才公寓房源建设筹集、分配、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引进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资格人员名单。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立项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组织建设筹集人才公寓项目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规划选址、用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
县委组织部(人才)及科技、教育、卫健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列入重点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人才引进情况及住房需求,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应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与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同步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一)政府组织建设。政府统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结合实际确定人才公寓建设主体。
(二)存量住房改建。盘活国有企业持有的旧城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纳入人才公寓租赁房源。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按照一定比例划转为租赁型人才公寓,其装修费用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也可授权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改建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
(三)用人单位自建。由人才集中、住房需求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
(四)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租赁服务。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按照“户型合理、面积适中、适当装修”标准建设。各类户型、面积合理搭配,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租赁型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用品,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 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租金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 收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产权人按照“不高于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应保尽保、优先供应。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条件确需划拨的,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涉及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的上级有关政策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支持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人才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自筹资金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列入全县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县财政给予2%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后,人才公寓面向我县(2022年6月22日以后)企事业单位(含驻平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市属企业,下同)新引进的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一套。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已交纳社会保险;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县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分配程序为:
(一)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6.申请人以及配偶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三)复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组织、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中心、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选房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公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审查结果和选房人员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选房。
(五)选房。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综合排序等方式组织选房,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摇号或综合排序规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选房结束后,向申请人发放《平邑县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
(六) 签约。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确认书》、身份证件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房源有剩余的,可以向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具体申请程序、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为1年一签,租赁居住期限为6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退出住房。居住期限内,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居住期满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因特殊情况仍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筹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具备条件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企业等单位投资筹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单位自行运营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运营。
第二十四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
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通过定期核查、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普查等方式加强对人才公寓入住及使用情况、入住人员资格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清退。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公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公寓;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格复核、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安置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公寓保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平邑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2.平邑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平邑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
符合省《关于印发(引进顶级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优秀教师、国家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140 |
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药专家;其他省份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120 |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等。 |
100 |
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50 |
本科毕业生,取得技师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高职毕业生,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30 |
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
附件2:
平邑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尹传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张继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 刚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大数据局局长
闫光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陈 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岳立功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区域协同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王全超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清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张建军 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
孙丹丹 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妙玉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邑县分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程玉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乔元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宇飞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平邑分中心
李 伟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陆现清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副行长
李 梅 县银监办副主任
闫 林 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陈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丹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平政发〔2023〕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1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选派挂职副书记带队的17名省派第一书记,进驻平邑县17个村开展帮扶工作。任职以来,派驻单位和任职干部聚焦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真抓实干,履职尽责,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任职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着力解决农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推动任职村实现“五个振兴”。
在18名任职干部的持续奋斗和派驻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各任职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不断加强,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带领村民持续增收,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圆满完成了任期工作目标。
为弘扬他们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真抓实干的精神,表彰他们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冯占国等18名同志记三等功一次,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已获“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到村任职工作的好作风,继续为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为加快推动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2.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冯占国 省审计厅电子数据审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田 鹏 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社会文化研究处二级主任科员
崔士永 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宋海林 省政协办公厅接待处四级调研员
潘晓坤 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柴守习 临沂大学沂水校区纪委书记
邢晋祎 临沂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王 飞 临沂大学费县校区学工办副主任、副研究馆员
袁 宏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一级高级调查员
傅 广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三级高级调查员
邓顺民 滨州市国家安全局二级调查员
宫 玮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技术中心副主任
罗 涛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二级助理
程洪岩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授信审批部高级风险经理(专业技术四级)
姚光淏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管理科科长
附件2
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王成刚 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办公室(人事处)副主任(副处长)、三级调研员
王立波 省政协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
王阔之 临沂大学商学院专职组织员
平政办字〔2023〕4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八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九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二条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烧烤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平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平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2021年11月9日施行的《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平政办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平政字〔2025〕4号),此文件有修改。
平政办字〔2023〕4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八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九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二条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烧烤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平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平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2021年11月9日施行的《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平政办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平政字〔2025〕4号),此文件有修改。
平政任字〔202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孙 刚同志 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大数据局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苏文杰同志 任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卜凡欣同志 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崔庆亮同志 任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 苏同志 任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县区域协同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魏 伟同志(女)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李德泽同志 任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荆 亮同志 任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卫邦清同志 任县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晨阳同志 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孙伟杰同志 任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 超同志 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宓学飞同志 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薛善东同志 任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孙小荃同志 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陈 利同志 任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产业创新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王 丽同志 任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华伟同志 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邱 波同志 任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姚有富同志 任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周家龙同志 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廉 迪同志 任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天宝山林场副场长职务;
尹光浩同志 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姚 健同志 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 磊同志 任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左 凯同志 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高文珍同志 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 辉同志 任县商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邵 康同志 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副台长(副主任)职务;
乔元伟同志 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康 伟同志 任县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职务;
巩元振同志 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许婷婷同志 任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卢昌运同志 任县信访局副局长;
张 成同志 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不再担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正科)职务;
董 浩同志 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水事管理服务室主任,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水事管理科科长职务;
胡永柱同志 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灌区管理站站长,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计划财务科科长职务;
田国玲同志 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综合办公室主任职务;
姚 坤同志 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工程管理科科长职务;
华 涛同志 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规划发展室主任,不再担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规划发展科科长职务;
吴志博同志 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森林公园管理服务室主任,不再担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财务科科长职务;
闫学用同志 任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孟凡涛同志 任县台办主任、县侨办主任;
仇广庆同志 任县新旧动能办主任、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仉佩贤同志不再担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任曙光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黄 英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高中东同志不再担任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高云水同志不再担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夏 天同志不再担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洪松同志不再担任县基层财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孙自斌同志不再担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职务;
亓 敏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孙 伟同志不再担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职务;
唐守志同志不再担任县土地应用保护调研中心主任职务;
孙 颀同志不再担任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崔 兵同志不再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牛克喜同志不再担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廉士增同志不再担任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付 晓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刘 慧同志不再担任县渔业发展保护中心主任职务;
崔 超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林 枫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西伟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金银花果茶发展促进中心、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分校)主任职务;
李 彦同志不再担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副主任职务;
贾庆明同志不再担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陈 伟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健康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张 勇同志不再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田成玉同志不再担任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蔺如伟同志不再担任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沈洪波同志不再担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杨卫东同志不再担任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刘秀菊同志不再担任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陈慧民同志不再担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副场长职务;
高玉军同志不再担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生产科科长职务;
高文学同志不再担任县明光寺林场场长职务;
王 千同志不再担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杨加亭同志不再担任县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
谭 震同志不再担任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梁瑞国同志不再担任县精神病医院院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平政发〔2023〕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调整了《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目录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起草单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平邑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起草单位: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起草单位:平邑县气象局
四、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展规划(2023-2025年)
起草单位: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总体规划(2023-203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平政办字〔2023〕45 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平政发〔2022〕3 号)文件。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3〕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树立“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县对2022年度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2022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2.2022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2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评价结果 |
1 |
临沂耀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A |
2 |
平邑县劳务合作总公司 |
A |
3 |
山东界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A |
4 |
平邑津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A |
5 |
平邑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A |
6 |
临沂上理孵化器有限公司 |
B |
7 |
山东圣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B |
8 |
平邑县凯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B |
9 |
平邑县沂蒙大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B |
10 |
临沂市开源运输有限公司 |
B |
11 |
平邑驰通运输有限公司 |
B |
12 |
平邑县欣荣劳务有限公司 |
B |
13 |
平邑县恒加鲜运输有限公司 |
B |
14 |
麦粒(平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B |
15 |
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B |
16 |
平邑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B |
17 |
平邑县恒通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
B |
18 |
平邑县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
B |
19 |
山东盛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B |
20 |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
B |
21 |
平邑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
C |
22 |
平邑县阳光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C |
23 |
山东路宽物流有限公司 |
C |
24 |
平邑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C |
25 |
平邑顺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C |
26 |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 |
C |
27 |
山东沂蒙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C |
附件2
2022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评价结果 |
1 |
临沂交运集团平邑运输有限公司 |
A |
2 |
平邑康达运输有限公司 |
B |
3 |
平邑县快捷物流有限公司 |
B |
4 |
平邑县盛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
B |
5 |
平邑县天宝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
C |
平政发〔2023〕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1年10月以来,市委选派张浩同志到我县担任市派第一书记工作大组长,选派娄贵利等17名同志到柏林镇柏林村等15个村任职第一书记。
两年来,张浩同志团结带领17名市派第一书记严格按照市委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立足第一书记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实际,扎根基层一线,奉献红色热土,推进乡村振兴,充分体现了对平邑的深情厚爱,以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作风和务实敬业、心系群众的情怀,在基层党建、产业发展、民生事业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第一书记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和楷模。
为弘扬他们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真抓实干的精神,表彰他们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张浩等18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到村任职工作的好作风,继续为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为加快推动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张 浩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四级调研员
娄贵利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
吴增基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牛 琨 临沂城投集团总经济师、教育集团副总经理
郭庆志 山东蒙山旅游集团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闫晓范 临沂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朋 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尉世伟 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
李建隆 市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王庆锋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
刘 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信贷经理
李 海 市国有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改革发展服务科科长
张 涛 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副经理
陈建彬 市委台港澳办台港澳事务服务中心科员
陈峰市 中医医院工会副主席
刘林增 市中医医院安全生产科副主任
李修春 临沂科技职业学院智能制造系副主任
赵国涛 临沂科技职业学院研究实习员
平政字〔2023〕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前 言
气象探测工作是气象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气象探测设备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用于分析和研究天气以及气候变化,是预测、预报气象灾害的基础资料,是应对气候变化和科学决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城乡概况
第一节自然条件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平泰路东首。
一、区域位置
平邑县地处山东省东南部,临沂市西陲,蒙山西南部。东经117°25′-117°56′,北纬35°07′-35°43′。东临费县,西连泗水县,南与枣庄市接壤,北与蒙阴县、新泰市交界。东西最大横距47.35公里,南北最大纵距66.75公里,总面积1825平方公里(折合273.75万亩),占山东省总面积的1.16%,平邑相传为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季平子的食邑而得名。
二、地理环境
平邑县地质构造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具有明显的山区特征。全县山区面积占85%,平原占15%。全境地势南北高,中间低,略向东南倾斜。北部蒙山山脉峰峦嵯峨,气势雄伟;南部尼山山脉群峰连绵起伏,风光旖旎;中部谷地、陆地土质肥沃,田畴如画。有大小山峰1076个,多呈北西~东南走向。蒙山主峰龟蒙顶海拔1155.8米,为沂蒙山区第一高峰、山东省第二高峰,素称“岱宗之亚”。
三、水文
我县河流属淮河流域沂河水系。有主干河流2条,均为沂河水系的二级支流;有支干河流126条,其中10公里以上的沂河水系三、四级支流30条;有支沟183条,毛沟1133条。这些河流的发源位置及运行均在山谷丘陵间,大都是雨源型季节性山洪河道,具有源短流急、暴涨暴落的特点。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强降水和干旱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流域洪涝灾害重现期缩短,流域大面积干旱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
四、气候环境
平邑县地处北温带的偏东南部,大陆度62.8%,属季风区域大陆性气候,具有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光照充足、无霜期长的特点。春季:风大,雨少,回暖快,气候干燥,易春旱,且常出现倒春寒危害;夏季:温度高,湿度大,雨量集中,灾害性天气频繁;秋季:气温急降,雨量骤减,秋高气爽,旱涝无常,对“三秋”(秋收、秋耕、秋种)生产有一定的威胁;冬季:天气寒冷,雨雪稀少,气候干燥,干冷期长。
(一)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4.3℃,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0.3℃,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6.8℃;极端最高气温41.9℃,极端最低气温-17.3℃。
(二)日照。历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47.4小时。1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少月,为153.9小时;5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多月,为243.8小时。
(三)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770.9毫米。
(四)风向和风力。主导风向为东南方向,风向频率为40%。
(五)灾害性天气。影响平邑县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冰雹、干旱、大风、雷电、暴雨洪涝、寒潮等。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县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2017年7月6日08时至7日06时我县卞桥镇资邱养老院站点降雨量累计达87.7毫米,据民政局统计,7日23时左右卞桥镇部分村遭受暴雨大风袭击,最大风力10级以上,卞桥镇资邱村、唐刘村、寨上村、魏家庄等四个村260户、1038 间房屋屋顶受到严重破坏,其中400多间房屋整个屋顶被揭盖;40余家木板厂的厂房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总计受损厂房面积48000平方米;折断1450棵杨树、桃树480棵,受灾花生90亩、玉米210亩;资邱、辉泉、西荆埠、八顶庄等多个村80余个塑料蔬菜大棚被刮坏;1000多米用电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956万元。2018年6月13日17时-20时,平邑县铜石镇、地方镇、郑城镇等镇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突降冰雹,持续40多分钟,据县民政局统计,因果树正在挂果期,受冰雹打击,致使459公顷果树受灾,162公顷果树几乎全部绝产,受灾人口16140人,直接经济损失2184万元。2018年6月28日早上8:10分左右,平邑县仲村镇、保太镇、武台镇遭受了冰雹、狂风袭击,冰雹直径20mm左右,据县民政局统计,造成1793公顷经济作物葡萄、桃、黄烟等受灾,其中绝产面积933公顷,受灾人口13700人,房屋一般受损182户、468间,直接经济损失2991万元。2019年8月10日受9号台风“利奇马”和西风槽的共同影响,8月10日至12日我县出现强降雨天气,致使4630公顷农作物受灾,倒塌房屋201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773人,受灾人口39370人,直接经济损失8325.74万元。其中,工矿企业损失422万元,基础设施损失3429.12万元,公益设施849.8万元,家庭财产损失348.1万元,其他损失0.47万元。2020年5月17日20时30分,受高空冷涡影响,我县局部地区出现冰雹灾害天气,受雷电、冰雹自然灾害影响,平邑街道、开发区、丰阳、武台、临涧、白彦、流峪、郑城、地方、柏林、铜石、卞桥、仲村13个镇街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69856人,受灾面积5217.39公顷,农业损失2699.4万元。2020年5月23日我县郑城镇、白彦镇、临涧镇受风雹影响,其中受灾人口2496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7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456万元。
第二节社会经济情况
一、历史沿革
夏、商、西周时期,平邑县北部为颛臾国,南部商代属倪国、西周属邾国地。春秋时期为鲁国大夫季平子的食邑,北部仍为颛臾国,余之分属鲁国之武城、东阳、邱舆、卞等邑。战国时,先属费国、鲁国,后属齐国。秦朝属薛郡。西汉置平邑侯国,境内置南武阳县、南城县,分属兖州泰山郡、徐州东海郡,并一度置平邑侯国、南城侯国。新莽时,废南城侯国复置南城县,废平邑侯国和南武阳县改置桓宣县。东汉撤桓宣县复称南武阳县。三国、两晋,今县境均分属南城县、南武阳县。南朝宋改南武阳县为武阳县。北齐时,撤南城县并入武阳县。隋开皇十八年(598年),改武阳县为颛臾县。唐贞观元年(627年),撤颛臾县并入费县。此后历经五代十国、宋、元、明、清,至1939年(民国二十八年),今平邑县境除西南、西部少数村庄原分属滕县、泗水县外,均属费县所辖。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沂蒙山革命根据地,并相继在今平邑县境内设置了一些县级机构,组建了人民民主政权。1939年7月,在康阜庄(今属岐山乡)成立费县联合办事处。1940年2月,在大夫宁村(今属保太乡)成立费县抗日民主政府。1940年6月,中共山东分局根据抗日斗争需要,以费县境内西部滋(阳)临(沂)公路线段为界,路北置费北县,路南置费南县。费北县政府机构始称费北行署。1942年5月,改为费北县抗日民主政府。同年7月,析费南县南境(今平邑县庞庄、临涧、山阴、白彦、 魏庄一带)和滕县东境部分地区建置费滕边办事处,又称鲁南实验县。同年11月,析费县天宝、由吾2个区建置费西办事处,又称天宝山办事处。1943年10月撤销,其辖区分别划归费南县和费滕峄边办事处(1944年改建双山县,1946年4月更名麓水县,1950年撤销,其辖区一部划归白彦县)。同年11月撤销,其天宝区复归费南县,由吾区划归温河县。同年12月,费南县改称费县,隶属鲁南专署。1944年8月,隶属鲁南行署第一专署。1945年8月,改称费北县政府,驻地在卞桥大、小公馆(村)一带,隶属鲁中行署。费南县抗日民主政府,驻地在郑城、常庄、流峪一带,隶属鲁南专署。1946年1月,撤销费北县、费东县,合置蒙山县。县人民政府先驻上冶(今属费县),后驻西荆埠。1946年4月16日,费县改称平邑县,隶属鲁南行署第一专署。1947年8月,析平邑县的山阴、苗庄、白彦3个区与邹县、滕县的部分地区建置白彦县。1948年7月,改属鲁中南行署第四专署。1949年7月,隶属滕县专区(今滕州市)。1952年3月,蒙山县撤销,其西部地区划归平邑县。1953年7月,从滕县专区划出,改属临沂专区。1953年8月,白彦县撤销,其原白彦、山阴、临涧、苗庄等区复归平邑县。
二、人口
截至2022年末,平邑县常住人口87.54万人,较2021年末减少0.75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48.86%。
三、经济发展
2022年,平邑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96.6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2%。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5.9%,上半年增长4.2%,前三季度增长3.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51.7亿元,同比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103.65亿元,同比增长7.1%;第三产业增加值141.29亿元,同比增长2%。三次产业增加值占比为17.4:34.9:47.6。全县新设市场主体共13569户,同比下降10.8%,其中,企业3996户、个体工商户944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30户,分别同比下降25.9%、下降3.6%、增长664.7%。
第二章 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一般情况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平泰路东首,东经117°41′,北纬35°30′,观测场海拔高度161.2米。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已建有温、压、湿、风、降水、日照、能见度、天气现象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及配套通信传输设备。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测得的气象观测资料参加全国交换,资料上传国家气象中心,传输频次为每5分钟一次。
第二节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
平邑县气象局(原名平邑县气候站)始建于1957年1月1日,站址位于平邑县大南泉村。1960年4月,更名为平邑县气候服务站,同年7月站址迁至平邑镇九鼎莲花山。观测场坐标北纬35°28′,东经117°37′,海拔高度152.4米。1980年11月更名平邑县气象局。1972年1月,站址迁至平邑县汉阙路14号,观测场坐标北纬35°31′,东经117°38′,海拔高度167.2米。2016年1月1日站址迁至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观测场坐标北纬35°30′,东经117°41′,观测场海拔高度161.2米,区站号54925。
第三节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代表性分析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观测资料是分析平邑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平邑县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代表的是平邑县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必须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获得的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周围大多为农田,观测场四周气流畅通,目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观测资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大小为25×25平方米,观测场四周范围较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其他源体。
三、连续性分析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57年建站至今,迁移过3次。1960年7月站址迁至平邑镇九鼎莲花山,1972年1月,站址迁至平邑县汉阙路10号,2016年1月站址迁至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迁站期间都进行了12个月的对比观测,根据对比观测资料分析,未对气象观测资料的质量带来影响。
根据全面评价,目前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现状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取得的气象资料具备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的特点。因此,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必须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进行保护。
第四节气象观测站附近的城市规划
一、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现状及规划要求
平邑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西北方为本局办公楼,其中楼高8.7米,距离65米,其余方位均为农田。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在观测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距离及高度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到观测场的距离,均须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0倍以上,并经过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二、相关规划对气象观测站周边用地规划情况
观测场四周主要土地使用情况一览表
方位 范围 |
0~0.5km |
0.5~1km |
1~5km |
东 |
农田 |
农田 |
农田、村庄 |
南 |
农田 |
农田 |
农田、村庄 |
西 |
农田 |
厂区、农田 |
村庄 |
北 |
农田 |
农田 |
村庄 |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主要原则
一、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节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五、《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六、《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七、《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八、《平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
第四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二、规划范围
以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三、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二)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确立平邑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二、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一)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保护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平邑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二)保护标准。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平邑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本规划由平邑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与平邑县气象局联合编制,由气象主管部门报平邑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平邑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平邑县气象局审核后,报平邑县人民政府批准。
平政任字〔2023〕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马 勇 同志任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 刚 同志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朱先胜 同志任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台长(主任);
张道夫 同志任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县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徐 明 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曹卫清 同志挂职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再担任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杨红岩 同志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职务;
管正秀 同志任县中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白彦镇卫生院院长职务;
张德骞 同志任白彦镇卫生院院长,不再担任县中医院副院长职务;
朱卫国 同志任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列副职第一位);
乔立军 同志任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燕建营 同志任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职务;
仇广庆 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彭志伟 同志不再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地震台(县地震监测中心)台长(主任)职务;
张雯雯 同志不再担任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苑 涛 同志不再担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吕姣艳 同志不再担任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王 岩 同志不再担任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赵仁海 同志不再挂职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段瑞军 同志不再担任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赵启忠 同志不再担任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监事长职务;
李秀明 同志不再担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谢洪花 同志不再担任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兴友 同志不再担任县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夏京普 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 云 同志不再担任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付化和 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相龙伟 同志不再担任县中医院院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3〕4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3年度“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3年度“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我县老龄健康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老龄健康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增进老年人福祉,真正将“银龄安康工程”打造成为广大老年人做实事、献爱心的民心工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银龄安康工程”,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要求,2023年总体目标为: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承保率100%,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发动50—59岁人群投保。
二、工作内容
(一)参保人群
年龄在5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可参加“银龄安康”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县政府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补贴6元,其他年龄段成年人也可以参加投保,县政府不予补贴。
(二)参保标准
50—79周岁的老年人可选择个人缴纳保险费为50元或100元的标准,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只能缴纳保险费为50元的标准,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县财政补贴6元(本着自愿的原则个人可直接缴纳50元或100元,财政补贴部分可用于额外增加个人保障)。“银龄安康”保险保障每人仅可购买一份,若在同一保险期间内购买多份,出险时最多按照一份进行赔付,超过参保标准规定购买的份数将返还所交保险费。
(三)保险期限和内容
1.50元“银龄安康”保险保障方案。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对象为全县年满50周岁(含)及以上的人员。保险总保额49400元,其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高残保险保额10000元,因乘坐机动车(非营运类以及营运类交通工具的乘客)遭受的交通意外伤害死亡、高残保险保额10000元,因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非营运类及营运类交通工具的乘客)遭受的意外伤害死亡、高残保险保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4000元(包括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因意外住院每天享受30元津贴(一个保险年度最多补贴180天)。
2.100元“银龄安康”保险保障方案。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对象为全县年满50周岁(含)—79周岁的老年人。保险总保额167000元,其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高残保险保额20000元,因乘坐机动车(非营运类以及营运类交通工具的乘客)遭受的交通意外伤害死亡、高残保险保额20000元,因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非营运类及营运类交通工具的乘客)遭受的意外伤害死亡、高残保险保额40000元,因乘坐水上交通工具(非营运类以及营运类交通工具的乘客)遭受的意外伤害死亡、高残保险保额为20000元,因乘坐飞机(非营运类及营运类交通工具的乘客)遭受的意外伤害死亡、高残保险保额为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8000元(包括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因意外住院每天享受50元津贴(一个保险年度最多补贴180天)。
(四)方法步骤
11月上旬在全县范围内启动,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收缴、录入工作,确保及时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统一为2024年1月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邑县卫健局和中国人寿平邑县支公司要确定年度续保计划,牵头推进全县“银龄安康工程”。各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2023年全县“银龄安康工程”续保计划表》(见附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开展工作,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组织向老年人赠送“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充分了解“银龄安康工程”主要内容、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普及办理和赔付程序,提高全社会参与积极性。
(三)加强分工协作。县卫健局与县人寿保险公司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县卫健局负责目标进度的追踪,县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名单和费用的收取、理赔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宣导讲解、资料发放、承保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四)提高服务质量。县人寿保险公司在“银龄安康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杜绝“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
(五)实行财政补贴。县财政对户籍在平邑县的60周岁以上投保人每位给予6元补助,收缴结束后根据县卫健局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2023年全县“银龄安康工程”续保计划表
附件
2023年全县“银龄安康工程”续保计划表 | ||
序号 | 镇街 | 2023年续保计划数(60周岁以上人口数) |
1 | 平邑街道 | 26089 |
2 | 丰阳镇 | 9665 |
3 | 卞桥镇 | 11822 |
4 | 铜石镇 | 15601 |
5 | 白彦镇 | 16860 |
6 | 仲村镇 | 12942 |
7 | 郑城镇 | 15308 |
8 | 临涧镇 | 11827 |
9 | 地方镇 | 10414 |
10 | 柏林镇 | 8903 |
11 | 流峪镇 | 8275 |
12 | 温水镇 | 7191 |
13 | 保太镇 | 8403 |
14 | 武台镇 | 8240 |
合计 | 168540 |
平政办发〔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市局《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相关要求,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等工程,在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和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等前提下,鼓励、引导、扶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直接参与,达到加强耕地保护,增加粮食产能同时实现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目的。
二、实施主体
各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当地村民具体承担项目实施。
三、资金来源、标准和拨付方式
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县政府以奖补方式拨付各镇街。奖补标准为2.5万元/亩(含航摄拍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污染状况调查、验收入库等中介费用1000元/亩),项目立项实施后按1万元/亩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入库后以新增耕地入库面积核算奖补资金并结算剩余资金。
四、具体程序
具体程序以市局《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意见》为准。县政府成立补充耕地项目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为成员,集中推进本批补充耕地项目。
五、后期管护
各镇街落实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责任,新增耕地设管护期,期限为五年。管护经费1万元/亩,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管护经费自入库年度起,按照每年每亩2000元的标准按年支付,连续发放五年。管护期结束后纳入一般耕地管理。管护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六、各部门职责
各镇街要做好村民意见征求工作,按时完成清表复垦工作,确保新增耕地达到土地整治标准,及时种植粮食作物,负责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的合规费用支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立项、验收、地类变更、指标入库等具体事务,及时调度协调,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和管护经费的筹集、支付;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新增耕地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分类管理工作;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对涉及林地的地块进行核实,并出具明确意见;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分类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本批补充耕地项目。
附件:平邑县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平邑县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玉东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东升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平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
乔 建 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成 员:魏 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陈金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学用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武传中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县万寿宫林场(国有林场总场)党组副书记、副场长
扈 伟 平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吉卫 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 勇 武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国成 保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 军 柏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巩传刚 卞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齐 兵 地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 根 铜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曾祥龙 温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明喜 流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冠林 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 稳 白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齐宜栋 临涧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启飞 丰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平政字〔2023〕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提升历史文化传承能力,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文件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首批三级保护古树调查,共认定三级保护古树58株、古树群4处。现对名录予以公布。
各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和权属情况,切实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古树保护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弘扬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古树名木。
附件:平邑县首批三级保护古树及古树群名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1日
平政办字〔2023〕4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平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张东升 平邑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三级调研员,平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
副组长:魏 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孙 刚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大数据局局长
吴广英 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方 坤 县委编办副主任
廉 政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县财政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杨其文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警长
康庆修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荆 亮 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 永 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夏洪文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县教师进修中心、县招生考试研究中心)主任,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党委书记
高云飞 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孙德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委,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一级警长
孙小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王京臣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刘西彪 县文化和旅游局二级主任科员
曹云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办
张海涛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德力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刘倩倩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
刘 贝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成永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县贸促会会长
马 慧 县交通局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康 伟 县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成华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二级主任科员
郑祖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肖长华 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
赵 芳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姜 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陈洪刚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成员、县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
赵京鑫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 宇 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七级职员
杨 柳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丹丹 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彦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王 霞 县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正科)
麻 颖 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23〕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2.2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预警
4 应急管理响应
4.1 应急管理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4.4 Ⅱ级(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4.5 Ⅲ级(较大)应急管理响应
4.6 Ⅳ级(一般)应急管理响应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续处置
5.2 补偿和补助
5.3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6.3 医疗救治
6.4 信息和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县政府负责全县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内Ⅲ级(较大)、Ⅳ 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Ⅰ级(特别重大)、Ⅱ 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设立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3)向县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与县有关部门、单位交流信息。
(4)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协调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5)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2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县政府(含县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Ⅲ级(较大) 药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件发生地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必要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管理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管理局、县外事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参加。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以及应急管理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组织做好应急管理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以及其他应急管理保障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加。负责事件原因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4)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参加。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危害控制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负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药品安全知识科普;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开展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6)专家技术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科技局等参加。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撑,组织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舆情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7)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等参加。
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应急管理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必要时可由事件发生地镇街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监测、报告、预警
县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
利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 下同)监测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监测。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测工作,通过日常监管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舆情监测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和事件信息,监测潜在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根据需要,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 实现共享。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市场监管部门;
(5)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6)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报告主体。
3.2.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 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省药监局(含区域检查第五分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涉及中药材的同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药品零售药店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涉及放射性药品的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初步认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同时向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市场监管部门、事件发生地镇政府接到报告时,按照相关要求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市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必要时,将药品安全事件情况通报相关县直部门。
(4)涉及外国公民,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3.2.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管理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3.2.4 报告方式
初次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 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3.3 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
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提交的风险评估结果,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发布药品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指导信息,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 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层面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授权确定发布,三级预警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四级预警由县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有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Ⅱ级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级:有可能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级:有可能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3.3.2 预警措施
3.3.2.1 一级预警措施
根据国家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2.2 二级预警措施
根据省级层面发布的二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2.3 三级预警措施
根据市级层面发布的三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2.4 四级预警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一般)响应的准备;
(2)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
(4)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送信息提示;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各镇街党委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的监测;
(2)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发生事件的镇街,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请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支持指导;
(4)按照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3.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一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国家层面负责。
二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省级层面负责。
三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市级层面负责。
四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根据评估结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4 应急管理响应
4.1 应急管理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管理响应。同时,应遵循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4.2 先期处置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进行现场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协助省药监局对涉事药品生产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采取相应应急管理处置措施。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与事件发 生地党委政府联系,共同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和检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对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同时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或全县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的建议。
(3)需暂停销售、使用的,提出暂停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决定并组织实施。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
(5)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
(6)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7)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适时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4.3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在国家应急管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国家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4 Ⅱ级(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在省应急管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5 Ⅲ级(较大)应急管理响应
在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6 Ⅳ级(一般)应急管理响应
4.6.1 应急管理响应启动
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趋势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确定应急管理响应的区域和范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6.2 响应措施
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开展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管理资源参加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建立日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做好信息报告通报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送。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并做好院内控制和个人防护。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调查组赴县内事件发生地和经营使用单位所在地,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涉及外县经
营使用单位或产品的,视情况与外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接。
(4)组织实施危害控制。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组织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并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同时做好其他危害控制相关工作。
(5)组织分析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专家技术组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6)组织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事件及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并开展舆情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6.3 应急管理响应的调整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决定启动应急管理响应的政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6.4 应急管理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管理响应的建议,由决定启动应急管理响应的政府作出终止应急管理响应的决定。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7.2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家药监局发布;Ⅱ级(重大) 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经国家药监局备案后,由省挥部统一审核发布;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市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备案;Ⅳ级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备案。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7.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4 信息发布形式以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主,必要时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续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为药品质量导致的,依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采取监管 措施;需要处罚的,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为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提 出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建议。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 补偿和补助
药品安全事件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处置期 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政府应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准备。应加强药品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完成处置工作。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所需经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
6.3 医疗救治
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启 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 信息和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畅通信 息报告渠道,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 收集。药品检查检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等应急管理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管理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管理处置等技术研发,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管理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管理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各镇街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未出台前,参照本预案执行。
药品上县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
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管理演练。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县指挥部成员职责
附件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一、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三)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
二、Ⅱ级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 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四、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二)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注: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和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制定。
附件2
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县指挥部成员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药品安全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 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期间煤、电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药品安全事件,加强在校师生员工对药品安全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各领域专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药品安 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提供应急管理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先期处置及治安维护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相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区矫 正对象管控。
县财政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资金保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药品安全事件应 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处理;负责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等应急管理运输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现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依法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药品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管理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负责协调组织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需要的公共卫生领域专家。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做好药品安全事件 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及调查处理;负责做好药品检验质量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涉事药品的应急管理抽检和质量分析评估工作,及时上报研判结论和建议。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配合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信息化应用。
县信访局:负责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事件信访问题协调、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宣传党和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
平邑车务段(高铁站和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等的铁路运送。
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标准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管理指挥体系
2.2 技术支撑机构
2.3 县组织指挥机构
3 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事件评估
4 分级响应
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 Ⅳ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结束
4.5 信息发布
5 风险沟通
5.1 沟通目的
5.2 沟通原则
5.3 沟通方式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善后与恢复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7.3 物资和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8.4 宣传和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的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 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 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确认或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1.4 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详见附件1)。
1.5 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管理指挥体系
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由县、乡镇(街道)各级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各镇街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
2.1.1 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信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管理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详见附件2)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2.1.2 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舆情引导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2.1.2.1 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2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组成。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1.2.3 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督导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相关主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等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和销毁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1.2.4 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1.2.5 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6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等部门组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疫苗、疫情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企业、接种单位等重点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因疫苗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收集,配合主管部门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引导患者亲属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2.1.2.7 专家组: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从县药品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县疫苗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技术支撑机构
2.2.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
2.2.2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做好相关药品抽样和封存等工作;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涉及的疫苗抽样送检,协调有关技术机构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2.3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工作; 承担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 工作;配合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相关疫苗的紧急措施。
2.3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疫苗安全事件发生的镇街应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3 信息报告
3.1 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疫苗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体 系,完善监测制度。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 督检查、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镇街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 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疫苗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1.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机构;
(3)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3.1.2 信息来源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主要来源包括: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经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 苗质量有关的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部门和县级或县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的批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 预警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根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的有关信息,应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同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3 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获知事件发生 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相互通报。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事 件信息,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方式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3、4)
(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事件初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患病人数、诊疗人数和危重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疫苗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名称、批号;先期处置情况、接报途径、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Ⅲ级) 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一般(Ⅳ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续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 (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初报后,各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管理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终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追究(认定)、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应在 60分钟内上报。
3.3.2 报告内容和方式
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3、4)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附件5)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 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 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 密有关规定执行。
3.4 事件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管理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管理 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时,分别按照国务院或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作出的 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管理响应,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应急管理领导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工作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2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请示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作出启动决定。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1)县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决定。
(2)县指挥部将启动Ⅳ级响应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分别报市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3)各工作组、事发地镇街指挥部按照县指挥部的要开展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镇街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上一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2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于每日将工作信息 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 发《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分送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3 县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3.4 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 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3.5 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县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3.6 对事发地在我县、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地的,县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应急管理处置配合要求。
4.3.7 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 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
4.3.8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专家 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3.9 舆情引导组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 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10 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 做好疫苗接种者亲 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 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 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宣布Ⅳ级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管理状态;及时向市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终止Ⅳ级响应的决定。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 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信息发布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 定。
4.5.2 发布要求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管理响应的指挥部按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5.3 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风险沟通
5.1 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5.3 沟通方式
Ⅰ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Ⅲ级响应按照省预案 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Ⅳ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 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各级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组进行评估,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事件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
6.2 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 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6.3 善后与恢复
各级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 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 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 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 物资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 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修订本地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8.2 预案演练
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
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8.4 宣传和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疫苗监管、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相关人员等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管理责任意识,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 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4.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5.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件类别 | 分级标准 | 分级响应 |
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 关的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 Ⅰ级响应 |
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2例以上(不含2例),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 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 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省份的;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 Ⅱ级响应 |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2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 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1个省份的;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安全事件。 | Ⅲ级响应 |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 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 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 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其他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
Ⅳ级响应 |
附件2
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工作。
县委网信办:根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配合依法查处疫苗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有关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疫苗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 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管理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县公共客运通行;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疫苗安全事件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且 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群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县政府决策的法律咨询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救援、应急管理处置的资金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保障工作,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等重要人员物资提供应急管理运力保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疫苗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管理机制。
县文旅局:在县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安全运行。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控制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疫苗;对疫苗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大数据中心:配合协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信息化应用。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受理事件中发生的群众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附件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事件名称 | ||||
事发地点 | 涉及单位 | |||
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初步判断 | ()特大(Ⅰ级)()较大(Ⅲ级) | () 重大(Ⅱ级)() 一般(Ⅳ级) | ||
基本情况 | (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 | |||
报告单位 | 报告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电话 | 座机:手机:传真: | ||
职务 |
注: 本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 ||||
初步判断 | ()特大(Ⅰ级)()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一般(Ⅳ级) | ||
基本情况 |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 | |||
续报单位 | 续报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电话 | 座机:手机:传真: | ||
职务 |
注: 本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页填写。
平政字〔2023〕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
王玉东同志: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
张东升同志: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王玉东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发展改革、重点项目建设、镇域经济、人民防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保险、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管理、消防、开发区建设、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大数据、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热线、保密、外事、打私、电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平邑经济开发区、县地震台、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平邑监管组,驻平邑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郭 鹏同志: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电子商务)、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盐务、工业行业协会、通信、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联系县工商联、县残联、县慈善总会、县贸促会、县盐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平邑办事处、中国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平邑公司。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王法强同志:
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法治政府、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交警、国家安全、信访、社会稳定、军民关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交警支队平邑大队。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许春娜同志:
负责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畜牧、渔业、供销、气象、烟草、减轻农民负担、水旱灾害防御、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张东升同志负责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工作。
分管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土保持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县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计生协会、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李光辉同志:
负责科技、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史志、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邮政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张东升同志负责政务服务热线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县科学技术协会、县融媒体中心、县档案馆、县新华书店、县广电网络公司、县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县邮政公司。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尹传亮同志: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平邑分中心。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张恩盈同志(挂职):
协助郭鹏同志负责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协助许春娜同志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协助李光辉同志负责科技方面的工作。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复字〔2023〕29号
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设立医药及装备制造产业园的请示》(平经报〔2023〕1 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设立占地188.13公顷的医药及装备制造产业园,四至范围为:东至滨河西路,西至向阳路,南至淮河路,北至黄金路。
二、你单位要高标准做好园区规划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指导今后园区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指导文件,控制相关产业的落地与周边环境的影响。要突出产业特色,以医药、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建材等产业发展为基础,明确医药和机械装备制造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为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示范。
三、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医药及装备制造产业园的建设及管理,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制定园区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园区有序、健康、高效发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复字〔2023〕28号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
本期债券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注册通知方案为准。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依法依规推进本期债券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报备程序,规范运作,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做好全县“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1号)、《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临政字〔2021〕153号)和《临沂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临政办发〔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党代会精神,以《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为主要依据,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残疾预防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展、发生,切实推动我县残疾预防工作有序前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完善防治策略、制度安排和保障政策,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残疾预防的合力。
坚持人人尽责,共建共享。以增强公民个人残疾预防意识和能力作为残疾预防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实,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让残疾预防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养和能力。
坚持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着力推进残疾预防关口前移,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干预,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县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公众残疾预防素养显著提高,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更多保障。
(四)主要指标
领域 | 残 疾 预 防 主 要 指 标 | 2020年 | 2025年 | |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 1 |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 — | >90% |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 2 | 婚前医学检查率 | >70% | >80% |
3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 >85% | >88% | |
4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90% | >92% | |
5 | 产前筛查率 | >75% | >90% | |
6 |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 ≥98% | ≥99% | |
7 |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 >98% | >98% | |
8 |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90% | ≥92% | |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 9 |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 >60% | ≥65% |
10 |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 >60% | ≥65% | |
11 |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量 | >2000 | >3500 | |
12 |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 — | >80% | |
13 |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 >85% | >87% | |
14 |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 >90% | |
15 |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 | — | — | |
16 |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 — | ≥90% | |
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 17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 — | 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
18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 80.1% | 达到85% | |
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 19 |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 — | 达到8人 |
20 |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 — | >80% | |
21 |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 | — | |
22 |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 — | >60% | |
23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95% | |
24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5% | >95% | |
25 |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 — | 100% |
备注:“十三五”期间未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的指标2020年数据标注为“—”。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行动
1.建立残疾预防专业队伍。成立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残疾预防咨询、评估、宣教等职能。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形成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体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面向少年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做好针对性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着力提升康复意识、能力。(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公众残疾预防技能。鼓励支持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专业机构和各级各类制作播出机构,创作播出残疾预防主题宣传片、公益广告,指导公众合理膳食、科学健身,规范就医用药、及时康复干预,识别各类危险标识,掌握基本逃生技能,增强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县公安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婚前、孕前保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做好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进一步优化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产前筛查诊断和技术管理。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推动实施重点人群耳聋基因筛查、罕见病筛查等项目。(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3.加强儿童残疾早期筛查和干预。持续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有效落实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要求,实现儿童残疾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与早期康复训练之间的无缝衔接。(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牵头,县教体局、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减少每日食用油、盐、糖摄入量。普及科学健身方法,推广太极拳等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治疗中的作用。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和并发症筛查干预。实施好“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加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业务培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能力,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充分用好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推广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牵头,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持续开展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群体危机管理和心理干预。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识别诊断和治疗康复,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救治责任。(县卫生健康局、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按照国家要求适时调整疫苗种类,适当扩大适龄儿童免疫规划,保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传染病综合防控,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地方病监测全覆盖,继续保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持续消除和控制克山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的发生和发展。提升麻风病监测和畸残康复水平。(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4.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完善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危害因素为重点,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预案,提高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水平,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排查治理客运车站、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会、县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应急救援能力。(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工伤预防。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精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突出抓好工伤预防重点群体分级分类培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县人社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会、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实施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广泛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加大监督抽查和违法惩处力度。持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完善儿童伤害、老年人跌倒救援救治服务体系。(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大力开展群众性应急演练。健全自然灾害防治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提高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依托现有资源,健全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网络,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格投入品管控,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加大抽检和违法惩处力度。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工程建设,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改造。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推进全县清洁取暖运行保障工作,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促进全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我县县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严格夜间施工审批。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加强和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健全完善全县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各类康复人才,不断健全完善我县康复队伍体系。积极推动院校、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交流合作。(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为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实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提升建设工程,规范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加强县级康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如康家园”社区康复功能,加强农村及偏远地区社区康复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出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办法。(县残联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照护技能培训,提升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与失能老人照护服务水平。深入推进老年安康关爱工作。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有效衔接。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银监办、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全面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普及公共服务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设备无障碍。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出行便利和通行安全。(县住建局牵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县级建立残疾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本行动计划,做好相关任务指标的调度收集和年度监测,开展中期及终期评估。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实施本地行动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政策,加大支持。加强残疾预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完善重点领域的政策体系,健全以基层为重点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支持县内优势企业、院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残疾预防科技攻关和示范应用技术合作,积极探索残疾预防新技术、新经验。(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持续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全国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宣传实施本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核心内容;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解读《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报道阶段性成果,做好典型工作经验分享和交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为推进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平政办字〔2023〕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临沂市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办法》(临办发〔2023〕6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玉东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东升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
成 员:魏 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公 正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 梅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谢彦新 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仇广庆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班乃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二级警长
季 君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金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武传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光成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赵 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一级主办
杨加亭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鞠 凯 县银保监组主任
刘记良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附件1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临沂市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办法》(临办发〔2023〕6号),成立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第二条 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玉东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东升任副组长,成员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银监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检查工作,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共同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约谈、限批和激励措施,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制止违法行为共同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管落实负全面责任。
信访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比较突出的信访现象或者苗头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舆情管控。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违法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指导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和培训,提高自然资源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缴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建筑等执行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内的执法信息沟通和执法工作配合。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对参与违法建设企业的惩戒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对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限制措施。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移交函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资委负责督促县管企业做好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等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银保监部门负责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贷款、信用卡管理、提前还贷等惩戒措施。
供电部门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责任人执行停电、限电的决定和命令。
四、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共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讨论决定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八条 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九条 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出现新的重要事项或者问题时,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和成员单位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五、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审议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出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副组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议事项需要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调研和督促落实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开展调研。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作出调研和具体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通知,确定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事项落实。执行单位明确具体承办责任人,积极推进事项的落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根据《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掌握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或者薄弱环节,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做好汇报。
第四条 汇总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联络协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组织开展领导小组的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座谈会等活动。
第七条 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办公室会议或相关专题会议,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议定事项,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 对领导小组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总结、形成报告。
四、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23〕9号
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树立“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县对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附件2: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2 |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3 | 山东潍柴雷沃传动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4 | 山东卫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 | 山东恒得力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6 | 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7 |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8 |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9 |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10 |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1 |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12 | 临沂正新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13 | 临沂众客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4 | 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5 | 平邑县六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16 | 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7 | 平邑县锦程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18 | 平邑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19 | 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20 |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21 | 平邑富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A |
22 | 平邑龙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23 | 平邑金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4 | 平邑县畅优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25 | 平邑县德利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6 | 平邑万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27 | 平邑国昊板材厂 | 地方镇 | A |
28 | 平邑鑫发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29 |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30 | 山东华格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31 | 山东联达工矿工程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A |
32 | 平邑县桦茂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33 | 平邑县彬达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34 | 平邑县中怡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35 | 平邑乐毅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A |
36 | 平邑富久木板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37 | 平邑县万兴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38 | 临沂圣蒙供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39 | 平邑县永强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40 | 平邑维专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致远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A |
42 | 山东广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43 | 平邑大自然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4 | 平邑县大森林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恺隆新型材料厂 | 温水镇 | A |
46 | 平邑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47 | 平邑县会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昊森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49 | 平邑县金瑞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50 | 平邑县汇松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51 | 平邑县锦纺合线厂 | 保太镇 | A |
52 | 平邑县凯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53 | 平邑县正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4 | 平邑县辉源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55 | 临沂艾维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5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厚泉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57 | 平邑县联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58 | 平邑兴顺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59 | 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0 | 平邑华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1 | 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62 | 临沂万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3 | 山东沃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4 | 临沂华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65 |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66 | 山东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67 | 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68 | 梦牌新材料(平邑)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69 | 山东康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70 | 临沂弘泰棉纺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71 | 平邑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72 | 平邑新程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73 | 平邑县茂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74 | 平邑县大发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75 | 平邑县永森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76 | 平邑路宽木材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77 | 平邑万木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78 | 临沂森佳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79 | 临沂市宝联建材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80 | 平邑县恒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81 | 平邑千洲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82 | 平邑德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3 | 平邑县大正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84 | 山东华星奥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85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庆华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86 | 平邑县锦翔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7 | 平邑向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88 | 平邑县富利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89 | 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90 | 平邑天翼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91 | 临沂祥宇骨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92 | 平邑恒升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93 | 山东国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94 | 平邑佳利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95 | 平邑香山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96 | 平邑县聚浩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97 | 平邑县俱进石膏板专用粘结粉厂 | 保太镇 | B |
98 | 平邑县瑞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99 | 平邑盛金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0 | 平邑县瑞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1 | 山东珺程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02 | 平邑县鸿源木制品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103 | 临沂鑫亿顺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04 | 平邑县旭腾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05 | 平邑县安晨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106 | 平邑县富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7 | 平邑秀中惠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08 | 山东广药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09 | 临沂中慧联航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10 | 平邑县凯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1 | 山东迈邦木制品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112 |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13 | 平邑优饰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14 | 平邑县亿万家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15 | 平邑中腾胶合板厂 | 临涧镇 | B |
116 | 平邑德轩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7 | 平邑利友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118 | 平邑晨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19 | 平邑金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20 | 平邑能通木材加工厂 | 仲村镇 | B |
121 | 平邑广鑫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22 | 平邑县玖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23 | 临沂市惠生饲料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124 | 平邑县锦森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125 | 平邑金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26 | 平邑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2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晶茂木材厂 | 柏林镇 | B |
128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29 | 平邑大丰收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30 | 平邑佳信木制品厂 | 温水镇 | B |
131 | 山东东震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32 | 平邑县国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33 | 平邑县鑫佰特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34 | 平邑众客康惠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35 | 平邑鸿辉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6 | 平邑县天顺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37 | 平邑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38 | 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39 | 平邑县政霖木制品厂 | 保太镇 | B |
140 | 平邑宝杉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41 | 平邑县硕安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2 | 临沂嘉泰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3 | 平邑县亿源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4 | 临沂正宏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45 | 临沂市夏天木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46 | 临沂远洋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7 | 平邑县金航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48 | 平邑润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49 |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50 | 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1 | 平邑县鲁深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2 | 平邑通盛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53 | 平邑三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4 | 平邑县巨沣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55 | 平邑运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6 | 平邑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57 | 平邑森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8 | 临沂平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159 | 山东万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0 | 临沂慧航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61 | 临沂英利伟塑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62 | 临沂鼎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63 | 平邑金石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64 | 平邑县昌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5 | 平邑高盛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166 | 临沂万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67 | 山东奥建矿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68 |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9 | 平邑县盛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70 | 山东沃牛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71 | 山东高瓴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2 | 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3 | 临沂市恒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74 | 平邑鲁电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75 | 临沂利金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6 | 临沂润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77 |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8 | 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79 | 平邑华晨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80 | 山东刘宏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1 | 平邑县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82 | 平邑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83 | 山东福千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84 | 平邑县富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185 | 平邑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6 | 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7 | 平邑县中顺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88 | 山东仕运服饰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189 | 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190 | 平邑县顺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191 |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192 | 临沂九间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193 | 山东路美钙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194 | 山东鲁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195 | 平邑县鑫庆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C |
196 | 平邑县意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197 | 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198 | 平邑昌丰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199 | 临沂万事兴合线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00 | 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01 | 山东正沣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02 | 平邑县银河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03 | 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04 | 平邑钰盛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05 | 平邑盈瑞建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06 | 平邑莱嘉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07 | 平邑县环球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08 | 平邑县金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09 | 山东汇联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10 | 平邑县天宝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11 | 临沂中庸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12 | 山东恒源铝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13 | 临沂赛尔特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14 | 山东亿淳食品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15 | 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16 | 平邑永丰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17 | 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18 | 平邑县华海进口石材厂 | 武台镇 | C |
219 | 平邑金原矿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20 | 山东东方柏利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21 | 平邑腾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22 | 中美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23 | 临沂金灿陶瓷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24 | 山东鼎力钙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25 |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26 | 山东万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27 | 山东中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28 | 山东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29 | 平邑恒基伟业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保太镇 | C |
230 | 平邑县森硕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31 | 平邑县天之作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232 | 临沂市金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33 | 平邑县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4 | 平邑县德尔惠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235 | 平邑县润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6 | 平邑县鑫钫合线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C |
237 | 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8 | 平邑县荣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9 | 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40 | 平邑县富华石膏制品厂 | 保太镇 | C |
241 | 山东双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卞桥镇 | C |
242 |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243 | 平邑县天意进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D |
244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森豹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D |
245 | 平邑县森澳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D |
246 | 平邑千年松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D |
247 | 平邑金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48 | 平邑县亿隆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49 | 平邑县实中纺织厂 | 开发区 | D |
250 | 平邑县盛林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D |
251 | 山东万利水泥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D |
252 | 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附件2
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碧陆斯光电(山东)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2 | 山东科美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3 | 平邑县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 | 平邑县圣宝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 | 平邑县芊金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 | 平邑福宽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7 | 平邑县吉顺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8 | 平邑县森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9 | 平邑县银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0 | 平邑县玖相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1 | 平邑县众成木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12 | 平邑鑫盛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3 | 平邑玉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4 | 平邑县金福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A |
15 | 山东晟期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6 | 平邑县泽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7 | 平邑县正源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18 | 平邑利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9 | 平邑县俊义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A |
20 | 平邑三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1 | 平邑县鑫博木制品加工厂 | 武台镇 | A |
22 | 平邑县鑫财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3 | 平邑县家通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24 | 平邑县恒昌服装厂 | 平邑街道 | A |
25 | 平邑县祥源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26 | 平邑县柒柒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7 | 平邑县达盛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8 | 平邑县鑫龙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29 | 平邑源恒木业厂 | 卞桥镇 | A |
30 | 平邑润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1 | 平邑宏邦木制品厂 | 武台镇 | A |
32 | 平邑县金程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33 | 平邑县瑞兴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4 | 平邑县展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5 | 平邑航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6 | 山东赛尼纸业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卞桥镇 | A |
37 | 平邑县盛邦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8 | 平邑县晟家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9 | 平邑金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0 | 平邑县增财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逸凯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42 | 平邑县彤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3 | 平邑县锦隆棉纺织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44 | 平邑县福祥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县山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6 | 平邑县润锦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47 | 平邑县胜汇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县宏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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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平邑县荣达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51 | 平邑县浩霖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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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平邑县晟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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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平邑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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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平邑县雨航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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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山东继伟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98 | 平邑县源通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99 | 平邑县宏信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00 | 临沂康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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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平邑县明顺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6 | 平邑县金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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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山东山诺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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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平邑县天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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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平邑县盛鑫木板皮厂 | 温水镇 | B |
138 | 平邑县德宝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9 | 平邑县红盛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40 | 平邑县庆华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41 | 平邑恒鑫包装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2 | 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3 | 平邑县鑫澳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44 | 平邑县陈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5 | 平邑县豪雁无纺布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6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7 | 平邑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8 | 山东东扬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9 | 平邑县恒奎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50 | 平邑县时成月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51 | 平邑振兴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2 | 平邑县宝成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53 | 临沂市喜友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54 | 平邑县艺群木材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155 | 平邑县亚锋旋皮厂 | 仲村镇 | B |
156 | 平邑县永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57 | 平邑县华盛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8 | 平邑鑫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59 | 平邑至杰塑料制品厂 | 仲村镇 | B |
160 | 平邑县资邱尹家村砖厂 | 卞桥镇 | B |
161 | 平邑县顺利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162 | 平邑县森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63 | 新洁源(平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4 | 临沂市双龙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65 | 平邑多尔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66 | 平邑金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7 | 平邑县华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8 | 临沂市焕亮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9 | 临沂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70 | 平邑县金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1 | 平邑县欣盛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2 | 临沂市口口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3 | 山东绿源特种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白彦镇 | B |
174 | 平邑县宇研木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75 | 平邑县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176 | 平邑县众成鑫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77 | 山东申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78 | 临沂市鑫磊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9 | 临沂锦桦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80 | 平邑阿蔓达中药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81 | 平邑县鑫圆旋皮厂 | 温水镇 | B |
182 | 平邑健桥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83 | 平邑县福多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84 | 山东君鼎建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85 | 山东金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86 | 平邑县鑫磊页岩砖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87 | 平邑县石都顺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8 | 平邑县资邱镇歧古村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B |
189 | 平邑县万隆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0 | 临沂市旺之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1 | 临沂市绿之秋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2 | 平邑县鑫森木业板材厂 | 铜石镇 | B |
193 | 临沂市奥灵奇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4 | 临沂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5 | 平邑县盈润木材厂 | 地方镇 | B |
196 | 平邑县诚递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197 | 平邑龙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8 | 平邑泰奉药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99 | 平邑鑫炜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B |
200 | 临沂市瑞丰电器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01 | 平邑县华磊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2 | 平邑县泰沂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03 | 山东亲情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204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5 | 临沂恒大炭黑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06 | 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7 | 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8 |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9 | 平邑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0 | 平邑县天帮木材加工厂 | 仲村镇 | B |
211 | 平邑县佳誉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B |
212 | 平邑县联通泵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3 | 平邑县慧玉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14 | 临沂市李氏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5 | 平邑县源隆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216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正鑫页岩砖厂 | 柏林镇 | B |
21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大路建材厂 | 柏林镇 | B |
218 | 临沂阜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9 | 平邑县华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20 | 平邑县亿德油脂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21 | 山东亿家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22 | 平邑恒森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223 | 平邑县祥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24 | 平邑县兄弟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25 | 平邑县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26 | 平邑县鑫蒙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227 | 临沂市家乐福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28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栏马建材厂 | 柏林镇 | B |
229 | 平邑县森旭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230 | 山东仙屹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31 | 山东惠宁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32 | 临沂金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33 | 平邑县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34 | 平邑县南方塑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5 | 山东红旺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6 | 平邑县聚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37 | 临沂果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8 | 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9 | 平邑沂蒙印象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C |
240 | 平邑县亿翔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1 | 平邑建森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C |
242 | 平邑县福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3 | 平邑县中富板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C |
244 | 临沂市金顺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45 | 临沂市臻德钙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46 | 平邑县万方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C |
247 | 平邑盈盛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8 | 山东田多旺生物菌肥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49 | 临沂市金亿祥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50 | 临沂市天安药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1 | 临沂欧维美饲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52 | 山东农夫罐头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53 | 平邑县志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4 | 山东蒙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C |
255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兴成页岩砖厂 | 柏林镇 | C |
256 | 临沂市畅鲁时装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57 | 平邑县东起旋皮厂 | 丰阳镇 | C |
258 | 平邑县盛祥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C |
259 | 山东良创机械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60 | 临沂市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1 |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2 | 临沂市佐佑门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63 | 平邑县冠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64 | 临沂宝通钙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65 | 临沂市力士劳保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66 | 山东金马传承石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67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8 | 山东龙凤堂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69 | 临沂市聚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70 | 山东尹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71 | 临沂鲁荣鑫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C |
272 | 平邑德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73 | 山东保安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4 | 平邑兴利针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5 | 平邑县方亮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276 | 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77 | 临沂市金泰沂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78 | 平邑县宝兴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9 | 山东美高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0 | 临沂神道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1 | 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2 | 平邑永立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3 | 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84 | 平邑县鑫特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5 | 临沂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6 | 平邑县八方水泥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87 | 平邑东山食品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88 | 平邑县红星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89 | 平邑县鲁玉雕刻厂 | 平邑街道 | C |
290 | 平邑县一森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291 | 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92 | 平邑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93 | 平邑县立翔新型建材厂 | 仲村镇 | C |
294 | 平邑县金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95 | 山东午时食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96 | 平邑县顺兴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297 | 平邑县欧然厨柜厂 | 平邑街道 | C |
298 | 平邑华鑫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99 | 山东平邑泰和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00 | 山东清大云蒙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 开发区 | C |
301 | 临沂润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02 | 平邑县鑫源达机械厂 | 流峪镇 | C |
303 | 山东宝石龙工具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04 | 平邑万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05 | 临沂果正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06 | 平邑鑫坤面粉加工厂 | 仲村镇 | C |
307 | 临沂市金喜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08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09 | 平邑浩涵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310 | 临沂市旺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11 | 山东锦源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12 | 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313 | 山东省省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14 | 平邑县诚意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315 | 平邑县兆丰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316 | 山东省再序兰亭水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317 | 平邑县龙悦石材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318 | 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19 | 平邑县成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20 | 平邑县润超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321 | 平邑晨希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22 | 山东协合茶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323 | 山东德川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324 | 平邑德雅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325 | 山东晔楷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326 | 平邑县冠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327 | 平邑县森源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C |
328 |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丰阳分公司 | 丰阳镇 | C |
329 | 平邑恒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30 | 平邑恒泰交通设施厂 | 开发区 | C |
331 | 平邑鼎立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32 | 平邑泰昌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C |
333 | 平邑县鑫宝板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C |
334 | 平邑王家水泥制品厂 | 温水镇 | C |
335 | 平邑东顺纺织厂 | 武台镇 | C |
336 | 平邑县红果果食品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C |
337 | 平邑县广福建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338 | 平邑县恒基合线厂 | 仲村镇 | C |
339 | 临沂萌友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40 | 平邑县邑鑫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41 | 临沂爱康制盖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42 | 平邑县振腾飞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343 | 平邑县正地建材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C |
344 | 山东联发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345 | 山东省芙蓉堂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46 | 山东华首木制品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47 | 山东百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48 | 临沂市清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49 | 临沂市蜜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50 | 平邑县泓锦塑编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1 | 山东宇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52 | 山东拜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3 | 山东大道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4 | 平邑县鑫岭塑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55 | 山东吉布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6 | 山东和优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357 | 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58 | 临沂美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359 | 山东富士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60 | 山东寿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61 | 山东洪宽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362 | 临沂城山页岩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363 | 临沂兴蒙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64 | 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65 | 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66 | 山东蒙山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67 | 临沂宁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68 | 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 | 开发区 | C |
369 | 平邑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70 | 平邑县恒鑫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71 | 平邑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2 | 山东医爽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3 | 山东森美木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4 | 山东泽鑫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5 | 平邑县西河木制品加工厂 | 丰阳镇 | D |
376 | 平邑县恒盛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D |
377 | 平邑县郑益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78 | 平邑县翔予口杯厂 | 平邑街道 | D |
379 | 平邑吉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0 | 平邑县润杉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D |
381 | 平邑恒鑫合线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2 | 山东盛旺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3 | 平邑县蒙东建材厂 | 平邑街道 | D |
384 | 平邑县鑫源玩具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5 | 平邑县宝亮杯底厂 | 平邑街道 | D |
386 | 平邑县俊峰板材厂 | 平邑街道 | D |
387 | 平邑县昌伟预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D |
388 | 平邑峰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9 | 临沂正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平政复字〔2023〕26号
平邑街道、温水镇、临涧镇: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贺庄村、西贺庄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温水镇永庆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临涧镇三里峪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以上3个村庄规划,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2022年7月,我县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今年未收到上级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也符合两年一清理的规定,特此说明。
平政复字〔2023〕24号
流峪镇、临涧镇、温水镇、地方镇、柏林镇: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流峪镇玉泉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平邑县流峪镇义新庄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临涧镇马槽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平邑县温水镇小河村、务本庄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地方镇兴和居村、闸口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杨谢村、桥仙庄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以上6个村庄规划,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平政复字〔2023〕23号
丰阳镇: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批复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LY-PY-FY-01、02街区详细规划(控制性)的请示》(丰政发〔2023〕41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LY-PY-FY-01、02街区详细规划(控制性)》(以下简称控规)。控规要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突出地块规划管控的适用性、灵活性和精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控制要求。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原则,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构建产业引领、配套齐全、绿色生态的工业区,建设以木材加工、中草药加工为主导的工业区,提升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完善商业服务功能,构建具有高品质空间环境的宜业街区。
三、加快编制丰阳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真谋划丰阳镇的发展和保护空间,将批复的控规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需要,及时编制核心区域、近期重点发展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控规批复后,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临沂市市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审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根据本批复意见及时将控规成果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劳模队伍的动态管理,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5号)规定,对存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伪造先进事迹等情形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李炳伟,原平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科员,2012年被评为平邑县劳动模范,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开除党籍(平纪字〔2023〕102号),处分决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
现决定取消李炳伟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自2023年6月21日起终止其劳模退休荣誉津贴,已发放的荣誉津贴予以追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任字〔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华德雨同志不再担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 涛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平政复字〔2023〕22号
柏林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柏林镇大洼村村庄规划的请示》(柏政发〔2023〕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柏林镇大洼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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