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3〕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2.2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预警
4 应急管理响应
4.1 应急管理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4.4 Ⅱ级(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4.5 Ⅲ级(较大)应急管理响应
4.6 Ⅳ级(一般)应急管理响应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续处置
5.2 补偿和补助
5.3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6.3 医疗救治
6.4 信息和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县政府负责全县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内Ⅲ级(较大)、Ⅳ 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Ⅰ级(特别重大)、Ⅱ 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设立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3)向县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与县有关部门、单位交流信息。
(4)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协调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5)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2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县政府(含县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Ⅲ级(较大) 药品安全事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件发生地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县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必要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管理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管理局、县外事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参加。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以及应急管理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组织做好应急管理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以及其他应急管理保障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加。负责事件原因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4)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参加。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危害控制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负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药品安全知识科普;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开展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6)专家技术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科技局等参加。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撑,组织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舆情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7)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等参加。
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应急管理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必要时可由事件发生地镇街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监测、报告、预警
县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
利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 下同)监测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监测。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测工作,通过日常监管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舆情监测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和事件信息,监测潜在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根据需要,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 实现共享。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市场监管部门;
(5)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6)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报告主体。
3.2.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 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省药监局(含区域检查第五分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涉及中药材的同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药品零售药店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涉及放射性药品的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初步认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 (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同时向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市场监管部门、事件发生地镇政府接到报告时,按照相关要求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市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必要时,将药品安全事件情况通报相关县直部门。
(4)涉及外国公民,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3.2.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管理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3.2.4 报告方式
初次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 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3.3 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
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提交的风险评估结果,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发布药品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指导信息,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 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层面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授权确定发布,三级预警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四级预警由县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有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Ⅱ级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级:有可能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级:有可能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3.3.2 预警措施
3.3.2.1 一级预警措施
根据国家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2.2 二级预警措施
根据省级层面发布的二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2.3 三级预警措施
根据市级层面发布的三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2.4 四级预警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一般)响应的准备;
(2)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
(4)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送信息提示;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各镇街党委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的监测;
(2)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发生事件的镇街,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请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支持指导;
(4)按照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3.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一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国家层面负责。
二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省级层面负责。
三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市级层面负责。
四级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根据评估结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4 应急管理响应
4.1 应急管理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管理响应。同时,应遵循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4.2 先期处置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进行现场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协助省药监局对涉事药品生产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采取相应应急管理处置措施。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与事件发 生地党委政府联系,共同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和检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对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同时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或全县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的建议。
(3)需暂停销售、使用的,提出暂停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决定并组织实施。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
(5)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
(6)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7)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适时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4.3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在国家应急管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国家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4 Ⅱ级(重大)应急管理响应
在省应急管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5 Ⅲ级(较大)应急管理响应
在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县政府按照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6 Ⅳ级(一般)应急管理响应
4.6.1 应急管理响应启动
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趋势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确定应急管理响应的区域和范围,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6.2 响应措施
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开展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管理资源参加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建立日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做好信息报告通报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送。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并做好院内控制和个人防护。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调查组赴县内事件发生地和经营使用单位所在地,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涉及外县经
营使用单位或产品的,视情况与外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接。
(4)组织实施危害控制。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组织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并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同时做好其他危害控制相关工作。
(5)组织分析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专家技术组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6)组织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事件及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并开展舆情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6.3 应急管理响应的调整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决定启动应急管理响应的政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6.4 应急管理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管理响应的建议,由决定启动应急管理响应的政府作出终止应急管理响应的决定。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7.2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家药监局发布;Ⅱ级(重大) 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经国家药监局备案后,由省挥部统一审核发布;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市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备案;Ⅳ级 (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备案。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7.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4 信息发布形式以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主,必要时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续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为药品质量导致的,依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采取监管 措施;需要处罚的,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为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提 出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建议。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 补偿和补助
药品安全事件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处置期 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政府应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准备。应加强药品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完成处置工作。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所需经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
6.3 医疗救治
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启 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 信息和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畅通信 息报告渠道,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 收集。药品检查检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等应急管理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管理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管理处置等技术研发,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管理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管理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各镇街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未出台前,参照本预案执行。
药品上县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
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管理演练。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县指挥部成员职责
附件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一、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三)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
二、Ⅱ级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 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四、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二)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注: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和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制定。
附件2
平邑县药品安全事件县指挥部成员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药品安全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 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期间煤、电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药品安全事件,加强在校师生员工对药品安全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各领域专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药品安 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提供应急管理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先期处置及治安维护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相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区矫 正对象管控。
县财政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资金保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药品安全事件应 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处理;负责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等应急管理运输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现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依法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药品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管理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负责协调组织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需要的公共卫生领域专家。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做好药品安全事件 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及调查处理;负责做好药品检验质量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涉事药品的应急管理抽检和质量分析评估工作,及时上报研判结论和建议。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配合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信息化应用。
县信访局:负责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事件信访问题协调、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宣传党和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
平邑车务段(高铁站和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等的铁路运送。
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标准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管理指挥体系
2.2 技术支撑机构
2.3 县组织指挥机构
3 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事件评估
4 分级响应
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 Ⅳ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结束
4.5 信息发布
5 风险沟通
5.1 沟通目的
5.2 沟通原则
5.3 沟通方式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善后与恢复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7.3 物资和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8.4 宣传和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平邑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管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的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 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 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确认或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1.4 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详见附件1)。
1.5 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管理指挥体系
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由县、乡镇(街道)各级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事件等级的疫苗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各镇街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疫苗安全事件。
2.1.1 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信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管理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依职责(详见附件2)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2.1.2 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危害控制组、舆情引导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2.1.2.1 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2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组成。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1.2.3 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督导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相关主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等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和销毁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1.2.4 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1.2.5 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6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等部门组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疫苗、疫情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企业、接种单位等重点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因疫苗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收集,配合主管部门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引导患者亲属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2.1.2.7 专家组: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从县药品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县疫苗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技术支撑机构
2.2.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
2.2.2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做好相关药品抽样和封存等工作;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涉及的疫苗抽样送检,协调有关技术机构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2.3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工作; 承担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 工作;配合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相关疫苗的紧急措施。
2.3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和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疫苗安全事件发生的镇街应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3 信息报告
3.1 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疫苗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体 系,完善监测制度。疫苗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监 督检查、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镇街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 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疫苗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1.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机构;
(3)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4)其他单位和个人。
3.1.2 信息来源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主要来源包括: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经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 苗质量有关的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部门和县级或县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事件的批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 预警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根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的有关信息,应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下一级部门和可能发生事件单位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同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3 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或获知事件发生 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相互通报。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事 件信息,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方式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3、4)
(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事件初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患病人数、诊疗人数和危重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疫苗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名称、批号;先期处置情况、接报途径、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Ⅲ级) 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一般(Ⅳ级)疫苗安全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续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进展、调查处置 (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舆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响评估、后续应对措施等信息。初报后,各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管理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终报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追究(认定)、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应于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核报。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应在 60分钟内上报。
3.3.2 报告内容和方式
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3、4)形式报送,分为初报和续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的,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附件5)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 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 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 密有关规定执行。
3.4 事件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管理响应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的疫苗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管理 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时,分别按照国务院或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作出的 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管理响应,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应急管理领导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工作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2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请示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作出启动决定。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1)县指挥部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决定。
(2)县指挥部将启动Ⅳ级响应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分别报市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3)各工作组、事发地镇街指挥部按照县指挥部的要开展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镇街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上一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2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于每日将工作信息 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日编 发《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分送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3 县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4.3.4 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医疗救治组协调派出医疗专家 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3.5 根据事件情况,派出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县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3.6 对事发地在我县、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地的,县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应急管理处置配合要求。
4.3.7 危害控制组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 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
4.3.8 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召开专家 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3.9 舆情引导组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 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10 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 做好疫苗接种者亲 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 响应结束
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 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宣布Ⅳ级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管理状态;及时向市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终止Ⅳ级响应的决定。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 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信息发布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 定。
4.5.2 发布要求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宣布启动应急管理响应的指挥部按预案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4.5.3 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风险沟通
5.1 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2 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注重关切的基本原则。
5.3 沟通方式
Ⅰ级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Ⅱ级响应由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Ⅲ级响应按照省预案 要求对外进行风险沟通;Ⅳ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对外进行风 险沟通。沟通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访谈、书面采访等。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各级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组进行评估,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事件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
6.2 工作总结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 发生的经过、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工作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6.3 善后与恢复
各级指挥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 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 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 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7.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 物资和经费保障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 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修订本地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8.2 预案演练
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
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8.4 宣传和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疫苗监管、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相关人员等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应急管理责任意识,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 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4.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5.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件类别 | 分级标准 | 分级响应 |
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 关的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 Ⅰ级响应 |
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2例以上(不含2例),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 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 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省份的;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 Ⅱ级响应 |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2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 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1个省份的;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安全事件。 | Ⅲ级响应 |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 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 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 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 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 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其他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
Ⅳ级响应 |
附件2
平邑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工作。
县委网信办:根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配合依法查处疫苗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有关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疫苗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 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管理救援道路畅通和城县公共客运通行;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疫苗安全事件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且 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群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县政府决策的法律咨询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救援、应急管理处置的资金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保障工作,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等重要人员物资提供应急管理运力保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疫苗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管理机制。
县文旅局:在县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安全运行。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医疗救治。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控制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疫苗;对疫苗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大数据中心:配合协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信息化应用。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受理事件中发生的群众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附件3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事件名称 | ||||
事发地点 | 涉及单位 | |||
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初步判断 | ()特大(Ⅰ级)()较大(Ⅲ级) | () 重大(Ⅱ级)() 一般(Ⅳ级) | ||
基本情况 | (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 | |||
报告单位 | 报告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电话 | 座机:手机:传真: | ||
职务 |
注: 本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疫苗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 ||||
初步判断 | ()特大(Ⅰ级)()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一般(Ⅳ级) | ||
基本情况 |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 | |||
续报单位 | 续报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电话 | 座机:手机:传真: | ||
职务 |
注: 本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页填写。
平政字〔2023〕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
王玉东同志: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
张东升同志: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王玉东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发展改革、重点项目建设、镇域经济、人民防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服务、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保险、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管理、消防、开发区建设、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大数据、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热线、保密、外事、打私、电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平邑经济开发区、县地震台、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平邑监管组,驻平邑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郭 鹏同志: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电子商务)、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盐务、工业行业协会、通信、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联系县工商联、县残联、县慈善总会、县贸促会、县盐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平邑办事处、中国石化临沂石油分公司平邑公司。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王法强同志:
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法治政府、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交警、国家安全、信访、社会稳定、军民关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交警支队平邑大队。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许春娜同志:
负责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畜牧、渔业、供销、气象、烟草、减轻农民负担、水旱灾害防御、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张东升同志负责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工作。
分管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土保持中心、县供销联社、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县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计生协会、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李光辉同志:
负责科技、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史志、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邮政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张东升同志负责政务服务热线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县科学技术协会、县融媒体中心、县档案馆、县新华书店、县广电网络公司、县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县邮政公司。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尹传亮同志: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平邑分中心。
负责分管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廉政建设工作。
张恩盈同志(挂职):
协助郭鹏同志负责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协助许春娜同志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协助李光辉同志负责科技方面的工作。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复字〔2023〕29号
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设立医药及装备制造产业园的请示》(平经报〔2023〕1 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设立占地188.13公顷的医药及装备制造产业园,四至范围为:东至滨河西路,西至向阳路,南至淮河路,北至黄金路。
二、你单位要高标准做好园区规划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指导今后园区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指导文件,控制相关产业的落地与周边环境的影响。要突出产业特色,以医药、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建材等产业发展为基础,明确医药和机械装备制造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为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示范。
三、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医药及装备制造产业园的建设及管理,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制定园区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园区有序、健康、高效发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复字〔2023〕28号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
本期债券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注册通知方案为准。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依法依规推进本期债券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报备程序,规范运作,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做好全县“十四五”时期残疾预防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1号)、《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临政字〔2021〕153号)和《临沂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临政办发〔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党代会精神,以《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为主要依据,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残疾预防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展、发生,切实推动我县残疾预防工作有序前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完善防治策略、制度安排和保障政策,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残疾预防的合力。
坚持人人尽责,共建共享。以增强公民个人残疾预防意识和能力作为残疾预防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实,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让残疾预防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养和能力。
坚持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着力推进残疾预防关口前移,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干预,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县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公众残疾预防素养显著提高,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更多保障。
(四)主要指标
领域 | 残 疾 预 防 主 要 指 标 | 2020年 | 2025年 | |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 1 |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 — | >90% |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 2 | 婚前医学检查率 | >70% | >80% |
3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 >85% | >88% | |
4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90% | >92% | |
5 | 产前筛查率 | >75% | >90% | |
6 |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 ≥98% | ≥99% | |
7 |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 >98% | >98% | |
8 |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90% | ≥92% | |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 9 |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 >60% | ≥65% |
10 |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 >60% | ≥65% | |
11 |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量 | >2000 | >3500 | |
12 |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 — | >80% | |
13 |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 >85% | >87% | |
14 |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 >90% | |
15 |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 | — | — | |
16 |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 — | ≥90% | |
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 17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 — | 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
18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 80.1% | 达到85% | |
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 19 |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 — | 达到8人 |
20 |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 — | >80% | |
21 |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 | — | |
22 |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 — | >60% | |
23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95% | |
24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5% | >95% | |
25 |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 — | 100% |
备注:“十三五”期间未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的指标2020年数据标注为“—”。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行动
1.建立残疾预防专业队伍。成立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残疾预防咨询、评估、宣教等职能。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形成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体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面向少年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做好针对性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着力提升康复意识、能力。(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公众残疾预防技能。鼓励支持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专业机构和各级各类制作播出机构,创作播出残疾预防主题宣传片、公益广告,指导公众合理膳食、科学健身,规范就医用药、及时康复干预,识别各类危险标识,掌握基本逃生技能,增强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县公安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婚前、孕前保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做好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进一步优化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产前筛查诊断和技术管理。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推动实施重点人群耳聋基因筛查、罕见病筛查等项目。(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3.加强儿童残疾早期筛查和干预。持续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有效落实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要求,实现儿童残疾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与早期康复训练之间的无缝衔接。(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牵头,县教体局、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减少每日食用油、盐、糖摄入量。普及科学健身方法,推广太极拳等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治疗中的作用。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和并发症筛查干预。实施好“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加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业务培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能力,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充分用好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推广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牵头,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持续开展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群体危机管理和心理干预。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识别诊断和治疗康复,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救治责任。(县卫生健康局、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按照国家要求适时调整疫苗种类,适当扩大适龄儿童免疫规划,保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传染病综合防控,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地方病监测全覆盖,继续保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持续消除和控制克山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的发生和发展。提升麻风病监测和畸残康复水平。(县卫生健康局牵头)
4.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完善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危害因素为重点,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预案,提高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水平,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排查治理客运车站、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会、县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应急救援能力。(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工伤预防。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精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突出抓好工伤预防重点群体分级分类培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县人社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会、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实施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广泛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加大监督抽查和违法惩处力度。持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完善儿童伤害、老年人跌倒救援救治服务体系。(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大力开展群众性应急演练。健全自然灾害防治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提高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依托现有资源,健全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网络,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格投入品管控,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加大抽检和违法惩处力度。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工程建设,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改造。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推进全县清洁取暖运行保障工作,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促进全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我县县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严格夜间施工审批。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加强和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健全完善全县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各类康复人才,不断健全完善我县康复队伍体系。积极推动院校、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交流合作。(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为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实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提升建设工程,规范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加强县级康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如康家园”社区康复功能,加强农村及偏远地区社区康复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出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办法。(县残联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照护技能培训,提升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与失能老人照护服务水平。深入推进老年安康关爱工作。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有效衔接。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银监办、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全面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普及公共服务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设备无障碍。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出行便利和通行安全。(县住建局牵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县级建立残疾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本行动计划,做好相关任务指标的调度收集和年度监测,开展中期及终期评估。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实施本地行动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政策,加大支持。加强残疾预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完善重点领域的政策体系,健全以基层为重点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支持县内优势企业、院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残疾预防科技攻关和示范应用技术合作,积极探索残疾预防新技术、新经验。(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持续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全国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宣传实施本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核心内容;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解读《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报道阶段性成果,做好典型工作经验分享和交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为推进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平政办字〔2023〕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临沂市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办法》(临办发〔2023〕6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玉东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东升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
成 员:魏 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公 正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 梅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谢彦新 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仇广庆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班乃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二级警长
季 君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金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武传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光成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赵 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一级主办
杨加亭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鞠 凯 县银保监组主任
刘记良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附件1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临沂市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办法》(临办发〔2023〕6号),成立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第二条 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玉东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东升任副组长,成员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银监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检查工作,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共同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约谈、限批和激励措施,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制止违法行为共同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管落实负全面责任。
信访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比较突出的信访现象或者苗头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舆情管控。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违法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指导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和培训,提高自然资源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缴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建筑等执行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内的执法信息沟通和执法工作配合。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对参与违法建设企业的惩戒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对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限制措施。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移交函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资委负责督促县管企业做好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等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银保监部门负责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贷款、信用卡管理、提前还贷等惩戒措施。
供电部门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责任人执行停电、限电的决定和命令。
四、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共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讨论决定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八条 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九条 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出现新的重要事项或者问题时,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和成员单位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五、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审议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出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副组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议事项需要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调研和督促落实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开展调研。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作出调研和具体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通知,确定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事项落实。执行单位明确具体承办责任人,积极推进事项的落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根据《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掌握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或者薄弱环节,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做好汇报。
第四条 汇总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联络协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组织开展领导小组的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座谈会等活动。
第七条 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办公室会议或相关专题会议,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议定事项,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 对领导小组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总结、形成报告。
四、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23〕9号
各镇(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树立“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县对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附件2: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2 |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3 | 山东潍柴雷沃传动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4 | 山东卫禾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 | 山东恒得力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6 | 山东黄金归来庄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7 |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8 |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9 |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10 |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1 |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12 | 临沂正新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13 | 临沂众客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14 | 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5 | 平邑县六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16 | 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17 | 平邑县锦程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18 | 平邑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19 | 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20 |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21 | 平邑富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A |
22 | 平邑龙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23 | 平邑金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4 | 平邑县畅优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25 | 平邑县德利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26 | 平邑万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27 | 平邑国昊板材厂 | 地方镇 | A |
28 | 平邑鑫发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29 |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A |
30 | 山东华格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31 | 山东联达工矿工程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A |
32 | 平邑县桦茂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A |
33 | 平邑县彬达木制品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A |
34 | 平邑县中怡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35 | 平邑乐毅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A |
36 | 平邑富久木板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37 | 平邑县万兴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A |
38 | 临沂圣蒙供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A |
39 | 平邑县永强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40 | 平邑维专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致远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A |
42 | 山东广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43 | 平邑大自然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4 | 平邑县大森林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恺隆新型材料厂 | 温水镇 | A |
46 | 平邑县东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47 | 平邑县会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昊森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A |
49 | 平邑县金瑞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50 | 平邑县汇松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51 | 平邑县锦纺合线厂 | 保太镇 | A |
52 | 平邑县凯杰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A |
53 | 平邑县正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4 | 平邑县辉源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55 | 临沂艾维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A |
56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厚泉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A |
57 | 平邑县联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58 | 平邑兴顺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59 | 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0 | 平邑华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1 | 临沂华泰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62 | 临沂万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3 | 山东沃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64 | 临沂华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65 |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66 | 山东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67 | 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68 | 梦牌新材料(平邑)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69 | 山东康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70 | 临沂弘泰棉纺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71 | 平邑县金牛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72 | 平邑新程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73 | 平邑县茂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74 | 平邑县大发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75 | 平邑县永森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76 | 平邑路宽木材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77 | 平邑万木春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78 | 临沂森佳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79 | 临沂市宝联建材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80 | 平邑县恒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81 | 平邑千洲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82 | 平邑德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3 | 平邑县大正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84 | 山东华星奥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85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庆华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86 | 平邑县锦翔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7 | 平邑向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88 | 平邑县富利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89 | 平邑县林丰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90 | 平邑天翼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91 | 临沂祥宇骨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92 | 平邑恒升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93 | 山东国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94 | 平邑佳利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95 | 平邑香山木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96 | 平邑县聚浩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97 | 平邑县俱进石膏板专用粘结粉厂 | 保太镇 | B |
98 | 平邑县瑞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99 | 平邑盛金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0 | 平邑县瑞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1 | 山东珺程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02 | 平邑县鸿源木制品加工厂 | 郑城镇 | B |
103 | 临沂鑫亿顺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04 | 平邑县旭腾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05 | 平邑县安晨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106 | 平邑县富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7 | 平邑秀中惠服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08 | 山东广药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09 | 临沂中慧联航饲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10 | 平邑县凯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1 | 山东迈邦木制品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112 |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13 | 平邑优饰佳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14 | 平邑县亿万家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115 | 平邑中腾胶合板厂 | 临涧镇 | B |
116 | 平邑德轩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7 | 平邑利友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118 | 平邑晨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19 | 平邑金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20 | 平邑能通木材加工厂 | 仲村镇 | B |
121 | 平邑广鑫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22 | 平邑县玖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23 | 临沂市惠生饲料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124 | 平邑县锦森板材厂 | 柏林镇 | B |
125 | 平邑金林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26 | 平邑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2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晶茂木材厂 | 柏林镇 | B |
128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29 | 平邑大丰收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30 | 平邑佳信木制品厂 | 温水镇 | B |
131 | 山东东震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32 | 平邑县国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33 | 平邑县鑫佰特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34 | 平邑众客康惠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35 | 平邑鸿辉生物燃料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6 | 平邑县天顺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37 | 平邑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38 | 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39 | 平邑县政霖木制品厂 | 保太镇 | B |
140 | 平邑宝杉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41 | 平邑县硕安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42 | 临沂嘉泰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3 | 平邑县亿源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4 | 临沂正宏食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45 | 临沂市夏天木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B |
146 | 临沂远洋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7 | 平邑县金航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148 | 平邑润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49 |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50 | 平邑县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1 | 平邑县鲁深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2 | 平邑通盛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B |
153 | 平邑三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4 | 平邑县巨沣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55 | 平邑运达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6 | 平邑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57 | 平邑森惠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58 | 临沂平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159 | 山东万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0 | 临沂慧航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61 | 临沂英利伟塑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62 | 临沂鼎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63 | 平邑金石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64 | 平邑县昌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5 | 平邑高盛合线厂 | 平邑街道 | B |
166 | 临沂万城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67 | 山东奥建矿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68 |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69 | 平邑县盛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70 | 山东沃牛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71 | 山东高瓴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2 | 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3 | 临沂市恒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74 | 平邑鲁电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75 | 临沂利金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6 | 临沂润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77 |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78 | 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79 | 平邑华晨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180 | 山东刘宏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1 | 平邑县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82 | 平邑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83 | 山东福千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84 | 平邑县富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185 | 平邑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6 | 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7 | 平邑县中顺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88 | 山东仕运服饰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189 | 临沂奇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190 | 平邑县顺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191 |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192 | 临沂九间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193 | 山东路美钙业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C |
194 | 山东鲁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195 | 平邑县鑫庆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C |
196 | 平邑县意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197 | 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198 | 平邑昌丰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199 | 临沂万事兴合线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00 | 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01 | 山东正沣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02 | 平邑县银河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03 | 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04 | 平邑钰盛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05 | 平邑盈瑞建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06 | 平邑莱嘉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07 | 平邑县环球建材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08 | 平邑县金利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09 | 山东汇联活动地板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10 | 平邑县天宝福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11 | 临沂中庸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12 | 山东恒源铝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13 | 临沂赛尔特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14 | 山东亿淳食品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15 | 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16 | 平邑永丰木业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217 | 华能平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18 | 平邑县华海进口石材厂 | 武台镇 | C |
219 | 平邑金原矿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20 | 山东东方柏利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21 | 平邑腾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22 | 中美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23 | 临沂金灿陶瓷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24 | 山东鼎力钙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25 |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26 | 山东万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27 | 山东中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28 | 山东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29 | 平邑恒基伟业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保太镇 | C |
230 | 平邑县森硕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31 | 平邑县天之作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232 | 临沂市金昇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33 | 平邑县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4 | 平邑县德尔惠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235 | 平邑县润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6 | 平邑县鑫钫合线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C |
237 | 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8 | 平邑县荣发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9 | 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40 | 平邑县富华石膏制品厂 | 保太镇 | C |
241 | 山东双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卞桥镇 | C |
242 |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243 | 平邑县天意进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D |
244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森豹木制品厂 | 柏林镇 | D |
245 | 平邑县森澳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D |
246 | 平邑千年松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D |
247 | 平邑金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48 | 平邑县亿隆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D |
249 | 平邑县实中纺织厂 | 开发区 | D |
250 | 平邑县盛林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D |
251 | 山东万利水泥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D |
252 | 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D |
附件2
平邑县规下工业企业2022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属地 | 评价结果 |
1 | 碧陆斯光电(山东)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2 | 山东科美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A |
3 | 平邑县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 | 平邑县圣宝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 | 平邑县芊金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 | 平邑福宽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7 | 平邑县吉顺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8 | 平邑县森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9 | 平邑县银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0 | 平邑县玖相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1 | 平邑县众成木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A |
12 | 平邑鑫盛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13 | 平邑玉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4 | 平邑县金福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A |
15 | 山东晟期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16 | 平邑县泽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7 | 平邑县正源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18 | 平邑利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19 | 平邑县俊义木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A |
20 | 平邑三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1 | 平邑县鑫博木制品加工厂 | 武台镇 | A |
22 | 平邑县鑫财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3 | 平邑县家通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24 | 平邑县恒昌服装厂 | 平邑街道 | A |
25 | 平邑县祥源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26 | 平邑县柒柒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7 | 平邑县达盛昌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28 | 平邑县鑫龙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29 | 平邑源恒木业厂 | 卞桥镇 | A |
30 | 平邑润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1 | 平邑宏邦木制品厂 | 武台镇 | A |
32 | 平邑县金程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A |
33 | 平邑县瑞兴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4 | 平邑县展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5 | 平邑航越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6 | 山东赛尼纸业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卞桥镇 | A |
37 | 平邑县盛邦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38 | 平邑县晟家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39 | 平邑金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0 | 平邑县增财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1 | 平邑逸凯板材厂 | 铜石镇 | A |
42 | 平邑县彤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3 | 平邑县锦隆棉纺织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A |
44 | 平邑县福祥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45 | 平邑县山森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6 | 平邑县润锦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47 | 平邑县胜汇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8 | 平邑县宏泰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49 | 平邑鲁兴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50 | 平邑县荣达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51 | 平邑县浩霖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2 | 平邑县筑邦木板材厂 | 卞桥镇 | A |
53 | 临沂金聚矿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A |
54 | 山东美沃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55 | 平邑鑫宇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56 | 平邑县晟森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57 | 平邑县福堂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58 | 平邑泰瑞油脂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A |
59 | 平邑县运迪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0 | 平邑县浚源纺织厂 | 武台镇 | A |
61 | 平邑乐发石料厂 | 流峪镇 | A |
62 | 平邑县富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3 | 平邑县东腾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64 | 平邑县浩宇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65 | 平邑县磊丰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A |
66 | 平邑县昱茂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A |
67 | 平邑鹏悦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A |
68 | 平邑县吉孝木制品加工厂 | 丰阳镇 | A |
69 | 平邑县鑫泰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A |
70 | 平邑县蒙山印刷厂 | 保太镇 | A |
71 | 平邑县嘉晟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A |
72 | 平邑县鲁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A |
73 |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冷藏厂 | 平邑街道 | B |
74 | 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邑饲料厂 | 平邑街道 | B |
75 | 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一分矿 | 临涧镇 | B |
76 | 平邑县鑫鑫木制品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77 | 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 开发区 | B |
78 | 平邑九弘木业板材厂 | 铜石镇 | B |
79 | 平邑金友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0 | 平邑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81 | 平邑县媛林木材加工厂 | 平邑街道 | B |
82 | 平邑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83 | 平邑县舒彤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4 | 平邑县庞大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85 | 临沂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86 | 平邑县雨航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B |
87 | 平邑县祥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88 | 平邑县君森木业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B |
89 | 平邑县德财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90 | 平邑亨通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91 | 平邑县旭一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92 | 平邑金利源纸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93 | 临绍(平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丰阳镇 | B |
94 | 平邑县润鑫纺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95 | 山东跃特管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96 | 山东意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97 | 山东继伟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98 | 平邑县源通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B |
99 | 平邑县宏信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00 | 临沂康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01 | 平邑润航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102 | 平邑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03 | 平邑县钘升木制品加工厂 | 地方镇 | B |
104 | 平邑县京盛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05 | 山东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06 | 平邑县信德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07 | 临沂市玉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08 | 临沂市公正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09 | 平邑县旺发源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B |
110 | 平邑县彭忠旋皮厂 | 仲村镇 | B |
111 | 临沂市蒙阳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12 | 平邑县晟泉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13 | 临沂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14 | 平邑县元林预制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15 | 平邑县明顺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6 | 平邑县金成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17 | 平邑县顺航木板皮厂 | 温水镇 | B |
118 | 山东山诺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119 | 临沂聚创木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20 | 平邑县润森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21 | 平邑县富兴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22 | 平邑县全丰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23 | 平邑得源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124 | 平邑县凯凯服饰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B |
125 | 临沂市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26 | 山东好泰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27 | 平邑县付新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28 | 平邑县宏欣工艺品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129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0 | 临沂益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131 | 平邑县天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32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颐康水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33 | 平邑亿丰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34 | 平邑鑫航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135 | 平邑鸿腾木材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136 | 山东英健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37 | 平邑县盛鑫木板皮厂 | 温水镇 | B |
138 | 平邑县德宝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39 | 平邑县红盛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40 | 平邑县庆华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41 | 平邑恒鑫包装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2 | 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3 | 平邑县鑫澳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44 | 平邑县陈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5 | 平邑县豪雁无纺布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46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47 | 平邑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8 | 山东东扬手套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49 | 平邑县恒奎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50 | 平邑县时成月木板皮厂 | 卞桥镇 | B |
151 | 平邑振兴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2 | 平邑县宝成木材加工厂 | 卞桥镇 | B |
153 | 临沂市喜友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54 | 平邑县艺群木材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155 | 平邑县亚锋旋皮厂 | 仲村镇 | B |
156 | 平邑县永成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57 | 平邑县华盛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58 | 平邑鑫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59 | 平邑至杰塑料制品厂 | 仲村镇 | B |
160 | 平邑县资邱尹家村砖厂 | 卞桥镇 | B |
161 | 平邑县顺利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B |
162 | 平邑县森鸿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B |
163 | 新洁源(平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4 | 临沂市双龙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65 | 平邑多尔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66 | 平邑金盾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7 | 平邑县华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68 | 临沂市焕亮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69 | 临沂市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170 | 平邑县金诺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1 | 平邑县欣盛木业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2 | 临沂市口口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3 | 山东绿源特种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白彦镇 | B |
174 | 平邑县宇研木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175 | 平邑县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 温水镇 | B |
176 | 平邑县众成鑫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77 | 山东申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78 | 临沂市鑫磊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79 | 临沂锦桦建材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B |
180 | 平邑阿蔓达中药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181 | 平邑县鑫圆旋皮厂 | 温水镇 | B |
182 | 平邑健桥木制品厂 | 地方镇 | B |
183 | 平邑县福多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184 | 山东君鼎建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85 | 山东金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B |
186 | 平邑县鑫磊页岩砖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187 | 平邑县石都顺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88 | 平邑县资邱镇歧古村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B |
189 | 平邑县万隆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0 | 临沂市旺之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1 | 临沂市绿之秋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2 | 平邑县鑫森木业板材厂 | 铜石镇 | B |
193 | 临沂市奥灵奇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4 | 临沂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195 | 平邑县盈润木材厂 | 地方镇 | B |
196 | 平邑县诚递旋皮厂 | 卞桥镇 | B |
197 | 平邑龙源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198 | 平邑泰奉药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199 | 平邑鑫炜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B |
200 | 临沂市瑞丰电器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01 | 平邑县华磊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02 | 平邑县泰沂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03 | 山东亲情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B |
204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5 | 临沂恒大炭黑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B |
206 | 山东椰海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7 | 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8 |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09 | 平邑县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10 | 平邑县天帮木材加工厂 | 仲村镇 | B |
211 | 平邑县佳誉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B |
212 | 平邑县联通泵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3 | 平邑县慧玉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B |
214 | 临沂市李氏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15 | 平邑县源隆木制品厂 | 临涧镇 | B |
216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正鑫页岩砖厂 | 柏林镇 | B |
217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大路建材厂 | 柏林镇 | B |
218 | 临沂阜润合线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B |
219 | 平邑县华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20 | 平邑县亿德油脂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B |
221 | 山东亿家康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22 | 平邑恒森木业板材厂 | 地方镇 | B |
223 | 平邑县祥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 平邑街道 | B |
224 | 平邑县兄弟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B |
225 | 平邑县恒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B |
226 | 平邑县鑫蒙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B |
227 | 临沂市家乐福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B |
228 |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栏马建材厂 | 柏林镇 | B |
229 | 平邑县森旭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B |
230 | 山东仙屹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31 | 山东惠宁建材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32 | 临沂金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33 | 平邑县奥瑞木制品厂 | 卞桥镇 | C |
234 | 平邑县南方塑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35 | 山东红旺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6 | 平邑县聚源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37 | 临沂果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8 | 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39 | 平邑沂蒙印象食品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C |
240 | 平邑县亿翔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1 | 平邑建森旋皮厂 | 平邑街道 | C |
242 | 平邑县福星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3 | 平邑县中富板材加工厂 | 地方镇 | C |
244 | 临沂市金顺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45 | 临沂市臻德钙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46 | 平邑县万方木制品厂 | 白彦镇 | C |
247 | 平邑盈盛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48 | 山东田多旺生物菌肥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49 | 临沂市金亿祥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50 | 临沂市天安药业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1 | 临沂欧维美饲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52 | 山东农夫罐头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53 | 平邑县志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54 | 山东蒙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C |
255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兴成页岩砖厂 | 柏林镇 | C |
256 | 临沂市畅鲁时装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57 | 平邑县东起旋皮厂 | 丰阳镇 | C |
258 | 平邑县盛祥页岩砖厂 | 卞桥镇 | C |
259 | 山东良创机械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60 | 临沂市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1 |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2 | 临沂市佐佑门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63 | 平邑县冠华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64 | 临沂宝通钙业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65 | 临沂市力士劳保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66 | 山东金马传承石业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267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68 | 山东龙凤堂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69 | 临沂市聚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70 | 山东尹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71 | 临沂鲁荣鑫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C |
272 | 平邑德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273 | 山东保安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4 | 平邑兴利针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5 | 平邑县方亮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276 | 山东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277 | 临沂市金泰沂罐头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78 | 平邑县宝兴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79 | 山东美高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0 | 临沂神道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1 | 临沂市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2 | 平邑永立进口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3 | 山东非尝厨艺食品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284 | 平邑县鑫特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85 | 临沂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286 | 平邑县八方水泥制品厂 | 临涧镇 | C |
287 | 平邑东山食品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288 | 平邑县红星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289 | 平邑县鲁玉雕刻厂 | 平邑街道 | C |
290 | 平邑县一森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291 | 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292 | 平邑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293 | 平邑县立翔新型建材厂 | 仲村镇 | C |
294 | 平邑县金盛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295 | 山东午时食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296 | 平邑县顺兴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297 | 平邑县欧然厨柜厂 | 平邑街道 | C |
298 | 平邑华鑫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299 | 山东平邑泰和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00 | 山东清大云蒙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 开发区 | C |
301 | 临沂润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02 | 平邑县鑫源达机械厂 | 流峪镇 | C |
303 | 山东宝石龙工具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04 | 平邑万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05 | 临沂果正崎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06 | 平邑鑫坤面粉加工厂 | 仲村镇 | C |
307 | 临沂市金喜来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08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09 | 平邑浩涵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310 | 临沂市旺派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11 | 山东锦源酒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12 | 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313 | 山东省省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14 | 平邑县诚意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315 | 平邑县兆丰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C |
316 | 山东省再序兰亭水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317 | 平邑县龙悦石材有限公司 | 临涧镇 | C |
318 | 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19 | 平邑县成海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20 | 平邑县润超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321 | 平邑晨希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22 | 山东协合茶业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323 | 山东德川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324 | 平邑德雅木业有限公司 | 柏林镇 | C |
325 | 山东晔楷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保太镇 | C |
326 | 平邑县冠森板材厂 | 卞桥镇 | C |
327 | 平邑县森源木材加工厂 | 丰阳镇 | C |
328 | 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丰阳分公司 | 丰阳镇 | C |
329 | 平邑恒丰纺织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30 | 平邑恒泰交通设施厂 | 开发区 | C |
331 | 平邑鼎立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32 | 平邑泰昌木制品厂 | 铜石镇 | C |
333 | 平邑县鑫宝板材加工厂 | 铜石镇 | C |
334 | 平邑王家水泥制品厂 | 温水镇 | C |
335 | 平邑东顺纺织厂 | 武台镇 | C |
336 | 平邑县红果果食品有限公司 | 武台镇 | C |
337 | 平邑县广福建材有限公司 | 郑城镇 | C |
338 | 平邑县恒基合线厂 | 仲村镇 | C |
339 | 临沂萌友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40 | 平邑县邑鑫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41 | 临沂爱康制盖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42 | 平邑县振腾飞石材厂 | 平邑街道 | C |
343 | 平邑县正地建材有限公司 | 流峪镇 | C |
344 | 山东联发门业有限公司 | 白彦镇 | C |
345 | 山东省芙蓉堂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46 | 山东华首木制品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47 | 山东百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48 | 临沂市清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49 | 临沂市蜜玉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50 | 平邑县泓锦塑编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1 | 山东宇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52 | 山东拜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3 | 山东大道智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4 | 平邑县鑫岭塑业有限公司 | 仲村镇 | C |
355 | 山东吉布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56 | 山东和优家具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357 | 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58 | 临沂美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温水镇 | C |
359 | 山东富士纺织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60 | 山东寿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61 | 山东洪宽木业有限公司 | 卞桥镇 | C |
362 | 临沂城山页岩有限公司 | 铜石镇 | C |
363 | 临沂兴蒙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64 | 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地方镇 | C |
365 | 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66 | 山东蒙山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C |
367 | 临沂宁远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68 | 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 | 开发区 | C |
369 | 平邑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C |
370 | 平邑县恒鑫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71 | 平邑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2 | 山东医爽药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3 | 山东森美木业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4 | 山东泽鑫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开发区 | D |
375 | 平邑县西河木制品加工厂 | 丰阳镇 | D |
376 | 平邑县恒盛木制品厂 | 丰阳镇 | D |
377 | 平邑县郑益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78 | 平邑县翔予口杯厂 | 平邑街道 | D |
379 | 平邑吉宇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0 | 平邑县润杉木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D |
381 | 平邑恒鑫合线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2 | 山东盛旺石材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3 | 平邑县蒙东建材厂 | 平邑街道 | D |
384 | 平邑县鑫源玩具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5 | 平邑县宝亮杯底厂 | 平邑街道 | D |
386 | 平邑县俊峰板材厂 | 平邑街道 | D |
387 | 平邑县昌伟预制品厂 | 平邑街道 | D |
388 | 平邑峰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389 | 临沂正通机械有限公司 | 平邑街道 | D |
平政复字〔2023〕26号
平邑街道、温水镇、临涧镇: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贺庄村、西贺庄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温水镇永庆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临涧镇三里峪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以上3个村庄规划,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县政府每隔两年或按国家、省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2022年7月,我县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今年未收到上级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也符合两年一清理的规定,特此说明。
平政复字〔2023〕24号
流峪镇、临涧镇、温水镇、地方镇、柏林镇: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流峪镇玉泉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平邑县流峪镇义新庄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临涧镇马槽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平邑县温水镇小河村、务本庄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地方镇兴和居村、闸口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杨谢村、桥仙庄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以上6个村庄规划,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平政复字〔2023〕23号
丰阳镇: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批复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LY-PY-FY-01、02街区详细规划(控制性)的请示》(丰政发〔2023〕41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LY-PY-FY-01、02街区详细规划(控制性)》(以下简称控规)。控规要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突出地块规划管控的适用性、灵活性和精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控制要求。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原则,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构建产业引领、配套齐全、绿色生态的工业区,建设以木材加工、中草药加工为主导的工业区,提升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完善商业服务功能,构建具有高品质空间环境的宜业街区。
三、加快编制丰阳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真谋划丰阳镇的发展和保护空间,将批复的控规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需要,及时编制核心区域、近期重点发展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控规批复后,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临沂市市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审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根据本批复意见及时将控规成果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劳模队伍的动态管理,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5号)规定,对存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伪造先进事迹等情形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李炳伟,原平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科员,2012年被评为平邑县劳动模范,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开除党籍(平纪字〔2023〕102号),处分决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
现决定取消李炳伟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自2023年6月21日起终止其劳模退休荣誉津贴,已发放的荣誉津贴予以追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任字〔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华德雨同志不再担任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 涛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平政复字〔2023〕22号
柏林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柏林镇大洼村村庄规划的请示》(柏政发〔2023〕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柏林镇大洼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建筑的范围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招标管理范围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必须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三、施工许可管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2.已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要招标的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
3.依法需规划审批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情形的,应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6.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装饰装修资金已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使用人不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结构、原外观设计和建筑面积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保持公共建筑物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粉饰、修缮的,可以不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四)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严格控制装修时间。在邻近居民区的工地施工,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六)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五、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行政审批局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发包工程。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各镇政府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街道办管理。
(三)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修,不予许可。
(四)在装修活动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禁止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管理的,应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登记。各镇政府(街道办)、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等相应部门。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对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记入诚信平台。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装修人)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应规定依法处罚。
(八)当本通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平政发〔202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建筑的范围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招标管理范围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必须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三、施工许可管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2.已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要招标的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
3.依法需规划审批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情形的,应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6.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装饰装修资金已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使用人不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结构、原外观设计和建筑面积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保持公共建筑物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粉饰、修缮的,可以不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四)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严格控制装修时间。在邻近居民区的工地施工,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六)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五、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行政审批局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发包工程。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各镇政府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街道办管理。
(三)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修,不予许可。
(四)在装修活动中,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禁止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管理的,应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登记。各镇政府(街道办)、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等相应部门。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对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记入诚信平台。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装修人)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应规定依法处罚。
(八)当本通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平安办发〔2023〕60号
各镇街(开发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一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灭火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灭火救援工作,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发地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救援。
1.4.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实际,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平邑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后勤保障、新闻工作、预先调查评估、善后处置6个工作组。
总指挥一般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供电公司以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负责救援指挥、力量调集、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的人员。
2.1.3先指挥部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灭火救援专家组以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有关人员组成。
(2)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以及事发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供电公司。
(4)新闻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5)预先调查评估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组成。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适当调整或增减工作组设置。
2.1.4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设立县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火灾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的指挥部有关人员编入县级现场指挥部。
2.2工作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相关应急响应、协调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
(2)确定总体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下达灭火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调集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
2.2.3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灭火指挥组。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安全警戒组。组织设立现场警戒区域,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协助疏散转移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至安全场所。
(3)后勤保障组。组织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药剂、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开展伤员紧急医疗救护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监测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提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协调做好灭火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供油、供水、电力供应和切断、燃气切断、应急公网通信;为火灾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4)新闻工作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根据县指挥部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报道,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5)预先调查评估组。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救援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时间开展火灾调查。
(6)善后处置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以及事故现场恢复等善后工作。
2.2.4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战出发,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信息引导管控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灾害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协调社会主流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县委网信办: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检索分析研判,适时回应关切,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3)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灾害事故报告后,及时主动调度、核实、研判,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及时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并调度落实情况;做好县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的服务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妥善处置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6)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服务。
(7)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组织对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运输装备支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协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普通国省道收费站对救援车辆免费快速放行。
(9)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抢救、转运、救治等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10)县应急局:参与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灭火救援专家组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指导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洒水车为消防车辆供水,及时保障供水。
(12)县住建局:协调供水企业做好火灾扑救市政管网供水保障工作,协调燃气公司对事故地区燃气管道进行紧急处理,配合消防部门实施灭火,并就事故中涉及的燃气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组织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牵头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起成立市指挥部动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6)供电公司:负责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县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县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协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事发地政府、救援力量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和研判灾情发展,启动县级和本级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充足的人员、有效的装备进行处置,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优先抢救被困人员、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控制灾害事故规模;根据灾害情况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并请求增援。
3.2评估研判
事发地政府、救援力量接到突发火灾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救援风险评估,研判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复杂情况、衍生灾害规模等。事发地政府指挥部根据评估研判结果,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单位、企业、公众以及救援力量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火灾评估研判结果。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主体
事发街道、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接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3.3.2报告时限
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后,确认造成1人以上(以上含本数)死亡、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重伤或失联的,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火灾事故,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
3.3.3报告内容
信息首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灭火救援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续报内容为突发火灾事故未掌握的情况,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4启动响应
3.4.1 I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或者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属地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县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4.2 I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一般火灾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时,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4.3 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本预案1.4中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联动时。
(2)启动程序: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确认发生特别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向上级指挥部申请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国家、省级、市级成立指挥部或工作组到场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4应急处置
4.1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科学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有序展开救援行动。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听取事故先期处置情况,掌握现场态势,制定处置方案,部署救援任务,指挥各工作组开展救援行动,落实后勤保障。
(2)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部署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4.2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按程序负责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行动。
(1)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他一般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官方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3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他一般以上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的危害或相关威胁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权限终止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宣布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社会救助、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县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指导,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对在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应按规定评残并落实相关待遇。
5.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评估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5.3恢复重建
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火灾事故受灾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居(社区)、社会团体等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6.2装备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协调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油、供水、供电、燃气、救护等救援车辆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县区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救援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3通信保障
事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有关成员单位配合,保障各级指挥系统与救援现场通信联络紧密连接畅通。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内部通信组网,实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车辆、装备、设施。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指挥部调派卫生健康部门急救人员、车辆、设备到场,对火灾和事故处置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急力量应当建立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力量拉动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
7.2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施过程中根据火灾事故发展规律、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升应对火灾事故决策和处置能力。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对在处置一般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烈士。
8.2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政办字〔2023〕3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3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平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一、深化信息公开
1.加强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聚焦支持住房改善、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加大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开。聚焦扩大有效投资,依法依规做好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加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公开。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执法结果。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威发布和全面解读。
2.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等信息公开。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信息公开,加大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推进办学资质等信息集中公开。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动态公开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管理和审批等信息公开。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公布监管结果。做好文体惠民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活动相关信息。
3.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纵向指导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教育、卫生健康、交通、水电气暖等领域公开目录,增强科学性和便利性。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对以汇总链接形式在平台进行集中展示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网站栏目设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栏目清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着力加强线下公开场所、电话咨询等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二、深化决策公开
4.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专题专栏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5.推动决策公众参与。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大决策事项意见。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要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一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深化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不少于8次,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三、深化解读公开
6.推进政策文件规范公开。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做好文件库动态更新,在县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文件,要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同步推送至省政府文件库。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以企业“点餐”、政府“配餐”的方式,打造政策文件包,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精准公开。
7.抓好政策高质量解读。认真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将政策解读作为文件审签的重要一环,政策文件不解读不运转、解读材料不达标不运转。深化解读内容,充分收集企业群众需求,针对政策中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事项,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创新解读形式,在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基础上,积极采用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形式开展解读。
8.持续深化社会关切回应。出台重大政策,要加强社会效果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进行文件及政策解读。提高政策咨询类留言的答复质量,定期梳理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库,对集中反映的问题,通过二次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
四、巩固工作基础
9.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最新变化,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10.提升公开平台建管水平。完善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提升网站搜索精准度。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等平台的网民留言。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完善信息发布转载审核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积极发掘优秀账号,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政务新媒体。
11.加强工作培训。加大政务公开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以实效、实用、实操为导向,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灵活组织线上线下业务讲堂,培养一批既懂公开业务又懂网站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跟班学习、轮岗培训机制,实施以干带训,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平政复字〔2023〕20号
平邑街道、柏林镇: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平邑街道利国村、民居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张里庄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富泉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平邑街道利国村、民居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张里庄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平邑县柏林镇富泉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3个村庄规划,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平政任字〔2023〕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赵 亮 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公 正 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中民 同志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薛 伟 同志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孔 磊 同志任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李翔宇 同志挂职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时间1年);
王浩锦 同志挂职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时间1年);
杜 鹏 同志挂职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间1年);
甘信东 同志不再担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高丕军 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裴振波 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职务;
王加军 同志不再担任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职务;
卢念香 同志不再担任县商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邢志阳 同志不再担任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燕 杰 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平政发〔202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计划的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各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5件)
1.《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平邑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单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平邑县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商务局)
5.《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总体规划(2023-203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9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3.《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4.《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5.《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6.《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7.《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8.《平邑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审计局)
9.《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财政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计划的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各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5件)
1.《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平邑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单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平邑县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商务局)
5.《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总体规划(2023-203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9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3.《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4.《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5.《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6.《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7.《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8.《平邑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审计局)
9.《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财政局)
办字〔2023〕13号
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营造尊商重企氛围
1.强化企业家荣誉激励。按有关规定每年对进入全国民
企500强、山东民企100强的企业进行表彰表扬,评选表扬一批优秀企业家,在政治安排和各类表彰表扬中优先考虑。各级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等活动中,适当增加优秀企业家比例。(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提高企业家待遇。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家在市内机场、火车站和市政务服务大厅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就诊、专家诊疗绿色通道服务,当年安排一次免费查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3.加强企业家培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和民企接班人培养工程,以领航型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瞪羚和单项冠军企业负责人为重点,组织参加商学院EMBA培训、沂蒙商学堂等学习培训活动,每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每年选拔5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接受省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培养1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总部锻炼。(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4.强化助企帮包服务。深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帮包企业和选派助企服务员制度,市级领导同志每季度至少到联系企业现场调研1次,各县区确保每户规模以上企业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包,选派党政干部到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省市实施类重点项目担任助企服务员,为企业解难纾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5.讲好企业家故事。在重点媒体开设专栏,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鲜明导向。(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亲清驿站”、“亲清会客厅”制度,搭建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连心桥”,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每两月至少一次、各产业链链长每月至少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和企业面对面交流,实现政企互动“零距离”。(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7.破除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方面设立的隐形壁垒。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8.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精准提报省级用权需求,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向基层放权,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9.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全面推广应用电子保函(保险),将金融机构保函费率降低至0.15%,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0.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每年滚动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逐步实现新出台政策全覆盖。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惠企政策服务入口迁移整合至“沂i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申报统一入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策咨询服务专区,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精准推送、一口申报、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1.提升涉企审批服务效能。围绕企业高频办事需求,年内实现企业开办等40项事项全城通办、就近领证,3年内实现148项。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40项依托市级业务系统办理的事项,实行智能审批。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0539-2032100)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2.提供“全产业一链通办”服务。围绕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各产业审批链条涉及的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分阶段制定全产业“一链通办”事项清单,在产业发展集中的开发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3.推行建设项目智审快办。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全面实行“云踏勘”、“云评审”,提供远程勘验、视频会商、线上评审服务。全面推行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4.便利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改革,实现市域范围内业务通办。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5.完善风险补偿体系。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单户500万元以下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300万元以下涉农信用贷款等风险补偿,建立长期性、动态性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敢贷”、“愿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6.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推行企业融资信用白名单制度,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7.完善引导奖补机制。设立重大工业和科技项目引导资金,资金总规模20亿元、首期10亿元,重点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按照不低于1:4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修订完善企业上市奖励细则,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奖补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8.强化担保增信赋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和规模,通过财政注资、吸收合并、收益转增等方式,壮大市县融资担保平台,推动担保能力逐年提升,2年内市融资担保集团资本金力争达到20亿元,2023年全市新增担保额2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9.实施汇率避险政策。全额补贴全市上一年度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担保服务担保费,免除质优诚信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保证金,实现“零成本”汇率避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0.优化用地保障方式。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下调弹性年期修正系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用地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1.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用好市“1+N”人才政策,每年引进带资金、技术、项目的高端人才团队40个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需求,推广职业教育“企业+专业”培养模式,实施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订单培养和联合培养,力争每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新增高技能人才1万人以上,遴选并入库重点培育100名优秀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缓解企业用工难等矛盾。(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2.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期间,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需要即时检查的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打造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所有入企执法检查,均通过平台备案,实行“扫码入企”全过程监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3.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深化“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做到有事必到、无事不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4.实行“有温度的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动态调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不罚”等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行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5.强化“接诉即办”闭环解决。依托“12345·临沂首发”,完善企业诉求平台,建立逐级限时办结机制,全链条闭环解决企业诉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6.建立涉企案件审慎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依法必须强制执行的,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7.优化网络舆情环境。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负面信息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速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8.开展护航行动。建立“纪企”直通机制,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通过定期组织“企业评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作风整顿“夺旗打榜”、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营商环境专项察访等活动,集中整治影响项目落地、制约企业发展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平政办字〔2023〕2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12345·平邑首发”为民办事水平,加强矛盾纠纷联动化解能力建设,深化诉源治理,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建立热线首发与调解集成联动解决矛盾纠纷工作机制,采取线上线下调解模式,推行简单事项即时调、一般事项专业调、复杂问题多元调,构建一体化集成联动大调解格局,着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对“12345·平邑首发”群众反映矛盾纠纷类问题,由县12345热线受理中心按照职责、属地、行业管理原则,转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负责诉求的具体办理,包括措施制定、调解力量配备、调解事项确认、结果反馈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督导配齐人民调解员,指导县直行政单位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相关行业服务部门负责诉求的调解指导服务工作,包括选派行业调解专家、参与协调联动等。各基层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身处一线、术业专攻的优势,积极主动为纠纷化解提供前端性、专业性的法律解答和调解服务。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作用,靠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建立常态化联系和综合性处置机制,对复杂问题、难点问题、苗头性问题,加强协同跟踪研判,把问题化早化小化了。
(二)联动调处。一是压实行政机关调解责任。立足部门职责范围,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围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领域,依托行政调解组织,及时化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二是强化专业行业调解。科学划分矛盾纠纷类别,准确适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三是推进多方联动调处。针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纠纷诉求,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机制,由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专业人员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引入律师专业服务团队,多方“会诊”研判,专题专案解决,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共享信息。加快推进“12345·平邑首发”诉求办理系统与平邑县矛盾纠纷化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业务信息共享、数据实时推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多维度强化数据研判分析,为调解组织化解纠纷提供数据支撑。
(四)规范服务。各镇街、各部门在进行矛盾纠纷调解时,要派出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的调解人员提供服务。调解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落实调解档案制度,形成一案一档,依档评定案件补贴标准。
三、工作流程
根据诉求的行业类型、化解难易程度,建立矛盾纠纷全过程一体化调解机制,形成职责明确、运转顺畅、合力联动、化解有力的工作格局。
(一)前期线上视频调。发挥好县、镇、村三级“雪亮工程”平台(已建设)及县“一站式”智慧调解平台(近期建设)作用,在矛盾纠纷类群众诉求受理初期,镇街协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诉求当事方“三方”联动实时进行线上视频调解,即接即调,强化工单办理时效和“一次办好”。
(二)中期线下多元调。线上调解不佳或不适用线上调解的诉求,按照流程转交有关镇街、部门、社会组织介入,联动会办、综合调处。
1.对于能够调解的简单诉求,承办单位要及时制作调解卷宗,录入山东省智慧调解平台。
2.对于调解有困难的诉求,由承办单位牵头,对照问题,借助县“一站式”调解中心的集聚优势,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非诉讼纠纷化解资源,多方面、齐发力化解纠纷。
3.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调解完成的诉求,按“12345·平邑首发”办理流程跟踪办理,承办单位及时反馈阶段性办理结果,办理过程中各方调解力量提供专业保障,进行“会诊”服务。化解完成后,“12345·平邑首发”予以回访办结。
(三)后期服务保障好。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对符合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及时指导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对经“12345·平邑首发”办理和调解程序未能调解化解的诉求,及时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使群众合法诉求得到法律保障,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务求工作实效。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工作,是深化诉源治理的主渠道,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检阅台”,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镇街、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实此项工作,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以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为落脚点,积极为群众解忧纾难。要切实加强本单位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发放案件补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确保工作有序、长效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服务。各镇街、各部门要做好对调解员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让调解员熟练掌握服务范围、对接方式、处置流程、处置期限等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参与调解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化解,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任务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好“12345·平邑首发”服务群众的主渠道作用,加大“三调对接”有机融合力度,扎实做好群众工作。
平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要求,为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力打造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区”),服务地方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提高“平邑金银花”品牌效应,推动“平邑金银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平邑金银花”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平邑金银花”产业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
(一)经济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促进“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加快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延伸,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每年新增产值3亿元以上,户均增收1500元以上,综合产值年增5%以上。
(二)社会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业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栽培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农业劳动强度大大减轻。新增4000个就业岗位,带动金银花种植户增收致富。加强金银花市场规范化建设,提升2处规范化的金银花交易市场,新增金银花购销经营户100家以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动国家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全覆盖。
(三)生态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金银花产业规模不断增大,促进土壤改良、水土保持、环境绿化、空气净化。推广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的低温干燥技术,仓储气调养护以及生物防控技术,提高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中清洁能源的使用量,降低生产成本。
(四)示范效应。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带动全县其他潜在地理标志资源申请保护。全县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件,新增金银花注册商标10件以上,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件。定期开展质量、标准、技术、地理标志等知识培训,提升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的保护、维权意识,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
1.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将“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纳入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整体规划。突出推进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保证“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各职能部门立足职责,切实抓好金银花各个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形成全链条保护格局。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违法行为惩戒机制,有效查处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违法行为。出台《“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执法信息定期统计报送制度。(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2.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出台国家示范区建设配套文件,明确国家示范区建设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有序推进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地方金融中心、县检验检测中心、县人民银行、平邑银保监组)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
1.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在现有的“平邑金银花”标准体系基础上,制定不少于6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平邑金银花”标准化基地建设规范和验收标准,建成20个以上“平邑金银花”标准化种植基地,在“平邑金银花”标准化种植、生产、管理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定期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定期对全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组织专题培训,培训次数不少于6次,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2.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市中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邑中心和“平邑金银花”产品质量检验平台建设。加强“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检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诚信+抽检”的监管模式,每年按检测规范要求实施产品抽样检测。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根据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财政局)
3.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平邑金银花”质量安全和追溯管理,建立并落实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实现各个环节精准把控,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和追溯。深化金银花中药材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制度及追溯系统,推进“互联网+监管”产品追溯系统应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可追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
1.强化地理标志使用监管。建立完善“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管理台账,指导企业依法申请、规范使用,切实履行地理标志保护职责。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信息档案。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依法退出,情节严重的,依法严惩。(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2.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产地外维权活动,形成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销售地、流通地联动查处产品侵权行为机制,维护“平邑金银花”品牌形象。组织开展“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工作通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3.探索建立全链条保护机制。推动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平邑金银花”主产区、集散地和加工企业所在镇街政府建立协同保护与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违法惩戒机制、数据统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推动企业自我保护、行业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向联动发力,形成以政府主导、监管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全链条保护机制,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
1.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大力开展“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展销、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通过电视、网络、平面媒体等全方位宣传,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开设“平邑金银花”文化宣传栏、完善金银花博物馆,挖掘特色历史文化。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资源,将其纳入文化旅游宣传总体规划,推进基地建设与生态乡村、健康养生及文化旅游相结合,提升综合效益。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2.搭建品牌推介平台。分阶段、分步骤打造“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平邑金银花”品牌进机关、进宾馆酒店、进景区等活动。鼓励金银花行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社走出平邑县,开设“平邑金银花”品牌形象店,搭建“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营销网络。继续深入开展中国金银花节(论坛、产业发展峰会)等大型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大型展览交易博览会,宣传“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浙大山东农研院平邑金银花产业研究院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产业研究,助力金银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平邑县德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开设金银花制茶、金银花市场营销、金银花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建设“平邑金银花”职业(培训)教育基地。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通过聘请专家顾问、派员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整合资源力量等方式,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金银花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能力提升人才培训。(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科技局)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
1.助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关金融服务产品,继续加大力度推广“鲁担惠农贷”“中药材供应链振兴贷”等系列金融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集中监管、抵(质)押、增加授信额度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条件,解决企业与农户资金周转难题。(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中心;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平邑银保监组)
2.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经营模式,建设一批特色企业、特色乡镇、特色基地等产业联合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从传统农业生产向加工、流通、销售、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力带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将金银花产业打造成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交流合作,与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开展沟通交流活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调度、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国家示范区创建知识宣贯、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档案、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档案,并做好相应创建工作。
(二)示范创建阶段(2024年1月-2024年12月)
制定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保障政策,制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计划。开展各类培训,进一步提高种植、加工、仓储、包装等环节的标准化水平,从细节上做好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保护工作,发挥好龙头企业主体、主导作用,保障产品品质优良。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三大体系”建设,保证“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2025年12月)
完善“三大体系”建设,完成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抓好技术创新,加强关键点控制,提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水平。重点抓好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效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引领金银花行业创新发展。抓品牌建设,实行“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形象店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产品文化品位、品牌形象。加强国际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平邑金银花”市场占有份额。通过建设,将示范区打造成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仓储物流、会展服务、信息集散、乡村旅游、文化体验、品鉴购物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繁荣旅游、文化、经贸等产业。
(四)验收准备阶段(2026年1月-2026年7月)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要求进行自查。认真梳理筹建工作情况与经验成果,准备项目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开展项目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示范区建设机制,形成全县“上下一盘棋”发展格局,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措施落地执行。
(二)强化政策资金保障。积极借鉴先进省、市、县的经验做法,结合金银花产业发展现状,加大“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相关政策支持,统筹整合各级各类资金,多渠道投入扶持金银花产业发展。每年统筹安排“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扶持资金,为国家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检测、质量体系建设,专用标志推广、使用、保护以及国家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培训、宣传、技术推广、验收、融资等提供有力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导检查。为进一步抓好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专项任务定期反馈报告制度。请各部门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闻静,联系电话2103151,邮箱pyxzscqbh@163.com)。
平政字〔202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障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住房套数以贷款为认定标准,对无住房或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为20%。
2.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3.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商转公”贷款和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平邑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在平邑工作并在县内购买首套房的博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居民以缴存公积金证明为依据,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低利率、最高额度30万元的信用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
4.实行购房补贴。
(1)根据临沂市“1+N”人才新政,对新到平邑“两新”组织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我县首次购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根据《平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9%的购房补贴。
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7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75%的购房补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补贴按先办理住房确权办证手续后核实发放的原则兑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涉及的小区,享受同样的补贴政策。按照合同约定2023年6月19日前存在逾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补贴政策。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5.强化助企纾困。定期组织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银企对接。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企业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有效缓解企业资金链运行压力。
6.鼓励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开发企业资信和项目情况,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政府管控的监管资金等,监管期间不列收入纳税,随着拨付节点计税。
7.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8.进一步放宽竞买人资格要求,原则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投,并且可联合竞投。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实施开发建设。
9.实行商住用地预申请制度,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价款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有意向的竞买人可按照预出让公告提交申请并缴纳预申请保证金成为预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对于预申请的,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公告报名期内按竞买保证金数额补齐差价。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未竞得的,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的资金,不计利息。预申请人不参与竞买的,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参加预申请的,对出让起始价不超过4亿元的宗地,按照出让起始价确定竞买保证金;对出让起始价超过4亿元的宗地,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超出部分的20%上浮确定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
10.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最高可替换不超过10%的重点监管资金。
三、整治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
11.客观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建立网信、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炒作房价涨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为我县房地产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大力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3.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社会问题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对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各相关部门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切实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1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及时更新、公开信用信息,保障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全县联合惩戒网络,提升职能部门联合监管能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政复字﹝2023﹞17号
平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你单位《关于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的申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平邑县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承储县级储备油300吨,分别储存在山东绿地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各150吨,均于2021年5月19日入库。两个储存厂家采取动态管理,现已到轮换期。为保证我县地方储备植物油安全、食用植物油品质稳定,满足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根据《关于落实县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的实施方案》(平发改农字﹝2014﹞15号)规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的申请》。
二、请你单位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平邑支行,按照《平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平发改农字﹝2014﹞13号)确定的轮换方式,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并在轮换完成后组织验收。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平政字〔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22〕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2〕10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高质量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气象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95%,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超过90%,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92%,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超过95%,气象预警信息实现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全覆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夯实,气象综合实力位居全市前列。到2035年,全面建成满足需求、特色鲜明、人民满意、保障有力、技术先进、更有活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气象服务平邑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气象综合实力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气象高质量发展基础能力
1.建设精密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统筹优化和健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形成融合互补、点线面结合、布局科学的现代综合气象观测网。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将两要素区域自动气象站、运行时间超过8年的区域自动气象站全部升级为六要素自动气象站;在蒙山区域推进负氧离子观测站建设。面向现代农业、交通、旅游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脆弱区、敏感区等需求,科学加密建设各类气象探测设施,优化全县区域观测站网布局。健全智能化综合气象装备保障和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鼓励和规范社会气象观测活动。(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气象预报系统应用
加强突发灾害预报预警以及气象影响和风险预报能力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业务一体化平台应用。做好省、市级气候预测产品解释应用,强化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极端性天气短时临近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卫星、雷达等多源资料在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中的应用研究,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冰雹、雷雨大风以及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分区域、分时段、分强度预警能力。努力构建无缝隙、智能化现代预报业务体系,不断提高预报精准度。强化智能网格预报技术应用,预报精细化水平显著提高,空间分辨率达到公里级、时间分辨率达到逐小时。(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精细气象服务系统
充分依托数字政府系统建设资源,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丰富气象服务产品供给,增强公众气象服务供给能力。加强重要天气“递进式”预报服务预警能力建设,实现气象预警、气象预报、气象实况、生活气象指数等精准高效主动推送,提升气象服务融入公众智慧生活的能力。加强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业数据双向共享,全面推进气象数据业务建设和跨部门融合应用。加大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的综合应用,增强气象数据资源支撑能力。推进气象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提升气象数据资源、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大数据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文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1.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将气象灾害防御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及时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落实极端天气约束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等防灾避险制度和气象灾害风险转移制度。开展面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直通式报告,强化直达基层责任人的红色预警信号“叫应”机制。(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形成数字化、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开展基于网格预报和致灾阈值的风险预警业务。对城市规划、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化气象科普供给能力,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中小河流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森林火灾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加强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开展分灾种、分区域、智能化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分部门管理、上下贯通、区域协同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开展气象灾害鉴定评估工作。(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能力
1.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服务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高效、畅通的数据共享、会商研判、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气象保障。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重污染天气数据共享、联合会商和预警信息联合发布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报预警信息服务。针对重污染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要生态系统气象保障服务
开展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源协同观测,完善城市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气象观测网,实现资源汇集共享。应用气象卫星遥感和气象条件影响评估技术,开展城市热岛和蒙山等生态系统气象监测评估。推动气象旅游资源保护与应用,发挥沂蒙山区生态、红色、山水、温泉、乡村、田园综合体等旅游资源优势,推动中国天然氧吧、生态宜居等特色气候品牌创建,助力全域旅游,促进康养产业发展。(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质量
加快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优化地面作业点布局,在重点山区布设智能遥控地面催化剂发生器,在粮食、果蔬等主产区和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区开展常态化生态修复型人工增雨(雪)作业。提升作业指挥水平,推进地面、卫星等多源数据融合分析、云降水数值模拟、智能网格预报等技术应用,提升作业条件识别预报、决策指挥、效果评估等业务能力。推进作业装备升级改造,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抗旱、生态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防治、森林防火等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气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
1.实施“气象+”赋能行动
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深挖服务潜能,加强全县高危行业、旅游、交通航运等行业信息直通气象服务,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基于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精细区划,开展气象条件对交通、生态、大气环境、城市内涝、地质灾害及公众生活、生产的影响研究,开展多灾种精细化、针对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细化主要粮食作物不同生育期气象服务指标,开展病虫害防治、干热风等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为粮食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气象保障。建立气象对不同行业影响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为城市运行提供精准靶向的气象保障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乡村振兴”气象保障行动
加强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开展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粮食产量定量预报,强化“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安全气象服务保障。发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探索“气象+农业+保险”新模式。加强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联合创建生态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点。开展平邑“金银花”等特色农产品“气候好产品”认证,持续扩大“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气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实现精细化、定制化、直通式农业气象信息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城市气象保障行动
加强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落实平邑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开展城市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数字化、精细化城市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发展基于影响的城市气象灾害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气象保障,面向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领域,开展分行业、分部门的气象影响预报预警服务,共同提升城市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气象科技创新与人才支撑能力
聚焦气象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将相关气象业务技术研发纳入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加大气象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推进气象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交通等行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协调发展,鼓励在防灾减灾、农业、生态、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实施科研攻关。将气象人才培养统筹纳入平邑县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深入落实省市气象创新人才计划,依托科技创新团队、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培养高素质气象科技人才队伍,争创发展优势。(县气象局牵头,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相关规划,落实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建立县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实施保障机制。(县气象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治保障
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气象法规规章贯彻落实。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规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和各类市场主体传播气象预报的行为,有效保护气象数据安全,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加强防雷安全、升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搭建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的气象标准体系,强化气象标准化应用。(县气象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政保障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把支持气象高质量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气象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气象高质量发展,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平司发〔2023〕5号
各镇、平邑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司法局
平邑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放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行政事业人员)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条 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案件补贴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由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兑现的补贴。
第五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并得到完全履行。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生活补贴标准
第七条 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所在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案件补贴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三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九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三个等级,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一般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30元;
(二)较为复杂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200元;
(三)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1000元。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5-10万元的矛盾纠纷;
2、市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4、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对案情特别复杂、调解周期长、耗费精力大的案件,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案件补贴。
第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然未能调解成功,但未发生过激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相关材料证明,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案卷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制作卷宗,并在调处成功后1个月内及时归档。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三条 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四条 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第十五条 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格式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卷宗不完备的,应不予补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五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案件补贴由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街、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矛盾纠纷中,违反法律和政策的;
(四)显失公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宣布无效的;
(六)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共423条 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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