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司发〔2023〕5号
各镇、平邑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司法局
平邑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放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行政事业人员)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条 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案件补贴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由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兑现的补贴。
第五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并得到完全履行。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生活补贴标准
第七条 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所在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案件补贴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三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九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三个等级,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一般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30元;
(二)较为复杂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200元;
(三)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0-1000元。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5-10万元的矛盾纠纷;
2、市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较为复杂矛盾纠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4、经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对案情特别复杂、调解周期长、耗费精力大的案件,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案件补贴。
第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然未能调解成功,但未发生过激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相关材料证明,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案卷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制作卷宗,并在调处成功后1个月内及时归档。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三条 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四条 一般性矛盾纠纷、较为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第十五条 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格式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卷宗不完备的,应不予补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五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案件补贴由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街、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矛盾纠纷中,违反法律和政策的;
(四)显失公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宣布无效的;
(六)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平司发〔2023〕6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
现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司法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员。
二、绩效考核内容
1.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
2.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绩效考核分值设定
人民调解员考核分值最高分120分,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不超过20分)组成。本办法设定考核得分值和考核扣分值,考核得分值减去考核扣分值后为最后得分。
(一)绩效考核得分值(100分)
1.学习培训工作(10分):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部署要求(2分)。
(2)按要求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会议和学习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2分)。
(3)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6分)。
2.法治宣传工作(10分):
(1)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法律六进”工作,坚持开展法治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4分)。
(2)通过个案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4分)。
(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并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2分)。
3.业务工作(70分):
(1)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纠纷动态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建立工作台账(10分)。
(2)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劝导稳控工作,预防纠纷发生、激化(6分)。
(3)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综治部门、基层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社情民意(4分)。
(4)及时受理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辖区内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5分)。
(5)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良风民俗等,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客观、灵活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程序规范,在规定时限内调解结案;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5%(12分)。
(6)认真开展小纠纷“随时调解”工作,就地就近化解矛盾纠纷,做好“随时调解”登记工作(4分)。
(7)积极开展综治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基层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活动,未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的民转刑案件、非正常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10分)。
(8)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群众意见,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回访率达到100%(5分)。
(9)调解文书规范,手续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工整;简易纠纷可以“多案一卷”,重大、疑难纠纷必须“一案一卷”;按照要求规范装订卷宗(6分)。
(10)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工作总结,数据准确,材料真实(2分)。
(11) 积极编写并报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典型案例(2分)。
(12)认真完成村(居)民委员会、综治部门、基层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4分)。
4.德廉情况(10分):
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和调解行为规范,无违纪违法行为(10分)。
(二)绩效考核扣分值
1.思想政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服从所驻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1)如有旷工、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履行工作职责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2)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3)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对于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4)在调解过程中,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证后,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2.纠纷调解。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1)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10分;(2)显失公正、不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5分;(3)因调解员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5分;(4)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调解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3.格式文书制作。规范各类调解文书的制作,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1)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2)卷宗中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录等主要材料缺失的,每缺1份扣2分。(3)卷宗装订未按要求,材料顺序混乱的,每件扣1分。
4.重大事项请示汇报。认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纠纷信息的请示汇报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8分。
5.其他工作。未经允许无故缺席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考试的,每次扣3分。
(三)奖励加分(20分)
1.在中央、省、市、县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上传授经验知识或举办专题报告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
2.因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司法部、省司法厅、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
3.积极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或调研文章在司法部、省司法厅、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简报、刊物或者同级媒体上发表的,分别加20分、18分、15分。
4.同一年度在不同的层级场所授课,可以累积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但在同一层级多次授课,不累积加分。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受到不同层级表彰的,取最高分;同一工作、经验做法或信息、调研文章分别被不同层级部门采用的,取最高分。
5.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绩效考核时间安排及程序
(一)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按照自评、考核、备案程序进行。
1.自评。人民调解员按照年度岗位目标责任项目开展自查评分。整理《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人民调解工作记录本》当年承办的调解卷宗等相关材料。
2.考核。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整理上报的工作材料开展考评工作。
3.备案。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含)-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人民调解员先进评比、续聘、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予以表彰;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六、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附件:1.人民调解员自评表及考核表
2.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
附件1:
人民调解员自评表
调委会名称: 姓名: 性别: 职务:
考核内容(100分) | 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学习培训 工作 (10分) |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部署要求 | 2分 | ||
按要求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会议和学习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 | 2分 | |||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 | 6分 | |||
法治宣传 工作 (10分) | 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法律六进”工作,坚持开展法治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 4分 | ||
通过个案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 4分 | |||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并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 2分 | |||
业务 工作 (70分) | 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纠纷动态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 10分 | ||
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劝导稳控工作,预防纠纷发生、激化 | 6分 | |||
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综治部门、基层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社情民意 | 4分 | |||
及时受理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辖区内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 5分 | |||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良风民俗等,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客观、灵活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程序规范,在规定时限内调解结案;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5% | 12分 | |||
认真开展小纠纷“随时调解”工作,就地就近化解矛盾纠纷,做好“随时调解”登记工作 | 4分 | |||
积极开展综治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基层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活动,未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的民转刑案件、非正常上访案件、 | 群体性事件10分 | |||
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群众意见,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回访率达到100% | 5分 | |||
调解文书规范,手续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工整;简易纠纷可以“多案一卷”,重大、疑难纠纷必须“一案一卷”;按照要求规范装订卷宗 | 6分 | |||
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工作总结,数据准确,材料真实 | 2分 | |||
积极编写并报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典型案例 | 2分 | |||
认真完成村(居)民委员会、综治部门、基层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4分 | |||
德廉情况(10分) | 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调解行为规范,无违纪违法行为 | 10分 | ||
合计得分 | ||||
人民调解员考核表(扣分及加分情况)
调委会名称: 姓名: 性别: 职务:
扣
分
项 | 指标内容 | 扣分(加分)情形 | 扣分 (加分) | |
思想政治: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服从所驻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 (1)如有旷工、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履行工作职责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 |||
(2)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 ||||
(3)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对于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 ||||
(4)在调解过程中,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证后,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 ||||
纠纷调解: 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 (1)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10分 | |||
(2)显失公正、不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5分 | ||||
(3)因调解员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5分 | ||||
(4)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 | ||||
文书制作: 规范各类调解文书的制作,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 (1)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 | |||
(2)卷宗中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录等主要材料缺失的,每缺1份扣2分 | ||||
(3)卷宗装订未按要求,材料顺序混乱的,每件扣1分 | ||||
重大事项 请示汇报 |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8分。 | |||
其他工作 | 未经允许无故缺席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考试的,每次扣3分。 | |||
加
分
项
| 1、在中央、省、市、县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上传授经验知识或举办专题报告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 | |||
2、因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司法部、省司法厅、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 | ||||
3、积极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或调研文章在司法部、省司法厅、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简报、刊物或者同级媒体上发表的,分别加20分、18分、15分。 | ||||
4、同一年度在不同的层级场所授课,可以累积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但在同一层级多次授课,不累积加分。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受到不同层级表彰的,取最高分;同一工作、经验做法或信息、调研文章分别被不同层级部门采用的,取最高分。 | ||||
合计 得分 | ||||
附件2:
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
政 治 面 貌 | 任 职 时 间 | ||||
单 位 | |||||
自 评 得 分 | |||||
考 核 扣 分 | |||||
奖 励 加 分 | |||||
累 计 得 分 | |||||
部门考核等次建议 | 盖章: 年 月 日 | ||||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县局留存。
平司发〔2023〕4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
现将《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司法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
第二章任职和选聘
第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市级首席人民调解员可适当延长),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三)人民调解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镇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还应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任期1至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原则上人民调解员超过70周岁的不再续聘)。人民调解员在任期内,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应予以解聘。空缺由原选聘单位及时补选、补聘。
第六条 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选聘人民调解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选产生;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及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担任。
其他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的指导,基层司法所应当全程参与辖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对不适合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其颁发由省司法厅监制的《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将人民调解员分为首席和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届中评定一次,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人民调解员证》。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十四条 岗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初任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集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证》年检注册和人民调解员年度评优的主要依据,未参加培训或未完成培训的,暂缓注册《人民调解员证》并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第十六条 年度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培训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第十七条 培训形式应丰富多样,注重培训效果。可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和法庭旁听等方式。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章补贴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可采取固定方式发放,也可采取以案定补方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调解质量、履约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备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动态电子台账,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年度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职务、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县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应当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绩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调解员罢免、解聘或续聘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二)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数量和质量;
(三)预防、制止纠纷激化情况;
(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五)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六)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效果突出,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的;
(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创新性工作的;
(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95%以上,对制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贡献的;
(四)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贡献的;
(五)年度考核优秀的;
(六)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表彰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三个等次;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还可授予“人民调解能手”等称号。
第三十一条 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一般应受到过下一级的表彰。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可随时申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严重偏袒一方当事人引起后果的;
(二)侮辱当事人引起后果的;
(三)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引起后果的;
(五)任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工作失误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七)无故不履行职责的,不遵守主管单位管理制度的;
(八)其他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依法维护其权益。
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平政发〔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平邑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平邑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邑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作相应标记;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第八条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作出的除名或注销决定的告知、听证及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23年6月18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上位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平政办字〔2023〕2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3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通过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孤独症致残、减轻致残程度,促进儿童健康发展。2023年,筛查4.13万人,筛查率达6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县4.29万名35岁—64岁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50人,切实减轻患病妇女家庭经济负担。(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四、扩增基础教育学位资源。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5处,新增学位540个。(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
五、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发放助学金每人每年1万元,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慈善总会)
六、开展巾帼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举办“春风行动”人才招聘会,发布适合女性就业岗位。开展家政技能、电商直播、种植技术等巾帼创富培训,培训女致富带头人200名,培训高素质女农民10名,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县农业农村局)
七、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涉农信访案件,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八、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410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集中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九、落实“两令”制度。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安全,填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状况。(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各人民法庭)
十、实施“一起云支教,携手创未来”暑期大学生实践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少先队员开展“一对一”学业辅导、视野拓展等活动,帮助他们在暑期进步与成长。2023年暑假,为500名农村地区少先队员配备在校大学生辅导老师。(责任单位:团县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列入计划的事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各起草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原因。
附件: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附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5件)
1.《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平邑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单位: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平邑县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商务局)
5.《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总体规划(2023-2035年)》(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9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3.《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4.《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5.《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
6.《平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7.《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8.《平邑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审计局)
9.《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财政局)
办字〔2023〕13号
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营造尊商重企氛围
1.强化企业家荣誉激励。按有关规定每年对进入全国民
企500强、山东民企100强的企业进行表彰表扬,评选表扬一批优秀企业家,在政治安排和各类表彰表扬中优先考虑。各级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等活动中,适当增加优秀企业家比例。(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提高企业家待遇。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家在市内机场、火车站和市政务服务大厅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指定医院享受预约就诊、专家诊疗绿色通道服务,当年安排一次免费查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3.加强企业家培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和民企接班人培养工程,以领航型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瞪羚和单项冠军企业负责人为重点,组织参加商学院EMBA培训、沂蒙商学堂等学习培训活动,每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每年选拔5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接受省青年企业家“导师制”培养,培养1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总部锻炼。(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4.强化助企帮包服务。深入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帮包企业和选派助企服务员制度,市级领导同志每季度至少到联系企业现场调研1次,各县区确保每户规模以上企业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包,选派党政干部到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省市实施类重点项目担任助企服务员,为企业解难纾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5.讲好企业家故事。在重点媒体开设专栏,推出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鲜明导向。(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6.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亲清驿站”、“亲清会客厅”制度,搭建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连心桥”,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每两月至少一次、各产业链链长每月至少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和企业面对面交流,实现政企互动“零距离”。(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7.破除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方面设立的隐形壁垒。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8.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精准提报省级用权需求,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向基层放权,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9.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全面推广应用电子保函(保险),将金融机构保函费率降低至0.15%,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0.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每年滚动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逐步实现新出台政策全覆盖。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惠企政策服务入口迁移整合至“沂i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申报统一入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策咨询服务专区,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精准推送、一口申报、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1.提升涉企审批服务效能。围绕企业高频办事需求,年内实现企业开办等40项事项全城通办、就近领证,3年内实现148项。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40项依托市级业务系统办理的事项,实行智能审批。为企业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0539-2032100)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2.提供“全产业一链通办”服务。围绕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各产业审批链条涉及的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分阶段制定全产业“一链通办”事项清单,在产业发展集中的开发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3.推行建设项目智审快办。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全面实行“云踏勘”、“云评审”,提供远程勘验、视频会商、线上评审服务。全面推行环评“打捆”审批改革,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4.便利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改革,实现市域范围内业务通办。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15.完善风险补偿体系。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单户500万元以下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单户300万元以下涉农信用贷款等风险补偿,建立长期性、动态性资金补充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敢贷”、“愿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6.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推行企业融资信用白名单制度,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7.完善引导奖补机制。设立重大工业和科技项目引导资金,资金总规模20亿元、首期10亿元,重点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按照不低于1:4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修订完善企业上市奖励细则,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奖补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8.强化担保增信赋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和规模,通过财政注资、吸收合并、收益转增等方式,壮大市县融资担保平台,推动担保能力逐年提升,2年内市融资担保集团资本金力争达到20亿元,2023年全市新增担保额2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19.实施汇率避险政策。全额补贴全市上一年度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担保服务担保费,免除质优诚信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保证金,实现“零成本”汇率避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0.优化用地保障方式。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下调弹性年期修正系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用地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1.提高人才服务水平。用好市“1+N”人才政策,每年引进带资金、技术、项目的高端人才团队40个以上。围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需求,推广职业教育“企业+专业”培养模式,实施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订单培养和联合培养,力争每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新增高技能人才1万人以上,遴选并入库重点培育100名优秀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缓解企业用工难等矛盾。(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2.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期间,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需要即时检查的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打造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所有入企执法检查,均通过平台备案,实行“扫码入企”全过程监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3.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深化“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做到有事必到、无事不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4.实行“有温度的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动态调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不罚”等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行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两书同达”,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5.强化“接诉即办”闭环解决。依托“12345·临沂首发”,完善企业诉求平台,建立逐级限时办结机制,全链条闭环解决企业诉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6.建立涉企案件审慎处理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慎重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依法必须强制执行的,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7.优化网络舆情环境。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负面信息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速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28.开展护航行动。建立“纪企”直通机制,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通过定期组织“企业评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作风整顿“夺旗打榜”、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营商环境专项察访等活动,集中整治影响项目落地、制约企业发展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
平政办字〔2023〕2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12345·平邑首发”为民办事水平,加强矛盾纠纷联动化解能力建设,深化诉源治理,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建立热线首发与调解集成联动解决矛盾纠纷工作机制,采取线上线下调解模式,推行简单事项即时调、一般事项专业调、复杂问题多元调,构建一体化集成联动大调解格局,着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对“12345·平邑首发”群众反映矛盾纠纷类问题,由县12345热线受理中心按照职责、属地、行业管理原则,转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负责诉求的具体办理,包括措施制定、调解力量配备、调解事项确认、结果反馈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督导配齐人民调解员,指导县直行政单位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相关行业服务部门负责诉求的调解指导服务工作,包括选派行业调解专家、参与协调联动等。各基层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身处一线、术业专攻的优势,积极主动为纠纷化解提供前端性、专业性的法律解答和调解服务。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作用,靠上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建立常态化联系和综合性处置机制,对复杂问题、难点问题、苗头性问题,加强协同跟踪研判,把问题化早化小化了。
(二)联动调处。一是压实行政机关调解责任。立足部门职责范围,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围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领域,依托行政调解组织,及时化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二是强化专业行业调解。科学划分矛盾纠纷类别,准确适配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三是推进多方联动调处。针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纠纷诉求,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机制,由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专业人员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引入律师专业服务团队,多方“会诊”研判,专题专案解决,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共享信息。加快推进“12345·平邑首发”诉求办理系统与平邑县矛盾纠纷化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业务信息共享、数据实时推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多维度强化数据研判分析,为调解组织化解纠纷提供数据支撑。
(四)规范服务。各镇街、各部门在进行矛盾纠纷调解时,要派出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的调解人员提供服务。调解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落实调解档案制度,形成一案一档,依档评定案件补贴标准。
三、工作流程
根据诉求的行业类型、化解难易程度,建立矛盾纠纷全过程一体化调解机制,形成职责明确、运转顺畅、合力联动、化解有力的工作格局。
(一)前期线上视频调。发挥好县、镇、村三级“雪亮工程”平台(已建设)及县“一站式”智慧调解平台(近期建设)作用,在矛盾纠纷类群众诉求受理初期,镇街协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诉求当事方“三方”联动实时进行线上视频调解,即接即调,强化工单办理时效和“一次办好”。
(二)中期线下多元调。线上调解不佳或不适用线上调解的诉求,按照流程转交有关镇街、部门、社会组织介入,联动会办、综合调处。
1.对于能够调解的简单诉求,承办单位要及时制作调解卷宗,录入山东省智慧调解平台。
2.对于调解有困难的诉求,由承办单位牵头,对照问题,借助县“一站式”调解中心的集聚优势,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非诉讼纠纷化解资源,多方面、齐发力化解纠纷。
3.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调解完成的诉求,按“12345·平邑首发”办理流程跟踪办理,承办单位及时反馈阶段性办理结果,办理过程中各方调解力量提供专业保障,进行“会诊”服务。化解完成后,“12345·平邑首发”予以回访办结。
(三)后期服务保障好。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对符合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及时指导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对经“12345·平邑首发”办理和调解程序未能调解化解的诉求,及时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使群众合法诉求得到法律保障,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务求工作实效。调解护航“12345·平邑首发”工作,是深化诉源治理的主渠道,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检阅台”,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镇街、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实此项工作,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以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为落脚点,积极为群众解忧纾难。要切实加强本单位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发放案件补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确保工作有序、长效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服务。各镇街、各部门要做好对调解员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让调解员熟练掌握服务范围、对接方式、处置流程、处置期限等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参与调解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化解,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任务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好“12345·平邑首发”服务群众的主渠道作用,加大“三调对接”有机融合力度,扎实做好群众工作。
平政办字〔2023〕2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要求,为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力打造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平邑金银花”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区”),服务地方经济、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提高“平邑金银花”品牌效应,推动“平邑金银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平邑金银花”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平邑金银花”产业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
(一)经济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促进“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加快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延伸,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每年新增产值3亿元以上,户均增收1500元以上,综合产值年增5%以上。
(二)社会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业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栽培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农业劳动强度大大减轻。新增4000个就业岗位,带动金银花种植户增收致富。加强金银花市场规范化建设,提升2处规范化的金银花交易市场,新增金银花购销经营户100家以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动国家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全覆盖。
(三)生态效益。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金银花产业规模不断增大,促进土壤改良、水土保持、环境绿化、空气净化。推广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的低温干燥技术,仓储气调养护以及生物防控技术,提高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中清洁能源的使用量,降低生产成本。
(四)示范效应。通过国家示范区建设,带动全县其他潜在地理标志资源申请保护。全县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件,新增金银花注册商标10件以上,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件。定期开展质量、标准、技术、地理标志等知识培训,提升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的保护、维权意识,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
1.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将“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纳入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整体规划。突出推进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保证“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各职能部门立足职责,切实抓好金银花各个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形成全链条保护格局。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违法行为惩戒机制,有效查处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违法行为。出台《“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执法信息定期统计报送制度。(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2.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出台国家示范区建设配套文件,明确国家示范区建设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有序推进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地方金融中心、县检验检测中心、县人民银行、平邑银保监组)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
1.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在现有的“平邑金银花”标准体系基础上,制定不少于6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平邑金银花”标准化基地建设规范和验收标准,建成20个以上“平邑金银花”标准化种植基地,在“平邑金银花”标准化种植、生产、管理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定期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定期对全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组织专题培训,培训次数不少于6次,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2.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市中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邑中心和“平邑金银花”产品质量检验平台建设。加强“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检测,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诚信+抽检”的监管模式,每年按检测规范要求实施产品抽样检测。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根据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财政局)
3.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平邑金银花”质量安全和追溯管理,建立并落实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实现各个环节精准把控,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和追溯。深化金银花中药材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制度及追溯系统,推进“互联网+监管”产品追溯系统应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可追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
1.强化地理标志使用监管。建立完善“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管理台账,指导企业依法申请、规范使用,切实履行地理标志保护职责。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信息档案。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依法退出,情节严重的,依法严惩。(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2.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产地外维权活动,形成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销售地、流通地联动查处产品侵权行为机制,维护“平邑金银花”品牌形象。组织开展“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工作通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3.探索建立全链条保护机制。推动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平邑金银花”主产区、集散地和加工企业所在镇街政府建立协同保护与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违法惩戒机制、数据统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推动企业自我保护、行业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向联动发力,形成以政府主导、监管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全链条保护机制,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
1.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大力开展“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展销、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通过电视、网络、平面媒体等全方位宣传,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开设“平邑金银花”文化宣传栏、完善金银花博物馆,挖掘特色历史文化。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资源,将其纳入文化旅游宣传总体规划,推进基地建设与生态乡村、健康养生及文化旅游相结合,提升综合效益。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2.搭建品牌推介平台。分阶段、分步骤打造“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平邑金银花”品牌进机关、进宾馆酒店、进景区等活动。鼓励金银花行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社走出平邑县,开设“平邑金银花”品牌形象店,搭建“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营销网络。继续深入开展中国金银花节(论坛、产业发展峰会)等大型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大型展览交易博览会,宣传“平邑金银花”区域公用品牌。(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浙大山东农研院平邑金银花产业研究院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产业研究,助力金银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平邑县德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开设金银花制茶、金银花市场营销、金银花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建设“平邑金银花”职业(培训)教育基地。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通过聘请专家顾问、派员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整合资源力量等方式,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金银花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能力提升人才培训。(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科技局)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
1.助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关金融服务产品,继续加大力度推广“鲁担惠农贷”“中药材供应链振兴贷”等系列金融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在集中监管、抵(质)押、增加授信额度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条件,解决企业与农户资金周转难题。(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中心;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平邑银保监组)
2.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经营模式,建设一批特色企业、特色乡镇、特色基地等产业联合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从传统农业生产向加工、流通、销售、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力带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将金银花产业打造成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交流合作,与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开展沟通交流活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调度、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对“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国家示范区创建知识宣贯、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档案、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档案,并做好相应创建工作。
(二)示范创建阶段(2024年1月-2024年12月)
制定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保障政策,制定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计划。开展各类培训,进一步提高种植、加工、仓储、包装等环节的标准化水平,从细节上做好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保护工作,发挥好龙头企业主体、主导作用,保障产品品质优良。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三大体系”建设,保证“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2025年12月)
完善“三大体系”建设,完成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抓好技术创新,加强关键点控制,提升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水平。重点抓好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效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引领金银花行业创新发展。抓品牌建设,实行“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形象店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产品文化品位、品牌形象。加强国际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平邑金银花”市场占有份额。通过建设,将示范区打造成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仓储物流、会展服务、信息集散、乡村旅游、文化体验、品鉴购物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繁荣旅游、文化、经贸等产业。
(四)验收准备阶段(2026年1月-2026年7月)
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要求进行自查。认真梳理筹建工作情况与经验成果,准备项目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开展项目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示范区建设机制,形成全县“上下一盘棋”发展格局,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措施落地执行。
(二)强化政策资金保障。积极借鉴先进省、市、县的经验做法,结合金银花产业发展现状,加大“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相关政策支持,统筹整合各级各类资金,多渠道投入扶持金银花产业发展。每年统筹安排“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扶持资金,为国家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检测、质量体系建设,专用标志推广、使用、保护以及国家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培训、宣传、技术推广、验收、融资等提供有力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导检查。为进一步抓好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专项任务定期反馈报告制度。请各部门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闻静,联系电话2103151,邮箱pyxzscqbh@163.com)。
平政字〔202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障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住房套数以贷款为认定标准,对无住房或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为20%。
2.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3.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商转公”贷款和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平邑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在平邑工作并在县内购买首套房的博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居民以缴存公积金证明为依据,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低利率、最高额度30万元的信用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
4.实行购房补贴。
(1)根据临沂市“1+N”人才新政,对新到平邑“两新”组织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我县首次购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根据《平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9%的购房补贴。
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7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75%的购房补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补贴按先办理住房确权办证手续后核实发放的原则兑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涉及的小区,享受同样的补贴政策。按照合同约定2023年6月19日前存在逾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补贴政策。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5.强化助企纾困。定期组织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银企对接。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企业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有效缓解企业资金链运行压力。
6.鼓励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开发企业资信和项目情况,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政府管控的监管资金等,监管期间不列收入纳税,随着拨付节点计税。
7.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8.进一步放宽竞买人资格要求,原则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投,并且可联合竞投。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实施开发建设。
9.实行商住用地预申请制度,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价款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有意向的竞买人可按照预出让公告提交申请并缴纳预申请保证金成为预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对于预申请的,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公告报名期内按竞买保证金数额补齐差价。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未竞得的,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的资金,不计利息。预申请人不参与竞买的,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参加预申请的,对出让起始价不超过4亿元的宗地,按照出让起始价确定竞买保证金;对出让起始价超过4亿元的宗地,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超出部分的20%上浮确定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
10.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最高可替换不超过10%的重点监管资金。
三、整治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
11.客观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建立网信、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炒作房价涨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为我县房地产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大力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3.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社会问题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对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各相关部门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切实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1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及时更新、公开信用信息,保障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全县联合惩戒网络,提升职能部门联合监管能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政字〔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目 录
总 则
一、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三)上轮规划实施取得主要成效
(四)面临形势
二、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要发展区域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三)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四)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二)矿区生态保护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实施监督评估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提高信息化建设
总 则
“十四五”时期,是平邑县创造人民幸福美好生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关键时期;是平邑县加快市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构筑科学发展新格局,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时期。为不断增强平邑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持续转变,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业绿色发展,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助力推动建成“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4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要求,编制《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平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2020年,规划期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规划》适用范围为平邑县行政所辖区域。
一、现状与形势
平邑县地处蒙山西南部,是临沂市域副中心城市。坐标为东经117°25′~117°56′,北纬 35°07′~35°43′,面积182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89.2万人。行政区划隶属临沂市,下辖13个镇、1 个街道办事处。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十三五”期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2020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44.9亿元、增长5.2%,固定资产投资127亿元、增长2.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7亿元、增长3.5%,居民可支配收入27887元、增长7.7%。
据2020年统计年鉴,全县矿山采选业营业收入8.5亿元,与矿产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营业收入25.2亿元,二者为33.7亿元,占全县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139.6亿元的24.15%。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1.矿产资源概况
平邑县是临沂市矿产资源大县,矿种较多,资源储量大。截至目前境内已发现32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6种,非金属矿产22种,水气矿产2种。
截至2020年底,全县查明资源储量并已纳入储量表的矿产有11种,矿产地32处。
矿产资源特点:矿产资源区域分布明显,非金属建材矿产丰富,金属矿产种类较少,能源矿产匮乏。
—矿产资源分布集中
平邑县境内矿产资源具有成群成带集中分布的特点,其中金矿集中分布于铜石南部地区,石膏呈北西向集中分布于平邑断陷盆地卞桥-保太一带,饰面用花岗岩分布于四海山凸起地区,石灰岩分布于白彦镇-铜石镇-平邑街道等地。矿产资源的集中分布利于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非金属建材矿产资源量大质优
拥有石膏、饰面用花岗石、石灰岩、粘土、建筑用砂等多种建材矿产,其中石膏、饰面用花岗石、石灰岩三种矿产资源量大,分布较集中,属平邑县优势矿种。
—金矿资源量较大
全县累计查明金金属量50吨,其中归来庄金矿是鲁西地区最大的金矿,深部及外围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在成矿方式上有隐爆角砾岩型、构造-中低温热液型、层控型等多种成因类型。
2.基础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基础性地质调查研究现状:全县域1:25万、1:20万和1:5万区域地质调查,1:100万~1:2.5万航空物探调查、1:20万区域重力调查已完成;1:5万高精度磁测、1:5万综合物探部分完成,完成《沂蒙山区平邑县幅、泗水县幅、放城幅1:5万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探矿权设置:截至2020年底,共有探矿权6个,勘查面积30.6平方千米。按勘查矿种分:金矿2个、铁矿1个、石膏3个;按勘探程度分:勘探3个,详查3个。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开发利用现状:2020年度,全县有各类矿山15个,其中大型8个,中型7个,大中型占100%;正开发利用矿产4种,年开采矿石量766.2万吨,年工业总产值5.7亿元。
—采矿权设置现状:截至2020年底,共有采矿权15个,面积3.8平方千米。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7个,占采矿权总数量的46.67%,饰面用花岗岩和砖瓦用页岩各2个,金矿、石膏、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各1个。
4.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县各类关闭及生矿矿山185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土地任务880公顷,完成793公顷,剩余87公顷。其中2020年生产矿山当年固废弃物处理量31.5万吨,占当年固废弃物产生量的100%;井下矿山采选废水复用量10万吨,利用率100%。
(三)上轮规划实施取得主要成效
上轮规划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一定进展,矿业结构持续优化,资源利用水平不断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效显著,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成效显著,规划的主要指标基本完成。
提高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准入门槛,探矿权由2015年底的12个压减至2020年底的7个,压减比42%;采矿权矿山数量由2015年底的38个压减至15个,压减比61%,大、中型矿山占总矿山数量比例由26%提高至100%,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友好、安全生产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
1.资源利用水平不断提升
鼓励矿山企业对尾矿尾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加大机制砂石的研发应用,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丰富砂石资源市场供给。
2020年,金矿开采回采率92%,选矿回收率为87.65%,废石、采选废水当年综合利用率均达到100%。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废石均得到充分利用。
2.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较大进展
2016-2020年,全县新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完成矿山100个,共完成治理面积8062公顷。
累计投入治理资金1.45亿元,其中中央资金7368.6万元,省级资金3158.0万元,县乡级及社会资金3953.4万元。
3.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
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至2020年底,全县已建成10家绿色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为67%。
4.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取得进一步发展
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积极探索践行“净矿”出让制度,完成山东省“净矿”出让试点工作。
5.存在问题
重要矿区勘查工作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金矿综合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围绕“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这一目标,高标准配套基础设施,构筑综合交通体系,重点推进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和快速通道建设,将平邑打造成为全市交通一体化综合枢纽副中心;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系统治理国土空间、修复生态环境,争创全国生态园林县城。
在新形势、新常态、新发展大背景下,转变开发利用方式难度加大,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服务民生责任重大,继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任务艰巨,为全县矿产资源工作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1.助推经济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为满足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方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需要更详细、更全面的基础地质研究;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等矿产品的需求仍将刚性增长。
2.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进一步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十四五”时期,力争建成全国生态园林县城,生态环境约束不断趋严趋紧,对矿业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促进矿业转型升级,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当前,信息化、数字化与矿业交叉融合,使矿业发展新动能日益强劲,为矿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开辟了新领域,矿产资源的粗放型利用有待向精细型利用转变。
二、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认真落实上级规划部署,围绕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目标定位,以推进全县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改革,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构建平邑县矿产资源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突出优势、彰显特色
提升优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引导矿业权合理设置,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建成产业基地,形成特色品牌,加强市场竞争力,提升非金属建材供应基地影响力和资源优势。
2.生态优先、绿色开发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战略。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坚持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矿业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推动资源利用高质量发展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引入和推广矿业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以创新为驱动,推动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开发与产业升级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1.规划目标
到2025年,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资源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新局面,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重塑矿业发展新格局。
—矿产资源勘查
落实市级规划,完成金矿资源勘查评价,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完成“归来庄金矿采矿权深部(-300m标高以深)及外围空白区详查”,预测新增金金属量3吨;全县探矿权数量控制在5个以内(专栏一)。
| 专栏一 “十四五”期间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指标 |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
| 矿产资源勘查 | 探矿权总数 | 个 | 5 | 预期性 | |
| 预新增查明资源储量 | 金 | 金属量吨 | 3 | 预期性 | |
| 主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采矿权数量 | 个 | 17 | 预期性 | |
| 年矿产开采总量 | 矿石万吨 | 780 | 预期性 | ||
| 金 | 矿石万吨 | 21 | 预期性 | ||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200 | 预期性 | ||
| 饰面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 | 4 | 预期性 | ||
| 建筑用石料 | 万吨 | 520 | 预期性 | ||
| 砖瓦用页岩 | 万吨 | 30 | 预期性 |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100 | 预期性 | ||
| 重要矿产“三率”水平达标率 | % | ≥98 | 预期性 | ||
| 绿色矿业发展和矿区生态保护 | 矿区生态修复 | % | 100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到2025年,全县矿产年开发总量预期控制在780万吨,其中水泥用灰岩200万吨、建筑用石料520万吨,砖瓦用页岩30万吨,其他矿产30万吨。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7个。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解决。
—绿色矿业发展:
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2.展望目标
到2035年,矿业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地质服务支撑更有力,资源结构布局更合理,矿业开发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矿业质量进一步提高,矿业经济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作用更加突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平台更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全部完成,智能矿山建设初具规模,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更加成熟。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绿色、安全、创新、协调的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按照平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结合全县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调控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推进绿色勘查,加强深部找矿工作,重点加强金矿深部及外围勘查找矿工作,扩大资源量。重点调控限制水泥用灰岩、石膏开发,据需求合理调整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砖瓦用页岩的开发。
落实市规划部署,结合全县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重点勘查矿种:金。
重点开采矿种:金、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
围绕重点勘查矿种,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优先投入探矿权,力争实现找矿新突破,提高矿产勘查程度,提供更多基础地质信息。围绕重点开采矿种,优先投放采矿权,提高准入条件和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2.限制勘查开采矿种
限制勘查矿种:水泥用灰岩、石膏。
限制开采矿种:水泥用灰岩、石膏。
围绕限制勘查开采矿种,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除严格矿业权人准入条件外,依据矿业政策及资源供需形势,对其开采总量进行调控,同时严格日常监管。
3.禁止开采矿种
禁止开采矿种: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要发展区域
根据平邑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相关产业空间布局,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重点打造西南临涧镇饰面用花岗岩、中南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产业重要发展区域。
1.西南部临涧镇饰面用花岗石材区
落实市规划,以饰面用花岗岩勘查开发为主。主要品种有“将军红”“中华白麻”“中华银钻”,均为优质的饰面石材。以石材城聚集区为重点,加快建设石材新动能双创园专业园区,坚持利用环保、装备技术等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快符合规划的石材企业入园,培育专业突出、附加值高的专业石材园区。
2.中南部平邑街道、白彦镇、铜石镇等建筑用石料区
依法加强对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管理,合理布局,规模开采。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1.重点开采区
落实市规划,根据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环境保护和运输半径,在砂石资源比较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划定重点开采区2个,涉及矿种6种,总面积182.9平方千米。
—管理措施
重点开采区内,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规模控制。重点开采区内明确投放数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促进规模开采、整体修复。
2.开采规划区块
—区块设置
落实市开采规划区块3个,面积3.0平方千米,涉及矿种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
设置县级审批发证矿种开采规划区块13个,面积5.4平方千米。涉及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砖瓦用页岩。
—管理措施
开采规划区块投放要考虑矿种开发总量调控、采矿权总数控制、重点开采矿种及下一步开发利用布局等要素,有计划投放采矿权。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基本一致,不得变更开采矿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砂石资源开发管理
实行砂石采矿权总量、规模控制。依据环境保护和运输半径合理规划砂石开采布局,严格管理。
新建砂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
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开采规范、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山企业,推进砂石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生产。
加大机制砂研发与应用,支持矿山尾矿尾渣、废石、石粉、泥粉及露天矿山剥离物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推动砂石矿山企业与下游深加工企业合作,大力推广相关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促进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协同和政策协同,推进砂石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新设砂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落实市规划重点调查评价区1个。
重点调查评价区内开展基础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和服务商业性矿产勘查,为寻找国家急需的重要矿产和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资料依据。
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地质矿产勘查,在划定的2个重点开采区内,对符合县级勘查出让的三类砂石矿产,根据需求情况由县级财政出资勘查,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出让。
推进归来庄深部及外围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根据平邑县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矿业权投放计划,确定开采总量及矿山数量。
1.开采总量
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发强度,稳定主要矿产资源供给,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加强砂石资源总量调控,合理规划,有序投放,维持供需平衡;限制石膏矿的开发。到2025年,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预期控制在780万吨。
2.矿山数量
规划期内,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水平,有序投放大型矿山。至202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17个。
(三)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矿山规模结构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全县资源分布情况和开采现状,切实提高新设采矿权准入标准。坚持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划定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专栏二)。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利用,至2025年,全县固体矿产大型矿山比例达100%。
| 专栏二 “十四五”平邑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年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 1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 | / | / | |
| 2 | 饰面石材 | 矿石万立方米 | 2 | / | / | |
| 3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吨 | 100 | / | / | |
| 4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30 | / | / | |
| 注: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是指新建(含整合)矿山需要达到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 ||||||
2.矿业产品与技术结构
支持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增强精深加工矿产品生产能力。推动产业链从低端向高端延伸,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促进矿业产业链现代化,矿山采坑排水100%得到综合利用。
金矿及其他多金属矿:不断提高机械化自动采掘水平、选矿技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更新先进选洗设备,提高伴生矿回收率,加强尾矿及废石综合利用。
3.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升级矿山采选及加工设备,促进矿业产业链现代化。引导、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实现合理采、集中选的开发模式,促进全县采、选结构配套更趋合理。
(四)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1.绿色勘查
落实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及《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各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经济、技术、环境”四要素及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断探索总结和推广应用绿色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严格服从各类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2.开采规模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建设必须符合规模开采要求、集约利用的原则,必须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
3.开发利用水平
新建矿山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加工工艺及相关设备必须符合规划限定要求,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平。
4.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要全部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矿山的动态监督管理。
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强化源头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生态保护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步实施,对水环境背及土壤环境背景进行监测、社会公示制度。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1.总体思路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抓手。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努力打造绿色矿山“平邑样板”。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统筹矿山与山水林田湖草关系,注重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等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赢,助力构建“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
2.目标任务
以“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科学评估、社会监督”工作程序,推动全县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建矿山要求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态修复,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到2025年,全县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
3.保障措施
建立市、县、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指导,加强考核及监督,倒排工期,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4.加强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实行自主建设、达标入库。纳入全国或者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剔除,公开曝光。引导绿色矿山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将失信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联合惩戒范围。
(二)矿区生态保护
1.总体思路目标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坚持源头预防;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与义务。
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管控要求,切实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管,加强监督机制。
2.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新建矿山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按规定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基金管理账户,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生产矿山
压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使用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坚持源头控制、强化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生产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开采边治理。
—废弃矿山
开展新一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查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底数,科学制定修复计划。规划期内落实完成《临沂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关于全县境内“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治理8处,24公顷;落实完成2013年以来关闭矿山的治理9处,18公顷;落实完成矿山复绿行动2处,11公顷。
六、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划》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平邑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二)实施监督评估
加强对重点规划指标和任务的实施管理,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监测、统计和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工作,研究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新形势。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因形势变化,本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别、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组织修改。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提高信息化建设
建立《规划》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提升矿产资源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水平,探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协调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等监测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规划实施监测信息,与其他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范围尤其是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为各项管理业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平政复字﹝2023﹞17号
平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你单位《关于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的申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平邑县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承储县级储备油300吨,分别储存在山东绿地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各150吨,均于2021年5月19日入库。两个储存厂家采取动态管理,现已到轮换期。为保证我县地方储备植物油安全、食用植物油品质稳定,满足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根据《关于落实县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的实施方案》(平发改农字﹝2014﹞15号)规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的申请》。
二、请你单位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平邑支行,按照《平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平发改农字﹝2014﹞13号)确定的轮换方式,进行县级储备油轮换,并在轮换完成后组织验收。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平政字〔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22〕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2〕10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高质量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气象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到95%,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超过90%,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92%,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超过95%,气象预警信息实现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全覆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夯实,气象综合实力位居全市前列。到2035年,全面建成满足需求、特色鲜明、人民满意、保障有力、技术先进、更有活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气象服务平邑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气象综合实力走在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气象高质量发展基础能力
1.建设精密综合气象观测系统
统筹优化和健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形成融合互补、点线面结合、布局科学的现代综合气象观测网。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将两要素区域自动气象站、运行时间超过8年的区域自动气象站全部升级为六要素自动气象站;在蒙山区域推进负氧离子观测站建设。面向现代农业、交通、旅游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脆弱区、敏感区等需求,科学加密建设各类气象探测设施,优化全县区域观测站网布局。健全智能化综合气象装备保障和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鼓励和规范社会气象观测活动。(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气象预报系统应用
加强突发灾害预报预警以及气象影响和风险预报能力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业务一体化平台应用。做好省、市级气候预测产品解释应用,强化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极端性天气短时临近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卫星、雷达等多源资料在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中的应用研究,提高中小尺度灾害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冰雹、雷雨大风以及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分区域、分时段、分强度预警能力。努力构建无缝隙、智能化现代预报业务体系,不断提高预报精准度。强化智能网格预报技术应用,预报精细化水平显著提高,空间分辨率达到公里级、时间分辨率达到逐小时。(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精细气象服务系统
充分依托数字政府系统建设资源,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丰富气象服务产品供给,增强公众气象服务供给能力。加强重要天气“递进式”预报服务预警能力建设,实现气象预警、气象预报、气象实况、生活气象指数等精准高效主动推送,提升气象服务融入公众智慧生活的能力。加强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业数据双向共享,全面推进气象数据业务建设和跨部门融合应用。加大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的综合应用,增强气象数据资源支撑能力。推进气象信息化安全体系建设,提升气象数据资源、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大数据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文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1.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将气象灾害防御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及时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落实极端天气约束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等防灾避险制度和气象灾害风险转移制度。开展面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直通式报告,强化直达基层责任人的红色预警信号“叫应”机制。(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形成数字化、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开展基于网格预报和致灾阈值的风险预警业务。对城市规划、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化气象科普供给能力,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中小河流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森林火灾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加强台风、暴雨、强对流、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开展分灾种、分区域、智能化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分部门管理、上下贯通、区域协同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开展气象灾害鉴定评估工作。(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能力
1.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服务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高效、畅通的数据共享、会商研判、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气象保障。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重污染天气数据共享、联合会商和预警信息联合发布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报预警信息服务。针对重污染天气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要生态系统气象保障服务
开展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源协同观测,完善城市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气象观测网,实现资源汇集共享。应用气象卫星遥感和气象条件影响评估技术,开展城市热岛和蒙山等生态系统气象监测评估。推动气象旅游资源保护与应用,发挥沂蒙山区生态、红色、山水、温泉、乡村、田园综合体等旅游资源优势,推动中国天然氧吧、生态宜居等特色气候品牌创建,助力全域旅游,促进康养产业发展。(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质量
加快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优化地面作业点布局,在重点山区布设智能遥控地面催化剂发生器,在粮食、果蔬等主产区和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区开展常态化生态修复型人工增雨(雪)作业。提升作业指挥水平,推进地面、卫星等多源数据融合分析、云降水数值模拟、智能网格预报等技术应用,提升作业条件识别预报、决策指挥、效果评估等业务能力。推进作业装备升级改造,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抗旱、生态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防治、森林防火等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气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
1.实施“气象+”赋能行动
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深挖服务潜能,加强全县高危行业、旅游、交通航运等行业信息直通气象服务,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基于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精细区划,开展气象条件对交通、生态、大气环境、城市内涝、地质灾害及公众生活、生产的影响研究,开展多灾种精细化、针对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细化主要粮食作物不同生育期气象服务指标,开展病虫害防治、干热风等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为粮食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气象保障。建立气象对不同行业影响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为城市运行提供精准靶向的气象保障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乡村振兴”气象保障行动
加强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开展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粮食产量定量预报,强化“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安全气象服务保障。发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探索“气象+农业+保险”新模式。加强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联合创建生态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点。开展平邑“金银花”等特色农产品“气候好产品”认证,持续扩大“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气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实现精细化、定制化、直通式农业气象信息服务。(县气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城市气象保障行动
加强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落实平邑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开展城市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数字化、精细化城市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发展基于影响的城市气象灾害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气象保障,面向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领域,开展分行业、分部门的气象影响预报预警服务,共同提升城市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县气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气象科技创新与人才支撑能力
聚焦气象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将相关气象业务技术研发纳入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加大气象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推进气象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交通等行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协调发展,鼓励在防灾减灾、农业、生态、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实施科研攻关。将气象人才培养统筹纳入平邑县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深入落实省市气象创新人才计划,依托科技创新团队、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培养高素质气象科技人才队伍,争创发展优势。(县气象局牵头,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将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相关规划,落实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建立县气象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实施保障机制。(县气象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治保障
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气象法规规章贯彻落实。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规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和各类市场主体传播气象预报的行为,有效保护气象数据安全,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加强防雷安全、升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搭建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的气象标准体系,强化气象标准化应用。(县气象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政保障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把支持气象高质量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气象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气象高质量发展,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平政办字〔2023〕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23号)文件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和规范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立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开展排污口存量整治、增量审核、日常监管工作,搭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监管体系,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建设美丽平邑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排查要求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整治要求,持续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目标。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确保县域重点河流全覆盖。2025年底前,完成全县流域内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常态化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在前期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地毯式、无遗漏”的排查原则,以全县48条河流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落实)
2.明确责任主体。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有关单位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污水来源,确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化专项整治
1.科学实施分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23号)要求,我县入河排污口共有420个,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组织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
2.持续开展整治。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环委办字〔2021〕31号)和《平邑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入河排污(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环委办发〔2021〕4号)要求,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纳入规范整治管理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依据《平邑县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附件1),实施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和规范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细化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自查,抓重点、补短板。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对照《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2),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政府将以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和设置单位要建立档案资料,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的批复或决定文件、监督管理单位的备案统计、定期水质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到“一口一档”。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环境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核查监测数据和人工取样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
6.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各镇街、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有序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加快完成排污口核查、整治任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牵头)
(二)落实资金保障。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财政局牵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并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实施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要以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实践探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动态核查、协调联动、监督监测、问题通报等全过程管理监督,形成一套完备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平邑县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
2.平邑县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标准
附件1
附件2
平政发〔202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平邑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平邑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邑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第三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条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
(二)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或者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作相应标记;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第七条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第八条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第九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的;
(三)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作出的除名或注销决定的告知、听证及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被依职权注销后,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23年6月18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上位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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