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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rmzfbgs/2023-0000009 发布机构 平邑县县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20
文号 平政字〔2023〕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平政字〔202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障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住房套数以贷款为认定标准,对无住房或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为20%。

2.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3.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商转公”贷款和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平邑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在平邑工作并在县内购买首套房的博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居民以缴存公积金证明为依据,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低利率、最高额度30万元的信用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

4.实行购房补贴。

(1)根据临沂市“1+N”人才新政,对新到平邑“两新”组织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我县首次购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根据《平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9%的购房补贴。

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7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5%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75%的购房补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3%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家庭第二套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款0.2%的购房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款0.4%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0.6%的购房补贴。补贴按先办理住房确权办证手续后核实发放的原则兑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涉及的小区,享受同样的补贴政策。按照合同约定2023年6月19日前存在逾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补贴政策。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5.强化助企纾困。定期组织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银企对接。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企业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有效缓解企业资金链运行压力。

6.鼓励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开发企业资信和项目情况,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政府管控的监管资金等,监管期间不列收入纳税,随着拨付节点计税。

7.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8.进一步放宽竞买人资格要求,原则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投,并且可联合竞投。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实施开发建设。

9.实行商住用地预申请制度,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价款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有意向的竞买人可按照预出让公告提交申请并缴纳预申请保证金成为预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对于预申请的,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公告报名期内按竞买保证金数额补齐差价。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未竞得的,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的资金,不计利息。预申请人不参与竞买的,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参加预申请的,对出让起始价不超过4亿元的宗地,按照出让起始价确定竞买保证金;对出让起始价超过4亿元的宗地,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超出部分的20%上浮确定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

10.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最高可替换不超过10%的重点监管资金。

三、整治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

11.客观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建立网信、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炒作房价涨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为我县房地产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大力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3.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社会问题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对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各相关部门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切实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1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及时更新、公开信用信息,保障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全县联合惩戒网络,提升职能部门联合监管能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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