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0〕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县以下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在我县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和镇规划区等实际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一)在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等建筑,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8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8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二)在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等建筑,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1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5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6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三)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及生活、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1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
(四)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及生活、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五)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
后期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第五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精简高效、协同监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负责核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标准、面积及金额,及时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出具“财政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电子票据),缴入县财政。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审批。
(三)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工程验收阶段,对于超建项目要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执法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县行政审批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缴纳,超建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予减免。凡未足额缴纳的,不予验收。
(四)对改变原批准用途的、违法建设项目经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改变容积率的项目,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县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含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减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安置建设项目;
2.公办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教职工周转房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不含教职工住宅区);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只收取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
1.政府主导的城中村(社区)居住区等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由县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的拆迁还建部分;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不 含经营性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4.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如医院、图书馆等);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3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
(四)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
对本条(一)(二)(三)(四)款免征、减征项目规定情形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对减免情形不易把握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财政局等部门会商后审批。
(五)对于原来没有缴纳供热、燃气管网专项配套费,又需要集中供热或供气的,由专营企业依据开通时的供热、燃气管网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收。
(六)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公益类、民生类及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审批。
第七条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对在征收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按照《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有效期四年,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1日。
平政办发〔2020〕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第二期征收改造责任分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第二期征收改造责任分工
按照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兴水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和兴水河综合治理指挥部的通知》(平办字〔2020〕号)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第二期征收改造(包括沿街商业、企业)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兴水社区指挥部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
主要负责人:朱洪岭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张同胜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河北原公路局住宅小区的征收工作(具体以兴水河治理规划放线确定)。
县住建局
主要负责人:闫光成 县住建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苑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河南、厚德路西西苑液化气站征收搬迁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负责人:姬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段瑞军 县城乡土地增减挂钩运营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平邑街道
主要负责人:张东升 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孙勇 平邑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孙明伟 平邑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员:工作人员(10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范围内明德路至仲子路兴水河两侧景观规划控制范围增量土地征用工作,由平邑街道负责上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金城社区指挥部
县住建局
主要负责人:闫光成 县住建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唐华 县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河南、仲子路东兴水河住宅小区房屋的征收安置工作。
县水利局
主要负责人:孙勇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刘德力 县水利局副局长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河南、仲子路东兴水河小区西邻沿街商业用房的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平邑街道
主要负责人:张东升 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谢惠芳 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唐仪学 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10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河南、仲子路东宝新家园住宅小区房屋(含沿街);兴水路南、板桥路西鱼市巷小区房屋(含沿街),鱼市巷小区东莲花山社区沿街;板桥路西金城还建区东沿街;板桥路西金桥商贸城沿街、老南门里布店北路口北沿街(商务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征收安置(回购)工作;金桥商贸城北住宅楼的征收搬迁工作;金城社区卢加安开发楼、社区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社区烧烤城、社区办公场所征收搬迁工作;金桥商贸城的征收搬迁工作。继续完成一期征收扫尾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韩炳璋 县工信局副局长、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庞伟清 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河南、仲子路东宝新家园原乡镇企业局住宅小区房屋的征收安置工作。
县唐村水管处
主要负责人:华营 县唐村水库管理处主任
分管负责人:肖长华 县唐村水库管理处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河南、仲子路东原唐村水库住宅小区房屋(含沿街)的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华德水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孙恒磊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路南、鱼市巷小区东原饮食服务公司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县卫健局
主要负责人:乔建 县卫健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孙乃刚 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路南、板桥路西城关卫生院南区征收搬迁工作。
县供销联社
主要负责人:管建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分管负责人:葛焱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路南、板桥路西原城关供销社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县供电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国田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分管负责人:唐恭喜 县供电公司工会主席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仲子路东、温凉河路北鲁安玻璃厂的征收搬迁工作。
县教体局
主要负责人:曹兆清 县教体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唐龙 县教体局总督学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金城社区北、十八中东教体局小区征收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前期第三小学2户教师周转房的腾空搬迁工作。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农商行
主要负责人:王光军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乔元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主要负责人:杜艳军 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高连红 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板桥路西五村菜市场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三、城中社区指挥部
县工信局、县农商行
主要负责人:赵亮 县工信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杨常乐 县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主要负责人:杜艳军 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高连红 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板桥路西、县酒厂西住宅小区征收安置工作(农商行配合);城关工作区北、汉阙路西酒厂东区“小山羊”征收搬迁工作(县财金集团配合);并负责做好前期县酒厂东住宅小区的腾空搬迁工作。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负责人:裴振波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张文庆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路与汉阙路交汇处西北原粮食局住宅小区的征收安置工作。
平邑街道
主要负责人:张东升 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扈伟 平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成员:工作人员(10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兴水路北、汉阙路西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平和路北街道住宅的征收安置工作;城关工作区西、北住户(含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兴水路北、板桥路东传山建筑公司(含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县公安局配合);兴水路南、板桥路东张传福兄弟住宅楼征收安置工作(县公安局配合);兴水路南、板桥路东挂角布店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含莲花山1户);兴水河南、板桥路东酒厂北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府前渠北、建设路东毗邻原肉联厂小区住户征收安置工作(具体以府前渠治理规划放线确定)。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供销联社
主要负责人:管建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分管负责人:葛焱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路与汉阙路交汇处西南原城关供销社小区(含沿街)的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主要负责人:吴电祥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曹云涛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平和路中段路北平邑医药仁和住宅小区征收安置工作。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华德水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孙恒磊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平和路中段路北原饮食服务公司住宅小区(含冠鲁开发楼后冠鲁出售平房1户)征收安置工作。
县住房保障中心
主要负责人:牛克喜 县住建局副局长、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王军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城关工作区北、汉阙路西金海源福临住宅小区征收安置工作(含原城关法庭1栋旧办公楼,县法院配合);府前渠北、建设路西原法院住宅小区前排冠鲁公司平房征收搬迁工作(县法院配合,具体以府前渠治理规划放线确定)。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农商行
主要负责人:王光军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乔元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主要负责人:杜艳军 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高连红 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兴水路北、板桥路东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四、蒙阳社区指挥部
县住房保障中心
主要负责人:牛克喜 县住建局副局长、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丁兆新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西、温凉河路北农商行营业厅,汉源银行营业厅征收搬迁工作(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配合);负责宗圣路西泺源超市的征收搬迁工作。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工信局
主要负责人:张先奎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王振兴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荆亮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副科级干部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征收搬迁工作(县工信局配合)。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
主要负责人:王光军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乔元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主要负责人:薛建军 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行长
分管负责人:陈中华 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副行长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与兴水路交汇处西南农行营业厅的征收搬迁工作及楼上住户征收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负责人:孔凡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李富记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建设路西原农业局住宅小区征收安置工作;宗圣路东原能源小区征收安置及办公楼(含沿街)的征收搬迁安置(回购)工作。
平邑街道
主要负责人:张东升 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孙勇 平邑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魏梅 县工商联副主席
王植保 平邑街道办事处二级主任科员
成员:工作人员(10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西、温凉河路北东方建材市场(沿街除外)征收搬迁工作;温凉河路北、红苹果装饰城后边住户征收安置工作;城关工作区西、北住户征收安置工作;宗圣路东、兴水河南魏运成宅基征收安置工作。宗圣路东、兴水河南、平宁路北原六村村委(含沿街)征收搬迁安置(回购)工作;原农机局住宅小区内蒙阳住户征收安置工作;宗圣路东、兴水河南、平宁路北(实验中学正北)原造纸厂家属院毗邻蒙阳住户的征收安置工作及金桥置业征收搬迁工作;建设路西朝阳小区西边3栋住宅楼征收安置工作。继续完成一期征收改造扫尾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负责人:姬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段瑞军 县城乡土地增减挂钩运营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温凉河路北灰膏厂征收搬迁工作。
县工信局
主要负责人:赵亮 县工信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杨常乐 县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兴水河南原造纸厂住宅小区的征收安置工作。
县教体局
主要负责人:曹兆清 县教体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孙涛 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兴水河南、平宁路北(实验中学正北)原造纸厂家属院毗邻实验中学住宅征收安置工作。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华德水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赵玉春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兴水河南原外贸集团住宅小区征收安置工作;兴水河南、宗圣路东、平宁路北原物资金属公司魏福江开发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平邑街道配合)。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主要负责人:王基业 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付化和 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兴水河南、平宁路北原农机局家属院(含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县卫健局
主要负责人:乔建 县卫健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孙乃刚 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兴水河南、平宁路北原东阳医院住宅楼征收安置工作。
五、东苑社区指挥部
铜石镇
主要负责人:胡现忠 铜石镇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吴翠羽 铜石镇政协联络室主任、统战委员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西、府前渠南原张里乡住宅楼征收安置工作。
县卫健局
主要负责人:乔建 县卫健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孙乃刚 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西、府前渠南老县医院北住宅小区征收安置工作。
县住房保障中心
主要负责人:牛克喜 县住建局副局长、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夏元志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西、府前渠南老冠鲁小区;宗圣路东、浚河路南浚河小区(含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县工信局
主要负责人:赵亮 县工信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杨常乐 县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浚河路南、兴水河北原陶瓷厂家属院、原衡器厂家属院、原针织厂家属院征收安置工作。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华德水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李中民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府前渠北、建设路东原肉联厂小区征收安置工作(具体以府前渠治理规划放线确定)。
县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赵启忠 县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金亚林 县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浚河路南沿浚河看管房的征收搬迁工作。
平邑街道
主要负责人:张东升 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曾鲁鹏 平邑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
吴访 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10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浚河路南浚河小区东区(含沿街楼)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府前渠北、建设路东万家福超市机房、简易仓库搬迁工作(具体以府前渠治理规划放线确定);府前渠北原文化局小区南东苑社区住户征收安置工作。宗圣路东、浚河路南烟青大酒店(含王洪来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继续完成一期征收改造扫尾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负责人:崔静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马振华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府前渠北、建设路东原文化局住户的征收安置工作(具体以府前渠治理规划放线确定)。
县总工会
主要负责人:孟庆方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分管负责人:王磊 县总工会副主席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府前渠北、建设路东工会小区前排储藏室征收搬迁工作(具体以府前渠治理规划放线确定)。
县人社局
主要负责人:孙敬峰 县人社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孙红 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府前渠北、宗圣路西劳保事业处小区前排门楼、南屋征收搬迁工作(具体以府前渠治理规划放线确定)。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李兴海 县审计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杨卫东 县审计局副局长兼投资审计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主要负责人:曹卫清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夏天 县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浚河路南沂蒙会计事务所住宅楼征收安置工作。
县教体局
主要负责人:曹兆清 县教体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张开军 县教体局总督学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浚河路南、兴水河北实验中学住宅楼征收安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负责人:李光辉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巩哲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社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浚河路南沿街顺达驾校征收安置(回购)工作。
六、蒙阳东片区指挥部
县工信局
主要负责人:赵亮 县工信局党组书记
分管负责人:杨常乐 县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蒙阳东片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温凉河路北原美丽雅思家属院(含沿街)、蒙阳建筑公司平房1户(平邑街道配合)、原第二水泥厂家属院(含沿街)、原烤胶厂家属院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天宝化工公司征收补偿工作。
县住建局
主要负责人:闫光成 县住建局局长
分管负责人:陈术 县住建局副科级干部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蒙阳东片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浚河路南、宗圣路东原外贸公司沿街楼(原建委房产公司开发出售)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宗圣路东、温凉河路北冠鲁钢材市场、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城镇配合)征收补偿搬迁工作。
平邑街道
主要负责人:张东升 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欧阳晓东 平邑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
裴保军 平邑街道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10人)
工作任务:在蒙阳东片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温凉河路北蒙阳社区魏丕凯、潘昌龙、潘昌元、王炳辉、魏运春,东苑社区魏丕泉院落、房屋(含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负责宗圣路东、温凉河路北蒙阳社区一期老年周转房腾空搬迁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经济开发区、临涧镇、住房保障中心
主要负责人:孙峰 县政府副县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分管负责人:裴桂良 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2-4人)
工作任务:在蒙阳东片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温凉河路北小南泉社区魏伟、河湾社区居民院落、房屋(含沿街)征收安置(回购)工作;负责原肉联厂开除职工牛德江院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临涧镇配合);负责金桥置业公司房屋、院落(购买河湾季德林、住房保障中心配合),河湾季德峰房屋、院落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河湾社区涉及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华德水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分管负责人:李中民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工作人员(4-6人)
工作任务:在蒙阳东片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收范围内宗圣路东、浚河路南原外贸公司住宅小区、沿街办公楼、征收安置(回购)工作,原县绣品厂生产楼、原钻石厂生产楼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县里要求协助做好原县绣品厂大院、原石材开发公司沿街办公楼,原经贸公司、土畜产中心、国际贸易部、药材站(院内花园)破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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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0〕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县以下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在我县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和镇规划区等实际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一)在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等建筑,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8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8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二)在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等建筑,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1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5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6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三)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及生活、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1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元)。
(四)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及生活、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五)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
后期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第五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精简高效、协同监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负责核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标准、面积及金额,及时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出具“财政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电子票据),缴入县财政。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审批。
(三)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工程验收阶段,对于超建项目要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执法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县行政审批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缴纳,超建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予减免。凡未足额缴纳的,不予验收。
(四)对改变原批准用途的、违法建设项目经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改变容积率的项目,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县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含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减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安置建设项目;
2.公办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教职工周转房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不含教职工住宅区);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只收取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
1.政府主导的城中村(社区)居住区等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由县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的拆迁还建部分;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不 含经营性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4.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如医院、图书馆等);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3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
(四)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
对本条(一)(二)(三)(四)款免征、减征项目规定情形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对减免情形不易把握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财政局等部门会商后审批。
(五)对于原来没有缴纳供热、燃气管网专项配套费,又需要集中供热或供气的,由专营企业依据开通时的供热、燃气管网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收。
(六)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公益类、民生类及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审批。
第七条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对在征收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按照《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有效期四年,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1日。
平政办发〔2020〕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小升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政策导向,切实解决当前工业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成长和高质量发展。
2、主要目标。大力推进“小升规”,以2019年12月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基数,到2021年,推动100家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以年营业收入10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按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责任单位:工信局)
2、对“小升规”企业实施奖励引导。2020-2021年,对新升规企业,帮助申报省、市资金奖励。鼓励镇(街道、开发区)培育规模企业,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镇(街道、开发区)2万元。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入库税收地方留成3%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
3、加大对“小升规”企业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新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提高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新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不收取贷款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要重点用于金融机构开办的新升规企业的不良贷款。(责任单位:银监办、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小升规”企业。政府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中,支持“小升规”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将升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中小微企业重点培育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瞪羚企业”,并兑现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小升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工信局、统计局负责推进“小升规”和“进库纳统”专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县人民银行、银保监办、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2、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按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19〕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镇街机关“五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镇街机关“五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改善基层工作生活条件,激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按照省市政府要求,2020年底前要完成镇(街道)机关食堂、宿舍、澡堂、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以下简称镇街机关“五小”)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街机关“五小”建设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镇街机关“五小”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临财综〔201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部署,围绕满足基层干部就餐、住宿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需要,明确建设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加大补助力度,加快项目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五小”建设和管理机制,为全县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攻坚克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按照省、市、县三级对镇街机关“五小”建设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各镇街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突出紧要问题,把握轻重缓急,确保尽快完成全县街镇机关“五小”建设任务。
(二)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县住建局参考《山东省镇街机关食堂、宿舍、澡堂设计导则》(JD14-408-2019)和《平邑县镇(街道、开发区)机关“五小”场所配置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19〕23号文)等规定,制定具体建设配置标准。各镇街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结合本地需求和现实条件组织实施。
(三)资源共享,节俭务实。坚持经济实用、资源共享,改建为主、新建为辅。镇街机关原有食堂、宿舍、澡堂等能够通过改造提升、购置设备达到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共建共享满足实际需求,防止重复建设。
(四)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镇街机关“五小”建设以上级财政投入为主,减轻基层负担。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强化协同、下沉资源,为镇街机关“五小”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设要求
(一)工程建设符合规定。镇街机关“五小”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规定和施工安全规范要求,强化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和“安全关”,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二)工程建设符合标准。各镇街要严格执行住建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设施配备满足需要。镇街机关“五小”要具备基本功能,配备必要的餐饮、住宿、洗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备设施,满足日常工作生活、住夜值班、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需要。
(四)运行经费有保障。各镇街要优化支出结构,明确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为“五小”设施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日常管理有制度。各镇街要制定专门的“五小”设施运行、维护制度,抓好制度落实,保障各项设施正常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11月底前)。县级和各镇街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任务分工、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镇街机关“五小”建设工作。
各镇街组织核查既有设施是否满足基本工作和生活保障,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要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工程建设符合住建部门的相关标准。各镇街对照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设计规划和预算,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细化量化时间进度,将各项任务目标具体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1月30日前,各镇街将辖区内镇街机关“五小”建设实施方案报县级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镇街
(二)审核实施方案(2019年11月底前)。县级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规性和资源统筹规划进行审核把关,加强指导。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运动中心
(三)工程预算评审(2019年11月底前)。各镇街将县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的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组织项目实施(2019年11月-2020年9月)。各镇街应按程序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规范组织施工,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同时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机关“五小”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符合建设标准和安全质量要求。
责任单位:各镇街
(六)组织工程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各镇街要按照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六部门组成工作组,通过实地查验等方式,全面、客观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县财政局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镇街
五、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实施步骤,细化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布局,抓好工作推动。各镇街是“五小”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具体、保障有力。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每个镇街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薄弱镇街倾斜。县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建设标准,负责设计指导、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县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体育部门负责会同县财政局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和资源,牵头做好各镇街图书室和文体活动室配置,实行资源共享。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土地保障。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镇街机关食堂、澡堂、宿舍建设,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重点向薄弱镇街倾斜。对镇街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建设,由各镇街充分利用现有文化、体育等部门资金资源统筹解决。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绩效,建设廉洁工程。
(四)落实任务督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县镇街机关“五小”建设工作的督导,深入一线研究问题、解决困难,确保全县镇街机关“五小”建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及时掌握镇街机关“五小”建设进展情况。要把镇街机关“五小”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平政办发〔2019〕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平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9-2025)说明书.doc
4.平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9-2025)基础资料汇编.doc
平政办发〔2019〕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旧动能转换,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为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的服务。根据《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邑县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善于革新发明,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
第四条平邑县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采用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每次不超过10人,管理期为3年。
第五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本县内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中的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平邑县首席技师的选拔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市级以上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四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市县“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获得过全国一、三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县级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县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平邑县首席技师推荐人选,由各企业及各行业协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各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第九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程序:
(一)部署申报。选拔年度的第三季度,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行业、企业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平邑县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于选拔年度的第四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津贴,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同时为省或市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平邑县首席技师纳入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将不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教育培训、考察学习、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平邑县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行业、各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要充分发挥平邑县首席技师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在县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选择建立“平邑县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
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
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
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 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为平邑县首席技师建立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首席技师资格,并停发相应待遇。
(二)平邑县首席技师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平邑县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八条平邑县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追回已发放的县政府津贴;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8日。
平政办发〔2019〕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及《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推动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按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大力开展县、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高质量完成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构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按照“事权对应、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层级传导机制,实现规划核心内容有效传导和相互衔接。在县、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乡村地区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约束。
(一)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依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在科学研判我县发展趋势、面临挑战的基础上,提出全县国土空间发展目标。确定县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总体格局。明确各镇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等主要约束性指标。以市“双评价”为基础,研究规划期内县城主要发展方向,界定中心城区范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城市用地构成和功能分区。明确县域范围内重点发展的城镇和村庄,构建规模合理、和谐宜居的县域村镇体系,科学划分村庄类型,优化村庄布局。在划定“三区三线”基础上,按照全域覆盖、功能明确、便于实施的原则,明确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提出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向单独或联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镇分解各项管控指标,提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要求。
(二)镇(分区)国土空间规划
镇(分区)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可因地制宜,将镇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将一个以上镇、街道合并成一个分区,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要确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目标和格局,将“三条控制线”上图入库,落实到地块。落实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明确镇驻地用地功能结构,综合安排居住、产业、仓储、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绿化等用地布局。
(三)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统筹考虑其他调查监测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作为空间基准,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对国土空间规划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实现“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一致,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张图”,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评估、预警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7月—8月)
部门联动,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国土第三次调查,科学划定县域“三区三线”;督促指导各镇街、开发区完善属地范围内的合村并点方案、村庄发展模式;正在修编镇总体规划的,继续完善阶段性成果备用;考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
(二)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9月—10月)
召开部署动员会议,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经费预算报告,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
(三)规划编制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9月)
收集梳理有关基础资料,同步开展调研,全面推进评估评价、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形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
2019年11月-2020年2月,根据市“双评价”工作成果,启动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开展重大专题和支撑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2020年3月-8月,完成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形成规划文本、图集和数据库。
2020年9月,县国土空间规划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完善,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
(四)审查审批阶段(2020年10月—12月)
县委、县政府听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汇报,通过相关审议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全程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是新形势下,中央、省、市要求的工作,2019年度预算未考虑,需要追加相关编制费用,财政局要予以保障。下一步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和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选择高水平的技术团队,承担规划编制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甲级城乡规划和甲级土地规划资质,鼓励联合团队承担规划编制。
(三)加强部门协同。主动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团队,确保我县规划编制能够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战略任务和技术要求。加强部门、镇协调沟通,形成多层次、多领域规划之间的互动合作,全面做好县、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平政办发〔2019〕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大会精神要求,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和片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9〕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规划
1.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将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委员会领导下,县教育和体育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县主城区按照人口出生率18‰的标准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近期规划。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宜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宜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宜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宜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宜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宜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公安局、县统计局)
3.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县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
4.严格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的实施。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同时提报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单列教育设施相关规划指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
5.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对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暂未实施建设的教育设施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督土地提供方进行施工打围并公示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置换,位置应符合配套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
三、优先配建教育设施
7.实施配套幼儿园“交钥匙”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教育设施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或其指定的学校(幼儿园)。住宅开发用地出让时,应将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配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列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文件。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建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协议》约定,在项目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移交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工程档案。对于因出让居住用地面积较小不具备独立配建幼儿园条件的地块,由政府统筹按照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模式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8.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组织先期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统一规划,先期组织实施。坚持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与城镇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成后,相关居住区地块方可挂牌出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四、加强建设管理
9.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对于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0.严格执法监督。需配建教育设施未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整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教育设施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应移交的教育设施或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11.加强组织领导。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卫健、统计等部门要强化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责任意识,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落实配套政策,落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
12.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部门测算确定居住用地应承担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成本,纳入相关居住区土地熟化成本,由土地定价小组确定土地起拍价格,列入招拍挂公告文件。土地出让成交后,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安排应分摊义务教育学校配建成本的等额资金,统筹用于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平政发〔2019〕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重新明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相关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建筑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工程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工程施工单位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5.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运输物料造成路面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3.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三、对违法存放易扬尘物料行为的处罚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对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法行为的处罚
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六、对露天烧烤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1.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对道路保洁造成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保洁作业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下列情形依法按日连续处罚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9〕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科学划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县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县与镇(街道)财政的支出责任,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现行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一些本应由县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镇(街道)承担,一些宜由镇(街道)负责的事务县级承担过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支矛盾尖锐,等等。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划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坚决贯彻中央、省和市部署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布实施,统筹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密切跟踪中央和省、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展情况,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具体划分要着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按照市场优先原则,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于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事项,优先交由市场自行解决,逐步减少或取消该类事项的政府财政事权,控制和约束政府财政事权;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二)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更好发挥政府配置资源作用,科学匹配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范围。体现县级对全县性事务进行调控管理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县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县级负责,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由镇(街道)负责,县内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县与镇(街道)共同负责。
(三)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县以下现行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挥镇(街道)组织能力强、处于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镇(街道)的财政事权,激励镇(街道)主动作为、提高效率。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县性基本公共服务宜作为县级财政事权。
(四)实现权、责、利相统一。适宜由县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上划,加强县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镇(街道)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要下放,避免县级部门代镇(街道)决策事项,保证镇(街道)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县与镇(街道)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县与镇(街道)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五)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并由县里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镇(街道)并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要下放,由镇(街道)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县与镇(街道)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六)激励监督镇(街道)政府主动作为。以构建激励相容机制为出发点,合理确定镇(街道)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镇(街道)政府做好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镇(街道)政府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镇(街道)或全县利益的行为,促进全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对已确认和划分完毕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
在中央和省、市统一制度框架内,根据上级授权,县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对不合理及管理交叉的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进行调整,逐步形成清晰的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清单。同时相应完善县与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努力做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一)明确界定县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县级在实施经济调控、维护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县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将县级承担的区域性事务下划镇(街道)。强化县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县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直接行使。县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镇(街道)行使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镇(街道)行使。县级委托镇(街道)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要逐步将全县发展战略规划、县域经济管理、跨区域重大疫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环境监测等,体现县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县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县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县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级的财政事权,应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镇(街道)安排资金。县级财政事权如委托镇(街道)行使,要通过县对下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二)保障镇(街道)履行财政事权。加强镇(街道)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镇(街道)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镇(街道)的财政事权,赋予镇(街道)充分自主权,保障镇(街道)依法履行财政事权,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镇(街道)的财政事权由同级政府行使,县级对镇(街道)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学前教育、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农村公益事业、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农村公路建设维护、辖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镇(街道)的财政事权,发挥镇(街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地制宜更好地满足区域性公共服务的需要。
镇(街道)的财政事权由镇(街道)承担支出责任。属于镇(街道)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镇(街道)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镇(街道)财政事权如委托上级政府机构行使,镇(街道)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三)规范理顺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以及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明确由县级参与承担的公共服务,应当明确为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规范理顺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照财政事权的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要逐步将义务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和省市级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食品药品安全、就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粮食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脱贫攻坚、农业特色产业及重大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全域旅游发展、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跨区域水源地保护等体现县级宏观调控意图、跨地区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应逐步减少。考虑到我县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以及县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仍未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在2020年改革基本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有些虽属镇(街道)事权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环节以及县委、县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继续作为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管理,县级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承担部分支出责任,以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县与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公民权利、涉及全县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根据统一标准和县、镇(街道)财力状况,由县与镇(街道)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县内跨镇(街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县与镇(街道)按比例或县级给予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县与镇(街道)由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干部教育等,县与镇(街道)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推进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通盘考虑、加强协调、统筹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清理规范资金配套政策。对县级现行专项资金配套政策逐项进行清理、甄别,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一律予以取消。今后除按规定由县与镇(街道)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外,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镇(街道)财政投入情况作为上级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三)完善县以下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与省、市收入划分改革总体要求,在保持现有县与镇(街道)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县以下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县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规范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转移支付项目,增强财力薄弱镇(街道)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能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镇(街道)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积极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为基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欠发达镇街和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逐步缩小地区间、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要结合政府间财政事权调整,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实现本级事权在部门间科学、清晰、高效配置。要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逐步调整、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上级垂直管理机构与本级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五、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一)职责分工。县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改革部署,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各方力量,确保县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二)实施步骤。第一步,结合中央和省、市改革部署,研究制定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全面启动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第二步,力争在民生等领域全面推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分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体实施方案2个月内制定我县落实措施,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编办等部门汇总后按程序提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步,到2020年结合中央和省、市改革进展情况,对县以下改革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县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和分级财政事权项目清单。
附件:2019年全县民生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工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附件
2019年全县民生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工表
改革领域 |
责任部门 |
教育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科技 |
县科技局 |
文化 |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 |
体育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就业和社会保障 |
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
住房保障 |
县住建局 |
卫生计生 |
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
生态环保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利 |
县水利局 |
交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 |
残疾人服务 |
县残联 |
平政发〔2019〕8号
2017年2月,省委、省政府从省直有关单位选派机关干部到我县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开展选派第一书记任职工作。任职以来,17名第一书记在挂职副书记任立春同志的带领下,按照省委“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要求,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实际,全面加强任职村班子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任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村级集体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贫困户收入大幅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集中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同时,任职大组紧紧围绕“精准施策、帮点带面,凝聚合力、帮村带县”工作思路和“五好第一书记”要求,在圆满完成任期各项工作目标的同时,通力合作,推动任职镇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了脱贫攻坚的有效途径,在全县扶贫攻坚工作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促进了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弘扬他们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创新实干的精神,表彰他们在推进脱贫攻坚、促进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决定,给予任立春等18名同志记三等功一次,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到村任职工作的好作风,继续为平邑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为把平邑建成“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任立春 德州学院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部长
李剑锐 省政协办公厅会议活动处副处长
王 霞 省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学习培训处二级调研员
李传军 省政协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范 民 山东联谊服务中心副主任
吴园军 联合日报社记者部副主任
彭文程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行业监管处副处长
张 磊 省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副处长
周明昆 省委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副处长
胡福岭 省委政策研究室信息中心七级科员
李国东 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处长
路澄宇 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
李秀海 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孟凡修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保卫处副调研员
陈朝杰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科长
王阔之 临沂大学副处级纪检员
王茂广 临沂大学校友联络科长
苗智刚 临沂大学体育场馆中心副主任
平政发〔2019〕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落实“教育兴县”战略,在全县教育系统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的评价机制,实现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聘任县级教育督学参与教育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现将县级教育督学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卢念香 教体局党组成员、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庄富友 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刘俊丽 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副科级干部
张开军 教体局副主任科员、基教科科长
胡金波 教体局幼教办主任
林存才 教体局人事科科长
刘加强 教体局安全办主任
魏有桢 教体局仪器站站长
孔庆欣 教体局电教站站长
高中东 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高峰 教体局党建办主任
梁运博 教体局信访科科长
朱 环 教体局少先队总辅导员
季媛媛 教体局职成科科长
刘 波 教体局教研室主任
李彦明 平邑一中督学
李景元 平邑一中副书记
胡贵和 电大职专督学
时明学 电大职专副校长
赵启玉 平邑一中文化路校区副校长
孔 伟 平邑第七中学副校长
袁汝金 兴蒙学校副校长
杨秀科 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
臧永忠 实验小学督学
唐沂芹 实验小学副校长
刘 涛 实验中学副校长
周建华 赛博中学副校长
刘 充 特教学校督学
朱化军 特教学校督学
庞俊青 特教学校副校长
魏开华 思源实验学校副校长
尹永超 第二实验小学副校长
邱 冰 实验幼儿园副园长
王宝田 平邑街道中心校副校长
路 鹏 赛博中学朝阳路校区副校长
黄瑞明 仲里中学副校长
李中斌 仲村镇中心校副校长
刘 涛 武台镇中学副校长
王光勤 武台镇中心校副校长
张学忠 保太镇中学副校长
张厚峰 保太镇中心校副校长
汪 忠 卞桥镇中学副校长
刘敬良 卞桥镇中心校副校长
李 涛 地方镇第一中学副校长
刘 波 地方镇第二中学副校长
崔云海 地方镇中心校副校长
殷增元 铜石镇中学副校长
高玉军 铜石镇中心校副校长
沈洪昌 温水镇中学副校长
王昌玉 温水镇中心校副校长
许士合 流峪镇中学副校长
崔凤利 流峪镇中心校副校长
庞朝礼 郑城镇第一中学副校长
林本帅 郑城镇中心校副校长
张士营 郑城镇第二中学副校长
毛会兵 魏庄中心校副校长
曾兆松 白彦镇中学副校长
孙希信 白彦镇中心校副校长
徐彪临 涧镇中学副校长
赵永临 涧镇中心校副校长
胡向前 丰阳镇中学副校长
徐瑞雷 丰阳镇中心校副校长
孙述强 开发区中心校副校长
县级督学在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平邑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平政办发〔2019〕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平发﹝2018﹞18号)要求,现就我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划转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划转交接内容
按照“成熟一批,交接一批”的原则,将县级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的172项行政许可、18项关联事项和6项收费事项,分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划转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项清单
要制定划转事项清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关联事项清单、收费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其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关联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实施层级、共同实施部门、服务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内容;收费事项清单包括收费标准、依据、票据、执收人员、票据打印设备、返还方式等内容;“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包括办理项名称、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服务对象、环节流程、承诺完成时限、办理成本、事项类别等内容。划转事项因业务专业性,技术性审查需要设置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批环节的,要列明事项特殊环节的名称、发起位置、具体承担人员及分工、办理时限;需组织专家评估的,要提供专家名单及专家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二)政策文件
包括划转事项依据的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规程、审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手册、服务指南。要建立政策文件交接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电子版获取方式,与事项清单一并移交。
(三)审批印章
包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含钢印)、其他业务专章,以及省统一委托使用的业务专章。印章要附印模,印模下标明印章使用范围。印章为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使用或统一启用的,要特别注明。
(四)制式凭证
包括相关制式表格、许可证照或批文模板。制式表格有纸质版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可网上自行下载的,提供下载渠道。对许可配发的空白证照做好数量统计,全部移交,其中上级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注明获取渠道(包含且不限于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并适当申领或购买部分证照,做好储备;上级部门统一格式,县级自行印制的,移交电子版许可文书模板及证照印制标准;对自行设置或与上级凭证不一致的,在提供制式凭证的同时,提供设置依据及意见建议等。
(五)业务系统专网
包括审批使用的业务系统或业务专网,要列明系统名称、建设层级、使用权获得方式及目前使用人员、账号、权限等内容。对市级及以上政务专网,要提供上级部门主管科室及系统维护负责人、联系方式。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业务系统的网络架设等工作;对可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名义获取的账号、权限,要协助做好申请获取工作;对事项划转后双方共同使用的业务系统专网,要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系统流程优化等工作,原则上双方审批流程不得交叉或体外循环。业务系统有专用特殊设备的,要一并移交。
(六)相关联系方式
包括有关行政审批业务涉及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口责任科室、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二、设置划转过渡期
自事项正式划转、签订《事项划转交接工作备忘录》后,设置过渡期,原则上过渡期为2个月。过渡期内,县直有关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保持岗位不变、工作不变;原审批部门仍为审批责任主体,发生的损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利益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与审批相关的纠纷、复议、诉讼等事宜仍由原审批部门或并入部门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共同做好过渡期内的审批服务工作,对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衔接不利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制定完善方案、改进工作措施。过渡期结束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原审批部门可根据入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情况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因划转交接不到位造成后续审批出现问题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明确责任分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负责对划转事项清单、政策文件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好涉及的固定资产交接;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事项顺利划转。原审批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划转交接工作,并将名单(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于3月11日下午5:00前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及划转事项的部门要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汇总,认真填写《平邑县**局与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工作备忘录》,连同需移交的各类资料、设备等,于3月15日前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8室),经双方确认,并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主持下签署备忘录并移交相关资料、设备。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9〕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等文件的要求,县政府决定,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92项,其中取消14项、承接省市政府下放18项、新增40项、调整规范20项;调整取消公共服务事项14项,其中取消3项、调整规范11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制定承接落实方案,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规范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本次调整涉及的“一次办好”事项一并对应调整,各部门调整后的各类清单要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附件
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一)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4项(其中行政处罚9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未列入权力清单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大气污染、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
2 |
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3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4 |
对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5 |
对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6 |
对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7 |
对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8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教体局 |
取消 |
|||
9 |
参与验收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教体局 |
取消 |
|||
10 |
未按规定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11 |
服务价格登记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12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建局 |
取消 |
|||
13 |
受理企业备案 |
设立分公司备案(属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事项部分内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
14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未列入权力清单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证明事项 |
(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8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1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备注 |
|
1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教育厅 |
县教体局 |
||
2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对违反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 |
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 |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
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 |
||||||
6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 |
违反湿地管理规定,在湿地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9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0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1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2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3 |
对违反种子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对违反规定,未根据林业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5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6 |
对违反封山育林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7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8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三)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40项(其中行政处罚27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6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7 |
沂蒙友谊奖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奖励 |
|
8 |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9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监督 |
|
10 |
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制度”备案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2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5 |
沂蒙首席技师评选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6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 |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4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5 |
对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6 |
对违法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7 |
对非法采挖树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8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9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1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3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权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3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5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6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7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8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39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40 |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奖励 |
(四)调整规范县级行政权力事项20项(其中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2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3 |
失业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4 |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5 |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6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7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8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9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0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1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2 |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3 |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4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及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5 |
参保单位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6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名称改为“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
17 |
审计稽核科社会保险费稽核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人社局 |
调整为行政监督 |
名称改为“社会保险稽核” |
18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调整为行政强制 |
|
19 |
水库移民科技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水利局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20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农业局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五)取消县级公共服务事项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信息公开 |
县档案局 |
取消 |
|
2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3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团县委 |
取消 |
(六)调整规范县级公共服务事项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 |
县残联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2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3 |
军队复员干部接收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4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5 |
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6 |
合同争议调解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7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
县环保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8 |
“12336”国土资源咨询举报电话 |
县国土资源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9 |
“1231905”建设系统服务热线 |
县住建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10 |
12395水上遇险救援电话 |
县交通运输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11 |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查询 |
县交通运输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平政发〔2018〕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8年第四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6项,其中取消5项、新增列入1项、调整规范6项、整合4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新增列入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规范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2018年第四批取消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2018年第四批取消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一)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5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 |
|
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机局 |
取消 |
|
4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取消 |
|
5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畜牧兽医局 |
取消 |
(二)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1项(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局 |
列入行政许可 |
(三)调整规范实施机关6项(行政确认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调整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村镇房产确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住建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
2 |
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房管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
3 |
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
4 |
房屋所有权登记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房管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
5 |
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
6 |
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四)整合行政权力事项4项(行政确认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土地登记初始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国土资源局 |
整合为“不动产登记” |
|
2 |
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
3 |
土地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
4 |
土地登记注销及其他登记 |
行政确认 |
平政字〔2018〕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18〕113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及目的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系统观察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的成就、质量与优势。
此次经济普查,将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不断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此次普查,将全面摸清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家底”,科学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全县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经济总量从2013年236.4亿元增加到2017年310.43亿元,年均增长7.05%;三次产业结构由14.3:43.6:42.1调整为2017年的12.2:41.3:46.5,第三产业提高了4.4个百分点,成为经济发展第一大产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硕果累累。经济体量增大、新兴经济增多,给第四次经济普查提出了新的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县工商注册法人单位和个体户由2013年的2.1万户增至2017年底的3.8万户。其中,2017年新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0.82万户。预计2018年还将新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0.78万户左右,再加上无证个体户,查找单位、入户登记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普查内容明显增加。此次国家普查方案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省里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城市经济特征明显,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布在城市楼宇之中且变化频繁。四是登记要求明显提高。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经济普查进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紧盯目标任务,把握关键节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工作督导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扎扎实实完成好各阶段普查工作任务。
三、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平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7-8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培训、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编制清查底册;8-11月,实施单位清查;11-12月,登记准备;2019年1-3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2019年3月后,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数据汇总、质量抽查与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动员各方力量,整合相关资源,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平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作用,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参与;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全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县、乡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担,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普查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平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开发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依法将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各镇街、开发区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不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
(二)在改革工作中存在机构挂牌不及时、办公场所不落实等情况的;
(三)未落实财政资金保障,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办公设备不落实、执法装备配备不齐全等情况的;
(四)其他应当由各镇街、开发区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三)越权行使未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四)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的;
(六)行政执法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七)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
(二)拒绝、拖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管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技术支撑和具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鉴定材料的;
(三)作出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或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
(四)对发现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继续行使已经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六)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因政策不明确,导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出现偏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追究责任或未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措施: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单位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解聘)。
第十三条 应当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除约谈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被调查单位、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开发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依法将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各镇街、开发区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不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
(二)在改革工作中存在机构挂牌不及时、办公场所不落实等情况的;
(三)未落实财政资金保障,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办公设备不落实、执法装备配备不齐全等情况的;
(四)其他应当由各镇街、开发区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三)越权行使未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四)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的;
(六)行政执法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七)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
(二)拒绝、拖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管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技术支撑和具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鉴定材料的;
(三)作出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或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
(四)对发现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继续行使已经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六)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因政策不明确,导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出现偏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追究责任或未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措施: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单位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解聘)。
第十三条 应当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除约谈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被调查单位、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
平政发〔2018〕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8〕68号)要求,县政府决定,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251项,其中取消14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236项;承接落实省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5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和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 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附件
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4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权力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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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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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取消 |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取消 |
属于“取水许可”的部分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
|||||||||||
3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取消 |
||||||||||||
4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限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取消 |
||||||||||||
5 |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
6 |
对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
7 |
对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
8 |
对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
9 |
对取消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拒不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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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县国土局 |
取消 |
属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部分内容 |
|||||||||||
12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国土局 |
取消 |
||||||||||||
10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经信局 |
取消 |
||||||||||||
13 |
育林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林业局 |
取消 |
||||||||||||
14 |
广告经营资格年检 |
其他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5项(其中行政处罚17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权力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备注 |
||||||||||
1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2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3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4 |
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 |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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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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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6 |
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7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8 |
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9 |
对未取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0 |
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1 |
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2 |
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3 |
对转播、传播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4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5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6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相关处罚 |
擅自启用频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7 |
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
18 |
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理 |
行政强制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
19 |
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产品(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理 |
行政强制 |
省林业厅 |
县农业局 |
||||||||||||
20 |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或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违法者的财物、场所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21 |
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22 |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23 |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24 |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其他权力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25 |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市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市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
|||||||||||
(三)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236项(其中行政处罚225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
县经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 |
对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或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堆存量大的地区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企业的处罚 |
县经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 |
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
县经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 |
县民宗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5 |
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的处罚 |
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处罚 |
县民宗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之间宣传和争论的处罚 |
||||||||||||||||
6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对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对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 |
||||||||||||||||
8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10 |
强制拆除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11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车辆和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12 |
代为清除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物品、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13 |
对违章船舶、设施实施扣留、禁航等强制措施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14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县交通运输局 |
为行政强制 |
|||||||||||||
15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 |
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 |
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 |
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 |
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 |
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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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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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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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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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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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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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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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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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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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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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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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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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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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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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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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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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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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8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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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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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等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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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设置未按规定进行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未成年人在非法定节假日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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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经批准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商业展示活动,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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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艺术品、不能提供艺术品来源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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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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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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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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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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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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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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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违规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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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后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后未公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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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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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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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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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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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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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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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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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人防工程报监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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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包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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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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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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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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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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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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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有关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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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协助他人或单位冒名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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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有关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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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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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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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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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欺诈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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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回避原则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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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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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76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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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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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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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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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81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82 |
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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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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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拆迁或改造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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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违规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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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8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损害劳务人员权益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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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8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1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2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大额购卡银行转账和信息登记等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4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限额发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5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6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8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按规定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或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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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0 |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1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2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3 |
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5 |
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6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7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8 |
经营者收购、销售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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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洗染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0 |
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1 |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或实施违法堆放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3 |
对畜禽养殖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4 |
对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新建、扩建、未按规定拆除燃煤锅炉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5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6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7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等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8 |
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9 |
对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0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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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等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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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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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5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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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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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参与验收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
县教体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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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9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0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1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2 |
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3 |
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4 |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5 |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6 |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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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侵犯驰名商标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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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9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0 |
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1 |
广告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或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2 |
应当依法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3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4 |
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5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6 |
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7 |
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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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9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0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1 |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2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3 |
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对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4 |
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经认证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5 |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6 |
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7 |
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8 |
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9 |
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0 |
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1 |
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2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3 |
出厂、销售和进口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4 |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5 |
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6 |
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制品等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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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合同欺诈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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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9 |
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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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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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2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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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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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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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6 |
有关单位因违反突发事件应对规定被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后续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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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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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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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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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违反规定年限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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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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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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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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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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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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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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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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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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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等损害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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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等有表示而不准确、清楚、明白及违反明示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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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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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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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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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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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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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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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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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酒类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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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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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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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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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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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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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违法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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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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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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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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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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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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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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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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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广告代言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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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非法发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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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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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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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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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以及其他添加剂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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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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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从事有关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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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未按法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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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法定进行抽样检验,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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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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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违法取得、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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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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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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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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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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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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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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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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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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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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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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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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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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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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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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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使用、通知、报告等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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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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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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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不配备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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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违法、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措施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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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1项(行政强制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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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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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封或者扣押与出版物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县文管执法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平政办发〔2018〕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和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会议确定的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重点举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尤其是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部门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而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提案,其中县政府承办的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72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19件。为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给代表、委员和群众一个满意答复,现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分析研究,带头分解任务,带头督促落实,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限定时限抓办理,确保建议和提案项项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18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公开办理、调研办理、现场办理、沟通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需联合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协办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搭建会办平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办理效率,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6月10日前办理完毕。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寄送。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承办单位统一征求意见,协办单位要安排承办责任人积极配合。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件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的视为不合格答复。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采取上门督办、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8〕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全县各级、各部门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县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制度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县发改局、县法制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统筹协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 2017 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县价格、商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填写《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 2)和《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于2017年11月底前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强化保障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指导各级、各部门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 1.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3.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4.平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附件 1
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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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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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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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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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查部门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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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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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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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类别 |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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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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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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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填表说明:
1.审查方式: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
2.审查结论填写: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
3.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附件2
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审查 机构 |
名称 |
|||||
部门负责人 |
职务 |
|||||
承办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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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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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果 |
分 类 |
本部门和本部门牵头的政策措施 |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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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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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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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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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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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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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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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承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
审查机构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
政策起草(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对需要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
附件 3
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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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文号 |
出台 日期 |
制定单位 |
审查 结论 |
备注 |
填表说明:“审查结论”栏填写“修改”“调整”或“废止”。
附件4
平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徐 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 刘如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建军 县物价局局长
成 员: 岳立功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洪松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
李中民 县商务局副局长
彭庆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雯雯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林 丰 县经信局副局长
卢念香 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唐素心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万成 县科技局副局长
韩凤伟 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姬 锋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苑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牛和强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工程处主任
毛百华 县水保局副局长
周家龙 县农业局副局长
马振华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孙维国 县卫计局党委副书记、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陈洪刚 县环保局党组成员、石材办副主任
李 云 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于献红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李学民 县地税局副局长
平政发〔2018〕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安排园林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倡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认养绿地或栽植纪念树木。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学管养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要保证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要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部门要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的绿化,由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由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要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要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要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供气、筑路、给排水等工程建设或维护需要修剪绿化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修剪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维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负责绿化修复或向绿地所有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要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系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平邑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18〕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安排园林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倡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认养绿地或栽植纪念树木。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学管养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要保证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要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部门要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的绿化,由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由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要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要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要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供气、筑路、给排水等工程建设或维护需要修剪绿化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修剪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维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负责绿化修复或向绿地所有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要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系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平邑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18〕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发〔2018〕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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