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17〕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丰富的后备资源,根据专家审查、论证意见,确定将《舜帝传说》等1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争取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弘扬沂蒙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平邑县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平邑县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14项)
类 别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民间文学 |
舜帝传说 |
平邑县博物馆 |
状元府传说 |
状元府休闲度假村 |
|
传统音乐 |
大梁古琴演奏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曲艺 |
平邑鲁蒙琴书 |
临涧镇文化站 |
平邑孙氏琴书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平邑吴氏琴书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传统美术 |
蒙阳绣工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郝氏铝编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传统技艺 |
蒙山桃木雕刻 |
平邑县蒙山桃木艺术品有限公司 |
福临阁工艺根雕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平邑金银花传统炮制技艺 |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
|
平邑永安编席技艺 |
温水镇永安村居民委员会 |
|
传统医药 |
柴氏鼻炎灵 |
平邑县辛平卫生室 |
刘氏痔疮药 |
平邑街道文化站 |
平政发〔2017〕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7〕5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28项,其中取消41项、整合27项、调整规范 2项,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34项;承接落实省、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4项;新增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1 项,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3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附件: 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41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27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1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权力9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探矿权年检 |
其他权力 |
县国土资源局 |
取消 |
|||||||
2 |
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县国土资源局 |
取消 |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 |
|||||||
4 |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
其他权力 |
县民政局 |
取消 |
|||||||
5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6 |
对统计从业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统计局 |
取消 |
|||||||
7 |
县级科技成果鉴定 |
其他权力 |
县科技局 |
取消 |
|||||||
8 |
省级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的初审 |
其他权力 |
县科技局 |
取消 |
|||||||
9 |
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初审 |
其他权力 |
县科技局 |
取消 |
|||||||
1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取消 |
|||||||
1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行政征收 |
县住建局 |
取消 |
|||||||
12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3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4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5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6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17 |
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18 |
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19 |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0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1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2 |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3 |
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4 |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5 |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使用无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6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7 |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8 |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9 |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0 |
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1 |
对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2 |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3 |
对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4 |
对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5 |
对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6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 |
其他权力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7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
其他权力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8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39 |
发票管理 |
行政确认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40 |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41 |
欠税及税务违法行为公告(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 |
行政监督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4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9项,行政强制2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 |
省住建厅 |
县住建局 |
此项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2 |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
省住建厅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
3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
4 |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5 |
违反水文监测设施管理保护规定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6 |
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干扰水文监测工作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7 |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8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9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10 |
违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11 |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
12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
13 |
非法制糖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4 |
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5 |
棉花加工企业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6 |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7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8 |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9 |
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0 |
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1 |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2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3 |
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4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生产机动车型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
(三)整合行政权力事项27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行政处罚8项,其他权力1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国土局 |
并入“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整合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3 |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
4 |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
5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
6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整合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7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
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
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整合为“取水许可” |
|||||||
10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整合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1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
13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整合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14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
15 |
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
16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园林绿化局 |
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17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园林绿化局 |
||||||||
18 |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园林绿化局 |
||||||||
19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整合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罚” |
|||||||
20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1 |
对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2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3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4 |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5 |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整合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县安监局 |
||||||||
(四)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34项(其中行政处罚29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力3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入“蚕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 |
||||||||
3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
4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
5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
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7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8 |
农药广告内容初审 |
县农业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
9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行政处罚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行政处罚 |
||||||||
11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对应急管理方面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 |
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3 |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4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5 |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7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8 |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若干行为的处罚”并将该大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0 |
对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1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22 |
对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23 |
出境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
县旅游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
24 |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5 |
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6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7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8 |
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文管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9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
县文管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0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
县文管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1 |
对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处罚 |
县科技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2 |
对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处罚 |
县科技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3 |
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拒不对专利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处罚 |
县科技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4 |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县园林绿化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
(五)调整规范县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2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
1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商务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名称修改为“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
2 |
对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不再作为县级行政权力 |
|||||||
(六)调整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项(新增1项,不再列入3项) |
|||||||||||
序号 |
中介收费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县文广新局 |
列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县住建局 |
取消收费 |
||||||||
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县人防办 |
取消收费 |
||||||||
4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县节能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平政发〔2017〕1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和《平邑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6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调整28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各级各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更不得擅自增加证明和盖章环节。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材料使用单位负责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他县区或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要求,确需我县开具证明或盖章类材料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酌情予以出具。
下一步,各单位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加大清理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报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县职能办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等行为,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无谓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序号 |
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
开具、盖章 单位(人) |
证明、盖章类材料使用部门、单位 |
取消、调整后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实际居住地证明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2 |
公民姓名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3 |
公民曾用名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4 |
公民性别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5 |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6 |
公民民族成分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7 |
公民出生日期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8 |
公民出生地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9 |
公民籍贯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0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1 |
户口迁移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2 |
地址变动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4 |
注销户口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5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6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民政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7 |
家庭车辆证明 |
村居(社区) |
民政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18 |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缺失证明 |
相关单位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19 |
初次就业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
相关单位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0 |
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1 |
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2 |
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上岗证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3 |
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的企业无违规证明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
|
24 |
申请药品零售许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无违规证明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
|
25 |
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
|
26 |
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是行政区外人员的,须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7 |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院健康检查证明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8 |
购买农机证明 |
村居(社区) |
农机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平政办字〔2017〕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临沂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7〕41号)和《平邑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字〔2017〕27号)要求,现就公开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平邑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了38个县直部门单位的300项随机抽查事项,并逐一明确了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部门及联合抽查部门等相关事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5月31日前,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要将《清单》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事项开展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要加大惩处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县职能办要会同县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等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强化统筹协调,加强调度督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平政发〔2017〕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县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经过汇总,全县14个镇(街道、开发区)各保留行政权力事项83项,其中行政处罚8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19项、其他行政权力45项。
《平邑县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5月20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网站全面公布(涉密事项除外),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要在各自网站予以公开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权利类别、实施依据、实施对象等。
《平邑县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镇(街道、开发区)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具体调整由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理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确保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平政办字〔2017〕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平政发〔2017〕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3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6〕86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6〕67号),现就公布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平邑县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及条款、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及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服务类型等,共有58个县直部门(单位)581项公共服务事项,14个镇(街道、开发区)各97项公共服务事项。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清单》分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网站、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开发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在各部门单位网站公布。
二、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是服务对象接受公共服务的指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服务指南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摆放使用。
三、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不得随意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着力解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到位、服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提高服务效率,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等情况,加强对《清单》的动态管理。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平政办字〔2017〕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9日
平邑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41号)要求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直有关部门(名单见附件1)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求,可集中建立本地区、本行业“两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录入检查对象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可按照行业类别、区域分布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分类建设子库。工商、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分别配合做好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所纳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录入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县政府法制局要配合做好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或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
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明确抽查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逐步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强化信息化支撑,统筹开发建设随机抽查系统或平台,实现“一单、两库”等有关信息互联互通。
明确检查工作规范。对随机抽查事项逐项或统一制定检查表格,明确执法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实行一张表格管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增强随机抽查工作实效。
规范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罪不移、以罚代刑。
强化结果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注重结果分析。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五)做好与其他监管制度衔接。积极做好随机抽查与相关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
做好与信用监管衔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做好与常规监管方式衔接。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风险监测、网格化监管、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理念,可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随机确定。暂不具备开展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可暂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条件后予以推行。
做好与联合检查衔接。建立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检查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单位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涉及同一部门的多项随机抽查事项,原则上均应实行联合抽查;对涉及多级、多部门的,积极探索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逐步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三、方法步骤
(一)梳理制定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任务要求,尽快梳理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3、4),制定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15日前报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
(二)审核审查阶段。县职能办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提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
(三)公布备案阶段。5 月31日前,县职能办要将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将经审核审查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别在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将经审核审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实施细则文件(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电子版),以及网站公开的证明材料报县职能办备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县职能办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督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落实职责分工,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采取有力举措,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本系统工作指导,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岗位和人员,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17年随机抽查事项占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比例达到100%。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1个牵头科室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实施,并填写《县直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络表》(附件5)于5月10日前报县职能办(老县政府三楼)。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及时跟踪调度改革进展情况;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共性问题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指导原则和解决办法,推动各部门按时完成改革任务。要注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地方敢闯敢试、大胆探索,形成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结合随机抽查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和专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平政办字〔2017〕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国省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的建设,对于保障车辆及行人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县境内国省道一级公路已经全部设置了中央隔离设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路中央隔离设施维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公安、交警和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央隔离设施的巡查管理,加大对私自开口、故意污损中央隔离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要加强路警执法协调联动机制,遇有公路设施损毁案件,公安、交警应责令事故责任方到公路管理部门缴纳赔偿金,凭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予以结案。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路段中间隔离设施的养护巡查工作,及时擦拭相关设施,保持设施整洁醒目,对损坏和缺失的中间隔离设施要及时更换和补设,确保中间隔离设施完好,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排查整治。按照上级要求,县公路部门已对中央隔离设施开口情况进行了统计摸底。下一步,公路局要统筹组织好人员、机械设备和施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对违规路口进行封堵;公安部门要抽调专人靠上,依法打击故意阻挠封堵、人为破坏中央隔离设施、暴力阻碍行政单位正常执法等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安监局要立足部门职责,全力靠上服务;沿线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全力予以配合,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要坚持分门别类,实事求是,对现有或新设开口与相邻开口间距确实无法达到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县直各有关部门及沿线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沿线村居、企业、个人关于公路中央隔离设施维护管理的政策宣传及思想工作,广泛宣传设置中央隔离设施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使沿线村居群众及厂矿企业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关心、支持、爱护公路安全设施的意识,进一步优化中央隔离设施施工管护环境。
附件: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开口申请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开口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申请理由:
签字(盖章)
|
||
属地____镇街(开发区)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
||
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签章
|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平邑大队意见
签章
|
临沂市公路局平邑县公路管理局意见
签章
|
平邑县人民政府意见
签章
|
平政字〔2016〕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县政府组织开展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和审核工作,依法确认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7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77个,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9个,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7个)
1、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平邑县财政局
3、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4、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5、平邑县公安局
6、平邑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7、平邑县环境保护局
8、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9、平邑县教育体育局
10、平邑县林业局
11、平邑县民政局
12、平邑县物价局
13、平邑县农业局
14、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平邑县审计局
16、平邑县水利局
17、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8、平邑县司法局
19、平邑县统计局
20、平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1、平邑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22、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3、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平邑县科学技术局
25、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平邑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77个)
1、平邑县档案局
2、平邑县旅游局
3、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4、平邑县地震局
5、平邑县农业机械局
6、平邑县残疾人联合会
7、平邑县水土保持局
8、平邑县渔业管理办公室
9、平邑县园林绿化局
10、平邑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办公室
11、平邑县粮食局
12、平邑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13、平邑县商务局
14、平邑县房产管理局
15、平邑县植物保护工作站
16、平邑县森林公安局
17、平邑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8、平邑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19、平邑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20、平邑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科
21、平邑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
22、山东省平邑县地方海事处
23、平邑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24、平邑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25、平邑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26、平邑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27、平邑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28、平邑县公安局仲村派出所
29、平邑县公安局武台派出所
30、平邑县公安局保太派出所
31、平邑县公安局卞桥派出所
32、平邑县公安局资邱派出所
33、平邑县公安局地方派出所
34、平邑县公安局铜石派出所
35、平邑县公安局温水派出所
36、平邑县公安局流峪派出所
37、平邑县公安局郑城派出所
38、平邑县公安局魏庄派出所
39、平邑县公安局白彦派出所
40、平邑县公安局临涧派出所
41、平邑县公安局丰阳派出所
42、平邑县卫生监督所
43、平邑县畜牧兽医局
44、平邑县城乡规划局
45、平邑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所
46、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所
47、平邑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所
48、平邑县仲村工商行政管理所
49、平邑县白彦工商行政管理所
50、平邑县铜石工商行政管理所
51、平邑县保太工商行政管理所
52、平邑县流峪工商行政管理所
53、平邑县郑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54、平邑县临涧工商行政管理所
55、平邑县卞桥工商行政管理所
56、平邑县武台工商行政管理所
57、平邑县丰阳工商行政管理所
58、平邑县温水工商行政管理所
59、平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0、平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61、平邑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62、平邑县国家税务局仲村税务分局
63、平邑县国家税务局卞桥税务分局
64、平邑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
65、平邑县国家税务局郑城税务分局
66、平邑县国家税务局白彦税务分局
67、平邑县国家税务局丰阳税务分局
68、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69、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70、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平邑中心税务所
71、平邑县地方税务局仲村中心税务所
72、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卞桥中心税务所
73、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地方中心税务所
74、平邑县地方税务局流峪中心税务所
75、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白彦中心税务所
76、平邑县地方税务局丰阳中心税务所
77、平邑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9个)
1、平邑县国家税务局
2、平邑县地方税务局
3、平邑县气象局
4、平邑县盐务局
5、平邑县烟草专卖局
6、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7、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8、临沂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9、平邑县公路局
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平政办发〔201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开展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着力推进我县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事业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办函〔2015〕298号文做好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5〕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我县儿童福利保障事业,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为宗旨,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精神,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儿童基本生活、健康成长的迫切问题,积极探索构建新形势下符合我县实际的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在建立健全儿童生活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儿童关爱体系,通过开展关爱行动,把各类政策和服务有效递送到儿童和儿童家庭,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不断建立健全我县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解困优先的原则。把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权益放在优先地位,在制定政策、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组织,逐步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体系。
(三)坚持量力而行,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逐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和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促进普惠儿童福利制度可持续、可借鉴。
(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保障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统筹兼顾,分层推进,分类给予保障,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
四、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助养、助医、助学、助居、助业 “五位一体”保障体系
1、助养
县民政部门:①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为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②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针对本县实际,将全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再婚弃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离家出走弃养)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扩大困境儿童保障面,提高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③加强对毫无养育保障的儿童,短时间或长时间遇到困难的儿童(如弃婴、弃儿、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养育帮助。对事实无人抚养或暂时失去生存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由县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④负责对全县没有纳入孤儿、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的儿童进行排查,对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困境儿童通过慈善“朝阳助学”项目进行临时或阶段性经济救助;⑤把部分极端困难的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制作成救助专题,通过平邑慈善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寻求爱心企业或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救助。
县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好孤儿、困境儿童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公安部门:对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所需手续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婴儿、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2、助医
县民政部门按照人均150元的标准,全额资助孤儿、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县财政承担;对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大病医疗救助,并结合“明天计划”、“微笑列车”、“心动中国”等惠民活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困境儿童进行手术矫治康复。
3、助学
县教体部门:①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度、重度残疾适龄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全面加强儿童教育工作,确保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学;②对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困境儿童优先)进行救助。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分档对10%的3—5岁在园幼儿发放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的标准,对15%的在校中小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金;高中阶段,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档对10%以上的家庭困难高中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团县委:通过开展“希望工程”、“圆梦工程”,对全县困难中小学生和大学新生进行救助。
县妇联: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结合 “春蕾计划”、 “雨露计划”等活动规划,对全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助学活动。
4、助居
对农村孤儿及困境儿童居住的危房,住建部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生活在城市无住房的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房管部门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5、助业
县民政部门:①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②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按《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负责对其进行创业能力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探索建立城乡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依托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主要承担建立儿童信息数据库,各类儿童的补贴受理和审批,指导儿童福利工作站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社会反映的各类儿童福利问题,为有就业需求的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协调组织就业培训等职能。
2、依托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主要承担各类儿童津贴的申请、受理、上报,定期对儿童福利主任进行培训等职能。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由镇街民政办牵头抓总。
3、在村(居、社区)设立“儿童之家”和儿童福利主任。充分利用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等现有儿童福利服务政策和设施设备,整合有效资源,搞好村(居、社区)“儿童之家”建设。主要承担收集儿童基本信息、宣传政策、帮助儿童及其家庭申请有关福利补贴、家庭巡防和指导等职能;把村(居、社区)儿童福利主任和村民政助理员合二为一,落实相关待遇。各试点村(居、社区)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儿童之家”工作,使“儿童之家”试点单位建设规范化,使孤儿和困境儿童得到全面的关爱和照顾。
(三)逐步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机制
1、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民政、财政、教体、公安、卫计、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的人、财、物配置,将政府对儿童的各项福利保障和保护政策切实落实到每个儿童。
2、建立帮扶机制。对留守儿童、辍学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儿童群体,在全面落实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引导各方面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探索实施儿童家庭式亲情关爱活动,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关爱帮扶等。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对孤儿、困境儿童进行信息收集和建档管理,并坚持每半年及时更新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待遇,不断增强福利保障合理性。
4、建立儿童福利台账制度。为孤儿、困境儿童建立健全纵贯县、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横联民政、教体、卫计、人社、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的全县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数据,确保所有儿童都在动态监测范围内。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20日-11月30日)。研究制订《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30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7月1日-8月1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对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长效制度,巩固和扩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教体、公安、卫计、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积极争取支持。在摸清楚儿童基本情况和迫切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儿童福利项目,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级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慈善捐赠、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各镇(街道、开发区)加大对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儿童、奉献爱心,关爱儿童生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平政办字〔2016〕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6〕9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7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县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提交居住证明)。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上级规定实行,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省人社厅、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做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7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扶贫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落户后,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直各部门、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保,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须到县人社局基金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6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村居(社区)。缴费期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托清特殊人群名单,并下发到各单位、村居(社区),由各单位、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交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力争2017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应保尽保”。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平政字〔2016〕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6〕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10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44号)和《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100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17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调整规范3项,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步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附件: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管执法局 |
取消 |
|
2 |
户外广告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安监局 |
取消 |
|
4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5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6 |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7 |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8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9 |
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 |
行政确认 |
县物价局 |
取消 |
(二)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三)调整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3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现事项名称 |
调整后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
2 |
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
3 |
县食药监局 |
① 食品销售许可 ② 餐饮服务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四)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文件依据 |
1 |
大型农业可再生资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局 |
县农业局 |
临政字〔2016〕44号 |
2 |
第二代残疾人证合法复审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残联 |
县残联 |
临政字〔2016〕100号 |
(五)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序号 |
单位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县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平政发〔2016〕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临政发〔2016〕14号)要求,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满足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平邑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平邑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自 2016 年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 85 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补助36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花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具体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 (街道、开发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各镇(街道、开发区)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镇(街道、开发区)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并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抓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职责。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统一制度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开展督导检查。县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一季度,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督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附件1
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2寸照片黏贴处)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残疾人证号 |
|||||||||
低保证号 |
电话 |
||||||||
是 否 享 受 其 他 补 贴 |
|||||||||
领取因公致残生活补贴(津贴)是¨否¨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是¨ 否¨ |
||||||||
领取离休生活补贴(津贴)是¨ 否 ¨ |
|||||||||
享受“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是¨否¨ |
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是 ¨ 否¨ |
||||||||
镇(街道、开发区) 初审意见 |
|||||||||
县残联审核意见 |
|||||||||
县民政局审定意见 |
|||||||||
注: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开发区)、县残联、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2寸照片黏贴处) |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
家庭住址 |
||||||||||
户口性质 |
联系电话 |
本人 |
||||||||
户主姓名 |
监护人 |
|||||||||
领取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是¨ 否¨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是¨ 否¨ |
|||||||||
领取因公致残护理补贴(津贴)是¨否¨ |
领取离休护理补贴(津贴)是¨ 否¨ |
|||||||||
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是¨ 否¨ |
享受“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是¨ 否¨ |
|||||||||
镇(街道、开发区) 初审意见 |
||||||||||
县残联审核意见 |
||||||||||
县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
||||||||||
注: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开发区)、县残联、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平政发〔2016〕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县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6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3件。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生效时间 |
有效期 |
1 |
平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12〕11号 |
2012年2月16日 |
2017年2月16日 |
2 |
平邑县放心粮油店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12〕31号 |
2012年3月24日 |
2017年3月23日 |
3 |
平邑县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
平政发〔2012〕16号 |
2012年3月15日 |
2017年3月14日 |
4 |
平邑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平政办发〔2013〕44号 |
2013年6月1日 |
2018年5月31日 |
5 |
平邑县城乡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13〕102号 |
2013年9月9日 |
2016年9月8日 |
6 |
平邑县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
平政办发〔2013〕104号 |
2013年9月9日 |
2016年9月8日 |
7 |
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平政办发〔2013〕105号 |
2013年9月9日 |
2016年9月8日 |
8 |
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
平政发〔2013〕40号 |
2013年10月10日 |
2017年10月9日 |
9 |
平邑县城镇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
平政办发〔2014〕9号 |
2014年2月15日 |
2019年2月14日 |
10 |
平邑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
平政办发〔2014〕55号 |
2014年10月1日 |
2019年9月30日 |
11 |
平邑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14〕65号 |
2014年9月1日 |
2019年8月31日 |
12 |
平邑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 |
平政办发〔2014〕66号 |
2014年9月20日 |
2019年9月19日 |
13 |
平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
平政办发﹝2014﹞72号 |
2014年10月21日 |
2019年10月20日 |
14 |
平邑县社会救助办法 |
平政发〔2015〕26号 |
2015年12月5日 |
2020年12月4日 |
15 |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平政办发〔2015〕25号 |
2015年7月1日 |
2020年 6月30日 |
16 |
“平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15〕28号 |
2015年7月20日 |
2018年7月19日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发文字号 |
1 |
平邑县西山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
政府令第1号 |
2 |
平邑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7号 |
3 |
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
平政发〔2005〕31号 |
4 |
平邑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平政发〔2006〕21号 |
5 |
关于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平政发〔2008〕11号 |
6 |
平邑县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平政发〔2008〕56号 |
7 |
平邑县争取扶持资金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及奖励办法(试行) |
平政发〔2009〕5号 |
8 |
平邑县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
平政发〔2009〕39号 |
9 |
关于加强浚河景区管理的意见 |
平政发〔2009〕63号 |
10 |
关于完善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意见 |
平政发〔2010〕3号 |
11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平政发〔2010〕10号 |
12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
平政发〔2010〕25号 |
13 |
平邑县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
平政发〔2010〕36号 |
14 |
关于加强基层人民防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
平政发〔2010〕42号 |
15 |
关于建立县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平政发〔2010〕47号 |
16 |
关于建立乡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的意见 |
平政发〔2010〕59号 |
17 |
平邑县2011-2015年商标培育发展规划 |
平政发〔2010〕63号 |
18 |
关于贯彻落实临政发〔2010〕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平政发〔2010〕70号 |
19 |
平邑县浚河景区管理办法 |
平政发〔2011〕13号 |
20 |
平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06〕78号 |
21 |
平邑县防空警报试鸣制度实施意见 |
平政办发〔2006〕109号 |
22 |
平邑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平政办发〔2006〕141号 |
23 |
关于征收绿化代植金的意见 |
平政办发〔2007〕13号 |
24 |
关于公布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08〕14号 |
25 |
关于全面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08〕15号 |
26 |
平邑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09〕52号 |
27 |
关于严格控制平邑县浚河景区规划建设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09〕158号 |
28 |
平邑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
平政办发〔2010〕110号 |
29 |
平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奖惩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10〕154号 |
30 |
平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
平政办发〔2011〕21号 |
31 |
平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 |
平政办发〔2011〕74号 |
32 |
平邑县新建页岩砖厂选址建设标准条件规定 |
平政办发〔2011〕80号 |
33 |
关于加强全县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11〕87号 |
34 |
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平政办发〔2011〕112号 |
35 |
平邑县加快“订单农业”发展意见 |
平政办发〔2011〕113号 |
36 |
平邑县“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 |
平政办发〔2011〕129号 |
37 |
平邑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 |
平政办发〔2011〕140号 |
38 |
平邑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平政办发〔2011〕141号 |
39 |
关于贯彻临政办发〔2011〕9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平政办发〔2011〕160号 |
40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
平政发〔2010〕25号 |
41 |
平邑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
平政发〔2012〕25号 |
42 |
关于支持石膏产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条政策 |
平政发〔2012〕23号 |
43 |
平邑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
平政办发〔2013〕24号 |
平政发〔2016〕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平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表
目标类别 |
目标 |
2015年实际值 |
2020年预计值 |
年均增长 |
属性 |
经济发展 |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
266.7 |
390 |
8 |
预期性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亿元) |
12.78 |
20 |
10 |
预期性 |
|
三次产业占比(%) |
13.6:43.1:43.3 |
8:44:48 |
预期性 |
||
创新发展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 |
26 |
31 |
1 |
预期性 |
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52 |
2 |
0.1 |
预期性 |
|
协调发展 |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43.88 |
56 |
2.4 |
预期性 |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
40 |
50 |
2 |
预期性 |
|
开放发展 |
进出口额增长率(%) |
6.8 |
10 |
0.64 |
预期性 |
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 |
493 |
12 |
预期性 |
||
绿色发展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
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目标 |
约束性 |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目标 |
约束性 |
|||
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 |
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目标 |
约束性 |
|||
耕地保有量(公顷) |
79885 |
81438 |
3.9 |
约束性 |
|
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优良天数占比(%) |
65 |
75 |
2 |
约束性 |
|
林木绿化率(%) |
38.7 |
41.2 |
0.5 |
约束性 |
|
共享发展 |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19198 |
>8% |
预期性 |
|
年均减少贫困人口(人) |
8700 |
2017年底完成脱贫 |
约束性 |
||
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万人) |
6500 |
4200 |
预期性 |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3 |
3.5 |
预期性 |
||
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 |
80 |
90 |
2 |
预期性 |
|
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 |
98.05 |
99.65 |
0.32 |
预期性 |
|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
82 |
84 |
0.4 |
预期性 |
|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
12 |
15 |
4.6 |
预期性 |
|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率(%) |
86.88 |
88 |
0.2 |
预期性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覆盖率(%) |
98 |
99 |
0.2 |
预期性 |
|
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标台) |
3.5 |
4.5 |
5.2 |
预期性 |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平政办发〔2016〕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6-2020年)
地方史志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必要职责和基础性文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和《临沂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平邑县地方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工作基础与发展形势
平邑县的地方史志工作肇始于1982年,1997年出版第一部《平邑县志》,2005年获山东省新编地方志优秀成果二等奖。在第一部县志编纂过程中,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编纂或指导编纂了《平邑县概况》、政协文史资料等行业志、专业志、部门志37部,理论研究专着3部,发表了一批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学术论文。2002年山东省启动二轮修志后,县史志办除完成上报省市资料任务外,还承编了《宗圣曾子》《曾子志》等书;指导编纂了《平邑文物》《平邑旅游》等政协文史专辑和《计划生育志》《国土资源志》《人大志》《政协志》《中医院志》等专业志;指导编纂的《卫生志(续)》已完成评议稿,《工会志》《工商志》《军事志》《中小企业志》等部门志也正在筹备编纂中。2005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史志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二轮修志工作。平邑县由于各方面条件不具备,直到2014年才启动续修《平邑县志》工作。近年来,县史志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以筹备县志续修为中心,积极推进各项史志工作,特别是2014年11月续修《平邑县志(1989-2014)》方案下发后,第二轮修志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正在攥写初稿。年鉴编纂工作也取得进展,我县历史上的第一部综合年鉴《平邑年鉴2015》现已出版发行,为下一步”一年一鉴、当年出版”积累了经验。平邑县情网升级改版,省情资料库入库资料100万余字,县情网用户访问量8000人次。总体来看,全县史志事业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但也存在一些制约事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第二轮修志进度极不平衡,部分县志承编单位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有的单位志书编纂力量薄弱、保障不力,甚至有的尚未启动,按时完成修志任务难度较大;二是县史志办人员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三是启动部门志编修工作的单位很少,离每个部门都要有部门志的要求相距甚远,有的部门连第一轮部门志都没有;四是镇街村志还是空白,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方志文化的作用有待彰显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必须通过科学发展和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解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史志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李克强总理提出“修志问道,以启未来”,刘延东副总理提出“一纳入、八到位”,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史志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史志事业走上了有法可依、领导重视、依法修志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把史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以下统称“一纳入、八到位”)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依法推进全县史志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史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3.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史志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不断拓展史志工作领域,丰富史志成果表现形式。
5.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志书的生命,要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志鉴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优秀史志成果。
6.坚持修用并举。发挥史志资源优势,加快史志成果转化,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创新用志手段,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形成修用结合、良性互动机制。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8年,全面完成第二轮平邑县志编修任务,深入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经验和教训,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实现综合年鉴《平邑年鉴》编纂优质化,“一年一鉴、当年出版”。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达到省要求的县方志馆全面建成。加强对社会修志和编修地方史的指导与管理,基本形成修志编鉴、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五位一体”的史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确保我县史志工作迎头赶上,达到全省中上游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力争2018年完成第二轮平邑县志修志任务。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志、行业志工作,全县至少一半的部门启动部门志编修,2020年已出版的二轮部门志达20部以上,未出版部门志的单位全部出齐。贯彻实施齐鲁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力争出版2部名镇名村志并纳入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一半的镇街启动修志工作。健全完善志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志书质量不断提升,打造一批有影响的精品志书。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
2.大力推进年鉴编纂出版。史志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职责,努力做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加强对编纂年鉴的行业、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推动年鉴工作改革创新、提速增效,缩短出版周期,增强为现实服务能力。
3.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意见,广泛应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建成地方史志全文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升级完善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软硬件设施,建设新的载体平台,构建多界面、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4.加强方志馆建设。把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8年确保县方志馆挂牌,面积及硬件设施要达标。开展数字化方志馆建设,实现资料数字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共享化、使用便捷化,充分发挥“志类成果交换平台”的作用,提高资料管理利用水平。强化方志馆服务功能,工作日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地情服务。
5.深化方志理论研究。深入总结社会主义新方志和传统编史修志经验,用不断发展创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充分发挥史志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活跃学术研讨,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理论创新,推出一批有分量的方志理论研究成果,造就有影响的方志理论专家。
6.强化史志资料建设。加大依法收(征)集史志资料力度,健全完善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按年度整理汇编地情基础资料。建立史志资料库,为修志编鉴和地情开发服务。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史志编纂、史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史志资料保障机制。
7.提高史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广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推动史志成果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建立为重大活动修志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对史志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重大课题研究。加快修志成果转化。坚持开门修志,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图书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修志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史志事业健康发展。定期开展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和定期政务督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保障地方志工作法规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集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保障志鉴质量。
(三)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适应新时期地方史志工作要求,将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地方史志经费与地方史志业务发展相适应。逐步改善工作条件,配备符合地方史志工作需要的现代化设施设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确保地方史志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在全县地方史志信息化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队伍保障。重视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符合地方志工作需求的人才,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史志编修、研究工作队伍。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史志工作,利用购买服务、课题外包、建立志愿者队伍等形式,拓宽人才渠道,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强地方史志工作队伍培训,分期分批轮训全县地方史志修志编鉴业务骨干,鼓励和支持业务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地方史志队伍素质。建立史志专家库,充分发挥史志专家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史志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宣传保障。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史志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新举措、史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史志工作者投身经济文化强县建设的新贡献。挖掘史志资源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精品。
五、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即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工作机制。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方史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县地方史志事业科学发展。
县史志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划纲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平政办字〔2016〕1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河道正常管理秩序,推进平安河流、生态河流建设,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共有河、溪、沟支流126条,占地11万亩,其中10公里以上河流30余条,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87亿立方米,为全县防洪、泄洪、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河道治理,河道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由于我县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设施、偷采盗采河沙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河道安全、正常行洪及沿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河道管理界限不清、职责不明、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对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河道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河道整治和水域保护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河道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由县水利局管理,保护范围由沿河镇(街道、开发区)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中把河道分成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为河道范围。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根据以上规定,县政府将河道管理范围确定如下。
1.浚河、唐村河、温凉河管理范围(具体见附件)。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划定。护堤地范围为堤脚外侧10米范围内。
2.其它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定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划定;护堤地范围为堤脚外侧5米范围内。
(三)河道保护范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根据以上规定,县政统一将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范围内划为河道保护范围。
三、依法依规加强河道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的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在审批前,管理范围内必须报县水利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保护范围内必须经县水利局确认不影响河道安全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河其他事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事下列活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利局。
1.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
3.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
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的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三)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水利局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2.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3.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水利局的意见。
(四)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局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县水利局的同意。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水利局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强行清除。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3.设置拦河渔具;
4.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5.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6.向河道排放不达标水体,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河水的物体;
7.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8.法律、法规禁止的涉河其他事项。
(七)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四、落实河道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和合理开发建设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防汛减灾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关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把依法管理河道、维护河势安全运行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一把手是本辖区河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河道的防汛、清障以及河道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的巡查、监督、执法等工作;住建、工商、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经信、公安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是河道管理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河道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河道管理责任人和区域、责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信息反馈、定期巡查、督促整改、清淤疏浚、倾倒石土、弃丢垃圾、开采砂石、行洪方案执行等日常监督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事前完善审查批准手续,事中按标准和要求建设,事后按规定完善验收手续。及时排查和报告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依法查处。
(三)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经信、国土资源、公安、住建、林业、环保、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规排放、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毁坏河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原因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平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县财政局委托平邑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固定收益和非固定收益的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二十条 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 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平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
第三条各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是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履行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纳入监管范围,要突出以下几个监管重点: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2、高度在1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3、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4、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5、镇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各镇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实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全覆盖。同时,属于交通、水利、供电、安监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各镇整合辖区内各村居现有建筑施工队伍,建议注册成立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工程公司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1名有资格证书的技术员、安全员,对村居施工队实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村居施工队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六条各施工队伍从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鼓励各施工队伍要给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镇负责每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县住建局负责对培训进行指导和师资支持,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从业人员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参与建筑施工。
第七条在各村居、企业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员。村居安全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由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监督员必须在村居、企业建设行为开工前报告,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在接到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村居、企业监督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第九条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会议、图片、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引导自建房农民主动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管,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县住建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0539—4215377),鼓励群众参与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凡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员处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没有涵盖的镇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本办法涉及的内容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
第三条 各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是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履行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纳入监管范围,要突出以下几个监管重点: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2、高度在1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3、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4、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5、镇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各镇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实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全覆盖。同时,属于交通、水利、供电、安监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各镇整合辖区内各村居现有建筑施工队伍,建议注册成立建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履行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1名有资格证书的技术员、安全员,对村居施工队实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村居施工队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六条 各施工队伍从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根据工程量大小,鼓励各施工队伍要给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镇负责每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县住建局负责对培训进行指导和师资支持,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从业人员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参与建筑施工。
第七条 在各村居、企业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员。村居安全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企业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兼任,由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监督员必须在村居、企业建设行为开工前报告,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在接到镇建设工程公司和村居、企业监督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第九条 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会议、图片、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引导自建房农民主动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管,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县住建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0539—4215377),鼓励群众参与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凡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员处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涵盖的镇辖区内的小型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本办法涉及的内容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政办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主体
(一)本通知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和村庄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正常的建设程序,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三)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主要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主动将限额以上工程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监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和指导,对限额以上工程特别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做到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要加大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要严把图审、材料、验收、备案等重要关口,在项目选址、地质勘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组织、建材选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三)各镇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监督镇域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纳入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六)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人民政府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七)镇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八)限额以上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要依法界定监管职责,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工作经费,切实解决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大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及时整改。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农民自建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向建房农民无偿提供。要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指导,与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为农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通过发放挂图、建房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
(二)加强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要充实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县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配备2-3名以上专职人员,镇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要加快推进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其办理质量安全审查、施工许可初审等业务,形成与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国家重点镇要发挥好带头作用。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及时将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传达培训到一线干部职工,切实提高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加强村镇施工队伍建设和建筑工匠从业培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对建筑工匠按照协会管理,定期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普及行业操作规程,提高建筑专业技术。
(四)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指定专人担任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一)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管理要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转文件。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申请建房建房时,应与所在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动工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基本情况。
(三)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
五、附则
该《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该《意见》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已于2016年1月12日颁布,这是我省校车安全管理总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对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和严格的规定,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为抓好《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全面依法依规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交通安全,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我县依法依规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将《办法》落实到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坚决杜绝和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深刻领会《办法》各项规定的精髓内涵
《办法》共九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重点对本《办法》制定的目的、适应范围、校车概念和校车管理的原则做了说明;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重点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的职责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做了规定;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明确规定了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实行定路线、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必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重点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和教育、交通、交警部门的办结时限做了规定;第五章校车驾驶人重点对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证明材料做了规定;第六章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重点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安全标准、行驶安全措施、停靠站点设置、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做了规定;第七章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学生监护人、学校不得租赁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不得使用七座以下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第八章法律责任重点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职能部门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做了规定;第九章附则重点对入园幼儿接送做了规定,明确了本《办法》开始施行时间。
三、迅速开展《办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教育部门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认真学习,切实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监管职责和学校的管理责任。交警、交通部门要组织相关科室、站所对《办法》进行集中学习,进一步明确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学校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办法》的热潮,通过集体学习、一封信、校园广播、条幅、橱窗、展板、黑板报等形式,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集中开展以学习《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宣传学习,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安全没有保障的车辆;要求家长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要求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四、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办法》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办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对现行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要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现有管理措施与《办法》有效衔接。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民办幼儿园的布局,严格规划各幼儿园的招生范围,坚决制止揽生源、抢生源等无序行为。对幼儿园的入园幼儿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此要严格审批。交警部门要严格校车准入制度,严厉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规违法行为。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重罚非法接送学生的运营车辆,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车辆安全状况、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查找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对不具备校车条件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到实处。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1月12日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平政办字〔201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5〕26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6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县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提交居住证明)。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410元,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落户后,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直各部门、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保,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须到县人社局基金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5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村居(社区)。缴费期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托清特殊人群名单,并下发到各单位、村居(社区),由各单位、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交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力争2016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2015年,实现辖区居民“应保尽保”。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平政办发〔2015〕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2015年全县融资工作指导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2015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指导计划
2. 2015年全县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新增贷款(融资)计划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3日
附件1
2015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指导计划
单位:万元
金融机构 |
新增贷款 |
新增表外融资 |
信贷总量 |
农发行 |
5000 |
|
5000 |
工商银行 |
22000 |
20000 |
42000 |
农业银行 |
20000 |
26000 |
46000 |
中国银行 |
10000 |
20000 |
30000 |
建设银行 |
20000 |
28000 |
48000 |
农信社 |
70000 |
20000 |
90000 |
邮储银行 |
10000 |
20000 |
30000 |
临商银行 |
30000 |
35000 |
65000 |
莱商银行 |
10000 |
10000 |
20000 |
村镇银行 |
10000 |
|
10000 |
合计 |
207000 |
179000 |
386000 |
2015年全县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新增贷款(融资)计划
单位:万元
单位 |
新增贷款(融资) |
平邑县冠鲁小额贷款公司 |
3000 |
平邑县融信小额贷款公司 |
2000 |
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2000 |
平邑县永诚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500 |
平邑县金翔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1000 |
平邑县金联民间融资服务公司 |
1000 |
合计 |
9500 |
平政办字〔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平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正确、有效、快速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应对和处置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各类事件引起的,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在《国家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沂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指导下编制,规定了平邑县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事件分级根据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编制。
平邑县各电力企业应在本预案的原则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在体系结构上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开展停电紧急救援和紧急处置演练,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统一指挥。在县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电网企业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订、完善电网应急处置和恢复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发电企业完善电厂用电保障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电力用户根据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安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
(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置和控制中,将保证电网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区域、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供电秩序。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平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服务的副主任、县经信局局长、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组成人员: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石化平邑分公司、易达科技、巨皇科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研究决定保证平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煤供给和电力供应秩序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镇(街)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和解除电网停电应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事故抢险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综合信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工作组,组织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救援、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为社会救援提供应急供电保障;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市经信委和国家电网临沂供电公司提出援助请求;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牵头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工作;组织修订本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制订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对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1.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县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和因电网大面积停电引发的次生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并上报。
(2)县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3)县经信局: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指挥、协调电力企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办公室成员会议;为指定的新闻部门提供事故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发、供、用电力资源的紧急调配工作。
(4)县公安局:协助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置由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5)武警平邑中队:负责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担负因大面积停电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重大应急救援任务。
(6)县消防大队:负责因大面积停电导致的人员被困等应急救援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电力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9)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重点指导医疗机构启动停电应急响应,并为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并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职能组织或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调查处理。
(11)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2)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13)县供电公司: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及时通过电力短信平台向用户发布停电信息,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建议;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救援、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4)各发电企业:组织协调企业及所属单位做好大面积停电时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启动发电机组为电网提供启动电源。
2.2 镇(街)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设立相应的大面积停电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在县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
2.3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
电力调度机构: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负责全县供电主网、所辖供电区域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处置工作,并健全完善全县重点供电用户自备发电设备配置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各电力企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工矿企业等单位,在紧急停电状态下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制定紧急停电状态下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应配备应急和保安电源,并完善各种保障措施,定期检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 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停电事件等4个等级。
3.1 Ⅰ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3.1.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1.2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2 Ⅱ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3.2.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2.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2.3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3 Ⅲ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Ⅲ级停电事件状态:
3.3.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3.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3.3造成临沂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减供负荷60%、70%以上用户停电。
3.3.4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4 Ⅳ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Ⅳ级停电事件状态:
3.4.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4.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且减供区域涵盖平邑县。
3.4.3造成平邑县减供负荷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3.4.4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3.4.5下列事件构不成一般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发生特级或一级重要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全部中断。
(2)平邑县城区减供负荷40%以上。
4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导致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预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进入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应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应急准备程序,落实预警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警发布
县供电公司收集电网信息及时向县经信局汇报,县经信局负责汇总电网信息,并发布大面积停电预警通知。
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用户根据预警通知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5.2 预警措施
5.2.1县经信局做好电力供应平衡工作,制定电网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和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
5.2.2县供电公司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完善电网事故处理预案及电网黑启动方案,保证电网事故后尽快恢复供电。
5.2.3各发电企业完善电厂用电保障措施,完善本企业全厂停电应急预案,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并做好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和协调下,恢复机组并网运行和调整发电出力的准备工作。
5.2.4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必要的保安用电设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出现人身伤害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2.5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用户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5.3 预警结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由县经信局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县经信局负责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原发布机构解除预警;
(2)应急指挥部根据天气状况和电网实际情况做出解除预警的决定;如果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则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无需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6 应急响应
6.1 事件报告
6.1.1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停电事件时,县供电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临沂供电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县应急指挥部。
6.1.2发生Ⅳ级停电事件时,县供电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当于半小时内报县应急指挥部。
6.2 事件通告
6.2.1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停电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进行通报,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Ⅰ级、Ⅱ级、Ⅲ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短信等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进行通报。
6.2.2发生Ⅳ级停电事件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
6.2.3因大面积停电事故可能发生造成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进行报告。
6.2.4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化解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6.3 响应程序及措施
6.3.1启动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报告,同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6.3.2电网与供电恢复响应: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要将保证平邑电网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扩大、系统崩溃和瓦解。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必要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要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6.3.3社会应急响应:发生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设施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车站、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人身安全。公安、武警等单位在发生停电的区域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要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适时开辟应急救援通道,保障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卫生部门要准备好抢救、治疗的药品和物资,保证事故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停电地区的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电力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因发电燃料短缺造成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县经信局协调解决。
6.4 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停电事件状态:
6.4.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限额之内;
6.4.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城区负荷恢复90%以上;
6.4.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危险因素。
7 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县供电公司应认真分析和研究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大面积停电应急技术保障体系。各发电企业和电力重要用户应当加强涉网技术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
7.2 装备保障
电力企业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掌握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随时可正常使用。
7.3 人员保障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8 后期处置
8.1 事故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县经信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要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调查应急救援情况和事故现场,开展技术分析,判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8.2 改进措施
8.2.1大面积停电后,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公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
8.2.2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8.2.3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8.2.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对隐瞒电力安全事故或阻碍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大面积停电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要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应急办。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
县经信局组织电力生产经营企业、重要电力用户面向全社会宣传大面积停电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9.2 培训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通过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
9.3 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由县经信局牵头,适时组织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应急联动单位之间的应急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经信局应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发〔2015〕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将《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10〕10号)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35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特此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15〕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邑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平邑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镇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平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平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平邑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我县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平邑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 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和“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平邑和谐使者”的选拔。从我县产生的“沂蒙和谐使者”、 “齐鲁和谐使者”必须是“平邑和谐使者”。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平邑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和县直部门从本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本行业中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八条 推荐申报“平邑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平邑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平邑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平邑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
第十二条 “平邑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平邑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视情组织“平邑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每年安排管理期内的“平邑和谐使者”参加健康查体。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平邑和谐使者”每2 年选拔1 次,每次20人。管理期限为4 年。
第十五条 “平邑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平邑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平邑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平邑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对“平邑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或“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出县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平邑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平邑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八条 加强对“平邑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营造“平邑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
平政办发〔201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4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5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6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由县政府指挥处置地质灾害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其中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宋汉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对策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应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实现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和个人,要广泛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监测情况、变化情况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资料收集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发放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村居(社区)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主任)、村居(社区)主任以及受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看、收听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险情或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下开展。
5.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5.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5.5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于12小时内向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直接速报省主管部门,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地震局负责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发动、接收社会各界募捐,按规定发放捐赠款物。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保险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使用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和村居(社区)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共423条 19/29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