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树立“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加快动能转换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县对2021年度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2.2021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附件2
2021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政办字〔202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决策和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计划(5件)
1、平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2、平邑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平邑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起草单位:平邑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平邑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起草单位:平邑县司法局)
5、平邑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起草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8件)
1、平邑县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民政局)
2、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平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水利局)
4、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平邑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7、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8、平邑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平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树立“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加快动能转换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我县对2021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docx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平政发〔2022〕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阳名师名校长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平政办字〔2019〕4号)要求,通过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评审、结果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确定付常青等20人为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校长,尹亚利等30人为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师。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实施名师名校长培育工程是推动“教育兴县”战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入选的蒙阳名师名校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持续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切实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希望各单位要持续重视名师名校长培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使用、考核,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发展提供平台,督促他们为建设高质量教师队伍再立新功,为推动我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平邑县2021度年蒙阳名校长名单
2.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师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平政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县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构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认领好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形成《县行政许可清单》,由县政府公开发布。
(二)制定完善实施规范。10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办事指南。11 月底前,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事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行政收费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变相许可清查、纠正、整治,确保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才可从事特定活动。
(三)坚决守牢监管底线。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要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要动态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确保审批监管紧密衔接。对承接上级下放或委托实施的事项,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机关要认真研究相关事项业务,确保放得下、用得顺、管得好。对取消或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县级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问效。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平邑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2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 4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5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县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7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8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2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 22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 2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2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2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 28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2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34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35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38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39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1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43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44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 45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46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47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4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 49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1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5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4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部分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5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5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5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5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 63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4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7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 7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7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7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5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7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0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1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4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9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9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9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9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98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9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6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1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7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 1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12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 126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2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9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1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3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3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13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1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4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植物检疫条例》《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4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植物检疫条例》《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现同权”改革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8号) |
| 14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 15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5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8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 160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6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6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6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 1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28号修正) |
| 17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7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8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8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8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8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8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9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 19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5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9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6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9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11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2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3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21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 2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 2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1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关于做好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委托实施)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临应急发〔2021〕56号) |
| 218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21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 220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1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2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22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2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9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3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 23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40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2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2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 24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2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 2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4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 249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251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2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55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6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7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8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9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0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1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2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3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4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65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6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7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8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9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27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7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7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
| 2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平政办字〔202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临政办字〔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要求,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到2022年底全县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依托全民参保数据库,以2021年全县97.8万参保人口为参考,核准应参保人数,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全面掌握未参保人员年龄、性别、职业及未参保原因,分类建立台账,做好精准扩面参保计划。
(二)分类施策,精准扩面。
1.持续推动职工参保扩面。将2021年参保2022年未参保的职工、新注册企业单位职工为重点,上门核实在职职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等医保政策,动员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保,确保职工应保尽保、全员参保。
2.持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将本辖区内劳务派遣人员、电商、快递等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群体,以及餐饮、住宿、文娱等行业就业群体为重点,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实地入户,注重从投入与产出、安全与保障等方面宣传医保政策的优势,动员其主动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已参加职工医保但长期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等方式解释政策、动员续缴。缴纳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其意愿及时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帮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3.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参保扩面。将未参保城乡居民为重点,依托乡镇(街道,下同)各社区和村委,逐一联系,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对难以联系的,要通过电话找人、以房找人、以人找人的方式,确保联系到人,宣传动员及时参保。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优势,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4.持续推动在校学生参保扩面。对未参保的学生群体、家长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学生群体应保尽保。
5.持续推动新生儿群体参保扩面。印制新生儿参保缴费宣传材料,督促有接生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家长一对一发放宣传单,新生儿家属可就近由该机构医保服务点代为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对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应上门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不漏一人。
6.持续推动生活困难群体参保扩面。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政策原因不再享受贫困人口财政代缴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由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动员参保,杜绝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1.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广播、网格管理等渠道,开展医保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四进”活动,做到线上宣传“点对点”、线下动员“面对面”。针对未参保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讲清医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医保政策,讲清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讲清未参保可能导致因病致贫、生活质量下降等严重危害,动员群众依法参保、自愿主动参保,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
2.畅通参保登记渠道。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对未参保职工,依托用人单位网厅开通线上增员申请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网上缴费;对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专柜,优先办理参保登记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便民窗口,提供预约办理、节假日办理、帮办代办等系列服务;对城乡居民不设户口和地域限制,只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中一种证件,即可到常住地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对在校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参保单位,加强宣传动员,可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信息,上报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医保经办窗口录入参保系统。
3.拓展参保缴费方式。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在银行、服务大厅参保缴费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多样化网上缴费服务,对未缴费人员进行跟踪催缴,现场指导参保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沂医保APP、爱山东APP等进行缴纳。
4.实施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8月1日-10日)。加大对参保扩面工作的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开展数据比对,分辖区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做好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底)。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政策寻人”活动。对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企业或单位,讲清法律规定和参保政策,督促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和义务;对未参保群众,要走村入户、走访到人,讲清参保权益和参保政策,动员个人积极参保,力争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三)验收达标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乡镇要对参保扩面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保扩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乡镇,将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要将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全民参保实施方案,将参保任务细化到村居(社区),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有计划推进、分类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农业农村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群体的参保扩面工作;教育部门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填写参保登记相关信息;卫健部门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宣传动员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医保收缴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保费用拨付工作;大数据部门配合筛查未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医保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计划,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三)加强督导通报。各乡镇要根据本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快速高效地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县里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镇街,现场督导参保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参保率低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附件:各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各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批复平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请示》(平农字〔2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平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首要目标,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和建成质量并重、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并重,强化规划引导,突出产业发展,坚持成片建设,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30年完成31万亩以上高标准农田,其中新建高标准农田17万亩,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14万亩,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田型规范、田块平整,具有一定的灌溉保证和完善的田间基础设施及耕作条件,良好的土壤水肥条件和较高的农业生产管理水平、农机作业和农业科技推广能力,耕地地力得到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得到加强。
四、纳入规划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明确区域布局和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严格项目管理和建后管护,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五、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支持配合,形成建设合力。《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平政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县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银保监组)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平政任字〔2022〕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宋利同志挂职任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时间2年);
李中珍同志不再担任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对2022年5月1日前出台的县级规范性文件及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
附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县级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决定继续有效的县级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生效时间 | 有效期 |
| 1 |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3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2 |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4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3 |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5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4 |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政发〔2018〕6号 | 2018年03月01日 | 2023年02月28日 |
| 5 | 平邑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19〕6号 | 2019年05月04日 | 2024年05月03日 |
| 6 |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人社局 | 平政办发〔2019〕12号 | 2019年09月09日 | 2022年09月08日 |
| 7 | 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19〕14号 | 2019年11月09日 | 2024年11月08日 |
| 8 | 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平政办发〔2020〕3号 | 2020年03月22日 | 2024年03月21日 |
| 9 |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5号 | 2021年04月25日 | 2026年04月24日 |
| 10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教育和体育局 | 平教发〔2021〕10号 | 2021年03月22日 | 2024年03月21日 |
| 11 |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司法局 | 平司发〔2021〕12号 | 2021年05月02日 | 2023年05月01日 |
| 12 |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 司法局 | 平司发〔2021〕11号 | 2021年05月02日 | 2023年05月01日 |
| 13 | 平邑县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 司法局 | 平司发〔2021〕13号 | 2021年05月02日 | 2023年05月01日 |
| 14 | 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 林业发展中心 | 平政办发〔2021〕5号 | 2021年08月21日 | 2026年08月20日 |
| 15 |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 烟草专卖局 | 平政办字〔2021〕32号 | 2021年11月09日 | 2026年11月08日 |
| 16 | 平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平政发〔2021〕12号 | 2021年12月09日 | 2026年12月01日 |
| 17 | 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政办发〔2021〕14号 | 2022年2月07日 | 2025年02月06日 |
平政办字〔202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机制,提升审查效能,根据《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竞审联办函[2022]6号)、《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竞审办字[2022]3号)要求,结合全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平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全面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压实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自我审查责任,做到“应审尽审”,提升审查质效,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会审范围
起草部门制定的,拟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可以就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会审。
三、会审的前提条件
起草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一)起草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二)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审查的范围、是否违反审查的标准、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完整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
(三)商请会审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由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统一复核。
(四)在起草或审查过程中,应当争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书面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不能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鼓励起草部门在审查时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或引入第三方评估。适用例外规定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四、会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商情会审函(附件1);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
(三)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依据;
(五)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对市场竞争影响的评估;
(六)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提供的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起草部门商请会审应当保证必要的会审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会审方式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的商请会审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一)一般性问题非书面方式直接回复;
(二)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多、涵盖行业领域广、公共利益影响大和部门存在较大争议的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三)会审机构与起草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会审意见是重要参考,不能替代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结论。起草部门应根据会审意见,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会审意见的,应当提出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自我审查和会审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执行。
(二)会审后正式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三)对会审中发现违反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和共性、疑难问题进行通报,指导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四)参与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七、推进的时间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底前)。依据《山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竞审联办函[2022)6号)、《临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竞审办字[2022]3号)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2年6月至12月)。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9月份进行中期评价,12月份进行年度评价。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月至12月)。及时总结上报试点经验和存在问题,根据省、市修正的试点和工作规范,在全县推行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机制。12月进行整体评价和总结。
附件:1.商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函(参考模板)
2.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模板)
3.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复函(参考模板)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平政字〔2022〕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结合平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残疾人为中心、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依规,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生活品质得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1.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
2.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3.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4.残疾人基础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
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100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5 |
96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 |
>98 |
预期性 |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95 |
约束性 |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
>85 |
>95 |
约束性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5 |
>99 |
预期性 |
9.城乡残疾人技能培训人数(人/次) |
- |
>800 |
预期性 |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600 |
约束性 |
11.乡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增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服务资源,形成县、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如康家园”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镇街有设施(机构)、村村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服务,真正让残疾人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
3.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等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推广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做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托养照护服务覆盖面。聚焦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群体,探索“邻里互助”等做法,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
5.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按规定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为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牵头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财政局、县银监办)
6.强化残疾人救助和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重度残疾人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应急方案中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帮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应急局)
7.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相关保障性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将无障碍需求纳入建设之中。(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住房保障中心)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 |
“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聚焦16周岁以上困难且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残疾人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交流互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的基本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对残疾人使用语音、流量、宽带等信息消费套餐给予半价以上优惠,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解决。 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充分利用现有托养养老机构、福利设施、医疗机构、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等,建立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乡镇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危急救助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帮包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措施。 |
(二)全面提高康复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健康水平。
8.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原则,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动残疾预防纳入各领域规划部署,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婚前、孕前、围产期保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强化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实施相关疾病预防干预措施,减少重大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疾病以及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老年人跌倒和儿童意外伤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提高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能力。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牵头部门:县卫健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
9.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稳步提升残疾人签约率。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县卫健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医保局、县妇联)
10.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创新开展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整合资源构建“医疗+康复+教育”服务体系,延伸服务链条,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与发展。(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11.提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实现“康复+培训+就业”一体化闭环式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加强康复机构监管,推动县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和康复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药特色康复科室;实施儿童青少年视力低下、脊柱侧弯等中医干预专项,提升全县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牵头部门:县卫健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
12.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促进智能辅助器具升级换代。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3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项目 |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并发放送训补贴。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扩建或新建示范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教育等资质,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能为残疾儿童提供医康教融合的规范高效救助服务。 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推动脑瘫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医疗、康教融合等全链条一体化救助,打造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满足脑瘫儿童全面康复需求。 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探索和创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脊髓损伤、语后聋、中途失明等中途致残残疾人提供功能重建康复救助,帮助其融入社会;推广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 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辅助器具适配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提高全县防盲治盲水平。 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将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 |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让残疾人过上更可持续更有尊严的生活。
13.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根据不同情形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给予适当扣除。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
专栏4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 |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补贴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对求职创业的县内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无障碍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对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残疾人创业标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4.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规范按比例就业审核,实现“全程网办”。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安置规模。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保障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提供服务。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产业发展,落实省盲人按摩服务标准。开辟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就业新渠道。(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卫健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5.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深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综合运用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立职业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库。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组织参加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文旅局、县大数据中心)
1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
专栏5 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编制50 人以上(含 50 人)的县级党政机关,编制67 人以上(含 67 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开放式、全要素、可复制的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服务。 盲人按摩提升项目鼓励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完善盲人按摩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地方标准,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品牌,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就业心理疏导、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辅助性就业水平和质量。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政府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
(四)提升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7.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18.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健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建立完善送教(医、康)上门服务机制,提高上门服务质量。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项目 |
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实现“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部。 融合教育推广项目支持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手语盲文推广项目加强手语盲文推广人才培养,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通用手语推广。 |
19.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系列活动,依托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平邑县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特殊艺术师资培养,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学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鼓励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服务需求。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艺术汇演。(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委网信中心、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
20.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精神,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活动。(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文明办、县委网信中心、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
21.完善残疾人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积极备战参加全市残疾人运动会和全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等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争创佳绩。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牵头部门:县残联、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卫健局)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
“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县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 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加强融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 特殊艺术推广项目支持创编残疾人舞台演出剧目,培育特殊艺术品牌。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 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就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 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推广适合残疾人的康复健身体育项目、方法和器材,设立残疾人自强健身点,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品牌活动。 |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2.提升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善爱沂蒙”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继续开展无障碍县镇村达标验收工作。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
23.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推动政府门户网站、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鼓励支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牵头部门:县残联、县工信局;参与部门:县委网信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市场监管局、中国移动平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县分公司)
24.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县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推动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8 无障碍项目 |
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可视化交互平台,通过语音识别、联机对话等方式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远程视频手语翻译,做好政策咨询、日常生活场景帮助等服务。 道路交通无障碍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推进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 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 盲人文化服务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观影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建设。继续开展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 聋人文化服务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县电视台开播通用手语和实时字幕栏目。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利用图像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把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医院、疏散避难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政务服务无障碍政府新闻发布会配备同步速录字幕、通用手语翻译,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 |
(六)加强残疾人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25.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牵头部门:县司法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26.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持续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残疾人”品牌活动,不断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入职的体检条件,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县委统战部、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七)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层基础。
27.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乡镇(街道)统筹人员编制力量,每乡镇(街道)明确1名干部、1-2名残疾人专职干事负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加强村残疾人协会建设,村“两委”班子明确1名成员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置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
28.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益属性。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村残疾人的区域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
29.抓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知残疾人、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助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30.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管理。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调查,为残疾人提供供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和加载残疾人证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残疾人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1.拓展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方式。加快社会动员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政策措施,扩大购买服务规模,放大购买服务效应,重点培育示范性助残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县志愿服务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文明办、县妇联、县总工会、县税务局)
32.深化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将各类助残服务事项接入省市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供支撑。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数据深度分析和趋势研究,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科技助残工作,提升基层人员利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牵头部门:县残联、县大数据中心;参与部门:县委网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专栏9 基础设施科技创新项目 |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专业设备和器材。 科技助残项目鼓励开展智能助听、助视、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研发。 |
三、保障机制
(一)认真实施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监督,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税务局)
(四)开展监测评估。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
铜石镇人民政府、流峪镇人民政府、临涧镇人民政府:
你们呈报的申请实施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铜石镇官路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涉及官路村1个自然村,拟拆迁57户195人;流峪镇里柿子峪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涉及里柿子峪村1个自然村,拟拆迁36户90人;临涧镇涝泉社区(上河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涉及涝泉社区(上河村)1个自然村,拟拆迁28户82人。三个建设项目均是非政策性、非整村、非集中安置模式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相关镇(街)要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
一要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既是农村美化亮化工程,也是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注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把该项工作办好。
二要做好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工作。对需安置宅基地的拆迁户要予以妥善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要切实做好价格评估。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补偿,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三要严把工程质量关。项目村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保质保量的完成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任务。同时,要注意做好新增耕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确保新增耕地高产、高效。
四要坚持政务公开。项目村村民委员会要对拆迁户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老城片区A-03-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平规字〔2022〕24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邑县老城片区A-03-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街区控规)。街区控规要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突出地块规划管控的适用性、灵活性和精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控制要求。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原则,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按照街区控规确定的“三轴、五心、五板块”的布局结构,有序实施规划建设,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活力彰显的商住融合重要载体和示范区。
三、加快编制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真谋划中心城区的发展和保护空间,将批复的街区控规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需要,及时编制核心区域、近期重点发展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街区控规批复后,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临沂市市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审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根据本批复意见及时将街区控规成果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平政字〔2022〕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障平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住房套数以贷款为认定标准,对无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为20%。
2、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3、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商转公”贷款和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平邑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在平邑工作并在县内购买首套房的博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居民以缴存公积金证明为依据,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低利率、最高额度30万元的信用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
4、实行购房补贴。根据临沂市“1+N”人才新政,对新到平邑“两新”组织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我县首次购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5、实行税费财政补贴。对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含)全部缴清商品住房交易契税的,按照其所缴纳契税额的3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对2022年7月1日(含)至2022年7月31日(含),全部缴清商品住房交易契税的,按照其所缴纳契税额的2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对2022年8月1日(含)至2022年8月31日(含)全部缴清商品住房交易契税的,按照其所缴纳契税额的15%对购房人予以补贴。对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在正式交房后1个月内缴清契税的,按照其所缴纳契税额的2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按先交后补的原则发放。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涉及的小区,享受同样的补贴政策。
6、根据《平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7、强化助企纾困。定期组织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银企对接。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企业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有效缓解企业资金链运行压力。
8、鼓励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开发企业资信和项目情况,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政府管控的监管资金等,监管期间不列收入纳税,随着拨付节点计税。
9、资金流动性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缴或适度下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先进行补缴,再恢复正常缴存。补缴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分批补缴,最迟补缴日期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
10、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1、进一步放宽竞买人资格要求,原则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投,并且可联合竞投。竞得人如为非平邑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平邑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实施开发建设。
12、实行商住用地预申请制度,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价款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有意向的竞买人可按照预出让公告提交申请并缴纳预申请保证金成为预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按照起始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对于预申请的,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公告报名期内按竞买保证金数额补齐差价。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未竞得的,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的资金,不计利息。预申请人不参与竞买的,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参加预申请的,对出让起始价不超过4亿元的宗地,按照出让起始价确定竞买保证金;对出让起始价超过4亿元的宗地,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超出部分的20%上浮确定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于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
13、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最高可替换不超过10%的重点监管资金。
三、整治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
14、客观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建立网信、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炒作房价涨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为我县房地产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5、大力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6、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社会问题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对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各相关部门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切实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17、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及时更新、公开信用信息,保障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全县联合惩戒网络,提升职能部门联合监管能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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