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5〕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提振消费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施策促消费,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中央、省、市提振消费工作部署,以建设市域消费副中心为引领,以促消费惠民生为重点,升级商品消费,提质服务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创新消费场景,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多维度优化消费环境,丰富消费体验,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商务、文旅、体育、民政等领域推出一批标志性促消费主题活动,打造一批多元化消费新场景,创新一批营销优惠措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的增速目标,不断满足居民消费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邑起嗨购”消费品牌。组织举办“春惠平邑”“缤纷夏日”“乐享金秋”“暖冬消费”四季系列专题活动16场次,做到“季季有主题”。紧盯仲秋、国庆等重点节假日,分行业开展“车辆展销嘉年华”“邑城食宿享生活”等促消费活动50场次,实现“月月有活动”。聚焦商超、家居、家电等重点领域,组织大润民超市、三联家电、远通汽贸等企业,推出减免、折扣、补贴等多种促销优惠措施,做到“周周有场景”。(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扩围落实“换新购新”。扩大消费品以旧换新品种和规模,继续实施汽车、家电、家装、电动自行车等换新政策,实施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教育、医疗机构等,开展家电、汽车、手机、电脑等群团购活动,借助“两新”政策促进消费。(县商务局、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旅消费提质升级。全力激活蒙山旅游,以“蒙童胜境”为引爆点,同步推进建设进度和宣传营销;统筹抓好点亮蒙山、水润蒙山、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成势。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民宿经济,力争新增民宿40家以上、创建省级以上旅游民宿10家。实施龟蒙、天宇自然博物馆、九间棚、水浥田园等景区联合促销活动,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不少于10万元,力争年内接待游客数、旅游总收入分别突破1000万人次和80亿元。重点发展生态康养、红色研学、踏青赏花、乡村旅游、文化旅游、休闲度假等消费项目,策划举办蒙山长寿文化节、曾子文化节等节会活动。重点打造2-3个乡村旅游示范片区和3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以线带面促进乡村旅游组团扩容。(县文旅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沂蒙大集”系列活动。将平邑优品积极融入“产自临沂”“好品山东”等品牌宣传推介,推动特色农产品入住“齐鲁农超”农副产品交易平台,提升农村消费水平。集中展示民俗节庆、山东手造等好品好物,通过“线下大集+线上带货+宣传推介”的方式,打造既具有沂蒙特色又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年货大集”“好品大集”“文化大集”,开展全民阅读系列活动,刺激居民消费、助力乡村振兴。(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释放餐饮住宿消费潜能。举办“平邑美食节”“啤酒音乐节”等重点活动,评选“平邑十大名吃”,鼓励住宿餐饮企业线上利用“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营销,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养老托幼产品供给。聚焦激活蒙山、中医药资源等优势,持续开发推广注重老年人体验的康养打卡地,促进银发经济项目跨界融合发展;探索“银发”经济,年内医养结合机构达到6家,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康复+养老”优质服务;发展托育消费,用好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力争年内实现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4.6个。(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数智消费应用场景。依托路宽电商产业园区共配中心,建设年分拣量为3500万件的快递用自动分拣设备和配套设施,拓宽无人机(车)物流递送、无人接驳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场景。(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挖掘健康消费潜力。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打造一批特色产品和亮点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增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护理人才供给;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护士培训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接受度、知晓率。推动安宁疗护多元化服务,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提振体育消费。依托轮滑等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开展“轮转冰”、滑雪培训等活动,不断培植壮大冰雪健身群体,带动冰雪消费。积极申请承办省市级体育品牌赛事,积极推动品牌体育赛事进商圈、进景区、进街区,激活蒙山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的“步道经济”,促进我县赛事经济发展。同时,办好县内体育赛事活动,全年举办县级以上赛事活动50项次,镇村级赛事活动300项次以上。强化新型消费培育。(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抓好电商消费带动。实体化运行电子商务专班,持续完善罐头、手套、金银花、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带+直播基地”“地产品+电商”供应链,结合“金银花节”“农民丰收节”等特色农业节会,开展直播带货、公益助农等线上促消费活动,年内孵化电商企业30家,培育电商龙头企业10家,新增网络店铺500家,确保网络零售额实现16.5亿元、增长10%。依托农创港、沙特龙城平邑馆等平台,引导特色产业抢占海外市场,力争跨境电商出口额实现23.2亿元、增长20%。(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消费环境优化提升。优化拓展放心消费行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围绕放心商店、放心市场、放心景区、放心高速服务区等消费单元,大力推行实体店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组织更多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市场主体,主动参与放心消费行动。2025年,完善线下无理由退货100家,开通ODR企业50家。培育放心商店、放心市场、放心网店等60家以上。打造放心消费直播间2家以上。开展放心消费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庄活动。(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招聘活动,统筹用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1+N”技能培训体系,联合企业开设“岗位直通班”,提升技能促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激发住房市场活力。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更大力度落实“房票”政策,全面启动兴水河片区安置房复工、县城部分老旧小区征收安置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举办群(团)房展会、春季购房节等活动,进一步消化库存房源。围绕“好住、好料、好省、好看、好值”,加快书香华府小区等高品质住宅建设,同步完善周边功能配套,更好地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广泛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社区设施设备智能管理水平。(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十四)健全提振消费体制。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坚持供需两侧协同发力,围绕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消费、文化旅游消费、农业农村消费、健康消费、住房消费、体育消费、养老消费、稳产优供、消费环境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创造性抓好贯彻落实。
(十五)营造消费提振氛围。以“邑起嗨购”为统揽,广泛宣传促消费政策、活动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支持消费、参与消费的浓厚氛围。
(十六)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定期对重点消费任务进行督促落实,及时梳理解决消费领域堵点卡点问题,及时回应消费者意见诉求,推动形成供需良性互动、消费潜力持续释放的生动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平政办发〔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5〕2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推动形成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企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数、行政复议数明显降低的“三升两降”工作格局,全力打造“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企呼我应”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概念。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公告涉企检查主体。落实行政检查主体公告制度,2025年5月上旬前,县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并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以下简称“专栏”)向社会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形进行自查清理,对未纳入行政检查主体范围的一律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杜绝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上旬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四)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于2025年5月上旬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梳理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事项、依据、指标和技术要求等,于2025年7月底前依托“专栏”进行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同部门、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六)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根据本部门、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编制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探索跨部门、跨领域检查的“集成表单”,逐步推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七)实行分级分类监管。2025年5月上旬前,我市出台了《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构建全市统一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县司法局要于2025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落实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制定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细则,结合企业信用、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精准分级,确定不同等级企业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2025年6月底前将分级分类结果导入平台,并实时动态调整。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指导。(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八)科学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本部门组织、联合其他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企业分级分类结果等,按照“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合理的检查计划,不予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九)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深化“综合查一次”,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全县行政检查统筹办法,指导全县层面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统筹,明确1个牵头科室,负责本系统不同层级之间、科室之间涉企检查的工作统筹,每月制定本部门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平台,每月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统筹整合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进行整合归并,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避免多头、多次检查,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实现“计划之外无检查”。对联合检查情况及时报同级政府督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政府办公室、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严控专项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要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单位,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一)严管个案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要提前通过平台提报入企检查计划信息,线上备案后方可入企开展检查。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进行检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平台“绿色通道”说明情况后方可入企,平台即时记录。个案检查与行政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实施。(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二)强化平台推广应用。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使用管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行政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将所有执法检查、非执法入企行为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实现“事前备案、计划联合、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不断提升联合检查率,确保入企报备率、扫码率、企业监督评价率达到100%。推进平台使用培训全覆盖,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本县区所有部门的教育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抓好本系统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率达到100%。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强化平台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部门严格依托平台开展行政检查,确保“平台之外无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三)遵守现场检查规定。入企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也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要扫码入企,按照检查表单规定的事项、标准进行检查,并通过平台上传检查信息。检查对象可以扫描执法证件上的二维码查验执法人员身份,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四)依法处置检查结果。入企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提醒、劝阻,并督促其纠正;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六)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七)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县域范围内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八)打造“检查+服务”新模式。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于2025年6月底前,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通过“线上公开、线下入企”等方式对接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合规内容和违法表现,减少非主观违规现象;要探索“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通过“企业申请、部门上门”方式开展体检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更新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4张清单,全面推行“说理式”“敬告式”执法模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谁执法、谁服务”“谁执法、谁修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风险防控告知书“三书同达”制度,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问题、修复信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十九)抓牢“第三方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全县涉企“第三方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拓宽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临沂首发”、企业接诉即办等平台的协作机制,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象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者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提升企业获得感。(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2025年5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分行业建立专家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类培训讲座;要围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发等重点,制作一批“微视频”“微课程”,为基层提供直观式、沉浸式操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完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热点舆情、典型案例,强化以案示警,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尽职免责管理机制,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执法检查一线倾斜,营造鼓励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约束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确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均应通过“山东通”依托平台扫码入企,坚决杜绝不扫码入企,避免重复、扎堆、目的不明的入企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突出问题和措施办法,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上请示汇报和对下指导监督力度,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县司法局要强化跟踪督促和协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
平政办字〔2025〕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即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县域内非法采矿、非法加工行为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执法检查与排查整治,全面整治存量、坚决遏制增量,做到“发现即查、露头就打”,实现全县非法采矿、非法加工问题清零,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平邑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统筹调度各部门、镇街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督导巡查组,分别由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指定片区的督导巡查工作(具体片区划分详见附件2)。建立“日调度、周通报、月评比”机制,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形成工作专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调整工作方向。
三、网格化管理
构建片区、镇街、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矿产资源日常监管全覆盖。
(一)片区网格
片区网格长由督导巡查组组长担任,负责统筹协调片区内各镇街的整治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方案。制定巡查督导方案,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对重点区域制定五天一覆盖的巡查计划,巡查实行相机打卡。
2.巡查摸排。对负责的片区开展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广泛征集线索,重点排查非法加工点、矿产品堆积点,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及时同步发送给相应镇街、村居网格。
3.督导整改。督导镇街问题整治情况和日常执法监管工作,检查镇街工作台账、执法记录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对镇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镇街网格
镇街网格长由镇街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对区域内易盗采点进行划分并明确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方案。结合各镇街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问责机制;责任分工要明确人员、电话,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同时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收集与报送。5月15日前,将相关方案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2.全面摸底。对辖区内涉矿项目、矿产品堆积点、加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详细台账清单。清单应涵盖位置、种类、方量、来源、压占面积、地类、处置措施及时限等关键信息。5月25日前,将排查结果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3.协同整改。对排查出的无合法来源矿产品,协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没收处置,严厉打击非法矿产品流通。对排查出的违法开采加工问题,配合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处非法加工点的污染、非法取水等问题,坚决实施“两断三清”,依法立案追责。对排查出的借工程项目名义非法采矿牟利行为,立即责令停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上报情况。一是每日18:00前,上报当天新发现的问题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二是每周五,上报当周的专项整治行动报告。以上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村居网格
村居网格员由村居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村区域内易盗采点进行划分,并明确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日常巡查。实行日报告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并每天上报镇街,巡查实行相机打卡。一是每天至少对责任区域巡查一次;二是对易盗采点、矿产品堆积点、加工点,每日巡查三次(白天一次,夜间两次)。
2.制止上报。对发现的违法盗采问题立即制止,并于10分钟之内逐级上报;问题严重、规模大的问题,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压实责任
为压实各级责任,充分发挥网格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调查评估排查整改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落后的镇街、部门,将提交县纪委监委和组织部追责问责。
(一)镇街村居。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包村干部、村居两委成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零新增、零瞒报”底线要求。若属地出现新的非法采矿、加工行为,且未及时发现、制止或报告的,依据《平邑县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意见》(平办字〔2024〕8号)严肃追责问责。对于瞒报、漏报矿产品堆积点、砂石加工点以及整治不力的,参照上述规定追责问责。
(二)相关部门。发现涉矿违法违规问题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履行职责,立即介入进行线索核查、问题查办。如果配合不积极,出现核查迟缓不力、问题处罚不严、执法程序违规等情形,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三)督导巡查组。若所包镇街出现新的非法采矿、加工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形成网络舆情或被上级巡查发现的,发生1起对巡查督导组长全县通报批评;发生2起进行诫勉谈话;发生3起及以上的从严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报备制度。加强对动用矿产品施工的监管力度,凡涉及动用矿产品的施工项目,一律进行逐级报备,确保施工合法合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街(党政负责人签字)审查属实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报县政府同意后,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规范拍卖流程。严格按照程序处置矿产品,由镇街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国资部门按程序审核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拍卖。对于已成交但未纳入平台的项目,须重新纳入平台管理。按照“谁拍卖、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确保矿产品拍卖规范有序进行。
(三)做好经费保障。县财政及时足额拨付经费,用于支持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和装备配备。对于没收的矿产品,依法拍卖后,按拍卖额的60%返还镇街,用于保障镇街整治行动。
(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要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营造打击非法采矿、加工的舆论高压态势,提高社会关注度。
附件:1.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2.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巡查督导分工表
3.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矿产品排查表
4.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砂石加工点排查表
5.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巡查日报表
6.非法采矿易发点分布示意图
附件1
平邑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朱凤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卢念香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扈 伟 平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吉卫 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亚男 武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国成 保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 军 柏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焦大乐 卞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徐 健 地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高洪扬 铜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管金丽 温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明喜 流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冠林 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 稳 白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齐宜栋 临涧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启飞 丰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超 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汪 淼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
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539-4210110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张波,19153912306
附件2
附件3
平邑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矿产品排查表
序号 |
位置 |
联系人 |
矿产品种类 |
方量 |
来源 |
压占面积 |
地类 |
处置措施 |
完成时限 |
附件4
平邑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砂石加工点排查表
序号 |
位置 |
联系人 |
电话 |
加工类型 |
环保手续 |
取水手续 |
用地手续 |
处置措施 |
完成时限 |
附件5
平邑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巡查日报表
日期 |
位置 |
巡查人员 |
发现问题 |
处置措施 |
备注 |
附件6
平政办字〔2025〕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安排,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临沂市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类型及分布特征
我县地处鲁西构造山区,矿产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存,是地质灾害多发区。据《临沂市地质灾害排查报告》查证,我县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及采空塌陷等。全县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80处,其中崩塌50处、滑坡3处、泥石流2处、岩溶塌陷3处、采空塌陷2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有中型1处、小型79处。崩塌、采空塌陷比较发育,分别占隐患点总数的64%和27%。
(二)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区分布
1.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石膏矿采空区:分布于保太镇、温水镇、卞桥镇、柏林镇石膏矿采空区;
(2)煤矿采空区:分布于仲村镇武岩村、岐山村、峡矸村、梅家沟村等已闭坑的各煤矿遗留采空区;
(3)金矿采空区:分布于铜石镇西皋村等已闭坑的各遗留金矿采空区;
(4)岩溶塌陷区:主要分布于平邑—温水岩溶地下水主径流带及铜石镇北部岩溶发育区。重点在县城城区、温水水源地采水区。
2.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区。
(1)蒙山山区:分布于卞桥镇田家寨、东庄社区,柏林镇大洼景区、李家石屋、东山神庙、狠虎崖、大楼、池家寨等重点村庄;
(2)四海山山区:分布于地方镇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两城庄、金圣堂;临涧镇山头村、和尚山、生胜庄;白彦镇里山蒋村、余家沟;平邑街道白龙泉;郑城镇油篓村、王家安子等重点村庄;
(3)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石渣分布区:分布于临涧、流峪、白彦、郑城、卞桥、铜石等镇的花岗石、石灰石、角闪岩、粘土等闭坑矿山的开采区、边坡弃土、废渣堆放区,由于边坡倾角大、临空面高,汛期降雨极易使边坡发生崩塌、泥石流、渣石流。
二、202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致灾因素活跃程度预测
1.降雨趋势预测。
降雨是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最主要的诱发因素。根据县气象部门预测,预计2025年降水较常年偏多1~2成,台风北上可能性较大,拉尼娜事件导致气候不确定性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灾害规模多为小型。预计雨季于6月底开始,8月下旬结束,较常年略偏早;全县汛期平均温度在25.5℃左右,接近常年。多单点暴雨天气,是一年中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时期。
2.人类工程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活动已成为诱发地质灾害的最活跃因素之一,我县近年来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工程活动有公路、工厂、城建的工程建设及矿山开采等。
(二)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2024年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和危害特征及2024年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预测,预测2025年我县地质灾害具有如下特征:
1.地质灾害类型。
地质灾害类型以采空地面塌陷、小型规模崩塌和滑坡为主,其次为岩溶塌陷灾害。
2.地质灾害防范期。
根据对以往矿山地面塌陷的调查,采空区塌陷全年任何时间均可发生,因此全年都应是采空区塌陷防范期;岩溶塌陷的发生受地下水开采的影响,在7-8月份雨季和4-6月份春夏之交多易发生。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地地质灾害多发生在7—8月份的主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及防治措施
(一)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
1.石膏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在保太镇、温水镇、卞桥镇、柏林镇,采空区面积约305万m2,受采空塌陷影响范围主要包括富饶庄、南孝义、前贯庄、万庄村、前后崖村、德埠庄村、潭上寨、东埠阴、卜家崖村、左庄村、东卞桥村以及粮所幼儿园、商铺等位置。
防治措施:(1)由保太镇、卞桥镇、温水镇、柏林镇政府封闭石膏矿采空区及影响区范围,在其周边设立围挡及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2)当地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及影响区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采空区或其影响区进行封闭;(3)及时搬迁受采空区威胁的人员及拆除受采空区影响的地表建筑物以安全避让;(4)加强采空塌陷区水位及断层水的巡查监测,做好防水、排水等工作;(5)进行工程建设和村庄规划编制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6)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仲村煤矿采空区。
该采空区分布于北仲村、新合庄、岐山庄、梅家沟、武岩庄、峡矸等村庄,现形成采空区234万m2。虽然所有煤矿已关闭,但遗留的采空区发生过多次塌陷,曾造成原岐山中学、中心校、武岩庄、梅家沟村80余间房屋开裂而成危房,并在中心校西侧农田产生过塌陷坑。
防治措施:(1)煤矿已全部闭坑,因各矿原采矿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准确确定采空区的位置和范围,属地政府及有关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加强对采空区地表的巡查和监测,做到群测群防,如出现异常,要立即对危险区进行封闭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2)教体、住建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及时拆除已开裂的危房;(3)今后如进行工程建设和村庄规划,必须先对项目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塌陷区专项勘查工作;(4)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对该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金矿采空区。
分布于铜石镇西皋村。
防治措施:(1)铜石镇政府及西皋村村委要封闭井口,在采空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严防人员进入;(2)指定监测值班人员加强监测,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闭坑露天矿山边坡、废渣弃土区
主要分布于临涧镇、白彦镇、郑城镇花岗石矿山及铜石镇、地方镇石灰石、粘土矿山,流峪镇、白彦镇、丰阳镇、仲村镇、武台镇角闪岩矿山,各矿经多年开采,尾矿堆积过高影响了地表水体流通,山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山坡上堆积了大量废石渣、弃土,汛期强降雨极易诱发滑坡和渣石流、泥石流,威胁山坡下的农田、植被和地形低洼处的居民安全。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组织将废石渣、弃土区垦植林木、草皮;(2)弃渣、弃土区下游设立警戒缓冲区,汛期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遇强降雨要发出警报,及时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3)对临空较高的采矿场进行削坡,对废石渣、弃土、尾矿堆积区加固好地基和坝堰,疏通地表水体流径通道;(4)搬迁弃渣、弃土区下游所威胁的民房进行安全避让。
(三)山地地质灾害易发区
1.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
卞桥镇田家寨村北:村北山顶有两块大石头堆叠,球形风化严重,且向坡外倾斜,坡面上乱石堆积,威胁山下村民安全;
郑城镇油篓村:村东山为一灰岩陡崖,高30-35米,风化裂隙及节理十分发育。危岩体向外突出,半悬于空中,下方即是民房,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除了上述2处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性最大的隐患点外,卞桥镇的田家寨、东庄社区,地方镇的王家庄、康家庄;铜石镇的两城庄,临涧镇的合源村、生胜庄;白彦镇的余家沟等村庄都背靠大山,山体陡峭,植被稀少,分布大量孤立岩体,发生岩石崩塌的可能性较大。
防治措施:由属地镇政府负责:(1)汛期前组织清理威胁群众的危岩体及不稳定滚石;(2)搬迁受威胁居民进行安全避让,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制度;(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区。
柏林镇唐家庄东山、明光寺林场等岩土边坡长期受雨水冲刷,造成山体不稳定,汛期强降雨极易发生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及村委组织人员对滑坡体削坡卸载;(2)对斜坡砌垒挡石墙或锚喷加固;(3)加强汛期巡查,做好监测记录。
3.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区。
位于柏林镇狠虎崖、池家寨阴家沟等村庄,这些村庄背靠山体,上游分布有大量松散堆积物,而村庄又都处在箕形低洼处,汛期强降雨易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防治措施:(1)由属地镇政府及村委组织村民加强对灾害易发点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将村民撤到安全地带,进行有效安全避让;(2)向受威胁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每户一卡;(3)加强宣传,做到群测群防。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镇、街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地勘支撑、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工作,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持续做好地质灾害“三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齐心协力做好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三定”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中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乡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排查、治理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治理工作;教育、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周边、公路、铁路沿线施工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排查、监测预警、治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演练、及时开展应急救援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排查并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及时处理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及尾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林业、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旅游民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合作地勘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资料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治理等工作。
(三)坚持群专结合,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完善“人防+技防”体系,落实“隐患点+风险区”双管控要求,全面构建县、镇、村、监测责任人“四级联防联控”责任体系,健全以村干部和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能力。不断巩固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管理、专业技术支撑、防治措施落实和规避灾害风险等能力。用好自动化监测网、发挥地勘队伍专业优势,动态掌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及时做好专业调查、应急处置,落实防范措施。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提升相关人员防灾责任意识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识灾避险能力,提高防治水平。
(四)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汛期地灾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引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处置期间,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上传下达,确保及时接收、核实、上报、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五)加强会商联动,全面提升地灾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水平。各镇、街道要继续深化与气象等部门合作,在已建成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的基础上,优化数据支撑,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精准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及时提供有效的预报预警信息。要保持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确保及时向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当地镇、街道、村、单位以及受威胁人民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提早采取防范措施。
(六)落实防治经费,加快推进地灾隐患点搬迁及治理。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巡查、值班、宣传、地灾防治知识培训、群测群防补助、搬迁避让和治理工程等。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作。前期项目未完成治理的要倒排工期,加快推进,确保在2025年汛期前全部完成;对已完成的项目要逐个核查造册、建立档案。对危险性较大、一时不能完成搬迁避让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要时采取预先临时避让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防灾意识。各镇、街和相关县直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扎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全国土地日等重要纪念日认真开展宣传活动,邀请相关专家开展科普教育,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板报标语、专栏、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地质灾害防范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力争做到点对点宣传、面对面宣传,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切实提高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五、预期效果
(一)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人民群众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和防治知识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积极踊跃,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社会意识全面提升。
(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进一步完善,重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有效治理,全县地质灾害明显减轻,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底实现减灾30%。
(三)有计划地搬迁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住户,基本消除部分地质灾害点的灾害隐患,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新隐患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通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除安全隐患,使地灾安全和生态环境有明显好转。
(五)新建城镇、居民点、公路及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均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大限度避免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
六、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地方镇九间棚崩塌。
(二)地方镇王家庄后山崩塌。
(三)保太镇万庄村石膏矿采空塌陷。
(四)卞桥镇石膏矿采空区塌陷。
(五)卞桥镇田家寨村东北崩塌。
(六)卞桥镇左庄石膏矿采空区塌陷。
(七)仲村镇梅家沟村采空塌陷。
(八)保太镇前崖村采空塌陷。
(九)柏林镇狠虎崖泥石流。
平政办字〔2025〕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县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壮大外贸企业
(一)实施外贸企业培育工程。挖掘企业进出口潜力,对较上年增加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外贸进出口优质企业”称号;重点推动国有企业与本土外贸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吸引数据回流,对较上年新增数据回流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并给予相应政策性支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二)壮大国有外贸企业实力。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加大外贸业务布局,拓展国际市场,突出国企在大宗商品进出口、重大项目海外承包等领域主力军作用。通过并购、合资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升产业层次。探索整合国有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鼓励国企多渠道、多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年进出口额过亿元的国有外贸主体或企业,给予政策性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三)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和招引力度,对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金融等综合服务,且被认定为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争取市级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平邑支局)
二、做强跨境电商主体
(一)支持建设使用公共海外仓。对企业通过自建、共建等方式建设的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费用,落实省市政策支持,对其当年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二)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平台。落实省市政策支持,对企业上线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维护、平台升级等费用给予支持,单个平台不超过5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线下支撑平台的仓储、运营维护、升级改造等给予支持,单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基础设施投入,优化网络通信、物流仓储等配套设施。搭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整合通关、物流、支付等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为跨境电商产业园争取省、市级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四)支持引进优质代理机构。在发挥我县城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引领作用的基础上,遴选引进综合实力雄厚、服务链条完善、专业性强的代理公司入驻平邑,或引导代理公司在平邑设立分公司,与我县国有外贸平台互为补充、相互支撑,共同为我县外贸企业提供优质代理服务,推动我县进出口贸易扩量提质。(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投促中心、各镇街、开发区)
三、加大“走出去、请进来”力度
(一)支持发展会展经济。筛选梳理与我县六大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全国性展会,联合各产业专班、投促中心到全国性展会开展招商推介活动,扩大会展经济的虹吸效应。结合我县六大传统产业优势,培育一批有平邑特色、与产业紧密结合的自主品牌,大力做好“会展+市场+产业”文章,释放会展经济活力。探索“会展+宣传”“会展+文旅”“会展+招商”融合发展路径,促进会展经济与旅游、城市宣传、招商等同频共振。(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产业专班、县投促中心、县文旅局、各镇街、开发区)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RCEP发展战略等机遇,参加省市组织的对接会、推介会等活动,助力企业走出去抓订单、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落实省市政策支持,对参加拓展海外市场、对接境外合作项目等出国(境)经贸活动的企业和商户,按照实际发生的国际往返机票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补助(每家限定2人);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和商户,给予每人每展不超过5000元的人员费用补助(每家限定2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三)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对本年度注册境外商标的企业,年内进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落实省市政策支持,按照实际支出的30%给予奖补,单个品牌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四)深化平邑-沙特龙城项目。依托沙特龙城项目平台,抢抓中国-沙特全面战略合作机遇,组织平邑支柱产业、特色产品展销活动,拓展中东市场。以沙特龙城平邑馆运营为契机,依托农创港独有的“1+3+海外运营”发展模式,制定正确营销策略,丰富展陈手段,保障产品质量,优化沟通交流,推动我县纺织手套、罐头食品、木业、建材、装备制造、金银花(医药)等产业筑巢海外。探索与沙特在能源、建材、手套、罐头、农业等领域产业对接,引导企业开展双向投资,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开发区)
四、完善外贸发展机制
(一)强化信贷支持。精准掌握外贸企业融资需求、融资难点、融资进度等,并与银行机构精准对接,引导银行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为我县融资困难的外贸企业制定差异化、特色化融资方案。用好“鲁贸贷”“齐鲁进口贷”,持续开展“市外贸供应链融资贷款业务”,采取“政府+银行+信保”的方式,以企业出口收汇情况核定授信总量、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作为贷款保障、以出口收汇资金和出口退税作为还款来源,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内的信贷融资支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金融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平邑支局)
(二)增强出口信用保险效能。落实省市政策支持,支持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信保保费支持比例不低于50%,其他市场支持比例不低于30%。(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强化政策宣传和办税辅导上不断发力,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税收政策;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确保全县重点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平邑支局)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外贸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普惠性政策,构建政府、职业教育、企业多方联动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平邑县德才职业中专加大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商务英语等外贸领域人才培育力度,推动临沂市科技信息学校与临沂大学、临沂职业学院等院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搭建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孵化平台。(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五)建立会商协商机制。建立由商务、财政、税务、发改、工信、资规、投促、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外经贸发展会商协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调度会议、专题会议、现场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凝聚外贸发展合力。(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资规局、县投促中心、县金融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平邑支局)
(六)建立长效考核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围绕外贸进出口额、外贸新业态发展、市场开拓、企业培育等关键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可量化的考核体系,全面反映外贸工作成效。将外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督促,形成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临政办字〔202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2025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2025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将政务公开与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相结合,与政务服务相结合,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执行和结果更加透明,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全方位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提质
(一)健全完善主动公开机制。持续完善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逐项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渠道、责任等要素,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形成较为完备的市县乡三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体系。探索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固化到现有业务流程,促进公开与业务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开展已公开信息管理规范化试点,探索制定已公开信息管理规范。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持续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适合基层特点的公开渠道,实现与村(居)务公开衔接协同。(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有效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全流程办理,完善配套制度,畅通受理渠道,制定答复文书模版,提升答复质量。强化服务理念,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提升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加强多级协同联动,实质解决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在申请受理、审核、答复、送达、归档等各环节,要明确具体责任及工作要求,着力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依申请公开联合会商,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复杂申请件的办理工作。推动申请较为集中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转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务实推进、规范升级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优化提升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件咨询答复等功能,积极开展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咨询等活动,实现公开与服务深度融合。探索推动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向大型商超、客运枢纽、旅游景区、综合医院等公共场所延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全流程加强政策制发和解读管理
(四)有序推进政策制定公众参与。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布和动态调整,提高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水平,完善意见征集、采纳、反馈等工作机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落实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持续完善政策文件库建设。在集中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增加历次修订文本,实现现行有效文件和历次修订文本的关联展示,全面展现历史沿革。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开展政府公报数字化转型试点,开通网络版政府公报订阅渠道,合理减少纸质版政府公报印发数量。依托政策文件库,统筹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实现各级政府公报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六)着力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坚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谋划、同步安排并同步录入政策文件库,做好关联展示。健全政策全周期解读工作机制,政策出台前,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文件同步开展草案解读,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提出意见建议;政策出台时,积极采用召开政策吹风会或者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专家学者解读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解读,传递政策内涵,精准释放政策信号;政策实施后,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起草部门要开展二次解读、跟踪解读。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政策咨询作用。按照“谁主管谁回应、谁处置谁回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务舆情回应处置主体责任,推动出台具体措施解决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立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公众政策评价机制,通过政府开放活动、征求意见、座谈交流等方式,围绕政策落实情况、效益满意度、可持续性等,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加强跟踪问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全环节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
(八)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信息发布精准化、解读回应高效化、信息管理精细化、公开平台智能化的新型政务公开模式,加快政务公开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融媒体中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业务咨询问答知识库。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政务数据分析和研判,精准把握企业群众需求,开发智能问答、精确查找、办事咨询等政策服务场景,以数字化赋能政务公开,辅助政府提高决策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九)优化升级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探索引入新技术,优化升级网站功能,不断提高用户体验。持续整治数字形式主义,深化政务新媒体“瘦身提质”,做大做强主账号,培育优质精品账号。强化日常监管和季度检查,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办理、重要信息转发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及时调整完善政府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有关栏目。建立健全已公开信息安全巡查机制,每季度集中清理一次不当公开的各类信息。探索建设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性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各领域信息跨层级统一查询和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快建设全市一体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建设市级依申请公开平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与全省一体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依申请公开事项全程网办、跟踪和监督。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平台功能,探索构建档案库和案例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供答复辅助和决策支持,确保依申请公开办理有据可查、有例可循。(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
四、全领域发挥政务公开功能作用
(十一)以公开促进政策落实。围绕实施提振消费行动,打造“乐购商城”消费品牌,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文旅消费、汽车消费、家居消费、养老消费、体育消费、消费环境等方面配套措施的宣传推广,及时公开落实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公积金贷款、城市更新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发布和解读,持续做好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信息公开,助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创业沂蒙”、社区微就业、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等行动宣传,分类归集发布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加大就业帮扶、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待遇等政策解读和信息推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信息公开。加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和养老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做好示范性社区养老机构建设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沂蒙四季—活力临沂”群众文化活动、第三届“沂河之夜”小戏小剧展巡演活动以及第十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第十四届中国沂河体育节等赛事活动信息,丰富群众文体生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以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规范发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优化用户体验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式、一站式公开。密切跟踪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动态调整情况做好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信息的更新发布。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公开,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政策措施。开展政府开放日、“我为营商环境建言献策”等活动,广泛听取各类经营主体、商(协)会、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十三)以公开强化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权责清单依法公开和动态更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开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规范招投标信息公开,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要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目录,加强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设。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集中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活动,形成规模效应。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方式,确定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和场次,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政府开放活动要通过现场参观、互动体验、政策解读、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升公众参与实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全要素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学习政务公开有关行政法规,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加强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鼓励“走出去”“请进来”,充分学习借鉴市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围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平台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专项工作,开展专题培训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强化工作引领。各级、各部门要聚焦政策解读、依申请公开、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政策专题应用场景建设等重点工作,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开展交流分享,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化政务公开品牌建设,丰富和延伸品牌内涵,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效。做强“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国家和省、市主流媒体平台宣传推广本地区、本领域政务公开亮点工作和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要对照本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印发
平政任字〔2025〕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卜凡欣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田付余同志任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董锡娉同志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巩元振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杨洪岩同志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陈浩同志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王路同志任县防震减灾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陈刚同志任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副场长,不再担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裴桂良同志任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管正秀同志任县人民医院院长,不再担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职务;
梁瑞国同志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任曙光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班乃强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东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振中同志任县土地应用保护调研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仲建、鲍克飞同志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绵保、巩相锋同志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芳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满艳艳同志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邱倩倩同志任县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海英、唐博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徐新鲁同志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吴文元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胡永柱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灌区管理站站长职务;
董浩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水事管理服务室主任职务;
巩晓乐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明同志不再担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李中民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职务;
杨其文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李德文同志不再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臣同志不再担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常开锋同志不再担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谢洪东同志不再担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张晰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赵吉杰同志不再担任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职务;
姬鸣宇同志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孙红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5〕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做好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健全和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25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沟通办理、调研办理、公开办理、现场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标*的为重点督办件,办理时,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面对面沟通,邀请代表深度参与办理工作,探索开展询问、专项调研等方式进行督办,确保取得实效。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决不能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7月10日前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7月20日前完成寄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意见的复文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各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在相关系统回复提案办理情况的,未上传电子版答复的,未寄送纸质答复的,视为未办结。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办理。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寄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上门督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附件:1.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2.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3.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4.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5.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6.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责任分解表
| 编号 | 建议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1 | 薛文慧 | 关于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2 | 邱欣欣 | 关于督促各小区物业做好严禁电动车楼内充电工作的建议 | 消防大队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 3 | 库婷婷,薛文慧、孙娇蕊等3名 | *关于规范全县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 |
| 4 | 胡仕亮 | *关于加快推进平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张现莉 | 关于优化整合公交车资源,开通城乡免费公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6 | 曾祥豹,许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管理维护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平邑街道 |
| 7 | 陈斌斌,王光耀等2名 | *关于切实推进居民普法宣传工作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陈桂苗 | 关于规范研学旅游健康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 |
| 9 | 从 瑜 | *关于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人社局 |
| 10 | 韩 梅 | 关于加强托幼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姜运生 | *关于提升我县水利设施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平邑街道、卞桥镇 |
| 12 | 金晓燕 | 关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3 | 孙维刚,陈桂苗、从 瑜、孙学义、孙冠军、孙相记等6名 | 关于疏通和拓展平邑街道教师晋级通道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平邑街道 |
| 14 | 孙学义 | 关于解决我县道路积水问题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5 | 吴小苗 | 关于提升改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质量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6 | 朱宁增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17 | 祝 宏 | 关于扩建浚东社区南沿街临时小型摊点场所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园林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8 | 曾祥豹 | 关于继续修建鲁南高铁蒙山站南侧省道241连接线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19 | 韩 梅,金 琳、吴小苗等3名 | 关于在主城区增设农贸市场,保障居民菜篮子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0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继续建设滨河北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21 | 孟现标,吴小苗等2名 | 关于新增宗圣路中段公交线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22 | 苏长春 | 关于增加我县石材行业活力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3 | 孙学义 | 关于平邑街道老旧小区住房危房改造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24 | 王连峰,王 芳、牛凤霞、牛锡东、孙学义、曾祥豹等6名 | 关于进行农村电线、网线合理规划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展和改革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电信公司 |
| 25 | 魏丕凯 | 关于降低涉及兴水河沿岸回迁小区公共区域电费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供电公司 |
| 26 | 周 雷,高怀珠、杨美存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 27 | 周 雷,张新芳、崔秀瑞等3名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管网支管网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 28 | 周 雷,乔 奇等2名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仲村镇 | |
| 29 | 周 雷,高怀珠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 30 | 周 雷,高怀珠、李士吉等3名 | 关于对岐山驻地到峡玕村基础道路进行修建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 31 | 王海桦,郭宗林等2名 | 关于建设边远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
| 32 | 胡海洋,杜艳艳等2名 | 关于鲁埠河武台至保太段河坝修缮的建议 | 水利局 | |
| 33 | 咸西峰,范 英等2名 | 关于在武台镇驻地集场路口安装红绿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武台镇 |
| 34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建设西王村桥梁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 35 | 冯 磊,常 军等2名 | *关于建设金银花实验学校北临休闲娱乐广场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6 | 王海桦,刘长建等2名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37 | 赵怀华,田大柱、刘琳、李君涛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北部山区村农业土地规划调整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保太镇 |
| 38 | 华 会,华 健、魏一锋、华德清等4名 | 关于对保太镇大夫宁水库灌溉渠翻建的建议 | 水利局 | |
| 39 | 徐凯华,张 珂、王立凤、刘军民等4名 | 关于继续提升保太镇万庄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太镇 |
| 40 | 盛 梅,孙学萍、吴晓英、丁健等4名 | 关于实施蒙西线保太段修复工程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保太镇 |
| 41 | 曾祥龙,刘积伟、李传登等3名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 42 | 康 健,时富云、杨 娜等3名 | *关于加大对防火能力提升投入力度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应急管理局 |
| 43 | 李传登,程娜娜、陈 苹等3名 | 关于优化康养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局 |
| 44 | 康 健,郭增安、卜凡亮等3名 | 关于金线河流域、大洼流域污水管道提升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柏林镇 |
| 45 | 康 健,杨向阳、华明梅等3名 | 关于优化农村宅基地管控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6 | 唐守强,公绪芳、马敬丽、颜景媛等4名 | 关于加大对镇村公办幼儿园改扩建支持力度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卞桥镇 |
| 47 | 唐守强,公绪芳、平士国、赵启福、刘 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加大农田水利设施水毁修复项目支持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
| 48 | 唐守强,公绪芳、平士国、赵启福、刘燕、马敬丽等6名 |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建议 |
水利局 | |
| 49 | 赵启福,王召兵、高铭泽、孙焕亮等4名 | *关于资红路、文泗路铺设沥青罩面和资兴路铺设沥青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财政局、卞桥镇 |
| 50 | 王召兵,刘 燕、马敬丽、孙焕亮、赵启福等5名 | 关于实施卞桥镇资邱片区驻地城镇提升的建议 | 卞桥镇 | 交通运输局 |
| 51 | 孟祥山 | *关于推动平邑罐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2 | 彭京考,魏 芳等2名 | 关于建设地方镇中心幼儿园,提升幼儿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地方镇 |
| 53 | 王路路,杨艳刚等2名 | 关于加快建设地方镇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议 | 地方镇 | |
| 54 | 王开兰,王立敏等2名 | *关于盘活启用地方镇中心敬老院的建议 | 地方镇 | |
| 55 | 陈凡莉,王少香等2名 | 关于建设九间棚—天宝片区乡村振兴旅游公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56 | 王开兰 | 关于资红路提质增效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地方镇、卞桥镇 |
| 57 | 周彦彦,于 瑞、吴英芳等3名 | 关于加强对企业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展和改革局 |
| 58 | 宋晓燕,魏运民、刘家呈等3名 | 关于设立绿色再生金属装备科技产业园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铜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9 | 王丽君,李 宏、吕 艳等3名 | 关于铜石镇四好公路修建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铜石镇 |
| 60 | 李得珍 | 关于提高农村幼儿园教育发展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61 | 闫 晗,刘 浩等2名 | 关于加大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 62 | 魏运民,李 正、曹庆明、巩胜建等4名 | *关于加快我县文化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 63 | 邵常军 | 关于加快滨河路道路修复的建议 | 水利局 | |
| 64 | 孙明亮,徐 斌、宋学东等3名 | 关于加强七里江河道水毁工程建设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 65 | 宋学东,李 锋等2名 | 关于将南林项目聚集区列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66 | 马俊强,薛玉梅、张 娇、刘兆宝等4名 | 关于拓展“激活蒙山”规划,推动温水镇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温水镇 |
| 67 | 孙二芝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规划,进一步保障农村用房需求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 |
| 68 | 李中文,陈 浩、李 东、陈敬刚等4名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9 | 赵吉伟,赵连廷、赵月萍、刘 艳等4名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 70 | 乔 红,郭凤远、朱运彩等3名 | 关于加强对幼儿园自聘幼师专业化培训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71 | 袁振国,绪广德、李广英、唐广金等4名 | 关于解决乡镇卫生院困境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财政局 |
| 72 | 杨自瑞,李京岳、吴 涛等3名 | 关于加强曾子山文旅开发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 73 | 邱 振,彭向银等2名 | 关于沂蒙道地药材市场(金银花物流港)数智化改造提升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
| 74 | 燕如成,彭蓉蓉等2名 | 关于支持郑城镇红色旅游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 75 | 曾现青,王加付、贾兆民等3名 | 关于高水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白彦镇 |
| 76 | 王士学,高启红、李忠海等3名 | 关于加大温凉河治理力度的建议 | 水利局 | 园林中心 |
| 77 | 崔 伟,刘志超、周广胜等3名 | *关于加强S319线白彦镇路段安全设施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公路中心、交通运输局、白彦镇 |
| 78 | 崔 伟,刘志超、曾现青等3名 | 关于探索文旅融合,加大太皇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白彦镇 |
| 79 | 崔 伟,贾兆民、王加付等3名 | 关于完善工业园区配套化设施建设,提升园区服务功能的建议 | 白彦镇 | 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0 | 乔志正,张 力、刘 慧等3名 | 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监管工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 |
| 81 | 刘 慧,尹海龙、张荣俊等3名 |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资金保障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
| 82 | 许文贵,张 力、张其英等3名 | 关于开展临涧河沿线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83 | 孙兆芹,张元启、武传英等3名 | 关于连通五龙湖环湖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84 | 周 静,李玉腾等2名 |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镇域经济发展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 85 | 韩文庆,段瑞明等2名 | 关于推动木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 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丰阳镇 |
| 86 | 张召海,赵 磊等2名 | 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丰阳镇 | |
| 87 | 姚均花,岳振兴等2名 | 关于扶持丰阳镇孙家岭片区文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丰阳镇 |
| 88 | 张召海,闫芳等2名 | 关于加快丰林路提升改造项目实施的建议 | 丰阳镇 | |
| 89 | 林 茜 | 关于减轻教师负担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90 | 能 丽,杨娜、刘慧、徐善英、许云雷、程艳、许丽、管芳、徐娟、何莉、袁振国等11名 | 关于基层乡镇卫生院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医疗保障局 |
备注:标*的为重点督办建议
附件2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责任分解表
| 编号 | 提案人 | 事 由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1 | 扈伟 | 关于进一步优化县镇消费品以旧换新渠道的建议 | 商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王方武 | 关于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协商及规范管理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供销社、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刘健 | 关于推动农业品牌化战略升级,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建议——以平邑金银花为例 | 农业农村局 | |
| 4 | 吴都金 | 关于宗圣路交通及城市面貌改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街道 |
| 5 | 廉伟 | 关于我县振兴乡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6 | 蒋传云 | 关于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发展和改革局、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 | 孙景宇 | 关于加强平邑县外贸建设的建议 | 商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人社局 |
| 8 | 肖利元 | 关于当前土地政策与未来中药材产业发展方向提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 | 郭瑞雪 | 关于进一步提升石材新动能双创园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丰阳镇、财政局 |
| 10 | 徐吉卫 | 关于“借助全市激活蒙山机遇,由蒙山向西延伸,打造连片发展区域”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仲村镇 |
| 11 | 高弘扬 | 关于促进预制菜小微产业园与乡村产业振兴融合发展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
| 12 | 王玉朋 | 关于学校作业问题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3 | 王玉朋 | 关于小学生学校用餐安全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王基业 | 关于在兴水河岸新建标准跑道和规范足球场的建议 | 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 | 蔺峰 | 关于唤醒武城建设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重要发祥地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郑城镇 |
| 16 | 王玉朋 | 关于加强小学生体育课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7 | 吴忠慧 | 关于做全县高品质民宿集群发展规划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 18 | 陈韬 |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学质量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
| 19 | 祝玉丽 | 关于改扩建宗圣广场的意见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财金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 |
| 20 | 陈稳 | 关于充分挖掘乡镇文旅资源,打造特色产业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2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和蒙阳实验小学两校之间东西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 23 | 金永 | 关于打通蒙阳实验中学北墙外道路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
| 24 | 米昕 | 加强乡村传统文化再建设,助力乡村多方位高效发展的提案 | 文化和旅游局 | 农业农村局 |
| 28 | 张金秀 | 关于以新质生产力为导向全面优化我县职业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 30 | 李超 | 关于推动中医药大健康传承发展的意见 | 卫生健康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
| 31 | 高弘扬 | 关于加强铜石镇吴王崮景区旅游道路建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文化和旅游局 |
| 32 | 岳立红 | 关于我县高中学生作息时间制度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 33 | 周建华 | 关于扩大高中招生比例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
| 34 | 吴忠慧 | 关于"蒙山老寿星"形象打造提升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
| 35 | 徐明 | 关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建标的建议 | 财政局 | 检验检测中心 |
| 36 | 蒋传云 | 关于解决流峪镇南申庄至北申庄桥梁重建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流峪镇 |
| 37 | 孟庆军 | 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开展矮小症调查及规范诊治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 38 | 刘玲 | 关于切实做好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39 | 刘玲 | 关于做好儿童保健,促进儿童健康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40 | 张军 | 关于对柏林镇道路修复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柏林镇 |
| 41 | 孙全宝 | 关于缓解兴水路平邑赛博中学交通拥堵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2 | 魏丕琛 | 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43 | 廉伟 | 关于加大我县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 水利局 | 教育和体育局 |
| 44 | 廉伟 | 关于加强我县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5 | 赵亮 | 关于对莲花山路西首(祥和家园北门至宜家经典北门)路段路两边改造提升的建议 | 园林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警大队、教育和体育局 |
| 46 | 孙艳 |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建议 | 教育和体育局 | 卫生健康局 |
| 47 | 梁瑞国 | 关于加强精神障碍供养人员医保经费保障和精神卫生经费拨付的建议 | 医疗保障局 | 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
| 48 | 唐静 | 关于优化与提升12345服务热线效能的建议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 49 | 陈涛 | 关于加强乙肝病人筛查,减少乙肝公共危害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 50 | 孙付礼 | 关于对西城菜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1 | 陈星 | 关于平邑县第五实验小学门口规划人行横道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
| 52 | 蒋传云 | 关于打造环五龙湖风情体验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
| 53 | 杨自民 | 关于平九路交通堵塞问题的建议 | 平邑街道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 |
| 54 | 侯玉峰 | 关于加快推进适老化电梯安装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5 | 侯玉峰 | 关于规范菜市场周边停车车位方便居民生活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6 | 郭瑞雪 | 关于丰阳镇丰山、香山防火通道改造提升的建议 | 林业发展中心 | 交通运输局、丰阳镇 |
| 57 | 梁克山等2人 | 关于在平邑县推行“网格+健康”服务模式的建议 | 卫生健康局 | |
| 59 | 侯玉峰 | 关于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议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
| 60 | 刘庆林 | 关于残疾人有工作也可领补助的建议 | 残联 | |
| 61 | 李涛等3人 | 关于亟需规范无牌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的建议 | 交警大队 | 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
| 62 | 孙伟等5人 | 关于加快平邑县第八实验学校周边城市化建设的提案 | 园林中心 | 教育和体育局 |
| 63 | 李超等2人 | 关于丰阳镇丰林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丰阳镇 |
| 64 | 李峰 | 关于“对岐山完小附近基础设施进行完善”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应急管理局 |
| 65 | 李芳 | 关于规范教师学生行为及家校共育的提案 | 教育和体育局 | 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
| 66 | 李京兰等2人 | 关于规范新老县城街道门牌标识的建议 | 公安局 | 民政局、平邑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7 | 李峰 | 关于“对仲村镇原岐山驻地到峡玕基础道路进行修建提升”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仲村镇 |
| 68 | 李京兰 | 关于加强我县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 民政局 | 卫生健康局 |
| 69 | 米昕等2人 | 关于加快县城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县域经济全面发展的提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平邑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0 | 张亚男 | 关于武台镇建设边缘薄弱乡镇道路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武台镇 |
| 71 | 杨涛 | 关于建设婚庆广场(佳和广场)的建议 | 文化和旅游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中心 |
| 72 | 扈伟 | 关于土地“非粮化”整治后尽快投入复耕复垦的建议 | 农业农村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3 | 彭庆栋 | 关于加强我县公园及路边垃圾桶管理的建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74 | 廉伟 | 关于我县乡村道路随意打场晒粮堆放秸秆治理的建议 | 交通运输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邑街道 |
| 75 | 侯玉峰 | 关于加强水环境监管,维护水质安全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 | 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6 | 梁广勤 | 关于建材行业在绿色低碳发展中对经济社会的建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7 | 徐吉卫 | 关于“对仲村镇跃鱼沟以及镇驻地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的建议 | 水利局 |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仲村镇 |
| 78 | 刘庆林 | 关于合理的退林还耕保护水土流失的提案 | 林业发展中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9 | 刘庆林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力项目-打造生态家庭农场的提案 | 农业农村局 | |
| 80 | 徐 艳 | 关于“对仲村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的建议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态环境局、仲村镇 |
附件3
答复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单 位 文 件 头
平XX字〔2025〕 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答复委员提案的复文格式
单 位 文 件 头
平XX字〔2025〕号 签发人:XXX
办理结果:A(B\C)
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XXX(等)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公章)
2025年 月 日
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公室
注: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要逐个落款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
县人大十九届四次会议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号 |
建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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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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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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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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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代表签名”、“建议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代表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代表分别征求意见。 |
||||||
附件6
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 |
提案内容 |
||||||
承办单位 |
面商人员及职务 |
面商时间 |
|||||
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 |
(请在下面对应的□内打“√”)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2、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 □ ②不满意 □ 不满意的原因: 3、有何进一步的意见和要求: |
||||||
委员签名 |
|||||||
备注 |
1.此意见表一式两份,“委员签名”、“提案办理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委员本人填写,并由主办单位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县政协提案委(联系电话4990189)。 2.要对联名提建议的委员分别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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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5〕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26号)和关于加强“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工作任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种生态功能类型。我县属于水土保持型生态功能区,评价内容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监管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资金专门用于县域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根据上级要求,2025年我县县域生态自查报告务必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评价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的相关环境指标数据,认真按照《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见附件2)要求,及时组织填报。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监测数据报送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汇总上季度环境监测数据,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阶段:完成自查报告
11月27日前,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工作组汇总并编制《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自查报告》和资料汇编,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县政府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确保数据准确。各部门要按照指标解释核算数据,对上报数据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作出说明,对上报的评价数据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数据采集、材料报送、现场核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如实反映我县生态环境状况,确保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资金支付力度。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以本方案实施为契机,保持生态环境高压监管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推诿扯皮、工作敷衍、监管缺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各生态改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附件:1.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
附件1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尹传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姚 冬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苏文杰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成 员:陈金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永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如冰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仇广庆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李宗泽 县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局长
张 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先胜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
姚 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毛百华 县水土保持中心主任
张 磊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魏 凯 县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姚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
一、指标数据证明材料
序号 |
指 标 |
责任单位 |
1 |
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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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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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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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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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利局 |
7 |
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土保持中心 |
8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住建局 |
9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综合执法局 |
10 |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
县财政局 |
11 |
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统计局 |
12 |
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13 |
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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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 |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15 |
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统计局、县发改局 |
二、单项管理指标
1.生态保护修复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评分依据: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1.2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表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
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评分依据:①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②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1.3我县不涉及该项指标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水土保持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5分。根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最高5分。
评分依据: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2.环境污染防治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情况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计分方法:5分。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最终得分:①+②。
计分依据: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②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分。
2.2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
指标解释: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变化状况,综合体现县域污染治理成效;主要污染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计分方法:10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
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3分。
评分依据:①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评分方法:7分
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2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1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3.绿色协调发展
3.1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7分。
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
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
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1×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评分依据: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3.2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评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评分依据: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4.城乡人居环境
4.1农村环境整治情况、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综合执法局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或该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
评分依据:①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②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4.2污水收集处理情况
4.2.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总排放量的比例;污水管网覆盖率是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4.2.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情况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4.2.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4.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表、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②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4.4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按季度监测,4次/年;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次/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2)“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三、综合管理指标
(一)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简要概述
指标解释:简要概述评价年在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生态保护成效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等。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土保持中心、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指标解释: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相关数据(原则填报评价年,若评价年数据未出,填报上年度数据)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水土保持中心、县委社工部
(三)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
指标解释:填报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原则填报评价年,若评价年数据未出,填报上年度数据)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平政办字〔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3〕4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地县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发展中心、唐村水库管委会、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接收准备;通知有关镇街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镇街按照上级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及镇街组织、协调和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铁路、广电、体育、气象、水文、林业、渔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镇街接到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 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每日15时之前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市应急局。
4.1.8 对于干旱灾害,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 县政府、镇街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年底,镇街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委宣传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储备局支援。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淹没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急救援队、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镇街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会同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县地震监测中心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镇街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平邑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提升。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镇街通报,所涉及镇街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二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受灾地区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区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街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镇街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2.3 根据镇街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于每年10月底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县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镇街组织接收、调拨和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
6.3.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镇街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局收到镇街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县政府、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县政府、镇街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县政府、镇街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县政府、镇街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7.1.6 县政府、镇街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受灾地区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政府、镇街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镇街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工信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县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 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需要,受灾地区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镇街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政府、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煤、电、油、气等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及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县政府、镇街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政府、镇街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镇街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 县政府、各镇街、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应急抢险队伍、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水文、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级、镇街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4 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 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 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 宣传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及以上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政任字〔20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李振华同志挂职任平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时间1年);
杨光同志挂职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时间1年);
石秋荣同志不再担任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4〕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标定地价更新工作,我县完成了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工作,该成果广泛征求了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听证。2024年4月12日通过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22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标定地价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商住混合、工业用途,分别确定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的土地权利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平政发〔2022〕2号)文件中标定地价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平邑县城区标定地价成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
附件
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成果
一、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范围
以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范围为主,包含经济开发区,总面积53.6809平方公里(其中,商服用地公示范围11.2648平方公里,住宅用地公示范围11.5509平方公里,商住混合用地公示范围15.6305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公示范围15.2347平方公里)。
二、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内涵
(一)估价期日:2022年1月1日。
(二)权利特征:完整的土地权利价格,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现状:按证载或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依据。
(四)土地用途:证载或经批准的合法用途。
(五)容积率:合法现状容积率或规划容积率(地上)。
(六)使用年期的设定:出让土地设定为商业用途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七)价格表现形式:
对于容积率高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
对于容积率低于或等于1.0的商业、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布局的居住用地时以及其他用途土地价格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
(八)价格类型:正常市场价格。
(九)市场假设:市场特征为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
(十)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三、标定地价内涵更新表
项目 |
内涵 |
||
商服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4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7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工矿仓储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现状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50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商住混合用地 |
土地开发程度 |
现状 |
现状开发程度 |
设定 |
现状开发程度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
||
容积率 |
现状 |
现状容积率 |
|
设定 |
|||
价格类型 |
现状 |
地面价及平均楼面地价 |
|
设定 |
|||
使用年期 |
现状 |
对应用途剩余使用年期 |
|
设定 |
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
||
估价期日 |
现状 |
2022年1月1日 |
|
设定 |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公示信息表
| 序号 | 标准宗地编码 | 位置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面积 |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设定使用年期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商业楼面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标定地价 | 商住综合用地住宅楼面地价 | 标定地价 | 楼面地价 |
| 1 | 371326G6100101 | 银花路以南,建设路以东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60000.7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42 | / |
| 2 | 371326G6100201 | 东城项目聚集区,平泰路以北,泰山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9647.0 | 1.0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7 | / |
| 3 | 371326G6100301 | 石材城片区,舜帝路以西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152714.0 | 1.2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8 | / |
| 4 | 371326G6100401 | 平邑街道石崮庄村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27081.0 | 1.1 | 五通一平 | 50.0 | / | / | / | / | 305 | / |
| 5 | 371326S5400701 | 东阳路以南,祊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方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51181.7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096 | 731 |
| 6 | 371326S5400901 | 石材城,舜帝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6054.3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944 | 472 |
| 7 | 371326S5400601 | 石都大道以北,仲子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996.8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13 | 906 |
| 8 | 371326S5400501 | 舜帝路以东,银花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31606.1 | 2.0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868 | 934 |
| 9 | 371326S5400301 | 浚东路以南,温凉河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1686.5 | 2.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2449 | 1113 |
| 10 | 371326S5400801 | 东部颛臾一村,浚河路以北 | 商服用地 | 出让 | 4656.9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885 | 590 |
| 11 | 371326S5400401 | 银花路以南,金邑首府以北,同承检测线以东,天泰种业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24333.4 | 1.5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501 | 1001 |
| 12 | 371326S5400101 | 北苑居委道路以南,浚河北路以北,北苑居委沿街楼以东,北苑居委土地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6117.9 | 3.2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3853 | 1204 |
| 13 | 371326S5200201 | 城区东部,滨河东路以西 | 商服用地 | 出让 | 12462.6 | 1.4 | 七通一平 | 40.0 | / | / | / | / | 1632 | 1165 |
| 14 | 371326H0000501 | 城莲花山路以南,财源路以东 | 商住(40%、60%) | 出让 | 20674.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15693 | 5812 | 8020 | 2970 | 11088 | 4107 |
| 15 | 371326H0001001 | 大南泉社区,银花路以北 | 商住(29%、71%) | 出让 | 40161.3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691 | 2769 | 6515 | 2413 | 6533 | 2539 |
| 16 | 371326H0000801 | 银花路以南平安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40%、60%) | 出让 | 44063.4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6853 | 2636 | 7098 | 2730 | 6996 | 2691 |
| 17 | 371326H0000301 | 温凉河路以南,平吉路以北,红山路以东,丰山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43807.6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248 | 2385 | 6441 | 2928 | 6199 | 2818 |
| 18 | 371326H0000701 | 银花路以南,金花路以北,板桥路以东,汉阙路以西, | 商住(20%、80%) | 出让 | 58492.0 | 2.2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5076 | 2307 | 4605 | 2093 | 4697 | 2135 |
| 19 | 371326H0000201 | 兴水路以北,孝德路以西 | 商住(25%、75%) | 出让 | 21553.6 | 1.4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3541 | 2529 | 3519 | 2514 | 3524 | 2517 |
| 20 | 371326H0000601 | 莲花山东路以东 | 商住(15%、85%) | 出让 | 13473.0 | 2.6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4300 | 1720 | 3929 | 1572 | 3982 | 1810 |
| 21 | 371326H0000401 | 浚河路以北,文化路以东 | 商住(50%、50%) | 出让 | 19582.6 | 3.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9712 | 2625 | 7718 | 2086 | 8712 | 2355 |
| 22 | 371326H0000101 | 万平线与新枣路交叉口 | 商住(20%、80%) | 出让 | 31310.6 | 2.7 | 七通一平 | 商服40,;住宅70 | 7117 | 2636 | 6515 | 2413 | 6634 | 2457 |
| 23 | 371326Z7100101 | 淮河路以北,宗圣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1882.3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9 | 2552 |
| 24 | 371326Z7100301 | 温凉河路以北,仲子路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1802.2 | 2.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5942 | 2377 |
| 25 | 371326Z7100401 | 莲花山路以北,天宇博物馆以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8567.2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384 | 2256 |
| 26 | 371326Z7100501 | 金花路以北齐鲁医院西 | 住宅用地 | 出让 | 27664.7 | 1.8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824 | 2124 |
| 27 | 371326Z7100201 | 黄金路以北,香山路以东 | 住宅用地 | 出让 | 38269.5 | 2.0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4922 | 2461 |
| 28 | 371326Z7100601 | 明德路以东,平成路以南 | 住宅用地 | 出让 | 48358.8 | 1.5 | 七通一平 | 70.0 | / | / | / | / | 3032 | 2021 |
| 填表说明:表中填写单位分别为:面积,平方米;标定地价,元/平方米 | ||||||||||||||
四、平邑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图
平政发〔2024〕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75号)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我县完成了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现将更新成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定级范围内,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期条件下的各级别范围土地平均价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2.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3.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4.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
5.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一级、二级地“六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燃气、通讯和土地平整);三级、四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通讯和土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1.5,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2
平邑县城区基准地价成果表
|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一)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二) |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 一级 | 2134 | 142 | 2123 | 142 | 406 | 27 | 660 | 44 | 378 | 25 |
| 二级 | 1665 | 111 | 1592 | 106 | 325 | 22 | 525 | 35 | 300 | 20 |
| 三级 | 1165 | 78 | 870 | 58 | 247 | 16 | 423 | 28 | 225 | 15 |
| 四级 | 734 | 49 | / | / | / | / | 300 | 20 | / | / |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项目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项目用地。
附件3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
1、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五类。
2、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四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界定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0年。
4、标准容积率
标准容积率界定为商服用地1.3,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1.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1.0。
5、土地价格的完整性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6、估价基准日
本次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7、土地还原利率
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工业用地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5%。
附件4
平邑县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表
| 乡镇名称 | 级别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元/㎡ | 万元/亩 | ||
| 仲村镇、保太镇、卞桥镇、地方镇、铜石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245 | 16 |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20 | 15 | |
| 流峪镇、白彦镇、武台镇、临涧镇、丰阳镇、郑城镇 | 一级地 | 490 | 33 | 530 | 35 | 220 | 15 |
| 二级地 | 400 | 27 | 430 | 29 | 200 | 13 | |
| 温水镇 | 一级地 | 550 | 37 | 580 | 39 | 300 | 20 |
| 二级地 | 460 | 31 | 490 | 33 | 240 | 16 | |
| 柏林镇 | 一级地 | 610 | 41 | 610 | 41 | 300 | 20 |
| 二级地 | 530 | 35 | 530 | 35 | 240 | 16 | |
| 蒙山旅游区 | 一级地 | 800 | 53 | 800 | 53 | / | / |
| 二级地 | 725 | 48 | 730 | 49 | / | / | |
附件5
平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平政办字〔2024〕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20〕41号)同时停止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气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和国网平邑县供电公司等。
(二)机构职责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发布我县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及时解除和调整我县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本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排污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严格审核,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至少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采取禁限行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采取禁限行措施。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令,可在县城区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调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一)组织保障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发布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按照各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消息。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附件: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平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责分工 |
| 1 | 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2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协调县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3 | 县委网信办 |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4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5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6 | 县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7 | 县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8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工信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0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交警大队、住建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县乡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2 | 县公路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3 | 县卫健局 | 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4 | 县体育发展中心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5 | 县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6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 17 | 国网平邑供电公司 |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平政发〔2024〕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县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以及政府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评估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
(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六)向社会公布。
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经“三统一”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十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建议应当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请制定机关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起草单位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六条专家可以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四)出台时机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等具体问题的,可以按程序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程序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三十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再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审核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合法性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四)评估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六)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交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研究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
第三十四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审核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研究;
(二)要求起草单位当面说明情况;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合法的意见;
(二)应当事先请示同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并由主办机关进行“三统一”。
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PY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四十二条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有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可以通过网站专栏统一公布。
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为1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六章 备案
第四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
第四十九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政府办公室、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七章 实施后评估与清理
第五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机制。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首次评估应当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完成。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承担。
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由制定机关负责;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备案。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一般不再继续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对拟继续执行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再标注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修改个别文字表述或者管理部门名称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的,可以公布修改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规范性文件以公布修改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同时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重新登记、编号、备案。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做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六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需要进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清理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实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实施(起草)单位具体承担。
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确认继续有效。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九条内容的;
(三)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五)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五)阶段性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六十六条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等予以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十条制定机关发现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工作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制发规范性文件而未制发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
第七十三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平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 共173条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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