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2022 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2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县4.29万名35-64 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部分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争取各级救助资金,救助低收入“两癌”妇女100人。(牵头单位:县妇联、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
二、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开具运动健康处方,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三、建设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示范社区,推进社区家长学校规范化建设。打造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示范社区,组建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伍,提供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妇女儿童综合素养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等服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责任单位:县妇联)
四、实施政府购买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各镇(街道)大力发展儿童关爱类服务组织,加大向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购买儿童关爱服务力度,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更多监护指导、精神关怀、心理慰藉和资源链接等服务支持。(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设希望小屋60处。针对无独立居住和学习环境的8 至 14 岁困境儿童,通过装修原有房屋,为孩子规划、设计、建造一间“希望小屋”,配备必要家具用品,改善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小屋建成后,配套志愿者跟踪帮扶,向孩子持续提供关心关爱服务,帮助孩子从“小屋焕新”到“精神焕彩”的转变。(责任单位:团县委)
六、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持续推进“沂蒙关爱行动”,继续开展“爱心助学 圆梦行动”救助、友芳公益基金会百万图书捐赠、送西部大学生回家过年等活动。深化孤困儿童志愿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资源力量,形成整体合力,重点解决“问题儿童”“精神疾病患者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帮扶等问题。强化县手牵手孤困儿童心理辅导志愿服务团组织建设,加强志愿者培训,着力提升志愿服务精准化、专业化、常态化、便利化水平,提升孤困儿童志愿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县关工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慈善总会)
七、康复救助残疾儿童415人。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集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415名,为接受康复的视力、智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八、严打拐卖儿童犯罪,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侦破拐卖儿童案件、缉捕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查找失踪被拐儿童,努力让更多离散家庭实现团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好与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十、实施“书香平邑”建设项目。年内在景区景点建造2个示范性旅游书吧;培育20个示范农家书屋;进一步加大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在图书馆开设亲子阅读专区。通过开展“读书朗诵大赛” “亲子阅读”“创建书香家庭”等活动,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舒适便捷的阅读环境和丰盛的思想文化盛宴,培养妇女儿童阅读习惯,切实提升妇女儿童整体文化素养。(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牵头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平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树立“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加快动能转换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县对2021年度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布给你们,请根据评价结果,做好分类施策。
附件:1.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2.2021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附件2
2021年度规下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
平政办发〔2022〕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推动高技能人才强市建设,根据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8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邑县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平邑县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采用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每次人数不超过10名,管理期为3年。
第五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本县各类企业行业中,获得县区、县各行业、县直企业或中央、鲁驻平邑单位首席技师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取得行业内公 认的业绩,且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推荐人选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符合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发明、创新成果或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创造出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三)具备高超技艺、绝招绝技并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 为人才培养和技能传承做出突出贡献;
(四)职业技能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 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 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县外引进并与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对于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传统工艺的手造从业者进行适当倾 斜。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审确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属企业及中央、省驻平邑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行业、企业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平邑县首席技师申报书;
2.1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推荐人选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推荐人选突出贡献、技能技艺以及先进操作法等佐证材 料。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和标 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平邑县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拨付一次。新选拔的平邑县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平邑县首席技师纳入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库,县里适时组织新选拔产生的平邑县首席技师参加集中培训,适时组织部分平邑县首席技师参加县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平邑县首席技师可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平邑县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平邑县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平邑县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平邑县首席技师在企业发展、生产管理、技术革新、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平邑县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可采取为平邑县首席技师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为平邑县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提供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重视平邑县首席技师的能力提 升,有计划地安排平邑县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 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平邑县首席技师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及时协调 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平邑县首席技师的先 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 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为平邑县首席技师建立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首席技师资格,并停发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平邑县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平邑县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平邑县首席 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平邑县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0月28日。2019年8月8日印发的《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平政办发〔2022〕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推动高技能人才强市建设,根据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临人社字〔2022〕8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邑县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采用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每次人数不超过10名,管理期为3年。
第五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本县各类企业行业中,获得县区、县各行业、县直企业或中央、鲁驻平邑单位首席技师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取得行业内公认的业绩,且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推荐人选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符合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发明、创新成果或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创造出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具备高超技艺、绝招绝技并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和技能传承做出突出贡献;
(四)职业技能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县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对于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传统工艺的手造从业者进行适当倾斜。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审确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属企业及中央、省驻平邑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行业、企业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平邑县首席技师申报书;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推荐人选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推荐人选突出贡献、技能技艺以及先进操作法等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平邑县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拨付一次。新选拔的平邑县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纳入平邑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适时组织新选拔产生的平邑县首席技师参加集中培训,适时组织部分平邑县首席技师参加县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平邑县首席技师可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平邑县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平邑县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平邑县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平邑县首席技师在企业发展、生产管理、技术革新、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平邑县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可采取为平邑县首席技师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为平邑县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提供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重视平邑县首席技师的能力提升,有计划地安排平邑县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平邑县首席技师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平邑县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为平邑县首席技师建立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首席技师资格,并停发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平邑县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平邑县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平邑县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平邑县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2019年8月8日印发的《平邑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平政复字〔2022〕38号
铜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金峪村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呈〔2022〕7号)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铜石镇金峪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平政复字〔2022〕37号
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城东片区B-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平规字〔2022〕57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邑县城东片区B-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控规要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突出地块规划管控的适用性、灵活性和精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控制要求。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原则,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按照片区控规确定的“两轴、一核、双区”的空间布局结构,有序实施规划建设,打造以生物科技智造、建材加工及机械加工为主的宜业产业片区。
三、加快编制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真谋划中心城区的发展和保护空间,将批复的片区控规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控规批复后,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临沂市市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审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根据本批复意见及时将控规成果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平政办字〔202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应急响应
3.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3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应急保障
4.1地震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4.2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4.3资金与装备物资
4.4应急救援队伍
4.5应急避难场所
4.6技术系统
4.7科技支撑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5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强有感地震应急
5.2矿震速报与处置
5.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5.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5.5邻市地震应急
6附则
6.1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监督检查
6.4预案解释
6.5实施时间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政府领导、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台台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武警平邑中队、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地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临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和协助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协调县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地震台副台长兼任;成员由县人武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全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地震、武警、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人防、气象、通信、矿山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Ⅳ级以上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立即转为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第一时间摸清灾情、第一时间上报县防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先行开展自救互救,积极组织抗震救灾,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以下简称三个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县级以上防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台立即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建议。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做到“三个第一时间”,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1.3 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市或省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县人武部立即组织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受灾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转移和安置灾民。
县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镇(街道)要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县人防保障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临沂车务段平邑火车站、鲁南高铁蒙山站负责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县公安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平邑供电公司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配合市地震台及市地震监测中心站组织好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运行、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县水利局、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矿山塌陷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平邑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外事办、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上报市委外办。
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外事办、县融媒体中心,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县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或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道)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道)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提出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台立即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应迅速采取必要先期处置措施,做到“三个第一时间”,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县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县防震救灾指挥部,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2.3 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现场抗震救灾行动。在省、市地震现场指导组到达现场后,在省、市地震现场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请求省、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县人武部立即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转移和安置灾民。
县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镇(街道)应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人防保障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临沂车务段平邑火车站、鲁南高铁蒙山站等部门(单位)负责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县公安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平邑供电公司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负责配合市地震台及市地震监测中心站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运行、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县水利局、唐村水库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矿山塌陷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平邑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外事办、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上报市委外办。
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外事办、县融媒体中心,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县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或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市地震台、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道)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道)应急
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受灾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地震现场指导组、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县地震现场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提出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台立即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县政府同意后,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支援受灾镇(街道)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报。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3.3.3 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派遣县地震现场工作队。在由省、市派出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在省、市应急工作队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视情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4)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动与市有关部门对接,做好对口支援准备。
(5)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视情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县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受灾镇(街道)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指导意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体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临沂车务段平邑站、鲁南高铁蒙山站等部门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平邑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负责配合市地震台做好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平邑中队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0)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市地震台、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道)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3.5 镇(街道)应急
地震灾情发生后,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受灾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配合省地震现场指导组、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县地震现场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和抗震救灾工作。
3.3.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县地震台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全县地震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科技局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测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宣传、应急、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市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县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县地震台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县政府启动全县地震应急响应。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启动地震应急响应,迅速启动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时掌握舆情,防范谣传滋生蔓延。
当矿区发生有感矿震、震级M≥1.5级的矿震时,县地震台迅速将矿震信息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等相关单位。当矿区发生 M≥2.0级矿震时,还应首先将矿震信息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台。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根据职责分工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关于处理地震谣传、误传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台、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与我县相邻的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台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6.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援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1.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根据需要可请求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1.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 ||
| 人员死亡(含失踪)N (单位:人) | 紧急安置人员 | 地震烈度 |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含)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重 大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含) | Ⅶ~Ⅷ | 6.0级≤M<7.0级 | Ⅱ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较大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级≤M<6.0级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一般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级≤M<5.0级 | Ⅳ级响应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地震台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邑县地震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3〕62号)同时废止。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杨其文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职务;
唐聚军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 勇同志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赵江山同志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不再担任县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局长(大队长)职务;
陈运龙同志任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局长(大队长);
吴昌华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周 飞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管庆伟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
平政办发〔2022〕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和《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平发〔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体局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体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体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体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县教体局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提出,由县教体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体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7日实施的《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平政办发〔2022〕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和《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平发〔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体局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体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体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体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县教体局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提出,由县教体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体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7日实施的《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平政字〔202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
王玉东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
高 强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统计、林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大数据、政务公开、市民服务热线、政府职能转变、电业、重点项目建设、粮食和物资储备、消防、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王玉东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地震台、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各民主党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张晓华同志负责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医疗保障、新闻出版、档案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县档案馆、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计生协会、县新华书店、县广电网络公司。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顾召萍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电子商务)、金融、双招双引、民营经济、通信、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县贸促会、县盐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平邑办事处、中国石化平邑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平邑办事处,驻平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机构。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郭 鹏同志负责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乡村振兴、供销、畜牧、生态环境、气象、减轻农民负担、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联社、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土保持中心、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
联系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气象局。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王法强同志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司法、退役军人、信访、交警、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军民关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交警支队平邑大队。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张东升同志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房产管理、公路、园林绿化、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铁路、邮政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高强同志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
分管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保障中心。
联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平邑县中心、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县邮政公司。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李 腾同志负责检验检测、残疾人事业、烟草、保密、外事、打私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高强同志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顾召萍同志分管双招双引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检验检测中心、外事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县残联、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负责分管单位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双招双引和廉政建设工作。
刘金文同志协助郭鹏同志负责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工作。
刘 涛同志协助高强同志负责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城乡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复字〔2022〕34号
柏林镇人民政府、流峪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批复柏林镇蒙阳峪村、流峪镇新晟村村庄规划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柏林镇蒙阳峪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流峪镇新晟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平政发〔2022〕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阳名师名校长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平政办字〔2019〕4号)要求,通过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评审、结果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确定付常青等20人为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校长,尹亚利等30人为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师。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实施名师名校长培育工程是推动“教育兴县”战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入选的蒙阳名师名校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持续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切实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希望各单位要持续重视名师名校长培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使用、考核,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发展提供平台,督促他们为建设高质量教师队伍再立新功,为推动我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平邑县2021度年蒙阳名校长名单
2.平邑县2021年度蒙阳名师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平政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县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构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认领好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形成《县行政许可清单》,由县政府公开发布。
(二)制定完善实施规范。10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办事指南。11 月底前,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事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和“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行政收费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变相许可清查、纠正、整治,确保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才可从事特定活动。
(三)坚决守牢监管底线。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要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事项,要动态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确保审批监管紧密衔接。对承接上级下放或委托实施的事项,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机关要认真研究相关事项业务,确保放得下、用得顺、管得好。对取消或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县级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问效。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平邑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2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 4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5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县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 7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8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2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 22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 23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2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2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 28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2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3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34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35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38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 39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1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43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44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 45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46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47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4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 49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1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5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5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4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部分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5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5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5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5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5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 63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4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6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7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 7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7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7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5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7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7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0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1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4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8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9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9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9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9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 9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9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98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9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6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0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0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1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7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1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 1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12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 126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2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2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29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1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3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3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3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13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 1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4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1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4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植物检疫条例》《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4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植物检疫条例》《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现同权”改革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8号) |
| 14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 15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15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5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8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5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 160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6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6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6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16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6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 1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28号修正) |
| 17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7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7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8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8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权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发〔2018〕18号) |
| 18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8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8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8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19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9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 19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5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9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19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6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09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11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2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13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21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 2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 2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1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关于做好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委托实施)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临应急发〔2021〕56号) |
| 218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21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 220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1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2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22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2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29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3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3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 23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40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 2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2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 24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2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 2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4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
| 249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251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2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关于公布平邑县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8号) |
| 25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55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6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7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8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9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0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1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2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63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4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65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6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7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8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69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2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27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7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27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
| 2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平政办字〔202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临政办字〔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要求,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到2022年底全县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依托全民参保数据库,以2021年全县97.8万参保人口为参考,核准应参保人数,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全面掌握未参保人员年龄、性别、职业及未参保原因,分类建立台账,做好精准扩面参保计划。
(二)分类施策,精准扩面。
1.持续推动职工参保扩面。将2021年参保2022年未参保的职工、新注册企业单位职工为重点,上门核实在职职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等医保政策,动员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保,确保职工应保尽保、全员参保。
2.持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将本辖区内劳务派遣人员、电商、快递等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群体,以及餐饮、住宿、文娱等行业就业群体为重点,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实地入户,注重从投入与产出、安全与保障等方面宣传医保政策的优势,动员其主动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已参加职工医保但长期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等方式解释政策、动员续缴。缴纳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其意愿及时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帮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3.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参保扩面。将未参保城乡居民为重点,依托乡镇(街道,下同)各社区和村委,逐一联系,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对难以联系的,要通过电话找人、以房找人、以人找人的方式,确保联系到人,宣传动员及时参保。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优势,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4.持续推动在校学生参保扩面。对未参保的学生群体、家长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学生群体应保尽保。
5.持续推动新生儿群体参保扩面。印制新生儿参保缴费宣传材料,督促有接生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家长一对一发放宣传单,新生儿家属可就近由该机构医保服务点代为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对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应上门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不漏一人。
6.持续推动生活困难群体参保扩面。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政策原因不再享受贫困人口财政代缴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由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动员参保,杜绝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1.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广播、网格管理等渠道,开展医保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四进”活动,做到线上宣传“点对点”、线下动员“面对面”。针对未参保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讲清医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医保政策,讲清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讲清未参保可能导致因病致贫、生活质量下降等严重危害,动员群众依法参保、自愿主动参保,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
2.畅通参保登记渠道。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对未参保职工,依托用人单位网厅开通线上增员申请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网上缴费;对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专柜,优先办理参保登记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便民窗口,提供预约办理、节假日办理、帮办代办等系列服务;对城乡居民不设户口和地域限制,只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中一种证件,即可到常住地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对在校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参保单位,加强宣传动员,可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信息,上报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医保经办窗口录入参保系统。
3.拓展参保缴费方式。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在银行、服务大厅参保缴费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多样化网上缴费服务,对未缴费人员进行跟踪催缴,现场指导参保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沂医保APP、爱山东APP等进行缴纳。
4.实施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8月1日-10日)。加大对参保扩面工作的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开展数据比对,分辖区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做好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底)。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政策寻人”活动。对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企业或单位,讲清法律规定和参保政策,督促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和义务;对未参保群众,要走村入户、走访到人,讲清参保权益和参保政策,动员个人积极参保,力争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三)验收达标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乡镇要对参保扩面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保扩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乡镇,将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要将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全民参保实施方案,将参保任务细化到村居(社区),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有计划推进、分类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农业农村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群体的参保扩面工作;教育部门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填写参保登记相关信息;卫健部门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宣传动员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医保收缴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保费用拨付工作;大数据部门配合筛查未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医保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计划,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三)加强督导通报。各乡镇要根据本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快速高效地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县里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镇街,现场督导参保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参保率低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附件:各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附件
各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 共321条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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