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18〕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
第三条 湿地保护要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编办、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园林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二章保护利用规划
第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三章 湿地公园建设
第十四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二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做好湿地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组织建立补水机制,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要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林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县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利用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提高县城绿化水平,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局作为全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予以配合。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八条 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作为其补救措施。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实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络和公共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办字〔2017〕9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的要求,公布我县第二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
清单共涉及23个县直部门单位的106项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零跑腿”事项12项、“只跑一次”事项94项。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等。
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清单具体内容分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清单事项,切实践行服务承诺
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公布后,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承诺履行职责,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切实做到“零跑腿”或“只跑一次”,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政府改进服务的行动和实效,着力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
对本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网上运行、部门联办等工作,为推出我县第三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奠定基础,力争做到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持续提高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比例,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1.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2.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1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序 |
实施部门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含编码)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发改局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3713261000201)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教体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3713260100804)
|
|
法人
|
|
3
|
教体局
|
助学金申请
|
助学金给付(3713260500801)
|
|
个人
|
|
4
|
教体局
|
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审核备案
|
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审核备案(37132610700801)
|
|
个人
|
|
5
|
住建局
|
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异议咨询
|
|
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异议解释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
|
畜牧兽医局
|
动物疫情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外)
|
对动物疫情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外)的行政确认(3713260702701)
|
|
其他组织
|
|
7
|
卫计局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个人
|
|
8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登记
|
广告经营登记(3713260104307)
|
|
其他组织
|
|
9
|
市场监管局
|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3713261004404)
|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
|
团县委
|
希望工程申请
|
|
希望工程
|
个人
|
|
11
|
残联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申请
|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个人
|
|
12
|
消防大队
|
应急救援
|
|
应急救援
|
个人、法人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序 |
实施部门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史志办
|
读志用志服务申请
|
|
读志用志服务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
|
经信局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3713260100505)
|
|
法人
|
|
3
|
经信局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3713261000507)
|
|
法人
|
|
4
|
教体局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申请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批准(37132610700802)
|
|
个人
|
|
5
|
教体局
|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
|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3713261000801)
|
|
法人
|
|
6
|
教体局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3713261000802)
|
|
法人
|
|
7
|
教体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个人
|
|
8
|
教体局
|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
|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
个人
|
|
9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3713260101119)
|
|
法人
|
|
10
|
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3713260101120)
|
|
法人
|
|
11
|
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3713260101121)
|
|
法人
|
|
12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3713260101122)
|
|
法人
|
|
13
|
公安局
|
赌博机的认定
|
赌博机的认定(3713260701101)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4
|
公安局
|
管制刀具认定
|
管制刀具认定(3713260701102)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5
|
公安局
|
淫秽物品认定
|
淫秽物品认定(3713260701103)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6
|
公安局
|
仿真 枪的认定
|
仿真 枪的认定(3713260701104)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7
|
公安局
|
吸毒成瘾认定
|
吸毒成瘾认定(3713260701105)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8
|
公安局
|
人身伤害(轻微伤)认定
|
人身伤害(轻微伤)认定(3713260701106)
|
|
个人
|
|
19
|
公安局
|
外国人住宿登记
|
外国人住宿登记(3713261001101)
|
|
个人
|
|
20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3713261001106)
|
|
法人
|
|
21
|
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3713261001107)
|
|
法人
|
|
22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申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审核(3713261001109)
|
|
法人
|
|
23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3713261001110)
|
|
法人
|
|
24
|
公安局
|
互联网用户备案
|
互联网用户备案(3713261001111)
|
|
个人、法人
|
|
25
|
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3713261001114)
|
|
法人
|
|
26
|
公安局
|
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个人
|
|
27
|
公安局
|
办理注销户口证明
|
|
注销户口证明
|
个人
|
|
28
|
公安局
|
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
|
亲属关系证明
|
个人
|
|
29
|
公安局
|
办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0
|
公安局
|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1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科目考试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科目考试
|
个人
|
|
32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
|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3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信息查阅
|
|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4
|
司法局
|
申请法律援助
|
|
法律援助服务
|
个人
|
|
35
|
司法局
|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
|
|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
个人
|
|
36
|
司法局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
|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
个人
|
|
37
|
司法局
|
申请公证
|
|
公证服务
|
个人
|
|
38
|
司法局
|
老年人遗嘱公证
|
|
老年人遗嘱公证
|
个人
|
|
39
|
老龄办
|
申请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
|
|
城镇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0
|
老龄办
|
申请高龄津贴
|
|
高龄津贴发放
|
个人
|
|
41
|
老龄办
|
申请创建“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
|
|
创建“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
|
其他组织
|
|
42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3713261002103)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3
|
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3261002104)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4
|
住建局
|
招标、招标文件、合同备案
|
招标、招标文件、合同备案(3713261002105)
|
|
法人
|
|
45
|
住建局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3713261002106)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6
|
住建局
|
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3713261002107)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7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报监
|
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报监(3713261002110)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8
|
住建局
|
交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9
|
房管局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3713261002112)
|
|
个人
|
|
50
|
房管局
|
申请房源核验
|
|
房源核验
|
个人、法人
|
|
51
|
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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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3713260102301)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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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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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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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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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37132601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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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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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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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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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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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登记(37132610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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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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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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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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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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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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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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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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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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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37132610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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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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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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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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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2601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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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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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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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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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及相关产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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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及相关产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核发(3713260703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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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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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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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实行绝育吻合手术审批
|
实行绝育吻合手术审批(3713261003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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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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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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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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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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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办理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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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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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卫计局
|
复印、查阅住院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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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印、查阅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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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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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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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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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卫计局
|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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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卫计局
|
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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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卫计局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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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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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婚前医学检查
|
|
婚前医学检查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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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卫计局
|
申请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
|
|
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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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卫计局
|
办理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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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办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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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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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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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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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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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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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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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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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37132601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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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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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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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37132601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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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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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备案
|
受理企业备案(3713261004313)
|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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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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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争议调解(371326100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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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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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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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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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调解
|
|
消费者投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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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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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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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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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37132601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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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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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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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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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
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3713261004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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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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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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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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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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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37132610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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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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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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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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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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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371326100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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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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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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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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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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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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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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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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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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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人轮椅车燃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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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轮椅车燃油补贴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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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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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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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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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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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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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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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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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37132601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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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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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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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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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纳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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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37132601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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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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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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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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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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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37132601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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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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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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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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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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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事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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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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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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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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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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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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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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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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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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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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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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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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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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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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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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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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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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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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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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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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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办理
|
减免税办理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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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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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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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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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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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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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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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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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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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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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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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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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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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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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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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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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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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7〕5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明电发〔2017〕7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7〕18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整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恶意逃废债等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探索建立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长效机制,持续优化提升我县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信用保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更好地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作出更大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底核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分两批初步筛查出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和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其中,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告;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包括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名单;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包括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和非法集资预警名单。据统计,我县共有涉金融失信企业 9家。其中,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1个(为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重点关注名单 8个(均为经营异常名录名单企业)。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纳入名单的失信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摸清风险底数。
(二)强化治理整顿。要结合核查摸底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原则,对名单内企业主体依法进行差异化治理整顿。对列入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确实没有能力履约的,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限制开展业务等措施加强监管,避免个体性信用风险蔓延。对列入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纠正失信行为;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名单条件的企业,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移出决定。对列入非法集资预警名单的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及跟踪监测,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查处。
(三)加强督促指导。将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治理整顿完成情况纳入大督查事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失信行为纠正完成比例较低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建立月报工作机制,每月15日前,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发改委。
(四)抓好风险防控。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失信企业,要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个案风险传导发酵,引发连锁效应。对市场敏感领域的治理整顿,要稳妥处置,避免引发“次生风险”。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恶意炒作和刻意放大涉金融失信问题,避免引发不利影响。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上旬)。根据国家、省、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制定我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将涉金融失信名单分解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全面启动我县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
(二)全面核查阶段(2017年12月中下旬)。按照属地职责及部门分工,对涉金融关联黑名单和失信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失信企业实施全面核查,摸清风险底数。对名单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线索的企业,采取看合同、调流水、查系统、审制度、谈高管等方式,核实企业业务模式、资金往来等情况。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8年1月-3月)。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对列入涉金融领域失信名单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县政府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并定期通报。
(四)联合惩戒阶段(2018年4月)。自 2018年4月1日起,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经核实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失信主体,正式列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临沂”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总结收尾阶段(2018年4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宽线索来源,持续跟踪监测,并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合力,做好政策衔接,将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我县涉金融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覆盖广泛、运转高效的信用监管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完善推进机制。县里成立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组(见附件),由县政府副县长王立剑任组长,县发改局局长华营、县金融办主任赵亮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县发改局副局长李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推进组日常工作。工作推进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分别成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推进小组,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方案,切实做好涉金融失信企业摸底排查及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完成好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1. 对列入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的企业加强核查,督促其尽快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责任单位:县法院、金融办,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公安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2. 对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中,经核实确没有履约能力的企业,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限制开展业务等措施加强监管,避免个体性信用风险蔓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商务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3. 对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的企业进行核查,督促其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力争将名录中的失信企业清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商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4. 对列入非法集资预警名单的企业,通过核查和督促整改,加强风险排查及跟踪监测,及时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发改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5. 做好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息联络工作,及时调度、统计、汇总专项治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并按期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汇总整理后报市发改委;做好“信用临沂”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有关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模块)和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法院、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6. 做好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法院、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附件:平邑县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组成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平邑县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立剑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华 营 县发改局局长、改革办副主任
赵 亮 县金融办主任
成 员:宋继先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彦存 县政府外侨办主任
李 娟 县发改局副局长
孙峰松 县法院政治处主任
甘信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丽萍 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李兴国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乔元新 县金融办副主任
陆现清 人民银行平邑支行副行长
李 梅 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副主任
孙乃刚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海洋 平邑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张 勇 仲村镇镇长
孙令军 武台镇镇长
周 静 保太镇镇长
陈汉河 卞桥镇镇长
闫学用 地方镇镇长
魏 伟 铜石镇镇长
左庆吉 温水镇镇长
党 锋 流峪镇镇长
魏 成 郑城镇镇长
韩炳璋 白彦镇镇长
刘怀宝 临涧镇镇长
吴艳霞 丰阳镇镇长
平政办字〔2017〕9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全面治理我县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遏制、预防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4月底,在全县组织开展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现有的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商贸物流园区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从事商品展示交易、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综合业务,具备商业流通与物流的结合体场所。
(二)整治重点
1.厂房、库房、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用作隔热保温层。
2.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6.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问题。
7.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8.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是否依法设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从即日起至2018年4月底结束,主要整治商贸物流园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划片排查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以各镇街、开发区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市场监督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建立台账,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同时,要督促各业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严格细致检查火灾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并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将排查整改情况上报县消防大队。
(三)集中培训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所有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并督促所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存在“三合一”问题的,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
(二)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要挂牌督办,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挂牌督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仓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县政府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各单位要同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压力落实到人。县安委会在每个阶段将派出督查组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推进缓慢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责任追究。专项整治期间,凡是发生火灾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县安委会都将严格进行挂牌督办,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凡是发生两起火灾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安委会将约谈相关镇街主要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平台等举报消防火灾隐患,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平政办发〔2017〕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平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包 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徐 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 组 长:杨明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刘如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 庆 县编办主任
孙付臣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县档案馆(局)长
华 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电祥 县食药监局局长、县食安办主任
华 营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改革办副主任
刘永恒 县经信局局长
张东升 县安监局局长
卓勤生 县教体局局长
华明秀 县科技局局长
赵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
刘 涛 县民政局局长
张 骋 县残联理事长
杜纪奇 县司法局局长
聂海涛 县卫计局党委书记
张林森 县财政局局长
孙 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宋汉银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闫光成 县住建局局长
李 立 县规划局局长
王 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防办主任
孙 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孟庆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孔凡营 县农业局局长
宋汉卿 县水利局局长、防汛办主任
邱 咏 县林业局局长
咸 伟 县文广新局局长
张先奎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局长
曹卫清 县审计局局长
王文军 县环保局局长
纪凡理 县考核办主任、县统计局局长
池召炜 县商务局局长、县经信局副局长
陈志宏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孙建军 县物价局局长
王德竹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陈山坤 县粮食局局长
赵 强 县房管局局长
王基业 县农机局局长、县农业局副局长
卜凡刚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张维喜 县地震局局长
孙腾霄 县旅发委主任
高启民 县国税局局长
王玉伟 县地税局局长
朱洪岭 县公路局局长
孙 斌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恩栋 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孙宗义 县气象局局长
田福海 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党委书记、局长、经理
季德振 县人民银行行长
张雯雯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明亮同志兼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平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
二、规划全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长期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研究分析本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各项重要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提交县委、县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召开全县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和举办全县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重大活动。
六、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评。
七、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年度情况汇报,并就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八、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平政办字〔2017〕8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号)、《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平政发〔2013〕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各承办单位按照《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起草相关决策草案,并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之前,县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三、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附件: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 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拟提报时间 |
1 |
提高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水价 |
县物价局 |
2017年12月 |
2 |
平邑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
县卫计局 |
2017年12月 |
3 |
实施乡镇老师支持计划《2015-2020》 |
县教体局 |
2017年12月 |
4 |
城镇解决大班额问题的规划方案 |
县教体局 |
2017年12月 |
5 |
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
县国土资源局 |
2017年12月 |
平政办字〔2017〕7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公务卡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是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自我县实行公务卡改革以来,公务卡发卡量持续增加,支付总额逐年递增,对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起到良好作用。但总体来看,仍存在公务卡发卡量偏少、公务卡使用消费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公务卡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务卡发卡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2〕53号)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中规定的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都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部门、单位可按规定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县财政部门要对没有使用公务卡或发卡量偏少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提升公务卡结算率。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现金结算范围,控制现金使用额度,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卡使用结算率。县财政局要结合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的现金日用量、全年用量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明确报销操作程序,规范用卡行为,为公务卡管理和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切实将公务卡改革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不到位、未按规定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以及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预算单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7〕2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我县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平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4日印发《关于整合组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平政发〔2017〕16号),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和机构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水利局、县渔业办、县水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粮食局等18个部门单位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人民防空管理(除涉密事项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特此公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平政办发〔2017〕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税收秩序,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决定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税收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平邑县内的工业、商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等营改增及其他各行业的各类纳税人(主要检查建筑房地产行业,矿山石材行业,药品药材行业,金融保险行业,酒店超市行业等商贸流通业及纳税排行榜中前100名的纳税重点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是否及时确认收入实现,重点检查往来款项账户明细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二)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虚开虚抵、虚抵成本等情况。
(三)检查纳税人地方附加税费是否足额计提,比对国地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四)检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类项目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等。
(五)检查纳税人银行流水明细,与企业账务凭证进行核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问题。
(六)其他各类涉税问题。
三、检查期限
原则上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有重大偷逃税及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问题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分工
由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抽调税务人员并按程序选聘涉税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外围数据和资料的调取,县财政局负责检查活动的后勤保障。
五、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查出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在自查过程中能够主动申报、自觉补交税款的,不做罚款处理;对在自查阶段隐匿不报,经过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问题严重的将追溯至以前年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立案查处,以此全面规范我县税收日常管理和企业核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财政、国税、地税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国税、地税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此次检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协作,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源管理合力。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借助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规律,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放在首位,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合法,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对所查的问题要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四)强化责任意识。参与检查的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指挥,廉洁自律,文明执法。要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通过“查前宣传、查中约谈、查后反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构建和谐征纳环境。
(五)积极落实整改。要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改立纠,并对具体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征管建议。税源管理单位要针对查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行业纳税人进行一次普查,确保同样的问题不重复出现,并对今后的日常征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17〕6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我县已梳理完成第一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按照清单服务承诺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理,推动政务服务提速增效。对近期难以实现“零跑腿”和“只跑一次”的事项,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快推进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网上运行、部门联办等工作,努力实现群众和企业办理不跑腿或最多跑一次。
附件:1.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2.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序 |
单 位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县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县信访局 |
网上信访 |
信访事项受理查询 |
个人 |
||
3 |
来信 |
信访事项受理查询 |
个人 |
|||
4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 |
个人 |
||
5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
个人 |
|||
6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个人 |
|||
7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7132601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7132601038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9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证核发(37132601038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 |
排污申报变更登记 |
排污申报变更登记(37132607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 |
县畜牧兽医局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咨询 |
生猪养殖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2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3 |
县旅发委 |
旅游投诉受理 |
旅游投诉受理 |
个人 |
||
14 |
县残联 |
残疾学生补助 |
残疾学生补助 |
个人 |
||
15 |
县盐务局 |
盐业政策法规咨询 |
盐业政策法规咨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6 |
受理盐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受理盐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附件2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序 |
单 位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县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37132601057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式样备案 |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式样备案(37132610057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 |
县档案局 |
档案的利用服务 |
档案的利用服务 |
个人 |
||
4 |
县发改局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7132601002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37132601002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37132601002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 |
县教体局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个人 |
||
8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
个人 |
|||
9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个人 |
|||
1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个人 |
|||
11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个人 |
|||
12 |
学前教育资助 |
学前教育资助 |
个人 |
|||
13 |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
个人 |
|||
14 |
县公安局 |
户籍登记 |
户籍登记 |
个人 |
||
15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个人 |
|||
16 |
临时身份证明 |
临时身份证明 |
个人 |
|||
17 |
县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713260101128) |
个人 |
||
18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3713260101129) |
个人 |
|||
19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登记(371326010113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0 |
县消防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3713260101135)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1 |
县民政局 |
结婚证办理 |
国内婚姻登记(3713260701401) |
个人 |
||
22 |
离婚证办理 |
个人 |
||||
23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个人 |
||||
24 |
县老龄办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个人 |
||
25 |
县人社局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个人 |
||
26 |
人事代理 |
人事代理 |
个人 |
|||
27 |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个人 |
|||
28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7132601021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9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37132601021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0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37132601021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1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37132601021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2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05)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3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3713260102106)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4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371326010210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5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37132601021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6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09)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7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3713260102110)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8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371326010211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9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1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3713260102113)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371326010211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2 |
县住建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371326010211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3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3713260102116)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4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371326010211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5 |
县房管局 |
房产信息查询 |
房产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6 |
产权档案、已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
信息公开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7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3713260102118)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8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37132601023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9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3713260102409)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0 |
县农业局 |
农业植物检疫 |
农业植物检疫(371326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1 |
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关材料备案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2 |
县农机局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37132601028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3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37132601028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4 |
领取农机跨区作业证 |
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5 |
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6 |
县畜牧兽医局 |
兽医师执业注册 |
兽医师执业注册(3713260102705) |
个人 |
||
57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371326010270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37132601027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9 |
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37132601030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运输证核发(37132601030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1 |
林业植物检疫 |
林业植物检疫(3713260103003)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2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371326010300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3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37132601030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4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3713260103009)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5 |
县卫计局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3713260103603) |
个人 |
||
66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3713260103604) |
个人 |
|||
67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37132601036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8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3713260103606) |
个人 |
|||
6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713260103611) |
个人 |
|||
70 |
再生育审批 |
再生育审批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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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3713260703602)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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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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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个人 |
|||
74 |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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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县卫计局 |
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 |
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 |
个人 |
||
76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报告表、报告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7132601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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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排污费征收 |
排污费征收(37132604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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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加收滞纳金 |
加收滞纳金(37132604038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9 |
环境保护项目拨款补助的给付 |
环境保护项目拨款补助的给付(37132605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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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37132601038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1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3713260103806)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2 |
县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37132610045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3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7132610045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4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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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6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及变更登记预先核准 |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7132601043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7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371326100431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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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3713261004313-0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9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3713261004313-0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90 |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 |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3713261004313-0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91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3713261004313-0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92 |
股权质押登记 |
股权质押登记(37132607043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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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37132607043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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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标准信息查询 |
标准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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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县食药监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37132601046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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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健康证办理 |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3713260704604)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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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县食药监局 |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3713260704605)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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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团县委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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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县妇联 |
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个人 |
||
100 |
县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办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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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县中小企业局 |
中小微企业认定 |
中小微企业认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2 |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 |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3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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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县旅发委 |
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初审 |
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初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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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山东省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初审 |
山东省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初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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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山东省精品采摘园初审 |
山东省精品采摘园初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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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县地震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37132601909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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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县盐务局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37132601056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平政办字〔2017〕6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整合政府职能部门服务力量和资源,推动非警务求助事项分流,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联动服务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110报警服务平台与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对接机制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110报警服务平台建设,会同12345热线管理机构明确非警务求助事项的受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各类接报警情的即时甄别,对非警务类报警电话,要主动对接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优化“接、转、办”等工作流程,规范工作模式,及时将群众非警务求助事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置。110报警服务平台可采取与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集中联席办公、平台对接和“三方通话”等形式,确保非警务求助事项及时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12345热线、110报警等服务平台的技术改造和提质升级,实现数据网上实时双向流转、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类处置的社会求助联动服务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全面构建“政府统一受理、分级分类交办、部门联动处置”的社会求助服务联动工作体系;以12345热线为主体,加快整合非警务类政务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群众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等事项,切实提高政府综合服务水平。110报警服务平台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非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求助,应及时转交12345热线,由12345热线按照职责分办、督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项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受理、处置群众求助。供水、供气、供电和医疗急救等涉及应急救援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12345热线的对接整合,搞好与110报警服务平台的协同联动,重点加强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和应急响应机制,做到有联动平台、有联动机制、有联动力量,确保人民群众求助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严格实行首接责任制和办理反馈制度,对12345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转交的求助服务事项,要第一时间落实并跟踪调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联动服务单位的职责任务
(一)县民政局。负责对接报或人民群众发现送达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向110报警求助并由公安机关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救助;对发现的弃婴,经公安机关确认无法查找其生父母并出具弃婴捡拾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安置。
(二)县人社局。负责受理、处置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纠纷。
(三)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求助事项或突发事件,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提供救助或服务措施。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处置有关出租、公交等方面的失物求助、举报投诉以及有关道路、桥梁损毁等抢险抢修、应急服务事项。
(五)县卫计局。县120急救分中心对接报的伤病患者等救助事项,及时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和转运。
(六)县食药监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方面的群众投诉。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处置计量、产品质量(生产领域)、标准化、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代码、絮棉制品和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缺斤少秤、掺假使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市场内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八)县环保局。负责受理、依法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及时处置、依法查处突发性环境事件。
(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投诉,及时查处违规建筑、违章占道、社会生活及建筑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县文广新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文物安全等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书报刊市场、音像市场、电子出版市场中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十二)县供电公司。对群众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供电问题和电力事故抢修等报警求助,要及时到达现场,迅速处置;非故障性问题,要给予明确答复。
(十三)其他部门。司法、税务、水利、物价、烟草、盐业等部门对12345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台通报的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群众求助,要及时提供救助或服务措施。
四、加强对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联动服务工作,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对非警务求助事项分流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定期通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杜绝有令不行、各行其是、联而不动、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各联动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担当意识,在联动服务机制、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保证人员、职责、措施、设备落实到位,确保各类求助事项分得清、接得住、办得好。
五、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12345热线、110报警服务平台及各类求助服务平台的受理范围、服务功能,引导人民群众正确使用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着力构建便民、利民的社会求助服务体系。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态度、服务品质和服务形象,提升政府服务群众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打造良好的服务品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6日
平政字〔2017〕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几点具体要求》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几点具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为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规定和县委有关部署,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规范党内称呼。严格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在签转文件、谈心谈话、党组活动、会议讲话和发言时相互称同志。县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律不称“重要讲话”。县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基层组织生活,所作的发言、讲话不称“指示”。
二、规范会议管理。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对固定在每周周五上午召开,汇报内容要在会前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列席单位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各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表》上签字,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至少提前1天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会上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减少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涉及镇街、开发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每月一般不超过两次。自2017 年下半年开始,周三为“无会日”,县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周三安排全县性会议。改进会议形式,尽可能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严格会议纪律,对要求镇街、开发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并书面说明情况,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替会;自觉维护会场纪律,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在会场随意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
三、规范公文运转。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规定明确的,县政府一律不再发文;非紧急重要事项不用电报发文,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文件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
四、规范调查研究。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 2 个月,牵头重大调研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镇街、开发区只安排1名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镇街、开发区1名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调研期间,要多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随机性调研;开会等公务活动要安排在机关会议室,就餐尽量就近安排在机关食堂或农家乐等场所。
五、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礼节性的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除县委、县政府批准外,县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给部门和基层的批示,不作报道。
六、规范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般安排自助餐,人数较少或不具备自助条件的,可安排份饭;不搞边界迎送,不搞标语宣传,不打电子屏。外事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统计数据。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数据统计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失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县政府负责同志要带头抵制“数据造假、以数谋私”行为。
八、规范保密工作。严格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管理,县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严格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运转,认真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确保做到全程留痕。严格会议保密,县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参会人员及记者、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九、规范行政审批。着力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市、县级重点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缴费、统一发证”。
十、规范涉企检查。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去产能等涉及“一票否决”事项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上级统一安排的检查外,对企业检查,要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十三条》和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坚持“无线索不检查、无需求不打扰”。对同一事项实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避免多头检查。
十一、规范请销假。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须填写《外出报备单》,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出行。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落实好 AB 角工作制度。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销假。
十二、规范重要事项报告。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县政府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汇报的事项,应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汇报,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县长请示、汇报。县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重大情况,须经县政府同意。
平政发〔2017〕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政府领导同志AB角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县政府领导同志AB角工作制度
为保证县政府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特制定AB角工作制度。
一、AB角工作制度,是指县政府某位领导同志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安排发生时间上的冲突时,由相对固定的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处理有关工作的制度。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主要是指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公务、商务接待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紧急公文,签批上级重要来文和下级紧急请示等。
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实行AB角工作制度。1.出国考察期间;2.在县外考察学习期间;3.分管范围内的会议、调研、检查、接待等活动冲突时;4.休假期间;5.因私请假期间等。
三、包华同志与徐涛同志、徐涛同志与张大伟同志、张晓华同志与王立剑同志、鲁晓峰同志与刘金文同志,分别互为AB角。
四、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或因公不能补位,须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再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行履职。
五、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代行履职期间,除被代行履职一方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事项之外,有权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务。
六、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代行履职期间,应当依法、审慎、积极代行职权,并尊重被代行一方明确提出的处理意见。代行履职一方根据被代行履职一方的意见实施的履职行为,由被代行一方承担责任,其他履职行为由代行一方承担责任。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安排发生时间上的冲突时,应当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在其不能履职期间,按照“AB角”的要求呈送公文及呈报事项,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
八、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加强交流、沟通和协调,暂时不能履职的一方,一般应提前一天告知对应一方,并移交好相关工作,对自身尚未处理完结的重大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日常分管工作视需要提出原则意见。
九、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中代行履职的一方,在代行履职期间,应当详细记录代行履职情况,并在另一方恢复履职时通报有关情况。
十、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中被代行履职的一方恢复履职时,应当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与另一方进行工作交接,同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恢复正常行政事务处理程序。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领导分管、联系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代行履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汇报有关工作,确保工作正常推进。
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及时调整安排AB角。
平政办发〔2017〕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6号),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到2017年12月底前,将我县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政策规定及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到2018年我县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资源,综合施策,加强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已经实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帮扶作用,让贫困人口获得更大的实惠。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在脱贫攻坚期内,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可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二)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机制,加强对象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实施相关救助。将评估结果逐步与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家庭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作用,实现对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准确查询,确保精准扶贫、精准救助。
(三)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标准衔接。综合考虑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2017年底全县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以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县民政局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管理衔接。镇(街道、开发区)应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档案,统筹管理。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扶贫办。县民政局、扶贫办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核查活动,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对上年度已经脱贫的;新返贫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进行核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镇(街道、开发区)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共享,加强信息衔接。县民政、扶贫办、残联、人社等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实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情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持证残疾人信息按季度进行信息比对,准确全面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社会救助情况。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等情况提供给县扶贫办,便于扶贫办认定扶贫对象和选择扶贫方式;县扶贫办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县民政部门,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脱贫的农户作出降低补助标准或退出低保的决定。县残联要与民政、扶贫、人社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机制。民政、扶贫、农工办、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开展数据核对,形成部门合力。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县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县扶贫办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县农工办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县统计局要及时提供低保、扶贫所需的相关数据;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县财政要按照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结合上级补助情况,足额安排本级投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要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镇(街道、开发区)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助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一门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民政、扶贫等部门每年要开展联合督查,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镇(街道、开发区)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平政办字〔2017〕3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丰富的后备资源,根据专家审查、论证意见,确定将《舜帝传说》等1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争取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弘扬沂蒙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平邑县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平邑县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14项)
类 别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民间文学 |
舜帝传说 |
平邑县博物馆 |
状元府传说 |
状元府休闲度假村 |
|
传统音乐 |
大梁古琴演奏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曲艺 |
平邑鲁蒙琴书 |
临涧镇文化站 |
平邑孙氏琴书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平邑吴氏琴书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传统美术 |
蒙阳绣工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郝氏铝编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传统技艺 |
蒙山桃木雕刻 |
平邑县蒙山桃木艺术品有限公司 |
福临阁工艺根雕 |
平邑县演艺协会 |
|
平邑金银花传统炮制技艺 |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
|
平邑永安编席技艺 |
温水镇永安村居民委员会 |
|
传统医药 |
柴氏鼻炎灵 |
平邑县辛平卫生室 |
刘氏痔疮药 |
平邑街道文化站 |
平政发〔2017〕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7〕5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28项,其中取消41项、整合27项、调整规范 2项,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34项;承接落实省、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4项;新增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1 项,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3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附件: 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2017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41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27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1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权力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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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探矿权年检 |
其他权力 |
县国土资源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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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县国土资源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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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 |
|||||||
4 |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
其他权力 |
县民政局 |
取消 |
|||||||
5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6 |
对统计从业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统计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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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级科技成果鉴定 |
其他权力 |
县科技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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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级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的初审 |
其他权力 |
县科技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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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初审 |
其他权力 |
县科技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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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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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行政征收 |
县住建局 |
取消 |
|||||||
12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3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4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5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房管局 |
取消 |
|||||||
16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17 |
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18 |
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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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0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1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2 |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工商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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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24 |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5 |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使用无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6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7 |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8 |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29 |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0 |
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1 |
对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2 |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3 |
对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4 |
对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5 |
对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6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 |
其他权力 |
县质监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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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
其他权力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38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39 |
发票管理 |
行政确认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40 |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地税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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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欠税及税务违法行为公告(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 |
行政监督 |
县地税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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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4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9项,行政强制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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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 |
省住建厅 |
县住建局 |
此项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2 |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
省住建厅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
3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
4 |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5 |
违反水文监测设施管理保护规定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6 |
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干扰水文监测工作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7 |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8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9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10 |
违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
11 |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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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
省水利厅 |
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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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法制糖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4 |
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5 |
棉花加工企业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6 |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7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8 |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19 |
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0 |
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1 |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2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3 |
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工商局 |
行政处罚 |
|||||||
24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生产机动车型的处罚 |
省工商局 |
县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
(三)整合行政权力事项27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行政处罚8项,其他权力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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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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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国土局 |
并入“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整合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3 |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
4 |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
5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规划局 |
||||||||
6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整合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7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
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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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整合为“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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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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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整合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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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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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整合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14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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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
16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园林绿化局 |
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17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园林绿化局 |
||||||||
18 |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园林绿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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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整合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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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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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2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3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4 |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5 |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安监局 |
整合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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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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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34项(其中行政处罚29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力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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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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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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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入“蚕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 |
||||||||
3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
4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
5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
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7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8 |
农药广告内容初审 |
县农业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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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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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行政处罚 |
||||||||
11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对应急管理方面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 |
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3 |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4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5 |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7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8 |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若干行为的处罚”并将该大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0 |
对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列入“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1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22 |
对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
23 |
出境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
县旅游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
24 |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5 |
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6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7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处罚 |
县质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8 |
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文管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9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
县文管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0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
县文管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1 |
对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处罚 |
县科技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2 |
对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处罚 |
县科技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3 |
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拒不对专利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处罚 |
县科技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4 |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县园林绿化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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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规范县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2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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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
1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商务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名称修改为“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
2 |
对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不再作为县级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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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整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项(新增1项,不再列入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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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收费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县文广新局 |
列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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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县住建局 |
取消收费 |
||||||||
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县人防办 |
取消收费 |
||||||||
4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县节能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平政发〔2017〕1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和《平邑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6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调整28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各级各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更不得擅自增加证明和盖章环节。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材料使用单位负责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他县区或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要求,确需我县开具证明或盖章类材料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酌情予以出具。
下一步,各单位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加大清理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报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县职能办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等行为,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无谓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序号 |
证明、盖章类材料名称 |
开具、盖章 单位(人) |
证明、盖章类材料使用部门、单位 |
取消、调整后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实际居住地证明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2 |
公民姓名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3 |
公民曾用名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4 |
公民性别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5 |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6 |
公民民族成分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7 |
公民出生日期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8 |
公民出生地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9 |
公民籍贯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0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1 |
户口迁移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2 |
地址变动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4 |
注销户口情况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5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
公安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6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民政部门 |
相关单位 |
不再对外提供 |
|
17 |
家庭车辆证明 |
村居(社区) |
民政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18 |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缺失证明 |
相关单位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19 |
初次就业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
相关单位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0 |
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1 |
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人社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2 |
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上岗证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3 |
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的企业无违规证明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
|
24 |
申请药品零售许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无违规证明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
|
25 |
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改为申请承诺 |
|
26 |
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是行政区外人员的,须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7 |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院健康检查证明 |
申请人 |
食药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8 |
购买农机证明 |
村居(社区) |
农机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平政办字〔2017〕3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临沂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7〕41号)和《平邑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字〔2017〕27号)要求,现就公开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平邑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了38个县直部门单位的300项随机抽查事项,并逐一明确了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部门及联合抽查部门等相关事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5月31日前,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要将《清单》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事项开展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要加大惩处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县职能办要会同县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等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强化统筹协调,加强调度督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平政发〔2017〕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县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经过汇总,全县14个镇(街道、开发区)各保留行政权力事项83项,其中行政处罚8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19项、其他行政权力45项。
《平邑县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5月20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网站全面公布(涉密事项除外),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要在各自网站予以公开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事项名称、权利类别、实施依据、实施对象等。
《平邑县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镇(街道、开发区)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具体调整由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理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确保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平政办字〔2017〕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平政发〔2017〕1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3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6〕86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6〕67号),现就公布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平邑县县乡两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及条款、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及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服务类型等,共有58个县直部门(单位)581项公共服务事项,14个镇(街道、开发区)各97项公共服务事项。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清单》分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网站、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开发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在各部门单位网站公布。
二、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是服务对象接受公共服务的指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服务指南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摆放使用。
三、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不得随意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着力解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到位、服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提高服务效率,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等情况,加强对《清单》的动态管理。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平政办字〔2017〕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9日
平邑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214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41号)要求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直有关部门(名单见附件1)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凡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求,可集中建立本地区、本行业“两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录入检查对象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可按照行业类别、区域分布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分类建设子库。工商、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分别配合做好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所纳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录入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县政府法制局要配合做好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或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
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明确抽查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逐步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强化信息化支撑,统筹开发建设随机抽查系统或平台,实现“一单、两库”等有关信息互联互通。
明确检查工作规范。对随机抽查事项逐项或统一制定检查表格,明确执法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实行一张表格管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增强随机抽查工作实效。
规范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罪不移、以罚代刑。
强化结果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注重结果分析。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五)做好与其他监管制度衔接。积极做好随机抽查与相关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
做好与信用监管衔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做好与常规监管方式衔接。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风险监测、网格化监管、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理念,可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随机确定。暂不具备开展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可暂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条件后予以推行。
做好与联合检查衔接。建立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检查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单位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涉及同一部门的多项随机抽查事项,原则上均应实行联合抽查;对涉及多级、多部门的,积极探索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逐步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三、方法步骤
(一)梳理制定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任务要求,尽快梳理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3、4),制定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15日前报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能办”)。
(二)审核审查阶段。县职能办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提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
(三)公布备案阶段。5 月31日前,县职能办要将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将经审核审查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别在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将经审核审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实施细则文件(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电子版),以及网站公开的证明材料报县职能办备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县职能办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督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落实职责分工,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采取有力举措,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本系统工作指导,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岗位和人员,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17年随机抽查事项占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比例达到100%。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1个牵头科室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实施,并填写《县直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络表》(附件5)于5月10日前报县职能办(老县政府三楼)。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及时跟踪调度改革进展情况;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共性问题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指导原则和解决办法,推动各部门按时完成改革任务。要注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地方敢闯敢试、大胆探索,形成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结合随机抽查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和专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平政办字〔2017〕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国省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的建设,对于保障车辆及行人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县境内国省道一级公路已经全部设置了中央隔离设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路中央隔离设施维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公安、交警和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央隔离设施的巡查管理,加大对私自开口、故意污损中央隔离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要加强路警执法协调联动机制,遇有公路设施损毁案件,公安、交警应责令事故责任方到公路管理部门缴纳赔偿金,凭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予以结案。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路段中间隔离设施的养护巡查工作,及时擦拭相关设施,保持设施整洁醒目,对损坏和缺失的中间隔离设施要及时更换和补设,确保中间隔离设施完好,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排查整治。按照上级要求,县公路部门已对中央隔离设施开口情况进行了统计摸底。下一步,公路局要统筹组织好人员、机械设备和施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对违规路口进行封堵;公安部门要抽调专人靠上,依法打击故意阻挠封堵、人为破坏中央隔离设施、暴力阻碍行政单位正常执法等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安监局要立足部门职责,全力靠上服务;沿线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全力予以配合,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要坚持分门别类,实事求是,对现有或新设开口与相邻开口间距确实无法达到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县直各有关部门及沿线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沿线村居、企业、个人关于公路中央隔离设施维护管理的政策宣传及思想工作,广泛宣传设置中央隔离设施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使沿线村居群众及厂矿企业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关心、支持、爱护公路安全设施的意识,进一步优化中央隔离设施施工管护环境。
附件: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开口申请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开口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申请理由: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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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____镇街(开发区)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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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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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平邑大队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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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路局平邑县公路管理局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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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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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字〔2016〕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县政府组织开展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和审核工作,依法确认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7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77个,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9个,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7个)
1、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平邑县财政局
3、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4、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5、平邑县公安局
6、平邑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7、平邑县环境保护局
8、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9、平邑县教育体育局
10、平邑县林业局
11、平邑县民政局
12、平邑县物价局
13、平邑县农业局
14、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平邑县审计局
16、平邑县水利局
17、平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8、平邑县司法局
19、平邑县统计局
20、平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1、平邑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22、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3、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平邑县科学技术局
25、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平邑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77个)
1、平邑县档案局
2、平邑县旅游局
3、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4、平邑县地震局
5、平邑县农业机械局
6、平邑县残疾人联合会
7、平邑县水土保持局
8、平邑县渔业管理办公室
9、平邑县园林绿化局
10、平邑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办公室
11、平邑县粮食局
12、平邑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13、平邑县商务局
14、平邑县房产管理局
15、平邑县植物保护工作站
16、平邑县森林公安局
17、平邑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8、平邑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19、平邑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20、平邑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科
21、平邑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
22、山东省平邑县地方海事处
23、平邑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24、平邑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25、平邑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26、平邑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27、平邑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28、平邑县公安局仲村派出所
29、平邑县公安局武台派出所
30、平邑县公安局保太派出所
31、平邑县公安局卞桥派出所
32、平邑县公安局资邱派出所
33、平邑县公安局地方派出所
34、平邑县公安局铜石派出所
35、平邑县公安局温水派出所
36、平邑县公安局流峪派出所
37、平邑县公安局郑城派出所
38、平邑县公安局魏庄派出所
39、平邑县公安局白彦派出所
40、平邑县公安局临涧派出所
41、平邑县公安局丰阳派出所
42、平邑县卫生监督所
43、平邑县畜牧兽医局
44、平邑县城乡规划局
45、平邑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所
46、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所
47、平邑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所
48、平邑县仲村工商行政管理所
49、平邑县白彦工商行政管理所
50、平邑县铜石工商行政管理所
51、平邑县保太工商行政管理所
52、平邑县流峪工商行政管理所
53、平邑县郑城工商行政管理所
54、平邑县临涧工商行政管理所
55、平邑县卞桥工商行政管理所
56、平邑县武台工商行政管理所
57、平邑县丰阳工商行政管理所
58、平邑县温水工商行政管理所
59、平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0、平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61、平邑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62、平邑县国家税务局仲村税务分局
63、平邑县国家税务局卞桥税务分局
64、平邑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
65、平邑县国家税务局郑城税务分局
66、平邑县国家税务局白彦税务分局
67、平邑县国家税务局丰阳税务分局
68、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69、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70、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平邑中心税务所
71、平邑县地方税务局仲村中心税务所
72、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卞桥中心税务所
73、平邑县地方税务局地方中心税务所
74、平邑县地方税务局流峪中心税务所
75、平邑县地方税务局白彦中心税务所
76、平邑县地方税务局丰阳中心税务所
77、平邑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9个)
1、平邑县国家税务局
2、平邑县地方税务局
3、平邑县气象局
4、平邑县盐务局
5、平邑县烟草专卖局
6、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
7、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8、临沂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9、平邑县公路局
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平政办发〔201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开展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着力推进我县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事业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办函〔2015〕298号文做好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5〕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我县儿童福利保障事业,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为宗旨,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精神,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儿童基本生活、健康成长的迫切问题,积极探索构建新形势下符合我县实际的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在建立健全儿童生活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儿童关爱体系,通过开展关爱行动,把各类政策和服务有效递送到儿童和儿童家庭,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不断建立健全我县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解困优先的原则。把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权益放在优先地位,在制定政策、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组织,逐步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体系。
(三)坚持量力而行,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逐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和儿童福利保障水平,促进普惠儿童福利制度可持续、可借鉴。
(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保障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统筹兼顾,分层推进,分类给予保障,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
四、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助养、助医、助学、助居、助业 “五位一体”保障体系
1、助养
县民政部门:①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为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②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针对本县实际,将全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再婚弃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离家出走弃养)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扩大困境儿童保障面,提高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③加强对毫无养育保障的儿童,短时间或长时间遇到困难的儿童(如弃婴、弃儿、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养育帮助。对事实无人抚养或暂时失去生存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由县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④负责对全县没有纳入孤儿、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的儿童进行排查,对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困境儿童通过慈善“朝阳助学”项目进行临时或阶段性经济救助;⑤把部分极端困难的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制作成救助专题,通过平邑慈善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寻求爱心企业或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救助。
县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好孤儿、困境儿童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公安部门:对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所需手续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婴儿、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2、助医
县民政部门按照人均150元的标准,全额资助孤儿、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县财政承担;对患重大疾病的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大病医疗救助,并结合“明天计划”、“微笑列车”、“心动中国”等惠民活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困境儿童进行手术矫治康复。
3、助学
县教体部门:①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度、重度残疾适龄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全面加强儿童教育工作,确保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学;②对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困境儿童优先)进行救助。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分档对10%的3—5岁在园幼儿发放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的标准,对15%的在校中小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金;高中阶段,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档对10%以上的家庭困难高中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团县委:通过开展“希望工程”、“圆梦工程”,对全县困难中小学生和大学新生进行救助。
县妇联: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结合 “春蕾计划”、 “雨露计划”等活动规划,对全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助学活动。
4、助居
对农村孤儿及困境儿童居住的危房,住建部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生活在城市无住房的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房管部门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5、助业
县民政部门:①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②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按《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孤儿及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负责对其进行创业能力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探索建立城乡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依托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主要承担建立儿童信息数据库,各类儿童的补贴受理和审批,指导儿童福利工作站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社会反映的各类儿童福利问题,为有就业需求的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协调组织就业培训等职能。
2、依托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主要承担各类儿童津贴的申请、受理、上报,定期对儿童福利主任进行培训等职能。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由镇街民政办牵头抓总。
3、在村(居、社区)设立“儿童之家”和儿童福利主任。充分利用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等现有儿童福利服务政策和设施设备,整合有效资源,搞好村(居、社区)“儿童之家”建设。主要承担收集儿童基本信息、宣传政策、帮助儿童及其家庭申请有关福利补贴、家庭巡防和指导等职能;把村(居、社区)儿童福利主任和村民政助理员合二为一,落实相关待遇。各试点村(居、社区)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儿童之家”工作,使“儿童之家”试点单位建设规范化,使孤儿和困境儿童得到全面的关爱和照顾。
(三)逐步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机制
1、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民政、财政、教体、公安、卫计、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的人、财、物配置,将政府对儿童的各项福利保障和保护政策切实落实到每个儿童。
2、建立帮扶机制。对留守儿童、辍学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儿童群体,在全面落实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引导各方面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探索实施儿童家庭式亲情关爱活动,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关爱帮扶等。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对孤儿、困境儿童进行信息收集和建档管理,并坚持每半年及时更新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待遇,不断增强福利保障合理性。
4、建立儿童福利台账制度。为孤儿、困境儿童建立健全纵贯县、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横联民政、教体、卫计、人社、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的全县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数据,确保所有儿童都在动态监测范围内。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20日-11月30日)。研究制订《平邑县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30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7月1日-8月1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对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长效制度,巩固和扩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教体、公安、卫计、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积极争取支持。在摸清楚儿童基本情况和迫切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儿童福利项目,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级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慈善捐赠、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各镇(街道、开发区)加大对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儿童、奉献爱心,关爱儿童生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平政办字〔2016〕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6〕9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7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县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提交居住证明)。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上级规定实行,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省人社厅、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做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7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扶贫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落户后,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直各部门、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保,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须到县人社局基金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6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村居(社区)。缴费期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托清特殊人群名单,并下发到各单位、村居(社区),由各单位、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交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力争2017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应保尽保”。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平政字〔2016〕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6〕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10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44号)和《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100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17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调整规范3项,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步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附件: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管执法局 |
取消 |
|
2 |
户外广告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工商局 |
取消 |
|
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安监局 |
取消 |
|
4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质监局 |
取消 |
|
5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地税局 |
取消 |
|
6 |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7 |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8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9 |
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 |
行政确认 |
县物价局 |
取消 |
(二)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调整为其他权力 |
(三)调整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3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现事项名称 |
调整后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
2 |
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
3 |
县食药监局 |
① 食品销售许可 ② 餐饮服务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四)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文件依据 |
1 |
大型农业可再生资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局 |
县农业局 |
临政字〔2016〕44号 |
2 |
第二代残疾人证合法复审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残联 |
县残联 |
临政字〔2016〕100号 |
(五)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序号 |
单位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县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平政发〔2016〕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临政发〔2016〕14号)要求,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满足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平邑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平邑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自 2016 年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 85 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三)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补助36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对已享受“阳光花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具体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 (街道、开发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1),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核。各镇(街道、开发区)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镇(街道、开发区)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并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抓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职责。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统一制度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开展督导检查。县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一季度,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督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附件1
平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2寸照片黏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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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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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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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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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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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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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享 受 其 他 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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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因公致残生活补贴(津贴)是¨否¨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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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离休生活补贴(津贴)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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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是¨否¨ |
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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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开发区)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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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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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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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开发区)、县残联、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平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2寸照片黏贴处) |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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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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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联系电话 |
本人 |
||||||||
户主姓名 |
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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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是¨ 否¨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是¨ 否¨ |
|||||||||
领取因公致残护理补贴(津贴)是¨否¨ |
领取离休护理补贴(津贴)是¨ 否¨ |
|||||||||
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是¨ 否¨ |
享受“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是¨ 否¨ |
|||||||||
镇(街道、开发区)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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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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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
||||||||||
注: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开发区)、县残联、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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