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鲁政复办〔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参与调解和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本业务系统或下级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被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定期梳理并积极应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风险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深度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资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七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考核内容。
第二章应诉责任区分及程序要求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由其办公室或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条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复议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县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县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
(三)以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应诉事务。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二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出庭应诉负责人证明书等文书上加盖应诉机关印章,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应诉承办单位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就被诉行政行为开展败诉风险评估。存在败诉风险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提交答辩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报告,符合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积极组织调解和参与诉前和解工作。
第三章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证明书(附件1)。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应诉机关印章。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全覆盖制度。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第十八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能及时出庭应诉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其确定临时出庭应诉负责人或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求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讼的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
第二十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实现100%。对发现不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约谈问责,并于年底扣减单位相应考核分数。
第二十一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熟悉本机关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庭审过程中,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二十四条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按规定程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或赴现场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庭审结束后,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必要时,可以依法请求复印庭审笔录。
第二十六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推行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过程中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调解制度。人民法院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建议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调解的案件,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负责人的确定参照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涉案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了解案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解活动,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对和解调解过程中不能及时制作的具体方案计划或需要向本级机关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后才能确定的有关事宜,涉案行政机关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予以书面答复。
审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基础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上诉再审及裁判履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若有新的证据或者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上级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后,应当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意见书,监督其及时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予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报送应诉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其他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EMS等合法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人民法院认可的有效途径传递有关法律文书,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合法有效提交各类行政应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见学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有关制度,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各镇(街道办)至少每年组织两次旁听庭审活动,县政府各部门至少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人员参加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定期评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应诉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发挥行政应诉倒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附件2)协同报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本区域或本部门内截至上月底的行政应诉案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每半年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书面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等工作条件,防止法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
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化档案。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行政应诉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县法院、县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要注重协商解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理解适用不一致、程序流程不规范等具体问题;注重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非诉执行,履行生效裁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深化诉源治理等制度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管控,积极妥善化解舆情危机,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舆情处置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培树典型和激励后进有机结合,全面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5日。《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平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平政发〔2022〕1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3号)和《关于清理规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款项。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树木补偿和代植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1。除缴纳补偿款外,还应当在指定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缴纳树木代植款。代植款标准按同等树木补偿款的50%缴纳。经批准修剪的树木、行道树等大型乔木按每株300-500元缴纳补偿,小乔木按每株100-200元缴纳补偿,球类植物按每株100元缴纳补偿,绿篱按单株排列长度计算,每米缴纳补偿款30元。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2。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
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易地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和绿地建设的直接绿化三项费用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两项费用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分别按县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平政发〔2020〕6号),直接绿化费用按208元/平方米执行。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两项费用之和缴纳。
第五条交通事故破坏园林树木和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
第七条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八条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九条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
第十条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应当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照《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0日。
附件:1.平邑县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2.平邑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附件1
平邑县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 类别 | 主要品种 | 规格 | 单位 | 补偿费标准(元) | 备注 |
落叶乔木 | 水杉、白蜡、山楂、枫杨、梓树、楸树、柳树、朴树、榉树、黄连木、柿树、栾树、杜仲、紫叶李、椿树 | Ф5cm以下 | 株 | 10-50 | Ф20 cm以上按300元/ cm增加 |
| Ф6-8cm | 株 | 60-140 | |||
| Ф9-10cm | 株 | 180-280 | |||
| Ф11-12cm | 株 | 350-500 | |||
| Ф13-14cm | 株 | 600-800 | |||
| Ф15-16cm | 株 | 1000-1500 | |||
| Ф17-18cm | 株 | 2100-2400 | |||
| Ф19-20cm | 株 | 2600-3000 | |||
| 苦楝(楝树)、法桐、国槐、合欢、青桐、椿树、千头椿、紫花槐、毛白杨、泡桐、榆树、刺槐、枸树、火炬树 | Ф5cm以下 | 株 | 10-5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300元/ cm增加 | |
| Ф6-8cm | 株 | 60-140 | |||
| Ф9-10cm | 株 | 200-250 | |||
| Ф11-12cm | 株 | 300-400 | |||
| Ф13-14cm | 株 | 450-550 | |||
| Ф15-16cm | 株 | 600-750 | |||
| Ф17-18cm | 株 | 1100-1500 | |||
| Ф19-20cm | 株 | 2100-2600 | |||
| 白玉兰、紫玉兰、红玉兰、黄玉兰、马褂木、李子树、皂角、枣树、核桃、榔榆、木瓜、黄栌、丝棉木、五角枫、三角枫、银杏 | Ф5cm以下 | 株 | 30-10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800元/ cm增加 | |
| Ф6-8cm | 株 | 240-300 | |||
| Ф9-10cm | 株 | 800-1200 | |||
| Ф11-12cm | 株 | 1400-1800 | |||
| Ф13-14cm | 株 | 2200-2600 | |||
| Ф15-16cm | 株 | 3000-3500 | |||
| Ф17-18cm | 株 | 4000-4500 | |||
| Ф19-20cm | 株 | 5000-6000 | |||
| 红枫、青枫(鸡爪槭)及其他槭树科植物、流苏 | Ф4cm以下 | 株 | 20-5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800元/ cm增加 | |
| Ф5-8cm | 株 | 100-500 | |||
| Ф9-10cm | 株 | 550-600 | |||
| Ф11--12cm | 株 | 1000-1500 | |||
| Ф13-14cm | 株 | 1700-2500 | |||
| Ф15-16cm | 株 | 3500-4500 | |||
| Ф17-18cm | 株 | 5500-6500 | |||
| Ф19-20cm | 株 | 7500-8500 | |||
| 独杆紫薇、独杆紫荆、木瓜、樱花、金丝海棠、北美海棠、西府海棠、垂丝海棠、碧桃 | D6cm以下 | 株 | 30-200 | D20 cm以上,按胸径1600元/ cm增加 | |
| D7-8cm | 株 | 300-500 | |||
| D9-12cm | 株 | 700-2000 | |||
| D13-14cm | 株 | 2500-3000 | |||
| D15-16cm | 株 | 4000-5000 | |||
| D17-18cm | 株 | 6500-9000 | |||
| D19-20cm | 株 | 10000-12000 | |||
| 龙爪槐、金枝槐、垂槐 | D3cm以下 | 株 | 15-50 | D10cm以上按80元/cm增加 | |
| D4-5cm | 株 | 65-100 | |||
| D6-7cm | 株 | 130-300 | |||
| D8-10cm | 株 | 350-600 | |||
常绿乔木 | 雪松、油松、黑松、云杉 | H3m以下 | 株 | 50-200 | H11m以上按800元/米增加 |
| H3-5m | 株 | 200-800 | |||
| H5-7m | 株 | 800-1500 | |||
| H7-9m | 株 | 1500-3000 | |||
| H9-11m | 株 | 3000-5000 | |||
| 白皮松、华山松、黄山松、五针松、平顶松、罗汉松 | H2m以下 | 株 | 100-1200 | H6m以上按2400元/m增加 | |
| H2-3m | 株 | 1200-1800 | |||
| H3-4m | 株 | 1800-3500 | |||
| H4-5m | 株 | 3500-6000 | |||
| H5-6m | 株 | 6000-9000 | |||
| 广玉兰、大叶女贞、香樟 | Ф5cm以下 | 株 | 50-20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1200元/ cm增加 | |
| Ф6-8cm | 株 | 230-300 | |||
| Ф9-10cm | 株 | 350-700 | |||
| Ф11-12cm | 株 | 1000-1500 | |||
| Ф13-14cm | 株 | 2000-2500 | |||
| Ф15-16cm | 株 | 3000-4000 | |||
| Ф17-18cm | 株 | 5000-6000 | |||
| Ф19-20cm | 株 | 7000-8000 | |||
| 桧柏 | 桧柏、侧柏、龙柏、河南桧、蜀桧 | H0.6m以下 | 株 | 10-20 | H5m以上80元/m增加 |
| H0.6-1m | 株 | 20-40 | |||
| H1-2m | 株 | 40-100 | |||
| H2-3m | 株 | 100-220 | |||
| H3-4m | 株 | 220-300 | |||
| H4-5m | 株 | 300-360 | |||
| 球类植物 | 黄杨球、扶芳藤球、龙柏球、石楠球、海桐球、小叶女贞球、构骨球、金叶女贞球 | G30cm以下 | 株 | 5-10 | G200cm以上按冠幅20元/10 cm增加 |
| G30-60cm | 株 | 10-30 | |||
| G60-80cm | 株 | 30-60 | |||
| G80-90cm | 株 | 60-90 | |||
| G90-120cm | 株 | 90-150 | |||
| G120-150cm | 株 | 150-300 | |||
| G150-200cm | 株 | 300-800 | |||
| 花灌木 | 蜡梅、红梅、榆叶梅、珍珠梅、扶桑、丛生紫荆、丛生百日红、美人梅、接骨木、木槿、石榴、金银木、北海道黄杨 | D3cm以下 | 株 | 10-60 | D11cm以上按300元/cm增加 |
| D4-5cm | 株 | 70-200 | |||
| D6-7cm | 株 | 260-500 | |||
| D8-9cm | 株 | 700-1100 | |||
| D10-11cm | 株 | 1200-1600 | |||
| 连翘、猬实、棣棠、平枝枸子、枸桔、丛生石榴、迎春 | G50-80cm | 株 | 50-80 | G2m以上按15元/ cm增加 | |
| G80-100cm | 株 | 80-150 | |||
| G100-200cm | 株 | 150-260 | |||
| 红王子锦带、红瑞木、丛生丁香 | 3-5分枝 | 株 | 10-20 | 10分支以上按50元/ 分支增加 | |
| 5-8分枝 | 株 | 20-50 | |||
| 8-10分枝 | 株 | 50-150 | |||
| 小龙柏、红叶小檗、扶芳藤、小叶女贞、金叶女贞、铺地柏、红继木、红叶石楠、金森女贞、小海桐、瓜子黄杨 | M² | 100 | |||
| 竹类 | 毛竹、刚竹、淡竹、金镶玉、紫竹、佛肚竹 | H 1.5m-2m | 株 | 15-20 | H3m以上按10元/m增加 |
| H 2m-3m | 株 | 20-30 | |||
| 攀缘植物 | 地锦、蔷薇 | 单株排列长度1m | 株 | 10 | |
| 紫藤、凌霄 | D2cm以下 | 株 | 10-40 | D10cm以上按地径300元/cm增加 | |
| D3-5cm | 株 | 50-120 | |||
| D6-8 cm | 株 | 140-600 | |||
| D9-10cm | 株 | 700-1200 | |||
| 草坪 | M² | 15 | |||
| 时令花卉 | M² | 50-80 | |||
| 宿根花卉 | 月季、麦冬马蔺、千屈菜、蔷薇、萱草、玉簪、鸢尾、华北耧斗菜、荷兰菊、粉八宝费菜、金叶莸、玫瑰、桔梗、二月花、地被菊、四季海棠、黑心菊、大丽花、绣线菊等 | M² | 100 | ||
| 园林设施 | M² | 按本地市场平均价格 |
说明:
1、Ф为胸径,H为株高,G为冠幅,D为地径,cm为厘米,m为米,M²为平方米。
2、“标准”中未立树种,按当地市场价计算。
3、“标准”所立的稀有、珍贵树种(如银杏、水杉、白皮松、华山松、云杉、流苏、玉兰、红枫、青枫及其他槭科植物)和景观造型树木(如五针松、平顶松等)价格为参考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届时按本地市场价计算。
附件2
平邑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 绿地类别 | 单位 | 执行标准 |
| 公园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8 |
| 道路绿地(含两侧单位门前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4 |
| 单位附属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 居住区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 防护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 风景林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平政发〔2022〕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界定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含2层)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农民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不受面积和投资额限制。
第三条监管主体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实行“七项制度”
(一)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居)要配备信息员。
信息员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要及时作出处理。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配备至少两名专职质量和安全员,负责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二)实行“两备案、两巡查”制度。“两备案”为审批备案、施工备案。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要提报下列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3.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4.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房户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报材料应在乡村规划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纳入监管视野。同时,施工单位或工匠队长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协议,并到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施工备案。
“两巡查”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跟踪巡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定期抽查、巡查。限额以下工程需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匠队长承揽施工,工匠队长和工匠需持有《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且按时参加培训。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对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对乡村质量安全员、信息员、工匠队长和个体工匠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个体工匠发放《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对乡村在建工程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巡查。
(三)推行农房建设“按图施工”制度。将施工图纳入农房建设审批的必要条件,农村建房户应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或选用通用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写了《危房改造建筑设计图集》、《农村自建房推荐设计施工图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免费印发给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建筑工匠队长,供全县农户免费选用。
(四)推行农房建设“持证施工”制度。坚持执行村镇建筑工匠持证上岗和备案制度。村镇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必须取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并到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与农村建房户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建设任务。
(五)完善管理网络,坚持“四到场”制度。各镇负责农房审批审查,并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农房建设具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居),通过健全县、镇、村三级管理网络,构建适合农房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监督管理体系。每幢农房建设,都必须有村、镇农房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管,即开工放线到场、基槽和基础验收到场、梁柱和楼板屋面浇注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制度,以保证“有证、有图”施工和建房质量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管理,坚持检查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定期对全县在建农房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巡查。检查主要围绕:村镇建筑工匠是否有证施工,是否有图按图施工,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开展在建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将检查情况及时总结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质量安全整改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建房户、村镇建筑工匠队长、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共同落实整改,并在今后的建房过程中予以规范。
(七)实行工作考核制度。为督促各镇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管理,将“两备案,两巡查”制度、“四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县乡镇综合考核指标。
镇将村(居)信息员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镇月考核指标。
第五条工匠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监督下负责与建设方(或农村建房户)签订协议。
(二)协助组织所管理的工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工匠进行入场前安全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四)工匠队长作为现场安全员、技术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施工现场必须做到:1.工匠佩戴安全帽;2.二层及以上搭设脚手架、安全网;3.临边、洞口有防护;4.临时用电使用配电箱;5.应当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五)负责为所管理的工匠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协助建立完整的工匠队长和工匠信息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工匠队长注册成立公司,向建筑业专业作业方向发展。
(七)做好施工工地人员登记、现场除菌消毒、物料消毒疫情防控工作。
第六条工匠队长从业范围
镇建筑工匠队长除可承接农房等限额范围内村镇(乡村)建设工程建造外,还可承担限额以上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
支持工匠队长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植树造林等工程项目,积极促进工匠参与乡村建设。
第七条工匠队长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了村镇建筑工匠实名制信息库和诚信监管平台,实施村镇建筑工匠队长信用评价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良好、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建立村镇建筑工匠队长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进行核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行为抽查,并及时记入信用档案。每年应定期公布村镇建筑工匠队长信用评价情况、政府投资工程推荐名录和黑名单。
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承揽工程行为。
第八条建立举报制度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举报电话(0539-2099287),鼓励群众监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凡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安全联络员处以相应处罚。
第九条在农用地上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内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平政办字〔2023〕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步发展保障性住房。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为出发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促进实现全县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采取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增加供应,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坚持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等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结合我县“十四五”时期实际情况,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中土地支持政策的(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应逐级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享受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三、工作机制
(一)明确保障对象范围。重点保障在城区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所在的各工业园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居住问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
(二)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三)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报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确定,报县政府备案。
(四)严格项目审核认定。成立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和认定机制,按照《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的要求规范项目审核认定。申请单位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组织住建、住房保障中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按政策退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收回项目认定书。
(五)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每年8月底前,县住建、住房保障中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需求拟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有关部门。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并将建设质量安全作为监督重点,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加强运营管理。县政府(或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提升服务。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政策。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权属管理,科学利用存量资源,严格落实相关土地支持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有关规定,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四)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共享信息等事项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部门研究确定的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加强价格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有关单位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单位提出申请,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住房保障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金融、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完善工作措施,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工作调度、检查和通报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上级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的有关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保障群体和建设运营主体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附件:1.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
2.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
一、认定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拟开工建设、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均可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5.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上的房屋改建。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①申请书;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④房屋安全检测报告;⑤项目改建方案(包含设计方案、改建计划等内容,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⑥运营方案;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报县政府申请联合审查。
(二)审查。县政府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组织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认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
四、效力和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暖、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享受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五、其它
经省政府同意,对可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中土地支持政策(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新建的项目,参照《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平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东升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平邑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孙 刚 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闫光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牛克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康庆修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全超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 菊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敬臣 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
孙丹丹 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妙玉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邑县分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程玉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乔元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魏夫政 县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黄宇飞 市住房公积金平邑分中心
井 波 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陆现清 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副行长
李 梅 临沂银保监分局平邑监管组副主任
唐栓栓 县消防救援大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牛克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丹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平政办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规程》(平减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2.3部门职责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2灾情险情报送
4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6.2指挥平台
6.3应急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6.5应急避难场所
6.6通信电力
6.7交通运输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预案管理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应对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平邑武装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台、平邑银保监组、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平邑火车站、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应急管理厅和县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镇(街)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市、县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灾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和相关责任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平邑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及灾区镇(街)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灾区镇(街)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部门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舆情监测、舆论引导、舆情处置。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水利供水设施抢修;负责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县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县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武警平邑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银保监组: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平邑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工作。
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指导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1.1各镇(街)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
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逐点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1.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镇(街)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3.2灾情险情报送
3.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报送流程
(1)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应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险情灾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3.2.3报送时限
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向市级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可能出现的轻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反响的,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镇(街)和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
各地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速报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4.先期处置
4.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导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害险情或灾情。
4.2镇(街)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4.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带。
5.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能。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1.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开发区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2)县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安排部署。
(4)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抢修基础设施、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6)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并与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8)县政府领导或县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9)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3)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6)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7)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下拨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0)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做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1)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视情请求市应急局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3.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4.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4.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镇(街)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5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县应急局,县委、县政府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指挥平台
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应急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对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给予适当支持。
6.5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6通信电力
县发展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融媒体要协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6.7交通运输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要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7.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预案不尽事宜,根据相关单位“三定方案”职责开展工作。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规程》(平减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人力资源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科技保障
7.10宣传教育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培训
8.3考核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平邑县县减灾委员会
平邑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物资保障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启动预警响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报告及向镇(街),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级应急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直接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受灾镇街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镇(街)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县应急管理局。
4.1.3对干旱灾害,镇(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5日内核报。
4.1.4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2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参加,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开发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7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百间以上,1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百人以上,1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百间以上,1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健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县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相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灾区镇(街)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灾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中央、省、市、县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国务院、省或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7.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各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镇(街)、村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加快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关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镇(街)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及有关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镇(街)要和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镇(街),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建设。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镇(街),县减灾委成员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培训
各镇(街),相关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镇(街)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镇(街)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平政字〔2023〕4号
2021年10月以来,省委选派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兼战训大队大队长、四级高级警长张来春同志,省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助理经济师杨朝龙同志到我县挂职县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专班成员,同时市委组织部从部分市直部门选派了其他11名优秀机关干部分别到帮扶村担任驻村工作队队长、队员。
省、市派队员自派驻以来累计指导帮助11个村发展党员8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60名,储备村级后备人才47名,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提升;累计新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1个,发展产业增收项目3个,新增村集体经营性收入10余万元,带动10多名农村群众就近就业,强村富民进程明显加快;累计新建改建村级办公场所3个、农村综合服务设施2处,新修道路9.01公里,硬化绿化道路1.16万平方米,安装路灯560盏,村庄整体面貌明显改善;累计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0.2万人次,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个,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群众1.14万户,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增强。
为弘扬他们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创新实干的精神,表彰他们在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县政府决定,给予张来春等13名同志记三等功、嘉奖一次,同时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到村任职工作的好作风,继续为平邑县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称号人员名单
2.给予嘉奖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记三等功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张来春 省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平邑县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专班成员
张卫华 市地震台办公室主任,郑城镇响水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张素斌 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卞桥镇北安靖社区驻村工作队队员
韩新华 市信访局工作人员,郑城镇新富庄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附件2
给予嘉奖及授予“平邑县荣誉公民”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杨朝龙 省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中心助理经济师,平邑县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专班成员
邹桂良 临沂职业学院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主任,武台镇董家庄村驻村工作队队长
陈 建 临沂职业学院正科级干部,武台镇武台村驻村工作队队长
王洪福 临沂职业学院副教授,平邑街道大井四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李光源 临沂职业学院教务处督导专员,平邑街道赵庄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韩明亮 临沂职业学院讲师,武台镇西武沟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袁 斌 市防震减灾中心副主任,郑城镇福安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杨 洋 市无线电技术保障中心副主任,地方镇东固社区驻村工作队队员
单宝奎 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职工,柏林镇兴蒙村驻村工作队队员
平政复字〔2023〕5号
铜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华盛村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呈〔2022〕7号)《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盛丘村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发〔2023〕2号)《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泰和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发〔2023〕3号)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铜石镇华盛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铜石镇盛丘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铜石镇泰和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3〕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和疫情形势,全县工业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深入开展产业转型、标杆培育、技改提升、创新驱动等工作,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为鼓励先进、推动工作,根据《中共平邑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平发〔2019〕6号)文件精神,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2021年以来涌现出的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聚焦工业率先突破,推动产业做强做优,加速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为奋力建设“山清水秀幸福和谐”市域副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平邑县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个人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个人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
姓名 |
单位和职务 |
1 |
孔祥亚 |
平邑县委办公室县委机关政务保障中心主任 |
2 |
高璐璐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人 |
3 |
李 笑 |
平邑县发改局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服务业室副主任 |
4 |
司玉慧 |
平邑县发改局重点项目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室副主任 |
5 |
李国庆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建科负责人 |
6 |
刘 娟 |
平邑县科学技术局科员 |
7 |
马义军 |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税政二股股长四级主办 |
8 |
宋守霞 |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调配科副科长 |
9 |
管 晴 |
平邑县商务局办公室科员 |
10 |
张建军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 |
11 |
刘洪祥 |
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科长 |
12 |
郭 强 |
平邑县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 |
13 |
王 莉 |
平邑县财政局工贸科科员 |
14 |
崔传玉 |
平邑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 |
15 |
马金凤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环境应急科科长 |
16 |
王 伟 |
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工商贸科科员 |
17 |
乔元新 |
平邑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
18 |
咸会洋 |
平邑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规划发展室科员 |
19 |
李 永 |
平邑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
20 |
宋西海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 |
21 |
李现伟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科科员 |
22 |
陈晓云 |
平邑县统计局工业科科长 |
23 |
韩 峰 |
平邑经济开发区园区建设服务部副部长 |
24 |
张万强 |
平邑经济开发区财审部副部长 |
25 |
沙 伟 |
平邑街道经贸办副主任 |
26 |
管国宁 |
平邑街道统计站副站长 |
27 |
李 英 |
仲村镇人民政府科员 |
28 |
齐可永 |
仲村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29 |
高彩云 |
保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
30 |
赵 欣 |
保太镇人民政府经贸办主任 |
31 |
徐惠芳 |
卞桥镇人民政府经贸统计员 |
32 |
李雪梅 |
卞桥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33 |
仇 霞 |
地方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科员 |
34 |
闫 锋 |
地方镇人民政府经贸办科员 |
35 |
王 丽 |
铜石镇人大副主席 |
36 |
窦成晶 |
铜石镇人民政府统计站副站长 |
37 |
公绪平 |
温水镇人民政府经贸招商办主任 |
38 |
米 丹 |
郑城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39 |
张 峰 |
郑城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站长 |
40 |
孟庆丽 |
白彦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站长 |
41 |
盛刚伟 |
白彦镇人民政府经贸办科员 |
42 |
李姗姗 |
临涧镇人民政府经贸办副主任 |
43 |
刘付栋 |
临涧镇人民政府统计站副站长 |
44 |
李 震 |
丰阳镇人民政府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统计站长 |
45 |
岳振涛 |
丰阳镇人民政府经贸办主任 |
46 |
相启军 |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郑城税务分局局长 |
47 |
卢 民 |
国家税务总局平邑县税务局仲村税务分局四级主办 |
48 |
李 臻 |
柏林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
49 |
金 梅 |
柏林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部门负责人 |
50 |
徐 锋 |
温水镇人民政府财经服务中心审计所副所长 |
平政字〔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表彰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权利人,激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创新,根据《平邑县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县政府确定授予“一种抗裂石膏板”等2项专利平邑县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带有不镀膜面撒玻璃微珠加热装置的热熔釜”等4项专利平邑县专利奖二等奖、授予“一种α+β混合型半水石膏粉制备工艺及设备”等6项专利平邑县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努力取得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加快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不断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1-2022年度平邑县专利奖获奖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2022年度平邑县专利奖获奖名单
| 一等奖(2项) | ||||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发明人 |
| 1 | ZL201910545673.8 | 一种抗裂石膏板 | 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 | 刘法亭;徐通;蔡素真 |
| 2 | ZL201510154491.X | 一种能随机响应的运动防护设备 | 山东省临沂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叶大可 |
| 二等奖(4项) | ||||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发明人 |
| 1 | ZL201310101290.4 | 一种带有不镀膜面撒玻璃微珠加热装置的热熔釜 |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常军 |
| 2 | ZL201810242627.6 | 一种果酱食品灌装设备及其方法 | 山东玉泉食品有限公司 | 张兰英 |
| 3 | ZL202010966728.5 | 食品包装罐金属盖冲压成型装置 |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 杨明青;周德民 |
| 4 | ZL201410308448.X | 中药提炼罐体清洗工艺 | 临沂九州天润中药饮片产业有限公司 | 卢丽花 |
| 三等奖(6项) | ||||
|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发明人 |
| 1 | ZL201310129663.9 | 一种α+β混合型半水石膏粉制备工艺及设备 | 平邑龙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 崔继安 |
| 2 | ZL202121535054.X | 一种桃瓣挖核生产线 |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 | 高强 |
| 3 | ZL201410678422.4 | 一种变速器箱体两面孔系群钻群攻装置 | 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 张志东;吴伟;彭玉兰;高金宏;赵成栋;牛梦荷;石少文;王东;毛可岩;彭建华 |
| 4 | ZL201710211358.2 | 农业装备收获机变速箱装配生产线 | 山东卫禾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刘玉富;刘峰;许绍虎;袁子涵 |
| 5 | ZL201911385617.9 | 一种适用于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节能保护装置 | 山东中卓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王志伟 |
| 6 | ZL201611098507.0 | 中药灸泥粉及其制备方法 | 平邑泰奉药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 李阳;李丽 |
平政发〔2023〕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鲁政复办〔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参与调解和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本业务系统或下级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被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定期梳理并积极应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风险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深度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资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七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考核内容。
第二章应诉责任区分及程序要求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由其办公室或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条根据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复议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县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县司法行政机关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
(三)以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县政府工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应诉事务。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二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出庭应诉负责人证明书等文书上加盖应诉机关印章,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应诉承办单位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就被诉行政行为开展败诉风险评估。存在败诉风险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提交答辩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报告,符合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积极组织调解和参与诉前和解工作。
第三章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证明书(附件1)。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应诉机关印章。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全覆盖制度。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第十八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能及时出庭应诉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其确定临时出庭应诉负责人或申请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求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讼的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
第二十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实现100%。对发现不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约谈问责,并于年底扣减单位相应考核分数。
第二十一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熟悉本机关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庭审过程中,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二十四条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按规定程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或赴现场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庭审结束后,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必要时,可以依法请求复印庭审笔录。
第二十六条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推行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过程中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调解制度。人民法院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建议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调解的案件,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负责人的确定参照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涉案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了解案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解活动,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对和解调解过程中不能及时制作的具体方案计划或需要向本级机关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后才能确定的有关事宜,涉案行政机关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予以书面答复。
审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基础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上诉再审及裁判履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若有新的证据或者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上级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后,应当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意见书,监督其及时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予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报送应诉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其他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EMS等合法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人民法院认可的有效途径传递有关法律文书,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合法有效提交各类行政应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见学等形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有关制度,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各镇(街道办)至少每年组织两次旁听庭审活动,县政府各部门至少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人员参加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定期评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应诉案件,组织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对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发挥行政应诉倒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附件2)协同报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本区域或本部门内截至上月底的行政应诉案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每半年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书面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应诉机关或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等工作条件,防止法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
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化档案。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行政应诉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县法院、县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要注重协商解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理解适用不一致、程序流程不规范等具体问题;注重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非诉执行,履行生效裁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深化诉源治理等制度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管控,积极妥善化解舆情危机,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舆情处置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培树典型和激励后进有机结合,全面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5日。《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平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平政复字〔2023〕2号
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申请批复〈平邑县城东片区B-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平规字〔2023〕2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邑县城东片区B-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控规要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突出地块规划管控的适用性、灵活性和精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控制要求。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原则,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按照片区控规确定的“一心两轴三区”的空间布局结构,有序实施规划建设,将片区打造为城东片区教育中心、集办公、生活居住于一体的高品质生态宜居示范区。
三、加快编制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真谋划中心城区的发展和保护空间,将批复的片区控规及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控规批复后,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临沂市市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审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根据本批复意见及时将控规成果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平政复字〔2023〕1号
仲村镇人民政府、地方镇人民政府、郑城镇人民政府、铜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批复仲村镇原宪屯村村庄规划的请示》(仲政发〔2022〕66号)、《关于申请批复地方镇东家庄村村庄规划的请示》(地政发〔2022〕50号)、《关于申请批复地方镇义和村、埠西桥村村庄规划的请示》(地政发〔2022〕49号)、《关于申请批复郑城镇金盛村村庄规划的请示》(郑政申〔2022〕5号)、《关于申请批复铜石镇昌里村、青源村村庄规划的请示》(铜政发〔2022〕55号)。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平邑县仲村镇原宪屯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地方镇东家庄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地方镇义和村、埠西桥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郑城镇金盛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平邑县铜石镇昌里村、青源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批复。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平政字〔2023〕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平邑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市级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为抓手,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改善平邑县环境质量,目前全县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口增长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资源能源增长压力的矛盾仍将持续,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的复杂污染形势,加大了整体环境质量改善的难度;水、气、土壤等多介质的复合污染综合防控问题将日益突出,环境问题更具复杂和不确定,平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新的攻坚阶段。
“十四五”时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上,迈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奋力实现“生态建设走在前列”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
一、开启美丽平邑建设新征程
(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1.主要目标基本完成
(1)产业结构目标
平邑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51.1%;规模以上六大高耗能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预计达到21%。
(2)能源结构目标
2020年平邑县万元GDP能耗下降率达到25.6%,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较2015年下降12%的任务目标;市政府下达我县煤炭消费压减工作任务为7000吨,总量控制在46万吨内,2020年我县规模以上企业耗煤总量为45.99万吨,圆满完成任务;能耗总量增量为负增长,没有超出“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3)交通运输结构目标
平邑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533辆,已淘汰1724辆,超额完成市下达的2020年前淘汰1362辆的目标。
(4)农业投入结构目标
2020年,平邑县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73.72公斤/亩,比2015年下降7.66%,已完成下降6%的目标;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1.13公斤/亩,比2015年下降14.4%,已完成下降10%的目标;2019年商品有机肥使用量为8.96万吨,已提前完成到2020年增加到1万吨以上的目标。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
2020年,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全市生态环境质量通报(2020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通报,平邑县PM2.5浓度为48ug/m3,优良天数为230天,顺利完成了《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发〔2018〕19号)对我县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
2020年,根据市政府“十三五”期间对各县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平邑县顺利完成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度减排目标。
2.重点任务有序推进
(1)制定实施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不折不扣做好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2019年我县出台了《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丰源化工、永强增塑、华兴电力金具3等家企业关闭退出。2020年出台《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目标。
(2)联合多部门,组织开展对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经排查,我县无钢铁、煤炭、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参照综合标准评价,我县对不符合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产能予以淘汰,2019年丰源化工和永强增塑两家化工企业进行了综合评价,结果为差,两家企业于当年内关闭拆除;对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综合评价,该单位是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符合相关标准。
(3)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加强对重点高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节能降耗。平邑县按照《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要求,认真审查项目节能报告,对山东奥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玻璃制品项目、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玻璃包装生产线技术改造及扩建项目、山东华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万吨超高强耐磨材料生产线项目进行节能审查;2020年10月19日对平邑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开展了节能监察,重点监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督促企业节能降耗。
(4)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成现有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的核查,确认了51家涉水、大气、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强化执法检查,2020年共立案处罚98件:处罚金额358.302万元。
(5)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2020年县市场监管部门印发《平邑县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按照产品质量法制定了检查方案,并依照方案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未发现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企业。
(6)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了丰源化工、永强增塑、华兴电力金具等3家产业,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平邑县2019、2020年连续出台当年度《利用综合标准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根据环保、安全、工艺标准,关闭退出了落后产业,并保持对“地条钢”的高压态势,仔细排查,全县无地条钢生产企业。
(7)积极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将散乱污清理整顿列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严格执行“两断三清”管理要求,制定《关于印发〈平邑县2020年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台账,积极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2018—2020年,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127家,提升整改类10家;全县实施动态管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根据省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进度,平邑县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整合资源,先后成立石材综合整治指挥部、茶几综合整治指挥部,引导石材、茶几、家具等散乱污企业实施搬迁入园、提升改造计划。目前东升石材城精品展销区二期扩建工程已开工建设;茶几、家具产业园一期剩余137亩用地指标正在积极争取中,待用地指标等手续到位后,推动家具产业园一期建设,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具企业入园。同时,争取招商引资项目山东福王高端家具项目落地,以高端家具带动茶几等下游产品良性发展。
(8)积极开展农业“新六产”示范创建工作。平邑县依托自身优势,认真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9号),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农业“新六产”示范乡镇、示范主体,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涌现出一批农业“新六产”典型。截至2020年底,平邑县被确定为省级农业“新六产”示范县;培育市级农业“新六产”示范乡镇2个;市级以上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11家,其中省级8家,市级3家。
(9)大力发展特色高效农业,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全程化监管,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平邑县出台了《平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字〔2018〕19号文),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部门,探索实践“二二三”工作机制,完成粮食功能区划定面积24.9万亩(含柏林镇),超额完成划定任务。
2020年,平邑县建设完成3万亩高标准农田,完成率100%,实施改善和新增灌溉面积3万亩,全年实现种植业年总产值3725.05万元,年新增产值1217.76万元,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244.5元。
积极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完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审核流程和技术规范,规范标志使用。目前,“三品一标”有效用标62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47个,绿色食品3个,有机食品8个,农业部地理标志认证品牌4个:“天宝山山楂”“天宝山黄梨”“蒙山黑山羊”和“郑城金银花”。
3.生态建设成效明显,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稳步推进生态保护。成功申报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地得到调整优化,矿山整治修复全面开展,生态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十三五”期间,每年义务植树220万株以上,完成荒山造林5.7万亩,提升改造、绿化道路237公里。建成区绿地面积达1343.29万平方米,增长近3倍。绿地覆盖率由2015年底的20%增加到2020年底的42.6%,增长11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8.05平方米。在全市率先启动绿道建设,建成绿道175公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763名,新建、整修消防队伍营房4处,修建蓄水池33个,新建塘坝18座,建设水灭火管网9.35公里,安装无线监控视频探头28个。浚河国家湿地公园通过国家林草局验收,打造兴水河、金线河、仲子河3处省级湿地公园,建成国家级公益林30.79万亩,省级公益林6.7万亩。
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期完成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强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52家企业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34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无组织扬尘治理,清理取缔193家“散乱污”企业,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指标浓度持续下降。认真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完成了102眼水井、3个水库、175个汪塘、8处污水处理站、1处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水污染防治取得实效。狠抓14家重点产废单位的危废管理,完成了60家危废产生单位的系统申报,固体废弃物规范管理合格率、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固废与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突破。
(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压力仍然突出
1.环境质量比较脆弱
平邑县区域内PM2.5、PM10及臭氧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涉VOCs企业尚需进一步整治提升。水生态环境较脆弱,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农村饮用水源地及周边地下水仍存在环境隐患、部分人工湿地功能退化、区域农村黑臭水体分布面广、遗留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管理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公路运输比例依旧较大,硬件设施不够健全。农业面源污染依旧严重,农民意识不足,防治效率较低。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方面,饮用水水井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
2.结构性污染仍客观存在
平邑县传统产业占比较大,经济结构较单一。全县产业中,石材、石膏、罐头等传统产业占全县工业经济总量比重较大,这些产业加工工艺不够先进,依赖周边资源生产,污染物排放量相比其他产业较大。这些产业由于体量大、就业人口较多,环保监管和转型都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小规模企业,管理理念落后,人员素质较低,产品技术含量低,企业抗风险和经济转型能力差。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背景下,部分企业难以达到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资金投入也难以满足环保日益严格的规范要求。
3.污染物削减空间收窄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步,特别是近年来各级环保督察的开展更极大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改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也要看到目前污染防治工作仍有很多任务需要完成,绿色革命远未成功。尤其是现阶段环境污染物已得到一定程度控制,相应削减空间降低,要继续提高治理水平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开发新技术、新手段势在必行。机动车污染治理、VOCs治理、O3治理等治污攻关新方向已经提上日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挑战越来越大。
4.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不足
平邑县面临环境空气面源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仍不足、城乡环卫一体化覆盖不到位、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相关基础设施问题,这对污染治理工作的推进有不利影响。
5.环境监管能力仍然不足
当前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在不断提高,这就需要环境监管能力要相应提升,但环境监管现状存在明显差距。一是缺乏设备、人员及技术支撑。现有的监测、监察能力明显不足,专业人才严重缺失,现代化设备配置不足,难以达到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管要求。二是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牵涉到各部门,需要形成齐抓共管、统一监管的格局。随着复合型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污染源深度治理难度越来越大,仅靠环保自身监管力量,力不从心。
6.基层企业环保法治意识淡薄
部分基层企业环保法治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不足或接受的培训不够。经过几年的环保高压态势的整治,虽然企业环保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在近两年经济下行压力巨大的情况下,重发展、轻环保,追求经济利益大于环境效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企业受利益驱动,严重缺失环保责任意识,提标整治不积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给环境整治及日常管理带来了不少难度。
(三)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迎来重大机遇
1.思想引领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创造了政治环境和条件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平邑县始终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为进一步推动平邑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条件。
2.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党的十八大明确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将生态文明建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新高度;党的十九大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四减四增”推动四大结构调整机制初步形成;生态环保系统机构改革完成,增强了进一步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
从战略布局到机制体制逐步完善,为接下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制度机制改革为生态环保释放政策红利
十九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首次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目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督察等一批重要机制也更加成熟、更具操作性,基本形成了适应目前发展形势和发展阶段需求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4.平邑县发展定位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一直以来,平邑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全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理念、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窗口。未来一段时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平邑县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快解决区域和城乡环境不平衡问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方向发展,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十四五”时期,平邑县面临的区域发展形势更加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确定性显著提升,生态环境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必须树立新思维,瞄准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坚持底线思维、保持战略定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严格控制传统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优化存量产能,推动其进行节能改造,同时要加快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加速推动传统产业的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低碳经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降低工业产业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逐步实现经济增长和碳排放的脱钩;使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改善趋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科学、务实为导向,树立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深入开展前期研究,广泛进行实地调查,精准总结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问题和突出短板,明确“十四五”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构建导向鲜明、科学可行的指标体系,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引领。
谋划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布局、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凸显绿色发展,用绿色发展的成果提升整体发展的质量,将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要求体现在规划的方方面面。要体现科技创新,继续开展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为科学决策、环境管理、精准治污提供支撑,同时充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带动生态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注重科学合理,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措施和重大治理工程,做到规划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好用好“两山论”,走深走实“两化路”,正确把握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加强生态资源保护,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人为本,统筹推进。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为根本目的,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各项任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努力使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
区域协作,系统治理。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全面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地上地下、流域上下游,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与环境治理统筹、城市治理与乡村建设统筹,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相统筹,做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减污和增容并重,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
深化改革,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政府、企业、公众”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积极探索绩效评价、损害赔偿、生态补偿、自然资产核算和离任环境审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新制度和新模式。
创新驱动,协同联动。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注入强大动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强联动配合,激发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责任主体内生动力,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全面稳定达标,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生态破坏得到治理修复。
到2030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总体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恢复健康,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保障永续发展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和行为规范。重要生态屏障全面筑牢,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四)主要指标
我县“十四五”指标体系的构建要覆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要素各个领域,做到生态保护修复、污染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相统筹,城市治理与乡村建设相统筹,流域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相统筹,固废治理、土壤修复与地下水保护相统筹,做到预防和治理结合、减污和增容并重,坚持污染攻坚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在关键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
结合保护目标,形成涵盖环境质量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人居环境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保护六个方面的22项目指标体系。
平邑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序号 |
指标 |
2025年 |
属性 |
(一)环境治理 |
|||
1 |
细颗粒物(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2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3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4 |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全面消除 |
约束性 |
5 |
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比例(%) |
全面消除 |
预期性 |
6 |
地下水环境质量V类水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7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8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9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0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二)应对气候变化 |
|||
11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2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13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
14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吨/万元)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四)环境风险防控 |
|||
15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16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17 |
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起/万枚)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五)生态保护 |
|||
18 |
生态环境指数(EQI) |
稳中向好 |
预期性 |
19 |
森林覆盖率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20 |
化肥施用量(折纯量)(万吨)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预期性 |
21 |
农药使用量(商品量)(吨) |
保持持续减少 |
预期性 |
22 |
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 |
完成市下达目标 |
约束性 |
三、构建绿色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以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高效节约利用、科技创新为着力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生态优势与发展优势相互转化,助推全县高质量发展。
(一)统筹优化空间布局
1.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科学有序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严格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开发保护新格局。推动集约绿色低碳发展,高效集聚经济和人口,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推动农产品主产区增强农业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优质农产品供给;推动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提供有效转移支付,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人口逐步有序向城镇转移并定居落户,增强生态产品生产服务能力。推动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并严格管控,发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空间的作用。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三区三线”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全覆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推进“三线一单”落地实施,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框架下,推动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联动管理,强化“三线一单”成果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强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保护,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空间结构,严守城镇开发边界。
2.发挥“三线一单”引领作用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将“三线一单”作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推进“三线一单”成果的落地实施,加强在政策制定、项目审批、执法监管等方面应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设项目选线选址,强化源头环境风险防控。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重点领域(产业园区)、重点区域规划环评全链条管理,按照空间、总量、准入的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指导项目科学布局,强化区域污染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系统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森林、湿地生态资源。
(二)推动产业升级,培育现代产业新体系
1.改造提升传统特色产业
加快建设平邑石材新动能双创园,打造国内领先、世界知名的绿色建材石材产业基地。引导本地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构建龙头带动、骨干引领的产业发展格局。推进石材加工规范化,石材销售集中化,严格执行厂区内部环境、加工设备、污染防范、安全防治等标准规范,实现清洁生产,促进行业循环健康发展。以提质增效降耗为目标,加大技改力度,整体规范提升万庄石膏建材工业园。加强科研创新,提高锯泥废渣处理能力,探索利用矿山尾矿研制新型建材,推动矿山治理与石材建材产业发展有效结合。建设石材会展中心,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强化会展推介,提升平邑石材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构建以果蔬罐头加工为核心,肉奶加工为突破点的现代绿色食品产业集群。结合地方镇园区规划实际,在浚河北、银线河西、鲁南高铁北、资红路两侧,建设罐头产业聚集区。引导罐头加工企业入园区集聚发展,打造鲁南果蔬罐头集散区,借力“互联网+罐头”,将罐头产品打造成为新时代的“方便休闲健康食品”、全国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引导奇伟、玉泉等罐头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平台建设,积极开发多元化的罐头产品,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生产装备新、财税贡献大、品牌知名度高的特色食品企业群体。注重食品产业品牌塑造,积极培育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提升平邑“中国水果罐头之都”声誉。壮大肉食加工产业,不断提升企业生产规模。依托认养一头牛,加快乳品加工产业扩能增效。
加快纺织手套产业园建设,完善手套园区布局,以中高端手套为突破,打造手套特色产业集群。注重品牌塑造,鼓励本地龙头企业培育开发具有较大知名度的手套品牌,打造地标品牌,持续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依托百翔手套产业园打造特种手套智能制造园区,在现有劳保手套、高档浸胶手套的基础上,开发引进高档医用手套、智能手套等新产品。支持企业加强高针数、化纤类手套产品开发,提升中高档手套比重,提高手套产业档次,推动纺织手套产业升级。
抢抓全市木业转型升级重大机遇,依托“一园四区”(即:卞桥高端木业产业园,铜石镇、温水镇、丰阳镇、临涧镇木业加工区)产业布局,打造集生产、交易、研发于一体的鲁南苏北高档板材生产和高档家居智造基地。改造提升现有木业产业,加强行业规范整治,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绿色环境友好型油漆涂料,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技术革新、人才队伍培育等,推动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换代,促进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引导骨干企业通过产业链延伸、技术改革、自主品牌打造等模式,巩固提升主导产品质量档次和产品性能,逐步向绿色环保、高附加值的终端产品方向发展,向全国先进水平、顶级木业企业靠拢。着眼“高新全”(“高”即高端;“新”即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模式;“全”即全产业链)的高端木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完善平邑高端木业产业园基础配套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木业产业转型升级众创园,引导小微企业入园发展。
2.厚植培育新型优势产业
立足区位优势和中医药资源优势,构建以金银花加工为主导,多种医药产品协调发展的中医药产业集群。依托平邑金银花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大力实施双招双引,引进一批技术先进、投资规模大、品牌知名度高的金银花精深加工项目,逐步延长金银花产业链。依托县中医院、新大陆制药、中平药业、山东广药、山东上药、牧兰生物等骨干企业,聚焦功能食品、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经典名方、中药颗粒等,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和中药新剂型,提升金银花产品附加值。发挥“政府+协会”双轨协同产业机制优势,对金银花产品实行统一标识、统一包装设计、统一标签制作、统一等级标准、统一价格核定、统一信息管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仓储配送,加强金银花品牌的规范使用,全面提升平邑金银花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坚持“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以亚洲富士电梯、百翔智能手套机械、科威机械、科美机械、华泰机械、路美交通等企业为核心,规划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加快培植雷沃传动、蒙沃变速器等龙头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市场优势,带动上游配套企业协同发展,打造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促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发展工程机械变速箱总成系列产品,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内空白的工程机械核心零部件;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强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交流,提升我县先进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抓住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机械装备行业结构调整机遇,积极承接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业转移;鼓励企业拓展航空航天、武器装备、轨道交通、船舶制造、电力装备、通信装备、医疗器械等领域,完善特色产业链条,构建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体系。
依托平邑新材料国际产业基地,重点开发木塑型材、高分子材料、特种合金等新型产品,打造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显著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业集群。加强产业引导,加快整合各类生产要素,推动以企招商,依托汇丰、汇联、沃尔等企业现有基础,实施产业链延伸布局,提升平邑新材料产业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加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新材料产业提升改造,加速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提升产业质量。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种植业发展,以小麦、玉米为两大主要粮食作物,辅助发展地瓜、大豆、高粱、谷子、小杂粮等次要粮食作物,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生产总量和结构稳定。稳定花生、瓜菜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保障农民经济收入来源。到2025年,粮食播种面积不少于70万亩,花生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万亩。调优果品种植结构,重点发展桃、山楂、葡萄、大樱桃等品种,到2025年,全县果品(水果、干果)总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果品产量达到60万吨以上。金银花面积稳定在65万亩左右,重点打造平邑金银花绿色生产百里长廊,培育金银花标准化基地和有机金银花基地,建设金银花优良品种繁育区。壮大畜牧养殖业规模,重点提升生猪、肉牛、肉羊等规模,到2025年,畜牧业产值翻两番,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48%以上,全县畜牧业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5%以上,每年争创一批国家、省、市级标准化养殖场,畜牧业现代化走在全省前列,打造全市现代畜牧业样板区。
延伸农业产业链条,立足金银花道地药材、果品、油料、畜牧等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做强知名特色产品品牌,拉长产业链条。全面对接长三角,积极打造金银花、果蔬罐头、花生制品和奶制品的直供基地。转变农业生产增长模式,立足地方镇罐头加工产业集群和流峪镇、郑城镇金银花产业加工集群,进一步做大做强初级农产品的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增加农产品的技术含量,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链向高端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的生产性、观光性、娱乐性、文化性、市场性,积极开发旅游观光农业、农业教育基地、农业科研基地等。
(三)构建绿色科技创新体系
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社会各主体参与环境科研机制,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环境保护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引入国内外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开展绿色技术专业教育试点。激励企业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备、资源配置高效、成果转化顺畅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开展新能源汽车、高效节能环保装备、污染防治、生态农业、建筑垃圾等领域的绿色科技创新。
四、加快碳达峰进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降低碳排放强度,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方案
严格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实施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分解落实国家和省、市达峰目标任务,明确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强化各领域各层级的贯彻落实。鼓励水泥、热电、建材等行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制定达峰专项行动方案。加强达峰目标过程管理和考核监督,将达峰行动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重要内容。鼓励水泥、热电、建材等大型企业制定二氧化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碳减排示范工程。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降碳创新行动。开展多层级“零碳”体系建设,深化低碳试点示范,开展低碳社区试点、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建设,探索建立蒙山区域碳中和示范区。
(二)建立低碳发展的经济体系
1.优化能源结构、构建高效清洁能源保障体系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分解到重点行业、企业。从项目准入、产能淘汰、节能改造等方面减少煤炭消费,推进煤炭清洁利用,以非电力用煤为重点,减少煤炭消费,到2025年继续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散煤替代,积极发展工业燃料用气。推进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实现全县社区、乡镇全覆盖;推动清洁取暖。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积极推动外热引入,实现供热网络互联互通,大幅提高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热泵供暖等清洁供暖方式。
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县发电比重。实施外电引入,增强接纳外电安全运行能力;大力推进工业节能。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树立行业标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5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
2.控制交通领域排放
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提升运输装备大型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辆。加强公交建设。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推进充电站等设施建设,满足营运需求。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3.控制工业领域排放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禁新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电解铝等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发展优势低碳产业集群、低碳循环产业,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和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加大先进节能环保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拓展“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范围,从太阳能工业光热利用向太阳能光电利用和空气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领域拓展,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新能源利用。坚持对标改造、从严监管。对标国内外领先企业,推动高能耗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
4.控制城乡建设领域排放
参照国家绿色节能建筑标准,优化低碳建筑的审批程序,逐步完善低碳建筑地方补贴标准,大力建设智慧城市,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施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慧水务、智慧物流、智能城管等工程,提高城市信息化和精细化服务水平。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危险废物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5.大力推进碳排放交易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督导、规范发电、水泥等重点碳排放企业依规进行线上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降碳作用。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对清缴履约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适应气候变化的生命体系
1.增加人工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功能
加强人工林资源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力度。人工林有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释氧、滞尘等六项生态服务功能。人工林虽不及森林为大地之衣,但仍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也是一个重要的产业,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
开展城乡绿化工程。巩固“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成果,多渠道拓展平邑县的绿色空间,全方位规划建设社区公园、街头绿地、街心花园等绿化工程和措施,加强公共绿地分布的均衡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构建山水相依、林城相融的现代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2.促进水资源适应性配置
增强水环境韧性。因地制宜建设屋顶绿化、雨水花园、储水池塘、微型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等城市“海绵体”,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科学设置并合理运用蓄滞洪区,严禁盲目围垦、设障侵占河滩及行洪通道,强化洪水风险管理。
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等红线,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集约利用水资源,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
3.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实施分类指导的应对气候变化区域政策,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确定差别化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融入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管理,做好目标分解和定期评估工作。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推动低碳产品政府采购、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五、深化协同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和氮氧化物(NOx)治理
全面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工业园区、企业集群等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管线组件泄漏及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管控。大力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制定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针对夏秋季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污染天气,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稳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到2025年,基本消除严重污染天气。构建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更新机制,依据排放清单及各行业的排放因子,结合臭氧生成机理,制定科学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分行业,分区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方案,确保十四五期间臭氧污染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且呈下降趋势。
(二)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源治理
1.推进固定源污染治理
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全面排查企业治污设施与排放情况,以火电(热电)、水泥、建陶、建材等为重点行业,充分挖掘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潜力,制定实施改造计划,鼓励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实施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全环节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积极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工业VOCs污染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到2025年,全县VOCs排放总量较2020年明显下降。
2.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针对夏秋季以O3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科学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农村清洁取暖、散煤清零,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效。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扬尘综合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处理效率低下的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优先推行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3.有序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
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措施,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序推进重污染期间企业生产调度,按照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4.突出抓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
不断健全县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协同减排力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
完善重污染天气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落实有机结合。应用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将污染源与网格逐一关联,实现点对点管理与服务,形成线上科技支持与线下网格员联动紧密结合的精准、高效监管模式。
5.强化移动污染源综合防控
对使用、销售劣质柴油的线索溯源违规生产企业,对非标油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加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料场堆场和露天矿山扬尘整治。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格新车环保准入,加强用车环保检测和达标监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车阶段性排放标准,配合上级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行为。强化车用油品和尿素监管。开展车用油品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一律依法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查、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结合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设定排放标准等方式,推动老旧工程机械淘汰报废;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
6.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严格落实山东省及临沂市各项管理要求,强化降尘量监管,推进全链条、全作业面、标准化管控施工、矿山、道路、堆场、货场等各类扬尘污染。科学有序管控道路、水利、水务等线性工程施工,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接合部、支路街巷等道路冲洗保洁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和洒水率,扩大主次干道深度保洁覆盖范围,实施道路分类保洁分级作业方式。规范渣土车运输管理,渣土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落实硬覆盖与全密闭运输,实行质量信誉等级管理。加强城市裸地、粉粒类物料堆放和拆迁闲置地块排查,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苫盖等治理措施,强化绿化用地扬尘治理。实施矿山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在基建、开采、修复等环节实施严格有效的抑尘措施。
动态更新工地扬尘管控清单。确保建筑、拆迁、市政、公路、水利、绿化等所有施工工地在开工前纳入监管。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加强道路养护管理。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全面实行路长负责制,实现以路控点。提高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加强渣土等物料运输监管。加大对黑渣土车打击力度,依法处罚非法经营行为,对雇佣黑渣土车的工地一并依法处罚。统筹规划各类渣土处置场及临时消纳场建设,缓解供需矛盾,就近消纳,缩短运距。
7.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开展餐饮油烟整治。进一步完善信息互联互享机制和动态更新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餐饮单位管控清单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纳入管理,对注销单位进行清理。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是否安装净化设施,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维护情况(是否有清洗记录,清洗周期是否符合要求)、能源使用情况(是否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
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25年,综合利用率达到94%。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
8.强化“禁燃区”管理
落实平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禁燃区内禁止现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进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六、强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功能
(一)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加强水资源保护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制定实施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2.节约利用水资源
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灌区建设。发展农业节水改造及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优化空间发展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农业发展结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思路,改变农业发展模式;实行定额管理,普及节水灌溉技术。
推行工业领域节水和水循环利用。建立健全工业用水定额制度,鼓励节水和循环用水;加强对用水价格的调控,促进污水处理和利用;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鼓励提高全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建设。通过推广节水型器具、完善供水系统等措施,提高居民生活用水效率,扩大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3.提高水资源调配、联通能力,保障全县生态用水
提升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河库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重要区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强化重要水源涵养区监督管理。有序推进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湿、低质低效林改造、湿地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涵水于地、涵水于林草,全面提升生态系统涵水功能。
推进城区河道有水工程建设。建立河流源头生态补偿机制,充分利用水库、地表水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对城区河道进行补源,补充河道生态基流。
实施河流水系连通工程,提高全县生态流量保障力度。实现地表水的联合调度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向沿线水厂供水,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保证率;保障河道有水,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持河道水面,力争做到“有河有水”。通过清淤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提升流域内雨洪资源利用能力。
(二)推动水生态环境治理
1.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2.强化重点断面预警溯源
深化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健全水环境“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理体系,优化水功能区划与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控制断面水质目标,逐一评估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加强河湖水质监控、考核和责任追究,探索将水质指数及其改善率纳入地表水生态补偿范围。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应用,探索建立“水体-入河湖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建立流域精细化管理平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深入推进各类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划定农村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持续提升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3.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4.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加强建成区面源初期雨水的收集和处理。结合平邑县现有城市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接纳城市初期雨水补给地表水系,地表水系建设水生植物生态系统,提高吸收、净化效率,实现初期雨水净化,降低河湖汛期水质波动风险。在部分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5.着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水处理管网布局和建设,在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标准,通过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
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核查、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根据区域位置、人口聚集度选用分户处理、村组处理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等收集处理方式,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采用经济适用的肥料化、能源化处理工艺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6.强化河湖长制
强化河湖长制,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和人工湿地建设,打造美丽河湖。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及水生态修复。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7.全面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加快全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推动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扩建设施,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
8.推进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及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状况,综合分析黑臭水体的污染成因,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加强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推行种养结合,鼓励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加强水产健康养殖。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9.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加强湿地的恢复与建设,以浚河、金线河、兴水河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封育保护、退耕还湿、湿地生态补水等措施,开展现有湿地生态功能评估,以污水处理厂下游、支流入干流口、河湖入库口 等区域为重点,加强人工湿地建设、修复和增效,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机构建设和运行、维护与管理。
推进河湖综合治理、水系连通,以恢复河流生态功能为核心,采取合理的疏导、沟通、引排、调度等措施,建立或改善河湖库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打造河湖共生的生态水网。积极争取水系联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恢复农村河湖生态功能。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因地制宜,科学施策,逐步形成“一河口一湿地”的水环境治理格局,推动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在确保河湖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使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治理成效。征集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优秀案例,宣传推广成效好、可持续、能复制的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改善。
七、推进系统防治,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环境保护
(一)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地下水保护
针对地质因素和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区域,科学分析水质,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案。结合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关注水位变化较大地区的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研究提出地下水生态保护措施。
2.优先推进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以危险废物暂存处、垃圾焚烧处理场、采矿场等为重点,开展防渗情况排查和检测,对渗漏严重的提出防渗整治措施,制定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渗工作的措施,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监管执法工作。针对城镇污水管网渗漏情况,研究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和检测技术,结合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县城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
3.统筹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建立地下水污染地块动态清单,健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地下水污染修复制度落实,逐步完善限期修复达标制度,提升地下水环境管理水平。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落实好地下水的摸排和治理工作。
4.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
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定期评估重点工业企业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
(二)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风险管控
1.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
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巩固提高耕地安全利用率。耕地要以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单元为抓手,根据最新农用地监测结果,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单元进行动态调整。在农用地类别单元管理上,对于单元外部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监督管理;对于单元内部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建立农产品种植负面清单。鼓励各地采取引导农户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和轮作休耕等自然修复方式,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2.加强工矿用地污染源头管控
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建立规范化考核机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链条。明确未利用地等复垦为耕地的具体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3.健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健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等环节,属于长流程管理,需要较长周期,与土地开发利用时限的矛盾突出,管理程序、管控节点等存在优化空间。“十四五”期间,需进一步完善并优化部门间特别是自然资源部门联动监管,合理设置管控程序和节点等,重点解决治理修复与土地开发之间时限矛盾问题。严格管控治理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针对区域土壤类型、污染物特征、城镇化建设需求等,建设污染土壤集中处置中心,积极探索治理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模式。
(三)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强化源头管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1)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健全生态产业结构,推进经济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进一步提高准入条件,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大力发展高科技等无污染、轻污染产业。对已有的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准入要求、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不断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对全县工业进行落后产能排查,分类确定需淘汰的落后产能名单,采取“搬迁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关停腾退一批”的方式,对污染严重、生存能力弱、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的企业实行关停淘汰。对全县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行排查,淘汰经营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存在二次污染风险的企业。
(2)推行企业清洁生产,降低产废量
排查固体废物产生重点企业,确定重点固体废物排放企业清单,提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鼓励企业选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采取低能耗、高能效的生产工艺,避免过量固体废物的产生;建立企业内部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源再利用和深加工系统,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加强循环利用,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
(1)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和开发,多种途径开展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完善企业、行业和区域间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对部分以固体废物作为主要原料、环境效益明显,废物利用成本高的企业予以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以集聚化、产业化、市场化、生态化为导向,以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探索建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立技术先进、清洁安全、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化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新模式,形成多途径、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发展新格局。
(2)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
对工业危险废物,积极探索企业内部消化、企业间优势互补和外部市场开拓的多种利用途径。鼓励大型企业提高技术、加大投入,努力消化自身产生的废物;在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中开展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示范工程。
(3)完善特种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积极推动特种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专业化、规模化,鼓励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立包括学校、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废物、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等特种危险废物的收集体系。
3.完善过程监管,确保无害化安全处置
(1)着力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将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深入到企业,加强对危险废物厂内暂存环节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以罚促改,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
鼓励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泥无害化的处置技术。研发污泥处置新技术和新工艺,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改造,利用火力发电厂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协同处置等方式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
(3)完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将全县各级各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范围,落实专人管理,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贮存等工作,及时签订处置协议,依法进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负责将暂存点和签订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4.加强监管能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坚持绿色消费引领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促进秸秆、畜禽粪污等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推进废塑料、废建材、废金属、废轮胎等废旧物资回收。积极推行废旧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逆向回收”模式,推进搭建“互联网+回收”应用平台,鼓励企业创新综合利用技术,不断提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水平。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县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进大型电商和寄递企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2025年底前,形成贯穿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不放松。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25年底前,争取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优化处理工艺,增强处理能力。全县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增加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绿色产品供给。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持续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等使用。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河湖水域、岸线、滩地等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深入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以旧换新。
(四)全面整治提升农村生态环境
1.严格管控农业面源污染
从分析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来源,提出因地制宜的优先控制清单措施,包括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措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农膜回收利用途径、提高农膜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以及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利用、养殖尾水监管等严格管控农业面源污染的措施。推动种养一体化,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难题。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农村污水收集处理。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优先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实施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程。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到2025年,县城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3.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到2023年,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5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
4.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根据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清单及《平邑县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清单》,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和对象,提出地方分级监管思路,从建立动态台账、试点示范、系统整治、公众宣传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5.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到2025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
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带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3)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
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养殖场建立粪污处理消纳台账,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到2025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达到100%。
6.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提高农民科学施肥用药意识和技能,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等绿色高效技术,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研发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到2023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县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部门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优先开展就地还田。到2023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从源头保障地膜可回收性。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加大研发力度,争取在降解地膜应用配套技术、高强度地膜替代产品、地膜回收机械、地膜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尽快取得一批突破性科研成果。到2023年,全县农膜回收率达到90.5%以上。
(3)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
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八、加强噪声防治,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不得从事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合理规划噪声敏感建筑与工业企业的布局。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结果。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进入工业园区。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行为。产生严重的环境噪声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均实行淘汰制度。
加强对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管。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减轻鸣笛噪声污染。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建成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加强对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置禁鸣标志,在敏感路段增设“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采取限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加强建筑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九、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完善生态红线监控与评价考核体系,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强化监督执法。建立常态化监督执法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生态保护区域管护
1.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2.实行严格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3.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
(二)建设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
严控区域、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严格水资源供用耗排等各环节监管,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论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实施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强化湿地用途管控,推动湿地面积稳中有增。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完善林长制,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推进废弃露天矿山修复综合治理,完成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一)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1.提升产业能效水平,深化结构节能
推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深化“亩均效益”改革,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效、安全等项目准入标准。按照“控增量、减存量、提效率、优布局”的原则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压减煤炭使用,提高煤炭使用效率,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优化能源布局。优化全县燃煤供暖供热点源布设,严格控制新建企业自备燃煤供热供暖设施。
2.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以能源“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的强约束倒逼和引导产业全面绿色转型,坚决遏制地方“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建立能源“双控”与重大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平台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联动机制。根据相关要求对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开展分类处置,将已建“两高”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对“两高”项目的闭环化管理。
3.大力推动工业节能
加大传统产业节能改造力度。以纺织、印染、造纸、化学纤维、橡胶和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全面实施传统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节能监察和用能预算管理,对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石油化工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用能减量置换。加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组织实施“公共用能系统+工艺流程系统”能效改造双工程,全面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
(二)推动能源结构转型,提高清洁化程度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提效率、优布局的思路,进一步加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力度,持续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不断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优化能源布局。
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有步骤、分阶段持续推进关停整合。持续推进燃煤锅炉淘汰,积极完成临沂市下达任务。
大力推进生物质煤炭替代,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发展,推动生物质能市场化开发。加快区域能源中心建设,实现能源中心覆盖范围内有机废弃物全收集、全处理、全利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
(三)严格资源配置
1.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定水资源增长和保护规划,加大水资源保护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生态用水量。
2.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3.严格执行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
岸线的开发利用要满足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调蓄能力,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污染水环境。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5.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四)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
1.推行重点产品绿色设计
健全产品绿色设计政策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等环境友好型原料。推广易拆解、易分类、易回收的产品设计方案,提高再生原料的替代使用比例。推动包装和包装印刷减量化。
2.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其他行业自觉自愿开展审核。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鼓励开展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试点。探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级管理模式,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以及生产、使用、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3.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
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的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鼓励园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建材绿色化。制定园区循环化发展指南,推广食品加工、板材家具、装备制造、轻工业等主导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鼓励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4.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做精做专资源综合利用业,以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业固废分类处置为重点,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式,构建协同高效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强农业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矿山开采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砂石行业规范化整治。
5.推进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置
完善政策机制和标准规范,推动协同处置设施参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管理,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置付费标准,有序推进水泥窑、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推进厨余垃圾、园林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低值有机废物的统筹协同处置。
(五)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
1.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林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等农林废弃物高效利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农用优先,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发挥耕地保育功能,鼓励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秸秆饲料、燃料、原料等附加值。加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鼓励种养结合,促进农用有机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因地制宜鼓励利用次小薪材、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进行复合板材生产、食用菌栽培和能源化利用,推进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的资源化利用。
2.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利用
引导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用物资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参与回收。支持乡镇集中开展回收设施建设,健全农膜、化肥与农药包装、灌溉器材、农机具、渔网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体系。建设区域性废旧农用物资集中处置利用设施,提高规模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3.推行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
推行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养殖场建设与农田建设有机结合,推广畜禽、鱼、粮、菜、果、茶协同发展模式。打造一批生态农场和生态循环农业产业联合体,探索可持续运行机制。推进农村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发挥清洁能源供应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效益。构建林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广林上、林间、林下立体开发产业模式。推进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物质能、旅游康养等循环链接,鼓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系统防控环境风险
(一)建立全过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
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以涉危险废物、尾矿库、重金属企业和化工园区以及南水北调汇水区域、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更新重点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数据库。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预防预备与应急处突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安全风险排查和综合整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强化各级单位和政府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理顺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关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持续推进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标准化一体化建设,科学全面管控风险查治隐患,严格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整治,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基础,加快完善应急物资、运输、通信、医疗、装备保障体系,加强应急指挥中心体系建设。
(二)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持续推进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水源地,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开展防渗、修复试点,确认试点区名单。
(三)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全县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
落实重金属减排任务。严格涉重企业准入,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新、改、扩建项目一律实行重金属污染物等量或减量替代。
(四)加强固废化学品风险防控
推行企业清洁生产。排查固体废物产生重点企业,确定重点固体废物排放企业清单,提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鼓励企业选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采取低能耗、高能效的生产工艺,避免过量固体废物的产生;建立企业内部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源再利用和深加工系统,控制固体废物的最终产生量。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和开发。推进冶炼废渣、其他废物、粉煤灰、尾矿、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构建企业、行业和区域间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积极探索企业内部消化、企业间优势互补和外部市场开拓的多种利用途径。
(五)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Ⅱ类移动放射源运输、使用监督检查,做好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辐射防护、放射性监测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深入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
开展风险指引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监管能力,实现所有涉源单位从严监管“全覆盖”。加强放射性废物入库管理工作,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100%。
完善核与辐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辐射应急物资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区域性、专业性、模块式应急演练,提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实战化水平。
(六)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重视新污染物发现和防控。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调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理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联合检查。逐步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新污染物治理内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对企事业单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企事业完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淘汰和限制措施,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推广应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限值。严格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加快淘汰、限制、减少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除外);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除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基本淘汰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等一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鼓励对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禁止生产和进出口《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中添汞(含汞)产品目录所列含汞产品,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含汞血压计。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使用、添汞产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十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一)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1.完善监管体制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责任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
2.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市县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监测、协同处置污染。完善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探索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利用、处置网上平台。防范化解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3.加强司法保障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4.强化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构建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
(二)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规范环境治理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与服务投资、建设和运行。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深入开展环保服务企业行动,完善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源环境要素向优质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意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探索建立生态信用行为与金融信贷相挂钩的激励机制。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价值实现体系和生态产品交易体系,积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探索开展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交易试点,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合同环境管理。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强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与其他环境权益类市场机制的统筹协调。深化生态环境价格改革。统筹市场供求、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机制和征收标准。完善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完善清洁取暖、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探索制定沼气发电等价格补贴政策。
推行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推进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确权,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启动全县二氧化碳排放2027年达峰行动,扎实推进发电行业碳排放交易相关能力建设。
(三)加强环境科技能力建设
逐步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智慧环保信息平台。逐步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水平;建立环境教育基地,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供平台。广泛深入地开展系列环境宣传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解决制约大气、水污染防治的瓶颈问题,用好智慧环保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全要素、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立体监测网络。以实时监测数据精准锁定污染源,运用大数据动态分析污染产生、扩散与迁移,实现对污染的快速预判、准确分析、及时报警,及时快速地遏制和消除污染。
加强监测站点污染数据分析工作,确保精准发力、精细治理。时刻关注空气质量站点、街镇、微站及污染源在线监测情况,一旦发现超标或异常现象,第一时间到现场排查,根据污染源性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空气质量分析工作,对发现的污染物浓度异常升高的现象及时组织排查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
(四)强化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评价考核模式,强化考核结果激励机制。在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按规定开展有关创建评比,应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重要内容。
健全法规制度。明确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环境准入否决性条件负面清单,突出环保部门的监督作用,落实属地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制,完善督查与考核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创新社会动员生态环境政策。实施补助、名誉认证等激励政策,推进建立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员、民间河长等制度。鼓励探索建立志愿者机制,把基层社区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出来。完善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建与评选政策。
十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将党的领导贯穿到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以《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序推进规划各项任务落实。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县内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规划实施中期、末期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环保投入鼓励示范引领
加强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将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强资金保障,重点投向现代化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等项目,确保规划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
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组织的参与,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继续探索和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污染者负担,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
(三)加强环境监管开展公众参与
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突出环境问题。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明确环境执法机构和人员责任,统一执法尺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环境案件办理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的机制,构建生态环境全民参与行动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打一场生态环保人民战。畅通公众监督平台和渠道,建立激励机制,推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探索从环境行政处罚金中拿出部分作为奖励基金,构建微信、APP等新媒体举报平台,尽可能地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形成自上而下的生态环境全民监督体系。探索构建以监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制度实施体系,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发展。
(四)弘扬环境文化,践行绿色生活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环境保护教育进校园、进家庭,广泛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创建一批县级环保科普基地,加大对环境保护政策、理念及有关知识的宣传,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日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强化每个公民都是环保践行者、推动者的责任意识,提升公民的环境自觉。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消费,推广节能节水用品和绿色环保家具、建材等,推广低碳出行,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再生产品,推进绿色家庭、绿色社区建设,提高阶梯电价、阶梯水价、阶梯气价的收费标准,推动形成节约舒适、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营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噪声防控标准。强化建筑物隔声性能要求,严格推进新建住宅隔声性能相关标准要求,推进实施新建住宅隔声性能验收和公示制度。严格夜间施工审批,鼓励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强化夜间施工管理。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扰民行为。加强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热点问题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强化宣传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鼓励构建宁静社区等宁静休息空间。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按照市政府绿色生活创建总体部署,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项目进程,推进《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的实施。
平政办字〔2022〕6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建成区声环境功能进行划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科学划定我县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覆盖整个县城建成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适用于平邑县现状建成区以及城市远期建设发展需要实行管理控制的区域,南到平邑街道日东高速,北到保太镇南部石膏矿塌陷区以南,西到常山生态保护区大殿汪水库,东到温水镇界-尼山路-温水镇界范围。总面积约133平方公里。
三、基本原则
本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本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区划依据
(一)任务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243号)。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16日修订;
(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5)《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15日实施。
(三)技术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四)其它依据
《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
五、工作流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标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确定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1)收集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集),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2)现场调查。
(3)城市总体规划分析与解读,并结合现场调查绘制用地现状图。
(4)确立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5)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6)结合现状监测、环境管理要求,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融合。
(7)征求住建、交通等部门对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重新调整区划结果。
(8)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9)绘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10)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图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流程图
六、声环境区划及其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0类、1类、2类、3类、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七、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4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下表1。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一)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面积不得小于0.5km2。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六)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2。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见表2)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七)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2。
(八)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对于本次功能区划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九)其它规定
1.3类声环境功能区
位于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细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2.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对于规划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建成后在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相应划分到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执行相应标准;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3)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交通场站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大型公园、风景旅游区和纪念馆等区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4.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6.在已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内新建的交通干线,应确保隔声降噪措施,维持用地的区划类别现状;若确实导致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划目标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规划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新建交通干线区域划分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7.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8.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九、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平邑县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为:南到平邑街道日东高速,北到保太镇南部石膏矿塌陷区以南,西到常山生态保护区大殿汪水库,东到温水镇界-尼山路-温水镇界范围。县城规划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要以乡村、农田和预留发展用地为主,按照GB3096要求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其他区域执行标准确定声环境功能。因此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
依据《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次平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功能区。
县城规划区总面积133.87km2,交通场站面积为0.31km2,其余1-3类功能区规划区总面积128.28km2。其中2类功能区面积最大,为86.15km2,占整个区划面积的64.35%;1类功能区面积为34.51km2,占整个功能区划面积的25.78%,3类功能区面积为7.62km2,占整个功能区划面积的5.69%。
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县城内铁路、高速、主干道、次干道及边界线外一定区域以及交通站场。
具体见下表3、表4。
附图:《平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平政发〔2022〕1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3号)和《关于清理规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款项。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树木补偿和代植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1。除缴纳补偿款外,还应当在指定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缴纳树木代植款。代植款标准按同等树木补偿款的50%缴纳。经批准修剪的树木、行道树等大型乔木按每株300-500元缴纳补偿,小乔木按每株100-200元缴纳补偿,球类植物按每株100元缴纳补偿,绿篱按单株排列长度计算,每米缴纳补偿款30元。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2。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
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易地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和绿地建设的直接绿化三项费用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两项费用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分别按县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平政发〔2020〕6号),直接绿化费用按208元/平方米执行。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两项费用之和缴纳。
第五条交通事故破坏园林树木和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
第七条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八条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九条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
第十条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应当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照《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0日。
附件:1.平邑县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2.平邑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附件1
平邑县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 类别 | 主要品种 | 规格 | 单位 | 补偿费标准(元) | 备注 |
落叶乔木 |
水杉、白蜡、山楂、枫杨、梓树、楸树、柳树、朴树、榉树、黄连木、柿树、栾树、杜仲、紫叶李、椿树 | Ф5cm以下 | 株 | 10-50 | Ф20 cm以上按300元/ cm增加 |
| Ф6-8cm | 株 | 60-140 | |||
| Ф9-10cm | 株 | 180-280 | |||
| Ф11-12cm | 株 | 350-500 | |||
| Ф13-14cm | 株 | 600-800 | |||
| Ф15-16cm | 株 | 1000-1500 | |||
| Ф17-18cm | 株 | 2100-2400 | |||
| Ф19-20cm | 株 | 2600-3000 | |||
| 苦楝(楝树)、法桐、国槐、合欢、青桐、椿树、千头椿、紫花槐、毛白杨、泡桐、榆树、刺槐、枸树、火炬树 | Ф5cm以下 | 株 | 10-5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300元/ cm增加 | |
| Ф6-8cm | 株 | 60-140 | |||
| Ф9-10cm | 株 | 200-250 | |||
| Ф11-12cm | 株 | 300-400 | |||
| Ф13-14cm | 株 | 450-550 | |||
| Ф15-16cm | 株 | 600-750 | |||
| Ф17-18cm | 株 | 1100-1500 | |||
| Ф19-20cm | 株 | 2100-2600 | |||
| 白玉兰、紫玉兰、红玉兰、黄玉兰、马褂木、李子树、皂角、枣树、核桃、榔榆、木瓜、黄栌、丝棉木、五角枫、三角枫、银杏 | Ф5cm以下 | 株 | 30-10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800元/ cm增加 | |
| Ф6-8cm | 株 | 240-300 | |||
| Ф9-10cm | 株 | 800-1200 | |||
| Ф11-12cm | 株 | 1400-1800 | |||
| Ф13-14cm | 株 | 2200-2600 | |||
| Ф15-16cm | 株 | 3000-3500 | |||
| Ф17-18cm | 株 | 4000-4500 | |||
| Ф19-20cm | 株 | 5000-6000 | |||
| 红枫、青枫(鸡爪槭)及其他槭树科植物、流苏 | Ф4cm以下 | 株 | 20-5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800元/ cm增加 | |
| Ф5-8cm | 株 | 100-500 | |||
| Ф9-10cm | 株 | 550-600 | |||
| Ф11--12cm | 株 | 1000-1500 | |||
| Ф13-14cm | 株 | 1700-2500 | |||
| Ф15-16cm | 株 | 3500-4500 | |||
| Ф17-18cm | 株 | 5500-6500 | |||
| Ф19-20cm | 株 | 7500-8500 | |||
| 独杆紫薇、独杆紫荆、木瓜、樱花、金丝海棠、北美海棠、西府海棠、垂丝海棠、碧桃 | D6cm以下 | 株 | 30-200 | D20 cm以上,按胸径1600元/ cm增加 | |
| D7-8cm | 株 | 300-500 | |||
| D9-12cm | 株 | 700-2000 | |||
| D13-14cm | 株 | 2500-3000 | |||
| D15-16cm | 株 | 4000-5000 | |||
| D17-18cm | 株 | 6500-9000 | |||
| D19-20cm | 株 | 10000-12000 | |||
| 龙爪槐、金枝槐、垂槐 | D3cm以下 | 株 | 15-50 | D10cm以上按80元/cm增加 | |
| D4-5cm | 株 | 65-100 | |||
| D6-7cm | 株 | 130-300 | |||
| D8-10cm | 株 | 350-600 | |||
常绿乔木 |
雪松、油松、黑松、云杉 | H3m以下 | 株 | 50-200 | H11m以上按800元/米增加 |
| H3-5m | 株 | 200-800 | |||
| H5-7m | 株 | 800-1500 | |||
| H7-9m | 株 | 1500-3000 | |||
| H9-11m | 株 | 3000-5000 | |||
| 白皮松、华山松、黄山松、五针松、平顶松、罗汉松 | H2m以下 | 株 | 100-1200 | H6m以上按2400元/m增加 | |
| H2-3m | 株 | 1200-1800 | |||
| H3-4m | 株 | 1800-3500 | |||
| H4-5m | 株 | 3500-6000 | |||
| H5-6m | 株 | 6000-9000 | |||
| 广玉兰、大叶女贞、香樟 | Ф5cm以下 | 株 | 50-200 | Ф20 cm以上按胸径1200元/ cm增加 | |
| Ф6-8cm | 株 | 230-300 | |||
| Ф9-10cm | 株 | 350-700 | |||
| Ф11-12cm | 株 | 1000-1500 | |||
| Ф13-14cm | 株 | 2000-2500 | |||
| Ф15-16cm | 株 | 3000-4000 | |||
| Ф17-18cm | 株 | 5000-6000 | |||
| Ф19-20cm | 株 | 7000-8000 | |||
| 桧柏 | 桧柏、侧柏、龙柏、河南桧、蜀桧 | H0.6m以下 | 株 | 10-20 | H5m以上80元/m增加 |
| H0.6-1m | 株 | 20-40 | |||
| H1-2m | 株 | 40-100 | |||
| H2-3m | 株 | 100-220 | |||
| H3-4m | 株 | 220-300 | |||
| H4-5m | 株 | 300-360 | |||
| 球类植物 | 黄杨球、扶芳藤球、龙柏球、石楠球、海桐球、小叶女贞球、构骨球、金叶女贞球 | G30cm以下 | 株 | 5-10 | G200cm以上按冠幅20元/10 cm增加 |
| G30-60cm | 株 | 10-30 | |||
| G60-80cm | 株 | 30-60 | |||
| G80-90cm | 株 | 60-90 | |||
| G90-120cm | 株 | 90-150 | |||
| G120-150cm | 株 | 150-300 | |||
| G150-200cm | 株 | 300-800 | |||
| 花灌木 | 蜡梅、红梅、榆叶梅、珍珠梅、扶桑、丛生紫荆、丛生百日红、美人梅、接骨木、木槿、石榴、金银木、北海道黄杨 | D3cm以下 | 株 | 10-60 | D11cm以上按300元/cm增加 |
| D4-5cm | 株 | 70-200 | |||
| D6-7cm | 株 | 260-500 | |||
| D8-9cm | 株 | 700-1100 | |||
| D10-11cm | 株 | 1200-1600 | |||
| 连翘、猬实、棣棠、平枝枸子、枸桔、丛生石榴、迎春 | G50-80cm | 株 | 50-80 | G2m以上按15元/ cm增加 | |
| G80-100cm | 株 | 80-150 | |||
| G100-200cm | 株 | 150-260 | |||
| 红王子锦带、红瑞木、丛生丁香 | 3-5分枝 | 株 | 10-20 | 10分支以上按50元/ 分支增加 | |
| 5-8分枝 | 株 | 20-50 | |||
| 8-10分枝 | 株 | 50-150 | |||
| 小龙柏、红叶小檗、扶芳藤、小叶女贞、金叶女贞、铺地柏、红继木、红叶石楠、金森女贞、小海桐、瓜子黄杨 | M² | 100 | |||
| 竹类 | 毛竹、刚竹、淡竹、金镶玉、紫竹、佛肚竹 | H 1.5m-2m | 株 | 15-20 | H3m以上按10元/m增加 |
| H 2m-3m | 株 | 20-30 | |||
| 攀缘植物 | 地锦、蔷薇 | 单株排列长度1m | 株 | 10 | |
| 紫藤、凌霄 | D2cm以下 | 株 | 10-40 | D10cm以上按地径300元/cm增加 | |
| D3-5cm | 株 | 50-120 | |||
| D6-8 cm | 株 | 140-600 | |||
| D9-10cm | 株 | 700-1200 | |||
| 草坪 | M² | 15 | |||
| 时令花卉 | M² | 50-80 | |||
| 宿根花卉 | 月季、麦冬马蔺、千屈菜、蔷薇、萱草、玉簪、鸢尾、华北耧斗菜、荷兰菊、粉八宝费菜、金叶莸、玫瑰、桔梗、二月花、地被菊、四季海棠、黑心菊、大丽花、绣线菊等 | M² | 100 | ||
| 园林设施 | M² | 按本地市场平均价格 |
说明:
1、Ф为胸径,H为株高,G为冠幅,D为地径,cm为厘米,m为米,M²为平方米。
2、“标准”中未立树种,按当地市场价计算。
3、“标准”所立的稀有、珍贵树种(如银杏、水杉、白皮松、华山松、云杉、流苏、玉兰、红枫、青枫及其他槭科植物)和景观造型树木(如五针松、平顶松等)价格为参考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届时按本地市场价计算。
附件2
平邑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 绿地类别 | 单位 | 执行标准 |
| 公园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8 |
| 道路绿地(含两侧单位门前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4 |
| 单位附属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 居住区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 防护绿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 风景林地 | 元/平方米.日 | 3 |
| 共325条 10/22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