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19〕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落实“教育兴县”战略,在全县教育系统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的评价机制,实现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聘任县级教育督学参与教育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现将县级教育督学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卢念香 教体局党组成员、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庄富友 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刘俊丽 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副科级干部
张开军 教体局副主任科员、基教科科长
胡金波 教体局幼教办主任
林存才 教体局人事科科长
刘加强 教体局安全办主任
魏有桢 教体局仪器站站长
孔庆欣 教体局电教站站长
高中东 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高峰 教体局党建办主任
梁运博 教体局信访科科长
朱 环 教体局少先队总辅导员
季媛媛 教体局职成科科长
刘 波 教体局教研室主任
李彦明 平邑一中督学
李景元 平邑一中副书记
胡贵和 电大职专督学
时明学 电大职专副校长
赵启玉 平邑一中文化路校区副校长
孔 伟 平邑第七中学副校长
袁汝金 兴蒙学校副校长
杨秀科 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
臧永忠 实验小学督学
唐沂芹 实验小学副校长
刘 涛 实验中学副校长
周建华 赛博中学副校长
刘 充 特教学校督学
朱化军 特教学校督学
庞俊青 特教学校副校长
魏开华 思源实验学校副校长
尹永超 第二实验小学副校长
邱 冰 实验幼儿园副园长
王宝田 平邑街道中心校副校长
路 鹏 赛博中学朝阳路校区副校长
黄瑞明 仲里中学副校长
李中斌 仲村镇中心校副校长
刘 涛 武台镇中学副校长
王光勤 武台镇中心校副校长
张学忠 保太镇中学副校长
张厚峰 保太镇中心校副校长
汪 忠 卞桥镇中学副校长
刘敬良 卞桥镇中心校副校长
李 涛 地方镇第一中学副校长
刘 波 地方镇第二中学副校长
崔云海 地方镇中心校副校长
殷增元 铜石镇中学副校长
高玉军 铜石镇中心校副校长
沈洪昌 温水镇中学副校长
王昌玉 温水镇中心校副校长
许士合 流峪镇中学副校长
崔凤利 流峪镇中心校副校长
庞朝礼 郑城镇第一中学副校长
林本帅 郑城镇中心校副校长
张士营 郑城镇第二中学副校长
毛会兵 魏庄中心校副校长
曾兆松 白彦镇中学副校长
孙希信 白彦镇中心校副校长
徐彪临 涧镇中学副校长
赵永临 涧镇中心校副校长
胡向前 丰阳镇中学副校长
徐瑞雷 丰阳镇中心校副校长
孙述强 开发区中心校副校长
县级督学在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平邑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平政办发〔2019〕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方案》(平发﹝2018﹞18号)要求,现就我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划转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划转交接内容
按照“成熟一批,交接一批”的原则,将县级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的172项行政许可、18项关联事项和6项收费事项,分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划转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项清单
要制定划转事项清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关联事项清单、收费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其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关联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实施层级、共同实施部门、服务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内容;收费事项清单包括收费标准、依据、票据、执收人员、票据打印设备、返还方式等内容;“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包括办理项名称、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服务对象、环节流程、承诺完成时限、办理成本、事项类别等内容。划转事项因业务专业性,技术性审查需要设置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批环节的,要列明事项特殊环节的名称、发起位置、具体承担人员及分工、办理时限;需组织专家评估的,要提供专家名单及专家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二)政策文件
包括划转事项依据的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规程、审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手册、服务指南。要建立政策文件交接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电子版获取方式,与事项清单一并移交。
(三)审批印章
包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含钢印)、其他业务专章,以及省统一委托使用的业务专章。印章要附印模,印模下标明印章使用范围。印章为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使用或统一启用的,要特别注明。
(四)制式凭证
包括相关制式表格、许可证照或批文模板。制式表格有纸质版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可网上自行下载的,提供下载渠道。对许可配发的空白证照做好数量统计,全部移交,其中上级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注明获取渠道(包含且不限于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并适当申领或购买部分证照,做好储备;上级部门统一格式,县级自行印制的,移交电子版许可文书模板及证照印制标准;对自行设置或与上级凭证不一致的,在提供制式凭证的同时,提供设置依据及意见建议等。
(五)业务系统专网
包括审批使用的业务系统或业务专网,要列明系统名称、建设层级、使用权获得方式及目前使用人员、账号、权限等内容。对市级及以上政务专网,要提供上级部门主管科室及系统维护负责人、联系方式。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业务系统的网络架设等工作;对可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名义获取的账号、权限,要协助做好申请获取工作;对事项划转后双方共同使用的业务系统专网,要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系统流程优化等工作,原则上双方审批流程不得交叉或体外循环。业务系统有专用特殊设备的,要一并移交。
(六)相关联系方式
包括有关行政审批业务涉及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口责任科室、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二、设置划转过渡期
自事项正式划转、签订《事项划转交接工作备忘录》后,设置过渡期,原则上过渡期为2个月。过渡期内,县直有关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保持岗位不变、工作不变;原审批部门仍为审批责任主体,发生的损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利益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与审批相关的纠纷、复议、诉讼等事宜仍由原审批部门或并入部门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共同做好过渡期内的审批服务工作,对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衔接不利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制定完善方案、改进工作措施。过渡期结束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原审批部门可根据入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情况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因划转交接不到位造成后续审批出现问题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明确责任分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负责对划转事项清单、政策文件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好涉及的固定资产交接;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事项顺利划转。原审批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划转交接工作,并将名单(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于3月11日下午5:00前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及划转事项的部门要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汇总,认真填写《平邑县**局与平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划转交接工作备忘录》,连同需移交的各类资料、设备等,于3月15日前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8室),经双方确认,并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核后,按程序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主持下签署备忘录并移交相关资料、设备。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9〕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等文件的要求,县政府决定,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92项,其中取消14项、承接省市政府下放18项、新增40项、调整规范20项;调整取消公共服务事项14项,其中取消3项、调整规范11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制定承接落实方案,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规范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本次调整涉及的“一次办好”事项一并对应调整,各部门调整后的各类清单要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附件
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一)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4项(其中行政处罚9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未列入权力清单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大气污染、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
2 |
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3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取消 |
|||
4 |
对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5 |
对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6 |
对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7 |
对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8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教体局 |
取消 |
|||
9 |
参与验收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教体局 |
取消 |
|||
10 |
未按规定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11 |
服务价格登记证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物价局 |
取消 |
|||
12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建局 |
取消 |
|||
13 |
受理企业备案 |
设立分公司备案(属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事项部分内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
14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未列入权力清单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证明事项 |
(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8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1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备注 |
|
1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教育厅 |
县教体局 |
||
2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对违反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 |
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 |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 |
||||||
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
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 |
||||||
6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 |
违反湿地管理规定,在湿地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9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0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1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2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3 |
对违反种子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对违反规定,未根据林业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5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6 |
对违反封山育林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7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8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三)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40项(其中行政处罚27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4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6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7 |
沂蒙友谊奖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奖励 |
|
8 |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9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
县人社局 |
列为行政监督 |
|
10 |
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制度”备案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2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社会保险登记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5 |
沂蒙首席技师评选 |
县人社局 |
列为其他行政权力 |
|
16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 |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4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5 |
对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6 |
对违法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7 |
对非法采挖树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8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9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违反规定用火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1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3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权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3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5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6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7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县物价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38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39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40 |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奖励 |
(四)调整规范县级行政权力事项20项(其中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2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3 |
失业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4 |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5 |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6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7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8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9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0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1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2 |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3 |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4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及发放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5 |
参保单位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
行政给付 |
县人社局 |
不再列入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16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人社局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名称改为“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
17 |
审计稽核科社会保险费稽核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人社局 |
调整为行政监督 |
名称改为“社会保险稽核” |
18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行政处罚 |
县物价局 |
调整为行政强制 |
|
19 |
水库移民科技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水利局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20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农业局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五)取消县级公共服务事项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信息公开 |
县档案局 |
取消 |
|
2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
县农业局 |
取消 |
|
3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团县委 |
取消 |
(六)调整规范县级公共服务事项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 |
县残联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2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3 |
军队复员干部接收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4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5 |
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6 |
合同争议调解 |
县市场监管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7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
县环保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8 |
“12336”国土资源咨询举报电话 |
县国土资源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9 |
“1231905”建设系统服务热线 |
县住建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10 |
12395水上遇险救援电话 |
县交通运输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11 |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查询 |
县交通运输局 |
不再列入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平政发〔2018〕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8年第四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6项,其中取消5项、新增列入1项、调整规范6项、整合4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新增列入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规范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2018年第四批取消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2018年第四批取消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一)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5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取消 |
|
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农机局 |
取消 |
|
4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取消 |
|
5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畜牧兽医局 |
取消 |
(二)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1项(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局 |
列入行政许可 |
(三)调整规范实施机关6项(行政确认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调整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村镇房产确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住建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
2 |
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房管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
3 |
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
4 |
房屋所有权登记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房管局 |
县国土资源局 |
|
5 |
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
6 |
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四)整合行政权力事项4项(行政确认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土地登记初始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国土资源局 |
整合为“不动产登记” |
|
2 |
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
3 |
土地登记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
4 |
土地登记注销及其他登记 |
行政确认 |
平政字〔2018〕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18〕113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及目的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系统观察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的成就、质量与优势。
此次经济普查,将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不断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此次普查,将全面摸清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家底”,科学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全县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经济总量从2013年236.4亿元增加到2017年310.43亿元,年均增长7.05%;三次产业结构由14.3:43.6:42.1调整为2017年的12.2:41.3:46.5,第三产业提高了4.4个百分点,成为经济发展第一大产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硕果累累。经济体量增大、新兴经济增多,给第四次经济普查提出了新的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县工商注册法人单位和个体户由2013年的2.1万户增至2017年底的3.8万户。其中,2017年新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0.82万户。预计2018年还将新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0.78万户左右,再加上无证个体户,查找单位、入户登记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普查内容明显增加。此次国家普查方案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省里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城市经济特征明显,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布在城市楼宇之中且变化频繁。四是登记要求明显提高。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经济普查进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紧盯目标任务,把握关键节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工作督导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扎扎实实完成好各阶段普查工作任务。
三、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平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7-8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培训、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编制清查底册;8-11月,实施单位清查;11-12月,登记准备;2019年1-3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2019年3月后,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数据汇总、质量抽查与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动员各方力量,整合相关资源,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平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作用,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参与;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全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县、乡两级财政按1:1分级负担,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普查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平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开发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依法将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各镇街、开发区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不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
(二)在改革工作中存在机构挂牌不及时、办公场所不落实等情况的;
(三)未落实财政资金保障,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办公设备不落实、执法装备配备不齐全等情况的;
(四)其他应当由各镇街、开发区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三)越权行使未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四)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的;
(六)行政执法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七)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
(二)拒绝、拖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管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技术支撑和具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鉴定材料的;
(三)作出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或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
(四)对发现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继续行使已经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六)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因政策不明确,导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出现偏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追究责任或未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措施: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单位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解聘)。
第十三条 应当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除约谈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被调查单位、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开发区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部门。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依法将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 各镇街、开发区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未建立或不健全,不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
(二)在改革工作中存在机构挂牌不及时、办公场所不落实等情况的;
(三)未落实财政资金保障,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办公设备不落实、执法装备配备不齐全等情况的;
(四)其他应当由各镇街、开发区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三)越权行使未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的;
(四)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的;
(六)行政执法情况未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七)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工作推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方面履职不到位的;
(二)拒绝、拖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管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技术支撑和具备法律效力的认定及鉴定材料的;
(三)作出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或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
(四)对发现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继续行使已经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六)其他执行文件规定不到位的。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因政策不明确,导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出现偏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追究责任或未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措施: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给予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单位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解聘)。
第十三条 应当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除约谈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被调查单位、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
平政发〔2018〕1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8〕68号)要求,县政府决定,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251项,其中取消14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236项;承接落实省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5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和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 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附件
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4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权力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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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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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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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取消 |
属于“取水许可”的部分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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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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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限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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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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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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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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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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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取消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拒不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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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县国土局 |
取消 |
属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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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国土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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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经信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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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育林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林业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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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告经营资格年检 |
其他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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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5项(其中行政处罚17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权力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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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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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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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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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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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 |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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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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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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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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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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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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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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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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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取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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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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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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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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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转播、传播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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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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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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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相关处罚 |
擅自启用频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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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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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理 |
行政强制 |
省林业厅 |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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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产品(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理 |
行政强制 |
省林业厅 |
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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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或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违法者的财物、场所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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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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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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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
行政强制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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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其他权力 |
省工商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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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市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市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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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列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236项(其中行政处罚225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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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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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
县经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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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或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堆存量大的地区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企业的处罚 |
县经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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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
县经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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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 |
县民宗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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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的处罚 |
干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处罚 |
县民宗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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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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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之间宣传和争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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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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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对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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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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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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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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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强制拆除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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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车辆和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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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代为清除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物品、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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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章船舶、设施实施扣留、禁航等强制措施 |
县交通运输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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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县交通运输局 |
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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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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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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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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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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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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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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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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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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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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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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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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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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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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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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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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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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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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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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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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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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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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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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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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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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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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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等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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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设置未按规定进行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未成年人在非法定节假日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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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经批准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商业展示活动,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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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艺术品、不能提供艺术品来源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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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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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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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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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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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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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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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违规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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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后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后未公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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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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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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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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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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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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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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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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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人防工程报监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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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包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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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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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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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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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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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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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有关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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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协助他人或单位冒名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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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有关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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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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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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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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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欺诈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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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回避原则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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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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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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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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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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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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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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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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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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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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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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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拆迁或改造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
县综合执法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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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违规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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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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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损害劳务人员权益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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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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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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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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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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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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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大额购卡银行转账和信息登记等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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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限额发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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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6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98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按规定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或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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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0 |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1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2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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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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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5 |
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6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7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8 |
经营者收购、销售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09 |
洗染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0 |
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1 |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或实施违法堆放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3 |
对畜禽养殖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4 |
对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新建、扩建、未按规定拆除燃煤锅炉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5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6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7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等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8 |
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19 |
对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0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1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等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4 |
对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5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6 |
对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27 |
参与验收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
县教体局 |
列为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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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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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0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1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2 |
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3 |
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4 |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5 |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6 |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7 |
侵犯驰名商标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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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39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0 |
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1 |
广告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或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2 |
应当依法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3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4 |
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5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6 |
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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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48 |
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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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0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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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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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3 |
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对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4 |
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经认证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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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6 |
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7 |
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8 |
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59 |
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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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1 |
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2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3 |
出厂、销售和进口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4 |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5 |
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6 |
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制品等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7 |
合同欺诈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8 |
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69 |
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0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1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2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3 |
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4 |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5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6 |
有关单位因违反突发事件应对规定被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后续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7 |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8 |
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79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0 |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违反规定年限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1 |
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2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3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4 |
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5 |
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6 |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7 |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8 |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89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等损害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0 |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等有表示而不准确、清楚、明白及违反明示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1 |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2 |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3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4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5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6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7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8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酒类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199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0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1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2 |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等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3 |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4 |
违法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5 |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6 |
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8 |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09 |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0 |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2 |
广告代言人违反禁止性规定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3 |
非法发送广告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4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5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6 |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7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以及其他添加剂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18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县市场监管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
219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从事有关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0 |
未按法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法定进行抽样检验,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2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3 |
违法取得、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4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5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26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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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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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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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8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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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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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
229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0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1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使用、通知、报告等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县食药监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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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5 |
对不配备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处罚 |
|||||||||||||
236 |
对违法、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措施 |
县农业局 |
列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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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1项(行政强制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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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查封或者扣押与出版物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县文管执法局 |
县综合执法局 |
平政办发〔2018〕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和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会议确定的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重点举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尤其是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部门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而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提案,其中县政府承办的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72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19件。为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给代表、委员和群众一个满意答复,现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落实,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分析研究,带头分解任务,带头督促落实,自觉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限定时限抓办理,确保建议和提案项项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时限要求,规范办理程序
(一)接收分办。2018年县“两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已经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县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县政府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各承办单位接到所负责办理的建议、提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分办,明确办理责任人。
(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提高办理质量上,采取公开办理、调研办理、现场办理、沟通办理等方式,重点问题重点办,热点问题迅速办,一般问题热心办,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办理过程坚持“三沟通”。办理前沟通,了解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确切意图和要求;办理过程沟通,邀请代表和委员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办理情况,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支持;办理后沟通,积极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配合。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排序第一的承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既包括已明确责任的承办单位,也包括应落实相关办理责任但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单位。需联合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协办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搭建会办平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办理效率,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形成答复文稿答复代表、委员。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联系电话分别为4990189、4211828、4212521。
(四)办理期限。建议和提案要在6月10日前办理完毕。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提前分别向县人大人代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除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还要告知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寄送。
(五)意见征求。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先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承办单位统一征求意见,协办单位要安排承办责任人积极配合。代表和委员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方能答复上报。《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必须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自填写并签字,不得代填代签。代表、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承办单位要详细注明原因及沟通过程。
(六)复文要求。所有答复件必须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县人大人代工委2份、县府办2份、县政协提案委5份存档,并同时向代表、委员寄复。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代表或委员。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的视为不合格答复。各承办单位答复时要在文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近期内无法解决的,用“C”标明。
(七)办理结果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承办单位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将办理复文在综合门户网站单位子网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栏目上予以公开。办理复文公开后,要跟踪了解舆情,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形成长效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长效工作台账,对当年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登记,积极办理;对往年列入计划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梳理,开展“回头看”,不办结不销号。
三、加强跟踪督办,务求办理实效
实行领导干部领衔督办制度,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督办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采取上门督办、电话催办、阶段催办、分类催办等方式,及时掌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重送达、轻回访”等问题,确保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有效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8〕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全县各级、各部门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县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制度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县发改局、县法制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统筹协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 2017 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县价格、商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填写《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 2)和《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于2017年11月底前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强化保障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指导各级、各部门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 1.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3.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4.平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附件 1
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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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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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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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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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查部门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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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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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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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类别 |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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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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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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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填表说明:
1.审查方式: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
2.审查结论填写: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
3.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附件2
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审查 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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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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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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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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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果 |
分 类 |
本部门和本部门牵头的政策措施 |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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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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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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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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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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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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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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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承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
审查机构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
政策起草(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对需要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
附件 3
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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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文号 |
出台 日期 |
制定单位 |
审查 结论 |
备注 |
填表说明:“审查结论”栏填写“修改”“调整”或“废止”。
附件4
平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徐 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 刘如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建军 县物价局局长
成 员: 岳立功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洪松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
李中民 县商务局副局长
彭庆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雯雯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林 丰 县经信局副局长
卢念香 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唐素心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万成 县科技局副局长
韩凤伟 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姬 锋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苑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牛和强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工程处主任
毛百华 县水保局副局长
周家龙 县农业局副局长
马振华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孙维国 县卫计局党委副书记、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陈洪刚 县环保局党组成员、石材办副主任
李 云 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于献红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李学民 县地税局副局长
平政发〔2018〕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安排园林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倡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认养绿地或栽植纪念树木。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学管养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要保证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要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部门要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的绿化,由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由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要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要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要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供气、筑路、给排水等工程建设或维护需要修剪绿化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修剪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维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负责绿化修复或向绿地所有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要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系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平邑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18〕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安排园林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倡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认养绿地或栽植纪念树木。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学管养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要保证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要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要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部门要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的绿化,由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由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要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要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要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供气、筑路、给排水等工程建设或维护需要修剪绿化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修剪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维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负责绿化修复或向绿地所有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要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系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平邑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18〕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发〔2018〕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发〔2018〕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
第三条 湿地保护要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编办、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园林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二章保护利用规划
第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三章 湿地公园建设
第十四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二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做好湿地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组织建立补水机制,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要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林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县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利用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发〔2018〕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
第三条 湿地保护要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编办、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园林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二章保护利用规划
第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要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三章 湿地公园建设
第十四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二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做好湿地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组织建立补水机制,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要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林业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个人,同时向当地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县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利用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提高县城绿化水平,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局作为全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予以配合。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八条 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作为其补救措施。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实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络和公共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平政办字〔2017〕9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的要求,公布我县第二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
清单共涉及23个县直部门单位的106项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零跑腿”事项12项、“只跑一次”事项94项。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部门、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等。
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清单具体内容分别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清单事项,切实践行服务承诺
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公布后,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承诺履行职责,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切实做到“零跑腿”或“只跑一次”,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政府改进服务的行动和实效,着力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
对本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网上运行、部门联办等工作,为推出我县第三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奠定基础,力争做到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持续提高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比例,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1.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2.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1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序 |
实施部门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含编码)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发改局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3713261000201)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教体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3713260100804)
|
|
法人
|
|
3
|
教体局
|
助学金申请
|
助学金给付(3713260500801)
|
|
个人
|
|
4
|
教体局
|
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审核备案
|
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审核备案(37132610700801)
|
|
个人
|
|
5
|
住建局
|
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异议咨询
|
|
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异议解释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
|
畜牧兽医局
|
动物疫情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外)
|
对动物疫情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外)的行政确认(3713260702701)
|
|
其他组织
|
|
7
|
卫计局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个人
|
|
8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登记
|
广告经营登记(3713260104307)
|
|
其他组织
|
|
9
|
市场监管局
|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3713261004404)
|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
|
团县委
|
希望工程申请
|
|
希望工程
|
个人
|
|
11
|
残联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申请
|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个人
|
|
12
|
消防大队
|
应急救援
|
|
应急救援
|
个人、法人
|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12月,第二批公布)
序 |
实施部门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史志办
|
读志用志服务申请
|
|
读志用志服务
|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
|
经信局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3713260100505)
|
|
法人
|
|
3
|
经信局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3713261000507)
|
|
法人
|
|
4
|
教体局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申请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批准(37132610700802)
|
|
个人
|
|
5
|
教体局
|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
|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3713261000801)
|
|
法人
|
|
6
|
教体局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3713261000802)
|
|
法人
|
|
7
|
教体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个人
|
|
8
|
教体局
|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
|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
个人
|
|
9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3713260101119)
|
|
法人
|
|
10
|
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3713260101120)
|
|
法人
|
|
11
|
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3713260101121)
|
|
法人
|
|
12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3713260101122)
|
|
法人
|
|
13
|
公安局
|
赌博机的认定
|
赌博机的认定(3713260701101)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4
|
公安局
|
管制刀具认定
|
管制刀具认定(3713260701102)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5
|
公安局
|
淫秽物品认定
|
淫秽物品认定(3713260701103)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6
|
公安局
|
仿真 枪的认定
|
仿真 枪的认定(3713260701104)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7
|
公安局
|
吸毒成瘾认定
|
吸毒成瘾认定(3713260701105)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
18
|
公安局
|
人身伤害(轻微伤)认定
|
人身伤害(轻微伤)认定(3713260701106)
|
|
个人
|
|
19
|
公安局
|
外国人住宿登记
|
外国人住宿登记(3713261001101)
|
|
个人
|
|
20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3713261001106)
|
|
法人
|
|
21
|
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3713261001107)
|
|
法人
|
|
22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申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审核(3713261001109)
|
|
法人
|
|
23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3713261001110)
|
|
法人
|
|
24
|
公安局
|
互联网用户备案
|
互联网用户备案(3713261001111)
|
|
个人、法人
|
|
25
|
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3713261001114)
|
|
法人
|
|
26
|
公安局
|
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个人
|
|
27
|
公安局
|
办理注销户口证明
|
|
注销户口证明
|
个人
|
|
28
|
公安局
|
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
|
亲属关系证明
|
个人
|
|
29
|
公安局
|
办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0
|
公安局
|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1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科目考试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科目考试
|
个人
|
|
32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
|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3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信息查阅
|
|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4
|
司法局
|
申请法律援助
|
|
法律援助服务
|
个人
|
|
35
|
司法局
|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
|
|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
个人
|
|
36
|
司法局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
|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
个人
|
|
37
|
司法局
|
申请公证
|
|
公证服务
|
个人
|
|
38
|
司法局
|
老年人遗嘱公证
|
|
老年人遗嘱公证
|
个人
|
|
39
|
老龄办
|
申请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
|
|
城镇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0
|
老龄办
|
申请高龄津贴
|
|
高龄津贴发放
|
个人
|
|
41
|
老龄办
|
申请创建“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
|
|
创建“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
|
其他组织
|
|
42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3713261002103)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3
|
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3261002104)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4
|
住建局
|
招标、招标文件、合同备案
|
招标、招标文件、合同备案(3713261002105)
|
|
法人
|
|
45
|
住建局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3713261002106)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6
|
住建局
|
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3713261002107)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7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报监
|
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报监(3713261002110)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8
|
住建局
|
交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49
|
房管局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3713261002112)
|
|
个人
|
|
50
|
房管局
|
申请房源核验
|
|
房源核验
|
个人、法人
|
|
51
|
综合执法局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3713260102301)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52
|
综合执法局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3713260102303)
|
|
法人、其他组织
|
|
53
|
园林绿化局
|
游乐园登记
|
游乐园登记(3713261002302)
|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54
|
畜牧兽医局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706)
|
|
个人、法人
|
|
55
|
畜牧兽医局
|
申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3713261002702)
|
|
个人、法人
|
|
56
|
卫计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3713260103602)
|
|
个人、法人
|
|
57
|
卫计局
|
饮用水及相关产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
|
饮用水及相关产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核发(3713260703606)
|
|
个人
|
|
58
|
卫计局
|
实行绝育吻合手术审批
|
实行绝育吻合手术审批(3713261003601)
|
|
个人
|
|
59
|
卫计局
|
办理死亡医学证明
|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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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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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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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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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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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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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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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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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查阅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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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印、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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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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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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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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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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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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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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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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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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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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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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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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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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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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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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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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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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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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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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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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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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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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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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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
|
|
婚前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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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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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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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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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
|
|
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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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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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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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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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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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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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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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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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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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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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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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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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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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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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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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37132601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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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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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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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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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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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37132601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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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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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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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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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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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企业备案(37132610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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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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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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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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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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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争议调解(371326100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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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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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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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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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调解
|
|
消费者投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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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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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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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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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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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37132601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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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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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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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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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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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371326100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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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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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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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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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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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37132610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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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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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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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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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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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371326100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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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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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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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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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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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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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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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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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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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人轮椅车燃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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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轮椅车燃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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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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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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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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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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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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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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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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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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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37132601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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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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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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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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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纳税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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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37132601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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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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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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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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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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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37132601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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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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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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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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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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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事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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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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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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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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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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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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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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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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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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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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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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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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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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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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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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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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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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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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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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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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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办理
|
减免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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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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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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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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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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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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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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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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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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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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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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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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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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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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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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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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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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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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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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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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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7〕5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明电发〔2017〕7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7〕18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整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恶意逃废债等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探索建立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长效机制,持续优化提升我县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信用保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更好地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作出更大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底核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分两批初步筛查出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和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其中,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告;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包括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名单;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包括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和非法集资预警名单。据统计,我县共有涉金融失信企业 9家。其中,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1个(为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重点关注名单 8个(均为经营异常名录名单企业)。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纳入名单的失信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摸清风险底数。
(二)强化治理整顿。要结合核查摸底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原则,对名单内企业主体依法进行差异化治理整顿。对列入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确实没有能力履约的,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限制开展业务等措施加强监管,避免个体性信用风险蔓延。对列入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纠正失信行为;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名单条件的企业,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移出决定。对列入非法集资预警名单的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及跟踪监测,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查处。
(三)加强督促指导。将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治理整顿完成情况纳入大督查事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失信行为纠正完成比例较低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建立月报工作机制,每月15日前,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发改委。
(四)抓好风险防控。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失信企业,要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个案风险传导发酵,引发连锁效应。对市场敏感领域的治理整顿,要稳妥处置,避免引发“次生风险”。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恶意炒作和刻意放大涉金融失信问题,避免引发不利影响。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上旬)。根据国家、省、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制定我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将涉金融失信名单分解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全面启动我县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
(二)全面核查阶段(2017年12月中下旬)。按照属地职责及部门分工,对涉金融关联黑名单和失信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失信企业实施全面核查,摸清风险底数。对名单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线索的企业,采取看合同、调流水、查系统、审制度、谈高管等方式,核实企业业务模式、资金往来等情况。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8年1月-3月)。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对列入涉金融领域失信名单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县政府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并定期通报。
(四)联合惩戒阶段(2018年4月)。自 2018年4月1日起,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经核实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失信主体,正式列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临沂”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总结收尾阶段(2018年4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宽线索来源,持续跟踪监测,并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合力,做好政策衔接,将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我县涉金融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覆盖广泛、运转高效的信用监管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完善推进机制。县里成立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组(见附件),由县政府副县长王立剑任组长,县发改局局长华营、县金融办主任赵亮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县发改局副局长李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推进组日常工作。工作推进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分别成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推进小组,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方案,切实做好涉金融失信企业摸底排查及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完成好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1. 对列入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的企业加强核查,督促其尽快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责任单位:县法院、金融办,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公安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2. 对涉金融失信关联黑名单中,经核实确没有履约能力的企业,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限制开展业务等措施加强监管,避免个体性信用风险蔓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商务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3. 对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的企业进行核查,督促其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力争将名录中的失信企业清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商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4. 对列入非法集资预警名单的企业,通过核查和督促整改,加强风险排查及跟踪监测,及时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发改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5. 做好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息联络工作,及时调度、统计、汇总专项治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并按期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汇总整理后报市发改委;做好“信用临沂”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有关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模块)和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法院、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6. 做好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法院、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
附件:平邑县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组成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平邑县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立剑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华 营 县发改局局长、改革办副主任
赵 亮 县金融办主任
成 员:宋继先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彦存 县政府外侨办主任
李 娟 县发改局副局长
孙峰松 县法院政治处主任
甘信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丽萍 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李兴国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乔元新 县金融办副主任
陆现清 人民银行平邑支行副行长
李 梅 临沂银监分局平邑办事处副主任
孙乃刚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海洋 平邑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张 勇 仲村镇镇长
孙令军 武台镇镇长
周 静 保太镇镇长
陈汉河 卞桥镇镇长
闫学用 地方镇镇长
魏 伟 铜石镇镇长
左庆吉 温水镇镇长
党 锋 流峪镇镇长
魏 成 郑城镇镇长
韩炳璋 白彦镇镇长
刘怀宝 临涧镇镇长
吴艳霞 丰阳镇镇长
平政办字〔2017〕9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全面治理我县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遏制、预防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4月底,在全县组织开展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现有的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商贸物流园区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从事商品展示交易、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综合业务,具备商业流通与物流的结合体场所。
(二)整治重点
1.厂房、库房、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用作隔热保温层。
2.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6.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问题。
7.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8.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是否依法设立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从即日起至2018年4月底结束,主要整治商贸物流园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划片排查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以各镇街、开发区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市场监督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建立台账,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同时,要督促各业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严格细致检查火灾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并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将排查整改情况上报县消防大队。
(三)集中培训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所有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并督促所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存在“三合一”问题的,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
(二)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要挂牌督办,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挂牌督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及物流仓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县政府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各单位要同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压力落实到人。县安委会在每个阶段将派出督查组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推进缓慢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责任追究。专项整治期间,凡是发生火灾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县安委会都将严格进行挂牌督办,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凡是发生两起火灾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安委会将约谈相关镇街主要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平台等举报消防火灾隐患,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平政办发〔2017〕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平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包 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徐 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 组 长:杨明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刘如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 庆 县编办主任
孙付臣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县档案馆(局)长
华 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电祥 县食药监局局长、县食安办主任
华 营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改革办副主任
刘永恒 县经信局局长
张东升 县安监局局长
卓勤生 县教体局局长
华明秀 县科技局局长
赵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
刘 涛 县民政局局长
张 骋 县残联理事长
杜纪奇 县司法局局长
聂海涛 县卫计局党委书记
张林森 县财政局局长
孙 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宋汉银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闫光成 县住建局局长
李 立 县规划局局长
王 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防办主任
孙 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孟庆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孔凡营 县农业局局长
宋汉卿 县水利局局长、防汛办主任
邱 咏 县林业局局长
咸 伟 县文广新局局长
张先奎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局长
曹卫清 县审计局局长
王文军 县环保局局长
纪凡理 县考核办主任、县统计局局长
池召炜 县商务局局长、县经信局副局长
陈志宏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孙建军 县物价局局长
王德竹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陈山坤 县粮食局局长
赵 强 县房管局局长
王基业 县农机局局长、县农业局副局长
卜凡刚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张维喜 县地震局局长
孙腾霄 县旅发委主任
高启民 县国税局局长
王玉伟 县地税局局长
朱洪岭 县公路局局长
孙 斌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恩栋 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孙宗义 县气象局局长
田福海 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党委书记、局长、经理
季德振 县人民银行行长
张雯雯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明亮同志兼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平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
二、规划全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长期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研究分析本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各项重要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提交县委、县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召开全县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和举办全县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重大活动。
六、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评。
七、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年度情况汇报,并就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八、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平政办字〔2017〕8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号)、《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平政发〔2013〕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各承办单位按照《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起草相关决策草案,并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之前,县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三、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附件: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7年度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 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拟提报时间 |
1 |
提高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水价 |
县物价局 |
2017年12月 |
2 |
平邑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
县卫计局 |
2017年12月 |
3 |
实施乡镇老师支持计划《2015-2020》 |
县教体局 |
2017年12月 |
4 |
城镇解决大班额问题的规划方案 |
县教体局 |
2017年12月 |
5 |
平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
县国土资源局 |
2017年12月 |
平政办字〔2017〕7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公务卡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是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自我县实行公务卡改革以来,公务卡发卡量持续增加,支付总额逐年递增,对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起到良好作用。但总体来看,仍存在公务卡发卡量偏少、公务卡使用消费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公务卡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务卡发卡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2〕53号)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中规定的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都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部门、单位可按规定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县财政部门要对没有使用公务卡或发卡量偏少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提升公务卡结算率。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现金结算范围,控制现金使用额度,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卡使用结算率。县财政局要结合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的现金日用量、全年用量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明确报销操作程序,规范用卡行为,为公务卡管理和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切实将公务卡改革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不到位、未按规定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以及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预算单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17〕2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我县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平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4日印发《关于整合组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平政发〔2017〕16号),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和机构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水利局、县渔业办、县水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粮食局等18个部门单位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人民防空管理(除涉密事项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特此公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平政办发〔2017〕2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税收秩序,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决定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税收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平邑县内的工业、商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等营改增及其他各行业的各类纳税人(主要检查建筑房地产行业,矿山石材行业,药品药材行业,金融保险行业,酒店超市行业等商贸流通业及纳税排行榜中前100名的纳税重点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是否及时确认收入实现,重点检查往来款项账户明细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二)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虚开虚抵、虚抵成本等情况。
(三)检查纳税人地方附加税费是否足额计提,比对国地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四)检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类项目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等。
(五)检查纳税人银行流水明细,与企业账务凭证进行核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问题。
(六)其他各类涉税问题。
三、检查期限
原则上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有重大偷逃税及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问题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分工
由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抽调税务人员并按程序选聘涉税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外围数据和资料的调取,县财政局负责检查活动的后勤保障。
五、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查出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在自查过程中能够主动申报、自觉补交税款的,不做罚款处理;对在自查阶段隐匿不报,经过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问题严重的将追溯至以前年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立案查处,以此全面规范我县税收日常管理和企业核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财政、国税、地税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国税、地税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此次检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协作,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源管理合力。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借助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规律,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放在首位,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合法,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对所查的问题要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四)强化责任意识。参与检查的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指挥,廉洁自律,文明执法。要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通过“查前宣传、查中约谈、查后反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构建和谐征纳环境。
(五)积极落实整改。要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改立纠,并对具体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征管建议。税源管理单位要针对查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行业纳税人进行一次普查,确保同样的问题不重复出现,并对今后的日常征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字〔2017〕6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我县已梳理完成第一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按照清单服务承诺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理,推动政务服务提速增效。对近期难以实现“零跑腿”和“只跑一次”的事项,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快推进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网上运行、部门联办等工作,努力实现群众和企业办理不跑腿或最多跑一次。
附件:1.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2.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跑腿”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序 |
单 位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县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县信访局 |
网上信访 |
信访事项受理查询 |
个人 |
||
3 |
来信 |
信访事项受理查询 |
个人 |
|||
4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 |
个人 |
||
5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
个人 |
|||
6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个人 |
|||
7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7132601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7132601038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9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证核发(37132601038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 |
排污申报变更登记 |
排污申报变更登记(37132607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 |
县畜牧兽医局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咨询 |
生猪养殖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2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推荐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3 |
县旅发委 |
旅游投诉受理 |
旅游投诉受理 |
个人 |
||
14 |
县残联 |
残疾学生补助 |
残疾学生补助 |
个人 |
||
15 |
县盐务局 |
盐业政策法规咨询 |
盐业政策法规咨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6 |
受理盐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受理盐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附件2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事项清单(2017年9月,第一批公布)
序 |
单 位 |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面向个人、法人或 |
备注 |
|
行政权力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
1 |
县编办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37132601057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式样备案 |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式样备案(37132610057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 |
县档案局 |
档案的利用服务 |
档案的利用服务 |
个人 |
||
4 |
县发改局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7132601002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37132601002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37132601002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 |
县教体局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个人 |
||
8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管理 |
个人 |
|||
9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个人 |
|||
1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个人 |
|||
11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个人 |
|||
12 |
学前教育资助 |
学前教育资助 |
个人 |
|||
13 |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全民健身工程 |
个人 |
|||
14 |
县公安局 |
户籍登记 |
户籍登记 |
个人 |
||
15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个人 |
|||
16 |
临时身份证明 |
临时身份证明 |
个人 |
|||
17 |
县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713260101128) |
个人 |
||
18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3713260101129) |
个人 |
|||
19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登记(371326010113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0 |
县消防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3713260101135)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1 |
县民政局 |
结婚证办理 |
国内婚姻登记(3713260701401) |
个人 |
||
22 |
离婚证办理 |
个人 |
||||
23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个人 |
||||
24 |
县老龄办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个人 |
||
25 |
县人社局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个人 |
||
26 |
人事代理 |
人事代理 |
个人 |
|||
27 |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个人 |
|||
28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7132601021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9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37132601021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0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37132601021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1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37132601021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2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05)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3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3713260102106)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4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371326010210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5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37132601021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6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09)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7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3713260102110)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8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371326010211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9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371326010211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3713260102113)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371326010211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2 |
县住建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等设施审批(371326010211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3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3713260102116)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4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371326010211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5 |
县房管局 |
房产信息查询 |
房产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6 |
产权档案、已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
信息公开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7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3713260102118)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8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37132601023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9 |
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3713260102409)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0 |
县农业局 |
农业植物检疫 |
农业植物检疫(371326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1 |
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关材料备案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2 |
县农机局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37132601028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3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37132601028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4 |
领取农机跨区作业证 |
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5 |
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6 |
县畜牧兽医局 |
兽医师执业注册 |
兽医师执业注册(3713260102705) |
个人 |
||
57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3713260102707)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8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37132601027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9 |
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37132601030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运输证核发(37132601030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1 |
林业植物检疫 |
林业植物检疫(3713260103003)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2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3713260103004)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3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3713260103008)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4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3713260103009)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5 |
县卫计局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3713260103603) |
个人 |
||
66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3713260103604) |
个人 |
|||
67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37132601036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8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3713260103606) |
个人 |
|||
6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713260103611) |
个人 |
|||
70 |
再生育审批 |
再生育审批 |
个人 |
|||
71 |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3713260703602) |
个人 |
|||
7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个人 |
|||
73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个人 |
|||
74 |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 |
个人 |
|||
75 |
县卫计局 |
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 |
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 |
个人 |
||
76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报告表、报告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7132601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7 |
排污费征收 |
排污费征收(37132604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8 |
加收滞纳金 |
加收滞纳金(37132604038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9 |
环境保护项目拨款补助的给付 |
环境保护项目拨款补助的给付(37132605038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0 |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37132601038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1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3713260103806)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2 |
县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37132610045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3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37132610045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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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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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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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及变更登记预先核准 |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7132601043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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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 |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371326100431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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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 |
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3713261004313-0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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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3713261004313-003)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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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 |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的备案(3713261004313-004)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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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3713261004313-00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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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股权质押登记 |
股权质押登记(3713260704302)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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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37132607043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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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标准信息查询 |
标准信息查询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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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县食药监局 |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
食品经营许可(3713260104602)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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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健康证办理 |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3713260704604)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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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县食药监局 |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3713260704605)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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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团县委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鲁青基准贷”贷款企业审核推荐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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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县妇联 |
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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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县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 |
残疾人证办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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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县中小企业局 |
中小微企业认定 |
中小微企业认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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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 |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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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补助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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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县旅发委 |
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初审 |
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特色村初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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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山东省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初审 |
山东省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初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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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山东省精品采摘园初审 |
山东省精品采摘园初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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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县地震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3713260190901)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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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县盐务局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3713260105601)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平政办字〔2017〕6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整合政府职能部门服务力量和资源,推动非警务求助事项分流,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联动服务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110报警服务平台与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对接机制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110报警服务平台建设,会同12345热线管理机构明确非警务求助事项的受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各类接报警情的即时甄别,对非警务类报警电话,要主动对接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优化“接、转、办”等工作流程,规范工作模式,及时将群众非警务求助事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置。110报警服务平台可采取与12345热线等社会求助服务平台集中联席办公、平台对接和“三方通话”等形式,确保非警务求助事项及时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12345热线、110报警等服务平台的技术改造和提质升级,实现数据网上实时双向流转、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类处置的社会求助联动服务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全面构建“政府统一受理、分级分类交办、部门联动处置”的社会求助服务联动工作体系;以12345热线为主体,加快整合非警务类政务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群众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等事项,切实提高政府综合服务水平。110报警服务平台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非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求助,应及时转交12345热线,由12345热线按照职责分办、督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项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受理、处置群众求助。供水、供气、供电和医疗急救等涉及应急救援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12345热线的对接整合,搞好与110报警服务平台的协同联动,重点加强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和应急响应机制,做到有联动平台、有联动机制、有联动力量,确保人民群众求助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严格实行首接责任制和办理反馈制度,对12345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转交的求助服务事项,要第一时间落实并跟踪调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联动服务单位的职责任务
(一)县民政局。负责对接报或人民群众发现送达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向110报警求助并由公安机关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救助;对发现的弃婴,经公安机关确认无法查找其生父母并出具弃婴捡拾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安置。
(二)县人社局。负责受理、处置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纠纷。
(三)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和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求助事项或突发事件,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提供救助或服务措施。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处置有关出租、公交等方面的失物求助、举报投诉以及有关道路、桥梁损毁等抢险抢修、应急服务事项。
(五)县卫计局。县120急救分中心对接报的伤病患者等救助事项,及时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和转运。
(六)县食药监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方面的群众投诉。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处置计量、产品质量(生产领域)、标准化、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代码、絮棉制品和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缺斤少秤、掺假使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市场内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八)县环保局。负责受理、依法处理涉及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及时处置、依法查处突发性环境事件。
(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投诉,及时查处违规建筑、违章占道、社会生活及建筑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县文广新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文物安全等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受理、处置涉及书报刊市场、音像市场、电子出版市场中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十二)县供电公司。对群众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供电问题和电力事故抢修等报警求助,要及时到达现场,迅速处置;非故障性问题,要给予明确答复。
(十三)其他部门。司法、税务、水利、物价、烟草、盐业等部门对12345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台通报的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群众求助,要及时提供救助或服务措施。
四、加强对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联动服务工作,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对非警务求助事项分流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定期通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杜绝有令不行、各行其是、联而不动、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各联动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担当意识,在联动服务机制、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保证人员、职责、措施、设备落实到位,确保各类求助事项分得清、接得住、办得好。
五、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12345热线、110报警服务平台及各类求助服务平台的受理范围、服务功能,引导人民群众正确使用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着力构建便民、利民的社会求助服务体系。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态度、服务品质和服务形象,提升政府服务群众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打造良好的服务品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6日
平政字〔2017〕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几点具体要求》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几点具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为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规定和县委有关部署,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规范党内称呼。严格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在签转文件、谈心谈话、党组活动、会议讲话和发言时相互称同志。县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律不称“重要讲话”。县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基层组织生活,所作的发言、讲话不称“指示”。
二、规范会议管理。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对固定在每周周五上午召开,汇报内容要在会前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列席单位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各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表》上签字,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至少提前1天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后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会上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减少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涉及镇街、开发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每月一般不超过两次。自2017 年下半年开始,周三为“无会日”,县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周三安排全县性会议。改进会议形式,尽可能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严格会议纪律,对要求镇街、开发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并书面说明情况,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替会;自觉维护会场纪律,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在会场随意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
三、规范公文运转。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规定明确的,县政府一律不再发文;非紧急重要事项不用电报发文,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文件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
四、规范调查研究。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 2 个月,牵头重大调研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镇街、开发区只安排1名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镇街、开发区1名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调研期间,要多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随机性调研;开会等公务活动要安排在机关会议室,就餐尽量就近安排在机关食堂或农家乐等场所。
五、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礼节性的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除县委、县政府批准外,县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给部门和基层的批示,不作报道。
六、规范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般安排自助餐,人数较少或不具备自助条件的,可安排份饭;不搞边界迎送,不搞标语宣传,不打电子屏。外事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统计数据。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数据统计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失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县政府负责同志要带头抵制“数据造假、以数谋私”行为。
八、规范保密工作。严格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管理,县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严格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运转,认真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确保做到全程留痕。严格会议保密,县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参会人员及记者、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九、规范行政审批。着力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市、县级重点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缴费、统一发证”。
十、规范涉企检查。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去产能等涉及“一票否决”事项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上级统一安排的检查外,对企业检查,要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十三条》和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坚持“无线索不检查、无需求不打扰”。对同一事项实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避免多头检查。
十一、规范请销假。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须填写《外出报备单》,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出行。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落实好 AB 角工作制度。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销假。
十二、规范重要事项报告。各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县政府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汇报的事项,应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汇报,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县长请示、汇报。县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重大情况,须经县政府同意。
平政发〔2017〕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政府领导同志AB角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县政府领导同志AB角工作制度
为保证县政府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特制定AB角工作制度。
一、AB角工作制度,是指县政府某位领导同志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安排发生时间上的冲突时,由相对固定的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处理有关工作的制度。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主要是指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公务、商务接待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紧急公文,签批上级重要来文和下级紧急请示等。
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实行AB角工作制度。1.出国考察期间;2.在县外考察学习期间;3.分管范围内的会议、调研、检查、接待等活动冲突时;4.休假期间;5.因私请假期间等。
三、包华同志与徐涛同志、徐涛同志与张大伟同志、张晓华同志与王立剑同志、鲁晓峰同志与刘金文同志,分别互为AB角。
四、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或因公不能补位,须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再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行履职。
五、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代行履职期间,除被代行履职一方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事项之外,有权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务。
六、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代行履职期间,应当依法、审慎、积极代行职权,并尊重被代行一方明确提出的处理意见。代行履职一方根据被代行履职一方的意见实施的履职行为,由被代行一方承担责任,其他履职行为由代行一方承担责任。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安排发生时间上的冲突时,应当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在其不能履职期间,按照“AB角”的要求呈送公文及呈报事项,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
八、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加强交流、沟通和协调,暂时不能履职的一方,一般应提前一天告知对应一方,并移交好相关工作,对自身尚未处理完结的重大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日常分管工作视需要提出原则意见。
九、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中代行履职的一方,在代行履职期间,应当详细记录代行履职情况,并在另一方恢复履职时通报有关情况。
十、互为 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中被代行履职的一方恢复履职时,应当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与另一方进行工作交接,同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恢复正常行政事务处理程序。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领导分管、联系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代行履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汇报有关工作,确保工作正常推进。
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及时调整安排A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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