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2-000026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文件列表 | 发布日期 | 2022-09-29 |
文号 | 平政办发〔2022〕1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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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2〕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和《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平发〔20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体局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体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体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体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县教体局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提出,由县教体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体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7日实施的《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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