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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pyxzf/20260813-00001 发布机构 平邑县县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8-13
文号 平政字〔2026〕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2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平政字〔2026〕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县政府对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评估,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二、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对《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1〕5号)作以下修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更新了制定依据;对护林员的选聘条件、职责规定及日常管理要求进行了修正完善。以上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现行有效或经评估决定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其他现行有效或经评估决定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起草部门   发文字号登记编号有效期截至日期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住建局平政发〔2023〕4号PYDR-2023-0010032026年8月31日


附件2


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起草部门发文字号登记编号有效期截至日期
1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林业发展中心平政办发〔2021〕5号原登记号PYDR-2021-0020012031年8月20日
新登记号PYDR-2026-0020001


附件3


其他现行有效或经评估决定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起草部门发文字号登记编号有效期截至日期
1平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司法局平政发〔2021〕12号原登记号PYDR-2021-0010022030年12月31日
新登记号PYDR-2026-0010001
2平邑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教体局平政办发〔2022〕14号PYDR-2022-0020012027年10月28日
3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园林绿化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平政发〔2022〕15号PYDR-2022-0010012028年1月30日
4平邑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住建局平政发〔2022〕16号PYDR-2022-0010022028年1月14日
5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司法局平政发〔2023〕2号PYDR-2023-0010012028年4月5日
6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局平政办字〔2023〕47号PYDR-2023-0020012029年1月14日
7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平政办发〔2024〕3号PYDR-2024-00200022029年3月31日
8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平政办发〔2024〕4号PYDR-2024-00200012029年3月31日
9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局平政办发〔2024〕6号PYDR-2024-00200032029年5月27日
10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司法局平政发〔2024〕6号PYDR-2024-0010001未限定有效期
11平邑县应急管理第三方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局平政办发〔2026〕1号PYDR-2025-00200012029年4月26日
12平邑县遗体接运管理办法(试行)民政局平政办发〔2026〕2号PYDR-2025-00200022029年4月30日


附件4


平邑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调动护林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与辖区内相应公益林管护组织签订了管护合同,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护林人员。

第四条 护林员队伍的管理由所在辖区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或辖区镇(街道)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协助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管护组织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国有林场负责对林场生态护林员队伍组织、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必须具有通讯工具,并且全天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

在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员、复退军人、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六条 各镇(街道)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告。由村两委在本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益林管护范围、待遇、报名条件等内容。

(二)报名。有意参加的村民到村委自愿报名。

(三)资格审查。由村民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对象。

(四)竞聘和确定人选。由村委会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并报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复审合格后在辖区镇(街道)行政村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有林场护林员由林场负责选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集体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原则上按500亩左右的标准选聘1名护林员。

第八条 大户承包经营公益林面积在500亩左右的,由承包户推荐1名护林员,500—1000亩左右的根据难易程度可推荐2名护林员。凡承包户不符合护林员条件、不能胜任或无力承担护林任务的,由村两委负责选聘护林员,选聘程序同上。

第九条 承包经营公益林面积500亩以下的,按照500亩左右划分一个护林片,由组成该片的承包户推选1名护林员,推选不出来的,由村两委按照上述程序负责选聘护林员。

第十条 对录用的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由所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组织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其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管护报酬、奖惩措施等,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严格落实巡护签到管理,并根据要求做好巡山重要记录。

第十二条 协助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村规民约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在管护责任区内及时制止违规携火、用火行为,全面消除各类森林火险隐患;对森林防灭火蓄水池、消防水桶、隔离网等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制止捕猎人员、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重点人员进入林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十四条 开展巡山护林工作为主,做好森林防盗工作;禁止放牧、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采石采砂、非法建筑等一切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病株、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及时报告上一级管护组织或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及时向村委会、辖区镇(街道)林业站、国有林场报告日常管护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第十七条 服从管护组织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做到政治合格、思想过硬、业务精通。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应为护林员配备标识服(或巡护标识)、记录、宣传等巡护工作所需用品,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划分监管责任区,明确相应的护林员,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根据巡护签到情况对护林员进行考核,防火期内,护林员每天至少签到一次,并在管护区内正常巡山,防火期外每周至少签到一次,并在管护区内正常巡山一次,电子巡更系统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负责管理维护。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考勤频次。

第二十一条 辖区镇(街道)护林员有事外出一律向辖区镇(街道)林业站站长请假,辖区镇(街道)林业站站长负责落实辖区内临时管护责任人。国有林场护林员有事向主管领导请假,由其主管领导负责落实辖区内临时管护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管护组织应建立护林员管理档案(具体应包含本人基本情况、管护工作考核情况等),以现场巡查、巡护签到、拨打电话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管护组织要建立护林员的培训机制,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护林防火知识、森林病虫害检测技术的培训、提高护林员的业务和工作水平(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一天)。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管护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情况与考核挂钩。

第五章 护林员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每月组织一次自主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管护补助费、兑现奖惩、优秀护林员评选的依据。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护补助费的发放,每年分两次发放管护补助费,上半年发放管护补助费的60%,下半年发放管护补助费的40%,发放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考核按《平邑县生态公益林管护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第六章 护林员的解聘

第二十七条 管护责任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

(一)全年按巡护签到记录,出勤率低于85%的;

(二)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三)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0分钟以内上报或未在现场参与扑救的;

(五)一个月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森林火情的;

(六)发生乱占林地未在案发1天内上报的;发生林业案件,未在查案前上报的;

(七)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监测森林病虫害疫情工作或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未及时报告的;

(八)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巡山)、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违反管护劳务协议(合同)的;

(九)因移民搬迁远离管护区域,不适合继续巡护任务的;

(十)发生一次重大火情,被上级部门查实通报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和本人,并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七章 优秀护林员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优秀护林员每年评选一次,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择优给予年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管护合同》、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情况发生或及时上报相关情况,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的;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重点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在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全年巡护签到记录,出勤率在90%以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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