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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427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6-30
文号 平政办发〔2012〕8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2〕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全县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临政发〔2012〕13号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 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污染减排与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环境治理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推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执法监管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全县的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 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和未批 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就会受到区域限批,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的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环境保护职责要求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环境保护局: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和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三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会同县监察部门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四是自发现环保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五是查实环境违法事实后,按本意见职责所定,及时告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六是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 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县监察部门。七是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县公安部门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八是主动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2、县监察局:一是建立向县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县环境保护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县环境保护部门,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3、县公安局:一是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对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部门。二是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

4、县发改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 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5、县经信局:制定并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会同各镇(街道、管委会)对列入淘汰名录的企业及时淘汰关停到位。

6、县财政局:负责对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7、县国土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土地指标、矿山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和矿山开采批准手续。

8、县住建局:一是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维护,在不影响城市排洪、排涝的前提下,严禁管网内污水排入河道。二是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三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四是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设有环保篇章。五是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 续。六是建立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 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9、县工商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手续。对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的, 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10、县城管执法局:一是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辆违章抛洒。二是制止和 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立噪声污染查处沟通配合机制,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对边界噪声进行检测的,县环保部门应及时给予测定,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三是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11、县水利局:一是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二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三是做好河流水质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和环保部门沟通;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 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12、县农业局:一是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 农药、农用薄膜,监督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减少面源污染。二是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 污染事故中农作物损失的鉴定工作。

13、县卫生局: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督促涉源单位按期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防止辐射事故发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14、县安监局:一是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安评批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吊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三是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15、县畜牧局:一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二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完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循环利用。三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 设施的养殖场,不命名相关称号,不下达扶助资金。

16、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

17、县公路局: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 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

18、县银监局: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19、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 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违规项目供电、供水。

(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责任

1、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并及时报县环保部门。

2、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及时组织力量对土小企业予以拆除。

3、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信访调查工作, 建立环境保护群防群治网络。

(三)环境监管工作流程

1、县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⑴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按照权限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下达停建、停产通知书。属县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项目,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县以上环保部门下达的停产、停建决定,相关镇(办事处、管委会)、部门按本意见有关程序落实到位。⑵对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2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情节较重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县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告县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未停产停建的,县环保部门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同时报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编号归档。

2、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在接到县环保部门的函告后,根据具体情况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拆除决定。⑴对未按要求停建停产和停产治理、关闭拆除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力量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关闭拆除到位; ⑵对停产、关闭拆除企业,在接到县政府通知后,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停电停水;对关闭拆除企业,工商部门、 安监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发改、住建部门接到县政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撤销相关审批、核准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对不按要求吊销、撤销手续和不按要求停电停水的,县政府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县政府3个工作日内下达停产治理通知书,并按以上程序停产到位。⑶县环保局负责对有关企业停产停建、停产治理和关闭拆除等工作的督察,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环保局2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督办函(编号归档),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按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县环保局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督查科2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督办通知,县政府同时转交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追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协作联动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县政府建立环境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别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县环保、监察、公安、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城管、水利、农业、卫生、安监、畜牧、公路、交通运输、银监、供电、供水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工作情况,研究环保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执法监管中遇到 的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二)信息通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通报相关情况, 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要定期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监察部门要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对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向公安、监察、 财政、环保部门通报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建设 规划许可、工商登记、土地审批、银行信贷、水利许可等情况。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对辖区内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保工作滞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环保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因监管不力,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环境应急防控体制不健全,发生污染事故的。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理不到位的。

发改、住建、经信、规划、工商、安监、卫生、国土、水利、畜牧等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安全、卫生、用地、开采许可、企业注册登记或其他许可手续的。
供电、供水部门在接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后, 应予以停电停水而在限期内未履行停电、停水职责,或擅自恢复供电、供水的。

银监部门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而未通知的。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而未责令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性,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为切入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切实提高环境质量。


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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