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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484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0-12-26
文号 平政办发〔2010〕17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平政办发〔201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平邑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平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09〕175号)和《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邑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0〕32号),设立平邑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标准和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县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根据统计和财政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县财政划拨的统计事业经费。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统计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统计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督办、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办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聘、系统内计算机业务培训的有关事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市统计局拨付的专项统计调查费和县财政拨付的统计事业费;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审计、监督;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全县统计学会工作;制定全县统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统计系统网络建设、数据库建设,承担普查、重大调查的数据处理任务。

(二)综合科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负责统计方法制度的设计与管理;编辑全县的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综合统计;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科技、行政事业单位、人口、劳动和服务业、农村住户、农产量、农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全县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组织实施全县科技进步监测和社会发展评价制度。

(三)工业科

组织实施工业、能源、交通、邮政、通讯企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工业情况调度;负责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工作的统计与监测;负责工业生产指数的编制工作;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法规科

拟订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和规定,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协调全县统计调查单位的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审核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资格及调查项目。

(五)农业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统计制度,承担农村基本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农业普查的业务工作,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农村基本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指导全县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四、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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