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47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12-26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0〕169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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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平邑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平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09〕175号)和《中共平邑县委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邑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0〕32号),设立平邑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全县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重要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六)负责规划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组织全市水产资源的开发和渔业科研项目的评审、申报,组织协调全市水产生产和技术推广。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进行监测。 (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道、水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中小型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实施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各类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等工作;负责执行水利外援、外资项目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调研、督查、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办水利工作的涉外事项。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初审;提出县水利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 (四)水政法规科 (挂水资源科牌子) 拟订有关水政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涉水违法事件,调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和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全县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供水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行业供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五)建设科 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等制度;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指导河道、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承担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财务科 编制全县水利部门预决算;承担全县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事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先经县水利局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征收管理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水利局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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