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mzfbgsbm-pzfwj-2018-030111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12-13 |
文号 | 平政发〔2010〕19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上报制度》的通知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上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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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平邑县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 平政发[2009]61号),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主动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一)指导思想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一个以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宣传发动、公示举报、定期调查、物质奖励、法制手段为辅的新农保待遇领取人死亡上报防冒领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区)委员会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报告人的确定
养老金待遇领取死亡人员的亲属(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民(社区)委员会、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报告人。在本村(社区)居住的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报告。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法定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法定继承人均有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的责任。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
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报告程序
1、报告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2、报告时间和领取死亡待遇的程序
村民(社区)委员会将养老金待遇领取死亡人员名单、死亡时间及基本情况必须当月报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保障所将养老金待遇领取死亡人员名单次月5日之前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与公安、民政上报的信息核实无误后,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3、对无证明材料的可先暂停发待遇
如果报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证明材料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县农保处据此可先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相关材料备齐后再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二、严格程序,强化措施,加大对待遇领取资格的监督、调查和管理
1、定期调查。县新农保机构每2年要开展一次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村、个别乡镇进行重点调查,对举报情况随时调查,每半年随机抽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情况。
2、公示举报。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所辖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对所辖待遇领取人的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养老待遇领取人的领取资格,如果发现领取资格丧失的情况及时举报。
3、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县公安、民政部门,每月月底要将全县火化和户口注销情况及死亡人员信息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库核对,确认养老金待遇领取人生存状况,防止发生参加多重保险、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
4、外出人员定期报告。外出或居住在平邑县以外地区的养老待遇领取人,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报送到所属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5、待遇的停发和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保处停发其养老待遇。(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已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领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开始停发养老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暂时停发的养老待遇不再补发;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人员重新出现,经县农保处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待遇,符合补发条件的从停发之日补发。按月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刑后,服刑(含缓刑或假释)期间不享受养老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养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发放
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上报制度是有效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冒领骗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有效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各乡镇、村居要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对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财政、公安、民政、司法、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上报工作。 2010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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