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6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9-05-22 |
文号 | 平政办发〔2009〕69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09〕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传递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省政府要求和市应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息报告主体
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负责报告本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信息,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报、报告相关信息。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08〕65号)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也要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二、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主要要素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下步工作计划等情况。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要明确提出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事项、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下步处置建议。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乡镇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要与县政府办公室保持联络,处置现场也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进展、新变化,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信息报告以电话和传真两种方式报送,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传真号:4221410。
三、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电话:4211075、4211843),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畅通渠道,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于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迅速转办,抓好督促落实,按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信息。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清楚、文字精炼。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制度,从即日起,凡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因信息报告环节影响突发事件处置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县政府将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查找信息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和原因,查明责任,严肃追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特别突出、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