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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57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3-12
文号 平政发〔2013〕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邑县 2013 年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邑县 2013 年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平政发〔201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 2013 年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 2013 年整治违法排污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防止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消除环境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我县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3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主线,针对当前突出环境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维护环境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范涉水、气、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污染事件发生,遏制局部水环境质量反弹趋势,巩固提高水污染治理成果,深入实施浚河水质保障、城区空气质量改善、石材行业整治提升三项攻坚战,努力改善全县环境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 2012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全国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验收要求,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砷以及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查清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加大对涉水、气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的污泥处置。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对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 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进行整治,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直排、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取缔土小企业。坚决取缔拆除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洗棉、小化工、小骨碳、小淀粉、小塑料等土小企业,达到“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并运离现场”的要求,防止其污染反弹。

(四)深入解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县环保局要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五)集中治理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加强城区空气质量治理改善工作,逐步拆除和取缔城区内的燃煤锅炉。强化对脱硫工程和脱硫设施的监管,确保锅炉正常运行达标。高度重视和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坚决杜绝秸秆焚烧行为,继续开展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环保专项行动。

(六)加强石材行业整治提升。以改善石材行业的污染现状,规范、提升石材企业档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以分类整治、先易后难、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全面推开为原则,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于石材规划区以外的石材企业全部搬迁至长山生态保护区,对其他聚集区内的石材企业实施提升改造,使其达到国家石材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七)妥善处理各类环境信访。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集中对辖区内涉及的环境信访案件,特别是集体访、重复访和上级环保部门转交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化解活动,确保对这些案件摸排巡查到位、行政调解到位、依法处理到位,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减少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问题的发生,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要综合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发改局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县经信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县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县司法局要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县工商局要严肃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县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县供电公司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重点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3月20日)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实施方案于 2013 年 3月2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3月20日-3月31)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情况于 2013年 3月31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3月31日-4月1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各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4月20日前)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长效管理的措施,撰写工作总结,于 4月20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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