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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czj/2021-0000503 发布机构 平邑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相关文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2020年2月21日,平邑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0〕3号),规定“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3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于2021年1月1日到期。

2021年1月1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4号)规定,对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减免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要求各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明确相关征收政策。平邑县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参照临沂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对上述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减免政策,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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