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1-000007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文号 | 平政办字〔2021〕9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一图看懂《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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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2020年2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20〕3号),规定“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3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厂房、仓库、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10元部分,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于2021年1月1日到期。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上述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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