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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rmzfbgsbm/2021-0000092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0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电力工业是能源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力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电力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的稳定供应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及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1998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电力管理部门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已改制为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这就造成了电力设施保护执法主体的空缺,导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破坏电力设施,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企业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虽有保护之心,但无保护之力。除了用电检查以外,法律没有赋予电力企业其他职权,任何保护措施都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为加强全县电力工作领导,增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政府主导,公司承接,各部门联合每年举办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统筹规划,协力合作,齐抓共管,及时完善工作机制。6月4日下午,平邑县2021年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会议在县委、县政府九楼西会议室召开。各镇(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各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下发了平政办字〔2021〕13号《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分为七部分,方案附件“平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第三部分“责任分工”和附件“平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责任分工”,是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不仅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方案”中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电力设施和电网的安全运行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也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组织领导,强调将其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就、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充分体现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实践证明,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是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维护电网安全、促进电力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如:国土部门要加强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规划及建设部门要统筹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与城乡建设在规划、施工、建设等方面相遇关系,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危害、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突出问题等。

第四部分“工作标准”。“工作标准”中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工作标准”,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为避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施工时,因措施不当造成大面积停电、引发人身触电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况,保证电网安全和电力连续可靠供应,《电力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都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作业、施工等活动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实施。

第四部分“工作标准”,第六条:铁路、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园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种植低矮树种,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依据相遇关系处理原则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情形。《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此问题的处理,体现了按建设或规划时间先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般而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协商应当按照《电力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部分“工作标准”,第八条: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发生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是,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可能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这类紧急情况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和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七大类自然灾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事故、事件。对于因紧急避险行为给其他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发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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