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县出台的《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现已失效,《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也逐步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为使我县城市绿化建设更上一层楼,加快我县园林绿化建设步伐,保证绿线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确保居住区绿地绿化、单位庭院绿地绿化等各类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管理规范下保障绿地的面积,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人居环境,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实现科学规范管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我们在参考市区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起草。
二、制定依据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向上级提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有关科室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认真调研,参阅了大量的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规定,并吸纳和借鉴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草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逐字逐条进行了修改,力求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
三、《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共八条。明确了出台目的、概念及分工、申请绿色图章的标准、竣工验收等。
(一)出台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及分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申请绿色图章的标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
(四)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四、《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析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明确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总共四十四条。
(一)增加了城市绿化建设的具体指标要求
新《办法》增加了一些具体控制指标。如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绿化指标的变化是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二)强调了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新《办法》中第十四条增加了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第十六条强调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中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第十八条规定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第二十条指出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三)增加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和赔偿。
新《办法》中增加规定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县有关规定或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
新《办法》中规定“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