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sfj/2025-000004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司法局 |
| 公开目录 | 合法性审查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平邑县“燕归蒙山”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实施规划(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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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司审﹝2025﹞3号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平邑县“燕归蒙山”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实施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规划(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收到《规划(草案)》的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规划(草案)》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草案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征求了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张庆军、公职律师王春锋的意见。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属于县级重大行政决策,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系列程序。《规划(草案)》对平邑县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做出规划,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且已经列入2025年度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因此,《规划(草案)》属于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平邑县人民政府是制定《规划(草案)》的适格主体,符合法定权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是起草《规划(草案)》的适格主体,亦符合法定权限。 综上,《规划(草案)》由平邑县农业农村局起草,待县政府决定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未超越法定权限。 (二)关于决策程序 2024年,平邑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责任分工,组织专班人员起草《规划(草案)》。 2025年1月2日-2月2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5年1月2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柏林镇、片区涉及村庄“两委”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会后将参会人员意见融合到《规划(草案)》的制定内容中。 2025年1月14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草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各专家无意见。 2025年1月17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对《规划(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该政策文件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025年1月20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召开风险评估会议,并做出《<平邑县“燕归蒙山”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实施规划(草案)>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告从财政金融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评估,确定落实该方案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025年2月6日,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平邑县“燕归蒙山”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实施规划(草案)>的部门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认为县政府对该决策有法定权限,草案的形成已由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 2025年2月6日,县公职律师卢德成出具了《关于<平邑县“燕归蒙山”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实施规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方案的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决策程序正当,《规划(草案)》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悖。 2025年2月6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对《规划(草案)》作出合法性初审意见,审查认为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符。 2025年2月7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通过《规划(草案)》。 2025年2月7日,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向我局提交送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平邑县农业农村局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编制的《规划(草案)》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四、五、六章的要求,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三)关于决策内容 《规划(草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片区建设的意见(试行)》(鲁农组办发〔2025〕2号)、《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乡村振兴片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农组办发〔202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情况。 综上所述,《规划(草案)》作为县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该《规划(草案)》具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符合平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规划(草案)》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平邑县司法局 2025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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