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任字〔2025〕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卜凡欣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田付余同志任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董锡娉同志任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巩元振同志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杨洪岩同志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陈浩同志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王路同志任县防震减灾中心(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陈刚同志任县万寿宫林场(县国有林场总场)副场长,不再担任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职务;
裴桂良同志任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平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管正秀同志任县人民医院院长,不再担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职务;
梁瑞国同志任县中医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任曙光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班乃强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东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振中同志任县土地应用保护调研中心主任,不再担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仲建、鲍克飞同志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绵保、巩相锋同志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芳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满艳艳同志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邱倩倩同志任县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海英、唐博同志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徐新鲁同志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不再担任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吴文元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胡永柱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灌区管理站站长职务;
董浩同志不再担任县唐村水库管理中心水事管理服务室主任职务;
巩晓乐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明同志不再担任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李中民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职务;
杨其文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李德文同志不再担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臣同志不再担任县土地整理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职务;
常开锋同志不再担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
谢洪东同志不再担任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张晰同志不再担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赵吉杰同志不再担任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职务;
姬鸣宇同志不再担任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孙红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职务。
特此公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