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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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测绘资质巡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的变更、延续、注销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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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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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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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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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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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临时使用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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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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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管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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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6 |
对国有土地储备利用情况的监管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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