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25〕2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26号)和关于加强“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工作任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种生态功能类型。我县属于水土保持型生态功能区,评价内容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监管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资金专门用于县域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根据上级要求,2025年我县县域生态自查报告务必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评价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的相关环境指标数据,认真按照《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见附件2)要求,及时组织填报。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监测数据报送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汇总上季度环境监测数据,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阶段:完成自查报告
11月27日前,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工作组汇总并编制《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自查报告》和资料汇编,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县政府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确保数据准确。各部门要按照指标解释核算数据,对上报数据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作出说明,对上报的评价数据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数据采集、材料报送、现场核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如实反映我县生态环境状况,确保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资金支付力度。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以本方案实施为契机,保持生态环境高压监管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推诿扯皮、工作敷衍、监管缺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各生态改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附件:1.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
附件1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尹传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姚 冬 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苏文杰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成 员:陈金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永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如冰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仇广庆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李宗泽 县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局长
张 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先胜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检疫中心)主任
姚 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毛百华 县水土保持中心主任
张 磊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魏 凯 县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姚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平邑县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分工方案
一、指标数据证明材料
序号 |
指 标 |
责任单位 |
1 |
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
3 |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
4 |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5 |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6 |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利局 |
7 |
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土保持中心 |
8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住建局 |
9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综合执法局 |
10 |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
县财政局 |
11 |
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统计局 |
12 |
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13 |
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14 |
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 |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15 |
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
县统计局、县发改局 |
二、单项管理指标
1.生态保护修复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评分依据: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1.2自然保护地建设信息表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
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评分依据:①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②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1.3我县不涉及该项指标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水土保持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5分。根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最高5分。
评分依据: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2.环境污染防治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情况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计分方法:5分。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最终得分:①+②。
计分依据: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②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分。
2.2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
指标解释: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变化状况,综合体现县域污染治理成效;主要污染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计分方法:10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
÷0.3×4),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
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3分。
评分依据:①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评分方法:7分
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2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1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3.绿色协调发展
3.1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7分。
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
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
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1×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评分依据: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3.2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评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评分依据: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4.城乡人居环境
4.1农村环境整治情况、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县综合执法局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或该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
评分依据:①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②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4.2污水收集处理情况
4.2.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总排放量的比例;污水管网覆盖率是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4.2.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情况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4.2.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评分方法: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4.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表、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②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4.4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按季度监测,4次/年;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次/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2)“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三、综合管理指标
(一)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简要概述
指标解释:简要概述评价年在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生态保护成效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等。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土保持中心、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指标解释: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相关数据(原则填报评价年,若评价年数据未出,填报上年度数据)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水土保持中心、县委社工部
(三)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
指标解释:填报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原则填报评价年,若评价年数据未出,填报上年度数据)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