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xxgkb/2024-000028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合法性审查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
| 文号 | 平司发〔2021〕1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平邑县司法局
关于《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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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司审〔2024〕13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收到《方案》的相关材料后,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审阅《方案》中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技术指南等文件,对《方案》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草案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征求了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朱正顺、蒋天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四)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作出的决策属于县级重大行政决策,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的系列程序。《方案》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并且已经列入2024年度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因此,《方案》属于平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关于公布内设科室及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拟定全县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定全县重点河流污染防治规划、计划;负责全县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据此,本《方案》由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起草,待县政府决定后由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负责实施,未超越法定职权。 (二)关于决策程序 2024年6月23日至7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方案》在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 2024年7月20日至7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以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函询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意见,截止时间内均表示无意见。 2024年7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意见会,对《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做出了相关专家评审意见文书,事后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对该《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24年7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组织召开了关于该《方案》的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了《方案》听证会会议记录。 2024年7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做出了《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风险评估报告》,报告指出了主要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风险评估对《方案》进行全面、认真、客观的分析,确定落实该方案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2024年8月5日,山东顺法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方案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决策内容合法合规。 2024年8月5日,县公职律师王春锋出具了《关于<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认为方案的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决策程序正当,决策草案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悖。 2024年8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对《平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草案)》作出合法性初审意见,审查认为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符。 综上所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组织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编制的该《方案》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四、五、六章的要求,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方案》包括八部分,分别为(一)指导思想;(二)划分(调整、撤销)依据;(三)划分(调整、撤销)原则;(四)划分(调整)方法;(五)撤销原因;(六)划分(调整)方案;(七)撤销方案;(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监督管理。《方案》明确了平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撤销)的目的、原则、方案、技术方法、范围、保护和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方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情况。 三、具体修改意见 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为已修订前版本,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88-2018),重新提交依据材料。另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属于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文本,不建议作为依据使用。 2.建议将送审的所有材料统一名称。 3.建议准确使用材料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表述。 4.对于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朱正顺的审查意见,请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纳,请将是否采纳情况书面反馈到县司法局。 综上所述,《方案》作为县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该《方案》具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符合平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方案》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平邑县司法局 202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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