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sfj/2024-000000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评价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对《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政策评价报告 |
相关文件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好的服务社会发展,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平邑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对《平邑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开展了专题政策评价,形成如下评价内容: (一)执行标准。《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鲁政办发〔1998〕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而制发,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亦符合涉外商投资法规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精神。同时,参照了我县司法局与我县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平司发〔2020〕21号)和《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平司发〔2020〕22号),和县人民法院就相关工作制度达成共识。内容均有章可循,且经过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的合法性审查,具备严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必要性。《工作规定》对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该政策文件的制发在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使理论与实践结合、完善工作细节、形成工作指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可操作性。《工作规定》符合应诉工作实际,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具备高度的可操作性。如第九条中关于答辩期限和庭前报备出庭情况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败诉案件的规定,均符合现实工作场景,期限设定合理,与本县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业务能力相匹配;再如第十六条中,应诉机关自行纠错,以及可以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规定,则是紧跟临沂市司法局对于应诉工作的要求,对标模范县区,有大量的调解、和解的成功经验可供参考。同时,这些工作规定均以融入日常工作环节的方式体现,使其具备长效性和稳定性,不陷入形式主义的窠臼,而是确实能起到理顺应诉流程、畅通信息对接渠道、提高应诉答辩能力的作用; (四)取得成效。《工作规定》自制发以来就深入贯彻执行,指导行政应诉工作的实际进行,起到了符合预期的效果。自发布以来,指导办理应诉案件134件,行政负责人应诉出庭率达到100%,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率大幅上升,诉前化解矛盾的能力也得到提升;行政机关参与行政应诉工作的流程更为规范化,对于季度及年度行政诉讼情况的汇总工作更为及时、准确,均能按时报送指定时段的行政应诉案件接收情况、答辩情况、及机关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出庭情况。《工作规定》的继续实施具备积极的现实意义,如第五条中关于应诉承办单位的界定和第十一条中关于出庭应诉责任的划分,有效防止了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职责不清、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如第七条中应诉通知的签批的转接和第十三条中关于应诉准备工作的详细要求,有效解决了应诉人员流程不熟悉、准备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起到工作指南的作用。 (五)存在问题。《工作规定》对于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还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情况。 (六)意见建议。评估认为,《工作规定》文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施后得到了有效执行和运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综合本次评估情况,评估机构建议对《工作规定》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