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离异,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2023年3月10日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其依法进行入矫接收,2023年3月11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报到,由执行地中队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调查与处理】
(一)充分了解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1日,执行地中队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但在接收过程中发现其情绪比较低落。经询问,得知许某某离异,其父母和两个孩子均跟随许某某生活,且已在临沂市兰山区居住生活多年,其左腿残疾,在兰山区经营一家眼镜店,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在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其执行地时,其因不了解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选择在平邑县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情况后,向其说明执行地选择错误的处理方式,缓解其压抑的情绪,并依法为许某某办理了入矫接收,社区矫正官在制定矫正方案时,将为其办理执行地变更列入矫正方案,并交代许某某及时安排好店内生意及家庭生活。
(二)加强两地协作,确保执行地变更及时。
执行地中队矫务长在收到许某某的矫正方案后,为方便许某某工作、生活,立即落实执行地变更措施,经许某某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报矫正大队征求拟变更执行地意见,矫正大队收到许某某执行地变更材料后,提前与拟变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并告知拟并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许某某的相关情况,请求加急办理征求意见。2023年3月16日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收到拟变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回复意见,同意接收社区矫正许某某。当日,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为许某某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
(三)依法办理执行地变更的效果
依法办理许某某执行地变更后,第二日,许某某便到拟变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先行报到,并回到临沂市兰山区居住生活,许某某非常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解、帮助,由于自己的错误导致执行地认定错误,因执行地变更及时,并未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他表示自己一定会认真遵守监管规定,真心矫正,努力回报社会,也会牢记教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执行地中队通过全面了解矫正对象工作生活,科学制定矫正方案,依法为其办理执行地变更,既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方便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
《社区矫正法》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例中许某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了解情况整理证据,提交材料未有一丝拖沓,及时高效的对待涉及社区矫正对象事项,为矫正工作提高效率,为矫正对象节约时间,让矫正对象充分体会到工作人员对其家庭、工作及矫正情况的上心,为矫正对象更好的进行之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心理情感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