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时间:2024-01-09    点击: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汉族,1990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某某镇。2023年6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2023)鲁1302刑初949号判决书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2023年7月18日,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入矫接收,2023年7月20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入矫报到,纳入社区矫正监管。

【调查与处理】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3年7月19日,张某到执行地中队入矫报到后,正式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中队为其成立了以中队工作人员、村干部、张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宣告,告知其应当遵守的日常监管规定、权利、义务等。

办理完入矫接收手续后,张某以处理工作事务、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向执行地中队申请请假外出的申请,并提供了工作证明、日常工作图片、交接人员联系方式、所在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中队向其家属及公司负责人、交接人员进行了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因张某提出工作交接量比较大,中队为其办理了7天的请假手续,并告知其在请假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2023年7月26日,张某依法到执行地社区矫正中队销假,并提供工作交接证明照片及请假期间在矫通打卡记录作为销假证据材料。

2023年8月1日,工作人员在日常信息化核查中发现,张某于7月29日、30日未经审批私自外出至临沂市兰山区的轨迹线索,经过讯问,张某承认其不假外出且违规使用定位手机的事实。针对上述情况,社区矫正大队依法给予张某警告处罚,并依法对其开展个别谈话、警示教育,明确告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风险,处罚决定依法抄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日,张某以须到沂南县参加诉讼活动为由再次提出请假申请,并提交了法院传票、承办律师联系方式及承办法官联系方式,中队依法向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进行了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张某提出需提前到沂南县与承办律师协商案件办理情况,提出5天的请假申请,中队工作人员与其承办律师进行了核实,承办律师确认需要提前协商办理,因张某一个月内请假超过7日,遂中队依法提请矫正大队进行审批,大队接收该请假申请后,认为5日的请假期限较长,批准张某请假外出2日,张某提出异议,大队工作人员再次与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协调,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承诺2日内可以开展完成诉讼活动,遂矫正大队依法维持了2日的请假期限。2023年8月4日平邑县公安局派驻平邑县社区矫正中心公安驻警中队反馈,张某在8月2日的时候在在临沭县有住宿记录,了解到该情况后,大队立即通知执行地中队要求张某返回平邑县说明情况,张某以未处理完诉讼事宜为由,于8月5日上午返回平邑县。当日,执行地中队依法对张某请假外出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讯问。面对工作人员的突击审讯,张某显然有所防备,在工作人员核查其微信、支付宝消费记录时,发现其提供的手机并非其常用的定位手机。遂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其常用的定位手机,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且面带慌张,工作人员通过平台定位系统发现张某的定位手机当前就在执行地中队,并向张某讲明对抗审查的利害关系,通过做起思想工作,最终张某提供了其常用的定位手机,工作人员在手机中发现张某在请假期间有在临沂市兰山区、河东区和临沭县的消费记录,最终张某承认,其因工作原因在请假期间到临沂市兰山区、河东区、临沭县办理公司业务。张某在已完成业务交接的情况下,仍无视监管规定,请假期间私自到批准区域外办理公司业务,违反监管规定,且对抗审查,情节恶劣。

(二)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鉴于张某在严管期间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知悔改、对抗审查的行为,执行地中队依法建议对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8月10日,平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依法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送达平邑县公安局派驻平邑县社区矫正中心公安驻警中队,并抄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公安驻警中队接收建议书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依法向平邑公安局提报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平邑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处罚情况通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效果

8月15日,张某行政拘留结束后,第一时间到矫正大队接受谈话教育,态度积极。张某表示,自己之前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社区矫正,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此次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处罚、拘留的结果使自己深受教育,保证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矫正大队将对张某的情况进行了信息通报,并传达所有矫正对象进行学习,警示教育效果良好。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该案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初期,其矫正理念和矫正意识尚未形成,矫正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信息化核查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尤为重要。灵活对矫正对象适用各种处罚规定,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风险,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特别是针对短期社区矫正对象群体,必要的惩罚性可以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威严,更好的让矫正对象敬畏法律。本案中张某在第一次被发现违反监管规定被给予警告处罚后,仍不知悔改,我行我素,是对法律的漠视,训诫、警告处罚已不能对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如何高效、快速地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尤为重要。2021年以来,在平邑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积极协调下,县公安局向县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公安驻警中队,专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加强了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衔接机制,打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配合不顺畅、衔接不紧密的主要堵点,保障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安全底线。该案例中,公安机关快速、高效地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强有力的震慑,也是对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顺利执行的保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