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平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认定位于银花路以北,滨河西路以西建设的某小区地下车库项目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规划许可证763.66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应当进行查处。5月3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公司下达了平综执责改字〔2022〕2-90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17日,针对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6月23日,经询问某公司处工作人员和进行现场勘验,证实某小区地下车库项目确实存在超出规划建设面积763.66平方米的违法事实。8月30日,某公司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小区地下车库建设项目做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9月1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某公司,9月30日,作出平综执罚字〔2022〕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机关审理
本案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罚款数额的认定标准。
经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知,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存在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应当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双方当事人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裁量标准亦无异议,仅对于罚款所依照的建设工程造价的范围有异议。
一是以建设的整体工程造价为准,应当按照整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价款来确定罚款数额,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违法情况进行处以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自由裁量范围;二是以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为准。应按照能够区分确认的违法建设所在的整个结构单体进行确定罚款基数;三是区分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
复议员说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主观上违法恶意较为明确,社会危害性较大、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程度严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的违法建设,主观上违法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违法程度相对较轻。故区别对待未取得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而建设的违法建设较为科学,主要体现在罚款计算基数的不同,使得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违法当事人,要比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当事人,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